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申请书10篇

立项申请书篇1

一、你想做什么?__研究目的

你为什么要做?研究意义和立论依据

你如何去做?__研究方案

你以前做过什么?__研究基础

提高命中率=水平+技巧(选题、填表)

选题:

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结合国家需求,严格符合指南

结合自己积累及特点(不赶时髦)

注意创新、注意学科前沿、交叉和科学意义

避免重复(已立项的重点重大项目)

有限目标(三年时限,突出重点)

新概念要多费口舌,学术用语要准确,语言表达要具体,防止空泛;写申请书必须采用一种说服评议人对你将要开展的工作产生兴趣的方式去组织整个申文秘站:请书。申请书的思想要清楚、明确、严谨,逻辑性要强;书写要突出创新点,要有连贯性、前后照应;不写错别字,要使你的申请书能充分、真实地反映出你的学术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参加评审的科学家对你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给你的申请投上赞成的一票。

由于国家基金申请竞争激烈,使得申请人的表达能力、说服能力和申请经验几乎摆在与项目本身的学术价值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有了好的想法、高的学位、出色的文章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资助,所以申请人对同行评议过程及对评议专家

评议的重点和要求的了解,对申请书的清晰写作的掌握也是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家基金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请按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来填写申请书)

1.简表按《简表填写要求》填写

2.《立论依据》__要充分、合理

特别是要引人入胜、要有近期的文献引证,国内同行的工作要尽量引证,避免过激的评价别人工作。

应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表明你将对那一问题展开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问题和发现了什么新现象,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这些信息资料收集全进行分析,以证明你对问题的选择和分析是正确的。必须充分重视所提出问题的创新性。选准了研究问题后,要讲清楚通过你的研究工作将会给本研究领域贡献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认识。

3.《研究方案》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许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它,据统计数据发现50%以上的申请项目均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体、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资助课题问题出在这里。

①研究目标是项目申请的精髓它必须具体、明确、可行、准确地将你要做什么、希望解决的问题清晰地传递给评议人。

②设置的研究内容和关键问

题应紧紧围绕研究目标,且内容不能庞杂,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点。

③创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叙述必须清晰、具体;可行性应针对研究内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思想和关键技术不被侵犯。

④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应着重于与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和本项目自身的特点。

⑤预期的研究进展应包括每年的年度进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应客观实际,以发表文章和实物或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形式。论文只是载体。申请书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与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础》

要求提供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往的、主要相关的研究基础和实验室支撑条件的背景资料,并客观的自我评价。尽可能介绍申请项目的前期进展(附上有关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纳的证明),加强对你的信任。提倡尽可能地利用国家重点或部门开放实验室已有的研究设备。

主要成员的学历和工作简历应清晰,提供近三年内发表的的论著目录,且应包括论著中全部作者名单、顺序,论文题目发表年月、期刊名称、期号、页号等。

5.《经费预算》

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过高无力资助,过低无法开展工作。99年平均资助强度为13.5万元/项,参照99年指南上99

年的平均强度,平均往上加1万多元。

按申请书上要求的顺序填写各项预算,项目实施费包按申请总金额的10%计算。面上项目累计不超过1万元;仪器设备费不要超过总经费的1/3,只能购买本项研究的特殊专用设备,协作费指合作单位科研经费。

6、绩效管理加强要求《前一结题项目完成情况》,要根据上报的项目《总结报告》认真填写,并按要求附上相关材料,因与新申请项目评审挂钩,均勿马虎。__年惩罚1项。

注意的几点:

① 不要超项,96年10项,97年5项,98年5项,99年5项,一项),__年一项基金委规定每人可承担两项面上项目(包含申请项目在内)和1项重点(重大)项目,并对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课题组成员进行检索。发现一人超项即取消资格。要征得每个成员的同意,记住自己参加及申请的项数,特别注意口头承诺的项目数,避免超项。

②在读研究生、已离退休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③面上申请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④已获得国家青年基金资助的,不能再申请国家青年基金,可申请别的类别项目。

⑤按照项目指南公布的学科分类和代码选准申请书投送的学科专业。同一项目组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只允许报送

一个学科(管理学部启用新代码)

⑥外籍额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对尚在境外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能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合作单位不能盖章的应附本人同意参加合作研究的信件,不要冒签。

立项申请书篇2

1.1系统功能需求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1.2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1.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2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2.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2.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3结语

立项申请书篇3

《房屋登记办法》最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立项申请书篇4

***科学技术司和国家外专局教科文司负责“111计划”的具体组织工作。核心内容是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形式建设100个左右引智基地。2005年启动实施以来,该计划共有77个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获得批复立项建设,引起了教育界、科技界的广泛关注和各高等学校的高度重视,为国内高校与国外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以及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十一五’规划”要求,今年,***和国家外专局将于近期启动2008年度 “111计划”的申报工作,再建设一批新的引智基地,进而完成“111计划”的整体布局工作。为方便申请者申报,现就有关具体事项做些说明,供申请者及相关高校与部门参考。

受理条件

申请者申报前须仔细阅读“关于申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与《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严格按申报领域和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程序

1.了解申请信息

“111计划”自2007年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通过“***科技管理平台”(访问***stmp.moe.省略/)进行。

“111计划”项目申请者和依托高校在组织项目申报之前,首先要了解和把握“111计划”的性质、内涵和意义,以及申报资格要求等事项。相关文件可登录***科技司网站主页(dost.moe.省略/)查阅。

2.为申请者设立账户

“***科技管理平台”系统是为满足***科技管理工作电子化办公需要而建立的,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国各高等学校推广使用。高校使用此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时,必须拥有相应的帐户和密码。目前各高校科技(研)处(部、院)拥有本校管理员账户和密码。凡通过学校外事处、国际合作处等部门申报“111计划”项目的高校,需与本校科技处协调设立申请者账户事宜。

3.申请者网上提交申请书

申请者在***科技司网站***最新版本的项目申请书后,按要求填写“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填写完成后,进入“***科技管理平台”系统,选择对应的支持领域,按提示要求逐条在页面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将申请书电子版本通过申报页面在申报系统中提交。

4.依托高校审查并提交申请书

申请者通过“***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后,依托高校须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中填写项目审查意见。特别注意必须在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材料。直属高校的申请可通过管理平台直接提交到***科技司,部门所属高校的申请在管理平台中只能提交到相关部门,须经部门进行审查后方能提交到***科技司。

5.部门高校管理部门审查并提交申请书

部门高校管理部门必须对所属高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后,申请材料方能到达***科技司。

申报注意事项

鉴于前两批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避免今后项目申报发生类似情况,现将申报中需注意的事项做一较为详细的介绍,供申请者参考。

项目组织要求

1.“111计划”主要目的是引进海外人才并与国内团队形成较紧密的结合,以带动学科发展。强调的是“强强合作”。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要求拟建立的引智基地需同时拥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

2.在注重海外学术大师的学术影响力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个人影响力,考虑其能否团结和凝聚整个团队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研究等。

3.海外学术骨干要与学术大师及国内研究团队有一定的前期合作基础。海外团队的人员组成结构必须合理,避免临时拼凑、避免海外团队与国内团队研究方向不一致等情况发生。特别注意要避免海外人才的重复引进聘用。

4.国内科研骨干要有较高的研究水平,拥有能够与海外人员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的能力。国内研究团队的人员构成要合理,团队成员间要有较为稳定的前期合作基础,避免临时拼凑。不建议将外单位研究人员加入到国内研究团队中。

5.要注重斟酌和凝练拟建基地名称,避免基地名称不能反映申报基地的研究方向和内容。

申请材料撰写与提交要求

2007年度,“111计划”项目实行网上集中申报,最新版本的申请书可在***科技司网站的“***中心”***。

1.申请者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和各条款中的“填写要求”填写。

2.申请者在“***科技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书电子版(须PDF格式,大小不超过10M)时,申请书中各签章页和部分附件内容须扫描,其中各签章页须原件原色扫描。在撰写附件材料时,项目申请者只需按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即可,无需制作上千页的附件材料。同时,申请者提供的纸质材料内容须与申请者在“***科技管理平台”中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3.项目依托高校需组织本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讨论项目申请,并对拟建引智基地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工作设想的科学性、预期目标、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具体意见。依托高校管理员须对项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书填写无误后,在“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意见,并提交至上级管理员进行审查。各项目申请只有通过***管理员审查通过后,方视为有效申请。

4.申请者提出的首年度申请经费一般不得高于“申报通知”中规定的经费额度,项目依托高校应按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请书”中的相关要求出具匹配资助经费等条件的书面承诺,否则不予受理。

网上申报流程

为避免项目申请者因不熟悉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而失去申报资格,“***科技管理平台”中提供了“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报注意事项及网上申报流程”,供申请者在进行网上申报前了解申报流程。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流程如下页***所示。

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网上申报流程操作,否则“***科技管理平台”将无法显示申报项目信息。对***直属高校而言,申报操作流程为:项目申请者填写学校管理员审查***管理员审查;对各部门高校而言,申报操作流程为:项目申请者填写学校管理员审查部门主管司局管理员审查***管理员审查。如果低一级管理员没有对项目进行审查,则更高级管理员将看不到该项目。项目申请者及各级管理员都应随时关注项目状态,直到项目状态显示为“***审查通过”,方可认为项目网络申报成功。

学术人才要求

1.国外人才规定

应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学术交流学术骨干。已被其他高校引进聘用或已在前期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受聘的海外专家,不得重复引进聘用。在拟引进的海外人才基本条件方面,《管理办法》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具体如下:

(1)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且与拟建基地有良好的相关合作研究基础。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报及评审流程***

(2)海外人才所属学科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技术与工程、管理等。

(3)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对中国态度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能够把握国际科学发展的趋势,引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际领先水平,汇聚国际上本学科的学术骨干,解决对学科或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

(5)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拥有创新性思维,与学术大师有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6)国内工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有一名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

2.国内人才规定

申请负责人,亦为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和拟建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需要有很好的全局统筹意识和战略眼光,也要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并有能力统领一批高水平人才进行长期合作研究,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国内科研骨干,要求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科研骨干成员需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一半以上。

3.资助经费使用

“111计划”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支持采取分阶段滚动资助的办法,首年度支持经费一般为180万元,各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经费使用原则和“985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预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2)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3)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4)其他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4.项目申请者与依托高校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者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者要按照本年度“申报通知”中支持的指南领域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要保证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者有义务向拟引进的海外人才说明“111计划”的性质及相关要求,不得制作虚假合作证明,更不得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得海外人才签字。对于故意在项目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申请负责人申请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2)依托高校的责任和义务

立项申请书篇5

一、你想做什么?__研究目的

你为什么要做?研究意义和立论依据

你如何去做?__研究方案

你以前做过什么?__研究基础

提高命中率=水平+技巧(选题、填表)

选题:

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结合国家需求,严格符合指南

结合自己积累及特点(不赶时髦)

注意创新、注意学科前沿、交叉和科学意义

避免重复(已立项的重点重大项目)

有限目标(三年时限,突出重点)

新概念要多费口舌,学术用语要准确,语言表达要具体,防止空泛;写申请书必须采用一种说服评议人对你将要开展的工作产生兴趣的方式去组织整个申请书。申请书的思想要清楚、明确、严谨,逻辑性要强;书写要突出创新点,要有连贯性、前后照应;不写错别字,要使你的申请书能充分、真实地反映出你的学术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参加评审的科学家对你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给你的申请投上赞成的一票。

由于国家基金申请竞争激烈,使得申请人的表达能力、说服能力和申请经验几乎摆在与项目本身的学术价值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有了好的想法、高的学位、出色的文章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资助,所以申请人对同行评议过程及对评议专家

评议的重点和要求的了解,对申请书的清晰写作的掌握也是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家基金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请按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来填写申请书)

1.简表按《简表填写要求》填写

2.《立论依据》__要充分、合理

特别是要引人入胜、要有近期的文献引证,国内同行的工作要尽量引证,避免过激的评价别人工作。

应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表明你将对那一问题展开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问题和发现了什么新现象,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这些信息资料收集全进行分析,以证明你对问题的选择和分析是正确的。必须充分重视所提出问题的创新性。选准了研究问题后,要讲清楚通过你的研究工作将会给本研究领域贡献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认识。

3.《研究方案》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许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它,据统计数据发现50%以上的申请项目均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体、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资助课题问题出在这里。

①研究目标是项目申请的精髓它必须具体、明确、可行、准确地将你要做什么、希望解决的问题清晰地传递给评议人。

②设置的研究内容和关键问

题应紧紧围绕研究目标,且内容不能庞杂,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点。

③创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叙述必须清晰、具体;可行性应针对研究内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思想和关键技术不被侵犯。

④项目的特色与创新应着重于与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和本项目自身的特点。

⑤预期的研究进展应包括每年的年度进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应客观实际,以发表文章和实物或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形式。论文只是载体。申请书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与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础》

要求提供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往的、主要相关的研究基础和实验室支撑条件的背景资料,并客观的自我评价。尽可能介绍申请项目的前期进展(附上有关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纳的证明),加强对你的信任。提倡尽可能地利用国家重点或部门开放实验室已有的研究设备。

主要成员的学历和工作简历应清晰,提供近三年内发表的的论著目录,且应包括论著中全部作者名单、顺序,论文题目发表年月、期刊名称、期号、页号等。

5.《经费预算》

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过高无力资助,过低无法开展工作。99年平均资助强度为13.5万元/项,参照99年指南上99

年的平均强度,平均往上加1万多元。

按申请书上要求的顺序填写各项预算,项目实施费包按申请总金额的10%计算。面上项目累计不超过1万元;仪器设备费不要超过总经费的1/3,只能购买本项研究的特殊专用设备,协作费指合作单位科研经费。

6、绩效管理加强要求《前一结题项目完成情况》,要根据上报的项目《总结报告》认真填写,并按要求附上相关材料,因与新申请项目评审挂钩,均勿马虎。__年惩罚1项。

注意的几点:

① 不要超项,96年10项,97年5项,98年5项,99年5项,一项),__年一项基金委规定每人可承担两项面上项目(包含申请项目在内)和1项重点(重大)项目,并对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课题组成员进行检索。发现一人超项即取消资格。要征得每个成员的同意,记住自己参加及申请的项数,特别注意口头承诺的项目数,避免超项。

②在读研究生、已离退休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③面上申请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④已获得国家青年基金资助的,不能再申请国家青年基金,可申请别的类别项目。

⑤按照项目指南公布的学科分类和代码选准申请书投送的学科专业。同一项目组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只允许报送

一个学科(管理学部启用新代码)

⑥外籍额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对尚在境外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能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合作单位不能盖章的应附本人同意参加合作研究的信件,不要冒签。

立项申请书篇6

第二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立项申请书篇7

1、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供国土行***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6、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7、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

9、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其他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例

农业项目在社会上的地位日益加大,范围也在逐渐往广度发展,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程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区委、区***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拟定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现就我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程序及有关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规范通知如下:

一、立项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项目建议书。

2.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审同意进行论证。

3.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并作出结论。

4.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或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5.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立项批复,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立项条件

1.蔬菜种植200亩以上、水果种植500亩以上,且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不受此限制。

2.符合北京市某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3.符合国家产业***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4.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投资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三、提供的材料

1.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

2.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审批表。

3.业主与村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

4.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意见。

立项申请书篇8

1991年颁布的《资源管理法》是新西兰在环境保护领域最主要的法律,它是一部将自然资源与环境管理融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地位相当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资源管理法》的整体框架下,环境法院作为一个专业性的法院,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在新西兰,环境法院的权限相当于地区法院,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处理上诉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市***局〔7〕(council)的决定提起上诉,该类上诉案件一般都由环境法院审理。有两类人有权对市***局的决定提起上诉,一类是申请人(applicant),一类是提交人(submitter),即那些曾向市***局提交过书面意见书的人。如果申请人和提交人认为市***局的决定是错误的,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他们都有权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例如,如果市***局决定批准一个大型药厂的资源许可申请(resourceconsentapplication),该药厂选址附近的居民有权针对该项决定提起上诉,前提条件是该居民曾经针对该药厂的资源许可申请向市***局提交过书面的意见书。在新西兰,资源许可申请都有相当长的一段公示期,以便社会公众提交意见书。再如,如果市***局批准某项区域规划的修订方案,而可能影响到附件村民的耕作方式,受到影响的村民就有权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环境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资源许可(resourceconsents)———资源许可是地方市***局针对某项有可能影响到环境的项目申请〔8〕所做出的许可。在新西兰,市***局平均每年会做出5万多项资源许可的决定,而其中有超过1%的决定会被上诉到环境法院。2.地区和区域规划草案(proposeddistrictandregionalplans)3.区域***策宣示草案(proposedregionalpolicystatements)4.指令(designations)———指令是地区规划中的相关条款,其目的是把市***局(或者申请机关)为了某项特定工程而征用土地的意思表示告知给社会公众。5.文物保护令(heritageorders)———文物保护令是地区规划中有关保护特定区域文物遗产的相关规定,属于地区规划的一部分。6.水资源保护令的建议(recommendationsforwaterconservationorders)。环境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市***局的决定(某些情况下,是申请机关或者特别法庭做出的决定),但环境法院并不受这些决定的约束。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环境法院或者质询委员会(boardofinquiry)就某项申请做出了判决,当事人不得在环境法院针对该项判决提起上诉,而应当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且所涉及的仅限于司法程序问题(例如环境法院是否正确地进行了司法解释)。

(二)审理并决定重要事项申请在《资源管理法》的整体框架下,在新西兰,涉及环境问题的决定,绝大部分是由地方市***局做出的,这其中很大部分是有关资源许可的申请。但是,有一些申请是直接由环境法院受理的,而不用经过地方市***局。例如,在地方市***局同意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环境法院提出申请。另外一种情况是,当环境部认定某项申请具有全国性影响时,环境部就会向环境法院提起申请。环境法院直接受理的申请主要是资源许可申请、改变许可条件的申请、请求告知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想要直接向环境法院提起申请,他必须在公示期到期后的五天之内向地方市***局提出申请,在获得市***局的同意后方才可以直接向环境法院提出申请。有些申请虽然并不具备全国性的影响,但是因为涉及的事项特别复杂或者规模较大,因而市***局做出的决定通常又会被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市***局更倾向于申请人直接向环境法院提起申请。

(三)执行令及处理其他申请如果有人或单位正在造成环境问题,环境法院有权执行令(enforcementorder)命令其予以修正。在新西兰,执行令是促使他人遵守《资源管理法》的一种常用的手段。执行令只能由环境法院发出,这一点和消减通知书(abatementnotice)有所不同,消减通知书用于命令相对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它类似于我国环保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消减通知书只能由市***局发出,通常是命令相对人停止或开始某项工作。相比消减通知书而言,执行更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法律手段。环境法院管辖的其它申请主要是有关公告(declaration)的申请。此类申请分为两类,一类申请是请求环境法院对存在争议的规划条款做出司法解释,另一类申请是请求环境法院判定商业竞争对手是否违反了《资源管理法》关于诉讼参与权的限制性规定。《资源管理法》限制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竞争对手参与环境法院的上诉程序,这个规定是为了确保《资源管理法》不会被竞争对手当做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环境法院有权就这两类申请做出决定并发表公告以告知社会公众。此外,环境法院还有权质询特别法庭(specialtribunal)针对某项水资源保护令所做出的报告。环境法院会接收并审理意见书,然后向环境部建议是否应该接受或拒绝特别法庭的报告。为确保以上三项职能的顺利实现,环境法院享有如下权力:1.要求市***局对其***策申明或者规划做出修订;2.要求市***局重新评估已经颁发的资源许可;3.确认、修订或取消针对资源申请和指令所做出的决定;4.暂停或确认消减通知书;5.发表或拒绝发表公告,发出或拒绝发出执行令;6.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做出有利于某方当事人的判决;7.要求上诉人预先支付一定的款项,用以支付可能败诉后的诉讼费用。

二、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市***局的决定作为申请人、许可持有人或者意见书提交人,可以针对市***局就下述问题做出的决定提起上诉:1.资源许可申请;2.改变许可条件的申请;3.现有许可的运行情况的评估;除非环境法院做出判决,市***局做出的许可决定在上诉程序没有结束前无法生效。在批准资源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市***局有时会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要求许可申请人支付更多的费用,提供更多的信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许可申请人可以向环境法院提起对市***局的上诉。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曾经针对某项规划草案或***策宣示提交过意见书,而市***局却没有采纳相关的意见,当事人就有权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环境法院这个特有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广泛参与,也使公共利益在环境法院的裁决中得到了充分考量。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对市***局发出的消减通知书(内容一般是要求当事人停止某项行为)持有异议,可以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暂停该项消减通知书。如果法院判决暂停,上诉人就可以不受该项消减通知书的约束。如果法院没有判决暂停消减通知书,上诉人就必须遵守消减通知书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消减通知书的规定,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地区法院就会对当事人提起控告。

(二)申请机构(requiringauthorities)的决定《资源管理法》允许申请机构(例如***府部门或电力公司)提出用地申请,即申请将某地块指令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道路或者电信设施)或大型市***工程(例如学校或监狱)。这个地块在地方市***局的地区规划中有明文规定,这就是前文所提到的“指令”。申请机构如果需要获取一个指令,它必须首先向市***局提交一份申请通告(noticeofre-quirement)。市***局会选择向社会公众完全公开、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这份申请通告。完全公开指的是市***局在报纸或其***上通知,部分公开指的是申请通告仅仅告知给那些利益相关者(例如附近的居民),一般适用于对环境影响不太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利益相关者已经提交了表示同意意见的书面意见书,他们就会被视为不会受到影响,申请通告也就无需再告知他们。如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提交了书面的意见书表示同意,市***局就会决定不再公开用地申请通告。如果市***局公开了申请,市***局会征集并受理各方面的意见书,并在此基础上,向有关申请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请机构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这些意见,并对用地申请做出相应的修订。市***局,抑或提交过意见书的公民个人,如果对申请机构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环境法院有权确认或取消该项用地申请,还可以修订该项用地申请或者为该项用地申请附加新的限制条件。

(三)涉及到其他立法的诉讼有些案件涉及到《资源管理法》以外的立法,也可以上诉到环境法院,例如:1.反对强占土地,相关的立法有《1949年森林法》,《1974年地方***府法》,《1981年公共事业法》,《1989年新西兰运输法》,《1991年皇家矿业法》,《1993年历史古迹法》,《1992年电力法》,《1993年生态安全法》,《2004年毛利商业水产业诉求解决法》等。2.有关考古遗迹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1993年历史古迹法》。3.有关砍伐山毛榉森林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1949年森林法》。4.反对路上停车场的建议,相关的立法是《1974年地方***府法》。5.反对开发幽静道路,相关的立法是《1989年新西兰运输法》。6.有关区域害虫管理战略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1993年生态安全法》。7.在私有土地架设电力传输设施所引起的争议,相关的立法是《1992年电力法》。8.现有特权的管理,相关的立法是《1991年皇家矿业法》。9.有关区域市***局分配决定的上诉,相关的立法是《2004年毛利商业水产业诉求解决法》。

(四)申请市***局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向环境法院提交某些特定的申请。申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申请公告。对所有涉及到《资源管理法》实施的问题,公民个人或单位都有权要求环境法院就某一事项做出明确的说明,这就是所谓的公告(declaration)。例如,市***局可以申请环境法院一个公告,明确表示某项活动违反了《资源管理法》或者市***局的规划。公民个人也可以申请环境法院公告以确认其对某项资源的使用权,而环境法院通常会在此类公告中要求公民必须采用最佳方式以尽量减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公民个人也可以针对市***局的决定申请环境法院公告,例如,市***局制定的规划中某一条款违背了***策宣示的精神。二是申请执行令。执行令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遵守《资源管理法》的规则和指令。只有在其他方法无法奏效的情况下,环境法院才会采用执行令这种方式。当环境法院认定某项活动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它就会执行令命令当事人不得开始或者继续开展该项活动。环境法院也有权要求当事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或恢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给那些花钱修复环境损害的第三方。通常来说,所用人都可以申请环境法院执行令。只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涉及到资源许可条件的强制执行,二是涉及到规划中要求当事人采取最可行方案以尽量减免排放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相关规定。在这两类案件中,只有许可机关(consentauthority)或者环境部有权提出申请。这里的许可机关通常指的是区域、城市和地区市***局。执行令可以针对任何人发出,除了女王之外。不遵守执行令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三、新西兰环境法院案件的管理及诉讼流程

(一)案件的受理环境法院的登记官在受理上诉和申请之后,就会将其提交给环境法官。环境法官会考量如何处理案件,是否有必要召集双方进行和解或者进行审前会议。登记官会为相关会议和庭审安排时间表和地点并通知到各当事方。

(二)案件的分类环境法院在接收案件后,环境法院根据案件分类制度(casetrackingsystem)对案件进行分类。首席环境法官负责对环境案件进行分类,案件管理人(casemanager)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当事人。通常将案件分为标准(standardtrack)、复杂(complextrack)、当事人控制(partieson'holdtrack)三种类型。标准类型包括绝大多数上诉、非紧急执行和其他混合型的诉讼。法院通常会为案件的当事方提供常规的指引,重点是减少非必要的审前会议。复杂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绝大部分的规划上诉和部分资源许可诉讼,首席环境法官会为此类案件安排各自的诉讼日程安排。当事人控制类型的案件是指当事人并不热衷于追求环境法院进行审理而是寻求一个谈判或调解的机会。

(三)调解通常来说,环境法官会建议双方尝试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尝试调解,环境法院就会安排一个环境专员为双方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当事方也可以自费聘请调解员)。双方在调解会议中所讨论的解决方案是保密的,也不会影响到将来的庭审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调解不成而进入到庭审程序,主审的环境法官和环境专员将不会得知调解会议的内容,因此也就不会影响到庭审的判决。一般来说,调解成功的概率还是相当高的,调解通常比庭审节省时间和费用,也有利于达成案件当事方之间的互信和谅解。

(四)碰头会及法庭会议通过各种机制,环境法院会时刻掌控着各个案件的最新进程,例如召开当事人碰头会(callovers)。在这类会议上,当事人和法院可以就案件的进展互通信息,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案件也可以在这类会议上得以撤销。在某些情况下,环境法院可以要求当事方定期提交案件进展报告用以代替碰头会。环境法院也可以召开法庭会议(judicialconferences)来讨论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同时对日程安排和其他细节做出决定。有时候,这类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召集各方参加。

(五)审前会议当事方和法院都有权申请召开审前会议。审前会议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庭审的公正、秩序和高效。在审前会议上,法官会指导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预审问题,如何展示证据,以及告知庭审的具体时间及持续时长。

(六)庭审新西兰是英美法系国家,因此庭审的程序通常都是固定的,即首先由上诉方主诉并提交证据,通常上诉方会准备有一个书面的陈述,法官也会对上诉方发问。支持上诉方的相关当事人也会被要求发表他们的意见。随后,法院会要求被告开始主诉,那些曾表态反对上诉方的当事人也会在这一阶段发表他们的意见。上诉方可以针对被告方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在这一阶段,上诉方不得提供新的材料作为证据,因为这只是给上诉方一个回复的机会而不是让上诉方重述案件。根据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上诉方和被告方可以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可以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向双方提问。鉴于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控辩双方通常都会聘请各自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在得到主审法官的授权后,环境专员可以***地进行案件的庭审,并可以在案件的实际发生地召集各当事方进行现场审理,这样既有直观性,也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但是最终的裁决通常还是只能由主审法官做出。

(七)判决环境法院通常不会当庭宣判,而是在庭审后把书面判决书送达给当事方。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在于庭审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并涉及到公共利益。法院必须为自己所做出的判决提供足够的依据,因此,起草判决书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一般来说,环境法院会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做出书面判决,但有时候也可能更晚。

(八)判决诉讼费获胜方有权请求环境法院对诉讼费做出判决。法官就会考量是否要求败诉方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法官在确定具体的数额之前会衡量多种因素。如果败诉方拒绝支付,可以交由地区法院强制执行。在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实践中,法官有时候会免除败诉方的诉讼费用,特别是那些环保组织及相对弱势的群体。

(九)提起上诉根据《资源管理法》的规定,败诉方可以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所涉及的仅限于司法程序问题。

四、新西兰环境法院的特点

(一)宽泛的管辖权新西兰环境法院享有宽泛的管辖权,有权管辖各类环境、规划、开发、建筑、地方***府、资源和土地问题。宽泛的管辖权决定了新西兰环境法院具有以下多种功能。首先,环境法院拥有评估(meritsreview)功能,有权对***府机关和官员针对环境问题所做出的各项决定进行评估。环境法院有权针对***府机关的某项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违反了《资源管理法》一个公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环境法院履行着行***法院的职责。第二,作为一个高级存卷法院(superiorcourtofrecord),新西兰环境法院同时还发挥着司法的功能,有权开展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审查、简易刑事执行等多项活动,环境法院有权根据民事和刑事程序,强制相关人履行义务。第三,作为一个上诉法院,新西兰环境法院发挥着上诉的功能,不仅有权受理针对市***局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也有权受理涉及到《资源管理法》以外的立法的相关案件的上诉。可以说,新西兰环境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宽泛性、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也有利于环境法院采取一种创新而实用的机制来实现环境损害的限制和救济。

(二)卓有成效的调解机制新西兰环境法院的调解机制卓有成效。根据统计,环境法院受理的案件有超过90%通过调解顺利解决而无需开庭。《资源管理法》明文规定调解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一种方式,新西兰环境法院通常也会鼓励当事方进行调解,当事方也可以选择在诉讼的任何程序中开展或中止调解程序。调解的优点是可以简化程序、减少花费和时间的投入,也有利于当事方达成有创造性的、建设性的、可行的、互赢的解决方案。通过调解而非诉讼,当事方也对结果有更清楚的预判和掌握,也有利于当事方的良性互动及建立互信关系。新西兰环境法院的调解程序一般包含八个步骤,即开场、收集信息、明确相关事项、讨论问题、确定争端解决选项、评估选项、确认协议、签署协议。新西兰环境法院会指派专门的环境专员负责当事方的调解,环境法院对调解员的要求很高,他们必须善于聆听,充满自信,***,敏感,受人尊敬,公正,值得信赖,善于创造良好氛围,善于抓住问题关键,善于提问。严谨的调解程序和环境专员的高素质保障了调解的高成功率。根据统计,新西兰环境法院一年受理的案件约年均为1100件,二其中有超过70%通过调解得以顺利解决。

立项申请书篇9

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体现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策导向。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资金配套的***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申请验收。

3、项目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门或者商务部和***申请延迟验收。

立项申请书篇10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管理局、县工商行***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府授权的本级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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