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10篇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1

一、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概念和解释,并对风险进行不同分类。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风险实质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什么评估领域和什么评估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荡然无存,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识别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评估责任标准,二是利益损失标准。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完全基于评估项目。评估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必然会使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相关权利造成不利。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评估责任而构成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之一。从评估风险直接来源或直接起因角度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二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从评估责任的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行***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和其他责任评估风险。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主要来源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引起的评估风险,而且行***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占全部评估风险的主要份额。原因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和资产评估刑事责任注重评估结果,同时由于侵权构成四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难以形成评估责任。而资产评估行***责任不仅注重评估结果,而且注重评估过程,同时鉴于违法构成只有一个客观方面,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行***责任成为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2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鉴定;合法性;条件;原则

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最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司法鉴定涉及的科学领域宽,专业门类多,是一种科学的实践活动,是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供事实证据材料的科学实证活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鉴定结论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在司法鉴定的种类中没有房地产价格鉴定,而是将民事或行***诉讼中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列入司法会计鉴定范畴。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不断地探讨和研究司法鉴定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非常重要。

1、房地产价格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

房地产价格司法鉴定,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价格做出鉴定的一种活动。具体说,就是案件中涉及争议的房地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范围价格、成本、租金、补偿金额和估价结果以及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等进行科学的鉴定, 并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司法机关调解,裁判提供参考依据或为确定房地产拍卖提供保留价,其鉴定结果具有专业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在诉前、诉中和诉后有着不同的作用。诉前是作为证据提讼;诉中是作为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裁判;诉后是作为对债务人的房地产进行强制变现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其主要作用是调解依据、裁判依据和证据依据。

1.1 调解依据

一般涉及诉讼或财产分割,合并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已知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例如,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指房地产),就应将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子女按份额分别继承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可以说,客观、科学、公平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是司法机关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

1.2 裁判依据

遇到因无偿还能力需要将抵押或查封的房地产拍卖,用拍卖的价款偿还债务的案件。司法机关要经过合法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然后拍卖。如无人竞买,一般情况下法院就将鉴定的标的物裁定给债权人。

另外,就是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承建方因工程款所发生的纠纷,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执行投资方的财产(一般是承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附着物)也要进***地产价格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因离婚、分割、合并事宜诉至法院,案件中涉及到房地产价格问题就一定要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裁判。

1.3 证据依据

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察期间,因案件涉及房地产价格问题影响到案件的侦查或诉讼,对涉案的房地产进行价格鉴定,为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提供法律依据。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诉讼都会涉及房地产价格鉴定,都要依法定的程序,委托合法的估价机构对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诉讼、调解和裁判提供证据。

2、判断房地产价格鉴定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房地产价格鉴定是估价人员借用一定的科学手段,评估股价标的物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一种专门活动,其对价格的测算和判断应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然而,司法机关采信的房地产价格鉴定结果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2.1 估价机构执业的合法性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另外,还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三个等级管理(即一级可在全国范围执业,二级可在省内执业,三级可在市内执业),同时规定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执业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的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非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不能执业,不能在估价报告上签字)。

目前,在司法鉴定中出现两类问题,一类是越级鉴定。三级资质的机构从事二级资质的业务。一类是跨行业鉴定。不属于法定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机构,却从事房地产价格鉴定业务,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司法公正。所以,司法部门在委托估价鉴定业务时,可参考估价机构允许职业范围的规定来选择估价机构作为鉴定机构。

2.2 鉴定目的的唯一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的鉴定目的具有唯一性特征。它必须是一个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即司法鉴定,拍卖或供委托方处理案件参考,其它用途不能作为司法鉴定证据用于诉讼、调解或裁判。鉴定目的是房地产价格方面的鉴定报告只能用于诉讼、调解,或裁判和确定拍卖底价,这样的报告用作其他用途无效。

2.3 鉴定结论的时间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的估价时点,反映的是鉴定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鉴定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是指报告的使用期限。假如鉴定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在委托方委托的估价时点上,或鉴定报告超过了应用的有效期,那么继续使用这样的鉴定报告就有失公允。

2.4 鉴定依据的有效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的依据主要有法律依据、技术依据和信息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因影响估价结果合法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依据是指报告的规范格式,选用参数的依据和计算过程。信息依据是指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鉴定人员调查获取的影响鉴定结论的相关信息或资料。如果依据不合法,方法不科学,制作不规范,信息不准确。那么这个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会大打折扣。这样有瑕疵的鉴定结论一旦采信就会引来许多麻烦,甚至由此发生新的诉讼。

3、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使用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有较强的专业性,司法鉴定机关和当事人在阅读和使用时,还要确认出具报告机构的资质等级,报告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符合合法原则,结论是否符合客观原则,估价人员是否遵循了公正原则。所以,在使用房地产估价鉴定的报告时,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就是要确保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客观公正性。这就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保正在受理、鉴定、出庭的过程中充分保持中立性,如果遇有自己亲属和其它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活动要主动提出回避。

3.2 时限原则

鉴定报告有估价时点、作业期和报告的有效期三个时间概念。估价时点可以是过去、现在或未来。作业期包括接受委托、现场查看和报告制作期间,不能弄虚作假。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一年。若设定时间过长,其鉴定结论会因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影响鉴定标的物客观价格或价值。

3.3 方法原则

房地产价格鉴定因标的物的用途不同,采取的鉴定方法不同。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对同一估价标的物宜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鉴定。有条件选用市场法要以市场法为主。收益性标的物应选收益法作为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不宜采用其它方法的,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方法。但要对未采用两种方法的原因进行说明。

3.4 检查原则

鉴定报告在使用前要对鉴定结果进行检查。检查计算过程和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参数选择的客观性,鉴定原则的合法性,公式选用和鉴定方法的选用对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的针对性。还要检查报告中签字的鉴定人必须是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且必须是两人以上。通过上述检查来确定是否使用该鉴定报告。

参考文献:

[1]杜心全.基于司法鉴定中连环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J].2012(03)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3

1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意义

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对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的操作过程进行合理规范和指导。但是在实践中,对同一经济案件中同一财务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由于鉴定人不同,其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甚至可能出现三、四种不同的鉴定结论。这种现状的存在与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有利于消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标准是评判质量的尺度,没有标准很难评估质量。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没有技术标准,虽然多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符合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质量,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有少数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跟着感觉走”的结果,有的鉴定人认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不必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这样的司法会计鉴定谈不上是科学的鉴定,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绝对不具备的。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司法机关审查鉴定结论时虽然觉得有疑点或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由于找不到质疑的依据无根据,只好勉强采用或盲目采用。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鉴定活动必需受到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制约,鉴定人则会千方百计寻求鉴定结论依据,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2 构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框架

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工作,理论探讨和实践积累不多。到目前为止,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分委员会也仅仅是在1992年左右曾提出一份主要由中南财经大学喻景中老师起草的草案,以后就再未讨论过,更未正式确定下来。[1]在理论上进行探讨的学者也是屈指可数。

但在实践中,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认为,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学者的两种观点:“普遍承认标准”和“实质证明标准”。前者指一项鉴定结论所依据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必须已在该学科领域内得到普遍承认;后者指一种新的理论与方法只要得到实质性证明就可采用,可以是公开发表的论文,也可以来源于可靠的实例。我国经济与法制正处于发展改革中,财经法规尚不健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采用“普遍承认标准”的思路,引用现行法规标准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第二步,采用“普遍承认标准”为主,“实质证明标准”为辅,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2.1 现阶段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现阶段,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主要遵循判定标准和报告标准。

2.1.1 判定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没有国家标准,只有采用会计、审计标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的判定标准是: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策;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这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

2.1.2 报告标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第39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检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2002年7月5日,司发通〔2002〕56号)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规定,司法鉴定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2.2 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在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技术标准制定提供理论依据的条件已具备,并总结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判定标准、报告标准。

2.2.1 受理标准。受理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受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受理委托手续、检材交接手续、检材整理等。

2.2.2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别、判定财务会计事实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确认各会计要素真实性的判定标准,确认各项会计核算内容真实性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应以***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依据,具体来说,涉案上市公司的判定标准应以***制定的《2006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涉案一般企业的判定标准应以***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涉案行***、事业单位的判定标准应以***制定的《预算会计制度》为依据。

2.2.3 报告标准。报告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编制“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过程中所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内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规范用语等。目前,在实践中比较认同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绪言、检验、论证、结论。

总之,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由国家司法行***部门会同***门共同制定,成熟一个颁布一个,逐步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体系,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得以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4

关键词:司法鉴定项目 风险识别 风险防范 操作要点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 司法部门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运 用资产评估学的原理 、专门 知识和技能 ,依据资产评估及司法鉴定有关规定与方法,对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 、执 行等所涉及的价值纠纷或争议 ,通过 现场勘察取证及市场调查,并在分析、研 究 、鉴 别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结论是由***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客观、公正、科学的专业意见,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证据 。实 际评估鉴定流程和大多资产评估业务相似,即先由司法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自身胜任能力、人力和时间安排等情况确定是否承接,决定承接后调阅卷宗,与经办法官沟通,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再进行具体的现场勘察、市场调查、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程序。

一、司法鉴定项目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 、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机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慎、认真、科学的进行评估鉴定,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合理、公平、公正。

(三)项目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项目往往存在评估对象基础资料缺失、现场勘察受限、被评估单位不配合等特殊情况,特别是对于成套设备和隐蔽工程,经常会因组成设备缺失或无法勘察而不能确定其实际状况。同时被评估单位往往不提供评估所需的很多基础资料,评估人员需要从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增加工作量。

(四)项目的风险性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具有利益的完全对立性、复杂性,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有效、客观合理并能得到市场信息的支持及验证具有较高要求,故较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具有更大的风险。

二、司法鉴定项目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一)风险识别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特殊性,从评估风险来源或起因角度来看,主要为两类风险:一类为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因鉴定对象、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取价标准、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程序等方面判断或选择错误,导致形成错误或不实的评估结论,从而可能致使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因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另一类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因业务流程、评估机构内部控制流程、评估工作底稿、外部沟通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引起的风险,如未经正常司法摇号选定方式承接的鉴定项目引起的风险;或签字评估师和现场勘察人员不一致可能引起的风险;或私下与一方当事人沟通引起的风险等等,上述风险均可能致使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因此承担相关责任。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上述具体风险可分类归入。

(二)风险防范

针对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识别其风险类别后,首先应对项目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可以选用风险概率矩阵法、专家评价法、综合因素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方法,先确定影响单因素风险高低的关键因素,评价单因素风险的高低,再从整体项目综合分析,评价整体评估风险的高低,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团队力量、时间安排、评估人员执业胜任能力及执业经验等,判断能否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使整体项目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在风险防范对策上,应紧密围绕如何使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客观、合理、公平、公正并能得到市场信息支持或验证,以及如何使项目业务流程、评估机构内部控制流程、外部沟通等方面合法合规,工作底稿全面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及司法鉴定相关法规规定并能从证据方面支持评估结论,同时证明自身无违法行为的角度,实施具体防范措施。

三、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要点

(一)规范业务承接

司法鉴定项目的承接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司法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其他公开、公平的选择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并出具正式书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根据委评涉诉资产情况、项目难易程度、自身胜任能力、人力和时间安排等情况确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不当方式取得委托、私下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及承接自身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以防范可能因承接不规范或专业能力不胜任而产生的评估风险。

(二)规范编制工作底稿

司法鉴定项目最终形成的评估报告是司法实践中和一种***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涉诉当事人司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均具有重要作用,必要时需通过当庭质证方可发挥其作用。而评估报告结论的形成是以工作底稿为基础,工作底稿必须客观、准确、全面、科学,必备的基础资料完整、现场勘察记录翔实、相关人员签名齐备、取价有据、计算过程正确、各方面影响因素考虑全面,能够完全支撑评估结论,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以备质证及日后调阅之需。

(三)认真全面进行现场勘察

司法鉴定项目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进行现场勘察。首先,应由司法部门经办法官进行组织协调,在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涉案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评估人员均到场的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资产评估机构两名项目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应均到现场;其次,现场勘察时一定要认真全面,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书所列评估对象逐项清点,明确评估范围,必要时需与经办法官沟通确认,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准确;最后,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对委评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各种实物特征、运行状况、现时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全面勘察记录,并对评估对象逐一拍照取证。

(四)充分的市场调查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各类涉诉资产,具有多样性、特殊性和一定的复杂性,很多涉诉资产现场勘察时无铭牌、标识及相关的基础资料,很多隐蔽工程无法从外部直接勘察,无法准确辨识;同时因为司法鉴定的评估结论最终还需得到市场信息支持或验证,对其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要求较高,故在进行评定估算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包括调阅案件卷宗、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或经销商询价、充分收集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或专家等,确保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明晰,取价准确有据,资料全面客观,为进一步的评定估算提供充分的基础资料。

(五)准确的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得出评估结论的必经步骤,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才能得出正确的评估结论。评定估算时须保证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选择准确、各方面因素考虑全面、计算正确,必要时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相互验证,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合理有据,得到市场的支持或验证。

(六)精心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司法鉴定项目的工作成果,也是公开对外提供的一个***司法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评估风险也由此引发,因此须重视评估报告的编制,不能简单套用模版,应针对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涉案资产的实体特征、类别、现时状态、产权瑕疵等,作出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准确表述评估价值、评估方法、价格标准的选取依据,准确表述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审慎、全面表述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充分揭示和披露涉案资产重要的受限和瑕疵事项、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以及需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的其他事项等,以使报告使用者能够从评估报告中获取到客观、准确、充分、有用的涉案资产价值鉴定结论,同时体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工作成果和专业价值。

(七)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控制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司法鉴定项目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规定的流程完成业务,委派具有资质且胜任的评估人员承做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内部三级复核程序,报告签字评估师一定为承做项目负责人,不与涉案当事人任何一方私下沟通,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当干扰等,防范因流程不合规而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

四、结束语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司法案件审理和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所形成的评估报告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证据,也是资产评估机构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承做司法鉴定项目时一定要充分识别相关评估风险,做出准确评价,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实施不同的防范措施,规范操作,把握要点,高质量地完成司法鉴定项目,将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卫东.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风析・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业务几个亟需规范的问题・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5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报告 改进

我国***、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08年6月28日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式开始。新规范要求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首先施行。执行该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新规范的颁布与正式实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不仅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司的更为全面而可靠的信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还可以保证国家法规得以贯彻实施。总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国家、企业、公众的利益。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我评价,并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有助于优化公司内部控制并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其重要性至少包括:

1.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

根据美国史丹佛大学及密歇根大学教授所做的实证研究,愿意主动提供信息的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投资者已开始重视公司治理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严重,以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表缺乏信心,因而他们只能根据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等附加信息去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及整改的情况,通过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来测评财务报告质量,作出投资决策。所以,主动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改进内控系统的重要推动力量。

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用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对外披露,不仅是每个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而且也是增强外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质量的信心的有效方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像公司内控系统的一面镜子,反映出来的是公司内控系统的全貌。管理者出于减轻自身责任以及公司长远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不断对控制活动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反馈与整改,以健全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以使经鉴证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里没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薄弱环节以及内控缺陷的描述,使公众对公司资产安全放心。

3.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一个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经理和相关员工共同实施的对公司内控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的结果。在评价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和被评价单位的经理与相关员工一起进行讨论,通过与会人员开诚布公、积极地发言,主动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彼此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还可以形成民主而有效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朝民主化管理方向发展,营造出浓厚的民主氛围,从而形成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还可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和法治意识,使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地工作。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状

1. 研究目标

新规范已经颁布一年多了,现在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如何?都存在哪些问题?为研究这些情况,随机选取9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研究样本公司披露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窥豹一斑。

2. 样本选取

本文分析的样本是90家上市公司(其中沪市44家,深市46家)。样本信息主要来源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的***网站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信息。为了使研究更加全面,还考查了上市公司在上述3个网站公开披露的其他资料,采用归纳、比较、统计等各种分析方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工。本文按上证所和深证所的行业分类随机选取各行业上市公司额的5%作为该行业的样本,四舍五入后不足1家的,为样本的全面代表性,取1家作为该行业的样本。虽然样本数量不多,但涵盖了全部行业,故此次分析大致可反映上市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现状。

3.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状

虽然新规范是2009年7月1日才正式施行,但在已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64家样本公司中,55.6%的沪市上市公司和6.5%的深市上市公司已开始按照新规范的要求编制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其中深市的天威视讯披露的篇幅较长,详细披露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五方面要素、实施情况、整改情况、改进和完善措施、自我评价结论等等,还披露了监事会、***董事对报告决议和证券公司对报告的保荐意见。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8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现状如下:

(1) 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动力。作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统一法规基石的新规范虽然早在08年已经颁布并且该规范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该规范却是在去年7月才施行的,而此前上证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没有强制要求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调查对象中有高达59.1%的沪市上市公司(非上证所在09年年初文件要求必须披露内控报告的三类上市公司)没有对外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2)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的认识不足。从调查统计的结果来看,对于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这个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认识非常欠缺,存在“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xx公司”甚至没署明责任主体等等多种形式。此外, 98.9%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没有负责人签字。上市公司对出具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认识不清,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一旦出事,搞不清楚谁该由负责,会降低公众对公司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可信赖程度,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极其混乱。由于现存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法规并没有对报告规定统一格式,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比较随意,可谓五花八门,如报告名称一项有“xx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xx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0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xx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xx公司200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等形式;报告内容一项,由于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须披露的内容缺乏详细的规定,而且对披露形式缺乏统一要求,使上市公司在报告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上存在较大的可选择性,每家上市公司都按照自己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对公司有利方面去编制报告。

(4) 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够重视。只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监事会和***董事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不够重视,形同虚设。调查对象中,沪市上市公司仅有13.6%是以监事会决议或者包含在年度报告里的形式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评价,4.5%的上市公司监事会是以单独报告形式进行评价,沪市仅1家上市公司***董事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了评价,而且是以包含在年度报告里的形式;而37%深市上市公司***董事没有对公司内控报告进行评价。2、公司在其内制报告披露方面执行乏力。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虽然97.7%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方面都设置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却有高达59.1%的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5) 对内控报告进行审核鉴证的意识不强而且形式多样。由于现存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法规只是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进行核实评价,因此,对内控报告进行审核鉴证并披露是属于自愿性的。研究发现,在样本公司中,仅有23.3%上市公司聘请了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控报告进行了审核评价并对外披露。其中,45.5%是以鉴证报告的形式,22.7%是采用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意见,31.8%是属于由证券公司出具内控报告核查意见,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内控报告进行审核鉴证并披露的意识不强而且还没有统一的审核评价报告格式。

三、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措施

1. 加强引导,使公司管理当局认识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

***府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负责内控自我评价的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在组织进行内控自我评价和出具报告方面更为专业,同时也可以使管理当局充分认识到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应该借鉴欧美国家在内控自我评价方面的经验,引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专业考试,参照CPA考试模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发展我国本土的内控自我评价专业考试,对负责公司内控自我评价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要形成制度,对持证人员加强后续教育。此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该增加CPA考试科目《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中内控报告方面的学习考核内容以及CPA在后续教育中内控报告审核鉴证方面培训内容,以提高我国CPA在内控报告审核鉴证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

为什么全部样本公司都设置了审计委员等专门的内控监管机构,还有高达59.1%的样本公司没有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而且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出现会计差错呢?关键在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出具报告机制的建设不够重视,审计委员会等公司内控监管机构缺乏***性,对公司内控制度的监管乏力。因此,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对审计委员会等内控监管机构的建设,通过人员的严格遴选和制定公司章程两个方面保证审计委员会的***性,充分发挥其对公司日常运作活动的监督作用。

2. 明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实行问责机制,制定对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和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有区别地对失职或违规的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行***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于保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及完善其制度建设至关重要。由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负责,参照美国《SOX法案》中要求在美上市的公司CEO和CFO必须对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应该规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出具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签字或盖章,并有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文字记载,可以促使董事长和经理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更加谨慎,使其负起保证报告质量的责任;目前无论是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没有关于监事会和***董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不明确监事会和***董事的法律责任,难使他们尽心地履行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的职责,故应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和***董事的法律责任。监事会和***董事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应该以***报告的形式而且要参加核实评价的全体监事和***董事签字或盖章后才可以对外进行披露。对失职的监督,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促使监事会和***董事认真履行其监督的职责,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不再是公式化地发表意见或不作核实评价。

3. 制定详细规定,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出具和鉴证

五部委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方面监管***出多门,管理混乱,存在监管盲区,这是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之所不被上市公司重视的原因之一。借鉴美国由科索委员会制定内控标准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经验,建议授权由2006年已经成立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详细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要明确公司出具内控报告的责任主体。根据新规范,公司出具内控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明确规定为董事会。其次,应该细化规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应该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就会造成某些公司在出具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时避重就轻,只是简单地描述一下,非常理论化,总体自我评价都是良好的,这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违规和经营失败事件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最后,应该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鉴证。聘请***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是保证上市公司内控报告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且出具鉴证报告可以提高公众对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信心,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年度自我评估报告进行鉴证报告。此外,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不仅可以对上市公司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起着中介监督的作用,可以用自己的专业水平去保证经鉴证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还与新规范要求相符合,所以应该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的鉴定报告统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参考文献:

[1] 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J].会计研究.2009(6)

[2] 赵兴莉.新规范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架构[J],中国农业会计, 2009(5)

[3] 陈淑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基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构想[J],会计之友,2007(12)

[4] 赵锡尧. 对美国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思考与借鉴[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1)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6

论文 关键词:司法 鉴定 体制改革

论文摘要:随着 科学 技术的迅猛 发展 和法制力度的增强,繁重的司法鉴定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出现了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需要我们从本质上认识和思考司法鉴定的特性和特点,建立一套符合司法鉴定 规律 的鉴定体系。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人民司法制度的逐步成熟,特别是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更新,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已越来越广泛。近几年来,不仅法医学、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指纹档案、人体测量、生物毒化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技术手段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发展,并且将声纹、唇纹、视网膜、】)na、拉曼光谱、c14、测谎等高新技术鉴别手段也应用到了司法实践。此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不断增长的社会 经济 形势,调整民事、经济、 金融 等社会关系,相关司法 会计 、审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机械化工、产品质量鉴定,医疗、美容等专业化技术鉴定也正在逐步开展起来。这表明:我国的司法证明方式正在从“人证”向以“物证”为主体的阶段迅速发展。wwW.133229.CoM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程度以及其鉴定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纵观 历史 ,我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东方式的奴隶制初始、到清朝道光20年封建制的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技术的应用在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根据《秦简·封珍式》有关案例记载,我国秦朝就已经有了法医人体检验的实践。十世纪出版的《疑狱集》和据此补充改编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提供了珍贵的调查分析范例和验尸技术,宋朝人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更是世界上最早一部法医学专著。在从事司法技术检验的人员方面也有“件作”这个形象代表出现。古代司法制度光辉灿烂的文明史,足以代表我国司法鉴定在世界司法史中的重要地位。当然,从 现代 司法鉴定角度来看,我国古代司法鉴定仅仅涉及了现代司法鉴定中法医学这一个方面,“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相当低下,也无法形成一种司法鉴定制度。

审查、认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人员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只简单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中有无私情等审查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要使司法鉴定结论在现有的 历史 条件下,正确地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就必须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查判断。包括鉴定所运用的理论、技术是否正确,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是否具备,认识方法、角度是否正确,检验步骤、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由司法人员自身是不能完成的,因为他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必须要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通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判断,才能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二)司法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步骤。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当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查判断。包括鉴定所运用的理论、技术是否正确,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是否具备,检验步骤、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二是由司法人员对鉴定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包括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中有无私情等等。

通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审查的参与,多层次多渠道把关,配合司法人员审查并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更深人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客观、 科学 地评断司法鉴定结论,正确处理案件。

四、强化管理职能,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科学设置鉴定机构,严格管理司法鉴定活动,这是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活动与其他 企业 、事业单位、行***管理部门所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是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两种技术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的层次相对较高,具有国家认同、司法强制的性质,这有别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管理部门所进行技术鉴定活动的当事人双方认同性质。因此,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规范,并对司法鉴定进行严格的限定、管理和审查认同。

司法鉴定活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实施 法律 的过程中,聘请相关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对相关技术性问题通过相应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鉴定,以此达到技术问题圆满解决的一系列活动。这种活动通常包括委托、检验、鉴定、举证、质证和认证几个步骤,主要由司法人员和相关技术鉴定人员共同完成。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活动各个环节来展开,粗略分析,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在司法鉴定体制上,首先要明确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来组织管理,而不能由部门或者某一机构来组织管理。原则上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管理。在设置上,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特性,在设立司法鉴定服务 网络 的同时,建立司法鉴定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笔者认为此项工作应当在人大法工委中设立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机构,即司法鉴定工作组,负责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组织管理,而不能将组织管理机构设立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法律实施机关。在司法行***管理机关内,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系统,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中,设立司法鉴定监督体系,严格审查司法鉴定服务系统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或结论,并代表国家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认同。

(二)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司法鉴定活动程序主要包括委托、检验、鉴定、举证、质证和认证几个环节。首先是委托,在委托过程中,要明确主体,刑事案件的委托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民事、 经济 .行***案件的委托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委托鉴定内容要加以限制,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为无效委托。委托要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具有委托书,填写委托报告,移送检验材料等等。其次是检验、鉴定,由司法技术鉴定人员按照规定的检验鉴定程序进行,具体检验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相应专家制定。第三是举证与质证。国家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人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举证和质证,提出鉴定质疑、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其论点、论据是否充分,必须由部门司法技术人员审查评断。第四是认证。应当由部门司法技术人员与司法人员共同审查判断。

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应当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相应专家研讨制定相应法规,以法规的形式进行管理。严格规范司法人员、司法鉴定人员、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

(三)司法鉴定活动中应用理论与技术的管理。司法鉴定所应用的理论和技术,应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专家鉴定、审核,并公告。凡是未经公告的应用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均不能应用于司法鉴定。应用未经公告的理论、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所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视为无效结论。

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应用于司法技术鉴定前,必须通过相应程序申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审批,审批公告后,才能应用于司法鉴定。对于陈旧的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应通过专家评审,及时更新。

强化司法鉴定应用理论、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让司法鉴定结论能够代表 现代 科学技术的 发展 水平,让司法鉴定活动紧跟时代的步伐,通过理论、技术的不断更新,促进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首先是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由地方司法行***管理部门审批成立,开展司法鉴定检验工作。机构设立要通过立法确定设立的必要条件,例如由三个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设备资产达百万人民币以上等等,对机构实行审批挂牌制。其次是人员的管理,采取工种职务职称等级制,对参与检验、参与鉴定、出庭作证等划分不同的等级职务。同时采用任职资格考评,进行 教育 分和业绩分评审,发放任职资格证书。设立错案追究制度,区分认识错误和责任错误,采取责任错误追究制等。

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在观念上应提高到国家权力实施的高度,需要通过相关立法来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体制、机构以及人员的设置与管理,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五、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构想

鉴于当前我国在司法鉴定存在制度上和认识上的误区,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存在诸多弊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司法鉴定质量,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笔者主张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一)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中,设立司法鉴定法律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教授研究制定司法鉴定的法规,统一技术鉴定标准,规范、技术鉴定所适用的理论、方法和操作步骤,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案,明确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与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确立鉴定回避制度,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活动。

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至关重要。只有通过设立权力(法律)机构,制定相应法规,才能依法维护司法鉴定秩序,统一鉴定标准,才能对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通过接受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以及司法部门中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反馈信息,不断更新技术理论,改变管理方式,以实现司法鉴定的推进性发展。

(二)设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设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司法技术鉴定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辖区内申报设立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对辖区内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鉴定资格审查;二是审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签署审查意见。只有经过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报告,才能移交相关委托机关、单位、或个人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来使用。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由相关技术专业的专家和司法管理人员共同组建。由多名具有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相应技术专业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专业组成员可以专职,也可以由鉴定服务机构的专家兼职产生。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行使管理、审查的过程中,收取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同时向司法鉴定工作组,转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报送审批的新的运用理论和技术,反馈鉴定和管理中现行法规所存在的问题。

(三)设置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可以是鉴定所,或者是鉴定中心,既可以是单一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综合鉴定机构。由数名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家申报组建,具体办法由法律工作组制定。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人员为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从事专业技术鉴定工作,制作鉴定报告,收取委托机关、单位、或个人的鉴定费。

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在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过程中,自觉接受当地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组制定的鉴定法规,按照法规所规定的理论、方法及检验步骤进行鉴定检验活动,客观公正地检验鉴定。

(四)设置部门司法技术人员。在司法机关内设置部门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向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提交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委托书,收集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移交鉴定费等;同时对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移交来的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向司法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向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7

【关键词】 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对象;内容

2008年6月28日,***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共同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要求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于此,《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本文比较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与内容的规定,并就此对《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相关法规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与内容的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内部控制鉴证的法规包括《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以下按时间顺序予以介绍。

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这是我国首部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鉴证的法规,其对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界定为“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鉴证内容并未提及。

200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又了《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第1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自身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的稽核、检查与完善,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以防范风险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可见,《通知》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定位于“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这就决定了其鉴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经营、公司治理、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以及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通知》的目的是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因而鉴证对象和内容范围均较为广泛,并强调了侧重于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

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单独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根据《意见》第2条:“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可见,《意见》将内部控制鉴证对象定位于“管理层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意见》中没有明确内部控制鉴证的内容,只是列示出注册会计师制定计划时应考虑的各种要素。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的界定明显早于2004年3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的第2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合并执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甚至早于其2003年3月的征求意见稿以及2002年7月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在我国审计理论发展过程中是不多见的。PCAOB的第2号审计准则以及2007年6月取代它的第5号审计准则第1条对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的界定均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管理层评估”,这与《意见》的界定如出一辙,“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只是表述不同而已,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2003年6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其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该准则将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界定为“内部控制”,鉴证的内容则全面采用COSO委员会的内部控制五要素框架。

最后,分析一下最新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引》)。根据《指引》第2条,“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显然,《指引》中内部控制鉴证的对象是“内部控制”。《指引》中鉴证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企业层面的控制测试和流程层面的控制测试,明显是借鉴了PCAOB的第5号审计准则。

二、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的争论

综上比较,内部控制鉴证对象大体可分为四种,由难到易依次排列为:内部控制、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如此排列的原因在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范围和难度明显要小于“内部控制”,而“管理层出具的评估报告”则可以使审计师按***索骥,适当减轻工作量。

此外,有观点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是等效的,不必区分,如PCAOB认为对二者的审计是审计师相同的职业服务,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结果。但笔者认为,如果等同对待,就不能排除审计师对“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发表无保留意见,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的情形发生,这很容易影响到审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决策。

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之争在于内部控制鉴证对象是“内部控制”还是“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意见》和PCAOB第5号审计准则采用的是“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通知》和《指引》采用的是“内部控制”。为何《指引》要知难而进?根据***的解释:“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不同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公布的第5号审计准则。美国内控审计的定位在于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就我国企业而言,这种定位失去了建立与实施内控体系的本质意义。内控审计的目标,应当与内部控制的目标一致,财务报告真实性只是内控审计的目标之一,而切实防范重大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才是内控审计的根本出发点。” 显而易见,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出台,《指引》将内部控制鉴证对象界定为内部控制整体,体现出二者在思想体系上的高度一致。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指引》目的明确,立意高远,初步实现了“立足国情,实行创新”的起草原则。

三、《指引》中内部控制鉴证内容与对象的偏离

内部控制鉴证在我国毕竟仍处于探索阶段、起步阶段,还需要一个逐步适应、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平心而论,《指引》的目标实现起来难度颇大,仅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就已初露端倪。《指引》虽试***实现对企业内部控制整体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在行文中较多的模仿PCAOB的第5号审计准则,内容主要阐述如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鉴证。

例如,《指引》的核心部分――鉴证内容分为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与流程层面控制的测试两部分,起草者仅以“流程层面”字样替换了“重大账户和披露及其相关认定”,内容上则全盘接收了PCAOB第5号准则的“识别整体层面控制”、“识别重大账户和披露及其相关认定”、“测试控制”三部分的主体内容。

再如,内部控制相关缺陷的定义完全落脚于报表错报,最典型的当属重大缺陷,根据《指引》第51条:“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不能被及时防止或发现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类似的错误不一而足,《指引》第19条规定:“在计划内部控制鉴证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重要性水平。”显然,起草者完全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量齐观。

诚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中所指出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归根结底要通过财务报告来反映,抓住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条主线,在一定程度上也抓住了企业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的重心和主体”,“从***府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即使是当今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也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注册会计师评价的主体” ,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毕竟不能与“内部控制”直接等同。对内部控制整体进行鉴证,这对起草者而言肯定是一个难题,但既然确定这一方向,就要勇敢走下去,否则,偏离过大,难免给人以张冠李戴的感觉。

【参考文献】

[1] ZETA-CIA研究中心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审计及相关专业实务准则(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

[2] 李爽,吴溪. 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若干争议探讨.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5):8-11.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8

1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2、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人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如笔者实施的嵊州市公安局委托的《嵊州市烟草大楼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其结果就是嵊州市公安局用来判定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 工程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工程的中标价非合同价。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工程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但由于种种操作不规范性的影响,往往两者不一。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第一解释顺序的,故合同价的效力高于中标价。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类似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如设计***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价表等。

4、有关部分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及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需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须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

3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第一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4、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5、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6、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像等方式。如笔者实施的《温州市华东电脑设备公司综合楼和厂房工程造价审核》的司法鉴定中,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要求,变更了很多工作内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和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二赴温州,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和录像,给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依据。

7、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8、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

9、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第二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2、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检查修改。

4、出具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9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篇10

关键词:XBRL;鉴证业务;实例文档;审计;分类标准

中***分类号:F23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8-0110-09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对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XBRE)的应用步伐正不断加快。200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了一项自愿报送计划作为正式应用XBRL前的实验阶段,鼓励企业自愿提供XBRL报告文档作为法定提交文档的补充。加拿大证券监管署于2007年1月19日开始实施XBRL自愿报送计划。在日本,所有上市公司被要求从2008年第二季报开始提交XBRE报告。2008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全部沪市上市公司在披露2008年年报时,应当同时提交两份电子文件,一份是目前使用的PDF格式文件,另一份是XBRL实例文档,两份文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2009年1月30日,美国SEC了题为《应用交互式数据提高财务报告》的法规,要求企业在向SEC报送年度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证券法》注册文件时均需附上XBRL交互式数据文档,如果企业建有网站,还需在其网站上XBRL文档。

全球各国紧锣密鼓地进入XBRE自愿甚至强制报告阶段的事实意味着,XBRL将逐步取代现有纸质范式报告的前景已日渐明朗。与此同时,对XBRL相关文档的鉴证问题进行研究正日益显现其迫切性。2003年9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了《鉴证业务标准公告第10号》的第5号解释《XBRL实例文档内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为XBRL鉴证业务提供了初步指南。2005年5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PCAOB)了《员工问题与解答――EDGAR系统XBRL自愿财务报告计划下的XBRE财务信息鉴证业务》,为注册会计师评判XBRL实例文档是否是EDGAR法定文档的准确再现提供了指南。2006年11月,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Assurance Work-ing Group of XBRL Intemational)基于国际审计准则第3000号(ISA3000――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简要的电子企业报告的鉴证框架。正如Plumlee等所指出的:在XBRL鉴证业务中,从最初的业务约定到最后的报告阶段,存在大量的概念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探讨和探索。本文基于上述文献,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尝试对XBRL鉴证业务的基本概念及管理层认定概念体系等理论问题展开探讨,期望为我国应对XBRL鉴证业务而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尤其是对其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修订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二、XBRL鉴证业务基本概念的探讨

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于2006年提出了应用XBRL报告的两个阶段:其一,应用XBRL的纸质范式电子报告阶段。在这一阶段,纸质范式报告(以HTML或PDF为格式)和XBRL实例文档同时提交给信息使用方,XBRL实例文档对纸质范式报告起补充作用。XBRL实例文档的编制流程是:首先通过公司财务报告系统编制纸质范式报告,而后将纸质范式报告中的数据向XBRL分类标准元素映射生成XBRL实例文档。其二,XBRL范式电子报告阶段。在这一阶段,XBRL得到普及并取代纸质范式报告,纸质范式报告不再作为转换成XBRL实例文档的中间产品,公司财务报告系统中集成了XBRL标记程序和其他相关程序,财务报告系统直接采集会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标记并生成XBRL实例文档,再将实例文档置于公司网站及监管机构网站。显然,无论处于XBRL报告的何种阶段,XBRL报告环境下的鉴证业务将与纸质范式报告的鉴证业务有很大不同,包括鉴证目标、鉴证对象、标准在内的一系列鉴证业务基本概念将被赋予新的内涵,值得我们重新探讨。

(一)XBILL鉴证业务

XBRL鉴证业务是指鉴证执业人员对XBRL相关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XBRL相关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XBRL鉴证业务包括XBRL实例文档审计业务、XBRL实例文档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其中,XBRL实例文档审计业务要求审计人员将审计风险降至该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对审计后的XBRL实例文档提供高水平的保证(合理保证);XBRL实例文档审阅业务要求审阅人员将审阅风险降至该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对审阅后的XBRL实例文档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包括对适用分类标准的选择过程、对经XBRL国际组织认证或核准的权威分类标准的扩展过程以及XBRL实例文档生成过程各环节控制系统有效性的鉴证等,根据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的保证水平既可以是有限保证也可以是合理保证。

(二)鉴证目标

在应用XBRL的纸质范式电子报告阶段,由于纸质范式报告和XBRL实例文档同时存在,因此这一阶段的鉴证目标是:查证XBRL实例文档的内容是否是纸质范式报告的完整准确再现,且其内容和格式是否遵循了XBRL规范、分类标准及适用的法规或监管要求,鉴证过程中应当考虑公司分类标准选择的恰当性和标记过程的正确性。在XBRL范式电子报告阶段,XBRL报告取代了纸质范式报告,XBRL报告实例文档由公司财务报告系统自动生成,因此这一阶段的鉴证目标是:查证XBRL实例文档的内容是否是遵循适用会计准则的公允表述,且其内容和格式是否遵循了XBRL规范、分类标准及适用的法规或监管的要求。鉴证过程中应当考虑公司XBRL实例文档编制的全过程(包括基础数据生成、分类标准的选择、标记过程等)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

在XBRL报告环境下,鉴证对象的类型与纸质范式报告环境并无本质区别,鉴证对象既可能是财务状况或业绩,如过去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可能是非财务业绩或状况,如企业的运营情况;还可能是企业的某个系统或过程,如内部控制系统。但值得注意的是,XBRL实例文档的生成过程(包括分类标准的选择过程、对报表数据进行标记的过程等)及其控制系统将成为鉴证对象的新内容。而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将有所拓展,用于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信息的XBRL实例文档、由实例文档编制完成的财务报告、用于生成实例文档的基础支持数据,以及关于XBRL实例文档生成过程各环节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等均可作为鉴证对象信息。

(四)鉴证层次

在XBRL报告环境下,财务报告不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是由若干数据元素组成的集成

体,这些数据元素可依用户需求组成一个与特定用户决策相关的报告实例文档并提交给用户。从而,鉴证层次将不仅包括报表层次的鉴证,而且包括数据层次的鉴证。报表层次的鉴证是对用于生成财务报告的实例文档及编制完成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数据层次的鉴证将仅对与用户相关的若干数据提供鉴证。Boritz和No提出数据层次的鉴证可以通过对财务报表数据单元添加附加标记(如鉴证的性质、日期和鉴证执业人员的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实现。

(五)标准

标准是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PCAOB认为XBRL规范2.1版、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的分类标准、***的附加分类标准均可作为标准,因为上述三者均是由专家遵循应循程序开发并经过XBRL国际组织的认证或核准。如果公司为满足其特定报告需求对经认证或核准的分类标准作了扩展,在对扩展分类标准的目的、适当性及质量进行评判之后,适当的扩展分类标准也可作为标准。因此,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的分别于2005年9月、2006年6月和2008年2月获得XBRL国际组织认证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标准、基金信息分类标准及金融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标准均可作为我国XBRL鉴证业务的标准。

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认为,鉴证执业人员在确定某个分类标准作为标准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权威性:分类标准是否是公认的权威部门所、推荐或认可,者越权威,以该分类标准作为标准的鉴证业务风险就越低;(2)历史:分类标准是否曾被用于相同的场合,前期鉴证业务的结果如何?分类标准使用得越广泛,其中的重大错误越有可能被揭示,则以其作为标准的鉴证业务风险就越低;(3)目的:分类标准是否专门为该类鉴证对象信息而建立,其的目标与该类鉴证对象信息关系越直接,以该分类标准作为标准的鉴证业务风险就越低。

(六)鉴证业务风险

鉴证业务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而鉴证执业人员发表不恰当鉴证结论的风险。在XBRL报告环境下,财务报表错报的风险仍然存在,但增加了诸如分类标准的选用可能不适当、由报表数据向分类标准元素映射的标记过程可能不正确等风险。如果XBRL报告实例文档是由财务报告系统实时生成的,则鉴证业务的风险将会更高,此时,要求软件系统对数据的任何变化实施控制。

在XBRL鉴证业务中,XBRL实例文档的审计业务无疑最受关注。Plumlee等提出,审计风险模型的构成要件――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仍适用于XBRL实例文档审计风险模型。在XBRL报告环境中,XBRL实例文档是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仅在选择权威分类标准、扩展分类标准等阶段需要一定程度的人工干预。因此,软件的可靠性对于XBRL实例文档的可靠性至关重要。Bovee等认为,可利用重大错报风险描述软件系统可能引入错误的风险,即重大错报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从而,XBRL实例文档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本文认为,XBRL实例文档审计的固有风险是指软件系统设计难以达到绝对完善,存在某种缺陷的可能性以及经XBRL国际组织认证或核准的权威分类标准仍存在定义不完善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在XBRL实例文档编制过程中,对选择何种分类标准的控制、对权威分类标准进行扩展的控制以及软件系统对由报表数据向分类标准元素映射的控制等各环节控制未能发挥预期功效,导致未能及时防止、发现或纠正实例文档中存在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七)重要性

通常,如果一项错报可能对用户的决策产生影响,则该错报是重大的。在XBRL鉴证业务中,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当鉴证对象信息是用于编制财务报告的XBRL实例文档、由实例文档编制完成的财务报告或对控制系统运行有效性的认定时,重要性的确定方式与纸质范式报告环境相同;而当实施的是数据层次的鉴证,鉴证对象信息是由若干数据元素组成的实例文档或用于生成实例文档的基础支持数据时,重要性应根据特定数据的性质确定。因此,XBRL鉴证业务的重要性包括:(1)财务报表总体层次的重要性;(2)数据层次的重要性。

三、管理层认定概念体系的构建

注册会计师通常根据管理层认定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Srivastava和Kogan指出,一个全面的管理层认定概念体系是进行高效率及高质量的XBRL鉴证业务的基础,如果缺乏这一概念体系,对XBRL实例文档的鉴证过程将可能出现逻辑不一致性。XBRL实例文档由数据及用于标记数据的元数据构成,而元数据的应用取决于分类标准对其的定义。因此,本文构建的管理层认定概念体系包括与XBRL实例文档数据相关的认定、与XBRL实例文档元数据相关的认定以及与XBRL分类标准相关的认定。同时,根据XBRL实例文档数据的性质,又将与XBRL实例文档数据相关的认定划分为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以及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鉴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处于应用XBRL报告的第一阶段,并将逐步向第二阶段推进。下面,本文将综合考虑应用XBRL报告的两个阶段,分别对各个认定展开讨论:

(一)与XBRL实例文档数据相关的认定

1、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

(1)发生:XBRL实例文档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均披露于纸质范式报告中或XBRL实例文档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均已发生,且与被审单位有关。

(2)完整性:所有纸质范式报告披露的交易和事项均已反映在XBRL实例文档中或所有应当在XBRL实例文档中反映的交易和事项均已反映。

(3)准确性:XBRL实例文档中的元素值及其属性值准确反映了纸质范式报告所披露的交易和事项的金额和相关数据,或交易和事项的金额和相关数据已在XBRL实例文档中通过元素值和属性值准确反映。准确性认定包括元素准确性和属性准确性两个子认定,如被审单位本季度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是1000万元,而实例文档“销售收入”元素值为1200万元,或其期间属性值是“上季度”,均认为违反了本认定。

(4)截止:XBRL实例文档中元素的期间属性值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所属会计期间与纸质范式报告所披露的会计期间一致,或已通过XBRL实例文档中元素的期间属性值正确反映了交易和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

(5)分类:XBRL实例文档对交易和事项运用了适当的元素进行标记且所采用的标签与纸质范式报告内容一致或已运用适当的科目对交易和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并通过适当的元素及标签反映于XBRL实例文档中。

2、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

(1)存在:XBRL实例文档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存在于纸质范式报告中或XBRL实例文档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

(21权利和义务:XBRL实例文档所反映的资产由被审单位拥有和控制,反映的负债是被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

(3)完整性:纸质范式报告所披露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反映在XBRL实例文档中或被审

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反映于XBRL实例文档中。

(4)计价和分摊:XBRL实例文档通过元素值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计价和分摊与纸质范式报告相关金额一致或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通过元素值以恰当的金额反映于XBRL实例文档中,并已恰当处理了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

(二)与XBRL实例文档元数据相关的认定

1、编排良好性:XBRL实例文档的编排遵循了所有XML的语法原则(Syntax rules)。如元素虽有起始标记但无结束标记,或未正确嵌套元素均认为违反本认定,这将导致XBRL实例文档结构上的严重缺陷并可能使文档不能为软件读取。

2、有效性:XBRL实例文档遵循了XBRL规范及权威或扩展分类标准中界定的所有语法、原则和标准。如未对一个元素的必填属性(required attribute)赋值,即认为违反了本认定,这将使实例文档缺乏关键信息,导致软件处理错误。

3、恰当表述:XBRL实例文档通过运用适当的元素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恰当表达了应当报告的内容。如果对长期股权投资报表数据运用“流动资产”元素并进行标记,即认为违反了本认定。

(三)与XBRL分类标准相关的认定

1、适当的分类标准:所选用的通用或特定行业分类标准是适当的。如一家保险公司选用工商企业分类标准生成报告实例文档,而不使用已开发成功并经核准的保险业分类标准,即认为违反了本认定。

2、有效的扩展分类标准:对权威分类标准的扩展是有效的,即扩展分类标准遵循了XBRL规范规定的所有语法和原则。当扩展分类标准中定义了一个新元素,但未对该元素的必填属性作定义,即认为违反了本认定。

3、适当的扩展元素:扩展分类标准中定义的新元素是适当的,包括定义的新元素是必要的且其属性定义是适当的。当在扩展分类标准中引入权威分类标准已有的元素,如一家保险公司引入扩展元素,但其在功能上与保险分类标准中已有的元素等同,即认为违反了本认定。

4、适当的链接库:扩展分类标准中各链接库的定义是适当的。例如,一家航空公司在引入“飞行设备”新元素后,创建了由“流动资产”到“飞行设备”的计算链接弧,即认为违反了本认定,正确的计算链接弧应由“厂场设备”链接到“飞行设备”。

XBRL分类标准包含五种类型的链接库,因此,“适当的链接库”认定包括五个子认定:(1)适当的标签链接库,对新元素分配的标签或在扩展分类标准中对原分类标准元素所新分配的标签是适当的。(2)适当的展示(presentation)链接库,所定义的展示链接弧适当描述了报表的层级结构。(3)适当的计算(calculation)链接库,所定义的计算链接弧适当描述了各元素间的计算规则。(4)适当的定义链接库(definition),所定义的定义链接弧适当描述了元素间的逻辑结构关系。(5)适当的参考(reference)链接库,所定义的参考链接弧指向了适当的外部监管法规或标准。

四、XBRL实例文档审计工作各阶段的特别考虑

XBRL实例文档审计是最重要的XBRL鉴证业务。XBRL实例文档审计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对信息技术、XBRL技术知识的系统理解和对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系统掌握,勤勉谨慎,在审计工作的各个阶段增加针对XBRL实例文档审计业务特殊性质的特别考虑。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基于ISA3000的原则将XBRL鉴证工作分成四个主要阶段:业务承接、计划、测试和证据、评价和报告。下面,本文将对XBRL实例文档审计上述四个主要阶段应进行的特别考虑展开探讨。

(一)业务承接

在业务承接阶段,审计人员不仅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审计对象特征、标准等,同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性和专业胜任能力。PCAOB指出,对于XBRL实例文档鉴证业务,执业人员不仅应当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所依据的财务记录有充分的专业理解,而且应当充分了解监管要求、XBRL规范和分类标准,以评价实例文档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只有在认为符合***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能够根据适当的标准进行一致地评价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才能承接XBRL实例文档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单位就业务约定书所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审计业务的目标、范围、双方的责任和审计报告的格式等。

(二)计划审计

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认为:在XBRL鉴证业务中,应当足够谨慎,考虑至少聘请专家参与初步鉴证工作,以确保分类标准的相关问题、实例文档的生成过程以及错报风险得到恰当的考虑。工作组所言的“初步鉴证工作”即指计划审计工作。根据具体环境初步确定XBRL实例文档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及数据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考虑聘请信息技术专家及专家参与工作的性质和范围、评价是否需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等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一直得注意的是,在XBRL报告环境中,XBRL实例文档是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仅在选择权威分类标准、扩展分类标准等阶段需要一定程度的人工干预。尤其在XBRL范式电子报告阶段,XBRL实例文档是由财务报告系统直接采集会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标记自动生成的,XBRL实例文档的可靠性高度依赖于相关软件系统控制的有效性。因此,Boritz和No指出,应当考虑对XBRL实例文档生成过程各环节的软件系统进行控制测试,获取系统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证据。㈣因此,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应当是综合性的方案。

(三)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检验XBRL实例文档的内容和格式是否遵循了XBRL规范、分类标准及适用的法规或监管要求是应用XBRL报告的两个阶段共有的审计目标。为实现上述审计目标,应当实施如下审计程序:(1)检验XBRL实例文档是否遵循XBRL规范@和经认证或核准的分类标准;(2)评价扩展分类标准是否遵循XBRL规范及扩展的必要性和适当性;⑤(3)评价XBRL实例文档的内容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或监管要求。

在应用XBRL的纸质范式电子报告阶段,为实现查证XBRL实例文档的内容是否是纸质范式报告的完整准确再现这一审计目标,PCAOB推荐了如下双向检查程序:(1)测试XBRL实例文档中元素的数值、日期和标签等是否与相应的纸质范式报告相同;(2)检查纸质范式报告中的数据在XBRL实例文档中是否被更改、删除或汇总。Boritz和No应用上述双向检查程序对美国联合技术公司(unitedTechnologies Corporation)在自愿报送计划下于2005年12月22日提交的2005年三季报XBRL实例文档执行了模拟审计,即先追踪纸质报告中的每一项目至XBRL实例文档,再从XBRL实例文档的每一

元素追踪至纸质报告,最终得出实例文档完整且准确地反映了纸质报告内容的结论。

对于单独提供XBRL实例文档的XBRL范式电子报告阶段,除检验XBRL实例文档的内容和格式是否遵循了XBRL规范、分类标准及适用的法规或监管要求之外,检验实例文档是否遵循适用会计准则的公允表述是另一个重要的审计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1)根据管理层认定设定具体的审计目标。(2)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运用基于XBRL的分析软件对实例文档实施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的风险领域。(3)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1)实施控制测试,检查XBRL实例文档编制过程各环节软件系统控制的有效性;2)测试所选用的分类标准的适当性,包括是否经权威机构认证或核准,是否是最新的版本,是否适用于被审单位等;3)运用类似于Bovee等提出的财务报告和网络知识审计(Financial Reporting and Auditing Agent with Net Knowledge,FRAANK)技术,测试被审单位是否已依据适当的分类标准将报告数据映射向适当的元素且正确进行了标记;4)应用软件测试XBRL实例文档中的元素值及其属性值是否与被审单位会计系统中的数据相符;5)对实例文档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是否发生或资产、负债是否存在等具体审计目标,应当运用审计抽样技术由XBRL实例文档数据查证至原始凭证或实物;6)对实例文档是否完整记录了所有应当报告的交易、事项或所有被审单位的资产、负债等具体审计目标,应当运用审计抽样技术由原始凭证或实物追查至XBRL实例文档,防止公司故意对某些不利信息不进行标记。t12~BRL实例文档审计程序的重要特征应是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技术及智能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四)审计报告

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指出,XBRL鉴证业务的鉴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元素:(1)标题;(2)收件人;(3)有关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的描述;(4)使用的标准;(5)与依据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相关的任何固有局限性的描述;(6)如果用于评价或衡量鉴证对象的标准仅适用于特定目标用户,或鉴证报告仅适用于特定目的,应作出鉴证报告仅限于目标用户使用或仅用于特定目的的声明;(7)确定责任方,并陈述责任方和鉴证执业人员的责任;(8)鉴证业务是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执行的声明;(9)对所执行工作的总结。

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本文认为,XBRL实例文档的审计报告应包括如下基本要素:(1)标题:审计报告。(2)收件人:审计业务委托人。(3)引言段:说明被审单位名称、XBRL实例文档的类型及描述(如年报或季报、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适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4)管理层对XBRL实例文档的责任段: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编制XBRL实例文档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实例文档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XBP&实例文档发表审计意见;2)说明使用的标准(包括依据的会计准则、XBRL规范、权威分类标准和扩展分类标准的版本及其出处);3)已依据审计准则对XBRL实例文档执行的审计工作;4)与依据标准对XBRL实例文档进行评价相关的固有局限性的描述。(6)审计意见段:1)说明XBRL实例文档是否是纸质范式报告的完整准确再现或是遵循适用会计准则的公允表述;2)说明XBRL实例文档的内容和格式是否遵循了XBRL规范、分类标准及适用的法规或监管要求。如果审计报告仅适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目标用户,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五、结束语

美国SEC于2005年开始实施自愿报送计划,为鼓励公众公司参与并更好地开展XBRL报告实验,SEC经过咨询各方意见得出了“允许鉴证但不作要求”的结论。据统计,在2005年至2007年间,美国公众公司自愿提交的XBRL文档数分别为:2005年22份,2006年94份,2007年188份,共计304份,其中仅有两家公司对XBRL实例文档实施鉴证并提交了鉴证报告。AICPA、PCAOB和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曾陆续提出了实施XBRL鉴证业务的基本框架,但均是针对应用XBRL的纸质范式电子报告阶段。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现有的审计准则均是基于纸质范式报告环境而制定的。XBRL国际鉴证工作组提出了一个对现有国际审计准则进行修订的路径***,工作组认为,为应对XBRL实例文档的审计工作,至少应对下列国际审计准则进行修改:(1)ISA200: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2)ISA300:计划财务报表审计;(3)ISA315: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4)ISA316:审计重要性;(5)ISA317:审计师针对风险评估水平应采取的程序;(6)ISA318:审计证据。但工作组并未深入研究如何修改上述准则。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10篇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10篇

学习

竞聘岗位演讲稿10篇

阅读(14)

本文为您介绍竞聘岗位演讲稿10篇,内容包括调度岗位竞聘演讲稿,竞聘管理岗位演讲稿。首先,我具有正直的人品,良好的修养以及完善的工作作风.我为人处事的原则是: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开开心心生活.自己一贯注重个人品德素质的培养,

学习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10篇

阅读(33)

本文为您介绍工程质量鉴定报告10篇,内容包括工程鉴定报告范本,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怎么做。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第四条蓄

学习

景观园林论文

阅读(11)

本文为您介绍景观园林论文,内容包括景观园林论文格式及范文,最新园林景观论文素材。以目前笔者所居住的城市来说,尽管现在园林景观建设的发展态势良好,但不可忽视的是景观文化建设却并没有跟上园林建设的步伐。尤其是为园林景观的命名从某

学习

婚庆贺词10篇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婚庆贺词10篇,内容包括婚庆周年贺词,婚庆红包贺词。永结同心相亲相爱百年好合永浴爱河佳偶天成宜室宜家白头偕老百年琴瑟百年偕老花好月圆福禄鸳鸯天缘巧合美满良缘郎才女貌瓜瓞延绵情投意合夫唱妇随珠联壁合凤凰于飞美满家

学习

大学生学期自我鉴定10篇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生学期自我鉴定10篇,内容包括第一学期自我鉴定,护理学期自我鉴定100字。平常在做一些事的时候总缺一点自信和勇气,可能与小时候的经历有关。因此在许多方面我可以比别人做的更好的,但就因为自己缺少自信和勇气,所以自己错

学习

中层竞聘演讲稿10篇

阅读(29)

本文为您介绍中层竞聘演讲稿10篇,内容包括中学中层竞聘演讲稿,街道中层竞聘演讲稿。回顾自己中层工作的六年,没有轰轰烈烈,有的是踏踏实实,有的是成长成熟。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中层有三类:一流的中层,将自己当作栋梁,主动担起单位的重任;二流的

学习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模板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模板,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100字,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家长篇。

学习

小组工作总结

阅读(38)

本文为您介绍小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篮球兴趣小组工作总结,小组一日工作总结。我们工会小组都能认真地制定工会工作地活动方案,主动地向学校行***提交活动方案,征求学校行***地意见,并予支持。工会开展各项工作,工会的重大举措能和学校协调配

学习

中班月安全工作计划

阅读(40)

本文为您介绍中班月安全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中班安全工作计划集合7篇,关于中班安全工作计划合集7篇。二、主要工作任务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在教师队伍特别是班主任队伍中实行“绝不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承诺。(2)在班主任队伍中开展

学习

大学生就业自我鉴定10篇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生就业自我鉴定10篇,内容包括就业推荐表的自我鉴定怎么写,大学生就业自我鉴定怎么写。在课外活动方面,我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比赛活动,有获奖的值得庆贺,没获奖的同样值得掌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兴趣爱好广泛,这是我学习之外

学习

婚礼致词10篇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婚礼致词10篇,内容包括婚礼的致辞优秀10篇,婚礼司仪致词。衷心祝福两位新人,生活像蜜一样甘甜,爱情像钻石般永恒,事业像黄金般灿烂。祝愿你们青春美丽,生活美好,生命精彩,人生辉煌。最后,让我们共同分享这幸福而美好的时刻,祝大家身

学习

婚礼致辞10篇

阅读(47)

本文为您介绍婚礼致辞10篇,内容包括婚礼来宾致辞,婚礼父亲致辞。今天我由衷地开心和激动,因为我终于结婚了。一时间纵有千言万语却不知从和说起。但我知道,这万语千言最终只能汇聚成两个字,那就是"感谢"。首先要感谢在座的各位朋友在这个美

学习

优秀竞聘演讲稿10篇

阅读(30)

本文为您介绍优秀竞聘演讲稿10篇,内容包括中层副职竞聘演讲稿,竞聘管理岗位演讲稿。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同事们给了我这次竞聘项目四部副职的机会,凭借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和对建筑行业的热爱以及对自己能力的自信,让我信心满满的

学习

公司竞聘演讲稿10篇

阅读(43)

本文为您介绍公司竞聘演讲稿10篇,内容包括中层副职竞聘演讲稿,支行行长竞聘演讲稿。一、参加竞聘的目的、简历和个人特点1、参加竞聘的目的****有限公司经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已发展成为具有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总资产

学习

司法鉴定调研报告10篇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司法鉴定调研报告10篇,内容包括司法鉴定调研报告,司法鉴定突出问题评估报告。(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二)、

学习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司法鉴定分析报告10篇,内容包括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总结书。比如,在计算机软件代码同一性司法鉴定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了自己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双方对对方提交的程序互不认可,为确定代码的原始性、真实性,在

学习

司法鉴定申请书10篇

阅读(37)

本文为您介绍司法鉴定申请书10篇,内容包括房屋受损司法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时间。申请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电话:申请事项请求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事实理由申请人诉

学习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

阅读(65)

本文为您介绍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内容包括医美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怎么写,机制砂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第1篇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电器化时代的到来,能源危机逐渐显现,尤其是电力的日趋紧缺,将严重制

学习

银行可行性报告范文精选

阅读(127)

本文为您介绍银行可行性报告范文精选,内容包括艺术品银行的可行性报告,银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可行性报告篇1一、引言1、编写目的:应某银行要求,为提高该银行的存取款工作效率,降低工作的人力、物力开支,提高工作的准确性、正确性,并且

学习

中国司法鉴定

阅读(277)

本文为您介绍中国司法鉴定,内容包括司法鉴定伤残标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论司法鉴定“两结合”管理模式的精髓胡锡庆朱淳良(1)二元制抑或一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郭华(8)司法鉴定制度完善论——以国际刑事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特点为视

学习

生铁铸造可行性报告

阅读(23)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全称市起顺铸造有限公司,位于市区乡,成立于2014年8月,法定代表人叶世满,占地面积60亩,现有职工人,其中管理人员人,技术人员人,生产职工及辅助人员人。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分为三期。第一期为生铁,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