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理论的来源及内容的分析与论述,简要阐述了正义论的思想。罗尔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计,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和价值。因此,虽然正义论的理论产生与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但该理论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许多的启迪和指导意义。正义论的思想,对我国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积极影响。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自由;平等;公平
前言: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是他20多年的潜心研究的成果,它以社会***治道德问题为研究主体,同时兼顾***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正义论》自1971年问世以来,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正义论》之前的英美伦理学是以实证和分析占主导地位,伦理学家只注重从形式方面去探讨道德,而不关心现实的道德问题。罗尔斯则是由实证分析转向思辨概括,在更高层次上对康德的哲学进行了回归。
一.理论来源和基础
(一)理论来源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吸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却不是全盘继承前人的理论。《正义论》的理论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古希腊的道德系统由“希腊四主德”即:“公正(正义)、理性(智慧)、勇敢(意志)和节制”构成,柏拉***将其系统化。柏拉***视“正义”为美德,并非常重视这种美德,他认为“正义”包含了全部最基本的美德,是其它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没有正义,其它美德也就失去了最高的目的。在柏拉***看来,个人善的追求和实现最终必须诉诸于城邦(国家)的共同善,社会的公正秩序是是首要的善。柏拉***认为:正义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就是等级分工的完善①。因此可以看出,柏拉***的正义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要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等级隶属关系体系。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治学》中说过:“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②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善,而法律体现了人民的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是以强调法治为基础的,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正义。
(二)理论基础
柏拉***和亚里士多德所谈到的正义都是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而罗尔斯所强调的正义,则是以人的自由权利为中心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在《正义论》的序言部分罗尔斯说:“我一直试***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③。在社会契约论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生活在一种“自然状况”之中。在洛克看来,人的自然状态是人人平等的和平状态,在这种无***府的自然状态里,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没有阶级剥削和***府的压迫。只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才导致了战争,而单个人或家庭的能力有限,因为为了保障安全,人们订立契约,转让部分权力,建立国家。洛克把国家看作是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权利来自于人民,国家只是契约中的一方。
二.主要内容
(一)“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罗尔斯为其正义理论提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两个重要假设。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④“无知之幕”是指人们在参与决定制度安排时被一重厚厚的幕布所遮掩,他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阶级地位或社会地位;关于善的观念、心理特征等;个人的社会***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但是订立契约者也并不是一无所知的,他们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需要具备的一般知识,例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
(二)正义原则
在《正义论》的开头,罗尔斯就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他的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对于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分划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⑤罗尔斯始终把他的正义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通过契约论的思想,认为在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下,人们就会选择这样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之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自由平等原则);
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1)人们有理由期望它们对每一个人都有利,(2)它们所附属的岗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差异原则)。⑥
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公民***治权利部分,也就是说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且这种自由应具有广泛性。罗尔斯解释说:“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⑦第二个原则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是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在社会公职对每个人开放,且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的情况下,他才是符合正义的。
虽然正义两原则都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原则,但罗尔斯相对于两个正义原则又提出了两个优先原则,即第一原则(自由平等原则)要优先于第二原则,自由平等的原则是第一位的,是绝对的。正义的社会必须无条件的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同样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满足了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后,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
罗尔斯坚持平等自由的原则,认为只有坚持平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坚持自由。如果不再自由地前面加上“平等的”这一严格的限制条件,那么就有可能或者是各人自行其事的无***府状态,或者是名义上多数人享有自由的专制状态。⑧
三.现实意义
***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治体质改革时期,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个人和社会的矛盾也随之在更广泛的层面、以更复杂的形式表现了出来。经济生活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地区间的差距逐年增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在***治生活中,***府的公共服务不到位,部门职能不完善。在社会生活中不公正的现象也很突出。罗尔斯的《正义论》研究了社会的基本正义机构,涉及到诸多领域,对解决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和谐社会过程中遇到的公平、正义问题都有重要作用。
《正义论》强调,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首要原则。任何限制、损害个人自由公平的享有各项权利的***府都是违反正义规则的。罗尔斯所指的公平,不是指公民个人的地位、财富的结果状态,而是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府应保证每个人机会均等,让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府所提供的各种优惠和机遇等。***府的调节只能是对人们最终形成的社会经济差距的调节,不能伤及机会均等的原则。
这一调节也不应超过有利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限度。罗尔斯的这一正义观,非常契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府应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常遭平等的交易条件,使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缩小社会经济差距,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利益方面,也有着重要意义。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差异、岗位条件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原因,造成我国公民收入分配差距正在扩大。公民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于小部分首重,势必会造成部分地区、部分社会成员贫困化、边缘化。这既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为了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保障贫困的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府的干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了,而这正式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意义所在。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不动摇,承认和允许人们收入分配上的差别性存在。我们要加强分配制度的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着力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经济发展布局上,要注重平衡发展,防止地区间差距过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这回福利等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离开差别原则,最终将会导致自由原则贯彻失败,这两条原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后记: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正义理论也在人类的追求中不断发展,不断走向成熟。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重要的影响作用和指导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是为了让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最少收入者的利益,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显现,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样,就可以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境界。罗尔斯的正以理论,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提供了诸多启示,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治与行***学院)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 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罗国杰 宋希人,《西方伦理思想史 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1月第1版
[3] 罗国杰 宋希人,《西方伦理思想史 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1月第1版
[4] 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 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5] 万俊人,《罗尔斯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6年版
[6] 程世礼,《评罗尔斯的正义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0月第5期
[7] 林道海,《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总第129期
注解:
① 罗国杰 宋希人,《西方伦理思想史 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1月第1版,163页
② 罗国杰 宋希人,《西方伦理思想史 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1月第1版,209页
③ (美)约翰・罗尔斯 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④ (美)约翰・罗尔斯 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⑤ (美)约翰・罗尔斯 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⑥ 万俊人,《罗尔斯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11页
⑦ (美)约翰・罗尔斯 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⑧ 林道海,《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总第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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