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履职报告篇1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指导下,苏北各市金融机构一般可疑交易报送工作质量有明显提高。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成效并不明显,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有价值情报数量偏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效果。为了解苏北各地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情况及当中存在的问题,5月下旬,人行南京分行反洗钱处对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淮安等苏北五市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现状
截止2011年底,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总数332家,其中,银行业118家,证券期货业45家,保险业165家,非金融支付机构4家。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上呈现以下特征:
(一)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偏少
经统计,苏北五市金融机构在2010年、2011年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分别是413410份、914570份,涉及金额分别19803亿元、121785亿元,上报的笔数和涉及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同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分别为8份,16份。而同期,苏南地区(本文中指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金融机构分别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2114701份、4488623份,涉及金额分别为198774亿元、498177亿元,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分别为42份、81份。与苏南地区相比,苏北地区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明显偏少。
(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分布不均
截至目前,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全部集中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目前还是零报告。这与一般可疑交易报告多数集中在银行业是相关联的。五市中,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较多的徐州和盐城,2010年和2011年两年分别共有8份和7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而淮安、宿迁则相对较少,都仅有2份,其中分别有一年完全是零报告。另外,苏北五市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目前全部集中在本币上,外币重点可疑交易尚未发现。考虑到区位因素,苏北各市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在数量、地域、币种上分布不均与各市经济金融活跃程度不同有一定的关联,但也并不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
(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
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质量不高,多数存在客户尽职调查不充分,交易对手及交易背景了解不透,以及缺乏必要的类型及性质分析等问题,有的仅从交易金额和交易笔数、频次来判断是否为重点可疑。由于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价值较低,导致最后向侦查部门移送的可疑线索数量较少。也是因为向***门移交可疑交易的线索少头绪乱,情报价值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难度大,成案率较低。近2年来苏北地区人民银行共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10起(其中,淮安截至目前还没有公安机关移送过可疑线索),最后立案及最终破获案件仅1起。
二、苏北五市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存在问题
(一)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反洗钱意识不强的问题。由于反洗钱工作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多数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不能够促进业务的拓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运营成本,甚至担心因为严格***丧失潜在客户,在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很难把反洗钱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多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还停留在合规层面,认为只要合规即可免责,仍处于被动的机械式应付,没有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主动去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送上,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防御性报送问题。而对于涉嫌犯罪的重点可疑交易,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应的制度及人员安排,有的金融机构甚至还抱有地处苏北,不会有洗钱案件发生的侥幸心理,更有个别金融机构则对重点可疑交易怀有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从而导致反洗钱工作,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浮于表面。
(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欠缺
一是部门有效履职难。苏北五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多数指定由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部门牵头负责。但反洗钱具体职责履行牵涉到会计、零售、公司、国际、信用卡等多个部门,虽然设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主要工作要由合规部门去协调组织,作为普通的内设部门,其协调难度比较大。特别是涉及到重点可疑交易,需要回溯调查,工作力度往往不够。二是工作流程不完善,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履行难到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一般由营业网点柜员利用反洗钱系统分析形成,交由业务主管复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其中,网点临柜人员由于日常柜面本职业务工作量大,一般要利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时间兼职完成反洗钱工作,加之反洗钱监测系统根据“客观标准”自动识别和筛选的可疑交易数量较多,临柜人员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很难把职责履行到位[1]。
(三)人工甄别分析不足且识别能力欠强
对可疑交易开展人工甄别,是履行可疑交易报送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确定某项可疑交易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关键环节。但从调查来看,苏北各市多数金融机构限于人员编制和成本,没有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一线网点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自动抓取的可疑交易,普遍存在着人工甄别分析不足的问题,容易遗漏一些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另外,随着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洗钱领域的不断扩大,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识别能力欠强。在调查中,多家金融机构反映现有人员业务知识跟不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一些似乎存在疑点的,或似乎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确认的可疑交易,不敢轻易做出判断,也不知如何进一步追踪。而对于网上银行、POS机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非面对面业务,更加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无法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从而影响了反洗钱情报的获取和工作成效。
(四)反洗钱系统不完善对重点可疑交易的提炼形成制约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工作效率,目前金融机构基本都开发了反洗钱监测系统。但从调查来看,多数金融机构存在着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完全对接的问题。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不少金融机构未将等级划分结果嵌入反洗钱监测系统。而像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交易对手信息一般都集中在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无法查询。对可疑交易实行的有效的监测,需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支付交易的完全掌握。由于系统不衔接,导致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采集不全,金融机构难以按客户为单位对交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从而制约了对可疑交易及时分析和准确判断。
三、加强苏北地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
首先是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其次是要强化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同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到业务合规工作考核体系中,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转型和工作理念的转变,要提示金融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认真考虑并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及对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快培养反洗钱专业人才
反洗钱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项工作,要督促金融机构要针对自身的业务现状和特点,下大力气解决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动性高、反洗钱人员兼职且业务技能和水平低不适应等问题,培养专家型反洗钱队伍,保证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和延续性。同时,加大对员工进行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特别是可疑交易识别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尤其是从可疑交易中提炼情报的能力,确保对反洗钱监测系统抓取可疑交易数据处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三)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查找分析自身工作模式和流程中的不足,学习工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做,集中做、专家做”的集中处理模式,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要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工作流程,加强人员配备,特别是人工分析甄别人员的配备,在反洗钱系统自动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进一步强化人工分析甄别机制,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监测与排查力度,提升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整合
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做好与新业务特性的衔接,在此基础上,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整合。一方面完善核心业务系统与客户基础数据仓库等系统的接口,提高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提取率,实现数据报送的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将核心业务系统与信用卡、票据等业务的链接,将网银交易、ATM存取款、POS机刷卡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业务信息直接接入核心业务系统,尽可能扩展同一交易客户可疑交易数据识别来源,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排查创造条件。
(五)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加强与省级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督请各省级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核心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省级层面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整合系统资源的基础上,着重要抓好反洗钱工作在分支机构的落实。一方面要抓好薄弱地区,加大对反洗钱工作薄弱的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力度,另一方面要抓好薄弱环节,指导分支机构加大可疑交易分析排查力度,加强反洗钱系统数据的监测分析,不断优化参数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挖掘有价值的洗钱线索上来。另外,还要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给予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必要的支持。
(六)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人民银行分支行要高度重视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在法人机构监管框架下指导辖区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效拓宽涉嫌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情报来源。对含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重点可疑交易,鼓励金融机构直接向侦查机关报案。要在反洗钱案例和风险控制方面加强宣传与培训,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资金监测,密切关注和经济犯罪高危地区的资金往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资金监测分析水平。另外,还要研究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对于及时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协助破获案件、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共同防御洗钱犯罪。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2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 我行根据邮***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储蓄所主任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 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1、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3
关键词:特定非金融业 反洗钱 国际经验 中国实践
一、特定非金融业的反洗钱职责
关于洗钱,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我国《反洗钱法》将洗钱定义为:“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不论对洗钱如何定义,洗钱一般均包括犯罪、有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三个基本要素,而从洗钱的过程来看,一般包括处置(犯罪所得保管)、离析(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和融合(违法收入进入合法流通领域)三个阶段。其中,犯罪所得合法化是洗钱的核心。
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必须借助一定的渠道。洗钱渠道可能很多。但按照其洗钱载体可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全部通过金融机构,如将犯罪所得直接、多次划转后存入银行或购买金融产品实现收入的转化:第二类是通过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实现收入的表面合法化,借助非金融企业的部分合法经营活动作掩护,开立银行帐户。虚拟各种交易活动,使各种犯罪所得最终进入金融机构,掩盖资金的真实性质;第三类是全部通过非金融企业实现收入转换,以现金交易或黄金等实物交易为主,收入、支出均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显然,第一种渠道实现了犯罪所得的处置,为融合降低了成本。但除跨国划转等复杂情况外,一般很难实现离析,即“黑钱”依然是“黑钱”、没有洗白。第三种渠道实质上没有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置,更谈不上洗钱的离析与融合。
因此,真正的洗钱行为一般要同时借助于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非金融行业帮助实现收入表面合法化,资金进入金融行业则便利违法收入的使用。非金融行业和金融行业均可能成为洗钱的载体。而多数情况下,非金融行业和金融行业同时是同一洗钱行为的载体。基于这种情况,一些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国家将反洗钱监测的对象由金融行业扩大到非金融行业。
2004年2月,全球最重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3年版“反洗钱40项建议”的评估方法,建议各国对以下6大类非金融行业和个人建立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并首次使用“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这一术语。意指面临较高洗钱风险且FATF要求全面建立反洗钱制度的非金融行业和个人。FATF界定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包括以下6大类:一是(包括网络);二是房地产商;三是贵金属交易商;四是宝石交易商;五是律师、公证人、其他***的法律从业者和会计一指个体经营者、合伙人和专业公司内所雇佣的专业人员。但不包括其他类型商业雇佣的“内部”专业人员。也不包括为***府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员;六是信托和成立公司有关服务的提供者,即“40项建议”中没有涵盖的作为一种业务并向第三方提供如下服务的所有人员和行业:担任法人的代表成员;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秘书,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在其他法人中任类似的角色;提供注册办公室;为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其他法人提供经营场所或住处、通讯或行***地址;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一个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另一个人的代名股东。
二、FATF对特定非金融业的反洗钱标准
FATF有关反洗钱的40项建议中共14项建议涉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其中,直接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的建议共4项,包括第12项、第16项、第24项及第25项。这些建议要求的内容还进一步涉及建议5、建议6、建议8至建议11、建议13至建议15、建议21共10项其他有关建议的内容(详见下表)。
FATF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的建议项一览表
(一)客户尽职调查及资料和记录保存。在FATF有关反洗钱的40项建议中,第12项建议规定了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应履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规定义务(建议5、建议6、建议8至建议11)的5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适用于:客户在进行的金融交易等于或超过了规定限额时。2003年FATF40项建议的释义规定此限额为3000美元,欧元。第二种情况适用于房地产商:代表客户参与房地产买卖交易时。第三种情况适用于贵金属交易商和珠宝商:与客户进行的现金交易等于或超过了指定限额时。2003年FATF40项建议的释义规定此限额为15000美元,欧元。第四种情况适用于律师、公证人和其他***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这些个人在为其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有关的交易时:买卖房地产;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储蓄或证券账户;为公司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组织筹款;法人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企业单位。第五种情况适用于信托和企业服务提供商在为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相关的交易时:担任法人的创建;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实体中的类似职位;向公司、合伙制企业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协议提供注册地点、办公地址、联络或行***地址;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为他人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名义股东。
(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第16项建议要求符合下列资格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需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建议13至建议15、建议21)。律师、公证人、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与建议12(4)所列活动(买卖房地产;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管理银行账户、储蓄或证券账户;为公司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组织筹款;法人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企业单位)有关的金融交易时,要求他们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强烈建议各国将要求报告的范围扩大至会计师的其他业务,包括审计。从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商人在与客户进行现金交易等于或超过了指定限额时,应报告可疑交易。2003年FATF40项建议的释义规定此限额为15000美元,欧元。信托和企业服务提供商,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与建议12(5)所述活动有关的交易时,应报告可疑交易。同时,本项建议还规定,如果律师、公证人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获得的相关信息受到行业机密或法律专业豁免权保护。则不要求报告可疑交易。
(三)监管措施和反馈机制。第24项建议要求对特定的非金
融企业和行业采取一系列管理和监督措施。对业要采取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必要的反洗钱和筹资的措施。至少要做到:要经过许可:主管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或法规措施来防止罪犯或其合伙人持有重要或多数股权。或者成为重要或多数股权的受益权人,也要防止他们控制的管理职能或者成为经营者;主管部门应确保受到有效的监督,以符合打击洗钱和筹资的要求。各国应确保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行业的其他形式受到有效系统的制约,以监控和确保这些业务符合打击洗钱和筹资的要求。这一点应当在警惕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该职能可由***府主管机关行使,如果行业自律组织可确保其成员能够履行打击洗钱和筹子的职责,也可由行业组织负责。第25项建议要求主管部门建立指导原则并提供反馈机制,这将有助于特定的非金融企业和行业贯彻国家打击洗钱和筹资的措施。特别是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
三、各国特定非金融业反洗钱实践情况
2005年FATF启动了成员国执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40+9项建议的第三轮评估报告,截至2008年4月,FATF已公布了比利时、挪威、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爱尔兰、瑞典、西班牙、美国、丹麦、冰岛共、葡萄牙、土耳其、英国及北爱尔兰、中国、芬兰、加拿大共18个成员国的评估报告。从FATF制定特定非金融业反洗钱标准到现在经历了4年。但从评估报告可以看出。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的反洗钱工作情况不容乐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完全符合FATF有关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的反洗钱标准。18个国家中,对于客户尽职调查的标准(建议12),不合规的国家占50%,部分合规的国家占50%,没有一个国家达到大部分合规或者合规。对于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建议16),也没有一个国家合规,大部分合规的国家仅占17%,83%的国家都被评为部分合规或不合规。对于反洗钱管理、监督和监测的标准(建议24),仍然没有一个国家合规,大部分合规的国家仅占12%。高达61%的国家被评为不合规。对于主管部门的指导原则和反馈机制(建议25),50%的国家被评为部分合规或不合规。
18个国家特定非金融业执行FATF标准评级中,执行较好的国家包括比利时、挪威、瑞士、英国。而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美国在建议12和建议16的评级都是不合规。FATF于2007年6月公布的中国反洗钱评估报告是我国接受的第一次FATF评估,在建议12、建议16和建议24三项有关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评级中均被评为不合规,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任重道远。
各国不符合FATF建议有关标准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FATF有关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个人的反洗钱标准制定时间较晚,各国达标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次,特定非金融业涉及的行业较多,每个行业的行业发展环境、业务品种、业务涉及的资金流方式、监管模式等情况各不相同,了解每个行业特征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反洗钱规定困难较大。有些特定非金融行业对洗钱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从而产生抵触情绪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各国的反洗钱***策的进程。
但从全球范围来看,除中国等部分国家禁止以外,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对实施反洗钱措施的历史较长,经验比较丰富。其他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管理都处于初级阶段甚至仍是空白。
四、特定非金融业反洗钱的中国实践:困难与建议
由此看来,各国在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可供借鉴的做法相对较少。现阶段,在我国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是否要开展专门的针对非特定金融行业的可疑交易监测,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衡量。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因涉及行业的特殊性,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相比,主要存在以下难点和问题:
(一)报告主体数量众多,反洗钱意识薄弱。与金融机构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跨度大,企业数量众多,资质各异,经营业务范围差异较大。面对众多的特定非金融企业。要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难度较大。同时,由于企业数量多而杂,如果强制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报告制度,反洗钱行***主管部门将面临较大的监督管理成本。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宣传。银行业的反洗钱意识明显提高,而非金融行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反洗钱意识相对薄弱,对洗钱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反洗钱的意义等问题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由于担心履行反洗钱义务会影响到与客户的关系,企业和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反洗钱的意愿较低。据调查,几乎所有企业、行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均认为该行业管理严密、通过该行业洗钱的可能性较低,进而认为不应该将该行业作为反洗钱监测的重点。因此,取得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理解与支持,对于开展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行业间协调难度大。部分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以钻石行业为例,国土资源部是我国钻石开采环节的主管部门;商务部是钻石贸易、加工行业及钻交所的主管部门;钻石办是***批准的管理全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及其交易的主管部门,钻石办会同相关***府部门对通过钻交所海关进出口的钻石进行管理;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由钻交所统一管理;钻石加工贸易实行属地管理。其次,也缺乏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钻石行业没有专门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只在中国宝玉石协会下设一个钻石分会。
如果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则、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合作。特定非金融行业作为商业机构,盈利性是其主要目标,而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包括制度的建设与专门岗位的设置成本、员工的培训成本、记录保存和报告成本、识别的机会成本等。因此,报告主体在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上缺乏物质上的动力。我国当前只有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部门,或者加强了内设机构的反洗钱职能。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的成功经验表明,反洗钱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尤其需要金融机构、行***管理部门、***机关及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密切合作。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整合组织、资源和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的工作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这只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协调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难以确定可疑交易类型,信息获取难度较大。目前,已经披露的有关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交易案例很少,加之洗钱的隐蔽性,决定了难以准确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与类型。一些可疑交易如购房人购买房屋总价是否超过购房人的购买能力,是很难进行量化的,需要可疑交易的报告主体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主观性较大。
同时,要从特定非金融行业获取能够判断交易是否可疑的足够信息,难度较大:一是部分交易非实名。在本课题研究的特定非金融行业中,有些交易是实名的,如房地产交易、拍卖等;而有些
交易则非实名,如黄金珠宝的零售交易等。非实名,意味着没有交易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而无法判断交易是否属于可疑交易,更无法实现交易信息的报送。二是一些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异常交易价格监测较难。如钻石交易,由于钻石的特性,钻石价格十分复杂,几乎是“一钻一价”,因此没有相应的国际价格,钻交所也没有指导价,很难界定异常交易价格。三是一些特定非金融行业、企业交易记录缺乏或不完整,更缺乏记录交易信息的基础数据库,致使数据的提取与收集较难。四是信息分散。非金融行业交易的信息往往分散于多个主体,如分散拥有房地产业交易信息的有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银行等多个部门,导致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
特定非金融行业与其它行业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洗钱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而在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的因素、途径上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在判断可疑交易的方法上,特定非金融行业与其它行业也基本相似,主要从交易者的身份与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异常方面进行判断。如前所述,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难度大、成本高、收效小等情况。因此,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必要的、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以作为远期规划。
鉴于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较大难度,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先自愿后强制的原则逐步扩大反洗钱监测的领域与范围,加强与有关行***主管部门的协调,逐步积累经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循序渐进地建立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制度。
(一)局部试点,逐步推广。相对于其它行业,房地产业因实行交易实名制、已建登记系统等原因,信息获取难度相对较小。而且其主管部门单一,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同时。房地产业在我国目前属于热点行业,交易金额较大,洗钱可以利用的因素相对较多。因而,按照成本一效益原则,建议在争取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先在房地产行业开展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至其它行业和领域。此外,为减轻报告主体的成本。建议以***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为主,纸质报送为辅。因此,需要开发针对特定非金融行业报送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系统。
(二)先自愿后强制,激励与约束并重。因此,可以考虑在实施初期仅要求报告主体自愿履行报告义务。未报告可疑交易不予处罚。待条件成熟后,再由自愿履行转为强制履行,对不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主体依法予以重罚。同时,为提高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可适当进行正向激励,对于在反洗钱案件调查、取证、侦破环节中提供重要线索和重要证据的。在案件被查处后,可将查处的犯罪收益和罚金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奖励给该机构,以提高义务报告部门反洗钱的积极性。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4
关键词: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洗钱;风险
中***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4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09
一、反洗钱国际标准和要求
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项建议》(2012年2月)中,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Trust and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TCSPs)归为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一类,是指“建议中没有涵盖的,作为一种业务(as a business)向第三方提供以下服务的人或企业:(一)担任法人设立的人;(二)担任(或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中同级别的职务时;(三)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或办公场所、通信方式或办公地址的;(四)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或在其他法律安排中承担同样职能的;(五)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他人的名义持股人。”
按照FATF标准,TCSPs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建议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保密等几个方面。
二、国内相关行业及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TCSPs进行专门的概念界定,TCSPs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行业存在和被监管,因此,按照国际组织对TCSPs的定义及其性质,需通过分析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提供特定的五种服务类型来对其进行确认和区分。排除有可能涉足TCSPs业务的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公证员等行业(上述机构和个人在FATF建议中已是被涵盖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列入TCSPs的范围),在国内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TCSPs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目前这三个行业都没有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一)企业登记机构
1.行业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主要是代办企业的筹建、开业、改制、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是专门从事企业登记经营活动的行业。根据调查,通过企业登记机构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信息变更的业务目前已占到工商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的70%至80%。
目前海南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登记机构大概有76家,其中企业登记公司70家。据“8671黄页信息查询网”()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总量约为981万家,其中海南省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为87000多家,占比约0.89%。如果按这个比例数推算,估计在全国注册的企业登记公司不下8000家。
2.监管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的形式多样,包括企业登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几种组织形式,行业主管部门为工商行***管理部门。目前,对企业登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资质没有特殊要求,将其视为一般的企业进行管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在我国,私募基金按照资金投向分类,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私募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由非金融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于符合TCSPs的特征,这一类基金管理人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如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货币市场等。根据晨星公司的《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依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3季度末,信托私募产品的规模为1922亿元。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私募公司392家(见***1、***2)[1]。
按已公开的研究数据和信息,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在660家左右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数目在1600到2000之间②。
2.监管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实行准入登记制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一级市场,是对一些未上市的有潜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获利退出。
根据目前能查到的公开信息和研究资料,截至2011年7月7日,在国家***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共31家;截至2011年2月,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备案数也达30家以上[2]。另外,截至2010年6月末,在国家***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家;截至2009年末,在地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54家[3]。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4]:2012年中国共有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其中有359支披露金额,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共计完成投资交易680起,披露金额的606起案例共计投资197.85亿美元,其中对阿里巴巴的投资成为当年最大金额投资。
2.行业监管情况
此前,该行业一直由***监管,相关的备案工作也一直由国家及地方***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附带备案制”,即在基金备案的同时对管理人附带备案。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国家***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2013年10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私募股权基金未来将进行有限监管,其准入备案管理将由基金业协会负责。
三、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受益所有人的隐蔽性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无论是企业登记机构从事公司注册业务,还是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管理投资人的财产,都有其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经验,这是这些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特点。而借助于它们构建起来的法律关系,其背后的财产实际所有人、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都被关系、公司关系、信托关系所掩盖,从而割断了财产与财产受益所有人的关联,使受益所有人处于隐蔽状态。这些特征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利用中介服务商的专业优势帮助构建空壳公司或者建立基金信托,以此转移资金和进行交易,掩饰、隐瞒财产的归属和去向,完成资金清洗。
比如利用公司法律关系运作空壳公司,能够有效隔断公司资金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性,隐匿幕后操控者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具有保密性、可控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而且公司账户相对于个人账户来说其资金运动不易被怀疑,以“贸易”做掩护,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违法资金通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账漂白,可以迷惑监管部门。
通过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购买私募基金后,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或者股权投资。这种洗钱方式利用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安排,使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相分离,混淆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使洗钱者处于隐蔽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实现财产利益以隐蔽的方式转移,迷惑性极大。
(二)滋生的“空壳公司”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当前企业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投资人签名;伪造验资(审计)报告、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验资完成后迅速将资金撤出,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等,成为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由此滋生的“空壳公司”成为洗钱的一大风险点。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曾联合《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以下是几类比较典型的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方式:
1.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收入洗钱
通过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各类虚拟交易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将犯罪所得资金与正常营业收入一起交存银行,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后,再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最具代表性的是1999年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件,该走私集团利用其下属的远华房地产、远华电子等17家空壳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将大量走私所得现金混合其中,掩饰走私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2.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过渡资金
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提供多层过渡,逃避银行监测,用以帮助“漂白”上游资金。
3.通过空壳公司骗取银行POS机具套现
一般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等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向银行骗取POS机具,为开展非法套现提供便利。
4.利用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洗钱
“赌头”一般先成立空壳公司,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由空壳公司代为收付赌资。
5.利用空壳公司套购发票洗钱
注册空壳公司,从税务部门套购发票,然后拆分发票本,把空白发票联抽芯后进行有组织贩卖并谋取利益。
笔者对近年来披露的95个洗钱案例进行了统计,其中有19个案例涉及到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占比20%,尤其在地下钱庄洗钱类案件中占比超过60%[5]。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控制账户和资金参与或者协助洗钱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控制着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可能通过违规交易来获取非法利益,再将违法交易所得再次投入,反复操作,违法资金通过交易环节被反复清洗;或者在当事人达成共谋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来使基金财产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以实现某种利益输送。比如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
另外一种是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可以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以此来实现某些利益输送。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以此获取违法利益并反复投入清洗。
(四)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管制度薄弱使其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
目前我国上述三种行业均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而其自身的行业监管制度中对反洗钱的要求较低,有些领域甚至没有要求,比如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非常有限、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关注很不够、也没有建立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机制等,薄弱的反洗钱环境极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1.在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方面
对企业登记机构而言,只要客户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身份证件、股份比例、入股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机构即可通过其业务关系和网络后续一系列的印章刻制、验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工商注册登记等业务,制度上没有要求其核实客户的职业、身份,核实拟成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了解成立企业的目的及资金来源,并保留相关的客户信息。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比如要求留存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并将基金合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是,要求收集留存的客户信息明显不够,还无法达到“了解客户”的要求。比如,不要求核实客户及其受益人的身份,对于法人客户,也不要求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文件,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但是,这并不是从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规定的,没有将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的明确为管理人的一项义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的是附带备案制,对其了解客户的要求更少。在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时,要求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但这种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只是为考虑制度上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没有要求打通核查后留存相关的投资者信息。没有要求基金管理人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等等。
2.资料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受到《信托法》的规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但是应保存哪些记录事项并不明确,保存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企业注册中介处理的事务则没有相关的资料保存要求。此外,三个行业都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这些领域出现的可疑交易行为都没有受到反洗钱监测机制的覆盖和约束。
(五)宽松的行业监管环境可能为洗钱提供便利
1.企业登记机构
对于企业登记机构,行业准入门槛低,只要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企业登记证件资料,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资金及营业场所,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成立。由于业务条线较为单一,业务收入主要是代办注册的中介费,对从业人员无资质要求,使得其从业人员往往良莠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在不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注册一些有洗钱目的的公司。
2.私募基金行业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备案管理制,目前对其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尤其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当前行业管理规定法律层次低,各地出台的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缺乏健全的法规容易导致各种不规范现象产生,如:投资人身份模糊、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这些都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四、反洗钱监管建议
鉴于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这三个行业存在的洗钱风险,有必要将其尽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行业准入为纳入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利的前提
目前,国家对于这三个行业的市场准入都实行了登记备案制,监管对象的明确性为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尤其从证监会已公开的信息看,未来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仍存在的一些诸如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措施有差异等问题,将更有利于反洗钱监管对这部分对象的确认。
(二)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反洗钱监管分工
由于包括TCSPs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较多,涉及面广,为保证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及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对这些领域开展反洗钱活动,可以考虑采取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分工监管。在监管分工中,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向被监管机构开展行***调查;行业监管部门则对该行业履行其他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有权对被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有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行业监管机构在备案登记中获得的机构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按照FATF40项建议的标准,在三个行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切实遵循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依法审慎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核对、登记、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认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遵循以风险为本原则。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领域,由于基金合同将向行业协会备案,为确保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完整准确信息,有必要对制式合同进行修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必要信息。
(四)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FATF建议的标准,在这些行业中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从业机构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当报告可疑交易。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路径、时间、因素等。同时,尽快研究这些行业的洗钱行为类型,以控制洗钱风险为原则,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相关的可疑交易参考指标,为被监管机构开展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应引导和鼓励行业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本机构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自主判断,据实报送。
(五)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除了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照FATF40项建议,上述行业还应履行包括资料保存、内控制度、保密等反洗钱义务,相关规定可参照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下转第88页)
(上接第44页)
(六)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
加强对这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行业高管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反洗钱培训,一方面加深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技能培训可以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能力,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钟恒.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DB/OL].[2
013-02-04],http:///article/AR00006397.
[2]杨卓卿.22家股权投资机构 国家***备案[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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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颛顼,冯晶.私募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济,2012(10).
[4]清科集团.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DB/OL].[2013-02-25],[http:///Research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5
【关键词】基层银行 反洗钱 重要性 问题 对策及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洗钱指的是犯罪分子将***、走私、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等“黑钱”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金融秩序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洗钱总是与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恐怖组织活动相结合,犯罪组织通过洗钱聚集了大量的财富,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反洗钱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对打击腐败等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反洗钱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的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与洗钱有直接的关联。如: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引发经营风险,还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违法犯罪收益通过洗钱,以各种表面合法的形式藏匿于国内或转移境外。打击洗钱能够有效遏制经济金融犯罪,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提高宏观调控效率。因此,反洗钱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保证,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反洗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首先,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治经济秩序。做好反洗钱工作,能够截断犯罪活动的资金融通渠道,摧毁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能够形成对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合围之势,孤立犯罪势力,还能够发现、追踪犯罪线索,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不法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欲望,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效力;其次,加强反洗钱工作,减少黑钱对正常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扭曲,防止这些黑钱不按经济逻辑流动而对经济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也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生产率,保护经济金融秩序的健康运行;再次,加强反洗钱工作,遏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蔓延,减少因经济犯罪和腐败造成的贫富分化现象,消除这种现象对社会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促进“依靠合法劳动勤劳致富”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反洗钱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
从国际上反洗钱工作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皆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犯罪分子与银行发生联系,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就可能受到伤害。所以防止银行体系被用于洗钱活动,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应当成为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管理层关心的问题。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反洗钱意识淡薄
人民银行总行先后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银行网点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而多数基层网点负责人也未能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教育还不够深入,还有部分基层网点负责人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网点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二)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部分基层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反洗钱规章制度不详细,内部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再加上基层网点反洗钱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敷衍了事,对客户的认定仅限定于《公民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工作缺乏主动性;同时,由于对客户的宣传不够,社会公众仍然缺乏对反洗钱***策的了解,使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遇到较多阻力。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客户尽职调查不理解,不愿意透露职业、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和反洗钱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反洗钱法》中,对客户的义务规定仅限于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难以给予银行更多的法律支持,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
(三)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反洗钱力量薄弱
洗钱犯罪既有严密的组织性、隐蔽性,又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大多采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基层银行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对洗钱犯罪有一定的研究。但是,由于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在基层银行网点中,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使得反洗钱活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基层银行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大部分由柜台人员兼任,在原有工作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新的工作,导致对反洗钱工作力不从心,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目前只能做到以填表的方式了解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未能实现对客户进行准确的客户风险分类以及持续关注这一深层次要求。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也因人力不足的原因无法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始终无法大幅提高,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四)客户身份识别存在难点
“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对公客户还是对私客户,在开户时大部分会采用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公安联网核查系统的出现,为银行识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但是,其他合法个人证件难以识别。按照规定,在开立账户时,客户提供的***官证、警官证、外籍护照等也属于合法证件,但一方面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没有配置识别这些证件真实性的辅助设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大多数的柜员对这类型证件既不熟悉它的防伪标志也没掌握其识别要点,因此,大多数银行柜员只能凭直观感觉对这些证件的真伪进行判断。目前已经有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不熟悉非常规证件鉴别的漏洞,采用非居民身份证证件办理金融业务进行不法活动。而银行对客户的了解,也仅限于掌握客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内容,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经营范围等信息缺乏真实的、详细的了解。
(五)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达不到反洗钱要求
基层银行为了减少在被监管机构检查中出现分歧或受到迟报、漏报处罚,或出于省事的目的,一般都会主动采取“宁多毋漏”、“宁滥毋缺”的防御性报送策略,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高。由于基层网点对客户了解不细致,对涉及可疑交易相关资料收集不全面。大部分基层银行对可疑交易报送过分依赖系统识别, 反洗钱系统对可疑交易的提取,是通过在系统中对客户业务发生的次数、发生额等进行设定,交易频次、金额达到设定规则标准的,系统给出预警提示,没有把客户的经营性质、经营特点与资金往来有机地结合起来,未运用更多主观化、个性化的分析来提高可疑交易识别的准确性。部分基层银行为预防迟报、漏报现象,只要是系统抓取的所有数据都不加人工分析的全部报送,无法发现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和交易。如果长期依赖客观标准和计算机系统提取,基层银行工作人员疏于主动了解客户、分析和识别交易,必然导致反洗钱意识和分析水平下降,遗漏真正的可疑交易。
(六)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监管较困难
电子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银行支付系统电子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与方式。电子支付工具的出现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但也因为电子支付工具的网络性、加密性、便利性以及电子支付工具立法的欠缺,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在电子世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而各行在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开发的时候,并没有全面地考虑到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风险。使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只要借助互联网、POS机、ATM机即可完成交易,至于该笔业务由谁操控、由谁办理,难以确认。这就使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客户资金的实际用途难以分辨,客户的交易数据散落在各个交易渠道,数据难以汇总统计,就可能存在可疑支付交易漏报、错报、甚至不报的情况,不利于对客户业务流水及分户账进行有效的分析、甄别。
三、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反洗钱意识,培养反洗钱骨干队伍
反洗钱培训是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是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证银行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都树立洗钱风险意识、反洗钱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保证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掌握反洗钱工作必备的技能。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网点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与此同时,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着重加强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培训应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原则,可采取实地培训、网络培训、举办培训班、组织反洗钱有奖知识竞赛、在基层网点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丰富多样的形式,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操作技能,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二)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
为了保护银行良好的声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银行应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宣传应区分对象的不同,采取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两种宣传方式。首先,应加强对中高层领导层的反洗钱宣传,只有高级领导层在根本上树立了反洗钱意识,才能保证整个银行不受洗钱犯罪分子的侵害,保持良好声誉,健康持续的发展。还可采取印制配发宣传手册、利用银行内部网络或内部刊物等方式开展内部员工反洗钱宣传,在员工心中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使员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增强反洗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可采用形式多样的方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银行网点可通过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布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手册、解答客户疑问及借助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的方式进行宣传,并设立反洗钱知识问答专柜,邀请客户解答问卷等方式,普及反洗钱知识,形成正确的、积极的舆论导向,向公众提示洗钱风险,要使社会公众意识到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危险,知晓如何参与反洗钱,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在遵守并认真执行有关反洗钱制度、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应明确基层银行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机制,制定《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
(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如果一个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反洗钱工作将难以有效开展。在构建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过程中,银行应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使内部控制的方法、程序及措施在反洗钱工作中切实发挥保障作用。基层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当中去,并以此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增强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努力将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并指导网点营销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职责。
(五)全面推进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银行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其他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基层银行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一是执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实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充分利用居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身份证鉴别仪,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对居民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二是了解客户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三是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为司法和***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四是重点审查高风险客户,对于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内部审查的频率应远远高于低风险客户,尽职调查程序要得到客户个人财产、资金来源等问题的答案。
(六)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报送工作
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将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主要包括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类。交易报告制度为反洗钱行******部门提供了基础信息来源,是反洗钱的基石。交易报告制度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提供了保障,通过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记录保存制度的配合,成为预防金融机构被不法客户用作洗钱渠道的主要措施。交易是否可疑,只有在执行了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之后才能给出判断。没有经过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而提出的可疑交易,只能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断,无情报价值可言。因此,客户身份识别是可疑交易的基础。对于基层银行来说,应就以下情况报告可疑交易。一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存在困难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二是在确认和验证客户身份时,发现客户身份存在异常的,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三是在对交易监测过程中,发现交易不符合基层银行对该客户身份及风险状况的判断时,应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基层银行应将可疑交易监测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银行网点的自主识别能力,通过合理有效的操作流程,对系统筛选的数据必须结合客户身份背景进行综合分析,加大可疑交易人工判断分析力度,逐步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由以客观标准为主转变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七)通过开展反洗钱现场交叉检查,为金融机构搭建学习交流平台
反洗钱现场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进驻被查单位办公场所,运用一系列检查手段,监督被查单位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洗钱的一种常用监管方式。建议人民银行采取各家商业银行联动、以查代训的方式,开展反洗钱现场交叉检查工作。检查可采取抽调各家银行反洗钱管理员,以交叉检查的方式参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参加检查的成员可以利用检查机会,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并通过行际之间的对比,及时找出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交叉检查,强化反洗钱管理工作,丰富反洗钱培训形式,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为提升金融系统反洗钱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八)加强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反洗钱积极性
为激励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真正使“一法四规”落到实处,基层银行应建立专项基金开展反洗钱激励机制,对专业技能娴熟、工作业绩突出、掌握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能够熟练的开展工作的基层网点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推动一线员工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四、结语
总之,基层银行应紧紧围绕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领导,不断完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能力,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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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履职报告篇6
我部最近就总省行反洗钱培训相关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学习,在领导的带领下,我部员工利用每日晨会时间通过反洗钱培训视频认真学习相关内容。
在几天的学习中我对反洗钱在工作中的应用有了全新的体会,首先我们要明确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为了达到其目的,作为商业银行我们要明确其基本制度。第一是客户识别制度,其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第二是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第三是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业务需要开展,但开展业务的前提就是合规、符合我行及反洗钱要求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我们的取得的成绩才是踏踏实实的成绩。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学习的力度,确保自身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湖北 武汉 430071)
摘 要:随着我国寿险业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建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反洗钱自评估体系,不仅是理论研究的迫切任务,也是推行寿险业反洗钱工作方法的迫切需要,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为此,结合公司实际开展的反洗钱自评估工作,从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角度,对如何建立一套符合行业实际的反洗钱自评估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寿险业;反洗钱;自评估
中***分类号:F84.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1.014
1 反洗钱自评估的涵义及特征
关于内部控制自评估,世界内审协会给出的定义为:控制自评估是一个过程,它通过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此保障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反洗钱自评估属于内部控制自评估范畴,是指有关机构或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增强反洗钱责任主体的履责意识和履职能力,以期更好地达成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反洗钱自评估不同于外部监管机构开展的反洗钱评估,反洗钱义务履行人是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实施和结果运用的主体。因此,反洗钱自评估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
(1)反洗钱自评估是金融机构自身实施的评估工作,而不是由外部监管机构实施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或内审人员评估、衡量机构内部的洗钱风险是否存在、控制是否有效的一项工作。
(2)开展反洗钱自评估的工作目的是为机构内部洗钱高风险或问题领域的改进搭建一个内部改进沟通的平台。当自评估发现风险或问题时,自评估团队的角色是协调员和风险与控制概念的传授者,督导洗钱风险存在环节的部门或人员开展整改;
(3)反洗钱自评估具有一定的***性。自评估团队一般需要上级机构或***于反洗钱职责履行部门的内审、合规部门人员组成。在自评估过程中能够较为***地对被评估单位或部门发表评估意见。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不受限制。
2 反洗钱自评估方法选择及指标制定
反洗钱工作自评估的主要对象是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金融机构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反洗钱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从内部控制评价本身以及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有详细评价法和风险基础评价法两种方法。按照美国COSO委员会提出的《企业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有关内容,确定某一内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需要通过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活动等五个要素是否能够协同发挥作用进行综合评价,这些要素是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标准。
因此,遵循这一思路,反洗钱自评估的内容就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域五个要素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1)控制环境类评估指标。组织开展控制环境评价,应当从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备、培训宣传、工作规划、制度健全性等方面着手。如: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情况、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职能力、业务条线反洗钱人力培训情况及履职能力、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工作参与度、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奖惩机制建立情况(如表1)。
(2)风险评估指标。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应当从寿险产品及风险划分情况、本机构(部门)所辖地风险突出环节、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及历史洗钱案件发生情况分析认定和风险应对措施(如表2)。
(3)控制活动评估指标。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估,应当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从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风险等级划分及评定等方面设计指标。如: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可以设计承保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指标、保全环节识别指标、理赔环节承保指标等(如表3)。
(4)信息与沟通评估指标。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从机构内部对监管制度传递学习、重要反洗钱相关信息上报和处理、与监管机构和上下级公司就反洗钱工作互动、各类监管信息上报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设定指标。如:新的监管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在内部处理流程是否恰当、重要洗钱信息是否及时上报等(如表4)。
(5)监控活动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对机构内部就反洗钱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等方面设计指标(如表5)。
此外,自评估指标在以上分类设计指标基础上,还可以根据自评估单位在反洗钱工作贡献程度、奖惩事件等方面增加调整指标,作为指标体系的加减分项(见表6)。
自评估指标设计后,应根据各项工作的重要程度,结合监管重点和自身薄弱环节以百分制赋予一定的权重分值(见***1),至此反洗钱工作自评估指标体系就基本建立了。
3 反洗钱自评估实施步骤与流程
自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后,自评估工作应按照立项、准备、评估、确认、反馈(报告)和整改六个工作步骤分步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立项。开展自评估前,反洗钱自评估负责部门就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向本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确定评估对象、评估重点、评估目标、评估人员组成及所需经费资源,制定自评估计划和方案。
(2)准备。立项完成后,开始收集和整理非现场评估数据和资料,如:被评估机构和部门的系统客户数据、既往反洗钱工作所获得奖惩资料、评估现场所需的问卷、试卷,通过非现场准备阶段的工作,对评估对象的洗钱风险状况作出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有关指标现场所需抽取的样本范围及数量等。
(3)评估。开展现场评估,获取组织机构架构设置、培训宣传、内控制度等其他资料,抽查业务档案、日常反洗钱工作档案等资料,访谈有关反洗钱工作参与人员和条线人员、对有关人员开展反洗钱知识测试等,依据自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评定,形成工作底稿,评估时注意留存发现问题类资料。
(4)确认。根据自评估时形成的工作底稿,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核实评估发现的问题,无误后对工作底稿和评估表签字确认。
(5)反馈。自评估确认结束后,评估人员全面总结被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高管人员或负责人履职情况、取得的成绩、值得借鉴的方法、措施,存在问题和风险等,形成书面报告向本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待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被评估单位反馈,反馈的内容既要包括取得成绩、好的做法,还要包括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和改进建议。
(6)整改。自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本评估机构或部门开展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措施,根据问题复杂程度,确定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视情况开展整改验收或报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自评估如果是由上级公司或***合规审计部门组织开展,被评估单位还应向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4 反洗钱自评估结果运用
自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后,应深入分析评估结果,给予被评估单位较为公允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综合评价和管理建议,并充分利用自评估结果,分析评估发现问题的症结,找准风险点,拟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升自评估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
自评估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自评估,检查被评估机构在反洗钱制度设计、流程设计等方面是否能够满足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查找是否存在二者要求相背离或无法满足的现象;
(2)通过自评估,检查被评估机构自身制度设计、流程设计要求与制度和流程实际执行情况之间是否存在差距,查找执行层面的问题;
(3)通过自评估,查找监管制度要求与实际工作执行层面是否存在差距,是否存在监管要求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状况;
(4)通过自评估,确定被评估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整体状况和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分类监督措施,从而更为科学合理地配置反洗钱资源,增强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水平。
以某人寿保险公司评估结果为例,介绍评估结果与结果运用。
2014年某人寿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上述评估指标,对7家机构开展反洗钱自评估,评估结果见表7。
针对以上自评估发现问题和风险,自评估机构应根据问题不同性质和归属,拟定整改与应对措施。如:涉及内控制度与监管要求不一致的,应立即着手修订或完善自评估机构的内控制度,确保内控制度与监管要求一致;涉及操作层面与内控制度要求不一致的,应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促使自评估机构系统上下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执行;涉及监管要求与实际工作不适用的,积极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争取监管机构的理解和支持,找到该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8
通过保险中介方式进行洗钱目前,保险公司部分业务通过保险经纪和保险等中介机构开展,由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中介机构只有保险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收入,为了追求利益,中介机构存在怀疑或明知客户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告知或报告,甚至存在尽力隐瞒或掩盖事实的情况,协助投保人蒙蔽保险公司,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洗钱风险。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存在一定的困难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当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和记录客户的身份,同时还需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但由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尚未向银行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开通,逐笔身份认证成本太高,缺乏有效手段收集客户信息。现在的伪造技术高明,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件等屡见不鲜,与公安局、工商局等颁证部门无法实现联网,难以分辨识别出证件的真伪,如果客户持伪造的身份证件购买保险,无法核实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对客户实名证件无法做到准确鉴别。
(二)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困难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些业务需要通过保险中介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复杂的关系方客观上导致了客户尽职调查的困难,尤其是难以了解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为追逐最大利益,保险中介的“不作为”更是加剧了对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缺失。保险人业务反洗钱职责划分和履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障碍。银邮业务中,银行等单位不愿就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履行反洗钱职责协议,公司无权强制要求保险人配合履行反洗钱职责,因为保险人不属于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
(三)资金来源审查存在漏洞首先,由于反洗钱工作既增加运营成本又易造成业务流失,致使反洗钱内生动力不足。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业绩考核的压力,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获得更多的展业费用,机构往往放松了对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只是在做业务过程中注重本身资金的风险,而忽略其资金来源的风险。其次,客户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的审核已超出了公司权限,如果客户刻意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和资金来源,公司业务人员除了复印留存未知真伪的身份证件外,其它只能是无可奈何。
(四)客户风险等级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保险公司没有正式渠道获取高风险客户名单,监管机构也未下发高风险客户名单,只能在人民银行网站上搜索到部分名单,如果是重名也无法辨别,客户风险等级判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只靠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很难进行操作。
(五)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常为主观判断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对行为、性质的描述,缺少量化和可操作性。标准主要依赖于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可是,这种判断又要建立在员工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程度上,业务人员平时工作压力较大,要他们对自己本来就心里没底的可疑交易来进行判断与报告,期望值过高。尤其是标准中“不能合理解释”、“没有合理原因”等这些规定中“合理解释”、“没有合理原因”难以掌握。
(六)新型业务中反洗钱工作面临新问题电话营销、网络营销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展业务中不直接接触客户,客户的身份识别主要是通过核对客户在购买网站上填写的客户基本信息是否与网银账户信息相一致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反洗钱工作如何开展,目前监管机构和上级公司尚无明确的要求,客户基本信息资料的留存形式无法确定。
(七)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不强,专业人才匮乏部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洗钱手段缺少应有的认识,忽视了保险业与反洗钱工作的内在联系,低估了反洗钱工作对公司利益的维护,对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存在应付思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注重业务的增长和发展,忽视了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再加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比较陌生,没有形成较强的反洗钱意识,具有较强反洗钱意识并能达到反洗钱工作要求的人才匮乏,而且保险业人员流动性大,从人力上影响了反洗钱工作。
对策及建议
(一)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和规定我国已出台的“一法四令”只是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适合保险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工作指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的具体办法亟待出台。相关部门应加强调研和合作,尽快制定比较完善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
(二)认真梳理和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结合洗钱活动复杂多样的形势,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新***策、新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促使保险公司系统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有效性。
(三)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统一全体职工思想,严格执行反洗钱的各项规定。
(四)继续加强所辖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队伍的素质,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管理层和基层操作人员开展保险业务反洗钱培训工作。统一印制必要的反洗钱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把洗钱风险和监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审计,对被查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辖通报,对严重不负责任者或工作开展迟缓、问题明显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单位,追究其工作责任和领导责任。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9
关键词:银行保险;洗钱;风险;对策
中***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5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2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三、银行保险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业务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
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普遍认为银保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已经对其进行过了解,可以充分信赖银行。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多数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去了解客户,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更不会上报。
(二)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反洗钱知识技能培训不足
2010年,银监会取消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银行的“驻点销售”,银行若代销银保产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员工,按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委托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负有培训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都是侧重于保险产品知识的培训、销售技能的培训、业务品质的培训和保全知识的培训等,很少开展反洗钱相关培训,尽管商业银行对其柜员也会开展反洗钱培训,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银行代销保险业务人员接受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培训内容缺少对保险业洗钱风险防范的知识等,致使银行柜面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不到位[2]。
(三)银保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
银保业务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尤为热销,缴费以趸交、大额较多,相比其他保险产品存在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均没有建立针对银保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是在委托协议中,有关反洗钱职责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银保双方在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如有的只规定“双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而没有明确划分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银行业也没有尽职去审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一是商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柜员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户的心理而主动放弃询问并登记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导致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职业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记客户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仅登记客户的职业为经理、一般内勤、职员等,或者不顾客户的真实职业而指导客户均登记为个体经营、职员、公务员等。二是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的持续识别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在接收银行移交的投保单等资料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客户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户在不同投保单上登记的职业、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致使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
(五)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比较混乱
目前,客户的缴费记录由银行单方面保存,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客户保费的资金来源情况,如果客户通过银行柜面取现后再直接转存保险公司账户,银行柜面人员站在银行的角度往往会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勾选现金方式,并直接将该信息录入与保险公司对接的系统中,导致保险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客户缴费方式为现金。而对于超过20万元的大额保单,保险公司系统又会将其提取出来作为大额交易上报,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规定客户与保险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储蓄机构、***策性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局函[2008]287号)中规定,客户采取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的,应视为款项划转情形,而非现金交易。因此,导致保险公司误报大额交易。
(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
多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认为银保业务客户的缴费都是从银行直接转账的,一方面由于银保产品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银行有依赖性,认为银行应该对这些客户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术支持不到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银保业务的可疑交易时,不能结合客户的经济状况和购买能力,多数仅笼统的分析了客户的交易目的,如为了投资而投保、资金周转困难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
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时,金融机构也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首要目标的企业,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优化法律环境,有效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预防体系,在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1.完善保险规章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保险公司希望商业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至少完成初次识别工作,但银行认为代销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保险业务时,往往为了追求业绩而忽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代销过程中属于被动方,在确保“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时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险公司对银保客户进行全面识别势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完整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保险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钱风险能力的同时,和商业银行通力合作,在这些过程中单靠保险公司一方努力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银监会等出台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切实细化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形成关系时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2.整合反洗钱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我国现有的可用于客户身份识别的社会信息资源,经常使用到的有***门的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用于核查营业执照的工商网、用于核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等,还有各地的企业黄页网站、企业名录网站等也可查询到客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概况等,为方便金融机构高效快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客户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机构等的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各大信息系统互相连通,实时更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保险公司: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银保业务中存在的反洗钱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在协调好风险防控和经营发展两项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强化反洗钱工作,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1.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银保业务工作人员和银行代销人员有关反洗钱法规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意识及技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2.保险公司要完善银保业务工作中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方面,在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环节和内容,细化业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针对银保业务的特点,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银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主动性,采取多种手段对银保客户的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进行了解,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工作,增强自身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三)商业银行: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钱犯罪(下转第66页)
(上接第58页)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在银保业务这种联合销售的模式下,银行也是客户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而银行系统洗钱风险程度的大小从宏观上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洗钱风险,为了有效控制洗钱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尽职调查的同时,也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形成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目的[3]。■
参考文献:
[1]代蓉.银行业务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J].时代金融,2011(2).
反洗钱履职报告篇10
一、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
为了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我行建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成立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支行副行长同志任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人,总会计任副组长,各部门、各网点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在支行营业部设立反洗钱信息员岗位,负责对反洗钱工作汇总和报告;在每一个营业网点配备二名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控、统计和上报。反洗钱工作组每月采用邮件或坐谈的形式针对如何认真做好反洗钱监管工作进行学习和交流,通过学习和工作交流,进一步加强了支行反洗钱的监管工作。
二、我行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我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制订了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对每一笔业务都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筛选,认真负责地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保证尽职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此外还建立检查制度,每月对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抽查,确保调查信息的真实准确,严防个别网点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少填、漏填、错填、误填等。对反洗钱交易漏报、错报、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支行通过全行集中、各网点早读等形式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省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反洗钱的各种规定,让全行员工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自觉地履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
三、向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情况。
支行的反洗钱岗位对网点反洗钱人员报告上来的可疑交易进行汇总并上报人民银行及分行反洗钱部门。今年第三季度我行上报人行及分行反洗钱部门可疑交易共315户,3699笔,可疑交易金额82454.72万元,其中对公帐户70户,1169笔,金额35545.75万元;个人帐户245户,2530笔,金额46908.97万元。从今年第三季度上报可疑交易情况来看,我行的人民币可疑交易类型主要为“短期内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相同收付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发生可疑交易的原因是由于某些行业资金收付数量及往来次数较多。但据我行掌握的客户信息以及对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的追踪情况判断,这些可疑交易应属一般的资金往来,非洗钱行为。
四、客户尽职调查、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由网点反洗钱人员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对可疑交易的客户进行跟进和尽职调查,弄清客户身份等信息以及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的合法性。
五、反洗钱培训情况。
支行成立反洗钱培训工作的领导小组,由支行副行长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综合部、营业部、业务部、科技部门人员,具体的培训工作由支行负责,制定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提供分层次的反洗钱培训。定期组织成员通过授课、讨论及录像的形式进行培训,并打印反洗钱资料发送给各培训成员,学习内容围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及工行总、省、行制定《关于做好反洗钱监控系统后续版本投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先钱工作的通知》、《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试行办法》、《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新昌支行违反反洗钱规定事件的通报》。
六、各行自查、分行检查以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抽查、处罚情况。
支行对每季度所发生的业务进行自查,分行每月对支行的反洗钱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实行多方面的监督。至目前为止,经支行自查、分行和人民银行检查未发现有对洗钱行为瞒报的情况。
七、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行******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坚决遏止违法犯罪资金及其收益在银行体系隐藏、清洗。
八、执行反洗钱保密义务情况。
全行员工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严格执行保密义务,除了向有关部门报告外,无将反洗钱报告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现象。
九、我行反洗钱存在问题、整改的措施及今后反洗钱工作安排。
支行个别网点对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定义不够清楚,有些可疑资金交易在支行经过统计、筛选各网点每月上报的大额交易数据后,发现可疑资金交易才上报,造成可疑资金交易出现迟报的现象。
采取措施:通过发邮件组织各网点认真学习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各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迟报、漏报等现象。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下来工作中,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的学习,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十、做好反洗钱工作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行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全行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行各项业务稳健运行和国家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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