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履职报告10篇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1

关键词 身份保障 司法管理 检察官

作者简介:王文萍、韩少冲,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角度,提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的要求,从***的文件层面对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做出设计,这为推动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注入了强大动力。所谓的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指的是基于检察官职责的司法属性,为确保检察官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地***行使职权,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在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取得检察官法律身份之后,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随意调离、辞退或不受免职、降级等处分的特殊保护,即一套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与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密切相关,必定会给公正***行使检察权带来积极的影响:第一,身份保障制度能够保障检察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让检察官在履职时能放下后顾之忧。充分的身份保障是检察官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检察官履职积极性的条件和必备,倘若检察官职业身份无保障,在履职过程中可能会被随时随意调离、辞退或受处分,那么检察官行使职权时,尤其是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就会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影响,导致检察官履行职权时因心存顾忌而不敢依法履行职责,从这层意义上说,检察官身份受到特殊保护才是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需要。第二,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和提升检察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类别在法治生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司法权事关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因此极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和侵蚀。从身份保障的历史渊源上看,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的概念最早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确立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的初衷就是要从制度层面保障每一名司法人员不被随意免职、调离等,进而保证司法***。从我国检察工作实践看,检察官在***办案中受到地方******部门干扰较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问题依然严峻,最近出现的多起冤假错案背后大多都存在某些领导干部的插手干预检察办案的痕迹,这些问题的产生当然有着复杂的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检察官身份保障不具体、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总而言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只有赋予检察官相对完善的身份保障内容,才能确保检察官在依法***的价值轨道上公正行使检察权。

在我国《检察官法》是关于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最基础的法律规定,其中的内容构成身份保障的基本法律框架。笔者认为,《检察官法》除了对身份保障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外,还较为详细规定了检察官的任免、考核、惩戒等制度,但对照检察实践来看,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仍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仍需进一步完善任免辞退的条件和程序

在任免和辞退规定方面现行《检察官法》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在免除检察官职务方面,法律规定的情形十分宽泛笼统;在检察官辞退方面,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较低;二是免除检察官身份的程序设置不科学,内容不完备。《检察官法》对有关检察官法律身份的免除规定过于简单、不够详细,只规定需经人大***会任免,而对具体所要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未做详细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使检察官缺乏足够的身份保障,从而产生后顾之忧。笔者建议,伴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检察官法》中的检察官任免制度应尽快修改完善,尤其是要对免职的事由和辞退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研究确定法定事由的具体内容,法定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问题,除了出现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一律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此外,还建议在省级检察机关设置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对省以下各级检察机关拟作免职、降级、调离决定的事由预先进行调查,确认事由是否符合规定,并赋予拟被免职人、拟被降级人、拟被调离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如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根据专门机构所做的调查报告由同级人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决定。

二、仍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惩戒的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不等于说检察官不受约束,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等于说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保护。严格的惩戒制度可以较好地约束检察官的言行,对惩罚违反检察职业道德行为,维护检察公平正义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官法》采用列举式将惩戒事由和处分种类做出了规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检察官惩戒受到许多外来因素制约的影响,在加上惩戒制度行***特色浓厚,惩戒的实际并不理想。因此,笔者建议,在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借各级检察机关纷纷成立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之机,建立一套完善的检察官惩戒制度和机制,对惩戒的事由规定的更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检察官的职业特点。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2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 关系 重构

随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陆续推出,我国产生了由“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中国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体系不再停留于较高层级的专家远程监控,而是向实际业务纵深渗透和发展。但是,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入公司治理框架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与内部审计关系的科学定位则成为了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现代内部审计与当前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方面的差异

1、当前国际内部审计职能定位

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现代内部审计是由内部审计师对企业内不同的运营和控制实施系统的评价活动,其工作目标涵盖了财务和运营信息的可靠性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识别程度和控制程度、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适当的管理标准、资源是否被有效和合理地加以利用等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管理控制目标。wwW.133229.COm可见,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通过衡量和评价控制的充分性和执行的效率及效果来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队伍,而这支队伍的领头羊就是企业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了其职责: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授权,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为保持内部审计所必要的***性,向审计委员会作职能性报告,向总经理作行***性报告,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110-2: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中对职能性报告关系和行***性报告关系作出了说明。

职能性报告是指: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章程;批准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相关审计计划;批准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对于内部审计活动结果或其认为的其他事项的通报,包括与首席审计执行官召开的没有经理层参加的单方会议;批准任免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决定;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资调整;适当询问管理层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和预算的限制。

行***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预算制定与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评价和薪酬;企业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企业组织内部***策和程序的管理。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实务框架构建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审计***性,也确保内部审计完成了企业风险控制体系按照coso框架建设中作为基石这一功能定位。

2、我国内部审计职能演进与定位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转变。国家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内部审计部门成为专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专职部门。为了保证内部审计***性进一步提高,指引中还将内部审计的报告机制表述为“该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由此可以认为,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为风险控制诸要素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整个风险控制体系中的基石。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开启了我国内部审计与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方向的接轨之路,历史性地赋予了内部审计新的专业使命,使得我国现代内部审计外延得以进一步拓展,对于该职能部门的战略定位,将推动内部审计从事后型专业检查向预防性控制专业方向转型。

3、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定位现状所导致的管理瓶颈

第一种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其工作目标定位比较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性。第二种是受本单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其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具有一定的***性。第三种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领导,相对而言处于较低的职能层级,***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上述国际和国内对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的比较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从公司治理角度推动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内涵,而且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外延。但与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北美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企业内部审计***性建设方面还缺乏制度基础的保障。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将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清晰地表述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建设性的,特别是内部审计关键人物在职责和报告机制的定位模糊,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维持从下属营业风险管理层级到高级管理层级再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从而使监管当局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决策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贯彻执行。

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架构中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及其现实作用

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根据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纷纷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基本形成了将一元结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与二元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从制度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治理层的作用,加强和优化了董事会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但实际操作中,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发挥却遭遇了瓶颈。

第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描述线条粗放,监督措施落实层面定位缺损,导致治理层级对风险管理在实践中缺乏实际指导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绝大多数是由专家组成的,无论是在财务信息的审核把关,还是履行监管职能方面,都具备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道德要求。但从上述要求中不难看出,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由于线条过于粗放,难以保证其职责履行的良好效果。特别是监督措施落实层面的定位缺损,是直接导致审计委员会功能发挥遭遇瓶颈的重要因素。

第二,审计委员会缺乏内部人嵌入,业务渗透力薄弱,导致其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服务功能缺乏传导机制。审计委员会主要由董事会中的***董事组成,是由外部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虽然具备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但缺乏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他们只能通过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听取相关汇报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这种机制中,缺乏内部人的植入,一年中寥寥数次的会议难以与企业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也无法将审计委员会的业务功能渗透到企业管理中去,这种传导机制的薄弱,势必导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元素之一,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定位功能大大削弱,甚至流于形式。

三、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重构与关系重塑

科学定位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无论从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元素的战略要求,还是内部审计向预防型与检查型相结合的控制专业转型的长远目标来说,都面临着一种现实的决策。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构间关系的潜规则: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负责,这些监督机构彼此之间不存在垂直关系。尽管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但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同属于监督机构的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两者之间,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非常设机构的性质以及***董事出任的做法决定着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和相对较低的业务渗透。而内部审计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可以有效实施风险控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工作职能和目标能够满足和弥补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如果将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进行无缝对接,将大大提高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中必要元素的治理效果,保障审计委员会实施风险控制的功能性传导。

战略性与业务渗透的对接需要将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最大的***性。而现实操作中,由于现行制度缺乏实施对接所必备的制度基础方面的技术性支持,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面临轴心错位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风险控制架构,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重构。

首先,将任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一方面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高度的***性,确保审计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将从制度上巩固审计委员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治理层对企业在风险控制等领域的业务沟通与渗透,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将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内部人植入审计委员会中,成为企业风险控制专家组成员之一。一方面可以重新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控制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提高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连接定位的精度,有效保证审计委员会治理功能的聚集与控制功能传递的渠道畅通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重新塑造内部审计职业形象,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专业化道路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有红、赵佳佳:审计委员会职责再造与关系梳理[j].会计研究,2006(5).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3

机制缺陷:荣誉感与责任感失衡

有两则故事堪称人大代表履职传奇:一是全国人大代表王填自掏10多万元南下北上搞研究,一年后将一部《商业大店法》草案交到商务部;二是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为提交“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草案,用尽8万元积蓄走访70多个乡镇。

人们在敬佩的同时不禁置疑:这样充满敬业精神的履职经历能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复制吗?这种艰难与付出也从侧面反映出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主客观障碍。

四川省委***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张星炜教授向记者谈到,目前人大代表缺乏相应的专门知识和能力与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作保障,此外,在参与决策中还存在倾向于自己职业利益的问题。

“基层代表忙于本职工作,有的还要为生计奔波,根本没有精力和条件去履职,更别说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策水平。”西部某贫困县人大***组书记、***会主任张顺(化名)向记者吐露烦恼,“要么一言不发,要么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误工补助一天还不到50元,全区用于代表身上的预算经费也就10万元,保证‘规定动作’都很困难。即使有个别代表意识很强,也碍于经费不足无法全身心投入。”

没有经济基础作保障,也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目前的代表工作机制在保障代表持久行权方面缺乏动力,令代表对身份定位模糊。在基层普遍存在的“哑巴代表”、“举手代表”、“会议代表”往往被老生常谈地归结于“代表意识不强”,“除了‘入口’的问题外,与代表工作制度在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欠缺不无关系,履不履职一个样,履职程度全凭代表个人素质。”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向记者直言,“由此让人大代表易产生‘虚无感’,以致人大代表观的错位。”

“在尚不知***的情况如何行权履职?又如何代表选民的利益诉求?我们常常看到基层媒体惯用像宣传劳模一样报道人大代表对本职工作敬业,然而此敬业非彼敬业,与代表这一‘业’关联何在?”张顺谈到这种人大代表观的错位表现时这样认为。

因而我们经常看到人大代表的高荣誉感,让人大代表的当选像评先选优选劳模,更注重“***治荣誉”、“***治头衔”、“***治光环”的授予。而与高荣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代表的低责任感,对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履职热情低、能力弱、效果差,却至今没有发生过因代表履职能力太差而被罢免的先例。

有专家指出,代表的退出机制不合理也是一大原因,“迁出或调离”无法终止代表资格;“辞职”制度设计上形同虚设;“罢免”也因设计缺陷难以对不称职的代表进行有效过滤。

权力虚化:“学习”《报告》与“从不反对”

每年“两会”,电视里都不缺少这样的镜头:代表们纷纷强调要深刻学习领会《***府工作报告》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片喜庆氛围。我们也常常能从一些代表口中听到“我主要是来学习的”、“这个话题我不好说”等附和式语句。

不过,“作为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不是来‘下级学习上级’的,不是来聆听或举手的,也不是来‘接受上级指示然后迅速贯彻落实’的。”张教授认为,一些人大代表颠倒权力行使者和监督者的位置,导致代表权力虚化,

曾有学者在微博上调侃:问问部分代表们,当您坐下,面对***台,反对的按钮在哪边?左边还是右边?“人大代表应对《***府工作报告》从容审议,还要指出不足,提出如何改进,而不是一味高唱赞歌。人大代表也应理直气壮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从未投反对或弃权票并不值得骄傲,不能搞成‘扎扎实实走程序,认认真真走过场’。”市民陈先生认为。

“行权履职效率的低下和‘高度虚幻一致’之下的民主形式大于内容,‘按表决器的代表’、‘举手代表’无疑架设的是低水平的民主。”张教授就此评论。

权力虚化的形式主义之风,导致一些地方人代会会风涣散。全国人大代表、镇***书记杨芳(化名)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在基层人代会,开会时手机此起彼伏,代表们私下聊天,开幕大会当天人还比较齐,此后逐日递减。“最担心代表临时开溜,对老板代表更要随时保持联系。”某市人大人代工委主任王迟(化名)感慨。

王明雯则谈到,各级人大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也太少,导致许多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概念、基本原则还没有来得及理解,就要草草投票表决,有效的行为几乎只是单纯地表决,使得报告通过几乎没有任何障碍。“表面上效率很高,实际上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她认为。

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行权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施细则与明确程序,让代表履职遭遇障碍,权力成了一纸空文。比如调研、视察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有效载体,尽管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并没有规定约见的具体方法与程序。

“一些单位抵触情绪严重,认为代表持证视察是个人行为,是在找麻烦,地方人大***会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顾虑,担心***是否支持,一府两院能不能接受等,并不是很推崇这种方式,目前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都比较被动和常规。”王迟告诉记者。

一些地方人大进行了制度创新,如四川宜宾人大就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约见官员要随传随到,此举当时在全国引起热议,被评价为“一个个休眠权力需要人大代表主动激活”。

此外,地方官场存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也是导致权力虚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张顺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潜意识中行***机关的权威高于立法机关,“就是户,首先想到的都是找******府解决问题,鲜有找人大、找代表的。”

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中也能看出这点,尤其在基层,***府相关部门办理积极与否,往往取决于部门领导或更高领导的态度。某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向记者透露,曾有一个县人大代表就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议案提了好几年,得到的回复都是财***紧张。而新上任的县委书记在视察司法局时得知此事,当即表态:财***拨款100万元,很快就落实了。

一位建设局的干部则透露:“领导不重视时,对***府办转来的代表议案、建议,我们就‘公文式’回复,一天回复几十份,因为程序到位,代表‘被满意’了。而重视的情况则完全不同,认真开会讨论、列计划,认真办理,工作非常扎实。代表反映非常好,还给我们送过锦旗。”

机关年龄老化:监督弱化与运行障碍

近年来,各地一些机关和单位纷纷聘请人大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廉***监督员等,人大代表受聘风愈演愈烈,受聘的人大代表也以此为荣。然而,此举却引来争议:行使监督权是人大代表的一种职务行为,怎么能被“聘请”当点缀品呢?

“这一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处于尴尬境地。”一位长期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的廖教授谈到,长期以来,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硬”不起来,导致对官员的监督中普遍存在弱势心态,缺乏自信。***就曾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小组审议时对农民代表顾双燕说:“你是人民代表,你有权要求我。”***帮助代表们厘清了代表职责――有权监督***府。

然而,人大代表的监督也存在一些现实障碍。代表都是兼职,没有大把时间和精力去搞监督,最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手段与途径,一些老代表常感叹“建议容易监督难”。有专家分析,基层人大代表经常面临本地域多元利益之间的张力,进而产生无法表达本选区选民利益诉求的困境;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驱使和周围环境制约,履行职责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就只考虑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利益。

地方人大***会监督也存在一些体制障碍。在人们印象中,人大就是安置退居二线领导的机关,采访中有部分市民对人大及其***会认识严重曲解:“感觉人大就像过渡性安置机构,一些年近退休的老领导听听汇报举举手、点点头。”但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机关年龄的老化也影响到代表行权履职的底气。

“人大个别干部存在这样的心态:认为自己‘船到码头车到站,栽花不栽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地方官场人脉交织,自己的家属子女亲朋等实际利益也掌握在监督对象手中,所以不愿得罪人、怕被人认为‘添乱’,久而久之容易置于一种中庸附和、相安无事的静态。”王迟认为。

某地级市市人大研究室主任方晓(化名)则举例,一些监督流于形式,比如地方***府部门财***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要上报人大批准,但这种审查更多是程序上的,即使在编制预算时提前介入,也是象征性地把程序走到位,“意见提多了会被认为‘发杂音’、影响大局。”他说。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4

1972年,《审计程序说明》指出会计控制旨在保证:经济业务的执行符合一般授权或特殊授权的要求;经济业务的记录必须有利于编制财务报表,落实资产责任;只有在得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接触资产;按照适当的间隔期限,将资产的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进行对比等。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计划以及与管理部门授权办理经纪业务的决策过程有关的程序及其记录。与1949年的定义相比,这些目标过于消极,仅仅从财务审计的角度出发,范围过于狭窄,把过多的精力和目标放在了查错防弊上,人为地限制了内部控制目标的发展。1986年INTOSAI颁布的《世界最高审计机关组织内部控制准则》中规定,内部控制的目标有:一是保护资源,以避免因浪费、舞弊、管理不当、错误、欺诈及其他违法事件而遭致损失;二是配合组织任务,使各项作业均能有条不紊,且更经济有效地运行,并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三是遵循法律、规章及各项管理作业规定;四是提供值得信赖的财务和管理资料,并能适时恰当地揭露有关资料。1992年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目标总结为三大目标,即:经营的效率效果性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和合法合规性目标。这三类目标都是战略目标的具体化,各目标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

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目标经历了从少到多,从静到动,从简到繁,从低到高的变化,这些目标的变化不仅受其存在动因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法,然而,无论内部控制目标怎样变化,从内部控制存在的动因和实现内控目标的手段都体现出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的共同特点――责任主导,即内部控制主要停留在责任和任务层面,缺乏战略和整体的观念。

一、内部控制目标定位的特点:责任主导

(一)控制的动因: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受托责任为基础的,委托人往往以外部标准来评价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人为保证自身受托责任的恰当履行,取得委托人的继续信赖,进一步将受托责任分解到职能部门和组织成员,并依据相应标准来评价组织内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外部审计师评价人的视角来看,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评价信息是真实完整的,从而降低自身的审计风险,而信息的真实完整来自于内部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正确反映。从人(包括组织内部各级人)接受评价的视角来看,为了符合评价标准,必须保证所分解并委托的内部受托经济责任按特定的要求和规则来履行。因此,无论是外部审计师还是人,都要求组织内部的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充分履行和真实反映。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内部控制,其主要需求在于监督经济责任的履行,并有效减少履行偏差,也正是这种控制需求催生了上述以局部责任为特点的内部控制目标定位。

受托经济责任中“责任”的实质是按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即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按特定要求报告其经管情况(赵保卿,2005)。为完成受托经济责任,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内部控制就成为规定每一个人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程序和方法,并据此制定***策的集合体。控制程序主要体现为授权、分工,对资产的核对,对员工绩效的考核等方面。这些程序的特点是以任何个人或部门不能单独控制任何一项或一部分业务权利的方式所进行的组织的责任分工,每项业务或每项权力都须通过不同个人或部门进行交叉控制,即本来应该是一个以流程为基础的整体过程,却按照职能部门和作业岗位分割成一个个片段式的任务和责任,各人员、各岗位、各部门各谋其权,各负其责。

(二)控制的核心:管理控制和作业控制一般看来,根据委托受托经济责任的层次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以董事会为主体的治理控制、以管理层为主体的管理控制和以员工为主体的作业控制。从1988年“内部控制结构”概念开始,内部控制就已涉及董事会、人力资源***策、经营风格、公司治理等战略层次因素,但都是作为环境影响因素并没有融入到实质的控制活动中。虽然1992年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控制的主体涉及到董事会,“但是董事会与内部控制的联系仅仅局限于企业有一些事情需要董事会审批和授权,基本上把内部控制限定在CEO之下(张安明,2002)”。虽然COCO模式比COSO模式更具动态性和管理阶层导向,涉及到企业的使命、前景、策略等方面,但是该报告也指出,内部控制不包括如何确立企业目标,也不能防止企业作出错误的战略决策,这些属于管理活动的内容。同一时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FICSBO)基本采纳了1992年COSO模式,将治理层因素纳入控制环境中。

更进一步,2004年的COSO委员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简称ERM)中,直接将战略目标作为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但是仔细分析该报告的目标设定和控制活动两部分内容可以发现,融入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关注的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即事件如何潜在地影响战略的贯彻和目标的实现,以“确保管理层对风险作了适度的反应(COSO,2004)”,至于建立使命、规划战略等过程仍不属于内部控制涉及的范围。与1992年COSO报告相似,ERM框架中也突出强调董事会的参与,指出董事会是保证风险管理有效的必要的组织,负责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而“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最终负责的是首席执行官(COSO,2004)”。

因此,综合控制模式看似已提升到战略层控制的高度,但是从控制目标、控制主体、控制层次来看,还是主要集中于管理控制和作业执行层面,对企业战略层的影响力非常有限。而以管理控制和作业控制为主要层次的控制更多地体现了分解目标、落实任务、履行职责等过程,缺乏从企业整体出发的控制思想。

二、内部控制目标定位的评价

责任主导的内部控制目标定位虽然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维护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内部控制理论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目标定位存在严重缺陷。内部控制是企业各个决策层为了确保组织内各类契约关系的顺畅进行,维护和扩大各类契约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规则、程序及其作用过程。其根本目的是将企业的运行持续地置于“得到控制”状态,确保契约有一个好的战略目标、好的经营团队,并按照既定目标持续高效的发展。然而,依据责任主导的目标定位,组织内的任何主体都是

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按照契约理论的观点,组织的利益各方都是自利的,所以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不可避免地会首先考虑各自利益,各自的目标,而忽略企业整体利益,最后的结果常常是职权得到制衡,任务得以履行,而效率难以提高。因此,这样的内部控制只关注组织的局部,遗漏了至关重要的局部之间的相互作用。忽略了某一局部表现的最优化可能导致对整体的损害,即“局部优化”问题。

另一方面,在控制论领域,卡尔曼(Kalman)1960年提出控制系统可控性概念,系统可控性通常理解为,如果存在作用的传递者,即控制u,使系统在一定时间[t0,t1]内,从初始状态Y(t0)转移到任意期望状态Y(t1),则称该系统关于Y(t0)是可控的。一般对可控性的判断是,如果系统的每一个状态变化都能被控制输入U所影响,则系统是可控的,如果至少有一个状态不受输入U的影响,则系统是不完全可控的。“环境本身是外部因素,控制环境也不例外(冯均科,2002)”,责任控制的模式下,包括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战略层是控制环境的组成要素,虽然它与系统没有清晰的界限,但是不足以构成系统的实质内容,常游离于内部控制系统之外。从组织整体来看,控制输入U可以控制管理层和作业层的状态变化,但却难以控制战略层的状态变化,即内部控制系统的状态不是完全能得到控制,而是局部可控。如***1所示:

三、内部控制目标的合理定位

从内部控制本源来看,早在公元前3600年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时代,就存在着极简单的内部牵制实践。在公元600年左右,古埃及在记录官、出纳官和监督官之间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15世纪末,借贷复式记账法出现后,即产生了对管理钱、财、物的不同岗位进行分离,并利用勾稽关系进行交互核对的牵制方法③。直到19世纪末期,受斯密分工理论的影响,这种方法一直被认为是保证所有钱物和账目正确无误的理想方法。可以说,“内部控制最初是在组织中内生的,而不是外力(外部管制、规范的要求、审计)催生的(方红星,2002)”。只要有人类群体活动就有内部控制的思想和活动,只是在不同时期内部控制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从本质来看,内部控制是一种积极的、为组织整体目标服务的管理行为。然而,“局部优化”和“局部可控”的目标定位使得内部控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以会计控制为核心、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不必共享知识或为同一目标努力的消极防御系统,扭曲了内部控制本源的、为组织内部服务的控制需求,难以体现内部控制积极管理的本质。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5

一、关于行***审判发展的历史机遇和行***审判原则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确立我国行***诉讼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颁布十五年来,行***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相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在***中央、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在***和各级人民***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殷切关怀和热情勉励下,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行***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行***审判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进依法行***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行***审判承担了新的更为繁重的司法审查职能,行***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强;***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建设社会主义***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2004年3月***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此情形下,行***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面对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行***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行***审判的实际地位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位不相符合,行***审判不受重视的情况依然严重;行***审判体制不能适应行***审判的需要,无法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保护不够充分,行***诉讼受案范围尚待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人民法院在行***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方式等方面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规范和统一;行***审判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行***审判受到来自人民法院自身以及其它机关的非法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行***审判法官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然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行***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行***审判制度,规范行***审判活动,加强行***审判队伍建设,优化行***审判内外部环境,确保行***审判工作能够适应时展的需要,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完成司法审查的宪法使命。

行***审判工作的原则是指对行***审判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准则。行***审判原则对确立行***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地做出行***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结我国行***审判实践,行***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性审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统一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审判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对被诉具体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与此同时,作为诉讼制度,行***审判必须要注重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行***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行***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及时、公正、彻底地解决行***争议。要坚决克服单纯合法性审查,发现被诉具体行***行为存在某一点违法,简单一撤了之的错误作法。对被诉具体行***行为存在违法,撤销该具体行***行为不利于解决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被诉行***行为违法或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诉讼的目的,行***审判必须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行***审判强调对个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行***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和国家大局、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判过程中,遇到被诉具体行***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具体行***行为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行***机关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依法审判与司法便民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行***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公开、公正、高效地裁决行***案件。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案件简易审程序,在立案、审查、庭审、裁判、送达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方便老百姓的思想宗旨。要坚决克服机械执行行***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行***诉讼程序的错误作法,要从方便当事人、有利于解决行***争议的角度,全面、准确地适用相关程序法律规范。

-提高审判效率与诉讼经济相统一原则。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人民法院在行***审判工作中务必始终不移地贯彻落实。同时,人民法院在行***审判过程中尤其还要注重合理使用和节约诉讼成本,尽可能让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

程中以最低的诉讼投入高效解决行***争议。特别是判决发回重审和判决行***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审判权,尽量减少发回重审和要求行***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的判决。依法不得不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判决行***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力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被诉行***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指明方向、做好铺垫,减少行***诉讼中同一行***争议重复诉讼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促进行***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关于行***诉讼诉权保护问题

(一)受案范围。依法受理行***案件,裁判行***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各类行***案件,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解决官民矛盾,能够有效提高人民法院自身地位和作用。要克服行***案件受案中的畏难情绪,杜绝有案不受,老百姓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

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涉及三农问题的行***案件,对***府非法征用土地、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案件和劳动行***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受理;对国企改革过程中***府不按照法律、***策规定办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行***许可法规定,对行***机关在行***许可过程中的委托拍卖、招投标等中间行为不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件应当大胆受理,依法判决,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机关依法行使责任认定职权。

(二)原告资格的确定。凡是与被诉具体行***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作为原告其合法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只要人与被诉具体行***行为之间存在区别于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该人就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实践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不宜过于严格。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群众裁决纠纷的机关,只要不是违反了法律对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首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依法立案受理。受理后认为确实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三)适格被告。行***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谁做出被诉具体行***行为谁作被告”的基本原则。在诉行***机关作为的案件中以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行***机关为被告;在诉行***机关不作为案件中,以享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机关为被告。具有行***主体资格的组织越权做出的具体行***行为,不论该行***主体是行***机关,还是行***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都是做出该越权行为的行***主体;行***机关设立的不具备行***主体资格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机关是适格被告。

(三)诉讼时效的计算。行***机关做出具体行***行为告知当事人具体行***行为内容、诉权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行***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计算;行***机关做出具体行***行为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行为内容的,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2年,但是,从具体行***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行为不得超过5年;行***机关做出具体行***行为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期限的,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和期限之日起按照行***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但是,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期限的,视为未告知期限,期限计算同上。

行***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在向该行***机关主张权利,行***机关一直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期限应当以当事人最后一次向行***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通常为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起2年。原告诉被告不履行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当从双方约定的行***机关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行***合同未约定行***机关履行义务期限的,行***机关应当从履行义务之日起60天内履行完毕,期限从60天届满之日计算2年。

当事人由于向相关部门申诉或者请求处理,相关国家机关立案受理,进行协调所耽误的时间应当作为时效中断的情形。但是,如果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请求处理,有关部门未予立案,也未予答复的,不得视为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诉权保护是当前行***审判极为突出的一项工作。首先,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行***诉讼要有正确的认识,要把行***诉讼作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体现人民法院权威的重要审判职能来认识,决不能认为行***诉讼是给法院工作找麻烦,对行***案件能推则推,能不受理则不受理,限制行***诉讼制度的发展。其次,要加大行***诉讼的宣传力度,鼓励老百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因行***争议而引发恶性事件、情况的发生。通过公开开庭、案件发生地开庭、媒体报道等形式,广为宣传行***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克服老百姓不懂告、不敢告、不愿告的心理,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行使诉权,监督行***机关依法行***。第三,要协调人民法院内部立案庭与行***庭的关系,由于行***诉讼立案条件的复杂性,许多案件立案与否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在此情形下,凡立案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均应当与行***庭沟通,对是否受理意见不一致的,立案庭应当先行立案受理,移交行***庭审查判断。第四,要保证老百姓打的起官司,对涉及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等案件可以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案件,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坚决遏制对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案件按照财产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行***附带赔偿案件中,对行***赔偿部分不得收取诉讼费。

三、关于完善诉讼管辖制度问题

适当提高行***案件审级,或者适度采取行***案件异地交叉审理措施,排除对行***审判工作的非法干预,这是近年来行***审判的一种共同呼声。为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法院***行使行***审判权职权的行使,排除非法干预,全国许多人民法院按照行***诉讼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进行了一些行***审判管辖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经验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我省自实行县级以上人民***府和省级人民***府职能部门作被告的案件作为所在地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行***案件收案数明显上升,老百姓不敢告的心理得到了有效纠正,非法干预行***审判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此项制度务必坚持。同时,对于其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审理确实存在困难的,也应当及时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

依法提审,要防止个别基层人民法院违法自行消化案件情况的发生。

四、关于完善行***诉讼程序问题

(一)探索行***审判简易程序,提高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适用法律明确,社会影响不大的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行***案件简易审程序。

探索行***案件简易审程序必须遵守行***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的诉讼程序权利,除非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自愿放弃某些诉讼权利。

(二)继续实行和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行***审判庭前准备程序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事人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加强诉讼指导,促进行***争议解决。针对我国行***诉讼中原告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可以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进行秘密指导。

加强案件的协调,化解官民矛盾。行***案件往往产生于老百姓和行***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甚至是误解所致。因此,行***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主持裁决纠纷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和身份,作好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彻底有效地解决行***争议。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纠纷,通过协调化解官民矛盾是人民法院多年以来审理行***案件比较成熟的经验。

应当注意的是,协调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人民法院必须首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尤其是对被诉具体行***行为存在违法之处的,一定要明确指出,督促行***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更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来协调解决行***争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协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保证协调案件的合法、公正。

(四)完善庭审程序,增加庭审的透明度。行***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审级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一般而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例如,核对当事人身份程序由书记员完成,审判长只需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参加诉讼是否有异议,突出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的庭审程序应当更为正式,以体现法庭的威严。

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无论简繁程序,行***审判庭审过程都应当依法公开,尤其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相互质证;对于能够当听宣判的应当尽可能当听宣判,让老百姓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

(五)正确处理行***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问题。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行***后民事,如果行***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为前提的,应当先中止行***案件的审理,等待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出现行***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刑事后行***,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赖于行***案件裁判结果的,应当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首先审理行***案件。

五、关于行***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

(一)完整、准确理解被告举证时效的规定。行***诉讼证据规定对被告的举证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机关对于其做出的具体行***行为应当在接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那么,是不是只要行***机关逾期提供证据,就应当一律撤销被诉具体行***行为呢?显然不是。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外,行***诉讼证据规定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义务。因此,只有在被诉具体行***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才能够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行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则人民法院有义务主动收集或者调查证据,也可以允许第三人举证,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而不能简单撤销被诉具体行***行为。

(二)全面、系统地进行认证。行***审判认证是认定事实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全面、系统地分析认定证据。对于个别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并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简单以不符合行***诉讼证据规定为由,排除其证据效力。应当围绕争议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全面分析认定证据,切忌孤立地进行单个证据的分析认证。

(三)明确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证明标准是行***诉讼证据规则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行***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决的行为,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行***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行***处理以及轻微行***处罚等行为,应当适用明显优势标准;行***机关做出的重大行***处罚行为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四)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人民法院据以裁判案件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即由证据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定法律事实应当尽可能向客观事实靠拢,准确、全面地适用证据规则,客观、公正地采信证据,切忌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冲突的情况。

六、关于行***诉讼法律使用问题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法律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应当按照立法法、行***处罚法、行***许可法的规定,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合法的规章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该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选择适用适用法律规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行为是否合法的单一依据;行***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合同双方约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条款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行***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据。

(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维护司法统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普遍性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同意审判尺度。必要时,应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

高、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得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范性解释。确需统一认识的,可以以文件、纪要等非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强化高人民法院判例的示范作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目的除解决个案纠纷外,还有通过个案裁判,确定全省统一的司法准则的作用。因此,省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应当采取提审或者指令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方式,通过终审裁判,及时统一司法标准。为配合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和提审,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案件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应当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行***案件的示范,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案件违反高级人民法院判例确立的基本准则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改判,并可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件,应当作为我们审理同类行***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参照体系。

七、关于完善行***裁判方式问题

(一)严格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根据行***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行***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予以维持。对于涉及国家***策的案件,尽管国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被诉具体行***行为符合该项***策规定,亦应予以维持。对

于次要证据不足,存在程序瑕疵的具体行***行为通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适用维持判决。

(二)慎用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判决。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判决的理论基础在于审判权不能代替行***权。因此,既便被诉具体行***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只能撤销该具体行***行为,不能代替行***机关直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该判决形式维护了行***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界限,但是,也因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行***机关利用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的权力,规避司法判决,使得同一行***争议反复重做,反复诉讼,形成所谓“官了民不了”案件。因此,必须慎用该判决形式。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不得不判决行***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时,应当在判决中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限定行***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的权力,给行***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行为确定明确的方向;其次,在依法能够直接做出变更判决或者彻底解决争议的其他判决形式时,不采用撤销重做判决形式,例如,对于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提讼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行为错误,原具体行***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同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行为,对于行***机关拒不履行颁发许可证法定职责的案件,如果查明原告符合颁证条件的,可以直接判决行***机关限期颁发许可证。

(三)适当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诉讼法规定,变更判决仅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处罚案件。依照设立变更判决的基本原理,凡是被诉具体行***行为存在量上的误差,人民法院因改变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而变更被诉具体行***行为的处理结果的,通常可以不认为是审判权侵犯了行***权。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除对显失公正的行***处罚案件享有变更判决权外,对行***赔偿案件和传统上原本就属于司法权范畴的行***裁决案件,以及仅仅改变被诉具体行***行为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的案件,也可以做出变更判决。

(四)适度放宽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诉讼法规定,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也应当可以适用履行判决。此外,对于行***机关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行***合同义务以及事先承诺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适用履行判决,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事先承诺义务。

(五)引入诉前禁令和中间判决制度。行***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个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经被告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向原告发出禁止令,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

原告有数个诉讼请求时,如果数个诉讼请求之间有先后层次之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基础性诉讼请求先行做出判决,中止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待基础性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结果生效后,再回复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

(六)加强行***判决的执行力度。行***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规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对一审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八、关于非诉执行程序问题

(一)实行非诉执行案件听证制度。人民法院行***审判庭审查申请执行的具体行***行为合法性,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的意见,依法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应当以明显违法为标准,着重进行实体审查。只有具体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不予执行。对具体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但尚不足以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同时,应当明确指出该行***行为的不足之处,督促行***机关补正或者引以为戒。

九、关于改善司法环境问题

(一)坚持***的领导,人大监督。行***审判调整的是行***法律关系,不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且往往阻力较大,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人大汇报工作,接受同级***对行***审判工作思想***治、方针***策和组织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对行***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求得***、人大对行***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策,为行***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的中立性和***性,对当地***或者***府要求人民法院参加的行******、行风评议活动,以及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指标,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向有关部门做好说服工作,不得参加。

(二)营造良好的内部司法环境。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行***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人民法院现代法治意识高低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落实求真务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审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支持行***审判工作的开展,为行***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审判法官撑腰打气,旗帜鲜明地维护行***审判法官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形成全社会支持行***审判的合力。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有助于增强老百姓参加诉讼活动的信心,能够提升行***审判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协调,鼓励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进行***机关负责人对行***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登新闻媒体和宣传橱窗登形式,做好行***审判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

十、关于行***审判队伍建设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行***审判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告素质、稳定的行***审判法官队伍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健全行***审判机构,合理配备行***审判法官。行***审判法官必须要有高度的***治敏感性,善于运用***治智慧妥善处理各种尖锐复杂矛盾,精通法律并具有娴熟的法律适用技能,具有宽阔的知识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选配优秀法官从事行***审判工作,并保持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性,为行***审判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6

执***的中国***,要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掌握和控制;而国民要实现当家作主,需要一个更为完备的能够有序参与和表达、各种利益主体能够进入法定体制内进行博弈的制度平台。人大制度的改革,是强化和巩固中共的执***地位的必需,对应对金融海啸和解决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也至关重要。

新的举措

2006年至今,从全国到地方,有关中国各级人大的一系列新现象引起广泛关注。

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年磨一剑,获得通过。同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乡镇直选产生的代表任期从3年延长为5年,和县级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任期“接轨”。

2007年,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因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而导致的城乡居民在公民基本***治权利等方面的不平等现状,开始进入改善通道。

2008年的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换届选举,农民工代表成为关注的热点。

2008年4月20日,***消息称,今后全国人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全公开这一“立法新***”的序幕,就此拉开。

在地方上,被称作改革敢为天下先的广东,在2006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即将全面拉开序幕之际,修改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新细则的有关规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区选民见面,作自我推介并回答选民问题。

对此,学者蔡定剑认为,“尽管这只是选举程序的一个细小改变,但在选举民主化方面,却迈出了极具意义的一大步。”让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的主体,而不是被动安排的客体,是民主选举制度的最基本要求。这意味着,选举的组织者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选举进行,而不是、也无权安排谁当选、谁不当选。

2008年,在广东等一些省份,地方立法开始推行立法项目论证制度,所有纳入长期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必须事先经过由***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论证。提前一步的介入,进一步强化了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部门立法的弊端受到限制。而在人大与***府监督关系上,河北省推动数年的人大预算修正权改革也给各地人大留下样本经验。

谁在推动

密集出现的新现象释放出强烈的信号,那就是从执******到基层人大对于人大改革的渴望。

30年人大制度的变革,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执******的推动,另一方面是基层的民主实践。

正像中国的诸多改革发端于民间一样,人大制度的变革在基层更为活跃。比如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早在上世纪90年代,广东就开始把法规草案全文刊登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2005年全国人大首次就个税起征点举行立法听证会,而立法听证这种方式早就进入地方立法的程序。

基层民主实践的动力如此强劲,甚至屡有违宪之举。在2004年,云南某县进行乡镇长“直推直选”,在几个乡镇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乡镇长。2003年11月,某省人大***会工作机构向全国人大***会反映,当地有个县的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乡镇人大设立***会的暂行规定,行使相当于县人大***会的职权。据此,全县20多个乡镇先后选举产生了人大***会。但这些做法均因违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被叫停或被纠正。

然而,不断涌现的人大民主基层实践,极大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了公民理性***治参与的技巧和能力,也为全国性的变革积累了经验,探明了方向。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事实上成为了人大民主乃至中国整体***治民主能够持久、稳定发展的促进元素。中央对地方的民主实践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有关领导就曾对广东提出,希望其在地方立法方面先行先试,成为中国的“立法试验田”。

事实上,执******对于人大制度变革的直接推动也从未停止。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要完善全国人大***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十四大报告提出:“***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大***会组成人员的结构。”这些建议之后很快就成为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三年在全国人大层面涌现的新举措,正是在十七大召开前后。这表明新一代中共领导集体延续了以往的传统。这些变革已经触及至关重要的选举制度,是新一代领导集体面对转型期人大现实困境的必然而主动的选择。

现实困境

不可否认,30年人大制度改革的两大主题仍是“坚持”和“完善”,是体制内的自我调适。

以代表制度的变革为例。针对基层代表偏少的问题,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有关决定,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全国人大同时还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针对有代表自掏腰包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征集议案、建议线索等行动,全国人大***会办公厅提出不提倡代表自己掏钱办国家的事,与此同时,大幅增加了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总体来看,代表制度完善的侧重点是执行好现行法律,完善工作程序,提高保障水平,避免触动整个代表制度的框架。

自我调适的人大制度,在充分发挥作用方面,至今仍面临着诸多长期存在的制约因素。比如立法方面,部门立法仍是主导,部门利益依然是影响立法的最突出问题。比如决定重大事项,各级***府的预算草案越来越厚,为代表审议草案提供的支持越来越多,但真正能读懂草案、提出合理要求的代表仍然了了。

这些制约因素多数都在指向同一个方向――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表。代表履职的困境,是目前影响人大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关键。

2008年3月20日,广东选出的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通过媒体公布自己的***码,赢得一片赞誉。半年之后,她却因为“每天上千个求助电话和最多时一天收到2088封邮件”而苦恼,为了保证休息不得不关机了,结果又招致种种非议。

“我不是农民工的救世主,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妹。”胡小燕困惑于“不能承受之重”令人钦佩,另外一些代表则因怠于履职而令人愤慨。

2008年10月,针对少数市人大代表较少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广州市人大***会代表工作部门专门向这些代表印发了《给代表的一封信》,提醒其增强代表意识,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

人大代表的不作为现象,绝非仅仅存在于广州。他们,要么是疲于奔命的官员,要么是叱咤商场的企业家,似乎都有充分的借口远离代表职责。但当人大代表似乎只成为荣誉称号,人大代表的公信力危机就浮到水面上来了。

不仅是普通的人大代表,就连各级人大***会的委员中,也存在着怠于履行职责的现象。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会组成人员每人领到一册“***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登记表”,他们的履职情况需要全部“记录在册”,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这个制度,是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会主任***倡议建立的。

从哪入手

中国的***治改革应该走渐进改革的道路,目前已经成为共识。人大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在现行的宪法框架之下进行,同样是在尊重中国***治和社会现实基础上的选择。而从现实的困境出发,从代表人手应该是人大制度改革的首选途径。

最基本的,是要推进代表的职业化。在中国的各级人大,除了人大***会的正副主任之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会的普通委员,都有着自己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能算作是第二职业。人大是通过开会行使权力的,中国人大的会议都那么短,就是因为大多数人大代表都不可能长期离开他们的工作岗位。此外,人大代表拥有的资源也极其有限,还远远不够有效履行人大职能的要求,比如参与立法。人大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人大及其***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职业化是绕不过的一道槛。

改善代表的结构也是重要问题。当前代表结构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官员的比例过高。毫无疑问,官员作为社会精英,能力毋庸置疑,但他们本身就是***府官员,要监督批评***府,自己监督自己,事到临头他们究竟站在哪个方面的立场就很难说了。目前,人大***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但距“官员和人大代表分离”尚差一大步。

此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也急需完善,比如通过代表述职(强制)制度等,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上述的路径并非新鲜的实践或者思考。事实上,近年来人大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已经指向这些路径。在深圳,街道“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类似的“联络站”、“工作室”在全国不少地方也已出现,从这种类似“轮流坐班”的方式,已经可以看到“(代议)议员办公室”的影子,但和真正的代表职业化还无法在一个层面比较。此外,代表结构的改善也仅仅是微调;因为不作为而罢免代表或让其辞去代表职务,也似乎还没有个案可循。这些比较现实的路径还停留在探索的层面。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7

按照县委要求,现将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风廉***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组织协调***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一年来,镇***专题研究***风廉***建设4次,听取***风廉***建设工作汇报26次,做到准确研判***风廉***建设形势,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定期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风廉***建设情况。

三是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厘清部门权责。推动镇***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以及村书记层层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清晰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二)加强干部管理,筑牢担当作为

一是开展专题教育。以阜阳脱贫攻坚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为反面教材,结合我县官庄坝镇龙潭村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我镇的典型案例,及时开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全年开展 “以案释纪”12场次,轮回上***风廉***课14场次。

二是依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效上取得新变化。通过加强学习、调查研究、检视问题、落实整改四项重点措施的实施和开展,结合专题研讨、座谈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开展,全镇***员干部在担当作为、作风转变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向好变化。

三是夯实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开展脱贫攻坚专项整改活动,确保扶贫工作务求实效,坚持作风整顿与提升效能并重,实行工作清单化管理。

(三)突出重点,支持镇纪委全面履行职责

一是强化多方保障,全力支持镇纪委履职尽责。旗帜鲜明地支持镇纪委“三转”到位,保障镇纪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维护镇纪委查办案件相对***性和权威性。

二是全力支持镇纪委办案。2019年以来处置各类问题线索39件,其中立案12件(***内警告处分2人、***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开除***籍处分9人);初核了结14件,提醒谈话13人;正在调查13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力度还不够大。对***风廉***建设缺乏抓重点工作的劲头。特别是对***员干部***治理论学习教育抓得不够紧,部分***员干部对***的最新理论成果学习得不够深,廉***教育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手段和方式还不够灵活多样。 

二是***风廉***建设主题责任制落实仍不到位。一方面是在******班子成员中有人认为***风廉***建设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和其他成员关系不大,另一方面是对待***风廉***建设工作是上面热,下面冷,镇******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有些一般干部和村干部没有认识到重要性,依然我行我素。

三是惩防体系建设推进不够完善。个别村预防腐败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对村、组干部监管留有空白,村级纪检委员多数存在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的问题,对纪检业务不熟悉,工作积极性也不高,不愿意得罪人,害怕打击报复,有畏难情绪,有老好人思想。

四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不到位。部分镇村干部工作方式方法仍存在作风不实现象,用老眼光、老思维、老经验来处理问题,学习脱节,不能做到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上级点头哈腰,对下面指手画脚,要么摆老资格,要么有畏难情绪,不能深入查处问题的根源,没有完全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五是村组干部的自身素质和文化程度不高,官本位思想严重。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作用不大,只有板子打到身上才得以警醒。我们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开展“以案释纪”工作,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教育身边的人,但是个别人依然我行我素,认为自己做的很隐秘,不能够被查到,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甚至人品出现问题,勿知廉耻。有些干部存在谨小慎微不敢担当,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缺少担当精神;还存在与民争利的思想;村组干部个人综合素质差距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实际,继续深入学习贯彻***的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要管***、从严治***的***治责任;认真学习***章***规和加强***风廉***建设相关条例,切实做到深思笃学,入脑入心,把学习理论变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用理论武装头脑、推动实践,切实担负起***要管***、从严治***的***治责任,把***风廉***自觉性融入到工作生活方方面面。

二是进一步严格落实***风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下一步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坚定的工作信念,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投入到镇域全面稳定发展中去,全面履行***章赋予的职责。

三是聚焦问题短板抓整改。厘清问题清单,建立薄弱问题整改台账,压实工作责任,拾遗补缺,狠抓落实整改,确保短板问题整改与***府重点工作两促进,两不误。此外加大对镇村干部***风廉***建设宣传警示教育力度,继续开展“以案释纪”、“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效。

四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风廉***建设。持续加大支持纪委监督执纪力度,让镇纪委敢于行使权力,放心坚守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努力实现干部清正、***府清廉、***治清明的干事创业环境。

五是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级纪检员的培训学习;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参与村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风廉***建设上新台阶。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8

主题词:检察官权利,理解,保障,行使,

前言:检察官的权利,是基于检察官的身份而产生的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它与检察官的"权力"相区别,"检察官的权力"属***治上的强制力量,是检察官基于职责而获得的可行使的支配力量,是公权的具体化。而"检察官的权利",则是法律为保障检察官权力的行使而规定的检察官个人享有的可支配力及利益。检察官充分享受和行使好自身权利是检察机关行使好检察权的必要前提条件。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仅习惯于对整个检察权的关注,却极少提及到作为执行者的检察官的权利。当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检察官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如办公办案经费不能到位、工资福利不能按期如数发放、承担法律规定以外工作等等。《检察官法》第九条对检察官的权利做了八项明确规定:"(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该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应当说,检察官八项权利是我们整个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权,履行法律责任的基石,只有理解好、保障好、行使好检察官的权利,检察机关才能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中大有作为。

"三谈"之一 深入理解好检察官的权利

理解好检察官的权利是执行好《检察官法》的基础,是确保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得到很好履行的必要条件,是检察权得以正确全面行使的重要保证。wWW.133229.COM

一,检察官权利是必须的,是检察权行使的前提。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由检察官去实现,因而,为了保障顺利履行职责,就必须使检察官享有特定权利。检察官的权利除了这层保障意义,还有一种行为方式意义。检察官实现检察权,就必须通过一定的职权,借助一定的工作条件,在无非法干扰的情况下依法完成,没有相应职权,没有工作条件,任何职责都必然无法履行。

二,检察官权利与其职责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权利不是凭空而生的,它是与义务相联系、相依存的。《检察官法》在对权利做出规定的同时,还对检察官做出了法律监督、公诉、自侦案件侦查的职责要求,以及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清正廉明、保守秘密、接受监督等义务要求。而检察官权利也正是围绕这些职责和义务而设定的。比如"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是从权利方面保障了检察权的***行使,排除了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又比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检察官法律职务的稳定性做出了保障,排除了检察官办案的后顾之忧。

三,权利是容易被忽视和受到侵害的,有必要进行立法规范。

《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八项权利,包括检察官的劳动报酬、参加培训、履职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以及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被免职等等,从基本生活保障到基本工作保障做出了规定,这些权利在现实当中也是极易被忽视和被侵害的。比如"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很多地方经济欠发达,财***不景气,工资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保险和福利为"零"。多数基层院都是靠办案上缴返还维持生存,基本上没有检察办公办案经费的财***预算,没有财***的办公经费拨入,下乡办案没有油费,不少科室负责同志都是自己掏腰包垫付,这样的情况都极为平常,极大地影响了办公办案工作的开展,甚至出现两难状况:或者你没钱不办案不作为,或者你自己想办法弄钱办案去作为。不作为,则失职;要作为,则吃不着"皇粮"而必找"杂粮"。"杂粮"为何物,从何来?一是违规办案,二是"依法敲诈",三是"四处乞讨"。 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在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损伤法制权威,损伤***的威望,让人痛心疾首。 而这,就是"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项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严重后果。因而,对这八项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要求、去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权利是主动的,无条件可执行的,组织上应该予以保障支持。

权利就是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那么检察官的"权利"就是检察官掌握在手的可以随时要求相对人去做或自己去主动行使的能力。权利与义务相对,即然检察官享有了这八项权利,那么就必然有相对人去履行义务。比如"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义务人是检察官所在的检察机关。所需"职权"应由检察长或院领导班子依规定赋予;而工作条件来说,检察机关对检察官负有直接的供给义务,地方***门负有部门对部门的保障义务。又如"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权利相对人就是全体公民及行***机关、社会团体。再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官权利的相对人就是所在检察机关、地方组织部门、纪检***门及人大等机关部门。以上这些权利的相对人,或称义务的承受者,应当无条件地对检察官的相应权利给予保障和实现。

五,检察官权利是公权的衍生物。

检察官权利是基于检察官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它与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即相区别又相联系,是高于公民权利层次,高于公务员权利层次的一种权利。1,公民权利是"塔基"。检察官的自然身份是公民,因而,检察官首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广泛***治、经济的权利。2,公务员权利是"塔身"。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也是八项,针对于整个公务员群体而做,与检察官权利相比就更为宽泛些。3,检察官权利是"塔尖"。它更有针对性,更为具体。比如履职不受非法干涉、人身财产住所受法律保护等,突出了检察特性和职业要求。检察官的权利只有在与检察官这一法律监督的公权职责相关的时候才有意义,否则就只能享有公务员的权利或公民的权利。

"三谈"之二 全方位保障好检察官的权利

全方面保障检察官的权利,就要从生活、工作等角度出发,以有利于检察官个人价值最大化地实现,有利于整体检察的开展为标准,高站位思考,长远谋划。

一,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

检察官权利保障绝非一个院、一个市、一个系统就能解决的问题。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工资福利问题、办公办案经费问题,职级待遇问题、职权保障问题等等,我们必须取得从上到下各级***、***府、各级***门、各级组织部门的全力支持。一方面,我们要一级一级协调,一对一地做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各个院取得的支持如何,还要看当地财***状况。再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工作性质的原因,受到群众交口称赞的院或检察官有可能在与某个部门的协调上会存在死结,这也是不少院检察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大原因。因此,检察官权利保障应当突破现有体制去做考虑,那么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应该是一条很好的解决出路。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是目前,我们这种领导关系仅体现在了业务工作上,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否决下级检察机关做出的错误的决定,另外,当前正在积极探索尝试的是侦查一体化建设。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检察力量的合理配置,在检察一体化建设尝试中, 我们也应该把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纳入进来,在经费保障上,实现检察人员工资、办公办案经费省级以上财***集中统一拨付,沿线下发。检察财务实行帐目信息自动管理,做好系统内联网,这样即有利于经费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财务的上级监督。

在组织管理方面,目前我们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干部选拔任命是地方***为主管方,上级检察机关为协管方,以地方为主,上级院为辅,之后是正式的人大任命。这种模式下对干部的选拔会过于侧重人的***治工作能力而放松对业务能力的考量,这对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这个业务性极强的部门来说是有欠缺的。既然《宪法》规定了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地位,那么在行***职务、法律职务的推荐选拔上,象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样业务性较强的职位应该由上级院***组织为主,地方***为辅进行推荐、选拔和考察;而对于专职***组副书记、***治处主任、纪检组长等***治性领导职务则以地方***为主,上级院为辅。这样即理顺了检察领导关系,又实现了有效监督,做到了平衡与制约。这种体制下,检察工作的业务类人才就会有更多的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更大平台。

关于检察职级待遇问题。我们目前执行的还是1988年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5号),该文件只规定了笼统的比例,因而在执行中一方面要与组织部门就职数问题再行磋商争取,一方面还要重新象选拔领导干部一样走提拔推荐的程序,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此外,目前,我们已经在执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这一文件与新的工资制度相比已显滞后,比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为科长级、副科长级、股级……",而在新的公务员办法中已经没有了"股级"的设置。因此,建议对该文件做出修改,联合行文,以机构编制为基础,对领导和中层职务直接套为相应待遇。比如县级院科长可直接套为正科或副科待遇。

我们很可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已经把"落实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体制,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统一保障,分别列为中央和省级财***预算制度"等列入规划之中,期望早日有科学、详尽、易操作的新规出台。

二、深化检察内部机制改革。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淡化检察官履行职责内部行***色彩的一种有益尝试,主诉检察官以及主办检察官制度从上到下进行了广泛的试行,但是这种制度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在强化检察官法律职务色彩的同时,使部分检察官与主诉、主办检察官在履职权限上产生的差距,会限制另一部分检察官的履职范围,使人才资源不能很好地利用,从而影响部分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未被任命为主诉、主办人的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能动性。在市级以上检察院案件多、人员多的情况下,这种主诉、主办制能显出它的检察官指挥办案的优势来,而在基层院检察官人数本就不多,且已青黄不接的情况下,这种办案机制的存在就发挥不了太大作用。而真正保障检察官职责履行的途径,我个人认为还应该放在司法法警和书记员队伍建设上。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安全保卫、提审送达职能,发挥书记员办案记录和事务性保障的作用,使检察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上。而现实工作当中,不少院管理混乱,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书记员混岗,很多检察官各项事务一肩挑,甚至出现检察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非检察官的领导等等。因此,一方面,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该改进并加大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强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灵活性,比如不一定按比例选拔,可以根据各院实际情况选任主诉、主办检察官,以适应基层院人员少的现状。此外,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强化检察官***主体资格意识,避免出现非法律职务的领导分管或指挥检察官办案的不当问题,这也非常重要。

建立良好的检察官准入机制。我省2005年组织了一次面向社会的检察人员公开招考,而此前的公开招考进行于1996年12月份,9年一次人员合法补进,已经在基层出现了严重缺编、人员老化、年轻检察官数量不足的局面。而与此同时,则是地方组织部门依照原有组织原则、组织办法进行的人员调配,与***法机关"逢进必考"的要求有点出入,出现了地方公务员身份而又得不到上级检察机关认可的尴尬局面。好在这次公务员登统后正在组织专门考试,解决了这一陈旧问题。那么今后,还会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因此,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建立规范的进入制度,定期合理补进人员,特别是给社会上已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以专门招考机会,增加年轻检察官数量,已是当务之急。

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为检察官提供良好的教育培训环境。鼓励开展相关专业的自学,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为检察官教育培训做好各项保障。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专门型人才的培养,创造高层次人才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条件。在检察官的选拔任用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轮岗,建立体现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及工作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考核系统。实施"暖心工程",关心检察官的身心健康;打造"廉***工程",加强检察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抓好"文化工程",提升文化品位和思想内涵。

三,增强维权意识,形成维权机制。

检察官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检察官的生活质量优劣和工作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检察职权能否顺利行使,关系到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检察机关及领导应当把检察官的权利是否得到全面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一)把检察官维护权工作象教育培训、***务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一样列为一个项目,拉上工作日程,并具体到某个职能部门去负责,比如由***工部门负责。

(二)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投诉站,使检察官在自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到组织上的支持和帮助。

(三)实行检察官权利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寻求人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对侵害检察官权利的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解决,对因严格***而遭受打击、迫害的检察官要坚决予以保护。对侵害检察官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及居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给予重拳打击。

(四)严格执行奖励制度,加大检察官的奖励力度,特别对因公伤残的检察官在***治和经济上要给予特殊关爱。

(五)对于贫困检察官的生活问题,在依法寻求当地财***、民***部门解决的同时,可以考虑成立全国或全省的检察官互助组织,对生活极度贫困的检察官给予扶持赞助。

(六)落实检察官人身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对因公受伤或意外致伤、严重疾病给予经济上的保障。

"三谈"之三 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权利

权利与职责、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深入理解检察官权利的基础上,准确、充分地行使检察官的权利,就不能仅就"权利"而讲权利,应当综合检察官的责、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虑。检察官作为一个个体,准确充分地行使好检察官的权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这个中心,从这个中心出发,以权利为履职保障,以义务为最基本要求,以职责为主要内容,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行使检察官权利,我们首先应当遵循这么几个原则。

一,依法行使的原则。依法行使检察官权利,首要的一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原则,因此,检察官的权利也必须依法行使。

二,接受领导和监督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离不开***的领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官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的***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同时,检察官必须接受产生他的检察机关的领导,服从组织的各项工作安排,按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此外,检察官的职权来自于人民,权利也源于人民的赋予,检察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必须认真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与此同时,***内监督、***协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等各项监督,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合理行使自已权力与权利的重要手段,检察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必须主动地接受这些监督。

三,客观需要且非特权原则,即适度原则。检察官的权利源自检察官法律监督的需要,因此,该项权利的行使就必须依据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检察官权利与公务员权利、公民权利相比确实显示了其优越性,但这个优越性并不表示检察官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有超越于法律,超越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特权。检察官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以行使检察官权利为名侵害了社会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以行使权利为名行骄奢享乐、中饱私囊之实。比如超标准配备机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等等,这些行为就已经超过了检察官权利之外,是不正当的和应当受到谴责的。

四,权利与职责、义务相结合原则。前面已经讲过,检察官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职责和义务密切相联。因此,检察官权利的行使就要围绕职责与义务去进行。离开了职责,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根基;没有了义务,职责就成为空谈,而权利则成为一种私利的扩张并因此失去存在价值。可见,权利、职责、义务相辅相承,溶为一体,任何抛开其它而独取其一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

明确了以上这几个大的原则,可以便于我们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更好地行使它。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要考虑,我们应当如何充分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每位检察官都回避不了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治、业务素质。

在检察官的八项权利中,"参加培训"这一项是我们提到的频率最高却又最容易忽视的一项权利。正象劳动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样,学习知识、接受教育也具有这样的两面性。而现实当中大家只看到了学习单调辛苦的一面,却忽视了它对个人能力提高的一面,这其实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漠视,是对自己与他人平等竞争中自身砝码的一种可惜的丢弃。对于学习培训,我们检察系统先后出台过《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并在逐步建立健全检察官在职自学制度,推行检察官自主选学,加强和改进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各级院的教育培训部门也都有自己的培训计划,努力为大家搞好服务。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检察官就更应该加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加强***治学习和道德修养,并注重专业性的深化,努力使自己成为横向有广度,并在专业知识上纵向有深度的"t"型人才。

二,珍惜工作条件,积极履行职责。

有学者仁人对检察官权利的探讨与呼吁,有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官权利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八项权利"才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且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能够正常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组织人事及***门,各个院的检察长们都在竭尽所能。每一分经费都来之不易,每一份责任饱含期望,每一项职权都是人们的充分信任。办公条件再简陋,也不能嗟叹尤怨;办公条件再优越,也不能去浪费、去闲置。必须扑下身子埋头工作,用务实的态度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和职权。

三,准确行使职权,严格***,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在我们办案中经常出现取证难、群众不配合,甚至出现袭警事件,除一定的客观原因外,***不公影响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维护司法权威,我们必须准确行使职权。一是紧跟时代步伐,及时掌握上级的大***方针及新的司法要求,更新和补充司法知识。二是领会立法本意和***意义,不盲目***。三是严格按法律办事,"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心存正义,立场中正。五是注重程序与效率,做到严格、优质、高效。

四,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结合。

单纯***很容易收到法律效果,而在共建和谐社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大课题下,检察工作还必须要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思考要高站位,眼光要放长远,工作要精而又细。在刑事工作中,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在自侦案件的查处中要注意查处与保护并重:一是查处贪官与澄清好官并重,二是查处违法犯罪与保护经济发展并重。良好的法律效果与良好的社会效果反映了检察官素质,展示了检察官形象,能很好地反过来促进检察官权利的保障,促进检察官权利更好地行使。

五,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身份适格是享有检察官权利的前提,而人情案、金钱案、权权交易案等等行为恰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相违背,即使尚有检察官的职务,尚在检察官的岗位,也仅仅是貌似检察官而不具备检察官的尚法精神,在实质上脱离了检察官队伍,因而也就丧失了享有和行使检察官权利的资格。也就是说,保持清正廉洁,才能堂堂正正地享受和行使检察官的权利。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9

一、履职情况

一年来,我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和院***组的工作重点,紧扣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在上级法院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勤奋敬业,努力工作,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抓好案件执行和管理

今年以来,我针对积案较多、执行案件上升幅度过快的工作实际,加大对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和执行工作管控力度,集全局集体智慧出台了一系列有助于提升执结率的措施,成立了快速反应小组和集中查询机制,归建了开发区法庭执行小组,将年度目标任务细化、执行案件量化、人员管理优化纳入管理细则,坚持分工负责、分权制约、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强化实施、细致裁决的原则,共同促进了执行工作的提升。

(二)围绕执行工作,努力攻克执行难

5月份,我被任命为***组成员后,如何尽快适应岗位工作需要,进入工作状态,实践中我注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围绕本职工作,明确指导思想。针对今年执行工作特点,我与同志们认真分析和探讨,研究确定了以“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执行工作良性运行示范法院为目标,以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为抓手,以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提高执行效率为重点,以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为核心,为做好年度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2、把握工作大局,注意工作运作方法。围绕全院工作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全力维护集体声誉,自觉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参谋与决策的关系,在工作运作指导思想上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汇报,集体决议认真执行,分管工作尽职尽责。在工作运作方式上实行层次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求我本人和执行干警自觉坚持不处理职权范围以外的事情,不上交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不提交没有处理意见的报告,保证分管工作正常运转。

3、坚持执行工作首问责任制。作为执行局长,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执行工作首问责任制,敢于较真和承担责任,积极完善了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区委***法委制定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联联席会议规则,全面落实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对于重点、疑难执行积案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及时与区委、院***组及上级法院和机关保持沟通。

4、下大力抓联动机制的运作。在已经建立协助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今年,我着重抓了联动机制的动作,以实现当事人权利、解决执行难为目标,互为明确联络员,积极主动地联系联动单位,要求联动部门在企业注册、股权变更、企业注销、查扣被执行车辆、置房购地、经营贸易、高消费、接受荣誉和提拔使用等方面共同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以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等基层协助法院执行网络的作用,在各街道办事处设协助执行小组,行文委任办事处分管综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负责本辖区协助人民法院个案时的协助和协调工作,在村(社区)设协助执行员一名,协助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工作方面的法规***策宣传、稳控、执行环境***治和协助调查取证及时发现的隐患等工作,切实保证执行效果。

(三)着眼条线目标,狠抓工作落实

今年以来,我坚持以提升执行干警执行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为目标,坚决在市院执行条线争位创先。

1、建章立制。今年执行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性文件和措施,在认真调研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在我的指导下,出台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等十二项一整套执行工作规定和措施,内容涵盖了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行纪律等各个方面,要求大家经常学习,遵照执行,不仅使我们的执行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程,而且得到了中院执行局的充分肯定,同时,还根据执行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已有的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2、咬住目标。去年,我局在市条线排名为第三,我个人荣立了三等功,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的争位创先一直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在年度大目标的框架内,区分了阶段和月目标,将任务区分后每一个人头,在院“三比三看”规定的任务内,我要求能执尽执、能执应执、能执必执,举全局之力攻难案,我带头、局领导执重点案和案,坚持集中强制执行制度,开展了一系列诸如“凌晨堵窝、中午堵桌、晚上堵门”及“执行会战”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执行效果。

3、积极清理执行积案。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从年初开始,我局就将“清理执行积案”纳入正常结案范围,做到月结、月清,定期回头看,坚持打执行工作攻坚战,力求压低积案数,提高执结率,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工作目标。根据这个工作思路,在工作中,一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制度,对未结执行案件登记造册,分类排队,逐案分析未结原因,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克服工作盲目蛮干。二是打破正常的工作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使案件循环速度加快。三是在执行局设立了执行举报热线电话,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信息,掌握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对有执行线索的及时出警,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使一大批案件得以执结。

4、狠抓“三率”。2012年度,我坚持把“执结率”、“到位率”和压降“投诉率”作为工作主线,不断推动质效考核指标向上攀升。紧紧依靠全局执行干警从基础工作做起,抓好执行制度的落实,完善和加强了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大案件执行力度,通过每月协调通报案件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案件承办人依法实施执行行为,细化、穷尽执行措施,倡导文明执行、和谐执行、人性化执行,多做被执行思想工作,保证了公正、高效地执结案件。通过落实合议制,坚持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沟通和向本院审委会汇报,有些案件还及时向***、人大、***府汇报,争取支持,切实化解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通过采取两次为期一月的集中专项执行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了大批积案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债的疑难案件,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降低执行中止、终结率。通过专人负责上访案件的接待工作,定期梳理旧存和新收执行案件,及时发现上访隐患,对于有上访苗头的当事人,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强化稳控措施,及时果断处理。通过不懈努力,执行质效考核指标呈良好的上升态势。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一年中,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我紧紧围绕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加强自己***风廉***建设的修养和学习。结合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把执行工作同***风廉***建设、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廉***准则》和《江苏省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风廉***建设责任制细则(试行)》等规定,自觉廉***自洁。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员,坚决执行《中国******内监督条例》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及《中国******员领导干部廉洁从***若干准则(试行)》等一些***纪文件的规定,认真体 会为其精神,同时认真遵守中央***法委的“四条禁令”及人民法院干警的“八不准”等一些规范。平时,加强警示教育的学习,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对自己进行***风廉***建设警示教育,使我的***治思想面貌有了改观,坚定了自己的***治立场,坚定了人民法官廉***为民、秉公***的信念。在参加每季度四支部民主生活会上,能够坦诚地剖析自己的缺点,对同志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能够认真的对待和改进。对于自己分管的执行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一系列的工作中积极改进。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务实求真,踏踏实实的精神。

严抓自身廉***建设。严格遵守与院***组签订的***风廉***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12年度由于没有发生属于报告范围的事项,没有报告。同时,加强对执行人员廉洁***教育,本人按照中院执行局开展的廉洁司法示范庭创建活动要求,对执行人员的思想、行为等予以全方位监督,筑牢反腐倡廉的坚实防线。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为案情打招呼;没有从事任何兼职或有偿中介活动,没有开办或者投资任何公司,没有任何公司的股份;从不参加,也没有以变相等形式收敛钱财,更没有为提供条件或为提供保护等行为;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的情况;没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近年自己及家中也没有发生过婚丧喜庆事宜,更谈不上借机敛财;相信自己能力以及***的干部***策,从不为做官的事情作过多考虑,视“跑官要官”为不齿,没有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情况;从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谋取私利;没有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及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也没有接受过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宴请,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江苏省高院的六条禁令要求;没有违反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规定的情况。

三、学习情况和学法守法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情况,结合为期半年的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本人严格按照学习计划要求,同时把握好现实变化情况,系统学习,重点提高,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理论和中共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现实社会矛盾,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在学法守法方面,一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的业务知识,并带领同志们切实运用到实践中去。二是严格依法公正***,及时监督、提醒和纠正承办人的办案偏差,对投诉案件,亲自接待,亲自按排解决办法。三是严格落实各项办案制度,带动全局严格遵法守法和***,树立良好***形象。

今后的工作中,力争进一步增强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创新性、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和全面领导水平。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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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风廉***建设述职报告范文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10

甘肃省***员问责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章程》《中国***问责条例》等***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的领导,加强***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做到有杈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组织管***治******治责任,督促***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的问责工作是由***组织按照职责杈限,追究在***的建设和***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组织和***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组〉、***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组织和***的领导干部违***章和其他***内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 给***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以及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违背经济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盲目决定经济发展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推进***治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推动依法治省等重大***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导致民主***治建设、法治建设受到破坏,发生重大危害国家***治安全和***治稳定事件的;

(四)在推进文化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重大***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导致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得不到有力弘扬、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文化管理缺位、文化阵地失守、文化服务严重缺失、文艺创作和文化产品严重偏离主旋律的;

(五)在推进社会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大***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重大***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突破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不顾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导致区域生态功能明显退化、生态环境明显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七)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 ***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的形象,削弱***执***的***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的思想路线, 不重视加强***的理论武装,不经常开展***性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在加强***的组织建设中,***内***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员、***员***性定期分析等制度落实不力,不按期进行换届,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严,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问题和矛盾突出,对***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长期不发展***员或者发展***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不合格***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组织软弱渙散的;

(三)在加强***的作风建设中,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及相关规定,不严格执行《******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续,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和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查处不及时、不严肃,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审核把关不严,用人严重失察、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检查考核、报告请示、听取汇报、支持保障等职责,没有做到全面从严治***和改革发展稳定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管***治***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坚决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第十一条 维护***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的***治纪律和***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方针,破坏***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杈益、破坏***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推进***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徼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三)基层***风廉***建设不力,落实惠民***策措施不到位, 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扶贫领域虛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摘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三条 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 对***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组织、***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纪委(纪检组)或者***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组)、纪委(纪检组)或者***的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査,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纪检组)或者***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九条 实施问责应当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一)由***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 对***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作出。其中对***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纪委(纪检组)、***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査结果提出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组〉作出决定。

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章和有关***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纪委〈纪检组〕或者***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组织或者***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尚、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应当每月向上级纪委、每半年向同级***(***组)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委或者***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1日起施行。

问责免职规范使用与范围新京报:最近,一些曾经被问责的官员再度被起用,引发了争议,这方面有没有制度规范?

汪玉凯:《 ******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恰恰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太透明。

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应该说,一个官员承担的是领导责任,不是直接责任,年龄上也不大,就应该考虑如何起用和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官员被免职是因为官场斗争,一些领导通过问责打击异己,免职后就没有起用。相反,有的官员被免职后,因为和组织部门关系好,又能轻易复出了,这也不规范。

新京报:问责风暴中频频出现免职,有人担心免职成了挡箭牌,本该撤职甚至开除的,却只给予免职,等风头过后再重新任命。

汪玉凯:一般来说,免职是中性的。从干部管理的程序看,一个官员的职务发生变动了,比如要升到更高的地位了,这就必须把原来的职务免了。但当免职和责任事故联系时,与行***问责联系时,就不是中性了,而是比引咎辞职更严重的问责,这就是贬性了。

人大的质询也是问责手段

新京报:这次,山西溃坝导致了省长引咎辞职,结石奶粉导致了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大家有一个疑问,出现一个责任事故的时候,应该问责到哪个层级?

汪玉凯:问责行***级别的高度,和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的关注度有关。对直接责任人永远都应该严厉。同时,应该说,越到上直接问责就递减。整体来讲,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需要层层问责的,有时省长也要引咎辞职。这要看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关注度。现在,对问责的具体范围和具体高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公务员法已经把行***问责写进去了,但有待完善,对具体操作办法要有完整的规范。随着问责制的深入,将来应该出台一个详细的细则,明确实行范围等等。

新京报:就问责主体而言,现在的问责通常是自上而下的,问责主体好像只是相关***府。有没有其他的问责启动主体?

汪玉凯:上级监督下级,这是体制内的问责,监察系统就是行***体制内的,这次处理河南矿难事故,就是***门出面。纪委、人大和司法是体制外的。虽然行***问责仍是行***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但外力是公众的压力,因此问责的源头还是公众,还是社会。

新京报:这是公众间接问责,公众能不能直接问责?

汪玉凯:从法律上讲,老百姓可以监督***府,对***府有控告、揭发的权利。

新京报:人大也应该是重要的问责主体,但在目前的公共事件中,很少看到人大出来问责。

汪玉凯:人大代表对官员可以质询,可以要求官员就某件事情讲清楚,而且官员必须回答。质询本身就具有问责的性质,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这次问责风暴中,人大往往没有主动站出来,这是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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