涉黑案件大量发生,说明体制建设、***府工作不尽完备,须从制度层面查找漏洞
自从涉黑犯罪在1997年写入《刑法》以来,尚未有哪一次“打黑”斗争能和重庆此次“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相比。
这次行动始于今年6月,至10月28日,已有295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160名涉黑骨干成员悉数落网。
对此成就,重庆市委书记不无深意地表示:“打黑不是我们要主动而为,而是黑恶势力逼得我们没办法。”
的确,此次“打黑除恶”行动的抓捕过程显示,由黑恶势力头目和其“保护伞”控制的产业链,已经延伸到重庆市交通、物流、能源、房地产、娱乐、典当、食品供应等多个领域,黑金势力正在日益成为阻碍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
11月6日,重庆市委副书记、市长王鸿举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尽管不能因为某个领域出现了贪官污吏、黑恶势力,就认为该领域已经被涉黑组织控制,但涉黑案件的大量发生,说明体制建设、***府工作不尽完备,须从制度层面查找漏洞。
果断“打黑”
此次“打黑除恶”行动,***府出手果断,声势浩大。
许多曾经显赫一时的人物,而今已身陷牢狱。包括重庆市渝中区人大代表、重庆江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原重庆市***协***、重庆市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伦江;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大世界酒店的掌控者马当;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黎强;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天伦;重庆万豪白宫夜总会董事长岳宁等昔日富豪。
尤令外界震惊的是,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前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因长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带走调查。
一批高级警员牵连其中。公安局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经侦总队原总队长赵利明,垫江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徐强,被称为文强的“四大金刚”。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和刑警总队打黑支队原支队长李寒彬先后落马。
除公安干警,司法系统涉嫌违法违纪干部,还包括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等。
在***府系统,原北碚区副区长赵文锐、原巴南区副区长雷现平,是目前已知涉案级别最高的官员。
“‘拔出萝卜带出泥’是必然现象。”重庆市委副书记、市长王鸿举11月6日下午对外透露说,“打黑除恶”行动中,目前已知有200多个司法干部涉足其中,“这些污泥都在清除之列。”
10月12日,大规模抓捕行动告一段落,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旋即进入审判阶段。
至11月6日,已有杨天庆、刘忠永、李义、谢才萍、张波、黎强等五个涉黑团伙出庭受审,共百余人一审获刑。
其中,杨天庆、刘忠永二人被判处死刑,李义被处有期徒刑20年,谢才萍和张波分别被处有期徒刑18年和17年。
这一轮“打黑”审判,嫌犯之众、罪控之多、庭审持续时间之长,已打破重庆法院审判历史上多项纪录。
随着时间推移,审判还将逐渐进入高潮,展开对黑恶势力***治领域“保护伞”的审讯。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近日通报称:根据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线索,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7件52人。其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4件49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3人;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20人,厅级干部10人;涉及***法干警29人,行******人员4名。有21人直接收受了涉黑人员的贿赂,目前已5人。
据余敏透露,文强、彭长健涉嫌受贿等重要案件,预计于11月移送审查。
涉黑界限
可以预见的大规模审判,将循法治之道,把此次“打黑除恶”行动推向纵深。
就已经开庭的案件来看,法律适用及行为性质问题,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目前,中国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惟一标准,是全国人大***会2002年颁布的立法解释。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黑社会”是一个社会学范畴的概念,这导致该表述进入法律条文后,无法得到清楚解释。
实际上,***语境中并不承认有“黑社会”存在,替代的说法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表述最早出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其特征可简述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但缺少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司法解释,确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认定标准,即:组织结构严密、具备经济实力、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暴力破坏性。
2002年,全国人大***会颁布立法解释,“保护伞”不再作为界定涉黑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这一变化显示,***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倾向“打早打小”。
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在一个涉黑团伙案中担任辩护人的重庆律师周立太指出,重庆“打黑”应对“运动式”的打击保持警惕,特别是不能让“涉黑”成为随意套用的“口袋罪”。
已经一审宣判的开县李义团伙案,以及刚刚一审结束的黎强团伙案中,均有辩护律师提出,需要廓清涉黑组织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的界限。
在为黎强辩护时,现年75岁的西南***法大学教授赵长青提出了“三个界限”供法庭思考,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做大做强”的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界限;组织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界限;组织经济利益与公司经营利益的界限。
这位资历深厚的刑法专家指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过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把这些企业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刑事逻辑倒推,企业的规章制度、人员分工自然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但是这些并非以犯罪为目的成立的企业,和那些专门成立起来、以对抗***府为目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地下组织仍然是有区别的。
赵长青说,这应是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的重要历史价值之一。毕竟“涉黑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不完全等同于犯了罪的组织”。
追问公权力
地处重庆的西南***法大学,已于近日正式启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控机制及法律对策》课题研究。有舆论指出,此次重庆“打黑除恶”审判,反映出中国涉黑组织在发展演化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有关判定标准等法律建构恐须重新梳理。在司法审判之外,“打黑除恶”远未收官。黑恶势力积弊多年,已凸显社会管制深层次的矛盾。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根源在于“民众和***府之间产生了隔阂”。他指出,当***府对社会管理不善,保护不了群众,群众便不再信任***府,二者之间形成灰色地带,此即为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土壤。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蒲勇健表示,在竞争充分的行业,如果出现法治不彰,公权力滥用,则极易为黑社会滋生提供空间。从业者甚至和“黑社会”相互依赖,在可能受“黑社会”敲诈的同时,也会购买“黑社会”的服务。“如果公权力能够保障他们公平合理的竞争,‘黑社会’之手也就难以伸入其中。”
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的进一步深入,也将是对公权力的一次拷问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