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篇1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是对商品流转额(增值额)或者是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及其他性质的净所得征收。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笔者以为,长期以来,农业税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二)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我国当前的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转化,农业生产中物质投入急剧增加,农业物耗的大量增加导致了增产农民不一定增收甚至减收。因此,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更何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常年产量刚刚根据改革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进行了调整,最起码近几年“增产”与“减产”应该是并存的。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九五”时期,我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只有2.6%。仅就这一数据本身来看,不仅低于以前的几乎各个时期,而且的确也比我国目前任何税种的名义税率都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实际产量的比例,而不是当年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实际销售额或农业纯收入的比例。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较低,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市场信息不灵导致农产品商品率和纯收入率都不高,当年农业实际产量与实际销售额或纯收入差距都较大,因而,以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占当年农业产量的比率来说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这一数据的说服力并不强。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三)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首先,如前所述,农业税税率偏高。其次,现行农业税不设起征点,而现行增值税对城镇工商业者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有起征点,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为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为24000-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一起征点。再次,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款不能抵扣,这在农产品价格和商品率较低的条件下,等于是由农业生产者负担了绝大部分从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加工环节转移过来的增值税税款。最后,农业税与适用于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工薪收入的免征额为800元(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提高到1200元),相当于年收入9600元,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只就超额部分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例如,月工资收入为1300元(800元+500元),相当于年收入15600元的个人,每月只需纳税25元(年纳税3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负担率仅为1.9%。远低于现行农业税8.4%的税负。再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以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去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第一级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5%。即使以含劳动力成本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比较,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远低于农村居民。
(四)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现行农业税(广义)分农业税(狭义)和农业特产税两块,“两税”不重复征收,其中,农业特产税以品目繁多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一直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随着农业市场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现行农业“两税”并存,也会因“两税”的频繁调整而增加征管难度和成本。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法,设***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建议
(一)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原则
1.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农业税制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而且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2.轻税原则。在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之前的一定时期内,农业税制改革必须坚持轻税原则,即在相同收益下,农业的税收负担应轻于工商业,农民的税收负担应轻于城市居民。
3.简便原则。农业税的纳税人量多、面广且分散,课税对象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同时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大、难度大。农业税制改革应力求简便易行以降低农业税征收成本和遵从成本。
4.确定原则。确定原则是指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征税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任意专断。
(二)我国农业税制改革具体设想第一步:近期(至少5-10年),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公平、轻税、简便和确定原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制。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考虑到远期要统一城乡税制,我们不妨参考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6%或4%的征收率,分2年(1年降低1个百分点),逐步将农业税正税税率降至5%,附加税保持正税的20%不变,综合税率为6%。6%的综合税率只是一个上限,经济发达、财***状况较好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更低的税率乃至于免征农业税。
2.对农业税设起征点或免征额。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应以每亩计税土地为单位,其数额大小充分考虑常年产量的多少、每亩土地农业生产成本和农民的生计扣除额等要素综合确定。笔者建议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每年每亩土地300元左右为宜。
3.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对养殖业等征收农业税。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征管难度,降低税收成本,而且有利于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市场适应性,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实现计税土地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合理确定计税价格,在倡导折实征收的同时允许缴纳实物,折实还是征实可由农民自由选择。
5.建立科学的耕地认定与分级制度,妥善处理毗邻地区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促进农业税地区之间负担公平合理;制定减免税等优惠***策,把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按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计税客观造成一部分地多农民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减下来。
6.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特困地区可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策及时兑现到户。
第二步:远期,取消农业税,在对农业和农民实施诸多税收优惠的前提下统一城乡税制。
1.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土地使用税”,扩大其征收范围,农业用地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使用税中农业用地应区别非农业用地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以纳税人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山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的面积和等级,按照差别定额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
2.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领域,并以消费税与之配套调节。借鉴国外对农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那些生产经营较为集中、且规模较大、具有较好的组织性和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农业大户,如国有农场、农业种植、养殖大户等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优惠税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对那些仅拥有小片土地,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或4%的征收率,并按年设置起征点。小规模农户年农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起征点的设置应使绝大部分或全部小规模农户免征增值税,这既体现了对小规模农户的税收优惠,又减少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成本。至于一小部分收入高、增值税调节不到位的农产品,如烟叶、毛茶以及海参、鲍鱼、鱼翅等贵重食品,可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二次调节。版权所有
农业税篇2
《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中央、***根据当前“三农”形势,为增加农民收入出台的一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收***策的工作。
(一)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策落实到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级农业税收机关要在***有关执行性***策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地方***、***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
(二)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工作。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缴销和销毁。
(三)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为解决有税无地的问题,总局拟在调查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地要注意调查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
(五)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在认真这篇文章由工作室整理,您可以自由传播。08年总结近年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情况要组织检查,确保减免落实到户。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策的落实情况。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国、地税局执行的涉农所得税、增值税收优惠***策在农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大力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农户合法权益,防止涉农税收恶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的要求,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体制,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征收机关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各地要引导和激励纳税农户自行纳税,努力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逐渐向纳税农户自行纳税转变。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使农业税管理逐步纳入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税收***。
(三)规范***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税费混征和非农税人员征税的错误作法,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县以上征收机关要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贯彻税收***策和***行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有人专门负责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违反农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的,要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处的情况要通报。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检查,清理、纠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两税征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契税***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农业税收***策调整、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任务十分繁重,***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领导,按照***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重点解决落实***策和杜绝恶性涉农案件两个主要问题。总局拟在上半年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这篇文章由工作室整理,您可以自由传播。08年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农业税工作形势,部署全国农业税收工作。
农业税篇3
一言既出,反响热烈。
近年来,城乡税制不统一的***策已遭到越来越多的不满。比如,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城里人800元以上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民,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之说;再从税率的角度看,农业税的基本税率是7%,加上附加税,其总体税率为常年产量的8.4%,而且不可以抵扣;而增值税的平均税率为17%,在扣除抵扣的因素之后,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是3%~4%,与农业税的税率相差四个百分点左右。相比之下,农业总体税负明显偏高。
***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直截了当地指出:“税收制度对农民存在明显的不公。”
作为***常务副部长,楼继伟的表态显然预示着新的***策动向。而对于“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具体步骤,他也做出了具体的描述:“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完善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税率,降低农业税的税率。”
消息人士透露,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很可能是:从明年开始,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到本届***府任期结束为止,农业税的税率基本维持在3%左右。这一税率与目前通行的流转税的实际税率大体一致。
虽然此方案只是将改革放在税率的调整上,没有涉及税制本身,但可以看出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
农民的福音
“农业税率的调低,对于降低农民负担,解决‘三农’问题的好处很多。”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处长朱守银告诉《财经》。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周景彤曾经对此做过深入调研。他认为,近20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远低于全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例如,全国GDP从1980年到2000年增长了19.8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2倍,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增长了11.8倍,远低于全国GDP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这直接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1980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0:1,而2000年这一比值扩大到2.79:1,尤其是1998年以来,这一趋势表现得更加明显,城镇居民收入平均增长7%左右,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还不到2.5%,远低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除此之外,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城乡收入的差距更加明显。200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18元,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为1330元。
周景彤据此认为,减免农业税是农民减负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
也有专家认为,减免农业税是帮助农民迎接中国“入世”挑战的客观要求。中国加入WTO,农业可能是受到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由于中国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使农产品成本过高,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再加上随着配额内农产品进口关税将逐步调低,物美价廉的外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农业很可能受到冲击。在这种情况之下,降低农业税税率,以减轻农产品的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财***缺口如何填补
改革农业税,首先需要的是逐步降低农业税的税率,令农产品与一般商品的税负处在相同的水平。在这方面,各界的呼声一直很高,但一直迟迟未能实行,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府的财力问题。
其实,近些年来,农业各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减小,2000年末,农业各税占各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6年的5.35%下降到3.69%,降低近两个百分点。据***有关专家透露,目前全国的农业税收入有600亿元左右。
但是,因为农业税是地方税,对于各地方尤其是农业大省来说,农业税仍是重要的地方收入来源,因而降低农业税的税率,必然导致地方财***收入的减少。
今年9月初,记者曾经就农业税的改革问题采访过一些农业问题专家和主管农村税费改革的官员,他们大多认为,由于财***压力等原因,农业税的改革远非短期内所能完成。因为全面改革农业税制将对地方财***尤其是县乡财***带来直接的影响,其造成的财***缺口,经济发达的省份尚可以消化,而财力相对薄弱的农业大省,却需要必须由中央财***填补缺口。而这些年中央的硬性支出很多,要拿出钱来进行转移支付也很困难。
朱守银认为,面对降低税率形成的“缺口”,有两种解决办法:地方应尽量减少成本,中央则增加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而中央将把地方分为三种情况:对于东部经济发达的省市,采取由地方自行消化的办法;对于中部的省份,中央和地方财***将各自分担一部分缺口;对于西部财力困难的省份,其缺口主要由中央财***补贴。
目前,中央财***究竟能拿出多少来对地方的收入缺口进行补贴还是一个未知数。记者屡次就中央财***行转移支付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询问,答复均是正在测算中,转移支付的数额尚未最终确定。但肯定会有一些省市将自行消化缺口。如上海市今年就已经对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策,根据测算,上海今年将减收1.43亿元。上海市财税局税费改革办公室朱炜琴处长表示,农业税的收入在上海的财***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自行消化缺口应不成问题。
三种方案
朱守银认为,目前调低农业税税率的改革方案只是降低税率,减少农民税负,还处在“量变”阶段。但没有涉及农业税税制本身的“质变”。
在现代税制中,税收一般是根据商品的“流转额”征收的,或者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活动产生的利润或其他性质收入的净所得征收。而现行的农业税则不分生产经营的效益。从实质上说,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认为,目前征收的农业税实际上就是地租。
事实上,农业税不大可能和农业特产税一样被逐步取消,因为这会造成的税收“真空”。农业税很可能由其他税种来代替。
从国际经验来看,可以替代农业税的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资源税。其中所得税是对农民出售农产品所得的收入课税;增值税是对于农产品的增值额征税;土地资源税是针对土地资源所征收的税。这三个税种原理各异,在税率和计税方式上也不尽相同。目前主流观点比较倾向于采用后两种方案。
用增值税来代替农业税,对进入市场的农业商品征收增值税,是目前主流的改革思路之一。普遍的观点认为,对农产品征收统一税率的增值税,可以使农产品增加的实际负担通过价格转嫁给其他企业和个人消费者,这样提高了县乡两级财***的集财功能,而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额也可以得到充分抵扣,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这样按农业实际产出水平的征税,征收税率单一,征税透明,可以做到按能力公平税负,强化了税收对收入财富的再分配功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
农业税篇4
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与其说是收入增长趋缓,不如说是就业困难。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已吸收了近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在2008年接近5亿的农村劳动力中,隐性失业量为4937万(如表1)。理论上,当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城市就业,通过城市二、三产业发展创造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二是农村城镇化就业,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三是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利用劳动密集取向技术发展农业,调整农业内部生产结构,增加农业产出和深化农业部门内部就业。然而,我国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一样,在农村存在剩余劳动力的同时,城市也有大量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解决要立足于国情和实际,在农业外部和农业内部同时进行。因此,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必要性分析
1.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比较大我国农村人多地少,随着农业生产力不断提高,传统农业能容纳劳动力越来越少。另外,还有两个因素:一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造成农业就业人员“3个月种田,9个月赋闲”,季节性(或阶段性)劳动力剩余大量存在;二是传统农业的易操作性和家庭经营中劳作的随意性。使得农业劳动力就业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但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数量依然比较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方法,计算我国农村的隐性失业量和隐性失业率(如表1所示)。计算农村隐性失业量的公式为:RDU=RE-TVE-PE-IE-FE-CE,其中RDU为农村隐性失业量;RE为农村总劳动力量;TVE为乡镇企业就业量;PE为私营企业就业量;IE为个体劳动就业量;FE为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量;CE为农业可容纳就业量。公式右边的几个数据中,RE、TVE、PE、IE可直接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就业人员和职工工资”获得。FE可以采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其他数据进行换算,即先求得农村流动劳动力在城市成功找到就业岗位者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则历年民工就业量可以用这一比例乘以城镇就业人数计算得到。最后,CE数据是在满足一定的农业总产出的要求下,社会对农业的支出成本,主要是劳动力成本和资本成本,最低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和农业劳动力人数的最优配置。
2.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第一,城镇高失业制约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和金融危机的蔓延,大学生就业困难,城镇失业率上升。城镇高失业率的存在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或流动,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加量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2008年呈下降趋势;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长率则在1996年达到最大值为4.64%,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为-1.66%(如***1)。第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乡镇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吸收农村劳动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乡镇企业的发展转入低潮,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明显下降。从***2可以看出,1992~2008年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劳动力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增长速度每年呈两位数增加;第二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波动比较大,但整体上呈下降趋势,1994年、1997年、1998年分别下降了2.66%、3.39%和3.93%;第三个阶段为2000年以后,增长趋于平稳,增长率较低。第三,农村城镇化战略,实施结果并没有预期那样好。曾有人乐观地估算,转移我国2亿农村劳动力,只需要把1/4的城镇的人口规模扩大到5万人左右。事实上,从1999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城镇化”一词开始,10年过去了,除了一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外,广大中西部地区依靠农村城镇化来转移农业劳动力的情况并不容乐观,进一步来说,只有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尤其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村城镇化才能得以实施。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可行性分析
随着社会对农业投资不断增加,农业可容就业人数也不断增加,据测算,1992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1017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1.08%;2008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2078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3.96%;两项指标2008年比1992年分别多10602万人和占22.88%。从***3也可以得知,除2004年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人数是负增长以外,其他年份都是正增长,其中2005年增长率为15.99%(如***3)。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就是要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低水平的农业生产结构和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全面革新,以此来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
1.农业产业化发展开拓了农业内部就业的“新领域”在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产前、产中、产后之间的应有联系被截断,农业仅仅是社会一个生产部门,而非完全意义的一个产业,尤其农业的产前和产中环节与加工和流通的产后环节相脱节。这种传统农业发展模式不仅造成农业相对效益低下,而且也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局限于农业生产部门,其结果是,一方面农民增收面临着困难,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农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则可以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与服务部门等多渠道就业的格局,既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又可为劳动力的转移提供空间。据专家测算,全国农产品加工产值每增加0.1个百分点,可吸纳230万人就业,每个农民可增收190元。
2.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和新型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型农业主要是指畜产品、糖料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生产业。与传统劳动密集型农业不一样,这一产业的特点,不仅受土地资源的制约较弱,而且创造的附加值高,可以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新型现代农业类型很多,比如休闲农业、特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发展这些农业类型既能促进当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又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因此,通过开发庭院农业、发展生态农业、立体农业和精细农业等等,可使有限的土地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农业水利设施薄弱,农村的道路、桥梁、通信的公共基础设施还满足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农产品生产、价格、流通的能力,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又不要求劳动力具有复杂的技术。同时,当前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一是公共财***资金逐渐向农村倾斜,国家大幅度增加对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是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利用此契机,可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
三、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策问题
目前,税收优惠***策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及深化农业内部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策的操作及效应层面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税收优惠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制约就业带动效应
农业产业化是包括种植(养殖)、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销售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现行农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所得税上,流转税方面优惠不够;二是在加工环节上,主要涉及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而精深加工的农产品则没有惠及;三是在流通环节中,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缺乏流通方面的税收优惠***策。农业税收优惠范围只涉及某个税种或某个加工环节或某个流通环节中,这就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产业链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制约农业产业链的就业带动效应。
(二)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农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
现行的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热情,也影响农业生产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在基础农业方面,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同时要求其购进的如农药、农膜、农机等生产资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其为生产成本负担13%的增值税。对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对农业初级产品实行13%的增值税扣除率会增加按17%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负担,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这样一来,由于“高征低扣”,使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过窄、形式单一,没有考虑就业因素
我国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范围过窄、形式单一的问题。范围过窄主要表现在: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对于基础农业,从事一般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收益的特色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加工农业,优惠***策主要体现在初加工环节,而对于能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企业,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于流通农业,能够促使大批量农产品快速流通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公司,税收优惠支持不够。现行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单一,主要是优惠税率和税收豁免,缺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纳税扣除等其他间接优惠形式。这些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没有考虑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不利于个人和企业对农业投资的增长,也不利于提高农业内部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四、国外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税收优惠***策,营造有利于发展本国农业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吸纳就业能力。国外农业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
(一)流转税
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有关税和增值税(也有征销售税),关税包括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只有极少数国家往往对少部分产品征,进口关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征。只要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征税对象一般都包括农产品。但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时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特别优惠税率,尽量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例如,在德国,对于农业产品,销项税率为11%,但投入物税率为8%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其实,最终农业企业也无需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差额,而是***府作为一种额外的财***支援形式由企业保留。在西班牙,增值税优惠***策的特点就是给予纳税人灵活的缴纳方式选择,即农业生产者可以理性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税收缴纳方式,从而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对农业实行特别优惠税率,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为4%;二是简单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收入加上补贴按2%比例征收增值税;三是一般增值税。同时,为鼓励本国农业的生产和投资,***府规定对于投资农业而购买机械设备和其他投资的,在三年内退还全部所征税款。
(二)收益税
在收益税方面,主要有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的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如土耳其、印度等)。为了鼓励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减轻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收益税负担。例如,美国***府规定,农业生产者个人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法,允许农民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方面采用“现金记账法”,减少应纳税基数,从而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美国《国内收入法》中明确规定农产品加工(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德国***府规定,对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纯收益平常按事业年度来计算,而征税时调整为征税年度来计算,以降低其应纳税额。对于个人所得税,农业生产者可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款后扣除各项生产所需的开支才向税务部门报告纳税,这样,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购买生产资料支出的方法,减少应纳税额,同时还会根据农业生产者的家庭成员人数给予一定的免税额等。
(三)财产税
在财产税方面,主要有遗产税、赠予税和土地税,以及欧美等国对个人和公司专门征收的财产税等。土地税主要对土地所有者征收,按税种属性和计征标准划分,土地税大体有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土地财产税三类。财产税方面大多数国家也给予税收优惠,例如,美国***府规定计缴遗产税时农地价值可以按照实际的农业用途估算,用这种估算方法的农地价值一般要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低30%~70%,从而减少农业经营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农业经营者还可以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规定农场主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人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在一个更长的时期(2~10年)内按4%年利率分期缴纳完毕。西班牙则对从事农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征收财产税,只征收土地税,农村按评估价值征收0.06%税率的税收,而对资产总额在10.8万欧元以下的土地和财产免于征收土地税。从上述税收内容中可以看出,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策来扶持农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与其他产业相比较农业税收优惠力度大,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财产税,要么农业生产者不负担税负,要么负担税负要远比其他产业低得多;二是优惠范围大,不仅包括基础农业还包括加工农业和流通农业,不仅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还包括财产税,税收优惠涉及农业产业链每一个环节;三是优惠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税收豁免、优惠税率还包括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形式。这些***策都充分体现了各国***府提高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利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宗旨,税收优惠和税收鼓励已成为***府扶持农业发展、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重要手段。
五、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策建议
我国涉农税收***策应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的同时,也延长就业链。
(一)税收优惠覆盖整个农业产业链同时,形成其就业链
首先,采用加工“增加值比”的方法界定初级加工和精深加工,继续保持对基础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税收优惠,加大对以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原材料进一步精深加工的涉农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其次,研究制定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扶持***策,一方面,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效率,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农产品综合或专业市场;另一方面,培育大中型流通企业,加快农产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最后,积极利用税收优惠***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出一批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骨干力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加工工业增加值,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稳定增收。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产业链,使每个链条都可以吸收大量劳动力就业,从而形成就业链。
(二)加大税收优惠刺激农业生产和投资,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社会资金大量不断投入,社会资源重新合理配置,通过加大农业税收优惠刺激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增值税方面,首先,减轻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生产资料税收负担,解决基础农业生产成本高的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凭借其购入农药、化肥、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普通发票,即可退还购买生产资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或税额由***府按亩平均分配补给农民。其次,税收减免***策从生产延伸到加工、销售,降低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增值税税率,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壮大。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加工程度深浅、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差别,均适用13%的增值税销项税率,解决“高征低扣”问题。最后,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提高我国进口且属国内弱势农产品的关税税率以保护弱势农业产业发展,同时,考虑到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实际情况及大多数国家对其农产品进行财***补贴,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直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20%优惠税率征税并给予新办企业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其次,在计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促进其技术改造,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再次,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于基础农业、加工农业及农产品的流通领域;最后,参照企业雇佣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策,对于涉农企业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的工资加计扣除标准给予扣除,这样既减轻了涉农企业的负担,又鼓励其雇用更多农村劳动力,从而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农业税篇5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即1958年6月3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所规范,钓农业税收基本制度。它是根据我国老***区和新中国成立后多年来的农业税收工作实践,立足我国当时的农业生产实际,给农业耕地面积评定常年产最,并以其常年产量作为计税标准,实行地区差别化比例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相对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增产不增税的一种农业生产实物税收制度。它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以及统一领导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和简化征税制度等。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夕在我国农业长期处于自给半自给封闭型的单一性粮食生产的历史条件下,实行这种农业税收制度,不仅为国家掌握了大批粮食,保证了***需民食,积累了部分资金,支援了***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且贯彻了合理负担***策,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向前发展。然而,三十多年来,特别是***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米,农村经济发生巨了大的变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经济向商品化、社会化生产转变,使农业税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改变现行的农业税收制度。
一现行的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1.计税的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已不适宜继续作为农业税负担的依据。由于实行科学种田和集约经营,农作物产量大大超过了原定的常年产量。而农业税收却不能因增产而相应地增加,受灾欠收地区或年份也不能因受灾而减免,农业税逐渐失去了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2.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脱节,反映不出实际负担水平。由于受农作物实际产量变化的影响,现行农业税税率,只起计算农业税任务的作用,与纳税人实际负担相差很大,失去实标意义。制度规定农业税税率为11%,而实际负担税率仅为2.1%。3.计征土地不实。若干年来,由于开荒造川,植树造林,各项建设用地等,实际拼地面积变化很大,而有些地方由于存在本位主义,对计税土地面积只报减不报增。加之人口增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无法体现,有的地方出现“有地无税、无地有税、无人有税’的不正常现象。4.农业税负担水平畸轻畸重。农业税负担水平不平衡,既存在于农作物之间,又存在于地区之间和农业内部各产业之间,但由于农业税总体负担不重,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畸轻畸重的间题。①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不平衡。随着农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经济作物的收益水平已经几倍于粮食作物,但是,经济作物是按照种植粮食的常年产童计算征税的,税负很不公平。②农业内部各产业之间的税负不平衡。种植业总产值约为休业和渔业总产值的6倍,种植业的纳税额为后两业纳税额的60倍。③地区之间、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平衡。有些农村亩均负担农业税为12.16元。有些农村亩均负担农业税为15.00元,也有些农村亩均负担农业税仅为9.00元,扣差悬殊。5.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已不能适应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变化。农业税作为国家对农业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基本税收制度,其职能之一是调节农业经济。但在当前粮食作物的比较利益下降的情况下,由于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只能对地区之间收入的差别进行调节,而不能调节不同作物之间的收入差别,仍然以粮食作为征收本位,因而粮食作物税负加重。前儿年出现的“蚕茧大战”、“烟叶大战”、“竺麻大战”、“棉花大战”等,既说明农民在价值规律指导下的趋利行为,又表明比例税制已经失去了平衡农业内部利益关系的作用,尤其不利于粮食生产的发展。6.农业税税基狭窄、税目重叠。现行税制确定的课税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而现在已有长足发展的生猪饲养、家禽养殖等都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形成征税产品与未征税产品之间的负担不合理,致使部分收入流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农业税税目划分为: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它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及其它。而作为同属农业税税种的农林特产农产税,又把园艺、林木、水产及其它定为征税税目,造成税目重叠。同时,农林特产税在生产环节纳税,与已改变了纳税环节的农村产品税交叉,形成实际上的重复征税。既影响了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又影响了征收者的依法征收。7.现行农业税制缺乏对偷、漏、欠、抗税行为的强制约束力。现行农业税制是根据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制定的。纳税人是当时的生产队,每到交公粮时,总是按时足额地上交,不存在偷漏抗和拖欠农业税的情况。现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人变成了千家万户。每到交农业税时,积极主动者少,互相观望等待者多,拖欠税金者也屡见不鲜。加之现行农业税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超期和偷、漏、抗税者如何处罚,致使农业税征收人员往往多次上门催缴也难收齐。个别农村还发生了暴力抗税事件。8.“费搭税车”,加大了征管难度。有些地方不从农民承受力出发,乘征税之机,滥摊派,乱集资,随意加重农民负担。这也是农业税“上清下不清”拖欠农业税日益严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9.农业税减免额越来越少,而且截留挪用现象严重。1987年以前占用耕地,其农业税由各地机动减免指标中解决,而现在减免指标越来越少,不足计征税额的3%,就是这微不足道的一点减免指标也被地方***府截留挪用,严重影响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策的兑现。
二以上间题,不利于贯彻农业税合理负担***策,不利于依法征收农业税芝因此,必须对农业税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农业税收刹度的指导思想
改革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不仅应当立足我国现实的农业经济基础,而且应当放眼农村经挤发展前景和国民经济总体战略要求,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税收制度。就农业税收水平来说,不仅应当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实现农业税收的“水涨船高”,而且应当体察农民的承受能力。我们认为控制在产值的5%以内为好。就农业税制格局来讲,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普遍参与农业收益分配,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的调节生产,组织财***收入的作用,而且应当承认不同农业区域、不同农业生产单位、不同产品效益的差别,坚持合理负担的原则。面对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的国情,还应利用农业税收这个经济杠杆,鼓励农民对耕地实行集约化经营,提高复种指数,合理安排使用土地,树止乱占滥用土地,积极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就农业税征管来说,要坚持依法征税,***必严,违法必究。但农业税收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改革必须慎重从事,步子要稳妥,方法要恰当。从长远看,必须改变目前名义上是评定常产征税,实际上是定额税的农业税制度,逐步实行“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农业产品税加拼地占用税和非耕地占用税”的复合税制。
二、近期改革农业税的其体方法
1.提高计税常产,降低税率,保i正原有农业税收落实,并一定五年不变。要统一按前五年的实际产量的平均数打20%的折扣重新评定农业税常年产呈,以县或乡为单位,根据重新评定后的常年产量和分配的征税任务确定实际税率,然后根据常产和税率,逐级分配征收任务,落实到纳税农户。任务一经落实后,就要相对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最好按国民经济计划期予以调整。关于计税土地面积,最好以实际种植养殖面积为准。2.取消常产计税率,根据承包土地实有面积和征税任务,按等定额,一定五年不变。根据前五年农作物平均产量和目前实际负担水平,测算出调增调减数额,确定新的农业税计征任务。然后,依据此办法,自上至下,逐级分配农业税计征任务,直到村一级。村向纳税农户分配任务的方法,主要依据农户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土壤质量情况予以落实,落实后,一定五年不变。以上两种方法未能解决好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农业内部不同产业之间税负不平衡的河题,可继续采用农林特产税作辅助税种来补充解决。种植粮、棉、油、蔬菜的,依法缴纳农业税,种植、养殖其它农林特产品的,依法缴纳农林特产税。征税时互不交叉,以不重征漏征为标准。年终结算时,农业税任务没有完成的,由农林特产税中划出一块予以弥补。剩余农林特林税全部转作支农周转金给地方,用于扶持涵养农业各税税源。
三、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根本方法和出路在于:重构农业税收框架,实行以“农业土地使用税为主,辅之以农业产品税加拼地占用税和可利用非拼地占(拥有)用税相结合的复合农业税制。1.农业土地使用税。笔者建议把现在的农业税改按农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并作为农业生产税收中的一个丰体税种。农业土地使用税可以看成是对土地使用者就其使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或看成是对土地使用者就其土地使用价值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为:利用:L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利用土地放牧和饲养牲畜的行为,利用水面养殖和捕捞的行为。按使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的使用价值)征税,应实行固定税额,一定五年或十年不变,同时还应征收实物。这里包括三层意思:a.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一种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行为,无论是种植、饲养、放牧或利用水面养殖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固定税额,而且种好种弄,照交不误,非特殊情况不予减免;b.以粮食为计算本位,种植粮食的以粮食交纳,没有粮食的折征代金,。.固定税额随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而变化。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固定税额应随土地好坏而有所差别。“好”地应多征一些,“坏”地应少征一些。所谓土地的“好”、“坏”,一是指土地自然环境(高山、丘陵、平坝和土〕质优劣、水利条件等),二是指土地离市场或聚居地的远近。从征收角度来看,土地等级的划分宜以土地的自然环境优劣为主,并且宜粗不宜细。2.农业产品税。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虽然简化了征收工作,保证了农业税收恒数,但未能解决合理负担与调节收入的问题。所以,还必须建立农业产品税,作为农业生产税收中的第二层次征税,其方法是:①停征农林特产税和农村产品税,建立农业产:话税(或把现行农林特产税与税务部门己、开征的农、林、牧、水产品产品税合并在一起征收)。以农户或单位出售农产品的销售收入_为课税对象,实行按价计征,直接征收货币。②拓宽税基,合理设置税目。首先通过立法将除粮食以外的所有农、林、牧、水产品收_入,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因为粮食是特盂农产品,必须采取鼓励增产的***策);其次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农业部门划分的「j径,分别设置税目,即经济作物类、林产品类、畜产品类、水产品类、药材类和其它农产品类。同时,在这些税目下,再设若干子目,以明确征税范.围。③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产品,设置不同的比例税率,以调节不同产业之间的效益差别。并通过使用开征、停征、减免税率升、降等手段,促进农业生产结构合理布局。但从总体上看,其税负应低于工业,应继续实行轻税***策,以促进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农业统计资料分析,经济作物税率可规定为3一15%;林产品税率为8一15%;畜产品税率为5一10%,水产品税率为5一12%;药材和其它农产品为5一15%。最后执行的综合税率以控制在6%以下为佳。④建立新的征管机构,完善农村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措施。农业土地使用税、农业产品税、耕地占用税、非耕地占用(有)税同属地方税种,为了统一协调农村税收征价工作,解一决现行地方财税机构分设,税务机关实行“四垂直”领导后,地方财***的运行机制(平衡机‘制、应变机制)和税务部门增收超收的激励机制严重削弱,以及农税机构靠挂在地方***门,农税干部有关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分设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前者负责中央税收征管,后者负担地方税收(包括农村各税)征管。这样也为中央和地方财***体制改革最终实现彻底的分税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征收措施上,既可查帐征收、定产征收、部门代征,也可设站查征,坚决堵塞偷漏税行为。在征收方法上,应在认真,清理整顿“三乱”的基础上,对各种提留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认可和批准,否则,农户有权拒绝缴纳。在此基础上,应与农业部门管理的各种集体提留的粮食部门的定购粮油业务,彻底脱钩。“桥归桥,路归路”,严格实行依法治税,依法定购,照章收费,确保农业税收及时足额入库。3.耕地占用税。现行耕地占用税,由于它从制约的角度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从而增强了: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全面形象。可以认为,耕地占用税是农业生产税收中的一个辅助税种,必须长期坚持征收,以利于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利于保护农业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合理调整。4.开征非耕地占用(拥有)税。非耕地一般都有使用和开发价值。我国可开垦改造的荒山、荒坡、荒滩等荒地甚多,但荒废现象严重。开征非耕地占用(拥有)税,有利于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非耕地的开发利用。税率可考虑为农业土地使用悦的1/5一1/10。对已经利用和能用未用的非耕地实行同一征税比例,以调动农民开发利用非耕地的积极性。同时,增加的这部分财***收入,可全部留给县或乡,用以建立非耕地开发利用基金。
农业税篇6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烟叶、牲畜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干果、药材、薄荷、甜叶菊、留兰香、苔干、蚕茧、花卉、果用瓜、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木本油料、栓皮、檀皮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羽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的收入;
(七)省人民***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本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省人民***府授权省人民***府***门决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收购金额。
(三)纳税人生产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并连续加工产成品(或者半成品)出售的,其计税依据折算为原产品实际收入,具体折率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
生产环节应纳税额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收购环节应纳税额产品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年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对于以核定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在核定收入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特产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的减税、免税照顾。其中,第(一)、(二)项规定的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乡镇征收机关提出意见,经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报市、行署征收机关批准;第(三)、(四)项规定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
本办法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需报经省人民***府或者由省人民***府转报***财***、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税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核定收入征收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的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应当在税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特产品分户税源台账,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经县(市、区)人民***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征收税款,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由省人民***府***门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纳税人收购跨境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办理外运手续的,应当持完税(含免税)凭证向产品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手续。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可以按照农业特产税实征总额的8%提取征收经费,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省人民***府批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可以征收附加。附加比例由县(市、区)人民***府根据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需要从严核定,但附加率最高不超过20%,按规定程序报省审批后执行,并保持长期稳定。
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对有农业特产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以及国有果园场、林场、茶场等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第十六条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其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大于农业税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其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小于农业税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照本办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乡镇人民***府财***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税篇7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权建设,维持***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所代征、造成***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策,同时考虑地方财***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策,充分体现***和***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策。其中,财***保护***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中,既管财***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的行为。因而,在财***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农业税篇8
在法国,农业税制并没有设置成***的税种,而是散布在各个相关的税种中,涉及农业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1.法国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
在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即所有法国境内有偿提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相应地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制造加工企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同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税率共有四种:基本税率17.6%;低税率7%;高税率33.3%和“零”税率。农产品主要按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等。对于免税环节,一般都确定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零售环节上。课征方法有:税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简化的据实征收法;据实申报的征收方法。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但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因为农民生产要购买机器、肥料、种子等,这些都包含增值税。农民如选择按增值税办法的缴纳就可以扣除这部分税款。城里的商人喜欢到实行增值税办法的农民那里去购买东西,这样税款可以扣除。
2.包含农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一切自然人和特定的法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纳税人的净所得总额,应税所得总额包括下述各项净所得之和:工商业利润、地产收益、农业收益、工资所得、特定公司成员的报酬、自由职业所得、流动资本收益等。其中,农业收益为自耕农、分成农、佃耕农以及农场主经营所获的农业所得、山林所得以及培育树苗、蘑菇、养蜂、饲养家禽、养殖(鱼、牡蛎等)所得。农业收益应税所得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一是协商征税,即由税务部门根据每个经营种类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照每公顷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二是据实征税,即在征税年度中,就总收入减去经营上必要费用及折旧费后的实际收益征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课税所得额级距税率%
0-256100
25610-5038010.5
50380-8867024
88670-14358033
143580-23362043
233620-28810048
288100以上50
法国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其税额的计算是按家庭系数来确定的。所谓家庭系数制是法国于1954年实行的一种按总所得征税的方法,其基本内容是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全部加在一起,然后按家庭成员的系数划分为若干份,每份纳税义务乘以系数就是该家庭应纳税额。家庭系数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大人为1,小孩为0.5。但根据各人的状况不同,也有所不同。家庭系数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法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纳税两种课征方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法,比如:农业应税所得由税务检查人员决定,农业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检查官提出记载被雇人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情况等情况的申报表,检查官据此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按期交纳税款。
3.对农业有优惠的公司所得税
在法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农业纳税人主要有:各种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公共团体、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征税对象为各公司和法人的应税毛所得减去费用后的余额。如工商业利润、经营农田、林地获得的收入等。公司所得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33%,并实行完全估算制,不论是估算分红利润还是保留利润都适用。但对公共团体和其它各种团体的农林业收益按24%的减轻税率征税。公司所得税只对在法国国内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而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实行预交制,纳税人须按上年度税金总额的90%作为本年度预交公司所得税税额,分四次预交。版权所有
我国农业税制的借鉴
随着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正迅速地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税制改革,既要从现实出发,又不能局限于既有现实;既要考虑产业特点,又不能脱离国民经济整体。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现行农业税制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中,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税,消费税、资源税与之相配套的双主体税制体系。具体说:
1.实施大范围的增值税并以消费税与之配套调节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额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农业部门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全部销售额减去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纳税人为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林特产品税中的农产品按17%的基本税率课征,对部分收入过高的土特产品先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节,比如:对人类健康有害的烟叶等;改革后税负显著下降的产品,如毛茶等;贵重或非生活必需品,如海参、鲍鱼、干贝、燕窝等等。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应对农业投入物实行免税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某些农产品的销售,年增值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在零售环节免税。实行核定征收法,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农业部门的流转额同样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既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又便于农业生产者扣除购买农机、化肥、农药种子时已交增值税,还便于工商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2.开征农业所得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开征较为规范的农业所得税。课税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即纳税人来自农业部门的全部净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把各项净所得综合计税,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以必要的***策调整后确定。纳税人为所有在农业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的确定应着重考虑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农民的负担能力、调节功能发挥等因素,对个人以一定时期内的全国农民人均收入为免征额,实行累进幅度较缓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农业企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课税方法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办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办法即纳税人提供有关所得资料,由税务人员核定应税所得。该税可并入统一所得税制,作为相对***的计征项目。
对农业部门的所得额,开征统一的所得税,既能增加国家的财***收入,又能对农村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都进行调节,减轻偷漏税现象,缓解个人收入的过分悬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3.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土地使用税,归入资源税类。税制设计可遵循“农业用地的总税负低于非农用地的总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的原则进行。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利用的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纳税人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将农业用地或耕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均一次性课征土地使用税,其税率应比现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非农业用地实行税负为重的原则,以4-5倍的幅度提高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针对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对农业用地进行课税。对从事山地、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收;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绝收的应该减免税收;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整农业税收任务。
农业税篇9
三、***策建议
人们担心的是,乡镇有这么多人要吃饭,需要这么大的支出,农业税及其他税费又是乡镇“***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取消了农业税,必然会导致“乡镇一级财***难以运转”。所以孙东升文章的观点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也许是决策者下不了决心取消农业税的缘故。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没有亲身经历乡镇的实际,也只是人云亦云。要知道乡镇在取消了农业税以后是否能够运转,一是要看农业税收起来之后作了哪些用途,二是要看这些用途是否得当。鉴于此,笔者建议:尽快取消现行农业税制,***府不再向农民收钱。
1.改农业税为耕地使用税。耕地使用税可以归类到财产税中。现在税费改革试点中,媒体宣传说,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加起来每亩不超过100元。笔者工作的乡、村的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为每亩80.24元,还有每亩田15元排水费和人均15元村内公益性事业集资,农业综合开发还款等,一亩田仍然要达到130元甚至更多,对比一亩田的农业收人来看,广义的税率仍然高达25%以上。如果将农业税改为具有租金性质的耕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收益情况确定税额,如果每亩征税绝对额在30元以下,税率可真正控制在7%以下。这样改的好处,一是容易操作,简单易行,不易反弹;二是税率降低,征收的难度变小;三是农民负担确实可以减轻,农村矛盾会缓解。
2.取消乡镇财***。有很多人呼吁要撤销乡镇***府。取消乡财***的好处是可以确立乡镇敛财和进入两种约束机制。一是乡镇***府敛财的机制。过去乡镇***和***府的主要领导为什么样要冒着被处分的危险增加农民负担?是因为他们有必须要支出的项目不得已而为之,县乡分灶吃饭,一旦锅里没有“米”了的时候,乡镇就会去找农民收,其实这也是农民负担为什么总是减不下来的根源。二是乡镇进入的机制。乡镇本来就是一级不完全***府,因为乡镇所有的人事权都在县一级,不论是行***干部也好,还是事业单位的干部也好,管人的权限都在县里的主管机关。但县里管人却不管发工资,工资由乡镇发,县里不仅不承担发工资的责任,而且在乡镇发不出工资的时候,县里还要到乡镇督办。这是乡镇人员膨胀的主要原因。取消乡镇财***以后,今后谁进入由谁承担工资。没有工资来源了,谁还能进入?取消乡镇财***以后,县里根据乡镇应有的人员和实际工作范围来核定支出,县乡一家,也不存在县里克扣乡镇经费的现象了。取消乡镇财***实际上是从制度上为农民负担不再反弹提供了保证。
3.***社分治。这是回答废除农业税以后,乡镇运转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目的,是重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和统治权威”,要实现这个目的,从乡村治理的角度看,是实现“乡村自治”。乡村自治的好处是:乡村自己的事自己做,***府不要管太多的事,管又管不好,农民总以为***府把他们的钱收去挥霍了,对基层干部意见大,这是基层***府与农民群众矛盾尖锐的原因之一。如果还是按照过去的办法由***府去全面动员向农民收取税费,不仅乡村自治搞不好,就是当前推行了的税费改革也没有办法坚持下去。但是,乡村有许多事又要做,国家给的转移支付又有限,这就是“***社分治”要解决的问题。
“***社分治”,是指***府拿钱做***府的事,农民拿钱做社区的事。这就要区分哪些是***府应做的事,哪些是社区应做的事。这个区分可用法律形式界定,也可由***府一方和社区一方谈判确定。大致上,如教育、行***管理、计划生育、民***优怃等,应由***府出钱;道路修建、生产费用、村级行管费用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供养等应由社区出资。
***府拿钱做***府的事,取消农业税以后,***府不再出面向农民收钱了,那么,基层***府是不是像有的人担心的那样就不能运转了呢?其实农业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是非常低的,只有1.7%,而国家每年实际上也拿出了很大一笔钱在支持农村。从税费改革以后国家给的转移支付那一块来看,是能够保持基层***府运转的。倒是县级财***收入减少了可能要发生更大的困难。2002年中央用于转移支付据说是240多亿,中央能否再增加 11至22个亿呢?国家拿2000亿元也只占财***总支出的10%,用财***支出的10%解决占人口 80%的农民问题,这为什么不行呢?我们再说回来,财***转移支付即使按2002年的水平也是够用的。在湖北省监利县乡的转移支付、县下拨的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共为695万元,如果不再向农民收钱,这近700万元是够用的,用于教育400万,用于行***干部的工资150万,其余145万用于计划生育、民***优化和行***管理,虽然很紧,但能做到。在该乡的人员工资结构表上,看到那么多七站八所的人员,他们完全可以在***策范围内自己消化自己。如水管站,可以依据《水法》去收取水费和水资源保护费;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开展会计服务和农村财务审计,从而收取服务费用;财***所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收取一些小额的税收。另外,还可以将农业税改为《耕地使用税》后的税收,交由***门征收。再从其中提取手续费用。其实,这些站所过去都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去依法征收这些税费,但在农业税长期依靠***府统收的体制下,使这些部门养成了搭便车的习惯。既不须征收,又可以安排人员,工资是旱涝保收,何乐而不为!使得这些单位越来越庞大。今后***府不向农民收钱了,更不会代替部门去收税,这也就断了机构膨胀、人员增长的源头,税费改革的成果就能巩固。
农业税篇10
为了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税改革决定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全省其它地区对种粮农户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税收,由省财***通过转移支付加以解决。具体转移支付方案由省财***厅另行制定并报省***府批准后下达。
二、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珠三角地区,要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做好善后工作,今年已征收的农业税要办理退库,兑现到农户;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的其它地区,要重新调整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并落实到农户,已征收的农业税超过3%税率的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农户。
三、深化农业税改革,是省委、省***府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农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采取的重大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发现和解决深化农业税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同时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府报告。,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宣传途径,及时宣传深化农业税改革的***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和***府的关怀送到农户。
五、各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