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10篇

制度篇1

制度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用制度来规范千差万别的社会成员,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人类在千百年来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应当对哪些必须做、哪些不能做,做好了如何对待、没有做或者做错了怎样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通过严格而有效的监督来保证制度的落实。

长期以来,一些人对于制度存在一种偏见,总以为规定越严则效果越好,因而在制定制度时不能准确地把握尺度。制度固然应该严格,否则就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但凡事皆有度,制度亦然,如果失“度”则往往适得其反,所谓“过犹不及”,其意就在于此。例如,城市小摊小贩现象,一直是城市管理者为之大伤脑筋的问题。许多地方片面地将其定位为影响城市形象和交通的因素,出台了予以全面禁止的制度。然而,城市小摊小贩的存在,既方便了市民生活,又为城市弱势群体提供了就业渠道,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味禁止和压制不仅于事无补,还容易引发暴力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目前,一些城市的管理者已经认识到这一点,由全面禁止、暴力管制改变为合理控制和人性化管理,取得了各方满意的效果。

不但制定制度时须把握好度。执行制度同样不能过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使之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三国时的吕布可谓一代枭雄,史载其“膂力过人,号为飞将”,在当时就有“人中有吕布,马中有赤兔”的声誉。然而他待人苛刻,对部下过于猜忌。他不顾诸将的反对,在***中禁酒,部将侯成、宋宪、魏续等人因***马失而复得,酿酒庆贺,不敢擅饮,主动向吕布献上。不料吕布毫不领情,按制度对他们大加责罚,致使上下离心。侯成、宋宪、魏续等人率部投降了曹操,使吕布遭受毁灭性打击,终为曹操所杀。同样是三国时代,曹操就很懂得把握好制度的“度”。他经官渡之战打败袁绍后,缴获了很多部下与袁绍之间的来往信件,有人建议按私通敌人之罪惩治这些人。曹操却说:“当时袁绍是如此强大,我尚且担忧不能自保,何况他们呢?”然后,他命令部下把这些信笺全部烧毁了,赢得了部下的拥戴。可见,能不能正确规定和把握好制度的“度”,往往关系到事业的成败。

当然,也不能否认,在一些地方存在制度失之过宽或执行不力的现象。公款吃喝等不正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有的地方和部门违纪不究、执纪不严有很大关系。这也是由于没有正确规定和科学把握好制度的“度”所造成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失效、走样,则往往与制度本身的目标设置不科学、内容确定不合理、问题分析不准确等息息相关。一项工作、一个团体或社会,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效率和稳定性就会受到影响。而制度只有在被执行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就是废纸一张贴在墙上,废话几句挂在嘴上。没有制度,工作难以开展;有了制度不执行,工作同样也难有成效。

制度篇2

能够起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无外乎来源于三条途径:一是相关制度的继承,即 对历史上形成的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安排让其进一步发扬光大;二是制度移 植,将别的国家或地区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移植进来;三是制度创新,就是制度发明。 从维系市场经济发展的系列制度来说,能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 主要是创新了的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经济发展所处的经济 条件和人文社会环境不同,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安排需要在 创新中继承;对于外来的制度安排,也要在改造的基础上借鉴,而不是简单地全盘照抄 照搬。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和制度创新来优化相关的经济发展环境呢?

第一,规范***策制定和实施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的***策环境。***府***策是决定和影响 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府***策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 有的***策与经济发展相抵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府***策朝令夕改, 缺乏基本的稳定性;三是***策在实施过程中在各个环节被曲解或任意塞进人为意志;四 是激励经济发展的***策难以制定和落实;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规范 ***策的制定程序、强化***策的实施程序、监督***策的落实程序。

第二,切实推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首先是管理服务,它是由***府提供的,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取决于行***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其次是商业性服务,它是由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性组 织提供的;第三是社会服务,它是由社会非***府性、非商业性的公益性组织提供的,取 决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发展状况。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发展所面对的服务环境。服务环境 的优劣关键在于管理服务的水平。优化管理服务,就必须切实推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管理制度创新,转变***府职能,促进***府和行***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的改善,提高 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

第三,强化立法、***、守法的制度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各种法律是属 于正规制度安排的主体部分,是经济发展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立法、***、 守法的系列制度创新,才能够营造出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在营造法制环境 过程中,立法是前提,***是关键,守法是保证。这三个环节都需要系列的相关制度创 新来实现。

第四,推进市场制度创新,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是 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维护这一原则,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证。因此,需要通过系列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 系。

制度篇3

关键词:反腐败;制度;法制体系建设

中***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4-1605(2007)05-0036-02

作者简介: 黄少平(1969- ),男,湖南常德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治学所助理研究员、***治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的建设和***治思想教育;蒋***(1975- ),男,重庆大足人,乐山师范学院***法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治与当代中国***治。

在反腐败理论研究与实践中,人们得出了一条共同的结论:反腐败最终要靠制度。于是,人们寄希望于尽快形成一整套对已经出现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遏制和惩处的法律法规,即通常所称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据报道,我国现有的***风廉***和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已超过1200件。[1]然而在笔者看来,建立“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反腐败的全部,“制度反腐”不应简单地等同于“反腐制度”。但是,这个问题却无意中被人们忽略了、混淆了。因此,将“制度反腐”与“反腐制度”区分开来,应成为反腐败理论研究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般认为,制度反腐就是通过制定专门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腐败问题。其实,这种针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制定相应的惩处和预防的法律法规的方法,解决的只是反腐制度的健全问题,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属于“补救性”措施。然而,“补救性”制度的层次越多,制度的刚性就越弱,制度效力也就越差。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会降低,对法律制度的依赖与信任也随之下降,而背离法律行事的冲动则会上升,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说,不注重制度体系上游的建设,只是被动地从惩处(制度下游)的角度来加强制度建设,这无异于中国古代鲧治水的做法――“堵”。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制度”实际上仍属于治标之举。

真正的制度反腐,应当是指通过加强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建设,使得社会各阶层、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该***权性质和宗旨的基本前提下得到合理的调整与归位,解决因制度本身的矛盾、冲突、缺陷而导致的腐败行为的反腐方法。这样的制度建设,首先要加强国家法律体系中上位法的建设(包括体现国家性质和基本原则的宪法、民法典、刑法典以及一些基本法等),其次是缜密地进行下位法的配套建设。在下位法的建设中,应更多地关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的尴尬,并最终形成一套合理、协调、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

目前,我们离这样的目标要求显然还有很大的距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法院的判决是法律的实施,是国家公正的最后保障。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就站不住脚,在此情况下,法律再多又有何用?如果大量积案最终是通过行***手段来解决的,那么,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就会存在两个权威体系:一个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一个是行***权力体系。在实践中,前者往往屈从于后者。而真正的法治,恰恰是要求把后者纳入到前者之中去。因为,腐败的实质就是权力的行使超出了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制度反腐的实质,就在于让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中运行。因此,制度反腐是一个从整体、宏观、长远的角度,通过不断完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作,进而防治腐败的系统工程,而不是局限于制定一套打击腐败的补救性法律法规体系。当然,期望这样的系统工程能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它要求立法者采取积极的态度,从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用国家的核心价值作指导,逐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使其成为合理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效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普遍权威的行为指南。只有这样,腐败才有望得到根本遏制。

我们可以用近年来的煤矿行业为例,分析一下制度反腐与反腐制度的关系。面对煤矿行业近几年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整顿给自改革开放以来的行业反腐下了一剂猛药,其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当年8月,中纪委、***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从入股的煤矿撤资,逾期者将被就地免职。但通知发出后,各种对抗五花八门:“一证多井,一井多坑,一坑多口”、“一边关一边建”、“停产不整顿”等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官员“宁可不要乌纱帽,也决不退股份”的疯狂叫嚣令国人震惊。在一些省份迅速报出验收合格率100%的同时,真正落实了关闭措施的矿井却不到应关闭矿井的五分之一,一些地区和煤矿仍在等待观望。

面对如此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相关部门官员的行为,国家并不是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责任追究制度。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事故行***责任追究规定》等就有29部之多;云南、黑龙江、山西、宁夏、吉林等省(区)也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所有这些,都没能从根本上遏制矿难的发生甚至反弹;没能彻底解决相关***府官员甚至部门集体与“煤老板”相互勾结、***犯法、狼狈为奸的问题。当厚厚的法律法规在接连不断的煤矿安全事故和官员的腐败行为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之时,人们不得不对这种方法本身加以反思。

为什么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为什么官煤勾结如此之牢?其根本动因只能是对暴利的追求。在我国,矿产资源税率仅仅只有1.18%,远低于美国和其他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使私人矿主几乎是在无偿地使用国有资源。因而,他们往往利用极低的回采率和对资源的极大浪费来降低成本、攫取暴利。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矿主们为了大捞一把自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包括矿工的生命),而掌管煤矿生产经营审批权和安全生产监督权的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成了他们的“攻关”对象,其中一些人被巨大的利益磁场所吸引也就不足为怪了。可见,如果不从煤炭生产的利益方面进行制度调整,打击、惩处官煤勾结腐败行为的制度措施再多,也敌不过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的新的矿产资源税征收办法,就是为了扭转这种不合理的使用矿产资源的状况,通过实行以储量为基数、同回采率等挂钩的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对矿产资源生产中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应该说,这是一条重要的治本之策。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控制煤矿生产暴利的有效法律,将比十部打击官煤勾结的防治法律更有效。因为,为了一点微薄的利益而去冒舍弃更多利益的风险,这不是正常人的思维。通过利益调整控制腐败属于制度反腐,而制定打击官煤勾结的法律法规则属于反腐制度,它是制度反腐的一个部分,而且只是一小部分。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制度反腐是指通过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以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弥补法律的漏洞,使人们的行为在自身利益权衡的基础上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的,全面、宏观地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反腐制度则是指为惩治和预防腐败而制定专门针对腐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制度建设。可见,制度反腐不等于反腐制度。只注重加强反腐制度的建设而忽视通过国家制度体系的建设来反腐,是依靠严刑峻法反腐而最终走向失败的主要原因。对此,亨廷顿的一个观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他说:“在一个腐化成风的社会里,采用严厉的反腐化的法令只会增加腐化的机会。”[2]

参考文献:

制度篇4

近年来,却有两个近似儒家自由主义的物种,破土而出,招摇过市。其一叫儒家马克思主义,其二叫儒家。关于前者,有一个朋友开玩笑说,可以一言以蔽之为“让孔子入***”,这似乎有些将其庸俗化,不过,将儒家与马克思主义置于一处,人们多半会觉得怪异。后者则是一个新词,并无殷鉴可循,所以拥护者与反对者的激烈争论,常常陷入观念的空战,近乎鸡同鸭讲。

观念之争的基点,则在于辨明观念之所指与能指:儒家是什么,是什么,儒家在今日中国是什么,在今日中国是什么。至少,我们要清楚,儒家的精义是什么,的精义是什么。假如要用最简易的词语作结,儒家的精义―在***治这一块―就是内圣外王,的精义就是把(权力的)野兽关进(法治的)铁笼。

这两者能够相互格义吗?从其精义上讲,它们完全不能共存,如果说是一具规则之笼,那么儒家的自我实现,则必须突破铁笼的桎梏。这两者需要相互格义吗?换言之,儒家若想复兴,必须和挂钩吗?若想在中国扎根,必须和儒家结盟吗?对这里的两个“必须”,我都有些犹疑。

现代制度的中国化,的确需要适应中国特色的***治与文化土壤。然而这种适应,不是削足适履,不是抹杀自身的特质,而一味迁就土地的性质。譬如转型中重要的问题,讲究权力制衡,不能把司法***等犹如人之颈椎、脊椎一般的元素都弃若敝屣。一旦丧失了这些元素,就不是,它本来是一匹马,却不幸变种为河马。

假如中国的土壤还是儒家的天下,那么提出儒家正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可惜,儒家在今日中国,已经沦为游魂。百年前的先贤,主张中体西用,结果中国的体根本支撑不了西方的用。今日,儒家的式微之体,恐怕更加支撑不了的用;反之,以为体,以儒家为用呢?以设计***法制度,以儒家规范世道人心,也许是一种出路―只怕这种体用与皮毛之分,难以遂某些儒家的鼓吹者的愿。

儒家自由主义,特别是儒家的提法,作为一种学理尝试,无可非议;作为一种***治投资,则不免令人心生惧意。若不嫌诛心的话,大抵在鼓吹者们的体内,帝王师的心结一直在蠢蠢欲动(如专家杨度,一生纠结于帝王术与梦的交战)。拒绝帝王,谈何为师呢,唯有将其置入儒家的蓝***,帝师梦才不是梦幻泡影。然而,内圣外王的***治欲望,如何能在的铁笼之中发扬光大,而不是,两者相互吞噬,最终两败俱伤?播下龙种,却收获跳蚤。到头来,不仅毁了制度转型,更毁了儒家。

制度篇5

1.制度的含义

制度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某项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书。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制度的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2.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

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

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3)规范性和程序性

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二)制度的写法

1.标题

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制度》。

2.正文

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通篇条文式;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

(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 2. 3. ……”来表示条下的款。

3.制发单位和日期

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 例 文 】

发行监管部来访接待制度

一、接待来访者应热情礼貌,清茶一杯。

二、来访者在接待室填写来访登记表后,利用接待室备置的内线电话机,根据张贴在接待室的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电话表,与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联系。

三、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应在接待室接待来访者,不得在办公室内或会外接待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人员。

四、对同一来访者,原则上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同时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填写来访登记表。

制度篇6

[论文摘要]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密切相关。逮捕本身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但不当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逮捕制度的合理性尤为重要。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有关制度设计方面尚有完善空间。

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正当法律程序下的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滥用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现代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逮捕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以及羁押期限等,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逮捕制度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对基本人权的消极影响。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中,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只享有逮捕的执行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一、我国逮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不合理

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于特定对象的预防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自杀、逃跑、串供、隐匿或毁灭罪证、阻碍证人作证等方法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其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逮捕的这一基本功能,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妨碍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就应当采取逮捕措施,而不应考虑其是否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受到了重重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该条规定是人权保护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体现,然而在实践中,会见律师的规定普遍执行得不够好。

3.超期羁押屡禁不止

超期羁押现象在我国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截至2003年10月底,全国各看守所共存在超期羁押案件近5000例。造成这一现象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方面的原因。

二、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

1.批捕权应归人民法院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公诉机关,不但承担着控诉职能,在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还承担着侦查职能,且公诉案件审前阶段的审查、批准逮捕权也归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使得逮捕制度中的监督程a序形同虚设,逮捕程序中控辩双方严重失衡,“以捕代侦”现象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完全保障。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不仅符合以审判机关为中心的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将批捕权赋予具有中立地位的法庭或法官。对于必须逮捕的,追诉机关只能向中立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法庭或法官决定是否逮捕。我国也应当修改相关法律,将批捕权赋予人民法院,以防止出现因控诉机关职权过于强大而导致诉讼结构严重失衡所带来的司法不公。2.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逮捕与羁押一体的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捕,就意味着羁押,而羁押的场所一般为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职能,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关押场所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这样办案人员就等于“间接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间长短可以不受限制,讯问的次数也可以不受限制,侦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对付”犯罪嫌疑人,直到得到适合自己的口供,因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时有发生。现代刑事诉讼崇尚审判中立、控辩平衡,这不仅表现在审判阶段,还应当贯穿于审前程序之中。在侦查阶段,为了保持侦辩平衡,逮捕与羁押决定应当分两次作出:逮捕应当由法官根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而对于逮捕后是否需要予以羁押,应当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办案方的意见后再行作出决定。同时还要实行捕、押分离制度,将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内,受到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关押在司法行***机关控制下的监狱中。

3.在侦查程序中赋予律师辩护人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是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最早时间。但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后聘请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资格,无法***参与诉讼程序,其权利受到了多重限制,因而难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有效的法律帮助。此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往往就是在和审判程序中担任其辩护人的律师,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故而,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诉讼理念,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人的资格,以加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的力度。

4.真正树立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的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得到彻底贯彻

在诉讼活动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一些司法机关实际上采取了“宁枉勿纵”的态度。这一点在适用逮捕措施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即宁肯“充分”运用法律的各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也不愿意放人。不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必然导致错捕、滥捕、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从而影响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要完善我国的逮捕制度必须首先树立保护人权的观念,并把保护人权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应加强羁押中的司法审查,弱化行***权力的影响,并对羁押期限制度进行改革,从各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建立相对平衡、稳定的刑事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制度篇7

关键词: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目标;原则;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和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日益普遍化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高校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高校办学资金来源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各类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在充满激烈竞争和挑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高校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就必须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硬件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这必然要求大量的资金及高效的资源配置。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及目标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是高校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用,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舞弊与欺诈行为,保证会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控制各种风险,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效益,为实现高校管理目标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它是一个能实现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

它是通过高校内部部门和人员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相互联系、相互协助、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的行为规范,是单位内部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是对国家制定实施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细化与补充,是国家法律规范与单位内部科学管理需求的有机结合。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高校内部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1、规范高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它是新《会计法》的灵魂和核心,而完善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则是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基础。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高校资产的安全、完整。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高校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国有资产被侵占或重大损失的案件屡有发生,一些高校还出现了挪用单位资金和挥霍公款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除了要加强廉***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彻底消除隐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使职工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开展。4、保证高校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高校应在筹资和投资等各个环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以增强高校适应环境的应变能及抵抗风险的能力,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二、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高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高校的实际情况。高校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策体现到内部控制制度中,不能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借助内部控制来从事非法活动,或通过内部控制来逃避国家法规的监督。这是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基本前提。

2、平等性原则高校内部控制应当约束高校内部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成败如何取决于单位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内部控制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从我国一些单位的现状分析,这些单位不是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而是没有很好地执行。其中,往往是单位负责人带头不执行,破坏既定的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或只对下不对上。高校内部控制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3、系统性原则在进行高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时要统筹分析,兼顾高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内部的情况,将内部控制贯穿于高校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涵盖单位内部所有的经济业务及相关部门和岗位,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自始至终的监督和控制,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以求所设计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尽量做到全面而且具有针对性。

4、牵制性原则高校内部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它根据各岗位和部门的职能与性质,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赋予其相应的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和手续,使单独的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对任何一项经济业务无全部的处理权,必须经过其他部门或人员的查证核对。从纵向来说,至少要经过上下两级,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从横向来说,至少要经过两个互不相属的部门或岗位,借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以达到纠错防弊的目的,保证各部门、各岗位均能按特定的目标相互协调地发挥作用。

5、合理性原则高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工作效率,并为高校带来经济效益,但在设计时要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努力降低控制的各种耗费,尽量精简机构和人员,不断改进控制方法和手段,实行有选择的控制,太多不经济,太少则会失去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一些理想的财务内部控制往往因成本过高而不为管理当局所采用。因此,应针对高校规模和管理水平的差异,设计出符合高校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控制成本相对较低的内部控制制度。

6、谨慎性原则高校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要以风险防范为出发点。在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中必须将风险评估纳入其中,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预防和监控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把高校的各类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7、适应性原则环境的变化是不以高校的意志为转移的,高校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高校内部控制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内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及时地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促进单位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内部会计控制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三、高校内控制度的建立

1、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必须分工负责,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分工、共同负责。如果集中由一个人办理时容易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这是高等学校最难完善的制度,也是最容易出纰漏的地方。高校内部应加以分离的不相容职务有:(l)某项经济业务授权批准的职务和该项经济业务执行的职务应分工,如有权决定或审批材料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2)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和审查稽核该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应分工,如填写收据的人员不能兼任审核人员;(3)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收款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4)保管某些财产物资的职务和核对该项财产物资的职务要分离;(5)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该项财产物资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不能兼任;(6)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2、授权批准控制制度。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近来出现重大经济舞弊案件的高校,大多数都是授权不当引起的,高校要根据工作、管理、控制需要进行授权,建立授权批准体系,其中包括:(l)授权批准的范围,通常高校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应纳人其范围;(2)授权批准的层次,应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从而保证各管理层有权亦有责;(3)授权批准的责任应当明确,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要求各审批人应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使他们对自己的业务处理行为负责,以加强工作的责任心,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确保增值增效;(4)授权批准的程序,应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审批授权程序,明确学校审批责任人及各院、处、系、部、所、室、中心部门审批人的程序,避免越级审批、违规审批。各审批责任人本着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所审批的经济活动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保证授权后处理经济事项的工作质量。

3、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其包括:会计凭证控制;会计账簿控制;财务报告控制。

(1)会计凭证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专人审核,只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方能作为会计记录的原始依据;②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与原始凭证的内容保持一致,所有的记账凭证应附有原始凭证;③凭证必须连续编号,凭证的使用必须按编号次序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经过登记;④凭证正、副联必须一次复写填制,各联必须注明用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联,报废凭证各联必须注明报废字样,合并一处按规定妥善保管;⑤建立定期的复核制度,定期对凭证的填写、记账、过账进行复核;⑥建立完善的凭证传递程序,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装订、保管手续。⑦业务经办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必须签名、盖章,以备以后追溯责任。

(2)会计账簿控制的主要内容:会计账簿体系的建立要适应单位的规模和特点,满足单位管理的需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建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和日记账核对制度;

(3)会计报表控制的内容主要有: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高校内部控制的一个关键。高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可控制支出的依据,也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编制预算坚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人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编预算必须体现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目标,并明确职责,各项收人应全部纳人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第二,完善部门预算的调整制度,预算执行中,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已定预算的,从调整时间、方法、程序等作相应的规定,经过授权批准后对预算进行调整,并逐级审批;第三,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第四,预算执行完毕,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将实际执行数据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及预算执行偏离存的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第五,明确规定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5、财产保全控制。财产保全控制是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规定其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计量、维修、盘点等职责、权限、程序和手续。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l)建立限制接近制度。未经授权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接近实物。(2)建立财产记录监控制度,及时全面的记录资产的增减变动。加强资产所有权证的管理,建立资产个体档案,所有资产价值全部纳入财务报表体系内,保证账实的一致性。(3))建立资产记录资料保护制度。对资产的各种文件记录资料要妥善保管,避免记录丢失、毁损或被篡改的可能。对计算机系统处理的条件下重要资料留有后备记录。(4)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实物资产清查,保证实物资产实有数量与账面记载相符。(5)建立财产保险制度。对财产物资或风险重大项目投保自然灾害险、盗窃险、责任险等来减少或部分地弥补财产物资的损失。

6、风险控制风险控制就是尽可能地防范和避免出现不利的结果,高校处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客观上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高校应针对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规避。现阶段高校所存在的风险主要是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合同风险。筹资风险是由于举债而带来的;在扩大招生规模而教育经费又不足的情况下,高校向银行借入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一旦无力偿还,就会陷入财务困境。为此高校要建立筹资风险评估制度。高校应对筹资方向、筹资渠道、筹资规模、偿还来源、资金用途及效益、存在的风险等诸方面实施全面控制。规避投资风险重点是抓好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并根据项目和金额的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因素应制定应对预案,建立完善的投资分析控制制度。为防范合同风险,高校应建立合同风险控制制度,内容包括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监督和违约时采取应对措施的控制程序,也可以聘请律师参与,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风险控制的全过程。

7、内部报告控制。建立内容报告控制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为了满足单位管理人员日常控制的需要,应建立内部管理报告制度,及时提供经济业务方面的重要信息.如货币资金报告、资产负债状况报告、对外投资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等内部管理报告,加强内部监督。

8、内部审计控制。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可以由学校的内部审计部门来执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内部的经济活动,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审核和稽查。内部审计是监督、检查和评价内控制度的质量和效果的手段,同时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此外内部审计还能为改进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从而保证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严密。除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外,还可以借助必要的外部社会性质的审计控制,外部控制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可以改善会计控制环境,不断改进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9、电子信息技术控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利用计算机从事财务管理越来越普遍,尤其会计电算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信息的安全性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为此,加强电算化的控制势在必行。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过程分为预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业务操作主要包括数据的输入、数据的处理和数据的输出。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通过设立专门的审核人员对系统每笔业务进行合法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从源头上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输入信息与输出信息的一致性.通过对凭证、账簿、报表数据的查询、打印,保证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都不丢失、未损坏、不泄露、不被非法侵入,加强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的预防。

四、结束语

高校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是规定如何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进行控制的问题.以上的这些控制方法都是内部会计控制最基本的,较为常用的方法.可***使用,也可综合使用.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及实施,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具有深远意义。是个系统工程,由诸多环节组成的。它是高校最重要的管理工具。我们要将控制触角伸向高校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不留下控制死角。使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能真正成为学校管理者的行为规范,根据高校经济活动的发展规律,制定出一套科学、严密、有效、可操作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2001年6月21日

[2]何海栋高校内部控制及其构建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1卷第3期83-84

[3]黑瑞卿论建立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第7卷第3期280-281

制度篇8

(一)刑之宣告犹豫制,或称缓刑宣告刑罚主义,即初犯轻罪之被告,虽经确定为有罪,但不仅不交付执行,而且还不宣告其有罪,而于一定期间内考验其行状,倘以善行经过此期间则赦免其刑。

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摘要:

1、这一制度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可以克服因监禁条件的限制,偶犯和累犯、重犯和轻犯杂居在一起而轻易产生交叉感染的弊端,有利于短期自由刑罪犯的改过自新。这一制度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对罪犯放任不管的消极办法,而是把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治的积极的预防犯罪的制度。

2、从我***“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策来看,缓刑制度就是这一***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缓刑制度强调对于罪刑较轻、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采用不把他们关闭在狱中,不剥夺其自由的方法,而将其置于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另一方面,缓刑制度既非无罪判决,也非免除刑罚,而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以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的条件;假如再犯罪,则撤销缓刑,新老帐一块算,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另外,缓刑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功能。

3、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

(1)有利于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罪犯适用缓刑制度,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既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管场所中因交叉感染而造成恶性循环的现象,同时也能够消除他人同***府的对立情绪,鼓励他们自觉地弃旧***新,进行思想改造。

(2)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发展。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他们会加倍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以此来洗刷掉自己过去的耻辱,报答***府给予他们的宽大处理。

(3)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缓刑制度的实质是依靠社会力量对轻刑犯进行监督改造。把缓刑犯放在社会上,让他们生活在群众中,就可以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改造。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使劳改机关集中力量改造重刑犯。

4、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

(1)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2)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这种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的非凡预防效果,较这将犯罪人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非凡预防效果,相对更为可靠。

(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被宣告缓刑者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法律的威严,也亲身心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并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

二、我国适用缓刑存在的新问题及原因

(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只有“判处三年以下”的刑期条件是相对确定的准客观标准,其它两个条件“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则更多是一种主观标准。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熟悉和判定,也即取决于法官对犯罪分子的宽恕程度。不同的法官对同样案件,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对类似案件,由于主观熟悉的变数较大,其所作的判决不尽相同。由于法官群体对适用缓刑的意义及功能也存在熟悉差距,所以地区之间也存在适用缓刑工作开展的不平衡。具有可比性的案件在甲地判缓刑居多,而在乙地即判实刑的居多。相类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刑罚的公正性、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在缓刑适用中另有不容忽视的新问题是办案人员个别钻法律临界点的空档,为适用缓刑而降格判刑。一般来说,缓刑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本数三年。有的一审法院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把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恰好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表面上看,有的案件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既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又不违反缓刑的法律规定,又可以使被告人免受牢狄之苦,但实际上确实存在罚不当罪的新问题。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至七年或十年以下的缓刑案件,究竟哪类案件不能适用缓刑,立法上是空白的,使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也受到极大影响。缓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摘要:一是刑法对量刑幅度规定了九格。刑法规定的九个格依次反映了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假如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但犯罪行为严重、情节非凡恶劣的,其量刑的“格”显然不在三至五年的范围,否则就是“降格”量刑。二是在具体案件中,若犯罪情节一般,法定量刑幅度在三至七年,符合缓刑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假如犯罪行为,性质都较为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那么在三年这个“坎”量刑时就不宜适用缓刑幅度,更不能“降格”量刑。三是虽然刑法规定了若干罪名的量刑都有三至七年或十年的量刑幅度,但是犯罪性质不同、危害后果不同,社会危险性就不同。比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该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严重性,笔者认为一般不宜适用缓刑而降格判刑。即使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也要严格依照缓刑的法定条件衡量,不能轻易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的主要表现摘要:

(1)“悔罪表现”的具体含义不清。实践中,有的认为只要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认为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缓刑;有的认为,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仅要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有其它的实际行动,如摘要:如实交待同案犯、积极采取补救办法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积极进行退赃或经济赔偿、自首等。理解和把握的标准不同、直接影响了缓刑适用的平衡。

(2)“不至再危害社会”主观性强,缺乏评判的辅助标准。以致一些主观恶性深、性质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也仅凭法官认为不会再危害社会而判缓刑,结果缓刑考验期未到就又犯新罪。

(3)立法对缓刑适用的导向不明。一般说,对过失犯罪因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倡导多判缓刑,而对性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如抢劫、、***等就应限制或禁止判缓刑。但立法上并无相应的司法指引,造成应判缓刑的不判,而不应判缓刑的却判了缓刑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立法精神不明,造成对缓刑的监督纠正困难。

(二)、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

贪赃枉法、的犯罪分子被群众骂称为“贪官污吏”,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些人深恶痛绝,希望司法机关对腐败分子予以严惩的呼声非常强烈。而事实上,目前贪污、贿赂及的职务犯罪,其适用缓刑的比例大大高于其它性质的犯罪。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平均达40%多,有的地方达60%以上。渎职犯罪的缓刑比例更高于经济犯罪,平均比例达50%以上,在一些时间内缓刑比例高达80%以上,不少地方的渎职犯罪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是100%判处缓刑。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有过多、过滥的倾向,使人民群众认为***和***府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搞“官官相护”,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参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导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例过高,既有司法实践上的历史原因,也有***人员的熟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摘要:

1、对经济犯罪处罚从轻的实践影响。89年两高敦促经济犯罪分子坦白自首的通告,对自首、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给于了较大的从轻和减轻幅度。为兑现***策,当时司法机关对一大批符合通告精神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法外”作了降格处理。在通告期过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司法机关为顺利侦查、、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在事实上也比照了通告的从宽精神,对经济犯罪作了宽大处理,万元以上作免诉、五万元以上判缓刑的案件也时有出现。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对经济犯罪的从的实践,在部分***人员和***机关中形成了职务犯罪能轻则轻的熟悉误区。

2、“对职务犯罪定罪处罚,已足以防止其再次利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的观点,是导致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大量适用缓刑的重要原因。一些司法人员认为,职务犯罪分子一经定罪处罚即已事实上剥夺其职务,已失去利用其职务进行犯罪的条件,因此再犯的可能性已经丧失,已经可以达到非凡预防的目的。在这样一种思想的支配下,往往会导致对职务犯罪量刑的轻型化,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控制。

3、缓刑监管办法轻易落实也是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多的原因之一。职务犯罪分子原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对其适用缓刑,一般均能较好的落实对其的有效监管,不会造成考察、监管的失控。因此,职务犯罪分子原单位能较好承担监管责任也成为适用缓刑较多的原因。

4、职务犯罪分子的“***绩”、“特长”往往成为适用缓刑的缘由。一般来说职务犯罪分子在原单位均有一定的职务,有的是单位、部门的负责人,都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有的在案发前工作***绩还比较突出,或有一技之长。这样的人犯罪往往引起人们的同情和惋惜。因此,***人员在决定刑罚时,往往也会被惋惜的情绪所感染,抱着“将功补过”、“放其一马”、“给条出路”的心态,而从轻发落对其适用缓刑。

5、关系、人情的干扰,为照顾关系,也是职务犯罪缓刑适用多的原因之一。相对于其它刑事犯罪而言,职务犯罪分子案发前有一定的社会身份,有着较好的社会关系。在其身陷囹圄时,为求得从轻处罚,其亲友各显神通,动用各方的关系说情、干扰司法机关的审理活动,一部分职务犯罪的案件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根据“各路神仙”的旨意得以从轻适用缓刑的。

6、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一般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在性格上有缺陷,如品质低下,有暴力倾向等等,而职务犯罪,有些***人员则认为仅仅是利用职务行为,作出一些违法事情,这和他们的品质关系不大。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认为对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施以缓刑,则“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因而敢于大胆适用缓刑。

7、一般贪污贿赂案件,赃款由检察机关没收后,检察机关移送后,未将赃款随案移送,受利益驱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交赃款为条件采换取犯罪分子缓刑。

此外,受利益驱动为收取罚佥而判处缓刑。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被挪用和自行处理。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罚金收取后通常是上交地方财***,地方财***再按比例返还给法院,作为办案经费,其中有的法院还规定经济指标和办案人员福利挂勾,正是基于此种原因许多案件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又判处了相当数额的罚金,甚至有的办案人员以判缓刑作为收取罚金的交换条件。更有甚者,个别力、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收受贿赂,也将不该判处缓刑的判处缓刑。

8、因证据出现新问题而判缓刑。有些案件庭审中证据发生变化,法院判实刑没有把握,判无罪又觉放纵,而判处缓刑。有些案件经当庭质证后,犯罪数额发生变化,不得不判缓刑。

(三)、缺乏制度化的缓刑考察规范,监管工作无章可循

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对犯罪分子缓刑的考察和监管由公安机关负责,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明确了决定机关及考察监管机关似乎可以有序地开展缓刑犯罪分子相关监管工作,但事实上未然。由于对缓刑的适用和监管缺乏具体系统的规范性规定,导致在缓刑的考察和监管上各地做法不一,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新问题。

1、在缓刑犯的交付监管上,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尚未建立有效、规范的交付的制度。目前各地在缓刑犯的交付新问题上做法不—,有的由法院填发缓刑犯交付考察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有的在法院判决做出后,让缓刑犯凭判决书自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到。有的法院在缓刑判决生效后迟迟不将交付监管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有的甚至漏送达。有的缓刑犯本应及时凭判决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但却有意或无意的不去报到、迟去报到;有的缓刑犯在判决作出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到就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工作的衔接上不够规范、及时,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未能全面及时把握本辖区的缓刑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考察和监管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摘要: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缓刑的交付未作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造成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各异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不按规定交付的行为都未设责任条款,缓刑执交付工作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使得部分司法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三是现实中部分司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没有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工作马虎大意,造成有的法律文书该送达而没有送达。

2、在缓刑犯的考察和监管上,因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存在做表面文章而流于形式的现象。当前对缓刑犯的考察监管工作中,由于无可供执行的系统性规范文件,对考察组织的组成及其职责、考察的内容、考察的方式和办法等无章可循,只能根据各地对缓刑监管理解和工作态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些原则性规定来约束和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有的将考察和监管责任主要落实管片民警,有的落实给基层组织;有的规定责任人每月要对被监管对象进行一次当面考察和教育,有的则规定每季度一次、甚至每半年一次;有的规定缓刑犯不准外出经商打工,有的则规定可以长时间外出打工,但要和打王单位建立委托考察的制度。也有个别单位将考察和监管责任简单理解为把握缓刑犯是否再犯新罪,对缓刑犯考察责任只落实在纸上,实际上放任不管。以至在群众的心目中产生缓刑就是“没事了”、把“缓刑”和“不处罚”事实上等同起来,消弱了缓刑制度的社会、法律效果。

考察流于形式,重新犯罪时有发生,所形成的原因有摘要:

(1)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两部法律对缓刑考察主体的规定出入较大,责任不明确,造成互相推诿,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2)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完善,以户粮关系为主要管理手段的社会控制机能正在弱化,***府、用工单位和基层组织对个人的控制力也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有力,这也是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考察的配合工作有所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实际执行的原因。事实上,是在刑法和刑诉法修订之前,***对于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已有规定。按照***1995年2月2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对缓刑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监督考查,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缓刑判决、裁定、决定,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县(市)、区公安机关都把工作重点放在破大案、追逃犯等“大事”上,对缓刑的监管工作难以兼顾,一般都将监管的具体工作交给缓刑犯居住地的派出所。据调查了解,派出所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存在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的现象。

3、缺乏对缓刑执行监督方式、内容、程序的明确规定,缓刑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滞后,是造成缓刑考察和监管中存在无序状态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司法实践的目前状况看,缓刑已占全部有期徒刑、拘役罪犯的20%。当前,过于原则,不成体系的缓刑适用,考察制度已不适应缓刑实践发展的要求。为使缓刑制度的立法趋于完善,我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摘要:1、立法机关对72条应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确有“悔罪表现”的应体现为摘要:第一,投案自首。第二,虽无自首,但如实地毫不隐瞒地交代自己的罪行;第三,犯罪分子自首或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同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第四,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还有积极采取补救办法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或积极退赃,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其他悔改表现。

2、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界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的核心和实质性要件,在实践中最难理解和把握。“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实就是一种推测。它既有对犯罪分子各方面情况的分析,又反映了法官的理论修养、***水平,甚至反映了法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及道德标准。

目前,除了刑法规定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观”外,尚无其他统一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应视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摘要:一是惯犯、有犯罪前科或多次被劳教屡教不改的,这种人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这类人适用缓刑,可能会后患无穷。二是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核材料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犯罪行为性质严重,后果也严重,虽然情节较轻,也不宜适用缓刑。又如交通肇事导致两人死亡,属情节非凡恶劣的”,就不宜适用缓刑。再如故意伤害(重伤)罪,应慎用缓刑。还有一些犯罪如罪(事后拒不认罪的);非法拘禁具有殴打、欺侮情节的或致重伤的;***被监管人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爆炸罪;投毒罪等,量刑幅度中虽然都有“判处三年以上”(含本数三年),但都不应适用缓刑。三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如非法拘禁的犯罪分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具有殴打、欺侮情节的,刑法规定,“从重处罚”。对这类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用缓刑显然不能体现“从重”。四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则根本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故不能适用缓刑。五是犯罪性质严重的,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功能的主犯不宜适用缓刑。如聚众斗殴罪,刑法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系首犯的,就不宜适用缓刑。六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非凡主体的犯罪分子犯罪后拒不认罪,且又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也不宜适用缓刑。简而言之,通过立法明确上述新问题,实践中适用缓刑存在的新问题就会减少,操作起来也能作到规范有序。

3、将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为缓刑的正确适用提供系统的法律保障。法律对缓刑适用的规定,可以通过“抓两头、促中间”的方法进行规范。即摘要:一是明示倡导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多适用缓刑的犯罪情形,引导***人员对此类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如摘要: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偶犯的、情节较轻的非性质严重犯罪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的等。二是明示禁止或需要限制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对法律规定禁止或慎用缓刑的情形,***人员则应充分领悟法律精神,坚持不判,少判缓刑,以实现刑法的打击效能,达到一般预防的惩戒功能。如摘要:性质严重的杀人、、抢劫、黑社会犯罪等暴力犯罪及***、贩***、贩人、金融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威胁性严重,均不应适用缓刑;对利用职务犯罪的人员要体现“从严治吏”的精神,限制适用缓刑。

4、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对适用缓刑犯罪分子的考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不仅需要各***机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更需要全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和。因此,应规范明确缓刑考察中实行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法院配合、人民检察院配合并监督、社会力量非凡是基层组织参和的一整套健全有效的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并在缓刑考察的内容、方式、考察和监管的权限、审批程序、缓刑的撤销和考察的终结等新问题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将考察工作—、办法落至寸实处,充分发挥缓刑考察的功能。

5、建立和完善对缓刑犯奖惩制度。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只有对缓刑犯违反缓刑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的规定。而对违规情节一般、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则除了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并无相应的处罚办法。事实上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只要不犯新罪,哪怕实际表现差,原判刑罚也不用执行。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对缓刑犯的奖惩办法。对缓刑考验期内表现不好的,予以延长缓刑考验期,在延长的考验期内仍表现不好的应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对缓刑考验期内改造表现较好或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直到提前结束缓刑考验。做到奖罚分明,以充分发挥缓刑考验的约束、激励机制。

6、建立适用缓刑的前科考察制度。对累犯应体现立法的从重精神,禁止适用缓刑。对曾被判过缓刑的人在考察期满后的一定时间内(如3—5年)再次故意犯罪时,虽不能以累犯论处,但应当在法律上作出禁止和限制适用缓刑的规定。以“犯不思改”者加大惩罚的力度,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7、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个案缓刑适用的监督,保证缓刑适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前,检察机关要克服“缓刑监督困难”的畏难情绪,对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以下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要积极进行监督,该抗诉的要果断提出抗诉摘要:(1)犯罪分子避重就轻,不具真诚悔罪表现的;(2)群众反响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3)虽为偶犯、从犯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系性质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及涉***、涉毒、危害金融秩序等犯罪;(4)犯罪情节虽轻,但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的等。

通过规范法律规定,加强监督制约,提高***人员的素质,我国的缓刑制度一定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为积极的社会效能。

参考文献摘要:

(1)、详见胡康生、李福成主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第81—86页。

(2)、详见高西江主编摘要:《刑法的修订和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第一版,第252—260页。

(3)、详见高铭暄主编摘要:《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第411—420页。

制度篇9

关键词 内部控制 风险防控

一、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1)风险管理方法落后。传统风险管理方法落后,无法满足新时期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尤其体现在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中。很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综合素质不高,导致其自身的实践应用能力差,在应对风险管理问题时,往往缺少理性判断。

(2)风险管理意识薄弱。企业实施财务风险管理,对其未来稳定发展意义重大。由于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常会出现企业财务数据、财务信息丢失等现象。同时,很多企业未能在实际管理中将风险管理纳入财务供应链中,制约了财务管理。

(3)风险管理制度缺失。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存在于多数企业中,若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来对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管理,将会导致风险管理制度脱离财务管理实践工作。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导致很多工作岗位和工作责任无法有效落实。

(4)风险信息不够准确。很多企业不断壮大后,通常会进行股份制改造,为自身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在此过程中,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导致风险管理落后于企业的实际发展。同时,在现阶段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要面临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旦财务风险管理出现偏差,就会增加资金运作环境的复杂性,进而加大资金管理的风险性。[1]

二、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忽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很多企业在经营管理时,往往主观忽视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从企业管理者角度来看,很多管理者认为内控建设虽然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是这种经济效益往往是间接性的。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普遍存在重视“开源”、忽视“节流”等问题,成为内控制度建设的阻碍。

(2)内控制度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时,很少将内控机制与所有业务流程进行有效衔接。同时,出纳、会计、资产管理往往一人负责,在内控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会导致记账、对账混乱。例如,对于重要票据领用问题,由于缺乏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资产盘点出现问题。目前,很多企业并未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现代化改造,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经验主义”现象。[2]

(3)审计工作面临较大风险。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发达国家战后经济复苏,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多变,进而带来很多财务报表错报风险。现阶段,部分企业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管理阶层存在蓄意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财务报表编制失实。由于这种情况是在管理层形成的,即使企业建立内控制度,也无法正确应对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也因此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风险。

(4)专业财务管理人才匮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给企业未来发展带来一定契机,但是使其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因此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自身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很多财务人员对内控机制缺乏了解,且个人工作能力较差,无法适应财务内控岗位的工作要求。

三、提高制度控制力度,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1)重视内控机制建设,正确发挥财务管理重要作用。要想保证财务管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的关注力度。首先,作为企业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到内控机制建设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进而在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管理环境,有效提高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成果。其次,财务管理人员要真正掌握内控机制的主要内涵,转变落后的管理思想及财务管理观念。只有这样,财务人员才能为管理者提供合理的财务改进建议。从战略发展目标的角度,充分认识到内控机制建设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企业在进行内控机制建设时,同样不能忽视广大职工的能动性,为此要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在职工中不断对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同时向职工介绍内控机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文化进行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意识到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不仅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与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进而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只有不断优化内控环境,才能在发生财务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进一步减少财务风险。

(2)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业务流程。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是企业对自身财务活动的预算,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内部责任,并使其能够与相应的利益因素进行对等处理。在建立内控机制的同时,要对与之相对应的约束机制进行深化,进而使内控机制与所有业务流程进行有效衔接。同时,改变一人兼任数职的现状,减少记账、对账、资金盘点及清算等方面的风险问题,为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夯实基础。同时,要逐步转变“经验之谈”的管理现状,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管理活动,使风险管理更具科学性。在开展全面预算管理时,需要所有部门和人员进行全力配合,这样才能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重要依据,进而对企业经营管理发挥指导性作用。同时,对主要业务的流程要进行优化和整合。

(3)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正确发挥审计工作效果。实际上,财务风险在特定环境下既具有偶然性,也具有必然性。其中,财务风险事件的偶然性是影响企业管理活动的主要因素。为此,要对企业内部监督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设置权责统一且相对***的审计部门,进一步强化企业预算管理,加大资金调控力度,有效提高资金效率。从风险管理角度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审视,进而正确分析财务风险环境。为此,审计部门要及时向企业管理者汇报资产负债表及预算执行总体情况,有助于企业及时对收支进行调整。内部审计模式的不断转变,会使审计师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内部环境,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正确评估,并重点对被审计企业风险控制情况、主要经营风险因素、舞弊风险及其可能存在的行业风险进行审计,进而不断拓宽风险内涵和审计范围。

(4)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内控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技能,才能使其不断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内控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可通过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相关措施,进一步深化财务内控人员自身的实践能力。同时,要不断对相关人员的心理素质及职业素质进行强化,使其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当然,人才外进也是改善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只有切实做好人才建设,才能有效减少风险事件,并在财务风险发生时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减少企业的损失。完善企业内部考核制度,要求首先要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目标,对内控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为其薪酬、奖金及人员晋升提供合理依据,发挥绩效管理的实际效用。

四、结束语

在建设内控机制的过程中,应将所有参与到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因素都纳入到其管辖范围内,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夯实基础。只有充分做到上述措施,才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进而正确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制度篇10

一.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制度的区别:

封建专制制度专指封建社会的个人独裁统治;封建君主专制专指有君主称号的人皇帝、国王、大公等的专制主义统治。二.介绍:

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

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权组织形式;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国王,皇帝,天皇,苏丹等担当国家***;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约束。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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