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1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本地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治性、***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条例》和培训工作方案,组织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三、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担负起协调发展、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快制定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与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市州、各部门于20xx年2月底前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xx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xx年年底前要制定本
级行***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xx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采暖、空调等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者进行豪华装修。
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车辆,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认真落实《***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每周少开1天车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认真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五、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条例》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以及财***、建设、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为了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业务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决定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反馈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市州、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向本市州、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建议、措施等工作。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年将对各市州、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登记表.xls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2
年是实施“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最后一年。为确保我州“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和打好“十二五”节能工作的基础,根据《云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年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办发[]38号)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深入宣传,切实改善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根据《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办发〔〕162号)要求,年我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一是全面建立能耗统计与管理体系,完成年能耗统计和报送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节水、节电、节油、节材、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的任务目标;二是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乡级以上公共机构办公区域节能灯使用率达到100%;三是创建节水、节电、节油、节材试点示范单位。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节能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经费落实到位,确保节能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建立能耗统计体系,扎实开展能耗统计工作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系,认真做好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用能底数。逐步建立起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做好本单位能耗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我州节能目标的全面完成。
(三)加快能源审计步伐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机构能源使用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水泵定额执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按照省人民***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节水、节电、节油、节材试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带动全州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进一步搞好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我州“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措施。今年是中央财***实施节能照明灯补贴***策的最后一年,各县、各部门要提前计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节能灯的推广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检查,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州公共机构年节能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审计管理。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单位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3
一、不断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先后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县公共机构节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多个指导性和***策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县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体系和***策配套机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构,促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认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
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通过悬挂横幅、新闻报道、E支部网络平台等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了以“绿色办公、低碳生活”为主题的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能意识,引导和带动全县营造了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公共机构能耗数据上报工作
按照省能耗统计上报要求,积极督促全县各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能耗统计,记录能耗原始数据,进一步完善能耗数据统计台账,确保能耗统计情况客观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能耗统计网络上报工作。
四、积极打造创业大厦节能示范工程
为进一步降低行***运行成本,以创业大厦为试点,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与明德物业公司共同制定创业大厦《节能降耗计划》、《夏季供凉节电计划》及《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等节能制度,并加强节能宣传发动,将节能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管理环节之中,将节能意识融入到干部职工的每一个工作细节之中。创业大厦节能示范工程顺利通过市节能工作专项考核检查,荣获“市节能示范工程”荣誉称号,同时,为我县节能工作争得了荣誉。
五、积极实行机关节能改造
在注重日常节水、节电、节油、节煤管理的同时,积极扩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更加注重节能项目改造工程,把“节约型”机关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严禁浪费用水。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府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三)编制用水计划及定额,下达城市用水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自建供水设施和生产、安装、使用中水设施、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审批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各种规费。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府和用水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用水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县以上人民***府应当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对在节约用水和地下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九条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下达执行。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含生产、经营用水的个人,下同),由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并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一月份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用水计划及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以及用水单位实际需要用水量等,在每年年底前下达用水单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与用水单位签定《计划用水合同书》,并定期考核。未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或无故不签定《计划用水合同书》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
第十二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先经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城市水资源费(以下称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定核准,超过用水指标的,需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
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过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水行***主管部门,划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超采区及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府批准。
第十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供水、水资源情况,控制建设自建供水设施,并负责城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回灌补偿等项保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垃圾场,构筑污水及粪便渗井,修建渗坑厕所的,应当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示。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还应当到公共供水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从地下取水的,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城市水资源费、给水工程建设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国家和省***府有关规定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经城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必须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指定部门或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要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按时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必须按要求使用、维护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本单位技术改造计划。对耗水量大的旧式或者应淘汰的用水设施,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必须循环使用。直接排放的,按其排放量削减用水计划。
产生间接冷却水的用水单位,其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应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五条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学校、科研单位以及居民区应按有关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建设中水设施。未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颂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供水部门可以不予供水。
现有建筑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中水设施条件的,也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居民住宅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更换。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用水单位必须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计量水表应当保持齐备、完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安装水表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者承担。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时,按每天24小时最大取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用水必须安装水表计量。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施工用水。清冼、浸泡建筑材料,必须使用容器。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日用水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项目,必须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进行设计审查。用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的节约用水设备及配件。
第三十条禁止用水单位为达到排污标准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直接稀释污水。
第三十一条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必须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其他用水单位,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未按规定进行测试或复测的,削减下年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发现跑水、漏水,由产权单位按规定及时抢修。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管理的供水管网,漏水损失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做好水厂自用水回收工作。自用水不得超过本水厂总供水量的5%。
第三十四条未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建设喷泉设施,不得从事冲洗车辆等用水量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非消防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防水栓,使用消防用水。
第三十六条各市、县应当从每年收缴的城市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和节约用水设施改造及宣传、科研、培训、奖励等。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府的在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考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节水奖。企业的节水奖可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行***事业单位的节水奖可在行***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城市水资源费、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减、免、截留各种规费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限制其用水量,责令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奉。
第四十一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奉。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处罚,由城市建设行***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行***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供水及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奉等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Solidworks 关节型 工业机器人 ANSYS 有限元分析
中***分类号:TP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c)-0071-04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工业机械手的应用场合不断扩展,在装配、喷涂、焊接等各种危险和单调的重复劳动中发挥重要角色。这里基于SolidWorks和ANSYS完成了一款五自由度关节式机械手设计及分析。
1 机械手结构方案
关节式机器人具有很好的作业适应性,是目前通用工业机器人的主要结构形式。
机械手的驱动形式主要有液压驱动、电驱动、气动等。液压驱动主要用于承载大、要求快速反应场所;气动具有价格低、适用负载小、结构简单等特点,但其难以实现伺服控制;电驱动由于拥有噪声低、控制方便、精度高等特点而被广泛运用[1]。本设计中采用伺服电机作为驱动源,通过齿轮、同步带(轮)等进行传动。腕关节上设计有装配手爪用法兰,可以通过更换手爪来实现不同的作业任务。
五自由度机械手为基本的关节式结构,***1为其结构简***,共拥有5个旋转自由度,分别为:机身旋转关节J1(肩关节)、大臂旋转关节J2(肩关节)、小臂旋转关节J3(肘关节)和手腕仰俯运动关节J4、手腕旋转运动关节J5(腕关节)[2-4]。其中的2个肩关节协同1个肘关节完成定位操作,2个腕关节进行定向。两个肩关节分别实现俯仰和绕竖直线方向旋转,两个肩关节的旋转轴线正交,肘关节转动轴线平行于实现俯仰的肩关节J2]。这种构型拥有动作灵敏准确、占用空间小,作业过程不发生干涉等优点,是通用机械手的常见选型。
2 基于Solidworks的机械手本体设计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在生产中的应用日益广泛。SolidWorks作为常用的三维CAD软件之一,可实现CAD/CAE/CAM的集成和数据信息共享,将设计、分析、加工于一体,可以提供三维建模、有限元分析、运动仿真、工程***纸等众多功能[5]。
2.1 材料的选择
材料的选用决定着产品的使用质量,同时也影响着产品的设计理念和结构方式。本文设计的机械手,根据其具体的工作条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强度、硬度高,以保证在弯矩较大时候仍可以有很高的定位能力;(2)重量轻,机械手由于要求运动快速稳定,所以尽量减少惯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3)弹性模量大、阻尼大,减少变形且同时吸收多余能量。
综上所述,机身选用合金钢16MnV,手臂采用铸铝ZAlSi7MgA。ZAlSi7MgA具有良好的铸造性能,弹性E不大,且密度小,E/e比可与钢相比。
2.2 机身的设计
机身连接着机械手,作为机械手的载体可实现机械手的升降和旋转等动作。通常机械手的机身都与底座连为一体,且机身可具有三个以内的自由度。作为整个系统的支撑部件,要具有较高刚性和良好的系统稳定性,以便于实现精准的运动定位。如果机身如果可以提供竖直方向的自由度,即升降运动,则需设计能够承受住比较大的弯矩力精确的导向装置。因为导向装置在升降的过程中要承受机械手大臂、小臂以及负载的载荷。
根据机械手的实际工作需要,机身只提供一个转动轴为竖直方向的转动自由度,具体结构如***2所示。机身的水平方向转动,由交流伺服电机作为动力源。机身在水平方向由转动轴带动旋转过程中,机身转动轴的上下两端分别与底座外壳上下部采用轴承连接,且机身转动轴在运动过程中轴向和径向将同时受力,所以轴承均采用角接触球轴承实现良好的径向和轴向载荷承载能力。***2为Solidworks中机身的结构。
2.3 机械手臂的设计
机械手由大臂、小臂、腕部组成,手臂连接于机身并支撑起腕部,提供给末端机构的准确定位。机械手末端轨迹复杂且运动速度高,应考虑系统刚度、稳定性、惯性等因素。可采用合理的截面以减少同样刚度下的手臂质量,同时自重减轻也有利于提高机械手的定位准确性。
2.3.1 大臂设计
机械手大臂通过两端连接轴分别与机身和小臂连接。大臂内部布置了自身的驱动电机,同时为减少整个手臂运动过程的阻力矩和转动惯量,将机械手小臂的驱动电机也紧凑的安装在大臂内部,***3为Solidworks中大臂结构***。
大臂和小臂的驱动电机安装在大臂中部并与减速器连接,减速器通过固定板安装在大臂内。减速器的输出轴通过齿形带将驱动力传递至大臂两端的转动轴,转动轴用深沟球轴承安装于大臂两侧,并通过平键将轴分别与机身和小臂连接。采用此种驱动传递方式可实现各个关节的同级运动控制,易于平稳和精确的末端轨迹控制。
使用的同步传送带由于工作过程有较大的张紧力,在使用中会发生塑性伸长进而有可能会产生松弛和打滑等现象,因此在传送带的设计过程中添加了一个可以调整位置的张紧装置,用以确保带轮有固定的张紧力。如***4所示,张紧轮通过弹簧有一个向上的固定压紧力,可以在带松弛时会自动施压来保证张紧。
2.3.2 小臂和手腕的设计
机械手的小臂一端通过轴承连接安装于大臂末端,另一端联接手腕。小臂的驱动电机安装在大臂的内部,而为了结构的紧凑性及减小机械手转动惯量,小臂内部用于安装手腕驱动电机。在传动形式上腕部与小臂、大臂不同,小臂内手腕驱动电机通过齿轮传动传递至腕部安装轴。采用齿轮传动可以提高传动效率和稳定性,减少机械手整体的运动误差。***5为小臂和手腕的结构***。
2.4 机械手三维建模及渲染
零件的实体造型,就是在计算机中通过基本元素完成几何模型的确切表达。这样可以使技术人员直接在计算机上进行三维的设计,免去了二维***纸来表达三维信息的各种受限因素,且可减少此过程可能产生的错误,机械手模型如***6。
Photoworks作为SolidWorks的自带插件,可以提供各种材质以及背景添加,能够达到很好的渲染效果,不需要进行昂贵的加工才能看到样件的效果。使用交互式三维模型渲染,可提快速的提供纹理和景观效果的渲染预览。Photoworks模块为减少侧影“齿距”,采用的自适应防***形失真技术大大提高了***片的质量。机械手最终的渲染效果如***7。
3 基于ANSYS的机械手关键部件分析
软件模拟分析是计算机和现代工程方法的完美结合,有限单元分析是计算机辅助工程CAE技术中一种重要的方法。ANSYS是一种通用的有限元分析软件,融合了多种性能分析于一体,被广泛应诉于各个行业。ANSYS可以实现多场和多场耦合分析;具有一体化的前后处理以及求解数据库;可以进行非线性分析以及优化的计算方法;多种网格划分技术等良好性能[6]。
机械手作过程中,轨迹复杂且运动速度快。为了保证机械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有限元力学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这里以其中关键部件机械手大臂为例。
3.1 ANSYS模型建立
ANSYS软件内部提供了实体模型建立和有限元模型直接生成两种建模方法,但其建模方法与目前的主流三维造型软件相比,效率低很多。因此采用PRO/E、UG、SolidWorks等三维软件进行设计后,再导入ANSYS进行相关分析和处理[7]。
先将机械手大臂的SolidWorks三维模型保存为Parasolid文件,通过“文件”、“导入”、“PARA”等菜单就可以完成在ANSYS中实体模型的导入,结果如***8所示。
3.2 单元属性设置
单元类型设置如下:Preprocessor > element type> Add/Edit/Delete,设置为Structural Solid,20node 95。机械手大臂的材料采用的是铸造合金铝,查询相关资料确定其性质进行材料特性的设置:弹性模量设置为70GPa,泊松比0.33,密度2680 kg/m3。
3.3 网格划分
网格划分分为自由网格划分、映射划分、拖拉和扫掠网格划分等。根据此次分析实际需要,采用自动网格划分来自动生成四面体网格。对于重要部分(比如大臂、小臂)的两端受力部位还要再使用网格细化,进一步完善网格划分,以得到更好的分析结果。在网格划分过程中使用了Smart Size,智能网格划分尺寸选择5,具体效果如***10所示。
3.4 加载与求解
大臂与小臂平行且都在水平位置。此时小臂以及末端重量都加载在大臂末端用于安装轴承的内孔面上。另外,大臂本身的自重力,视为均匀分布。通过Main Menu>Solution>Define Loads>Apply>Structural >Inertia>Gravity加载。大臂左端通过转支架固定。转矩加载大小根据电机选型时计算得出的数值进行加载,并且大臂左端承受转矩通过齿形带和带轮传递至大臂中部的驱动电机。得到的变形和应力分布如***11。
从***11(a)可见大臂在载荷作用下出现了一定变形,最大变形量很小,在运动过程中可以通过闭环控制进行实时的姿态调整,减少因弯曲变形而导致的定位不准因素。也可作为指导进一步进行优化设计,在大臂内侧增加加强筋来减少变形,以达到更好的定位效果。
从***11(b)中可得,机械手大臂在弯矩最大状态时,大臂应力最大处位于安装大臂驱动电机的安装孔处,最大约为103 MPa,远小于选用材料ZAlSi7MgA的许用应力(180~250 MPa),指导大臂非主要受力位置厚度等尺寸可适当缩小,整体用料精简。
4 结语
通过Solisworks设计完成五自由度机械手,并将其模型导入ANSYS内进行有限元分析,确保载荷最大状态时机械手工作的安全性,以验证机械手整体设计的正确性,并及时发现不足之处予以优化,同时也为后续控制系统设计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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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府统一领导本行***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区居民、澳门特别行***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委托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7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发展和改革、财***、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省有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制订和实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结合实际,制订和实施本行***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和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订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节能改造项目管理、能源审计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同级人民***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对本行***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区域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等***府有关部门、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指导。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认证、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量。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其在节约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耗能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用能消耗:
(一)加强办公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整合和统筹配置;
(二)合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三)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四)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照明电路实行***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六)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七)加强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用能情况的监测;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三)实行公务用车登记、节假日封存停驶、定点加油等制度;
(四)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违法用能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公务用车节能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8
各市级公共机构 :
为全面推进我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根据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办发〔〕35号)精神和要求,现提出20__年度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计划:
一、推进目标
20__年,市级公共机构要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努力巩固节能成效、不断完善节能措施,大力推行技术节能、积极拓展节能成果,使用水、用电、用气、车均用油及办公耗材有明显下降,努力实现综合能耗水平同比下降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1.加强能耗分项计量管理。各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办公建筑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项计量,进行实时监测。多个单位合用的办公楼或办公与商用合一的办公楼,要鼓励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实行水电等分户(单位)计量,做到一户(单位)一表,落实节能措施,明确节能责任。
2.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各公共机构要建立完善节能降耗定期统计分析制度,专人负责,做好能源消耗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准确地统计分析水、电、气、油和办公耗材等资源消耗的数据,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用电子邮件(邮箱:)报送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季度统计报表附后);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由主管部门统计汇总,每半年上报一次。
3.建立能耗信息管理平台。依据市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建立市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构建市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数字化平台,并定期对用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逐步提高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
(二)积极推广运用节能新技术
1.加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市级公共机构要结合单位(部门)实际,逐步淘汰高能耗用能设施设备。对中央空调、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要积极采取变频等有效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龙头、冲洗阀、水箱等高能耗水具进行逐步改造,推行安装感应式水龙头,防止“长流水”现象。
2.推广普及节能新产品运用。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淘汰高能耗光源,采用高效能节能照明光源,节能灯使用率达100%。办公楼公共区域照明灯具,推广运用智能调控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
3.认真落实节能产品***府采购。进一步完善节能产品、设备***府采购名录和***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节能产品***府采购范围,及时推广运用先进节能产品和技术。市级公共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府采购名录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强化日常能源消耗管理
1.节约用电。办公场所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养成人走灯灭的好习惯,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合理控制办公楼空调的启用,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合理设置院内照明路灯的开启(关闭)时间,除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外,原则上不使用办公楼的“亮化工程”。
2.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管理,做好日常管网和用水器具检测与维修,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有绿化养护的单位(部门),要积极推行利用雨水、河水养护绿地。提倡驾驶员自己清洗车辆,严禁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
3.减少公务用车耗油。公务用车实行***府采购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备案制度,推行单车油耗核算,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实行单车百公里耗油统计。加强公务用车的动态管理,严格公务用车派车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市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应逐步加入市交通信息服务中心gps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监管。
4.降低办公用品消耗。充分利用***府信息网和电子***务信息共享功能,推进电子***务、电子清稿和无纸化办公。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减少办公易耗品使用,提倡打印复印双面用纸和墨粉重新灌装使用,尽量不使用或少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市级公共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单位工作人员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单位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计划、采取措施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20__年度节能工作推进计划,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创新特色、深入挖潜,在巩固现有节能成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节能措施,统筹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教育、卫生、公安、文广新等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节能工作的同时,要重点抓好本系统内所属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各单位(部门)年度节能工作推进计划,应及时报送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定期分析、动态监管。
各单位要结合季度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用能的动态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对各单位能源消耗和节能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通报,对重点单位会同市能源监察支队进行重点能源消耗监察。
(四)总结自查、目标考核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9
一、机构名称
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联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名称为: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有序、顺利开展,成立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三、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整合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共同承担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培育品牌特色,打造基础设施规范、医疗设备精良、技术人员学有所长、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精干高效的服务机构和队伍,建立“目标一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运作模式,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系列服务。
四、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职能
(一)参与制定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二)协同地区人口计生委做好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校验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考核、校验工作。
(三)负责定期收集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数据统计、汇总及流动服务车的服务和运行情况,并报地区人口计生委。
(四)配合地区人口计生委做好全地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五)加强对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的培训、指导、检查、考核。
(六)负责宣传计划生育***节育的基本***策、生殖保健、优生优育、艾滋病防治等科普知识,对实行***节育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技术和咨询服务。
(七)负责对实行***节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节育医学检查、诊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孕不育的其它生殖保健服务。
(八)负责在地区人口计生药具站申领各种***节育药具,对实行***节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药具,并跟踪调查随访,发现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同时负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优生优育、艾滋病预防等知识培训。
(九)承担地区范围内公共服务任务。
(十)负责做好地区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的引入、推广和使用。
(十一)负责塔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办法
(一)原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资金投入渠道不变。
(二)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人共同负责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实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收入统一使用,出现医疗事故共同承担。原地区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指导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原市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站站长为第二责任人。
(三)建立财务统管机制,发挥资金最大效益。1、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在原所、站财务人员中抽调组成。保留原地、市服务机构两套账,年度预、决算按原地、市服务机构财***隶属关系上报。2、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津贴和上级拨款、上级配发的医疗设备、车辆按原资金渠道进行账务处理,原地、市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账务各自承担、分配。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成立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财经领导小组,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的收入统一交市财***局国库科。预算内、外资金由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责任人统一管理,统一安排,财务支出必须经两个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支付。4、原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按原管理渠道待遇不变;差旅费、劳动任务、福利等统筹安排。
(四)塔城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开展技术服务后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共同使用,车辆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机关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篇10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分内容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但须具备相应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依照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作了哪些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提出申请。计生行***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各级计生行***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生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生行***部门应当自《***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六、删除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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