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监管论文第1篇
(四)部门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组织结构
文章摘要:次货危机警示我国金融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而完善的协调机制有赖于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有基于此,本文认为,针时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达沃斯经济年会上,金融监管成为人们讨论的的焦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上了生动的一课,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特别是强调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视,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识。然而,对于如何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但大多数是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府公共监管机构的作用,而对于私人监管机构的媒体,***评级机构等却很少提及。本文认为,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离不开私人监管部门,只有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构建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才成真正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
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理念最早是应用于保险业,后来不断扩展到整个金融业,其就是让私人部门来帮组衡量公共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充当应对监管者与银行业相勾结或掩盖事实的制约力量。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府公共监管部门之上,代表私人监管的存款保险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才刚刚起步,都很不完善。私人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公共监管部门失去了一个外部监督的力量,金融监管协调成了纯粹的***府公共监管部门间的内部“行***调整”,这制约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结构缺陷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凋机市主要提: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公共监管机构之间,然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公共监管在监管协调方面的不足引起了人们的担比:
(一)部门利益严重
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之下,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金融业逐渐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我国加人WTO后,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国内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逐步尝试混业经营。在***绩为先的行***文化驱使下,各监管机构为了促进自身部门利益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业务上的创新,突破自身领域,不断与其他部门形成业务交叉;另一方面又出于风险的考虑在监管方式和监管标准方面各执己见,各行其是,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增加了协调的难度。
(二)部门间具体安排不完善
一是联席会议安排不完善。尽管在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公布了《三大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从实践的效果上看联席会议制度并不尽如意,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联席会议的参与主体过于狭小;另一方面是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够,协调后达成的安排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方式及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监管合力不大。
(三)部门内存在“道德风险”
监管“俘获说”认为,监管措施在实行之初可能还是有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被监管者变得对立法和的行***色彩过于浓重
在进行监管协调时,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都是***府性公共监管部门,协调的行***色彩过于浓重,私人监管部门,如***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没有参与其中。参与协调的主体过于单一使得协调的内容过于狭隘,协调的信息不充分也不全面,隐藏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降低了协调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措施建议
由于公共监管存在问题,本文认为进行金融监管协调应充分发挥私人监管机构,如***的评级机构,体等的作用,将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相结合,建立公一私复合监管的组织结构。
1、要放宽***评级机构参与监管评级的限制,鼓励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信用评级应该是个包括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不同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做出评价也不一样,这样才能够促成对金融机构全方位认识。针对我国***评级机构的现状,本文认为一是要进一步为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放宽商业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限制,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或者适当引进境外著名评级机构进行参股,提高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二是保证资信评级机构的***性,完全按市场来运营。
2、要重视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赋予这些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呈送意见的权利,并为其开设呈送意见的专门渠道,以便保障社会监督不受***治因素的左右和干扰。
组织监管论文第2篇
电煤运输全过程管理
加强冬季铁路电煤运输全过程管理,从装车、运输、卸车各环节全面采取防冻措施。装车环节在装车环节中,煤炭的湿度是关键因素。洗煤厂和发运科为控制煤炭的湿度,在装车安排和调掺品种时应注意以下环节。(1)确保煤源,提高装车速度。冬季煤炭装车最忌车等煤,等待装车时间越长,冻车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煤源不足1列时,坚决不能装车。(2)控制洗混煤的湿度。洗混煤装车时,要调掺其他湿度较小的煤种,或者经过地面晾晒后再返仓装车。(3)控制装车时机。气温在-9℃以下时,对距离邹城电厂较远的矿区在0:00点后暂停装车,只完成车辆对位作业,待气温回升后再进行装车作业。(4)压缩待编时间。由于放仓与返煤装车方式的装车速度不同,安排车辆对位时,注意两者的同步。以东滩矿区为例,K18型车对位时,对车数量应有所区别,放仓装车方式的装车速度快,可对车位24辆;返煤装车方式的装车速度慢,可对车位19辆,力求同时装完,减少等待编组时间。(5)及时发车。车站值班员提前通知列车押运员到岗,待列车编组完毕,具备发车条件后,应及时发车,尽量减少等待时间。运输环节运输环节不单纯指中间环节,还包括卸车站、装车站的作业组织和机车运用,以及装车计划的协调优化,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卸车站的作业管理。推行作业写实法,每日早班会分析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安排兖矿专用铁路的车务段、车辆段设驻站工作组,现场监督调车和列检作业。加强与邹城电厂燃料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提前了解卸车计划;通过与调度部门沟通,了解后续到达列车和机车运用安排,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优化接发车和调车计划,减少转线作业。(2)合理安排装车计划。在安排装车任务时,优先安排距邹城电厂较远的矿区装车。行车调度接班后,要主动与运销计划调度联系,协商本班装车计划,优先安排挂运空车下矿,做到1台机车跟1个车底,加快周转速度。(3)机车及时完成对位作业。在机车运用上,向邹城电厂倾斜,保证卸车时的及时对位和转线。机车牵引列车到邹城电厂后,必须完成对位作业,交班司机才能放单机回机务段,必要时可延迟交班。(4)对各岗位实行量化考核。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机务段考核列车区间运行时间,对邹城电厂按对位批数考核各班调车作业量,对装车站按解编调车作业批数考核。通过量化考核,增加了竞争力,提高了职工积极性,效果非常明显。(5)加强协调,优化装车计划。由于各矿产量、煤种的不同和国铁车流的集中到达,经常会出现列车装车完毕后等待机车或后续列车的情况。为了避免冬季出现冻车情况,兖矿专用铁路的行车调度应主动与运销调度联系,根据现场需要,可以安排单机取车,以确保装车矿的车流接续,实现“送空取重”的运输方式。(6)根据气温变化,及时调整运用车底。严寒时期,每个车底要相对固定1台机车,机车数量难以满足需要。为了既不减少运量,又不出现冻车情况,兖矿专用铁路专门安排空车停放在集配站,采取白天全部投入运用,夜间减少装车的方法,有效地保证了运输任务的完成,又避免了出现冻车。为保证K18型车满轴运用,可在孟楼站储备部分车辆,以备及时更换故障车。为增加运量,根据邹城电厂卸煤沟长度和卸车方式,将车底固定编组由42辆增至43辆,日均增加电煤运量超过500t。卸车环节邹城电厂有4条(1、2、5、6道)卸煤线,3条卸煤沟,每条卸煤沟的储煤量、长度、取煤速度不同。为了提高卸车速度,入冬前邹城电厂专门召开由卸车人员、车站作业人员共同参加的协调会,提出以下提高卸车作业效率的方法。
(1)调整优化卸车方式。充分利用邹城电厂三期、四期机组的5、6道卸煤沟具有“串糖葫芦”布局的特点,要求5、6道卸煤沟同时卸车。在低温天气,可采用三期、四期机组各两批同时卸车的方法。由于三期、四期机组耗煤量不同,平时作业或天气稍冷时,白天可采用“三期机组一批,四期机组三批”的方式卸车,夜间仍然采用三期、四期机组各两批的方式卸车。(2)调整调车作业方式。邹城电厂改变以往整列牵引卸车的方式,变煤炭占用车底,改为煤炭占用煤沟,将列车解体分解至一期、二期机组的1、2道各半列进行卸车作业,压缩了卸车时间,大幅提高了卸车速度。(3)保证卸煤沟具备卸车条件。兖矿专用铁路与邹城电厂协调,要求其压缩交接班时间,及时开机取煤。邹城电厂燃料管理办公室调度根据要求,综合考虑车站作业、机车交接班和运行车间取煤的时间,统筹安排卸车、取煤计划,加强与车站沟通,充分利用站内机车增加车辆对位,保证煤炭及时卸车。(4)随时增加卸车人员。根据以往作业经验,一旦出现车辆冻车情况,增加卸车人员是加快卸车速度,减少冻车数量的主要措施。为保证后续列车上的煤炭不被“冻死”,必须增派作业人员上车清理冻煤,每车至少安排4人,要求邹城电厂提前与当地村委会协商,保证作业人员能随时到位。
组织监管论文第3篇
摘要:组织中员工的道德行为深受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所影响。文章试***考察能影响员工道德行为的一些社会关系网络因素:如关系的强弱、榜样的作用以及由网络结构所带来的监管和声誉的影响等,以期为管理实践作出一些理论指引。
关键词:社会关系网络;道德行为;监管;声誉
一、前言
在组织行为的研究领域中,有关组织成员的道德行为的研究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为了解释组织成员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开发出相应的管理方法,研究者们提出了组织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诸多影响因素,如个体特征、组织因素及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等。近些年来,社会网络学派理论的发展为解释组织成员的道德/非道德行为又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路径。Brass,Butterfield&Skaggs(1998)认为,以前有关员工道德行为的研究尽管得出一系列的用于解释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因素,但还是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很少有道德决策模型的研究者关注诸如人际关系的类型和结构等主题。
在商业伦理学者对道德困境和道德行为等的大多数定义中可以发现,道德包含了一种对“他人”的考虑。例如,学者们把道德情境定义为个人决策对他人的利益、福利和期望的影响;不道德行为被定义为对他人产生有害的后果的并且是“违法的、或在道德上不被社会所接受的”(Jones,1991)。因此,从本质上来看,道德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含了一种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内生于其他社会关系结构之中的。从这一角度看,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来探索组织中个体的关系如何对组织中的道德行为产生影响就十分必要。在中国文化情境中,由于人们具有“社会导向”、“他人导向”和“关系导向”的文化特性(杨国枢,1981),社会关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力尤其显著,因此以社会关系网络为分析框架的研究具有更显著的意义。本研究的目的,就在于试***解释组织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如何对组织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试***运用社会网络学派的一些概念和理论来剖析社会关系对于员工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的作用机制。
二、组织中社会关系网络对于其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
从网络学派的角度去看,一个人为什么会这样或那样地行为,其原因在于人们所处的独特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他们在关系网络中的位置。社会网络理论假设组织行为者必然存在于一个关系社会网络中,而社会网络,则是一组行为人和行为人之间所具有的一些关系或所缺乏的一些关系联结,这些既存的社会关系为行为者提供了约束和机会,从而对行为者的行动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1.道德/不道德行为的指向对象。徐木兰,余坤东,沈介文(1997)的研究表明,因为中国人大多具有“差序格局”的民族性,其对人事物的要求,常随着他人与自己的关系的远近而有所不同,在道德判断中表现出极强的相对主义倾向。因此,个体倾向于根据彼此在关系网中的关系强度来选择性地作出道德或不道德行为。
关系的强度是指关系的经常性、互惠性、情感联系强度和亲密性(Granovetter,1973)。不经常相互交往和交往结果是无关紧要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弱联系。具有弱联系的两个人可能只会相遇一次,交往时间十分短暂,之后就有可能不再相见。如果在两个个体之间存在着一个非常弱的、一次性的私人交换关系,则不太可能诱发产生道德行为。比如说,在一次私人交换关系中,对一个陌生人撒谎可能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从事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弱关系中的损失——是很小的。
在组织中,组织成员会预期将来有进一步的交往。因此,我们发现在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相互信任,这是两个街上相遇的陌生人所不会具有的。在强关系中,双方发展出合作、信任、亲密性和同情心,通过经常性的交往,每一方都从信任关系中互惠并从他人那里获得积极的回应。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强关系的丧失——也远远大于弱关系。
当Jones(1991)进行有关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的研究时,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他认为亲近程度——一种考察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和身体的距离的方法——是道德行为的重要前提。与陌生人相比,当行为者的行为关系到与自己亲近的人的时候,他们会更容易意识到事件的道德本质,更不容易做出不道德行为。所有的研究可以导致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关系培育了同情心和心理亲近感,从而降低了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2.榜样的作用。Falkerberg&Herremans(1995)研究了正式系统和非正式系统对组织道德的作用,其研究发现,非正式系统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更大,行为榜样是决定行为道德水平的重要因素,经理和主管往往被视作行为的榜样。
(1)差别关系理论。差别关系的简单解释就是一个人倾向于采纳与他交往的人的行为或观念,采纳多少根据接触次数的多少。根据Zey—Ferrell&Ferrell(1982)的研究,对来自广告公司的被调查者来说,同级的行为是推测被调查者本人道德行为的主要依据,而如果被调查者是来自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最高管理层的观念是推测被调查者行为的主要依据。这一研究发现使他们建议用差别关系理论对道德行为做部分的解释。像广告公司经理这样的决策者与同级接触较密切,所以倾向于采纳同级的行为,而像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那样的决策者与上级接触较密切,因而更容易采纳上级的道德标准。
(2)角色构造理论。此外,Zey—Ferrell&Ferrell(1982)还提到了另一种对道德行为进行解释的方法,即角色理论。他们分析了角色理论中相对距离与组织权威两个方面,发现有证据证明,决策者与某个人的组织距离(即决策者和这个人之间存在的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明显界限的数量)越大,这个人对决策者的影响就越小。
在商业环境中,相对权威观点认为最高管理层比同级对决策者行为的影响大。Baumhart(1961)的调查发现,决策者认为上级会做的行为是影响决策者做出不符合伦理的决策的重要因素。Hunt,Chonko&Wuilcox(1984)的研究表明,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行为的行动是推测被调查者对道德问题看法的最好的单一依据,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的行为,劝阻不道德行为的举动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处于特定组织中的个体做或不做道德行为是深受其组织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他人的影响的,同级和最高管理层都对行为者道德方面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最高管理层的影响最大。
3.监管和声誉。不道德行为被察觉及由此所带来的惩罚和丧失声誉的可能性是组织成员进行道德决策时所要考虑的很关键因素。在这里就引发了两个相关但没有获得充分研究的概念:监督和声誉。这两个概念都和“与他人的关系”相关。监督——行为被组织中的其他人发现的可能性降低了行为主体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倾向。McCabe&Trevino(1993)发现个体的道德行为受其对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的感知的影响。其他的研究者也认为监查体系的存在、行为者对监查的感知对于行为者的道德决策和行为能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总而言之,这些研究发现人们意识到其他的组织成员可能会关注他们的行为,这种监督能够约束不道德行为。
其他组织成员的存在也使行为个体更多地考虑做出不道德行为对声誉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及其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成年人处于以“传统层次”进行道德思考这一道德阶段,这一阶段的人们意识到并遵从自己的角色规范和他人的期望。在这一道德发展阶段,人际关系和社会赞许是进行道德决策思考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朋友之间或熟人之间从事不道德行为而被发现的可能性是一种极大的威慑,如果A对B做出不道德行为,那他就冒着在C或组织中的其他人那里丧失声誉的危险。如果他的不道德行为被C所察觉,那他就有可能失去和C的关系。4.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获取。1992年Burt提出“结构洞”这一概念用来指称两个行为者之间的联系的缺乏。如果两个行为者没有直接联系,必须通过第三方才能发生联系,则这个第三方就占据了“结构洞”的有利网络地位。在组织中与组织外部关系打交道的职位特别容易利用不联系的两方来控制交易。例如组织的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就容易成为组织与客户之间或组织与供应商之间的结构洞。这些跨组织边界的行为者就可以利用这一便利来欺骗双方为自己谋取利益。
由结构洞三角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网络中的某些位置可以预言不道德行为的产生的可能性。例如,在网络中的个体的位置可以由它的中心性来说明。个体的中心程度尤其与监控和声誉相关。中心性是指一个个体经由最少数量的直接和非直接联系与网络中的每个人进行接触的程度(直接联系比非直接联系更为“亲密”)。那些与很多人有直接联系的员工被认为更具有中心性。个体与他人的直接联系能增加其行为被监控的程度,而与他人的不直接联系则决定了有可能听说其不道德行为的人数,这就意味着声誉的损失有可能发生的程度。如果个体做出不道德行为,其所具有的高度中心性意味着高度的监控和广泛的声誉损失(以及处于高度中心性地位的权力和声誉)。
研究者也探讨了组织层级体系中的位置所带来的影响。一项有关高层、中层和低层员工的研究(Frink&Klimoski,1998)表明了关系结构如何影响个体的道德决策。低层员工通常在组织中没有形成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主要与自己的同事和直接上司打交道。因而,对于他们来说,来自于社会网络的监管是很少的,同时丧失声誉的风险也是很低的。这些员工倾向于服从他们的上司的期望,觉得没有义务去监视和举报上级。中层管理者们联系着彼此不直接发生联系的下属和上级,所以在这一网络结构中他占据着结构洞,因而为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然而,中层管理者的位置通常是具有高度中心性的,(直接和不直接的与许多人发生联系),他们的行为被下属、同级的管理者以及上司所观察和监控。因此,对于中层管理者而言,由处于结构洞所带来的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被中心性所限制。对于声誉的强烈追求动机驱使他们以符合组织道德期望的方式行事。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处于一个联系所有者、董事会或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组织成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控制着组织的重要资源,因而,这些处于高级管理职位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去从事不道德的行为并能从不道德行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他们一般无须对他人说明自己的行为因而较少受到组织内外的监管。尽管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被寄予道德期望(要求其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然而就像其工作角色本身的这种模糊性一样,来检测其道德行为的标准也是模糊和可变的。这种分层次研究法表明,如果组织不能建立一个体系来鼓励各层次员工的道德行为,那么长期来看,组织的有效性就会面临重大问题。
三、对管理实践的一些启示
1.组织高层管理者的影响。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对于其下属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一些针对企业经理的调查发现他们经常感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去做出违反自己道德原则的行为,为了能够在组织中获得成功,他们不得不顺从上级的要求,这种来自于上层的直接压力是导致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重大因素。其次,高层管理者本身也是其下属的模仿对象,高层管理者的不道德行为为其下属的行为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可以招致下属的模仿。因此、高层管理者对待道德问题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设定了一个组织的道德氛围的基调。然而,由于高层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独特的地位,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更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也更不容易,因此更要求组织的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性,通过有意识的行动来提高整个组织的道德水平。
2.鼓励组织成员间的相互监管。由于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隐秘性,在组织中对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控制是极端困难的,并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无法监管员工的行为,员工就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追求为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正式的监管体制之外寻求替代和补充方案。如果组织成员愿意监管并向组织举报自己同事的不道德行为,那么这将为组织提供一种极佳的、更低成本的控制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方法。因为同事之间的交往更为密切,更易于觉察彼此的不道德行为。
然而,在组织中鼓励这些行为是有极大困难的。因为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会遭受群体内压力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的压力。在一个工作群体中的社会机制会产生压力使得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变成是受排斥的和冒风险的,这一类行为被看成是对群体不忠诚的,因而群体可能会发展出许多对这类行为的制裁措施,如被放逐或排斥于群体之外。同样,这种行为也会引发关系压力,因为同事不会喜欢“告密者”,这种行为会招致被报复的风险。
因此,为了鼓励这类行为,管理者必须使用一些策略性的方法,比如说为某一组织成员的不道德行为惩罚所有相关的群体成员,将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列入规则、***策,将之作为工作角色的一个部分。总之,管理者可以通过建构工作情境从而创造一些压力来抵消压抑监管和举报行为的那些压力,从而建构鼓励性的氛围。3.管理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注意在组织中处于关键位置的雇员对于管理者而言十分的重要。在任何组织中都存在着在正式体系之外的非正式体系,如果管理得当,这一非正式体系对于帮助管理者传播组织的价值观、规范和行为的道德准则将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这种非正式体系是由组织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网络所组成的,那些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成为网络的联结点,他们掌握着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信息流动和沟通途径。如果组织的管理者能够意识到组织中的这些联络人的作用并对他们进行有意识的管理,那么就能够运用组织中的非正式网络来达成组织目标。
组织监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一般而言,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谋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鉴于此,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管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府主导以及***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目前,我国会计监管模式采取以***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2、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3、监管力量分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大家都管,有时大家都不管,结果造成监管混乱,导致会计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真。
4、内部监管薄弱。非营利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虽然最为了解,但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管理当局共同作弊,帮助管理当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二、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监管显得越来越
重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当前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并完善其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会计监管,必须以完备、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会计监管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强化会计监管检查手段,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对现行的各监管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与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上统一会计监管权,将会计的监管权完整地授权给***门,彻底界定国家对会计监管权的授权部门,达到授权与责任都清楚。为此,要在有关经济法律中全面、系统地澄清各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让各监管主体真正清楚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使之将自己应该负责的工作真正有效地担负起来,以解决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3、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部控制,***已经颁发一系列规范,从而使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非营利组织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们应从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三,要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一方面应注重会计职业人员专业实践年限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和完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
5、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在非营利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也取决于法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因此,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层管理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它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会计监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其会计监管的重视也日益提高,但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会计监管行之有效,更好地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家生,会计监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2.11.
[2]韩冬芳,我国会计监管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J],商业研究,2005.
组织监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金融自由化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价值取向在于自由、效率、秩序、安全。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相关规定都会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产生影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倡导的金融自由化有反作用,两者存在强烈的互动。
WTO体系中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为金融自由化发展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构建了多边谈判机制与法律框架,揭开了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序幕。证券业的自由化发展作为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内容,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保障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倡导的证券业自由化的同时有可能成为其障碍,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一、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及其价值取向
WTO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构建的法律框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GATS及《金融服务附件》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核心部分,GATS所发挥的作用正如其宗旨所述,“为服务贸易建立一个多边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自由贸易,促进各方经济的发展”。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的主要原则及规定集中于GATS中,因此GATS构成了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基本法。
鉴于金融服务业在服务贸易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而各国均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管制,对金融业自由化的发展的趋势而言,这些管制构成了主要的贸易壁垒。WTO的成员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作为GATS的补充与进一步规定。该附件对GATS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并对审慎措施及其承认、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的解决、金融服务的定义做了规定。《金融服务第二附件》主要是有关金融服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豁免,及各成员对其具体承诺中有关金融服务部分的改进、修改和撤消等规定。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确定了一些发达国家成员起草各自金融服务承诺的基础,提出了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得以通过不同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的方式在协定下的金融服务方面承担具体承诺,但不得与总协定条款相冲突,并须保证达成的具体承诺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中有重要意义的是各成员方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第2条豁免清单,在全面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银行、证券和金融信息贸易的95%以上纳入WTO的管理和争端解决机制之内。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作为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多边法律框架,通过市场准入及非歧视性原则及透明度原则及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使各国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促使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中逐步减少***府的行***干预,放松管制,保障金融资源以市场为配置基础,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优化配置。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作为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实质是促进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多边法律体系,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其价值取向与精神实质必然会渗透到其成员方相关法律中。本文认为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在于:自由、效率、秩序、安全。自由是整个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推进的自由着重于经济自由,在实现经济自由的必要因素中,经济制度起着重要作用,一种经济制度若不能实现一定的经济自由时,就是一种不完善的、有缺陷的制度,而实践和理论都证明了经济自由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成为现实,市场经济需要广泛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充分实现了生产、交换、竞争、收益等自由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正常地运作,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有效地阻止国家权力过度膨胀对经济自由的破坏,才能保障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规则促进竞争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倡导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质是要求一国***府在国内及对外金融服务贸易中逐步减少***府的行***干预,放松管制,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获取最佳的经济利益,这一过程以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为前提,可以说,WTO对各成员方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其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通过保障各成员方国内金融业的自由从而促进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通过确立市场准入、非歧视性、透明度等原则促进了贸易自由、竞争自由的实现,体现了对自由的崇尚与关注。
效率是指经济组织以既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的经济资源的利用状态。就法的价值而言,自由与效率有着同质性。如前所述,自由在市场的功能主要是促进效率,充分的经济自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手段,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通过确立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宗旨以提高金融业效率,其大多促进自由化目标实现的规定都旨在提高国际金融领域的效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金融领域的竞争加剧。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使得各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者能积极参与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由此可见,效率亦为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价值取向。
然而,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自由与效率的关注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的任性,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与不稳定性及其巨大的破坏性都促使WTO亦关注金融业的秩序与安全,提出应尊重成员方国内***策目标,承认成员方有权对境内有关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并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了“谨慎例外”的原则,明确了WTO对待金融业的自由化带来的效率与保障金融业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态度,即在保障金融业安全稳定的秩序的前提下,确保金融业自由化带来的效率,后者是主线,前者是辅手段。因此,安全与秩序亦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的法律价值取向。
二、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
WTO有关金融服务协议确立了证券业自由化的原则和法律框架,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并未做直接规定,但WTO作为影响全球经济运行的多边贸易规则,更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证券业自由化的特殊意义,倡导金融自由化的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价值取向与具体规定都会对各国汪券监管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WTO推动的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各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促进证券业自由化发展与保障证券市场稳定的双重任务,要应对这一两难选择,就必须在WTO有关金融暇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将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渗透剐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使国内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价值目标与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完善与变革。WTO对自由与效率的追求要求放松严格的行***管制,从而为国内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契机和动力,从这个角度来讲,金融自由化在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实质上分为两个层次,首先要消除国内的金融抑制状态,即实现国内金融自由化,国内金融抑制主要指***府对金融业的直接行***干预与国内金融市场的封闭状态,国内金融自由化就是要放松管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第二层次为对外国金融业开放国内市场。为保障证券业自由化正确的发展方向,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播,在客观上要求其成员方国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方向即是放松***府的行***管制与不必要的干预,以市场作为资金资源配置的基础。从而消除国内由于***府干预过多而造成的金融抑制状态。***府对证券市场干预过多,限制市场在资金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导致证券业的效率低下,竞争力差,证券市场作为资金资源配置的场所无法发挥其作用,滋生大量的寻租现象。***府过多参与到证券市场的具体运作与业务中,忽视了对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一旦融入金融自由化浪潮中,极易暴露出其不足,受到冲击,诱发金融风险。因此,要融入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内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就必须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变革,放松***府行***管制,逐步开放资本帐户,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更多地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管。此外,***府要着力于防范与化解风险,同时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威胁到各国的风险,加强对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与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秩序,促进证券业自由化的健康发展。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虽未对各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做直接的规定,但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与证券业自由化的密切关系,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仍做出了影响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从GATS及其附件中的相关规定可看出W’lO对金融服务多边协议所保障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与国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之关系所持的态度。GAPS的序言中即明文规定,“在适当尊重国内***策目标的同时”,在互利基础上促进双边谈判,以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序言中通过承认成员方有权对其境内有关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并适用新的法律,保证其成员方为实现国内***策目标,基于国内特殊情况的考虑而适用法律的自,就证券业而言,如果成员方在履行GATS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或承诺而使其国内证券业面临严重困难,则有权采取与该金融困难相适应的证券监管措施,以免证券市场的风险继续扩大。该规定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定位于“逐步地”。而不是不顾其成员方国内的现实情况“一刀切”,从而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消除了面对WTO协议的忧虑心理,扩大了WTO有关协议的适用范围。
GATS金融服务附录第二条规定,成员方国内可以基于谨慎原因采取相关的措施,而无须考虑是否违反有关的承诺或义务。作为GATS下的金融服务附录,该条规定为各国国内证券监管的采用提供了直接依据,为保障金融自由化的主导方向,谨慎监管措施的采用也受到了限制,首先,有关监管措施的采用应保证出于谨慎监管的目的,至于是否实质上会对GATS有关承诺与义务造成损害,不予考虑,仅从目的上加以限制,充分保障了成员方运用该条规定的权利与可能性,出于“谨慎原因”。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忠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及其他出于谨慎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认定一国的某项监管措施是否出于谨慎目的,通常应根据该国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否则容易导致成员方无法运用监管措施维护金融稳定或者阻碍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后果。其次,成员方采取有关谨慎监管措施不应被用来逃避该成员方在本协定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判断成员方采取的有关谨慎监管措施是否被用来逃避其承诺或义务的标准同样应根据该成员方国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直接目的是否为出于谨慎原因,若有关国家认为该成员方非出于谨慎原因而采取的监管措施,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监管措施是否超出了谨慎范围。
实践中,很多非歧视性的规则及监管制度本身构成了贸易壁垒,对此,WTO希望成员方对有可能构成服务贸易壁垒的监管措施做出例外承诺,例外承诺并非WTO的强加义务,但成员方一旦通过谈判做出例外承诺后,就将消除本国非歧视性监管措施纳入了该国在WTO下的强行义务,将由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其实施该承诺。此外,WTO提出各成员方应当采用双边协调机制进行谈判,达成相互承认有关证书或资格的协议,并允许其他成员方通过谈判加入这种协议,从而为各成员方之问相互协调来逐步减少监管壁垒,促进证券业自由化提供了可能,目前已有许多国家达成了双边合作监管的谅解备忘录与协助条约]WTO还倡导采用多边谈判的形式来确立承认和协调标准,并通过成立与参加国际组织将这些承认与协调标准加以推广,最终确立为国际证券监管惯例或成文化的规则,区域性与国际性的证券监管合作组织已纷纷成立并为各国证券监管的协调做出了很多努力,制订了一些被公认的证券监管文件,证券监管国际惯例正在确立过程中。
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金融自由化的反作用
WTO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作为其重要领域之一,并由于其对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作用而奠定了其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基础性的地位,可以说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主要是在WTO的推动下发展的,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影响着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同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WTO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有一定的反作用,从而影响着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其反作用包括积极的正面作用和消极的负面影响。
组织监管论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监管
中国的农村民间金融滋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明显加快,金融需求巨增,农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农村正规金融经营手段单一、观念陈旧,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要,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农村民间金融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目前,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方式灵活、业务手续简便高效的农村民间金融蓬勃发展,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形式,许多地方已经形成了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对农村的地方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农村民间金融是指除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之外的由民间管理或以民间合作制集体经济形式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典当行、私有银行和钱庄、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机构及代办人等。
2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特点在我国农村,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受资信、抵押担保等条件限制,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足够贷款,大部分资金都是由所谓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提供的。农村民间金融是与农村***金融相对而言的,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府金融监管之外(即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非***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其交易主体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交易对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一般没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与“官办”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明显的特点。
(1)具有地域性和人格性,信息透明度高,担保约束少,与正规金融相比优势明显。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发生于农村社区,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交易活动建立在对对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信息透明度高、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维系交易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规范的担保,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也可作为担保物,因此极受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欢迎。借贷行为和利率完全市场化,交易的频率高、需求急、金额小、潜在客户多,高度分散。
(2)资金渠道广、组织形式多样。
资金来源有个人出资、社员集资、集体积累资金、代管资金、企业股金、国家入股资金及扶贫基金等;组织形式多样,有具有正式金融机构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机构,有民间社团形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典当行、私有银行和钱庄、互助会、储金会,有个人出资的私人钱庄、私人借贷,还有国有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成的农村小额信贷等。
(3)经营方式灵活、业务手续简便高效、交易成本较低。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针对正式正规金融业务受行***力量影响大、手续烦琐、贷款条件(如贷款担保)相对苛刻、农村客户对资金需求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贷款支持的特点,树立了灵活的经营理念,信息渠道透明、担保约束少,经营方式灵活多样,交易成本较低、手续简便、过程快捷高效。而简便高效正是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4)层次性强。
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呼应,层次分明,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较发达地区已出现了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
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间借贷的利率极易失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但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利率,常因监管不足产生高利贷等社会不良现象,导致市场混乱,产生许多社会问题。
(2)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制度不完善,内部组织不稳定,金融风险较高,极易产生经济纠纷和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业务评级以地缘、道德为准,信用域极其有限,违约风险高;担保约束少,资金保障度低,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手段,业务多以口头约定(无任何手续)或简单履约(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为主,贷款期限和利率约定随意,无合同约束,极易发生资金难以按期收回现象,产生经济纠纷;缺乏监管,极易发生非法金融问题如非法吸储、诈骗、高利贷等。
(3)民间金融目前还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己存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府对其活动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而不提倡的过程;目前虽己引起重视,但仍缺乏法律保障。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这样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4解决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问题的对策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立法、监管滞后,其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经营管理不规范,极易产生非法集资、高息揽存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鼓励、支持、规范引导的同时,必须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1)制定针对民间金融管理的法律,将农村民间金融置于法律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之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建立公平完善懂得市场准入制度,引导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化经营。
(2)积极鼓励、扶持有益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从制度上、经营方式上引导健康有益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
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允许其领取执照并开展业务,短期内可限定其利率浮动范围,长期内则可以完全放开利率以至自由浮动;积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扶持小额信贷并使之金融机构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并成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调整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坚持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合作;改造农村信用社使之成为真正的农村民间金融,创新金融服务措施和产品;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对低于中央银行规定利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可以用民法加以保护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如高利贷、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
(3)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农产品期货,建立农业生产风险规避机制,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李伟毅。农村民间金融:变迁道路与***府的行为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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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管论文第7篇
对于组织管理层来说,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给他们带来的感受应该是双重性的,即负向作用和正向作用两种。在负向作用方面,会计监督的存在给组织管理层的第一感觉应该是行为制约和束缚。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赋予会计人员面对组织管理层说不的权力,即制约权力。在管理者自身利益与组织利益普遍存有偏差的现实情况中,这种制约最普遍的表征是冲突,这也是组织管理层和会计监督博弈中的最集中表现。在正向作用方面,一是协助其完成部分法定职责,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内外会计监督的重点也在这里,会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实际上是为管理层该指责的深度履行提供保障;二是推动其规范优化自身的管理行为,会计监督最基本的职能是检查,发现问题发生点反馈给管理层,督促推动其根据情况适当纠偏,籍此规范优化了他们的相关行为;三是推动组织发展的参谋,会计监督不仅可以检查挑错,还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根据分析情况对优化资金配置、提升资金运用效率等提出系列建议,为管理层主掌推动组织发展提供参谋。
二、组织管理层应对会计监督的复杂态度
面对作用双重的内外会计监督,组织管理层虽然有法定的配合职责,但在实际情况中的应对态度复杂多样,主要有如下四种。
1.配合。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鉴于这样的规定,大部分行***事业单位及企业组织的负责人在不同程度上均做到了配合支持。
2.压制。
基于组织管理层在掌握资源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对会计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主体进行压制;在微观的资金支付方面,强行压制内部财会人员执行自己的意志,对基于会计监督职责而拒绝办理者进行职位打压或岗位调整;在会计行为实际上存在严重违规的情况下,强力指令内部财会人员虚造假账,产生并披露有利于管理层的会计信息。
3.应付。
应付的表征实际上也是一种配合,只是消极成分较多,实际上是敷衍,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在会计岗位及会计部门资金供应方面安排潦草,严重形式化,致使组织内部会计基础实质薄弱,制约了内部会计监督,也影响了外部会计监督;二是指令内部财会人员制造假账,将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供给***门,消极应对外部会计监督的推进;三是在内外会计监督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带领属下员工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拖延、隐瞒甚至拒绝。
三、推进组织管理层和会计监督合作性和谐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