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履职报告10篇

超市履职报告篇1

您好!经过两个月的培训及实习,我作为储备管理学员对零售业工作有了基本的熟悉和操作,现将这段时间所获汇报如下,请您评议:

首先,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这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环节,我认为我已掌握基本的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办公、ERP、预算系统,熟练使用部门设施和工具。在最初两个星期的理论知识培训中,我们系统而全面的学习了有关零售业及佳惠集团的营运理念,更多的是如何作好超市工作,之后我们进入了下门店实习的阶段。根据分配,我到清洁用品部实习。每天主要针对商品展开陈列、订货、补货、收货、以及退货等工作,跟踪查看商品的销售情况,在促销期做好商品调价和陈列工作。清洁用品部的订货主要分配送,直供和自采,一般由理货员对商品报缺货。在收货时需本部门理货员与供应商共同核对商品数量,同时我们要检查商品的条码,包装,生产日期,原则上超过三分之一保质期的商品不予接受,之后在防损员的审核下,由三方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报信息部入库。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要每天跟踪查看,如有畅销品出现缺货时要及时用标签提醒顾客,并作好补货;如发现包装破损的要马上撤下排面,保管好,以做退货;如有商品临近保质期或已经过期,要马上进行整理退货。一般情况下,退货可由理货员和课长决定,填写退货单,形式分为直退和配退:直退即部门通知供应商直接来提取,单据必须有财务室的签字;配退即部门主管发邮件给总部,得到审核同意后方可退货。最后当供应商来提取退货时,与防损员和部门理货员共同核对单据,无误签字,方可退出卖场。

每个超市在每个月都会开展促销活动,主要由企划部策划,根据季节和节日等差异选择敏感商品或按供应商要求指定出促销海报。各部门主管首先对海报样本进行校对核实商品形象,价格与实际是否相符。在促销期前两天组织促销员按不同路线发放DM彩报,确保宣传有力度;促销前一天,将商品陈列到位,一般是做堆头或陈列端架,堆头要成正方体,端架品项不超过两种;重要的是设置pop。还有就是对促销商品及时调价,当原进价与现进价不一致时,要注明库存调整,特殊商品注明实销补差,通过课长,处长签字交信息部调价。以上工作是围绕商品展开的各项流程,这些决定着销售业绩,虽然有些程序是比较简单而又经常操作的,但不能忽视每个细节,佳惠的理念之一就是细节决定成败。

其次,主动性和跟进能力。应该说实践过程是艰辛又充满乐趣的。开始的几天到门店上班真的不习惯,总是因为惰性来不及吃早餐就已经开早会了,但我总是劲头十足得迎接第一批顾客的到来,忙着帮理货员整理商品,扫特价,打扫卫生等。这样几天下来,我逐渐适应了超市工作。我始终告诫自己不管做什么样的事情,我都应保持满分的热情,对工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顾客负责。作为部门主管,要清楚当月的销售预算,并落实销售,提高商品的毛利率;要熟悉本部门销售额和销量前30名的商品;熟悉主要供应商。同时应充分利用促销员资源,带动他们分工合作。

第三,判断和决策能力。在销售过程中,商品价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怎么定价和调价对我来说还不是很熟练,对商品价格不够敏感,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积累经验。

第四,服务意识。零售业就是服务业,我们的宗旨就是服务别人,力争让每一个顾客开心购物。我们的目标是创造一连串的顾客,形成稳定且有力的的市场。所以当你站在卖场里时,你的言行举止代表的是集团的形象,也影响着集团的利益。这一点要在细节中体现并坚持,比如增强促销员的工作热情和服务意识,减少在工作时间内扎堆闲谈;将商品做美观的陈列,并保持干净整齐;认真为顾客介绍商品,激起其购买欲;在看到顾客手拿商品时要主动递上购物篮等。当顾客与我们发生纠纷时,我们要分清责任,尽快解决,尽量满足顾客的合理要求,使其满意。

第五,团队合作精神。一个企业的成就是团体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可能一个人完成。在实践期间,我团结部门员工,互帮互助,配合课长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使商品运营通畅。当察觉员工不良情绪及对工作抱怨时我会细心引导,增强他们的工作热情度。当员工之间出现小摩擦时,我会主动调解,站在企业整体利益的制高点让员工齐心为工作,努力为顾客。

第六,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实习期间,我不断挑战自己,接触到许多新的专业知识,虽然理解能力有限,但我从不畏惧,坚持向上级学习,并善于总结和创新。通过观察反思,我认为做好零售业的重点包括:

1,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首先建立一个系统的服务台,包含开发票,广播中心,顾客投诉中心,商品退换这样一个多功能的枢纽之地。

2,规范卖场价格标签与海报。标准的标签除要表明商品价格,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外,还要注重标签的颜色,或用字母代替,以区别不同销售状态。这一点我们还需改进。

3,办公室管理。各门店办公室要统一布置,室内要整洁;比如在墙上挂钉,文件资料要分类明确,方便查找,使用。

4,低价格策略。这似乎是零售商的竞争核心,也是未来零售业的主线,应该形成效率和成本意识,所以要把它贯彻到经营活动的每个细节中去。例如沃尔玛,他们的成本意识几乎每个员工都具备。

超市履职报告篇2

一、定岗原则

各片区中队除中队长外其余人员对辖区街道实行一人一段定岗定责;根据辖区地域大小和人员数量,合理分配路段,配置人员,在辖区内实现人员无盲区覆盖。

二、工作职责

每个队员是所负责区域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负全责,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加强与责任区域内的商家沟通、互动,每月与责任区域内的商家进行一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劝导和制止责任区域内违规占道经营和占道促销活动。

(三)纠正和制止责任区域内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四)纠正和制止责任区域内噪声扰民行为。

(五)纠正和制止有损市容的乱牵、乱挂、乱贴行为。

(六)纠正和制止破坏城市市***、园林、环卫及公共设施的行为。

(七)规范责任区域内的门店装修;监督责任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督促商家或广告企业按程序报批,并按许可要求设置;发现违规设置行为及时报告,并进行制止。

(八)负责监管责任区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

(九)纠正和制止乱堆、乱倒、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发现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问题,联系环卫路段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十)参与责任区域内的协调和处理;协助配合责任区内***案件办理。

(十一)向中队报告管理过程中遇到重难点问题,申请中队及时解决。

(十二)积极完成中队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督查考核

局集中统一组织的督查考核由局督察室牵头负责,日常督查考核由中队自行组织;督查考核要紧紧围绕定岗定责落实情况和队员履职情况展开,发现问题直接考核到管段责任人员;个人的日常的考核分值作为年终考核等次评定依据。具体督察考核办法如下:

(一)到岗情况考核:除正常休息和中队集中统一安排外,人员无故不到岗一次扣个人目标绩效分0.1分,每缺席半天为一次旷工扣0.25分,全天缺席记两次旷工扣0.5分。

超市履职报告篇3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府。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府(以下简称市***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1999年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以兰***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将已经出让给原告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却又出让给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使用。被告的这两个批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超越职权行***。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两个批复,确认被告同意给原告出让土地的原兰***地字(1995)第36号批复继续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的这两个批复,是被告应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行为。况且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府以兰***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开发部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原告常德开发部得到被告市***府同意出让的113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兰州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清公司,与常德开发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以及当时是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后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补充合同》。

合同约定:由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投资,双方联合建楼;常德开发部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房事宜。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海清公司为解决在《合建楼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于5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终止履行,第四项确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还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还新产生的关于此项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调解书履行中,海清公司与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建楼房合同》及《补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合建楼房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还与泰生公司商定,将海清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常德开发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华欧公司也与常德开发部商定,将泰生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由华欧公司享有和负担。至此,合建楼房事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决定在8层楼房的基础上违章增建5层楼房。为此引起《合建楼房合同》纠纷,常德开发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开发部以(1997)兰常字第6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要求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华欧公司也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府出让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

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府请示。市***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另行安排,原兰***地字(1995)36号文同时废止。同日,市***府还以兰***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11月24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时,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兰***地字(1997)第43号批复。12月1日,市***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开发部不服市***府的批复,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诉讼。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在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中,市规划局与常德开发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后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确认。华欧公司不服省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已经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府的兰***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行为,无可非议。常德开发部是在收到市***府第42号批复的第二天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市***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决:维持被告兰州市人民***府兰***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兰***地字(1997)第43号《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说明被上诉人市***府于1995年向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合法地出让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诉人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现已查明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并且上诉人已声明撤回作废,要求暂停将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华欧公司。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被上诉人是先将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出让,后又收回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行为。按照行***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审查被上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合法,就轻率地判决维持,显然违背了行***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确认被上诉人的兰***地字(1995)36号《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继续有效;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撤销兰***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撤销被上诉人已经为华欧公司办理的兰国用(1998)1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市***府未答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系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建楼房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被上诉人市***府以兰***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由华欧公司负责安置。被上诉人市***府的兰***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在由市规划局负责送达时,市规划局只给华欧公司送达了第43号批复,未给上诉人常德开发部送达。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3号批复后,常德开发部才知道市***府有此批复,当即提出争议土地是市***府以兰***地字(1995)36号批复出让给他们的,现在又以第43号批复出让给华欧公司,是重复出让。12月1日,市规划局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市***府兰***地字(1997)第42号批复。1998年4月6日,被上诉人市***府给华欧公司颁发了兰国用字第1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除此以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5年9月11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当地***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上诉人市***府以兰***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至此,常德开发部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常德开发部还在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华欧公司合建的楼房也已经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市***府根据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请示,在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已经提出(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问题后不进行查证,仍根据该报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兰***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超市履职报告篇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性;

(四)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 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 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性;

(十一)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及***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一)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过60 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条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 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二条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 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 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协议收购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 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性的说明;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 年未变更的说明;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 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董事及***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 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条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超市履职报告篇5

(一)“九办”工作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马上办;对象有难主动办;复杂项目上门办;暂有困难想法办;涉多部门联合办;条件允许网上办;群众需要预约办;重大项目跟踪办;特殊项目办。

(二)首问负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的,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首先接受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一次告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文件、资料、证件,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或证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备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各单位、各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五)限时办结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的合法事项,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并事先告知办事对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本单位、本部门承诺时限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不作为责任。

(六)AB岗位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窗口服务岗位必须落实AB岗责任人,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顶岗,办理相关事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的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二、办文追踪制

(一)对上请示跟踪制度。凡是以区***府名义向市***府上报的文件请示,由所请示事项条线分管副区长负责跟踪,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直至得出结论为止。市***府办公室签发至市级部门后,由对应的区级部门负责跟踪对接,并建立周报制向区***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二)下级请示反馈制度。凡是各单位、各部门向区***府上报的文件请示,一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紧急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并予当天办理完毕。

(三)领导批示办理制度。领导批示涉及到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对此负有督办之责。上级批转要求报告结果的工作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说明情况。

三、会议出席制

(一)参加会议制度。参加市级会议的区***府领导由区***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区***府各领导应予以支持配合。区***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与会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

(二)代开会议制度。对于市级会议,所涉区***府领导因出差在外或因其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经衡量轻重后,确需代开会的,要及时与区***府办公室反馈通气,便于区***府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区***府其他领导代为参会。对于区***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会,必须提前向区***府办公室请假,经区***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参会人员。

(三)准时参会制度。区***府召开的会议一律到点开会,迟到的部门或人员不予等候。

四、工作报告制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区主要领导,即:上级部门、领导,区委、区***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大额经费开支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突发性事件、事故;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本市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逐级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向上级***府或部门报告有关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管理权限归口逐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三)外出请假制度。区***府各领导如需在外地逗留1天以上的,须至少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区***府主要领导请假。各单位、各部门行***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必须提前汇报,履行相关手续,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单位、各部门行***分管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须履行相关手续,报区***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区管以上干部出国(境)活动应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监察督查制

(一)行***效能监察制度。围绕区***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切实将监察重点放在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民生实事等密切相关的行***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行***审批、行******以及其他行***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畅通效能投诉渠道,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强化问责追究,坚决查处损害公众利益、破坏***府形象的行为和个人,做好典型案例的通报。

超市履职报告篇6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会组成人员的***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会一定要组织***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会主任会议围绕***重要决策、***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 调研报告,并于***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票决制的前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是地方人大***会探索和创新的监督工作新形式、新措施,效果显著,值得广泛尝试和推广。目前,关键是要依照法律原则,完善地方各级人大***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监督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人大***会议事规则》、《***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办法》等,对***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和办法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超市履职报告篇7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县交通局与运管所、稽查站及各交管站签订本责任书。

一、总体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有关***策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实县局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全行业各单位贯彻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安全工作的信息。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宣传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增强教育效果。督促运输企业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3、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全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经费落实。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运输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5、认真开展重点领域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认真排查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回头看’无隐患”。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统计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确保事故上报及时、准确、完整。辖区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用快报形式上报。事故快报和月报要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完整填写,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建立事故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辖区内事故统计情况。

二、具体职责分工

(一)县运管所职责

运管所作为法规授权的运***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三把关一监督”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1、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坚持把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者,禁止其进入运输市场。对存在事故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定期组织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与行***许可事项、质量信誉考核结合起来。

2、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认真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规范运输企业车辆技术档案。加强对道路客、货营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营运车辆全部达到规定技术要求。

3、严把道路运输做作业人员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建立事故记录和违章情况公布制度。

4、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职责。积极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发挥基层站队源头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超载、站外发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严重违章和为的发生,上述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5、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的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之规定,搞好汽车客运站源头安全生产工作。在客运高峰时段和特殊恶劣天气情况下,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6、积极推动科技手段的应用。全面完成危货运输车辆的GPS系统应用;引导高速客运、旅游客运、长途客运车辆安装GPS系统;督促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组织客运企业研发对客运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一级客运站进出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安全效果。

(二)县交管站职责

1、交管站是所辖区域运输市场监管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交管站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辖区运输市场的监管,确保本辖区不发生责任事故。

2、认真做好辖区内客运市场管理工作。一要严肃查处本辖区参加营运的“黑头车”,杜绝非营运客车参加营运;二要严肃查处在本辖区非法组客的不进站客运车辆,杜绝客运车辆站外发车;三要组织、引导本辖区专业客运车辆成立运输组织,加强自我监管,自觉查处携带危险品乘车和杜绝超载运输。在重点时段、客流高峰和恶劣天气,交管人员必须坚守一线,充分发挥源头管理职能,加强现场监管,死看硬守,杜绝超载超员等违规违章运输行为。

3、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牌、假证假牌、严重超载(20%以上)以及倒买倒卖线路牌等严重违章车辆,必须终止运行,强制转运,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县稽查站职责

1、加强对过往车辆的动态管理,纠正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票等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打击。

2、24小时值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班和缺班。建立健全检查登记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牌、假证假牌、严重超载(50%以上)以及倒买倒卖线路牌等严重违章车辆,必须终止运行,强制转运,并及时报告县局安全办和运管所备案,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严格控制车辆超载,一旦发现一律卸载。

(四)县检测站职责

1、按照规定时限对所有检测设备进行检修,确保不出现技术故障,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2、对需要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用其它车辆替代检测,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任何人不得签字或私盖检测合格章。

3、对不负责任,不能严格把关,造成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责任书的责任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本责任书的目标能否实现,将作年度奖惩的依据。

在此期间,因未履行职责而引发重、特大责任事故,或对事故后果直接负有管理责任的,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涡阳县交通局(签章):

超市履职报告篇8

一、聚焦“舌尖上的安全”进行专题询问大得民心

2012年6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专题询问***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10位全国人大***会委员就他们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受***委托,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影响千家万户幸福,近年来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和百姓的关注。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达到卫生标准的水,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强制标准,将饮用水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并要求不晚于2012年全面实施。2010年,国家又出台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从规划范围、目标任务、实施策略、保障措施等方面,按照时间节点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全国人大***会在对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询问时,围绕着实现目标的时间表,如何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以及如何强化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等方面发问。十部委负责人到会应询,可见力度不小。

全国人大***会对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题询问,能够确保从国家层面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推动和促进全国各地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只要把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人大***会监督的视线,这就是切切实实的关注民生,而关注民生原本就应当是人大***会监督的职责所在,所以能引起共鸣。

2012年10月末,安徽省十一届人大***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专题询问聚焦“食品安全”,共有8个单位现场接受询问。几乎同时,辽宁省沈阳市十四届人大***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也专题询问“食品安全”, 市食安办、市农委、市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一一作答。

由于食品生产经营承包者的不良不法之举,加之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老百姓的餐桌成了许多疾病的源头,导致恐慌局面的出现。虽然食品安全问题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总好像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其中缘由肯定不少,但与人大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监督不及时或者流于形式不是没有关系。如果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我想还是会有所收获的。

安徽省人大***会在询问前,一是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调研,比较全面、准确、翔实地掌握了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症结;二是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纳入专题询问重点。在此前提下,专题询问的时间有所延长,询问的问题有所增多,应询的单位也有所增加,询问效果自然就会好多了。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加工、过期食品监管、地沟油整治和无害化处理进行询问,双方开诚布公,没有客套寒暄,问询者直面主题、有的放矢;应询人认真中肯、实事求是,专题询问取得良好效果。

当然,询问只是监督的一种手段。广大人民群众虽然非常希望权力机关强力介入食品安全问题,以此消除餐桌的恐慌,但更希望对食品卫生安全监督能成为一种常态,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品污染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较高的生活和生存质量。

二、四次会议审议一项审计工作报告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需求”

2011年8月,有关2010年度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被列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随后的2011年11月,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被列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会会议议程。按常规,整改报告两次“受审”后就可以过关了。然而,2012年5月28日,在省人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有委员提出:“建议将2010年度审计工作跟踪整改报告也列入会议议程!”由此,整改报告第三次提交到省人大***会会议接受审议。2012年7月25日,省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再整改情况的报告》。

从最初的2010年审计工作报告到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报告,再到整改报告,一份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先后四次接受人大***会审议,这不仅在湖南省就是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很罕见。

通过此事,我们不难发现,人大***会的监督是有“刚性需求”的。这种刚性需求,不仅广大老百姓有,社会各界也有;这种刚性需求,既是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也是预防“一府两院”滥用行***、司法权的必然要求。湖南省人大***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满足了这种“刚性需求”,其监督的目标是明确的,态度是明朗的,力度是强硬的,很有不达目的誓不休之监督魄力。这也应当成为各级人大***会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时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

湖南省人大***会对一项审计工作报告先后进行四次审议终得善始善终,改变审计工作从“屡审屡犯”到“屡犯屡审”的现状,让我们看到了人大***会监督职权回归到宪法、法律之后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重要作用和独特魅力。

2012年6月19日,浙江省温岭市十五届人大***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审计局关于201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收支审计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对审计取得的成效表示满意,但对审计披露的问题也深感忧虑,最后决定在***会会议上增加一个专题询问议程,到会应询的有该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在***会会议上增加一个事先没有安排专题询问的议程,由此可见温岭市人大***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对此事进行监督的重视程度,对监督手段的有效选择,对监督工作思路的及时调整。人大***会会议的程序虽然不可违法,但审议议题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及时调整,适当安排。只要是监督的需要,就不必在***会会议议题的安排上过于墨守成规、按部就班。由此看来,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取得各项工作特别是监督工作的实效,在遵从宪法、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改变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思路,还是很有必要。

三、替纳税人盯紧“钱袋子”应当是监督工作的重点

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170多亿元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首次以专题询问的方式对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也是全国首个对这一内容开展询问的省级人大。为了做好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他们确立了“询问资金绩效、检查运行方式、总结经验教训、推进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突出了监督的重点。

市级大额专项资金是市级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财***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大局,不仅仅是人大***会委员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

专题询问中,人大***会组成人员与人民***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开展“一问一答”或“一问几答”的专题询问方式。对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开展监督,并不是要有意给***府揭短、和有关部门过不去,而是要以资金使用的绩效为切入点,通过对资金决策和运行管理方式的监督检查,发现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改进措施,进一步帮助和督促***府完善财***资金的管理制度,提高财***管理水平,约束和保障财***资金使用的合法、安全、有效。这样的专题询问,突出了重点,抓住了要害,自然会产生良性互动。

2012年1月,在广东省人代会深圳团的讨论会议现场上,有代表指出,广东省体育管理中心开支预算达3.5亿元,其中专用设备购置预算是5000多万元,宣传活动费预算是4100多万元;而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开支预算只有1.8亿元,相比上一年的预算大幅下降超过40%,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只有72万元,宣传活动费用预算没有单列。应该增加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设备购置预算,购买先进的设备,增加食品和药品抽检的概率,看管好食品药品安全。

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大学教授关志钢现场向广东省交通厅的财***预算抛出疑问,指出交通厅连续两年经费支出预算增幅最大,一方面高收费收入,一方面又严重欠债。2011年的通行费收入71亿,2012年预算收入达75亿元,他询问这笔钱的使用效益怎样,并逐一询问几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从上述两件事情看来,有些人大代表很尽职尽责,对许多问题也进行过充分的调研和广泛的论证,有细致的观察和深入的思考,并形成了自己的初步认识和基本观点。特别是对比较敏感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收支情况,能在人代会分组审议中,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笔者认为,人大的监督就是应当这样,发现***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来,以利于今后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完全没有必要等到问题从“小”到“大”后,才想起该进行监督了。

关志钢代表现场向广东省交通厅的财***预算抛出疑问就很能说明问题。实质上,多少年来,社会上对交通路桥通行费的高收入及这笔钱的使用情况,虽然媒体和民间早有所议论,但好像从未见人大有所动作。由此看来,交通路桥通行费的问题确实成了人大监督的“死角”。所幸是这一“死角”,已经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人大***会也应当以此为契机,对交通路桥通行费的高收入及这笔钱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视线。因为路桥通行费也属于行***收费,收的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应当公开透明。对此,人大的监督就不可或缺,并且应当成为人大***会监督工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四、人大代表接受监督是近年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

2012年年初,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人大对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走访结果很不尽如人意,选民对镇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不满意超过了50%。镇人大决定在该镇11名县人大代表和60名镇人大代表中开展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选民满意度测评,选民代表对代表履职情况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选项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表明,有5位人大代表的满意率没有超过60%。当年10月,镇人大开展“回头看”活动,对代表履职情况再次进行选民满意度测评活动。结果表明,所有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选民满意度均超过了80%。

让选民评议人大代表,也是近年来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和新领域。“打铁先得自身硬”,既然当选为人大代表,就要不负众望。特别是新盛镇人大组织选民一年两评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感到了压力,压力之后必然会产生动力。所以,我们欣喜地看到所有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选民满意度均超过了80%。这也充分说明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实很有必要。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职务、行使权利的具体手段。对一个不积极主动与选民取得联系的人大代表,不可能了解群众选民的所思、所愿、所诉、所求,那又如何反映民声、代表民意?

如此看来,人大***会组织选民评议人大代表,组织选举单位评议人大代表,监督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状态,确实是一个深得选民和选举单位好评的大胆举措,更是给代表增加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的好举措。

2012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四次会议对一份报告进行了表决,因赞成票未超过***会组成人员半数,***会决定不许可对该市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舆论对人大***会的此项决定,出现明显的两种不同的声音,随后一个月间,温州市人大***会至少召开了三次***组会议,并与部分委员进行了沟通,同时由温州市公安局向玉林市公安局提出再次申请许可建议。2012年9月28日,温州市人大***会再审刑拘温州市人大代表叶际宣的许可程序,经过表决许可了警方刑拘请求。

人大代表首先是人,然后才是代表。因为是人,那就少不了每个人所与生俱来的七情六欲。面对七情六欲,如果超越法律的底线,那就可能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当然也不能例外。人大代表这顶“红帽子”,并不能必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对一名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人大***会从“不许可”到“许可”,一是说明人大***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首先能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会组成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模糊到清晰的过程,最终提升到法律的层面来对待;三是人大***会对人大代表的功过是非也能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地看待,对违法犯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

通过此事,也能引起更多的代表的注意,让有些人明白,当了人大代表并不总意味着进了“红色保险箱”,“人大代表犯法也会与民同法”。通过此事,也更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组织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跟踪监督应成为人大常态化监督的形式和手段

州河是四川省达州市境内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达8849平方公里。从2005年起,达州市人大***会连续五年开展了以“拯救江河、还一江清水”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活动,将州河的治污工作纳入了监督工作的重点;2007年***会作出了关于保护州河的决定;2011年9月,该市人大***会委员分兵两路对州河及其支流明月江进行了详细把脉; 2012年工作计划思路更清晰:3月继续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4月暗访州河污染治理情况,5月视察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情况,7月调研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1月视察州河污染治理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情况,12月听取审议市人民***府关于州河污染治理情况的报告。五年过去了,该市建设局累计完成污水管网建设12.6公里,州河出境断面水质长期稳定在III类,达州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人大对许多事项的监督效果,为什么会出现“功倍事半”之不尽如人意的局面,这往往与人大的监督缺少连续性、持续性的“跟踪监督”有关。一项监督工作,往往是制订计划、听取汇报、开展检查、会议报告、进行整改、报告情况。到底整改的结果如何,取得的效果如何,只有***府职能部门心里最清楚,人大***会组成人员则是云里雾里,并不了解真实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人大***会连续五年开展的“跟踪监督” 终于使州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说明人大连续性、持续性的“跟踪监督”既有必要,也确实能出实效。

由此看来,人大开展连续性、持续性的“跟踪监督”,虽然费时、费力、费钱,但这不得已而为之的监督手段,确实收到了“按部就班”思维定势下所不能取得的监督效果。也许表面上看来,“跟踪监督”虽然费时、费力、费钱,但相对于每年监督后并未取得实效而不得不若干年后对同一事项再次或多次进行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是省时、省力、省钱。对一次性监督不能达到监督目标的事项,我看“跟踪监督”就目前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了。

对投资20多亿元的民生工程——辽宁省普兰店市唯一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却阻断了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1000多名养猪村民的生财之道一事,此案虽然已进入司法程序,但目前仍悬而未决。那么,为什么没有取得“跟踪监督”的实效呢,笔者认为还是力度不够、强度不够、硬度不够。人大***会为什么不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呢?***会会议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笔者认为,人大的监督只要是涉及“一府两院”的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就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空白和障碍,都是依法可为的,就看为不为了。

超市履职报告篇9

一、***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治和***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治素质,不断提高参***议***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提高参***议***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协办公室报***会议批准,予以通报。***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由市***协***会议报告中共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活动和市***协委托各县区***协组织的市***协委员视察活动,市***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协办公室报***会议批准,在全体市***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的路线、方针、***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协或当地***、***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协***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协***会议研究,暂停参加***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协***担任。驻县区的委员接到市***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协请假。市***协机关组织市***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协委员参加。

八、***协委员对市***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超市履职报告篇10

绍兴市劳动合同范文一一、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并各执一份,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

二、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从____年___月起调整)

四、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国家实行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经单位工会或所涉及职工推选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经劳动保障行***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八、除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因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约定的;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请在"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十、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十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十二、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市劳动保障***门举报投诉,市举报投诉电话:12333。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绍兴市劳动合同范文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所在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日起至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 )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工资形式为( )。

1.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

1.银行 2. 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约定事项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

(二)其它事项的约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委托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绍兴市劳动合同范文三甲方招用乙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下列第( )项确定。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无确定终止时间。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乙方应完成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第( )项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当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策规定的和双方约定的各项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甲方应依法制订有关工资分配和调整,资金发放、津贴补贴标准等劳动报酬分配规定,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劳动报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为 元,并根据内部相应规定调整。在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的劳动报酬为 元。

2、实行年薪制的,年薪为 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计件单价计

算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实行其他工资制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方式支付工资。

3、甲方以法定倾向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应制发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向乙方提供个人劳动报酬清单。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在岗月工资工得低于当地***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甲、乙双方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它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本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即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3、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本章规定情形的,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可以就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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