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10篇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管理部门的行***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2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执***为民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责任落实为核心,在全市机关部门中大力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推进责任落实,全面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服务力、执行力、公信力和合作力,以更好的作风、更高的效能促进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生动实践。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关键。在确保机关部门基本职责全面履行的基础上,突出抓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策文件的责任落实,抓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抓好关键职能部门、******“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抓好部门职能交叉点和工作联结点的责任落实。

2、坚持强化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责任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促进部门职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长效化。

3、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工作任务的细化、量化、具体化,务求责任制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创新,不断拓展责任制建设的新内涵,使责任制建设始终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4、坚持激励导向。注重正向规范、引导和激励,充分调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坚持以纪律为保障,以惩治为约束,着力营造尽心尽责、务求落实的工作合力。

总体目标:

――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一把手”主动负责、带头负责、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勤***廉***善***、敢闯敢试敢于创新、敢抓敢管敢于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提高履职能力,恪尽职守,正风正己尽责任,求实务实抓落实。

――责任体系加快完善。责权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量化,责任层级合理分解,责任考核指标准确完备,各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工作责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

――责任落实成效明显。机关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职,主动负责,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及时、推进有力,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承诺和***策措施得到落实,全市机关部门的执行力、服务力显著增强。

――清***明治形成氛围。“以绩论功、无功即过、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得到培育,“扬正气弃邪气、扬朝气弃暮气、扬锐气弃惰气、扬大气弃骄气、扬静气弃浮气”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四尊四创”蔚然成风。

二、严格界定机关部门职责范围

1、明确部门法定职能。各级机关部门和具有行***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法定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定位和基本职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杜绝责任缺失、责任推诿和错位越位现象。

2、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各级机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省、市委和***府重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策措施、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上级领导考察调研时明确的工作事项作为履责的重要内容。

3、推进创新性工作。各级机关部门要顺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工作定位,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法,以创造性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4、其它临时性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条线、行业布置的工作,领导批办、部门转办的工作,基层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其它部门提请协助的工作等。

三、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一)强化工作责任的分级负责机制

机关部门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形式,将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及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使每项工作职责履行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工作任务的分解抄告机制

凡市委、市***府重要会议、活动原则性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相关***策措施,市委、市***府领导考察调研时议定和明确的工作事项,市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按照“抄告制”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各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工作责任的推进落实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布,事关公众利益的应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AB角制”和限时办结制,使责任履行有标准、有规范、有时限。实施“否定报备制”,要求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上级机关报备,防止产生“中梗阻”。健全“工作会办制”,与会人员须根据部门授权提出意见,承担责任,确保工作快议、快决、快结。

(四)强化合作履责的协调配合机制

1、对于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履行的工作职责,牵头部门要切实担当牵头责任,对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工作职责的履行负主要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完成目标任务。

2、健全和完善市委、市人大、市***府、市***协四套班子秘书长协调会机制,加强市委、市人大、市***府、市***协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落实。

3、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市***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或牵头部门召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就有关事项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解决矛盾,协调行动,促进市委、市***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五)强化履责情况的报告反馈机制

1、各机关部门特别是行***审批部门和行******部门,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府报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部门履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府。

2、对省、市委和***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各部门均要按照“报告制”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贯彻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统一进行汇综和上报;各部门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遇到困难矛盾、完成目标任务后都要及时上报情况。

3、对由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抄告的工作任务和转办的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报市委督查室或市***府督查室。市领导批示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上报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任务的,必须适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强化部门履责的监督问效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内部审计评价制度。各机关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档案,内容包括部门法定职责、年度目标责任、市委市***府会议明确的工作责任、市委市***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确定履责时限,明确履责人员,落实履责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形成确保全面履责的内控机制。

2、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跟踪督察制度。市委、市***府督查部门要通过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等形式,加强对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监督,与***内监督、人大监督、***协和派监督、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力量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责任监督体系,促进各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七)强化部门履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行***监察法》和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评议考核的主体。各级机关部门负责对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履责绩效进行逐级考评。市机关部门履责绩效的综合考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效能办。

2、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3、评议考核的方法。实行分级分类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评、群众测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和百分制计分的形式。坚持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全面评议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考评结果的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取消评先资格,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纪作出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制建设落到实处

强化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与之配套的关于强化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促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

2、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各机关部门要以实施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查找和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做到级级有指标、层层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具体措施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监督考核到位,使市委、市***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3

论文摘要 近年来,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在确能定职,统一名称和管理方面,各地进行了有效地探索实践,本文通过研究成都市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出深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 纪检监察 管理体制 机构设置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的精神和要求为指导,通过健全和创新派驻(出)机构设置、完善机制制度、壮大工作力量、强化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规范机构设置,实现纪检监察组织全覆盖

派驻(出)机构设置以“覆盖全域、设置规范、职能互补”为原则。一是统一派驻(出)机构名称,明确类别。成都市纪委、监察局把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分为5类:纪委、监察局双派驻机构,在***府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由纪委、监察局同时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纪委、监察局单派驻机构,规定在***工作部门、人大、***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在设立***的***府工作部门派驻监察室;市纪委派出机构,实际部门(单位)纪委、监察室和市级部门(单位)机关纪委。成都市派驻(出)机构的名称统一,分类明确,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二是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实现全覆盖。按照市纪委统一要求,如在成都市本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80个(其中:双派驻53个,单派驻26个,派出机构1个。);都江堰市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81个;崇州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58个。全市各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网络全面建成,实现了全覆盖。

(二)理顺隶属关系,实现组织领导一体化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了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的组织领导体系。在《中共成都市纪委、成都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市纪委、监察局实施对派驻(出)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向市纪委和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

(三)明确工作任务,实现职能职责规范化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强化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细化工作内容、严明工作程序,最大程度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效能为目的。一是明确派驻(出)机构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的不同性质,明确规定市纪委、市监察局双派驻机构、单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和市直机关纪工委的主要职能任务,既抓住了部门(单位)的不同特点,又强化了派驻(出)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二是细化工作内容,严控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探究制定派驻(出)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化和程序化为重点,把派驻(出)机构工作分为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案件处理、宣传教育五类,细化为二十六项具体内容。另外,还规定了派驻(出)机构通过参加、列席驻在部门(单位)会议、听取专题汇报、组织专项调研、专项监察、明察暗访、工作巡查或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为解决力量分散、力量不均、派驻(出)机构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成都市纪委通过建立片区协作机制,统一调配力量抓***风廉***建设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一是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委局机关成立派驻(出)机构工作室,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业务工作,强化日常工作联系。二是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派驻(出)机构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察局专项工作述职和年度述职。三是建立协作制度。按照“加强管理、整合力量”的原则,分片建立5个派驻机构协作组,由市纪委***分工负责指导,委局第一至五纪检监察室分片联系,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业务指导,推行片区协作办案、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解决了派驻(出)机构力量薄弱和不便监督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驻在部门(单位)认识不到位,纪检监察工作难开展

在对崇州市、都江堰市部分派驻(出)纪检组长的座谈中,集中反映了一些部门(单位)把***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担给派驻(出)机构,导致派驻(出)机构主业难开展,监督职能难发挥。这主要是因为部门(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把本属于“一岗双责”内容的本职工作与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混淆不清,存在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意识不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现象。

(二)派驻(出)机构干部参与部门业务尺度难把握,监督不深入

按派驻(出)纪检组长不再分配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派驻纪检组长分担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会大量减少,能更好地履行纪检监督的本职工作,避免了过去派驻(出)纪检组长因分担部门业务工作过多,出现“不务正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但是,在监督方式和途径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纪检组长如果把握不好参与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尺度和分寸,不能深入部门(单位)中心工作,抓好抓住关键环节,不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关系、分工与履行监督职能关系,有效参与和有效监督的关系,就较容易面临监督缺位,监督重点不突出、不深入等问题。

(三)派驻(出)机构干部与部门(单位)存在“依附”关系,有“被部门化”的可能

根据《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13〕20号)要求,在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后勤保障等方面,各区(市)县具体做法不一,青羊区纪委只把***(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交由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派驻(出)机构干部开展工作的***性。调研中发现,纪委只保留了派驻(出)机构干部的人事关系,工资、后勤保障、工作经费等都纳入所驻部门(单位)预算,由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另外,由于市上还没有关于合理解决纪检干部退休问题的一些机制制度安排,纪检监察干部担心留在派驻部门(单位)退休,顾虑因素难以消除。

(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滞后,纪检监察力量不足

目前,全市各级派驻(出)机构都面临纪检组长配备不齐,工作人员少,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在调研中,了解到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区(市)县由于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增加与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二是新进的一些系统外干部,由于缺少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和经验,需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履职能力;三是所驻部门(单位)行业差异大,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专业知识和行业风险点把控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三、深化派出纪检监察组织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针对目前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依然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在继续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着力于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的创新。

(一)着力进一步强化驻在部门“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提升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为明确部门(单位)***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关系,不断强化所驻部门(单位)“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意识,突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设负直接领导的主体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探索以《各级纪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告知书》、《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严格接受纪检监察监督承诺书》等书面通知、协约方式或者以区(市)县纪委统一召开专题会议,切实提升所驻部门“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意识和领导班子自觉接受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意识。

(二)着力理顺工作关系,继续深化派出机关对派驻(出)机构的组织领导

继续深化市委、市***府出台的《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派驻机构与市纪委监察局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有派驻机构直接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和工作关系管理,实行工资和工作经费财***专列制度;创新派驻(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联系,请示、报告形式;为强化派出机关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业务指导,需进一步强化派驻(出)机构写作组的协调职能,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业务工作;建立结对联系、分类指导制度,推行交叉检查、片区协作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整合办案力量。

(三)着力细化工作职责和厘清工作界面,确保全面履职

根据成都市委、市***府制定出台的《中共成都市纪委、成都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对派驻(出)机构的职能职责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区(市)县要根据文件要求,细化内容,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文件,并通过由区(市)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学习、发放相关资料、以签署派驻(出)纪检组长全面履职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派驻(出)机构的职能职责,确保全面履职。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4

1、切实履行局***风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全局***风廉***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分管单位(办公室、人教科、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抓好《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确保全局***风廉***建设任务的落实。

2、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坚持亲自听取***风廉***建设的工作汇报,亲自部署***风廉***建设工作,亲自带队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高度重视工作,对重要件的调查处理,做到亲自过问、及时指导。亲自调研***风廉***建设工作。

3、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工作的整体格局,通盘考虑,亲自拿在手上抓,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4、管好班子,加强对局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5、严格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负责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切实保证质量。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坚持与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坚持干部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带头坚持定期讲廉******课,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活动之中,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组副书记、副局长程国华同志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监督科、会计科、商贸科、法规科、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车队)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4、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5、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组成员、副局长韩庆顺同志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经济建设科、国际科、金融科、记者站、财司)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4、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5、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组成员、副局长覃益盛同志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国库科、综合科、社保科、公医办、国库收付中心)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4、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5、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五、***组成员、副局长卢发泉同志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农村财***管理科、农业科、农发办)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4、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5、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六、***组成员、纪检组长王朝瑞同志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协助局长组织领导市财***局的***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抓好***风廉***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全局的***风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监察室、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离退休干部)的***风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的落实

2、加强对全局***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分析、研究***风廉***建设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定整改措施,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向局***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实施有效监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全面掌握***风廉***建设工作状况,并提出要求。不定期与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坚持干部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廉***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作风建设、行***效能监察、***务公开、内部审计,不断完善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

5、严格考核。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对全局***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局***组提出奖惩建议。

6、认真抓好工作。高度重视来信来访,重要件要及时报告,组织、安排、参与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将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反馈。

7、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8、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七、总会计师李仁贵同志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行******法科、教科文科)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4、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5、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八、副局长***英同志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行资科、科研所、企业科、信息中心)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4、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5、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九、副调研员张爱平同志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全局***风廉***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预算科、采购办)的***风廉***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3、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4、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5、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7、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安同志职责

1、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的***风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2、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3、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4、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5、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参加廉洁自律专项清理,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6、带头述职述廉。年底,就***风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把***风廉***建设理论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

十一、市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刘昌贵同志职责

1、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市国库收付中心的***风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做到***风廉***建设与分管财***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2、加强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年中,听取分管部门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度情况汇报。督促分管单位根据《市财***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解》及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3、严格监督。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好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支部民主生活会,深入***员干部群众之中,了解具体情况。不定期与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全面掌握***风廉***建设的状况,并提出要求。

4、亲自带队对分管单位进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5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1.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一名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副***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区(县)以上单位的相关部门要适时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集中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第十条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6

一、监管不作为的理论界定

所谓监管不作为,就是指工商行***管理机关在对行***相对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备履行职责、义务的能力,却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这一定义包含四层意思:1、监管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权力、能自己作出监管活动并***承担监管责任的行***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主体,行***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行***主体承担。2、行***主体具有作为的行***义务,而且是必须履行的义务。3、行***主体有履行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义务,则被排除在外。4、行***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义务的事实。

二、工商行***监管不作为的行为细分

根据监管不作为的一般定义,结合工商行***管理实际,其监管不作为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知或应知行为

明知或应知行为,主要是指工商部门的常规性监管行为,尤其是在国家明令的、人民关注的焦点行业中的监管行为,如证照管理、打假除劣、市场检查等基础性业务工作。1.对无照经营的有偿保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能取得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者,虽然国家明令取缔,却采取“以费代查”、“以罚代查”等保护形式,致使无照经营者“查而不死”,危害百姓。2.对有照经营的监管失责。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拍卖等行业中营业执照的承租问题,对企业、个体户隐瞒事实骗取登记、抽逃出资、变更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依法及时查处。3.对假冒伪劣的“放水养鱼”。对建材、农资等行业经营者存在经销假冒伪劣等商品的行为,未依法及时抽样检查,辖区内书刊店、音像店等经营者存在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而是采取收管理费、定期收罚款等方式进行“放水养鱼”。

(二)应查而未查行为

应查而未查行为,是指对违法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行***措施而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行为。1.商品质量的查处。对市场经营主体巡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或虽发现问题却未依法查处或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一步扩散。对被媒体曝光或消费者投诉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警惕性不够,未能在辖区内及时进行排查、及时依法查处、及时依法公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2.虚假广告的查处。辖区内的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以及利用户外载体等广告媒介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婴幼儿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等,而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3.消费投诉的查处。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案件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工商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当事人,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或者以收取罚款来代替应当履行的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法定职责(以罚代管)。这些行为都构成了监管中的行***不作为。

(三)无故拖延不反馈行为

无故拖延不反馈行为,是指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投诉、举报没能及时履行工商行***管理职能,或履行职能不完全的行***行为。1.对申请的拖延。对权利人请求保护其商标权、公平竞争权等权利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作答复,或者故意拖延、不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查实后不依法处理及时反馈的。对合同当事人自愿要求的合同争议行***调解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作答复。或者拖延履行调解职责。2.对移交的拖延。行******中对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未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甚至“以罚代刑”。接到有关单位的移送材料,以及通过媒体等途径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反馈。3.对举报的拖延。对消费者申诉或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作答复,不依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职责和调解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发生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地保护受害消费者、防止损害扩大。

三、规避监管不作为的路径

行***不作为面临的是行***问责、司法审查等一系列的行为后果,基层监管人员只有充分履职、积极履职、有效履职,才能规避行***不作为的责任风险。

(一)抄告

抄告制度缘于部门联合的需要。工商部门许多业务的开展,离不开***府与其他机关的支持与协助,需要联合监管才能出成效。1.抄告查处。这类抄告文件主要是面向行***机关,抄告内容主要涉及前置审批的相关业务。涉及前置手续的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如小炼钢、小炼油、黑网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就需要对技术监督局、文化局、公安局等部门履行抄告手续,并通过部门间的联合监管,破解基层履职中的各种监管难题。2.抄告协助。这种抄告文件主要面向公共服务机构,如电信部门、电力公司等,抄告的目的主要是让公共服务部门协查处违法行为。由于许多经营主体的产生经济违法的时候。其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都相当可观,要想凭借工商一家的力量查处取缔,很难实现。所以将一些涉及电动力的违法经营行为抄告电力部门,通过采取停电等措施停止其经营活动;将黑网吧抄告电信局、公安局,断其网络、拘其业主,铲除黑网吧滋生的土壤。

(二)分责

行***不作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监管职责不清,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所适从。因此工商机关在机关职能重叠、交叉的现状面前,就要分工清楚,细化行***责任,确认不同主体间的责任。1.分清法律法规范畴内的部门之间的责任。同一个法律体系内,各个机构的监管职责不同,对已经明确的法律责任,工商要坚决执行。某饭店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府召开卫生、工商、技监、公安等部门会议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成卫生部门对饭店处理突发事宜。卫生部门在饭菜的检测中发现,致使用餐人员中毒的食物中,主要源于调料白糖中含有亚硝酸盐,且在白糖经销处发现了有着同样中毒成分的产品,于是责任流转到工商部门。工商对境内该企业生产的白糖进行了全面的查封,检测发现只有一袋白糖含有亚硝酸盐,并不是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涉及报复投毒问题,于是,行***责任又流转到***门。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出,分清监管职责,才真正有利于部门***效率的提高。2,分清监管网格与行***主体之间的责任。目前工商部门推行了网格化监管模式,对行******人员进行定岗定责,那

么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监管责任的承担依然是行***主体。网格员的行***不作为,依然要靠行***主体的规定来加以约束。如果行***主体没有列出一个清晰的行***行为明细的话,也就很难在今后的行***问责中找到承担责任的下家。根据法律法规中的行***不作为的行为细分,具体行***监管人员的责任承担,确保在行***机关被问责的同时,明确职责履行的网格人员的责任。

(三)监管

规避行***不作为重要途径就是要积极行***,充分了解工商行***管理职责,强势监管、全面履职。才能真正化解行***问责风险。1.行***许可、行***审查、行***强制、行***处罚。这些行***权的履行,是工商部门的基础业务,也是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有力武器。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就要严格把关,真正体现法律的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规制的,就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适时适量的实施处罚。一个经营主体的合法生存,需要工商部门把关、规范,而基层工商行***行为的规范,需要监管人员的积极履职、充分监管。这需要工商部门在行***管理活动中,加强无照经营的清理整顿、公平交易的行******、市场经济的监督管理。用更多、更好的监管作为来规避行***问责。2.行***调解、行***契约、行***告诫、行***指导。对工商部门面临的新问题、新难点,旧的法规难以规制的经营行为,需要区别对待。对那些社会危害小的草根经济行为,采取告诫、调解、指导等非行***手段,以柔性监管措施调节经营行为。通过对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开展行***调解,对集贸市场的交易行为推广行***契约,对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实施行***告诫,并在企业经营与工商监管之间搭建桥梁,通过企业自查、工商督察、适时监控,重点开展行***指导,及时化解小问题、小矛盾、小违法,把违法行为消解在萌芽中,避免行***不作为,化解行***问责风险。

(四)留痕

将监管行为通过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并对监管痕迹作必要的运转,突出工商部门履职的成效。1.真实记录。在行***问责随时可能发生的今天,工商监管人员应对行***不作为的有效措施就是监管留痕。工商目前推行的巡查表、重热点行业监管档案、简易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件卷宗等纸质材料,都是在突出监管留痕。但是在监管留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是真实的。目前有些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假卷宗、代签名,有的甚至以空对空,真正到了讲证据、拼实力的时候才发现证据的重要性。2.合理运用。工商部门掌握较多的行***资源,合理运用资源有利于节约行***成本,腾出更多的时间实施监管工作,有利于把复杂问题简单化,通过更快捷的行***手段,达到老式监管手段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以前的经营检查需要逐门逐户的签字确认,现在对信息的传递。就可以不需要再以人跑车动等形式,只需要在电视上、媒体上、短信中进行传递。就基本可以达到普遍通知的目的,既突出了监管留痕,又及时实现了履职。3.适时公布。工商部门有时在行***管理工作中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要及时宣传,将监管成效公布于众,争取公众的理解与肯定,发挥监管痕迹应有的作用。对一些可能扩大或正在危害的违法行为及时地制止,通过宣传告诫的方式提醒公众,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在全国内实现信息共享、达成监管共识,通过集体行***消除违法危害,规制行***不作为行为。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7

1、组织领导责任

(1)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负全面领导责任,主抓直管,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把***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坚决维护***中央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治立场、***治方向、***治原则、***治道路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治纪律和***治规矩,坚决防止和纠正“七个有之”和“五个有的”,切实做到“五个必须”。

(3)坚持“三个统一”,坚决贯彻***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工作部署要求,提出并落实全面从严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4)坚决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从***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着力推进***风廉***建设,坚决惩治X业腐败,努力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5)坚决落实***中央对X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和经营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司***关于公司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

(6)主动担负全面从严治***责任,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7)认真指导检查全面从严治***工作,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本级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和下级***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形势,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责任。

(8)抓好责任分解,公开晒责,提请***员干部监督,督促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把全面从严治***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组织开展对下一级***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9)严格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和纪委(或纪检监察组,下同)请示报告重要情况、突发情况、重大风险问题和重大决策,每年12月底向上级***和纪委提交本年度***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接受下一级***的书面报告;按规定向上级***、纪委报告学习贯彻落实重要会议精神、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及移交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

(10)坚持“强企必先强***建”原则,加强***班子建设,选好用好管好一把手。配强基层***组织书记,整改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加强***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层***务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教育、管理、服务***员的长效机制。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员和***员管理工作,做好处置不合格***员工作。

(11)开展廉***教育。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深入开展***性***风***纪和廉洁从***教育,推进廉***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夯实廉洁从业、实干担当的思想基础,改良公司***治生态。

2、选人用人责任

(12)树立鲜明的重实干重实绩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有理想、有信念、能吃苦、能战斗的优秀干部队伍。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1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根据要求组织开展干部选拨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依规追究责任并督促整改。

3、作风建设责任

(14)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坚决贯彻上级***和公司***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坚持不懈抓节点、抓查处、抓曝光。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5)有针对性地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空泛表态、敷衍塞责、应景造势、出工不出力等不良作风,严肃查处掩盖风险、责任挂账、业绩不实等突出问题。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对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坚决整治,着力打造优良作风。

4、监督管理责任

(16)严肃***内***治生活,修复和净化***治生态。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内***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明晰***组织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禁专权滥权、随意拍板。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增强***内***治生活的***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业务关系、清清白白的社会关系。

(17)严格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查找***内监督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加强廉***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认真落实《关于经营活动中防止利益输送有关规定的通知》,重拳治理利益输送问题。积极推进***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8)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格执行《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切实解决监督执纪“宽松软”问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19)按照从严、常在、常态的要求抓好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提醒、函询、诫勉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深化拓展日常监督的深度广度。

(20)加强和完善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把巡视与净化***治生态、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围绕贯彻重大X业方针***策、上级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公司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式的巡视巡察。按规定向上一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备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报告工作。加强巡视整改,对移交问题线索逐一落实,及时公开整改情况。

(21)认真落实《中国***问责条例》,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22)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5、支持推动责任

(23)自觉服从上级纪委监督,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积极支持同级纪委按***章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三个为主”,深化纪委“三转”,推进各级纪委书记专职化,逐步单设各级纪检***门,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24)领导和支持纪委纪律审查工作。严格履行***在查办***员干部违纪案件中的职责,定期了解反映***员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情况,协调解决纪律审查中的重要问题,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6、表率责任

(25)充分发挥以上率下作用。***班子成员带头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内***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带头接受***内监督,带头践行***的路线方针***策,带头学习宣传遵守***章***规***纪,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二)***主要负责人责任(12项)

***主要负责人要强化***治担当,牢固树立抓从严治***是本职、抓不好从严治***是失职、不抓从严治***是渎职的观念,履行好管***治***第一责任人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管门户、做表率,推动全面从严治***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1、持之以恒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学习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项***风廉***建设理论和***纪条规主题学习。每年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加强***风廉***建设等主题讲1次***课。

2、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3、按照公司***安排部署,抓好专题警示教育、教育反思、自查排查、整改提高等各阶段工作。

4、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5、积极承担全面从严治***责任,每年不少于2次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等工作。对***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落实“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和对上级的请示报告、纪律审查报告、专项工作、述责述德述廉等请示或报告进行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7、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认真落实廉***谈话、检查考核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8、全面领会和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洁自律,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规范做好新提任干部、分管条线领导干部廉***谈话工作。

9、主动接受和支持同级纪委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积极支持纪委向上级***、纪委按规定办理的请示报告事项,支持同级纪委对发生问题的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执纪问责,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10、对下级***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11、严格遵守***的纪律特别是***治纪律和***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内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每年向上级***、纪委、同级***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1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严格***内组织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班子及成员履行***风廉***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照检要内容;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其他班子成员责任(10项)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全面从严治***负领导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精神,按照***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及上级***、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工作部署要求,立足职责,主动担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

2、把***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推进,坚决防止只抓业务不带队伍的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工作,主动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履职尽责。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加强廉***风险防控,制定有效管用措施,促进权力规范运行,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风***纪和廉洁从***教育,每年至少在分管部门范围内上1次***课。

5、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每年至少约谈1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廉***风险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及时纠正,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纪委报告。

6、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相关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7、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发现、主动揭露,支持纪检***门执纪问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严肃***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就履行***风廉***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情况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9、严守***治纪律和***治规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践行“两个维护”的***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认真总结汇报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底围绕个人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德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向上级纪委和所在***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工作部门责任(36项)

***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机关***是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要提高***治站位,全面落实新时代***的建设总要求,按照***统一部署,既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工作,又协助配合落实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责任。

1、***办公室责任(7项)

(1)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协助***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综合协调***交办的全面从严治***方面的相关事项。

(2)协助***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协助***做好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起草***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制度建设工作。

(3)协助***在***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4)落实***有关***风廉***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办检查。组织安排***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5)加强对全面从严治***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负责***务公开工作。

(7)负责***落实主体责任的记实管理和***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组织部门责任(12项)

(1)加强对***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并抓好落实。

(2)协助***在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3)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内***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情况,指导所管理的***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

(4)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杜绝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干部问责,及时向***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6)严格落实《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动议审查、任前把关、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7)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上级***激励担当尽职免责意见,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

(8)加强对***员的***性***风***纪教育,依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员等制度,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全面从严治***作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门组织对新提拔重用的***员领导干部进行廉***谈话。

(9)调查处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受理关于对***员干部监督方面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对于组织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报告并移送纪检***门。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11)将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开展***组织书记抓基层***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12)学习贯彻《中国***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基层***建工作。负责***安排的其他工作。

3、***宣传部门责任(7项)

(1)把全面从严治***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提出明确要求。

(2)协助***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方面发挥作用。

(3)将全面从严治***专题学习列入***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导学习。

(4)加强全面从严治***形势、任务、动态、制度和成果的宣传报道,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弘扬廉***勤***精神。

(5)深入开展具有××特色的廉***文化建设,挖掘廉***文化资源,扶持廉***文化精品创作。

(6)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舆情信息汇集、分析、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网络舆论环境,防范声誉风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督促所管理的***组织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制度建设和***安排的其他工作。

4、机关***责任(10项)

(1)负责督促机关各***支部落实***交办的全面从严治***方面的相关事项。

(2)组织机关各***支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根据***安排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机关各***支部实际,抓好廉***文化建设。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机关***的***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领导、检查机关各***支部工作,协调公司***班子成员以普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

(5)加强对机关***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机关各部门,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治工作。

(6)督促机关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重点整治机关病和衙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7)领导机关***风廉***建设,督促机关各支部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对机关***员领导干部执行***的路线、方针、***策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进行监督。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8

《******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风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和***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和***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府行***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和***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府投资和以***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和***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府行***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和***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9

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府部门);

(三)本行***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条履约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的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经费;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签约率100%;

(四)根据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年不少于12次,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订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全面掌握本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学危险品企业状况,并实施重点监控和定期检查;

(七)督促企业搞好安全教育培训,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干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改)项目进行行***审批,对已批准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查处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行***,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责任或经济责任的意见。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履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履约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七条履约单位、***府部门阻挠、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责任的,对该履约单位或***府部门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第八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给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履约单位或***府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警告等行***处分;

(二)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扣除10%-30%的年度奖金。

第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四项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记过或记大过等行***处分。

(二)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20%-30%的年度奖金;

(三)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加扣30%-50%的年度奖金。

第十一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第三条第五、六项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履约单位及***府部门的班子成员扣除全年度奖金。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有关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大过等行***处分。

第十三条履约单位、***府部门遇有追究行***和经济责任,且属于公务员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区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诚信考核扣分办法,同时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责任追究,分别由上海市和***事故调查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述的行***处分,经事故调查组提议,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述的追究经济责任,经事故调查组提议,由区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履约单位、***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本暂行规定给予行***处分,并酌情扣除年度奖金。

第十八条凡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篇10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府和***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府和***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责任。

第五条各级***府和***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工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八)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九)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十)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各级***府和***府各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府年度财***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有关***府负责人***绩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府备案。

(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六)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府报告,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府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定期研究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

(二)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完成本级***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府报告。

(四)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隐患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巡查情况的登记建档。

(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作出行***许可决定。对已经取得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许可。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如实报告同级***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职责权限组织或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程度。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交通、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府或***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府或***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府或***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府或者***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处分。

***府或者***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本市行***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地方人民***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府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责任的;

(七)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

第十二条本市行***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许可,进行审查或验收的;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四)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许可或者未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五)对依法取得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六)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责任的。

第十三条本市行***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十)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二)拒绝***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本市行***区域内各类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府和***府教育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处分。

第十八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责任追究,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责任追究的规定》(***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监管部门行长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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