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10篇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1

(一)“九办”工作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马上办;对象有难主动办;复杂项目上门办;暂有困难想法办;涉多部门联合办;条件允许网上办;群众需要预约办;重大项目跟踪办;特殊项目办。

(二)首问负责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的,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首先接受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一次告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文件、资料、证件,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或证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备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的形式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各单位、各部门对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不得擅自决定。

(五)限时办结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基层和群众要求办理的合法事项,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并事先告知办事对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本单位、本部门承诺时限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不作为责任。

(六)AB岗位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窗口服务岗位必须落实AB岗责任人,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顶岗,办理相关事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的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二、办文追踪制

(一)对上请示跟踪制度。凡是以区***府名义向市***府上报的文件请示,由所请示事项条线分管副区长负责跟踪,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直至得出结论为止。市***府办公室签发至市级部门后,由对应的区级部门负责跟踪对接,并建立周报制向区***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

(二)下级请示反馈制度。凡是各单位、各部门向区***府上报的文件请示,一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紧急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并予当天办理完毕。

(三)领导批示办理制度。领导批示涉及到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对此负有督办之责。上级批转要求报告结果的工作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说明情况。

三、会议出席制

(一)参加会议制度。参加市级会议的区***府领导由区***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区***府各领导应予以支持配合。区***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与会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

(二)代开会议制度。对于市级会议,所涉区***府领导因出差在外或因其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经衡量轻重后,确需代开会的,要及时与区***府办公室反馈通气,便于区***府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区***府其他领导代为参会。对于区***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会,必须提前向区***府办公室请假,经区***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参会人员。

(三)准时参会制度。区***府召开的会议一律到点开会,迟到的部门或人员不予等候。

四、工作报告制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涉及下列事项的,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区主要领导,即:上级部门、领导,区委、区***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大额经费开支情况;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突发性事件、事故;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本市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逐级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向上级***府或部门报告有关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并按管理权限归口逐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三)外出请假制度。区***府各领导如需在外地逗留1天以上的,须至少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区***府主要领导请假。各单位、各部门行***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必须提前汇报,履行相关手续,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单位、各部门行***分管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本市的,须履行相关手续,报区***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区管以上干部出国(境)活动应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监察督查制

(一)行***效能监察制度。围绕区***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切实将监察重点放在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民生实事等密切相关的行***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行***审批、行******以及其他行***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畅通效能投诉渠道,完善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强化问责追究,坚决查处损害公众利益、破坏***府形象的行为和个人,做好典型案例的通报。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2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粮食局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粮食质量应急处置方案。坚持群防群控,坚持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科学技术,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指挥部领导成员:

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粮食局***组成员。

2、成员单位:由市粮食局行管处、购销处、监督处、市粮食购销公司、***粮供应站、市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处、市粮油质检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负责向市***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局行业处。主任陈益平、成员由行业处人员组成。

四、警告与预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告知、警告和严重警告

1、告知:发现企业存在有不安全行为或诱发不安全的倾向,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2、警告:发现企业对粮食监管工作存在不安全行为倾向的,对系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及时给予警告,避免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重警告:出现有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或危害的行为,对有关企业给予严重警告,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

1、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2、某一企业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投诉集中且问题较严重的;

3、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问题较严重的;

对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预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预警,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监测

市局在粮食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县(市)区要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局举报电话

(二)加强预警

1、加强日常监督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粮油食品、粮食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经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粮食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局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局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告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时,启动预警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3、应急准备和预防对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各单位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及上报工作。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视事故发生的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应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相关应急预案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应急预案指挥部应立即向当地***府食品安全指挥部报告。并积极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响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现场工作人员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发生情况果断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对重症患者,积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封存造成事故发生的粮油或粮油食品,保护好现场。

3、市粮食局组织事发单位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指挥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根据相应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救援终结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有关单位要在市局或当地***府的指导下,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总结报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七、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预测及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利。凡因救援工作不利,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通信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保证手机联络通畅,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人员应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九、新闻

粮食质量事故发生后,市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系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局粮食质量管理部门反应、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反应、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责任的行为。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3

一、***务值班室实行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度。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主任承担管理职责,值班员对值班期间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局科技科对***务值班的安全播出传输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值班员履行职责时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二、值班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班时交班的值班员须完成工作记录,向接班的值班员说明应交待的情况,特别是对紧急、重大情况以及未处理完的工作必须向接班的值班员说明。

三、值班员接听工作电话。文明礼貌。一般性质的工作电话,如内容明确,原则上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转达给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如内容不明确,应及时请示局办公室主任后再行处理。报告紧急、重大情况的电话,必须立即将情况详尽转达给局长,并征求局长对进一步处理的指示。

四、值班员在节假日接待来访人员时。问明来意,登记来访者的身份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来访者要找人,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来访者要找的人员;如来访者有一般情况要报告,要做好记录,待正常上班后请示局办公室主任处理;如来访者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必须立即将情况详尽转达给局长,并征求局长对进一步处理的指示。紧急、重大情况处理期间,局长同意来访者离开之前,应挽留来访者,以便进一步了解或证实来访者反映的情况。

五、值班员在机关非工作时间有义务为局办公楼东、西传达室、收发室值班人员在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拨打紧急电话。

六、值班员要注意保密工作。值班员对在值班期间的电话内容、来访人员身份、反映的情况、工作记录、处理过程等要严格保守秘密。特别是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加强保密措施,如有违背,将按相应泄密制度处理。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4

一、谁不履行课堂监管义务谁负责原则

每位任课教师都承担着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都有学校规定的课程和课时,教师无论是讲授课本知识还是辅导自习,都是课堂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履行安全职责和义务方面应做到“五要”和“六不”。“五要”:1.要清点和登记缺课学生,并将学生缺课情况及时报告班主任;2.要在课堂随时留心观察学生的各种异常表现,如,情绪激动的、攀爬窗台的、玩弄刀具火种等危险用具用品的、突发急病的等,一旦发现问题,尽力予以制止或救助,并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体育课、实验课、信息技术课、社会实践课、劳动课的教师,要在课前深入教室或活动场地排查安全隐患,查看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电线路等是否完好无损,有无不安全因素,并对学生提出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以及应遵守的纪律;4.要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教学,指导学生规范操作或活动,对学生操作或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指导到位;5.要加强教学用具和实验药品管理。“六不”:1.不迟到早退;2.不无故旷课;3.不中途离开教学场地;4.不随意拖堂;5.不允许学生随便离开上课场地;6.未经学校批准不到校外教学。

二、谁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谁负责原则

每个学生都是公民中的一员,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对未成年人而言,更应得到重点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现实中学校教师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出现,从而引发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接连不断,教师在伤害学生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也许有的教师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学生,但是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不能被认可的,尤其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当今社会,家长是不能容忍的。

三、谁组织学生活动谁负责原则

学校少先队、班级、团委、***教处、教导处等机构,因工作需要,经常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但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书面申请报告要写明组织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活动目的、时间、期限、地点、规模,形式和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需乘车的还须向随行车辆司机索要有关安全资质证件,落实有关部门配合人员。组织者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详细制定活动方案,合理分析和预见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做到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安全职责到位、后勤服务到位、安全措施到位。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进行必要的纪律和安全教育,使其树立安全意识,全面了解安全知识,必要时可组织一次应急逃生演练,同时对活动场地及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组织者要将活动起始和结束时间、地点等情况提前告知家长,以便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和按时接送学生上下学。活动必须严格按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主题、扩大规模和变更时间、场地。活动中,有关人员要在现场全程指导和监管,规范学生活动程序,严防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意外,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不能以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名义安排学生到校外从事商业性活动,否则一旦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谁值班巡查谁负责原则

学校要建立教职工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巡查制度,安排值班巡查人员和带班巡查领导,明确值班巡查人员工作职责,配备值班室,公布值班电话。值班巡查人员要彻底排查校园不安因素,对学生上下楼梯、出入楼门校门等关键时段以及门卫、学生食堂、伙房、***书阅览室、宿舍、校内施工现场、活动场地、校园周边等关键部位进行重点巡查和监管。查看教职工是否按时到岗,有无提前离岗和中途逃岗的;学生有无拥挤起哄、打架斗殴的;学生夜间是否按时就寝,有无夜不归宿的;楼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无阻;应急灯能否照明;不用的电器是否关闭;锅炉房、伙房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决不放过每个环节,决不留有任何盲区和空档。值班人员在巡查期间应随身携带值班巡查通信工具,每天保证24小时开机,以便随时接听和通报安全信息。值班巡查人员要遵守学校规定,昼夜值守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值班时间,未经校长允许,不得让他人代班。值班巡查期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值班巡查人员要快速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火速抵达现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和上级教育行***部门,校长应每天保证24小时不关闭手机。在救援人员未到之前,由带班领导担任临时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尽全力遏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值班巡查结束时,要履行交接班手续,全面、准确、详细地记录值班巡查期间接报和处理的有关事项,并向接班巡查人员交代需续办的事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值班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有脱岗、漏岗、值班电话不通等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带班领导和其他值班巡查人员的责任。

五、谁承担岗位工作谁负责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仅靠几名学校领导是难以做好的,需要全校教职员工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才能完成好,这就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教职工岗位安全工作职责。校长要与学校副职、中层领导、班主任、科任教师、炊管人员、电工、校车司机、门卫、清洁员、校医等教职员工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形成安全工作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的良好局面。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必须由签订双方亲自签名方可生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说明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到人了,在以后工作中,签订者就会自觉地树立起责任担当意识,就会为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如果学校没有使教职工明确岗位安全职责,教职工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是什么,一旦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那就是学校领导的责任。如果学校使教职工明确了岗位安全职责,而教职工落实不到位,一旦造成学生伤亡事故,那么教职工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教职工因事请假不在岗位的,学校要安排临时代岗教职工,请假教职工的岗位安全职责由临时代岗教职工承担。

六、谁首遇安全问题谁负责原则

有的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在排查时没有出现,排查工作结束后出现了,排查人员不可能时时刻刻蹲在那里看着,这就涉及了一个首遇安全问题,也就是首次遇到安全问题。学校教职员工无论谁,都是首遇安全问题的责任人,都有可能首遇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谁最先遇到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谁就是第一责任人,首遇者对遇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者学校有关处室加以解决。首遇者对遇到的突发事件要积极应对,勇于担当,尽力制止事态发展,及时告诉学校主要领导和学生家长。如需要,还可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或者急救中心求助,并积极帮助救援。对突发病患者,除了承担以上责任外,还要立即护送其到附近医院救治。首遇者要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首遇突发事件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临阵脱逃、回绝服务、推诿扯皮、敷衍搪塞、推卸责任,否则要追究其责任。如果是一人遇到突发事件时,那么他就是首遇安全问题的责任人;当两人以上共同遇到时,职位高的为首遇安全问题的责任人,当其职务级别无差别时,他们都是首遇安全问题的责任人。在场的非首遇责任人当然也不能袖手旁观,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积极协助完成救援衔接工作,以便使所要办理的事情不脱节,有助于又快又好地处理和解决问题。首遇安全问题问责制的实施能有效地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学校要对认真负责的首遇安全问题责任人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和奖励。

七、谁排查整改隐患谁负责原则

学校安全排查要实行定时、定点、定员、定岗制,排查组组长是安全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排查人员一旦接受安全排查任务,必须明确排查内容、重点、方法和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地毯式排查,不疏漏一个细节,不放过一处死角。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逐一记录在《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记录簿》上,能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学校领导批办,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人员都要在《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记录簿》上签字。安全隐患整改后,学校要组织技术骨干进行验收和复查,验收和复查结果要记入《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记录簿》,验收和复查人员签字后,《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记录簿》可存档保管。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复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因检查整改不深入,不细致,走马观花,敷衍塞责,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以及对已报告但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从而造成学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谁安排学生去留谁负责原则

任何教职工无权安排学生从事超越学生能力范围的事情,教职工安排学生在校内从事能力范围内的事情,如,搬运东西上下楼梯、擦洗玻璃窗、值日等,必须在事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学生放学后,教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学生留校活动,因特殊情况,如,学生值日、教师个别辅导和谈话以及组织其他活动确需推迟离校时间,教职工必须提前书面报告***教处或教导处审批,***教处或教导处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并给保卫室或门卫室、传达室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做好门卫工作。同时电话告知学生家长学生留校原因和时限,让学生家长按时到学校接回或由教师亲自送回推迟离校时间的学生。凡推迟学生放学回家时间的教职工,必须在场陪伴学生,负责学生留校期间的安全。否则,一旦学生走失或发生其他意外,安排学生留校的教职工要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不提倡教师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谈话、辅导。

九、谁承办具体事情谁负责原则

学校把一件具体事情交给某个处室或某位教职工去办理,办理者一旦接受,就要认真负责,树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找准可能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前予以足够关注,按照办理程序和要求,细心研究,周密策划,精心设计,确保措施得力,落到实处,绝不疏漏办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从源头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办理者在办理过程中如***大意、敷衍塞责,一旦造成学生伤亡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谁审批集体活动谁负责原则

学校对于一些有益的活动该开展的就要开展,不能因噎废食,但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者要认真审查,看有无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是否提前到活动地点进行过实地勘察,活动场地是否就近、安全、方便,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完善,是否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是否把安全措施和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活动所需物品是否准备齐全,所用交通工具安检是否合格、会不会超载,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质,学校是否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活动期间的天气预报情况如何,是否有公安、交通、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的人员配合,活动内容是否有商业成分,活动前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是否组织学生进行应急逃生演练,是否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经严格审查确实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批准外出活动,审批者要将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存档备案。审查者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不认真把关,应付、马虎,一旦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5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本区各类突发药品(含医疗器械和药包材,下同)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药品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管理办法》、《精神类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认定与分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1)造成人员伤害(亡)的突发性药品不良事件;

(2)涉及全国范围或跨地区的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案件或质量事件;

(3)媒体(包括网络)报道或跟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药品案件或事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市处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发生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1.5工作原则

1.5.1突发药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处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坚持常备不懈、依法处置的原则。

1.5.2区***府负责市***府规定由区(县)***府处理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药品安全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各有关单位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搞好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府统一领导;区***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食药监分局是本区处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区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常态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本区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2)组织开展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培训;

(3)负责对本区突发药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现场抽样并及时送检。

(4)对疑似不安全药品进行抽样并及时送检。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2.3.2.1一旦发生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区***府根据区食药监分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府领导确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应急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需要确定。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在报请区***府批准后,应急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2)负责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统一事件的相关信息。

2.3.2.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组,各专业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行动。

(略)

2.3.3成员单位职责

(略)

2.4专家机构

区食药监分局可根据需要建立区突发药品安全事件专家库,在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区专家库或协调市专家库,从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突发药品安全事件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是:对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出***策咨询和建议;对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报告与通报

3.1.1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组织调查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区食药监分局按上述时限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1.2应急处置工作的动态情况应每天2次报告区委宣传部或新闻组(如设置)。

3.1.3信息报告应明确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各阶段报告和报告时限要求等。

3.1.4涉及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1.5责任报告单位

(1)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区食药监分局及相关部门。

3.1.6责任报告人

(1)区食药监分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

(3)患者及其家属、任何知情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药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预警级别及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药品安全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区食药监分局根据事态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检测信息,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预警信息包括:药品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3.2.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区***府及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本市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和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1)Ⅰ级、Ⅱ级响应

(略)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略)

4.2.2当药品安全事件发展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建议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件危害已经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也应逐级报请上级部门,建议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3应急结束

突发药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补偿

造成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或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区食药监分局会同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5.3总结报告

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告区***府,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经费保障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6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贯彻***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中毒11人至9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中毒100人以上(含10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我乡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我乡行***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2)重大、特大爆炸事故:

(3)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重大、特大中毒事故;

(5)重大、特大煤矿事故;

(6)重大、特大非煤矿山事故;

(7)重大、特大建筑事故;

(8)重大、特大电力事故;

(9)重大、特大学校伤害事故:

(10)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三、应急救援责任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分级分单位负责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乡***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____(乡***副书记、____x乡人民***府乡长)

副指挥长:____(乡人大副***)

成员:******办、林业站、社会事务办、社保办、工会、派出所、国土所、农机站、交管站、财***所、基教办、武装部、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乡卫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各中小学校长组成。

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办,办公室

主任由******办主任陈开龙同志担任。

五、现场抢险救援分工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乡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林业站、武装部人员参加,结合***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场内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乡派出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乡卫生院牵头,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财***所牵头,乡人民***府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社会事务办牵头,社保、工会、保险、乡人民***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文化中心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社会事务办、乡人民***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乡派出所或相关监管部门,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六、主要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和解除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4)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在本行***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八、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①负责各类重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②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③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⑤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⑥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九、应急救援体系和演练。

(1)应急救援预案分级

制定企业各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村级应急救援预案、市级***府应急救援预案、乡***府有关部门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构建企业、乡、村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2)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场内预案)

针对企业内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有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类事故而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按企业场内预案实施救护。需要场外救援的,请求***府启动***府应急救援预案。

(3)乡应急救援预案(场外预案)

针对乡行***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

(4)村级应急救援预案(场外预案)

本村行***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迅速启动村级应急救援预案;村属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村级救援的,可请求村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5)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村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瞒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未及时到位、延误抢险救援时机的;

(3)对事故中受伤人员拖延或拒绝医疗救治的;

(4)阻挠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调用的;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7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个环节,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市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规和文件制定。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的重大事件。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组织及其职责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天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应急预案;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处理,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理的宣传和教育以及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等造成学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行***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财***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农委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动植物检***与技术鉴定等工作。

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行***管理局依法开展流通、经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环保局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

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协管办负责本行***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临时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监督、行***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查封扣押造成事故物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局牵头组成。其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局牵头组成。其职责: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委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5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农业、教育、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商务、乡镇食品药品协管办、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府食品药品协管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府相关部门;

⑵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⑶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⑷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⑸消费者。

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⑴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⑵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⑶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⑷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四)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市***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直接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四、善后处理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废弃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平台,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二)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三)物质保障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府各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

(五)资金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由市财***局保障。

(六)演习演练

市直有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8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70 号公布,2011年经过修订。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作出行***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的监督***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留置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 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主管部门,作为信用评级的依据。

第八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八十六条 有关地方人民***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特大事故,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事故处理的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条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发生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省级人民***府、设区的市级人民***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约谈、训诫、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强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工作。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九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九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9

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范本【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治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条例,20xx年你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内容为:

一、工作职责

(一)综合治理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要按要求参加市交通局召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2.负责下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治理责任状,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4.把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要害性技术列入科技开发计划,年度科技开发项目要安排有安全科技开发项目。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

5.建立完善高危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6.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对事故隐患不整改、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发生险肇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约见警示和给予黄牌警诫。

7.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8.按时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半年和全年履职报告、自检自评考核情况以及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材料。

(二)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治理

1.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治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市确定的市、县(市、区)、乡、村级20xx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监控责任,实施有效监控,监控率达100%。

2.年内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监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治理。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各项整治做到工作内容和目标明确,下达各项整治有具体实施方案,经费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有总结。经过专项整治,生产经营场所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强基础工作和强化源头治理

1.负责好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

2.组织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五)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

负责督促企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治理机构或配备专安全治理人员的企业要达到100%。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工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要与安监部门周密部署开展联合***,重点解决好本系统内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辖区内安全生产***落实到位,***中要做到公正***、严格***行***,***环境良好。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组织企业单位进一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策。

2.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以及市交通局的统一部署,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有序进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能按时完成,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所增强。

3.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治理的负责人100%经过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

4.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5.企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督促企业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八)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治理工作

1.加强企业单位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企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企业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按国家和自治区、市事故治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并迅速组织、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时限结案率达到100%。

二、控制目标

有效预防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年度总控制指标以内,力争20xx年的安全生产比上年稳定好转。

三、履职考核

(一)你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

(二)市组织督查和考核以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控制目标为依据。《考核细则》另行下发。

(三)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评定办法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考评分90分及90分以上为优良,9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四)考核以季度自查、阶段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市每季度组织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督查,次年1月中旬对你单位进行全面考评。

(五)你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考评办法,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兑现。

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范本【2】

为加强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安全管理部制定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到具体员工。

2、各责任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该安全员责任心强,具备相当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3、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检查通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保存两年。

4、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要求有会议纪要,写明上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本次安排的工作。

5、各责任单位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报告,轻微事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较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抢险,对缓报而贻误救援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者,通报处罚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6、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包括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会议纪要、员工违章、违规处罚等资料,归档后妥善保存。

7、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在公司内住宿的员工安全负责,职工在外租赁住房时,公司须书面告知其安全责任自负。

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每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无使用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材。

2、消防设备存放得当,位臵显眼,无堆放杂物,道路通畅。

3、每年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确保职工能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4、禁烟区域无游烟现象,公司宿舍内无违规使用明火、电炉和电热棒。

5、责任单位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发生火灾事故。

三、治安管理目标

1、本年度内发生的员工治安纠纷案件,每300人少于1件。

2、本年度内未出现录用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现象。

3、本年度内无发生财物(含现金)被盗案件。

四、货物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年度内报案的商务事故损失与本单位总营业额的比值少于34%,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2、对已发生的商务事故案件及时总结,防止同类案件发生,损失超过3000元的案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及时通报处理。

3、各责任单位加强预防货损货差发生的培训教育,积极宣导货损货差判定规则,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题培训或讲座,减少商务事故的发生。

五、行车安全管理责任

1、责任单位对集团公司调拨给责任单位使用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对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集司机举办1次安全教育,书面记录培训内容和签到记录。

3、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聘用司机的管理,无发生酒后驾车、无关人员搭乘顺风车等严重违规违章现象。

4、责任单位干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每公里 0.01元以内,配送车辆控制在每公里0.008元以内,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表2。

六、劳动安全管理责任

1、特殊工种持有效证件作业,如叉车和电工作业等。

2、搬运工上车装卸货物时,必须穿胶鞋,佩戴安全帽。

3、未发生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冒险指挥事件。

4、责任单位人员劳动安全事故损失与本单位营业额比值小于0.0075%,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处罚,具体考核办法见表1和表2。

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1、实行年度安全绩效考核,集团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实行20XX年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详见表1。

2、推行月度安全绩效考核,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集团安全管理部及时统计,按照表2考核。

3、各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推行《安全管理违规处罚标准》详见附件,对违规现象及时处罚,对检举违章行为兑现奖励。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签字生效,有效期 2017年1月 1日至 2017年12月 31日。

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篇1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队有关部门组成,***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府财***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及其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卫生行***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卫生行***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卫生行***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人民***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以及***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卫生行***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卫生行***主管部门报***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决定,并向***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卫生行***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卫生行***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卫生行***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的措施。对需要***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门、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卫生行***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府主要领导人和***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府主要领导人和***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人民***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办主任履职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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