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10篇

工伤事故报告篇1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一)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二)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 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 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 “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伤事故调查报告(三)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工伤事故报告篇2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强化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区域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五条 企业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以下统称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上列部门应逐级上报。

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应同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

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察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劳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门、工会组织组成;省属、中央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劳动、公安、***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四)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酌情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由省或省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类别,可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由***门处理。

第十四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 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七);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条例规定;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发证上岗;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

(八)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

(九)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十)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行***处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据此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后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由县级劳动部门审查,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上企业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属及市地属以下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复;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查,报省劳动部门批复;

(四)油田、铁路等生产作业场所跨市地的企业所发生的重伤或死亡事故,由省劳动部门直接审查批复;

(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县劳动部门审查批复;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市地劳动部门批复;

(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由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批复文件后,应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所需经费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送劳动部门。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事故报告篇3

市人民***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处分。

劳动保护***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工伤事故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 伤者的抢救与***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 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工伤事故报告篇5

双节即将来临,为了保障我区在公园、绿地、游园的工作人员和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位所管辖的绿地、公园、游园等地发生火灾等较大事故,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些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主任为该组组长,书记和副主任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保卫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成员

医疗救治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办公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成员。

后勤服务组:单位后勤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保安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单位公园、绿地、游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单位救援指挥部、当地***府安监部门、***门汇报情况。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巡视,巡视期间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单位应急组当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救急处理,尽快送医院抢救。

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组职责:负责单位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

1、接警:接到安全事故警报后,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指挥部成员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须随即赶到现场。

2、事故报告

单位管辖的公园、绿地、游园发生事故后,应急小组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医疗救治组在24小时内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办公室、单位工会。

重伤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填报《事故快报表》,单位负责安全保卫的领导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和监督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医疗救治组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单位应在8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

3、成立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包括制定救援方案、划定事故警戒范围、保护现场、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等)。

(2)指挥和协调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

(3)调集抢救排险现场所需人员、车辆、物资。

(4)参加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分析。

(5)帮助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4、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在现场,应尽量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挽救生命,若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物资,尽遏制事故发展。

5、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工伤事故报告篇6

一、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处理

(一)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职责:综合指挥事故抢险、救护、善后和调查工作,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二)领导小组下设事故抢险组和事故调查组,具体为:

1、事故抢险组。组长:。成员:、乡卫生院及相关医护人员,乡派出所全体民警。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排障、抢险、施救和人群疏散工作,并及时救护伤员。

2、事故调查组。组长:。成员:

职责:调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类型、时间、地点,核实伤亡情况和损失程度,审查事故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软件资料,技术资料、生产记录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查找事故管理中的缺陷。

(三)事故善后组。由事故单位成立,负责接待、安抚伤亡职工家属,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联络员。由事故单位指定,负责事故单位与各调查组的联络工作,安排好各调查组成员的食宿,并提供好办公场地及条件。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抢险、施救程序

(一)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情况确定1—3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

(二)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三)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责任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人民***府主要领导,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四)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核实,并按要求上报区***府、区安监局及分管安全生产区领导。

(五)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因抢险施救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摄影、摄像等保护措施。

(六)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各组负责人依照本预案规定职责组织各自成员自觉投入事故的指挥、抢险、救护、疏导和善后等工作。在抢险救护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由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事故后的12小时内向乡安办报送事故情况书面材料和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三)食物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部门人员参加。

(四)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须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出具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特大伤亡事故应在6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若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工伤事故报告篇7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府和***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府和***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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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工伤事故报告篇8

 

双节即将来临,为了保障我区在公园、绿地、游园的工作人员和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位所管辖的绿地、公园、游园等地发生火灾等较大事故,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些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主任为该组组长,书记和副主任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保卫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成员

医疗救治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办公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成员。

后勤服务组:单位后勤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保安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单位公园、绿地、游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单位救援指挥部、当地***府安监部门、***门汇报情况。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巡视,巡视期间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单位应急组当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救急处理,尽快送医院抢救。

  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组职责:负责单位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

1、接警:接到安全事故警报后,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指挥部成员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须随即赶到现场。

  2、事故报告

  单位管辖的公园、绿地、游园发生事故后,应急小组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医疗救治组在24小时内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办公室、单位工会。

重伤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填报《事故快报表》,单位负责安全保卫的领导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和监督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医疗救治组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单位应在8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

  3、成立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包括制定救援方案、划定事故警戒范围、保护现场、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等)。

(2)指挥和协调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

(3)调集抢救排险现场所需人员、车辆、物资。

(4)参加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分析。

(5)帮助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4、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在现场,应尽量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挽救生命,若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物资,尽遏制事故发展。

  5、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工伤事故报告篇9

暑期即将来临,为了使我区的公园、绿地、道路在发生暴雨、大风、火灾等紧急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位所管辖的绿地、公园、道路等地段,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些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主任为该组组长,书记和副主任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保卫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成员

医疗救治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办公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成员。

后勤服务组:单位后勤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保安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单位公园、绿地、游园发生危险事故时,负责指挥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单位救援指挥部、当地***府安监部门、***门汇报情况。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期间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单位应急组当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消除危险源,在暂时无法彻底消除危险源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治组职责:如果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救急处理,尽快送医院抢救。

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组职责:负责单位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或处理险情现场。

三、紧急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

1、接警:接到安全事故警报后,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指挥部成员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须随即赶到现场。

2、事故、险情报告

单位管辖的公园、绿地、道路发生事故或险情后,应急小组立即组织处理现场如有伤员先及时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医疗救治组在24小时内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办公室、单位工会。

重伤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单位应在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填报《事故快报表》,单位负责安全保卫的领导接到医疗救治组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和监督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医疗救治组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单位应在8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

3、成立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包括制定救援方案、划定事故警戒范围、保护现场、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等)。

(2)指挥和协调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

(3)调集抢救排险现场所需人员、车辆、物资。

(4)参加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分析。

(5)帮助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4、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附救援领导小组名单及救援设备物资

工伤事故报告篇10

为确保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根据XX市***府和市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描述

(一)组织与领导

组长:xx

成员:xx

全体成员将分别担任应急预案中各工作组负责人或成员,校级领导干部因外出公干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现场或不能履行职责,经授权由中层领导干部代履行职责。

校长是应急预案的总指挥,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和解除救援行动的信息,各小组按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岗位责任、互相配合的运行原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稳定教育教学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向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提出要求支援的具体事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当学校在救援时用到医疗救护等其他应急救援机构时,学校应急指挥应该成为联合指挥中的一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救援所需的

信息,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当在某个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负责该问题的最高领导做出最后决策。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领导小组成员在突发事故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2、办公室做好预案的发放、登记、修改和重新修订,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应急预案的内容;加强对教师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教处要识别容易出现校内交通的风险所在,重点防范,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守秩序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4、总务处要经常性地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5、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口要切实贯彻《交通管制的规定》,***教处做好学生和家长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做好教师的宣传教育工作。

6、校医室常备一定应急医疗物资;教导处确保医生值班。

7、值日领导履行值日工作职责,坚守学校,有事外出必须自己调班,否则不得离开。

8、办公室印制全校教师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所有领导干部、级部主任、班主任、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内电话畅通。各级部交一份学生家长通讯录复印件到学生宿舍。班主任要在身边常备家长通讯录。

(三)启用应急预案的情况

1、重伤2人以上;

2、死亡1人以上。

二、应急响应过程

(一)接警与通知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教师员工、临时工、学生)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报告校长,校长必须掌握的情况有: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强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况后,首先通知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和值班领导,然后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通知门卫防止肇事车辆外逃。值班领导和***教处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校长还要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教育局和医疗机构,通报应该包括以下信息:发生事故的学校名称和地址;通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程度、危害;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急行动。

(二)现场应急抢救、现场保护

组长:当天值班的领导干部

成员:组织活动的领导、教师、级部主任、班主任、校医、司机。

1、在场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教师员工、临时工、学生)应首先检查师生受伤情况。如果有师生受伤,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师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同时,叫旁边教师或学生联系校长,校长接到报警后,马上通知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和值班领导赶赴现场,德育副校长在赶赴现场的同时通知抢救组成员迅速到现场并拨打110交通事故电话。校医到达后,马上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护处置,尽快确认伤者中哪些需要送医院救治。如需送医院救治,由校医确定送到哪一所医院,抢救小组组长马上通知本校司机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受伤人员较多时,由副组长通知本校教师动用其私人小车运送伤者。在急救车到达前,校医负责受伤学生救护处置。组长通知学校门卫要确保急救车、交警车辆进校后有人引导。急救车到达后,组长应立刻向急救人员报告情况,派班主任和校医随车参与救治(教师受伤送院要派工会领导)。

2、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事故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长到医院,工会通知教师家属发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属到医院。

3、***教主任组织级部主任和在事发现场人员调查事件发生的过程,用分隔调查形式,不诱导;并实事求是做好书面记录,被调查人员要签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联络、教育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1、接到校长通知启动预案后,办公室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部门、部门负责人和报告人。报告内容经校长审查同意后送交教育局。属校方责任保险事故还要及时报知保险公司。之后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2、办公室主任和级部主任、班主任分别做好教师和学生教育工作,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绝对不能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对情绪反应较大者安排心理教师进行辅导;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校长或上级部门同意,由小组统一对外消息。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3、办公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写出书面报告。

(四)家长接待和后勤支援

组长:xx

成员:xxx

1、组长根据校长通知启动本组工作及通知门卫防止肇事车辆外逃。

2、看望、援助、救助伤亡师生家庭。如有个别家长来访,***教主任、级部主任、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总务主任、工会***分别协助处理伤亡学生和教师的善后工作,安排住院师生的家属的食宿。

3、要依法调解安抚,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学校在无力调解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时,组长报请上级部门介入调解解决。

4、事故处理结尾阶段,文秘办主任起草《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整理病历卡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报保险公司理赔。

5、安全办组织保安人员严格核查外来人员身份,不准非当事人家长和闲人进入校园,保证校园的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事故调查

组长:xx

成员:工会***、上级指派的领导,事件涉及的部门领导。

1、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及调查工作。调查事故原因,整理事故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2、并向教育局报告事故处理结果。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的,假消息的,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的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策、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学生在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认真做好防范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公正、妥善地予以处理的工作,特制订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如下:

一、成立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小组全体成员学习***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救助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一般稍轻伤害事件,校卫生室成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三、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主管教育行***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口头或书面)。

四、如遇重大伤害或伤亡事故,学校应迅速请求上级主管行***部门指导,协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五、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通过协商方法解决,如双方自愿可进行调解。

六、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口头或书面报告主管教育行***部门。

七、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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