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报告10篇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1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从工程验收费中列支。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2

【关键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随之而来的有关工程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大多数涉及到有关工程造价的纠纷。工程造价的纠纷可能会影响到施工单位的利润。所以企业要增加利润,节省成本,就必须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避免造价纠纷。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1],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造成纠纷的常见原因

(一)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

现在的建筑工程市场存在着工程少而施工单位多的局部,在这样的市场下,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径直编制投标报价,甚至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以《计价规范》和设计***纸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尽管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但一般会约定“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 所以,施工单位应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报价,不应为了投中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报价。

(二)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建设单位通常会采取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成本。而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从而会导致矛盾的产生。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减少、增加、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这样会导致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而另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考虑到风险因素。

(三)签证索赔问题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2]。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目前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不及时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所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证、索赔的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同时应注意签证、索赔的约定,如约定向谁签证,索赔文件的内容等。

(四)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

一般建设单位约定把工程结算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30天内甲方再把这5%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在这里,在约定质量保修金时,应注意区分预留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修期的期限。我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实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但因为施工单位不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为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如上述约定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那么这保修期满如按质量保修期来理解,将产生纠纷,因为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究竟是适用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适用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其他保修期将难以确定,一旦产生纠纷,建设单位将以保修期约定不明为由拖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余款,施工单位将处于被动局面。

三、如何处理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识存在偏差的原因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造价纠纷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后,对鉴定报告双方往往各持异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需注意如下几点:

(1)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鉴定人员在法院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认定的情况下,代替法院认定证据[3]。鉴定材料作应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可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和鉴定依据。而鉴定单位是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情况下就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使用的鉴定材料缺乏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2)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理解上,代替法院作出认定,鉴定人员的这种认定往往是建立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鉴定材料作为依据而得出的结论,而这种结论缺乏公正性[4。

(2)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审判人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审判人员认为工程鉴定是鉴定单位的事,与法院无关。一方或双方当时人对某异议认为是法律问题而需要法院认定时,法院依然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同时有些问题鉴定人员也认为属于法律问题,需要法院院认定时,法院坚持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2)应当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认定,而是通过假设的方式进行后续的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各主张一套鉴定方案,合议庭不经审查就要求审价单位按两种方案进行鉴定或尚未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委托司法鉴定。按照法律,法院应该对按哪种方案鉴定,按照定额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做出认定[5]。

(二)针对偏差的解决思路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错误,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此问题: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

从纵向角度来看,质证意见主要包括:对鉴定报告的哪个地方、哪个点提出异议;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问题的理由;应该是什么才是正确的。从横向角度来看:1)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不当、适用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等。2)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如鉴定材料的采用是否得当的问题。没有对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文件或由一方自制的文件,鉴定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证据的认定及质证问题。3)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总结,并且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如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求补充鉴定等。4)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这样从纵向、横向,从不同的角度,有深度地提出异议,这样异议才具体。

(2)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组成包括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6]。所以质证意见的准备需要专业人员和人员的参与。专业人员主要包括预算员和造价师;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因此法律问题由律师法务人员来准备,专业的问题当然由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并进行准备。一般质证意见的顺序是先由专业人员先提出书面的异议,然后与人员讨论异议,相互之间达成共识,最后,由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对于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一种是直接说明异议,另一种就是质疑,也就是质询。通过对质证意见的表达可以全面掌握审价报告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可以针对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同时还可以让法官了解鉴定单位的错误所在。

(4)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

鉴定报告质证完了,应当提出相关要求,如视情况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于一些错误,要求纠正;对未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要求正面回答。

(三)根据解决思路提出的措施

通过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鉴定依据属于法律问题,采纳哪些鉴定依据应该由法院决定;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避免鉴定单位错误行使审判权并导致鉴定错误;以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7]。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

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减少造成造价纠纷的因素,如遇到造价纠纷需进行造价鉴定时,一定要区分专业及法律问题,不要让鉴定单位代替法院做出判断,亦不要让法庭错误地做出鉴定决定,同时在庭审中律师应与专业工程造价师紧密配合,减少疏漏,降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

[1]黄崇廉. 工程造价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思考[J].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4):16-17

[2]林伊筠. 水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J].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4, (10):87-88

[3]谢会明.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 (10):52

[4]李兴怀,王卫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 建设监理, 2008, (04):35-37

[5]程明勇,李辉.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刊), 2010,(12):98-99

[6]王愧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 中国司法鉴定, 2007, (04):66-67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3

规范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类型、标题、内容和格式。根据我国《基本规范》之规定,企业必须定期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以供注册会计师审核。分析2010年披露的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类型、标题、内容和格式可见,国内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未按照《基本规范》制定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类型、标题、内容及格式,以至于事务所执行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时脱离了《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企业内部审计指引》要求将审计师报告命名为“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并将其划分为四大类,即标准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除此之外,还统一了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尽管烟草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和执行具有连续性特征,但《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指引》仍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起对特定基准日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有效性问题提出审计意见。为了信息使用者更好的使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需要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对特定基准日作出相应的标注和说明,实际上,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指引》中并未对特定基准日作出任何标注和说明。

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原有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美国PCAOBASNo.5的规定指出,必须在烟草企业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标注和说明特定基准日,即依据《企业烟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截止201X年12月31日,某公司必须就重大问题进行财务报告烟草企业内部控制,以规避不良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生存。上述并非针对于测试某一天的烟草企业内部控制,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同时,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就烟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提出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需要注册会计师在烟草企业内部控制执行较长的一段时间后提出相关性意见。最后,烟草企业内部审计实质上是一项鉴证业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之规定,鉴证业务即为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依据这一结论以达到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的预期目标。其中鉴证业务主要包括三部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同时,还指出鉴证业务的“五大要素三大准则”,即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及鉴证报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及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对于鉴证对象信息而言,其是指以相关标准为依据对鉴证对象进行计量和评价得到相应的结果。从烟草企业内部审计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定期对烟草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相应的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鉴证报告,为保证评价的科学合理性,需要注册会计师确定一个健全的标准,依据该标准进行评价。

二、加大烟草企业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及监督机制执行力度

(一)明确生产技术变革和新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评价的相互关系以马克思理论为依据可知,生产管理取决于生产力,而生产力迅速变化则是造成新组织形式快速变化的关键原因。新生产制造技术迅速更新背景下,审计质量评价势必会以其独特的演进形式与之相适应,并为其进行服务。同时受生产技术变革与新组织形式产生始终优先于新审计质量评价方法产生因素的影响,致使审计质量评价的发展与研究总处于追赶的位置上。目前,已将对审计质量评价的研究重心转移至对审计质量评价的理论内涵与工具方法的拓展等方面,具体体现为明确生产技术变革和新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评价的相互关系。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4

案例一、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集体诉讼案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开始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共有4幢楼,每幢楼12~22层,住宅600个单元。该小区于2004年月开始预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业主。业主于2005年7月以后开始陆续装修入住。案例涉及的当事业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与北京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84万元,购得该小区第10栋2单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积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业主收房时却发现卧室天花板(楼板)明显存在斜向45°裂缝,长度达两米。而且经进一步勘查,而且裂缝疑似上下贯通,该业主由此产生联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发现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缝,其他单元业主也相继发现自己居住单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长度、走向和性质极为类似的裂缝。后经从楼上做浇水渗漏试验,发现浇水迅速从下层居室流出,证实此裂缝为上下贯通裂缝。最终,经过连环查看相互交流,竟发现该楼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现相同走向裂缝,而且最终获确认其性质均为楼板上下贯通裂缝。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们与其开发商交涉时,对方便回避不见,开始采取事实上的拖延策略。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遂诉诸法律。以“商品房出现重大缺陷”为由,将开发商―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受理了诉讼。

为了确定业主们的损失,2006年1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裂缝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求业主事前对需鉴定的缺陷部位进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对该栋的605室和1105室两户缺陷房间进行抽样质量鉴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关于裂缝产生原因鉴定书载明:“…该鉴定书对以上缺陷给出的结论为:“…顶板裂缝是由温度和收缩作用产生的裂缝,系非受力裂缝。就此裂缝而言,尚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但裂缝的存在,会对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有了这样的鉴定结论,还需要一个定量的结论。”即还需要由权威机构对房屋缺陷的实际损失给予定量评估,以便获得证据。

原告们经过5个多月的等待,2006年8月22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终于向北京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发出委托函,委托XX公司对该案讼争的两项内容进行评估: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具体数额;房屋修复后是否存在价值的贬损。几天后,XX公司的房地产估价师终于出现在XX小区业主,对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整个现场的评估工作持续不到20min并未在现场对楼板开裂情况以及对室内装修可能产生的影响仔细进行观察和测量。

XX公司考察业主家里的装修情况后,于2006年12月6日,《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房损评估报告”)终于出炉。这也是当时北京市首份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

其中评估结论原文摘录如下:

(1)对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进行评估: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6年12月4日的房屋造成的损失价值为7480.3元.

(2)裂缝修复后,已具备使用功能,但在房屋所有权人进***地产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房地产减值,根据估价人员现场观测及对同类物业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的减值比例为房地产总价的2~3%。

针对以上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参与诉讼的笔者曾当庭提出自己意见,认为房损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低。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依据建筑业预算的有关规范和手册进行了计算,依据计算结果庭审时在法庭上提出,该“房损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与国家的行业计算规范、手册,以及施工实际严重不符。例如当庭指出损失数额计算严重失实事实之一是,计算费用中“工期”一项中给出的工期天数为两天,与本案房屋裂缝缺陷修复工程实际所需工期相差太多。根据前述法官认可的修复方案,修复工程内容包括:拆除业主装修的地板、凿除裂缝周边混凝土并进行清理、浇筑混凝土、对受损和施工影响的顶棚和墙壁进行清理和粉刷、恢复房间地板,以及施工现场的整理等等,经过实际保守估算约需16天工期。笔者当庭还指出,房损评估报告对修复缺陷时房间原装修的破坏程度,以及施工影响损失的估算,与事实和规范完全不符。笔者作为业内人士认为,使用与评估方案计算损失所依据的相同规范进行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大相径庭。不符的原因在于,计算修复工程面积时,评估机构仅计算了裂缝所占面积,没有计算维修对整个房间的不可避免的损坏和影响。原告依据计算对此评估结果提出质疑严重。

书中,业主们提出的索赔数额是6万元。主要包括,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2600元(是否工期天数按16天计算的结果);房屋贬损值4.23万元,具体计算依据为,以原购房款乘以年增长率加上专修费用做为计算基数,按评估中贬损比率的最大值3%计算,即(84万购房款×2005年增长率120%×2006年增长率125%+15万装修费)×3%=4.23万元。

2006年12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北京XX公司赔偿7名业主3.6万元到3.8万元不等的数额。鉴定费由开发商承担。

(1)北京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业主黎XX房屋缺陷贬值金及损失共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元;

(2)驳回黎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房屋质量缺陷诉讼调解案

案例一中已述及,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10栋2单元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出现相同走向和性质的裂缝。其中一楼105号业主王××于2007年向石景山人民法院提其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市XX有限公司赔偿由于其交付的房屋出现多处裂缝而造成的损失。具体主张为,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缺损贬值损金及裂缝修复损失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2007年10月31日受理法院委托北京市XX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居住房屋内产生裂缝的修复成本损失和由此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07年11月30日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其中载明:房屋裂缝修复损失价值4541元。“房屋缺陷进行修复后,房屋缺陷贬损价值影响,综合确定修复后房屋的价值为未发生裂缝的房屋与估价时点公开市场价值的2~3%,根据XX小区内未发生裂缝的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经市场比较计算得出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约为12899元/m2。”

此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之前赔偿王××因房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和贬值损失五万零伍佰元;

(2)鉴定费用七千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诉讼费用四百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双方无其他争议。

与王××一同并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共三人。赔偿额度从5.0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诉讼案

2008年夏,石景山XX新区业主黎XX家中再次发现其住房西北卧室和西南卧室顶板出现裂缝。这次出现的裂缝与2005年刚入住时发现的裂缝类似。业主认为,该裂缝是结构楼板断裂,属于房屋重大质量缺陷。曾电话通知房地产商,开发商派人看过之后一直拖延,长时间不予答复。笔者无奈遂于2009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石景山人民法院。这是业主黎XX就同一套房屋其他房间存在的同一类质量缺陷提起的又一次诉讼。

同年11月25日,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报告》,“认定:估价对象为北京市石景山区 XX小区10号楼2单元705号房屋,在估价时点2009年11月18日的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9616元;而对房屋修复后贬损价值未提出鉴定意见。”

法院依据这份报告判决如下:

(1)北京XX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黎XX(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九千六百壹拾陆元;

(2)驳回黎XX的其他诉讼要求。

房屋质量鉴定费用八千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房屋评估费用二千元,由黎声莲负担一千七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六元。

同一栋楼,同一个朝向,位置基本相同,同一个法院审理,同一个技术鉴定单位,检测结果完全相同,可三家评估单位评估出来的损失千差万别。这么一个呈堂重要证据,由于房屋缺损评估结果不同,造成法院判决相差数倍,给业主造成极大的直接损失。

建议:

(1)建议成立建筑工程司法综合评定委员会

人员组成:各行业专家

职责:对评估房屋质量缺损机构的评估进行认定。发现问题3次以上的或者一次重大评估失误的调销其从业资质。

(2)建立咨询机构设想:保证其***性;建立专家库;评定专家遴选:随即从专家库抽取;尽可能减少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影响;提供权威评估意见。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06]建鉴字(06002)号司法鉴定书.

[3]京贵评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京贵评(2006)损字第0171号.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5

关键词:产品质量鉴定 合同评审

产品质量鉴定合同评审工作主要是指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其承担质量鉴定的指定函,为了确保质量鉴定的顺利完成,对自身能力与鉴定中可能环节进行确认,扫除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因鉴定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鉴定报告交付和质量的一项活动。

质量鉴定的合同评审工作是一个过程的评审,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流程:

1、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是质量鉴定委托人与鉴定组织单位之间签订的质量鉴定协议性文件,其实质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是签约双方的权力、义务的明确。

在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前应根据《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以下几点的合同评审:

(1)、注意适用的产品范围: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即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质量法》不调整的建筑工程、医药、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管理办法》不调整,即不适用。

(2)、理解产品质量鉴定的内涵:

《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3)、把握好基本特征:

①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并由其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②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部门在***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围。

③鉴定针对的产品状况是经过使用,有的已经损坏、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所以在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一般不能使用合格不合格等用语。使用过的产品往往存在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的问题,一般不要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因为比较后发现的问题只是鉴定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在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是交货时就存在的问题。这些会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和时间,如直接归咎为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

④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负责责任分析。鉴定申请人或涉及的相关方,经常要求鉴定报告能分清责任,希望能明确产品合格不合格,只要不合格,不管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发生、在什么时间出现的,责任就全是生产方的。而责任问题往往不仅与质量有关,还可能与合同约定、价格等有关,这些不是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都了解的,也不是该进行的工作。质量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既不是行***管理部门,也不是产品质量的裁决机构,只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进行一项技术性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按照《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是被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准确。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质量鉴定的项目要明确,要求应限定在质量方面。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牵涉到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人身伤亡和事故的原因可能与产品质量有关,也可能与产品质量无关。因此,鉴定要求不能简单的写为“人身伤亡、事故原因分析”。也不宜把质量鉴定的目的写为鉴定某某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特别注意不能完全按照申请人要求,把不属于质量鉴定范畴的要求纳入质量要求中。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一般分两方面:公正、科学方面的问题由专家组和鉴定组织单位负责,鉴定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方负责。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①由委托方协调争议双方确定质量要求及依据。

鉴定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有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合同、协议约定的技术协议、技术条件、***纸、标样、标准等,加工制作的非标产品大多属于这种情况;产品的说明书、包装标识、广告等宣传品标明或表明的质量要求。如果上述鉴定所需质量要求都无法找到,质量鉴定委托人认可的或其商量质量争议双方同意的质量要求也可作为鉴定的质量依据。前提是不能违背相应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②约定在堪验或鉴定现场要求委托方及争议双方代表到场,如有一方没有到场是否开展工作由委托方决定。有时由于鉴定条件问题可能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或影响鉴定结论,如争议方不同意开机、不同意拆解鉴定产品等使堪验或鉴定无法正常开展;有时鉴定产品的关键零部件缺失等;一方对鉴定产品做过重大改动且无法恢复,这些问题不是专家组能够解决的,需要鉴定委托方协调解决。

2、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基础,也是合同评审中的重要环节。

一个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能否开展,开展鉴定的思路和方法往往都是根据委托方或当事双方提供认可的资料出发的。在质量鉴定申请中往往看不出产品质量要求和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因此,收集鉴定的相关材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针对材料进行筛选评价也是重要环节。

(1)质量鉴定的所需的相关材料:

①鉴定的所需的技术资料:双方合同、协议书、技术条件约定的质量要求文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承诺材料、***纸、资料、照片等;

②反映鉴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如有伤亡或事故,事故现场勘察情况记录、照片,有关部门,如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调查、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材料等。

③委托方提供是否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说明。

(2)对材料进行筛选评审:

①材料应通过质量鉴定的委托方索取,如不是双方共同申请的质量鉴定,一般不接受单方面的材料,更不能直接向质量争议的任何一方所要材料。因为不能确认另一方是否认可此方提供的材料。如是双方共同申请,不管是哪一方提供的材料,只有在对方认可的情况才可使用,否则鉴定报告中引用了一方不同意的材料,可能造成一方不承认质量鉴定报告,使鉴定报告成为无用材料。

②提供不出鉴定依据或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含糊不清、不明确、不具体;双方约定的是实际并不存在的国标、行标等。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委托方了解、确定鉴定依据,而且需要委托方以文件化方式确定,不能用电话、口头通知的方法。对进行质量鉴定可能需要的材料,尽量在实施现场鉴定前收集齐,以免由于相关材料不充分影响鉴定工作进行,增加鉴定工作经费和时间。

3、选聘质量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

《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鉴定的产品多为使用了相当时间,有的已经损坏,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准确、鉴定结论的可靠,鉴定组成人员应考虑包括有设计、工艺、安装调试使用、检验等多方面经验的人员中选用,最好不要出自一个单位。《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即最少为三名,且不可为双数,以便在对鉴定结论有分歧时,能够确定主导意见。一项鉴定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专业方向,针对个别问题其中一名专家由于在单位工作技术能力及地位,他的意见就成为有关该问题铁板钉钉的言论,则别的鉴定人员就完全没有能力去支持或反对其意见,而这显然违反了鉴定结论至少是两名以上专家共识的初衷,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合同评审中要明确专家组成员名单,征询委托方及当事双方人员,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并在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

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明确会议内容:

由鉴定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33条的内容。

专家是从不同单位请来的,他们对相应产品一般非常熟悉,但对《管理办法》不一定了解,对质量鉴定工作的要求、程序及鉴定报告如何编写不一定清楚,预备会上作简单的培训以免由于程序问题、鉴定报告编写不规范以及非鉴定结论的实质性问题引起各方的异议。

(2)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纪律要求:

①专家在现场是代表鉴定组织单位,不再代表专家所隶属的单位,进行的质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组织单位负责。

②专家的鉴定工作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对争议双方的技术、商业机密等要保守秘密,保护争议双方的知识产权。

③专家组成员不单独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参与双方的争议。

④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现场不发表没有经过协商的鉴定看法。

(3)说明产品质量鉴定不是事故、伤亡原因分析工作,如找不出与产品质量的相应关系,不必强求。鉴定工作只针对产品质量,可包括涉及的事故、伤亡和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但是不负责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4)鉴定报告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合理、资料齐全。结论性意见如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可分别描述,并说明理由。

(5)专家组成员要有思想准备,必要时到法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总之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是指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在实际实施当中往往涉及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组织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这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事故或伤亡原因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只是可能造成事故或伤亡的原因之一,超出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调整的范围,我们合同评审时要给与关注。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6

关键词:房屋安全;安全管理;房屋鉴定

城镇化的大力发展,大规模的房屋建设也在急剧加速,管理上的疏漏,再加上各种人为的原因,使得各种各样的建筑事故频频出现,人员伤亡率也在缓缓上升。目前,我们急需思考如何使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更完善,不再出现安全方面的事故。

1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1.1房屋建筑目前面临的状况

我国很多地区还拥有有很多破旧的民房、学校。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是城市规划的原因,危房改造就受到了制约。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不能够很好的设计,导致很多漏洞的出现。同时受经济能力的限制,建筑施工中选用了价格较低的材料。施工过程中得不到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当房屋建好出售后,人们就根据自己的爱好,对房屋的格局进行改变,把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拆改。这样很可能会使房屋的重荷增加,安全隐患也就伴随而来。在房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多数为流动作业,建筑物的施工变化极大,毫无规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建筑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另外,房屋周边的环境,也有可能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例如爆炸、车辆撞击等。

1.2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的法规,只针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几乎没有涉及到房屋的安全管理。再加上我国的房屋安全管理法不完善,和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费率低,工人工资和管理费用都比较低,导致专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中介组织越来越少,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做不到现场勘查、测绘,鉴定结果也就不尽如人意。在现有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中,对于公共建筑物的房屋没有强制性的检测鉴定,而个人房屋只有房屋的主人才能提出对房屋的检查和鉴定。如果房屋的主人没有提出房屋鉴定,就不能强制性的对房屋检查,房屋的安全性也无法保证了。

1.3房屋安全鉴定执业人员水准不高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已经进入了房地产业中。他们是通过当地的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就给房屋安全鉴定发出了作业证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接受系统的教育培训,仅凭个人的实践经验。不具备专业的操作能力,房屋安全鉴定结构报告的正确性也会存在疑问。而且房地产主管部门还没有把危房的信息整合建立危房管理系统。在当前,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危险的废旧房屋持有观望的态度,并没有建立跟踪危险房屋的信息系统。无法登记,注销危房,也就无法实时掌握危险房屋的情况。

2房屋安全管理的策略

2.1要严格审核房屋建筑设计

为确保工程安全,必须对设计单位的资料进行检阅,做到现场勘察,要求设计单位做好防震、防火、汛涝等的灾害发生。对建筑物的周边环境也要做到安全管理。施工单位一定要按照所设计的文件进行施工。检查所用的建筑材料、工程的质量。要保证每个环节都要达到施工要求。每个工程的特点各不相同,监理单位针对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和细节。参照原有的、经检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规范的监理。对于施工设计***的文件,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标准,由审查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发现,凡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设计文件,一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2.2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

主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及时有效的得到房屋的安全、防汛、灾害等全方位的准确数据;可以了解房屋受灾情况,同时建立危房登记注销等。为了实现让全民了解房屋的安全意识,应该规范各部门、单位、社区的有关安全制度,要求各部门全力配合,全民也要自主监督,确保万无一失,控制灾情造成更大损失,通过以往的经验,不断总结完善。

3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的文件中,鉴定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案卷的格式也不统一,鉴定执行的标准也不相同,房屋安全鉴定质量就不能太乐观。只有规范鉴定文件,才能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质量,完善房屋安全的鉴定。(1)既要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的工作,又要在思想上得到更高的认识。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部门要对鉴定报告的重要性彻底了解,充分认识,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培养大量高素养鉴定人员,提升鉴定报告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最好按地区设立分点机构,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每个分机构管理各自鉴定工作,这样会提高鉴定的质量,鉴定人员的工作量也不会加大。各个分机构要依法认真的管理,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鉴定的各项管理工作,各个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鉴定机构履行其职责。(2)要准确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就要严格要求鉴定标准。房屋鉴定要求的专业性技术很强,各单位要掌握安全鉴定的规范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标准,能够有效的做出鉴定报告。要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和要求的鉴定,除了标准,还要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标准。(3)对于鉴定报告,要统一管理,建立案卷,规范管理。为确保鉴定报告文书的法律效力,要加强对鉴定报告资料的管理,各单位要从第一项收集资料开始,直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最后整理全部资料结束,确保规范资料的管理。申请安全鉴定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主人也可委托他人办理鉴定房屋的有关事宜。涉及房屋损坏所产生纠纷的,应由双方到场,共同向有关单位提起申请鉴定,提供双方的有关资料证明等有效证明。涉及司法纠纷案的,须由司法部门提供有关鉴定委托书及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结束语

房屋建筑是人们生活、休息、娱乐的重要场所,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房屋建筑的安全工作得不到保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就是人们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因此,相关人员要重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开展,为人们生活和工作创造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妍,韩晓伟.浅谈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问题[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4,(4):16-18.

[2]战国冬.浅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基本特性与常用方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36).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7

【关键词】碧流河水库 大坝安全评价 安全鉴定 存在问题

1 概 述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自1995年3月实施以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从建立到目前基本完善,经历了15年的时间,为我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长江大洪水以后,国家加大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人力度,也促进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力开展

由于水利部的重视,各地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十分重视,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并且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相应制定了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细则,指导和规范了本区域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但从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中存在的一些现象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和技术上的问题,在一些工程中问题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也为进一步完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积累经验,本人结合规范和在鉴定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就坚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如下,以期和同行做一探讨。

2存在的问题

2.1 基础资料缺乏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的水库,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地勘试验、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资料缺乏,特别是小型水库,工程基础资料缺乏或遗失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这些工程很多经历了多次的停建、缓建、扩建、加固等过程,大坝工程质量混杂。面对这种情况,既要挖掘原有资料,更要在大坝安全鉴定中采取一些措施以补充基础资料的不足,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进行地勘试验,这是做好这类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

2.1 .1 补充地勘中的主要问题是针对性和工作量不够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技术标准》是针对新建工程编制的,大坝鉴定中的地勘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工程对勘探布置、试验及评价深度等要求都有不同。加上鉴定组织单位、地质勘察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和鉴定审定部门在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地勘单位不去熟悉和整理原有地勘资料,很少顾及工程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只做常规的或简单的勘探。往往导致地勘工作针对性和工作量不够。有的由于鉴定组织单位压价或地勘单位低价竞争,造成地勘钻孔数量、深度及取样组数偏少。

2.1.2 防洪安全复核中没有复核基础资料

多数水库直接简单照搬原设计确定的水库控制流域面积等基本数据。一些水库的原设计数据不很可靠,容易导致设计洪水成果不准确;一些水库淤积比较严重,鉴定中没有复核库水位库容关系,而直接引用老资料,溢洪道未完建或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尺寸与原设计不符,没有复核水位泄量关系,而简单采用原设计资料;大坝由于沉陷或局部质量差,坝顶高程低于建成时的高程;心墙顶部填筑质量差达不到原设计高程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洪水计算与防洪安全复核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2.1.3 土坝稳定复核中的问题

有些鉴定直接采用坝坡坡度原设计值,严重脱离工程实际。从现场核查中发现,有些大坝已有滑坡迹象而评价结果却是满足规范要求,有些工程实际坝坡坡度或局部坡度远达不到设计要求,安全评价时不进行测量复核。这样的坝坡稳定复核结果不能反映工程真实性状,实际坡度偏陡较大时,其结果是严重偏危险的。

2.2 防洪标准问题

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和工程等级划分是水库的建设与管理标准或加固标准之一,涉及工程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水库大 坝安全鉴定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中应依据原建设标准,这是基本原则。因原防洪标准确定不够合理;或工程实际规模有变化,对下游影响出现了重大变化,有的已重新确定了防洪标准。但大坝安全鉴定中防洪标准确定不尽合理的现象仍有存在,表现如下:

a.盲目提高防洪标准。一座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和工程等级是工程建设或后来的改建中已经明确的,大坝安全鉴定中应以原设计审批,或以改建后最新审批标准为依据洞时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根据工程的实际规模,下游影响范围的变化,对防洪标准做必要的认证,原标准不合理的经认证后提出新标准。防洪标准确定必须科学合理,标准的最后审定由建设计划主管部门进行。

b. 夸大认定防洪标准。河南“75.8”特大洪水后,全国对水库工程全面进行了“三查三定”工作(即查安全,定标准;查效益,定措施;查综合经营,定发展规划),大规模采取了防洪达标措施,其中很多工程建设了非常溢洪道(实际很多没有按设计要求完建),有些工程的防洪标准提得很高,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如有的大(2)型水库甚至中型水库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定为万年一遇,其后再未进行过防洪标准认定,这种情况下,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建设中应按现行技术标准对防洪标准进行重新认定。鉴定成果核查中发现,个别中型水库防洪标准采用“三查三定”确定并达到的万年一遇非常运用标准,经复核现状实际防洪能力也能达到那样高的标准,但这已没有必要,还会给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不便,应在鉴定和加固中核减。

c.非常溢洪道的问题。不少水库在“75.8”以后修建了非常溢洪道,在大坝安全鉴定防洪安全复核中如何考虑非常溢洪道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对已经按原设计完建的,具备启用条件,在防汛部门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中参与高标准洪水调度运用的,应该纳人防洪安全复核范围。对未按原设计要求完建,或下游建设发展己造成非常溢洪道实际上已不具备启用条件,如有的非常溢洪道下游行洪区已经城市化,这种情况经认证后可以不参与防洪安全复核,经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后对其中的临时挡水措施还要作为工程问题进行处理。

2.3 评价不够全面深人

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是评价的全面性和针对性不够,其次是评价方法手段落后,分析论证不深人,评价报告内容非常粗浅。

大坝安全评价内容集中在大坝或主坝上,对溢洪道、输水洞涵、副坝等其他工程较少评价或评价不够深人;士石坝工程的稳定和渗流篇幅较多,但对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和水力学问题论及很少;评价报告只有结论意见,而对论证前提条件和分析过程不作交代;没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仅为工程概况或运行管理资料的翻版等。

土石坝稳定复核不按照现行SL274―200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进行,土工参数缺乏依据,考证不够,床按现行规范要求的计算工况进行验算,计算工况偏少,采用了一些简化方法验算,或采用的自编软件或商业软件未经认可和未经使用者认真校验;出现计算结果不合常理或违反力学原理的现象。

土石坝渗流安全评价中的问题有:不能全面分析坝身、坝基、结合面的渗流安全;分析不针对存在渗流问题的地层或部位;不能有效判断土层渗透变形型式和确定渗流安全指标;对坝下埋管的接触渗流安全,不从设计、施工、运行和检测中查

找原因进行综合评价;不考证判断排水反滤体的有效性;对影响大坝渗流安全的特殊地质问题如岩溶问题认识不够等。由于类似问题的存在,有的工程在除险加固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较严重渗流问题,导致设计的除险加固措施根本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工程安全问题。

2.4 关于水库重要性问题

水库大坝工程的重要性关系到除险加固的必要性问题,关系到轻重缓急地合理安排除险加固项目。鉴定组织单位出于地方局部利益的考虑,认识上难免有偏差,但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客观地反映资料。反映的资料除工程的效益如灌溉、防洪、供水、发电等规模外,还要重点反映下游影响(溃坝影响)范围内的社会和经济情况,即城镇与人口、重要基础设施、***事等重要基地的情况。

各地在大坝安全鉴定时对水库的重要性和除险加固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资料交代和论证不够,有的甚至夸大水库影响范围,把非重点中型或非重点小(1)型水库列为重点,把一些效益很有限或基本没有效益、投人产出很不相称的水库列为加固项目;把一些淤积严重、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应该实行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列为加固项目。

水库的重要性问题既是一个可以客观和科学反映的问题,也是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一个认识问题,问题往往出于局部观念,对此要从更大范围上加强监督和制约。

2.5 审查把关不严

大坝安全鉴定中的三个关键单位.即鉴定组织单位、鉴定承担单位、鉴定审定部门,其在质量把关时存在一定问题,常见的如下:

a.大坝安全鉴定组织工作简单。大坝安全鉴定经费困难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一些地方或一些项目不积极筹措鉴定工作经费,委托资质和能力合格的单位认真做好大坝安全评价工作,而是千方百计从简,抢时间、争项目,导致鉴定组织工作仓促,鉴定技术工作粗浅。

b.大坝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鉴定承担单位迁就组织的时间和经费要求,技术力量配备单薄,缺乏资料的不去积极补充,报告中分析条件交代不清,分析方法手段落后,甚至采用技术标准不当,简单地凭经验从~些表面现象下定性结论,特别是承担单位对成果的复核、审查把关不严,不能有效控制质量,提交的评价报告简单粗浅。

c.安全鉴定审定部门把关不严。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不够,审定部门对鉴定结果审查把关不严。有些地方的鉴定专家组组成不符合要求,专家组中行***管理人员偏多,工程技术专家不足,专业结构不够合理。此外,鉴定审查时间仓促,有的地方一天竟能完成几座水库的鉴定工作,个别严重的地方,鉴定工作可能是走过场,审查审定环节徒有形式。

3 结语与建议

上述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的问题是局部的,只在少数地方或少数项目中存在,但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认真改进工作,扎扎实实地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做好,将水

库大坝安全鉴定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提高到一个更高水平上。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a.水行***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水行***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大坝安全鉴定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引导,监督把关,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保证大坝安全鉴定成果质量,为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础。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8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

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的工艺性,考核***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以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纸。此阶段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0.1~0.2,小批试帛工装系数为0.3~0.4的要求。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9.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科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三)新产品鉴定原则与要求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它是对社会、对用户和对国家负责,要求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级别申请鉴定。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产品的系列,规格、开发产品,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具备两种鉴定所应有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条件不得草率马虎。

1.按zh0001-83鉴定大纲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测试;

2.按zh0001-83鉴定大纲备齐完整成套的***样及设计文件要求;

(1)鉴定应具备的***样及设计文件--供鉴定委员会用成套资料;

(2)正常生产应具备的***样及设计文件--供产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资料(产品应备晒40套,发设计、工艺、全质办、检验科、生产科、工具、装配、零件加工车间、总师办、存档)。

(3)随产品出厂应具备的***样及设计文件--随产品提交给用户的必备文件。

3.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签字手续,其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是:

(1)样品鉴定结论内容: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9

第二条在本县行***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县农业局负责本行***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府、管理区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一)县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区域内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

2.负责制定本行***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

3.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

4.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5.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6.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7.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8.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9.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10.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11.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12.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

13.会同县环保局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14.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二)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1.在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县农业局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2.与县农业局共同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3.会同县农业局依法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协同县农业局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协助县农业局制定耕地质量标准。

(四)县水利局的主要职责: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五)县财***局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

2.会同县农业局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加强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论证和验收程序。

(一)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

1.标准农田建设和基本口粮田建设;

2.中低产田良和农业综合开发;

3.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灾毁耕地、退化耕地、污染耕地的修复恢复;

5.沃土工程及新开耕地后续培肥;

6.田间排灌设施建设。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县农业局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农业局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局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三)项目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向县农业局书面提出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农业局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

3.县农业局组织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检测土样、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4.县农业局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四)项目验收程序

1.申请。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向县农业局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根据《省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由县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3.编制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议,编写《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第六条加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非农建设项目时应向县农业局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县农业局应当根据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及补充耕地方案等资料,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局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局负责受理本行***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县农业局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鉴定专家组,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签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三)补充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县农业局要根据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按照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进行质量验收。

第七条加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在剥离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县农业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局的要求落实,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县农业局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镇、管理区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

第八条耕地质量环境保护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三)所有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县人民***府把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足额纳入财***预算,并按照《***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8号精神,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县农业局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局审核,报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二)凡违反《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和再利用的,由县农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三)县农业局应加强对耕地质理的监督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局依法行***的配合力度。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篇10

专利鉴定的法律依据

和工作程序

专利鉴定存在于我国专利诉讼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专利***职能,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由***专利行***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掌专利权取得基础之申请及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职负责专利权效力疑义的复审及无效宣告业务。省级人民***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民事诉讼程序是一般权利救济最通常的程序,专利权受侵害时,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也是世界各国均存在的救济方式。司法救济中无论是诉前禁令的申请或是本案诉讼的程序,都需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指出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并还应当理解为包括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单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利鉴定工作遵循以下一般程序进行。

1 人民法院委托专利鉴定中心,并将被控侵权物实物等证据移交给专利鉴定中心。专利鉴定中心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同一家专利鉴定中心的前提下,依职权指定某一家专利鉴定中心进行案件的专利鉴定工作。法院在办理委托专利鉴定中心的手续时,应将案件中涉及技术鉴定的证据,如被控侵权物实物、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材料移交给专利鉴定中心。

2 专利鉴定中心应尽快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技术专家,并向上述技术专家介绍相关案情。上述专家名单在选出之后,应当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保密。

3 专利鉴定中心尽快召开技术鉴定会进行鉴定,并撰写出鉴定报告书提交给委托单位即人民法院。

专利鉴定中心的职责是受理专利鉴定申请后,运用科技知识和手段,依法解决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专利鉴定工作,须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依靠技术设备,依靠鉴定人的专门技能和经验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是具有科学性的活动。专利鉴定同时是具有法律性的活动,司法鉴定的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将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与所涉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判断两者的技术特征及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等同或不同。然后专利鉴定中心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给委托方。综上可知,专利鉴定工作是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专利鉴定时限与鉴定专业问题

专利鉴定中心是否能高效率地完成专利鉴定工作,对于专利诉讼活动持续时间的长短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利鉴定中心是否能高质量地完成专利鉴定工作,即能否对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行准确分析,是专利诉讼活动中极其重要的工作。这就涉及到专利鉴定中心鉴定时限与鉴定专业的问题。

专利鉴定中心的职责虽然明确,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专利鉴定中心自受理鉴定申请到出具正式鉴定报告的鉴定时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专利鉴定中心完成一项专利鉴定工作的时间长短,完全由专利鉴定中心视案情具体情况而定。例如,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时间耗时七年,主审该案件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就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被告所使用技术方案的同异性进行技术鉴定。2005年1月27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时间耗时一年多。该案件证明,对于极其复杂的技术鉴定工作,专利鉴定中心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人民法院所委托的专利鉴定工作。

众所周知,受法院委托承办鉴定工作的专利鉴定中心没有完成鉴定报告之前,审理案件的法院是不会作出民事判决的。但是,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专用权,专利权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当诉讼历经长时间的的专利鉴定过程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之后才取得判决时,对于诉讼双方而言都有坏处。从原告方来看,专利权人因无法立刻取得胜诉判决,也就无法名正言顺地将侵权者驱离市场,其专利技术原有的竞争优势地位会急剧下降甚至丧失,导致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从被告方观之,被告也因不能立刻获知到底有无侵权而无法尽早确定是否应停止相关行为。

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专业问题,涉及到以下问题;专利鉴定中心到底鉴定什么?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是否有统一的操作标准?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所擅长的专业是否与涉案技术领域对口?鉴定专家专业水平如何?专家的判断依据是什么?等等。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专业问题没有解决好,将会造成鉴定报告质量低下等问题,或导致专利鉴定工作久拖不决,对原告与被告均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专利鉴定中许多专业技术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这必将对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等同或不同时,由于各位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存在一定差异,从而极有可能导致不同的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差异,这个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完善专利鉴定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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