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篇1
承包土地合同书范文一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集体资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经济收入,甲方同意将属于本单位胡椒场的一块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镇胡椒场空地面积160亩,具体四至**,南至**,西至**,北至**。(见11号、12号、13号***版所示位置,如***所示)
二、承包期限:从二0一 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20xx年六月十九日止(共十五年)
三、承包金:承包金按每年每亩陆拾元计算,每年承包金共玖仟陆佰元。20xx年共计壹拾肆万肆仟元,乙方要在中标后三天内交足承包款,否则,甲方冻结投标的5000元按金,同时,甲方可以另行发包。
四、其他事项
1、乙方承包土地后只可以经营种植业,不能在土地上经营改变土地现状的项目,乙方可以将该承包地进行适度的平整,但要保持高出整块地最低点一米以上,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期满后要保持土地现状和现有面积,如数交还甲方。
2、承包地上乱钟偷种的树苗由乙方与有关当事人协议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积极给予协助。
3、乙方应保护承包地内群众祖坟,不得随意破坏,若因种植毁坏的,由乙方负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在土地承包期间,如有干扰破坏现象,甲方积极派人协助解决。
5、承包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6、承包期内,如因***策变更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土地,则变更或终止合同,甲方按所征用土地面积及使用不足承包年限以原承包标准折算金额退还乙方承包金,若国家给予青苗补偿和征地费,则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征地费归甲方所有。
五、本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应共同严格遵守。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方。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六月六日
承包土地合同书范文二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地点在_____ 的农田 块,面积_____亩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20xx年 月至20xx年 月,承包期20xx年。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
五、地租价格:每亩每年 斤稻谷。
六、租金交付时间:租金按年支付,于当年12月前按国家收购指导价折算现金,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由甲方承包的土地;
2.监督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理产品和获取种植及项目收益;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苗木、设施等相应的补偿;
4.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5.乙方可以建设生产设施和管护建筑,允许起苗带土球,甲方不得阻扰。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除外。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乙方: 月 日
承包土地合同书范文三甲方: 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属于甲方集体所有的和合法取得的龙山寨林地土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府批准,将集体所有的和合法取得的位于荥阳市汜水镇口子村第二村民组龙山寨的林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共计 亩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承包使用年限为年。
三、四至界限及面积:
北至南至东至 西至 (具体位置以合同附***为准,附***已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四、承包价格:
本合同共有林地 亩,废弃宅基地及荒地 亩,合同期限内每年每亩按500斤小麦标准并参照当年的市场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作为土地承包价格。
五、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以现金结算方式一次交清全年承包款,超过 日不交承包款的视为放弃承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所转让的林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如出现前述问题的所有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林地的所有树木如果乙方需要使用,甲方负责协调,经林业部门批准,以树木的大小折合人民币一次性赔偿给甲方,具体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国家对现有林地的八年补助金归甲方所有,废弃宅基地上的树木大的成材的由甲方原户主自行处理,不成材的包括荒地集体栽的树木按大小折合人民币一次性赔偿,赔偿后林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的树木及新栽的树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承包期内种子、粮食直补、综合补贴归甲方所有。
八、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上现有的坟墓乙方如需规划占用,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因规划占用的坟墓由乙方按照国家赔偿标准一次补偿迁移费用。
九、乙方需要用工时,同等条件下,本组村民可优先用工,但是村民不得以高出市场价格提出无理要求,并服从乙方的管理,否则,乙方有权辞退并使用外工,村民不得以堵路、断水、断电等强制手段,迫使乙方使用本村村民所提供的原料、人工,如出现前述问题,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甲方村民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收取土地承包费和补偿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费用。
(二)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甲方负责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并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四)不得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该土地再次流转或转包。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策允许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使用转让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等相应权利。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承包费,不得使土地荒芜,连续两年不开发、不种植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造成损失的,
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为方便管理,乙方有权对四周上山小路进行封堵规划,村民不得破坏,甲方有义务协调及配合。
(四)乙方使用的水、电等设施,甲方应以村委会名义负责协调配合办理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对实际产生的使用计量乙方按甲方村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五)按国家土地承包***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与国家签订的合同到期时,如甲方承包权延续,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若合同期满甲方不再让乙方承包或合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对该承包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后的资产归乙方所有,不宜拆除或甲方需要使用的应折价给予乙方补偿。
十二、合同的转包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二)转包时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而产生的土地赔偿费归甲方,附属物赔偿费及其它赔偿费用归乙方。
(四)如甲方重复发包流转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十四、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如国家***策有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双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对产生的损失互不负责任。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所订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本合同之前有关涉及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合同、协议等一律作废,以此合同为准。
十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报送镇***府主管部门两份。
甲方: 代表人
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
乙方: 代表人
土地承包篇2
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指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的最后一个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通过农村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并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继承的范围。导致了实践中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理由如下: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继承。第二,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组织和作为承包方的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或终止而结束,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第三,在承包人一个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各种观点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涵义并没有正式解释。这导致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产生争议。归纳起来,学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即债权说,物权说和混合说。①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理解的不一致,又必将导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定义的众说纷纭。有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称为农地使用权,有的称为土地使用权,还有的称之为永佃权。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学者,也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及内涵的理解不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表述亦不尽相同。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农村土地上所享有的用益物权。”②“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一种***的物权。”③“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④“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获得,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⑥“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者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农业目的,直接支配承包的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笔者深知,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行和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的混乱,有人提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它的性质及流转的自由度,而不在于承包经营权名称本身的缺陷。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尽管大多数人都认为,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但是,正如学者指出:“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概念和表达方式。作为体现了法律外在现象和内在精神的法律概念。常以逻辑严密而著称于世。但是,仅仅注重概念所蕴含的深义,极有可能导致概念误用,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我们应该暂时搁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争论,而更加关注其内涵。
(二)作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观点
上述各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中,多数观点都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有最后三种观点,学者并未特别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承包方式,也是目前我国最为普遍的承包方式是家庭承包;第二种承包方式,即法律所说的以其他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即通过法律规定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特定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广义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包括了以上所说的两种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认真揣摩,笔者认为,并非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只有通过第一种方式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户之所以拥有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承包集体土地,是由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殊身份决定的。对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来说,这是一种成员资格权利。笔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应当包括三种权利,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三种。其中,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中的农户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而对于土地经营权,农户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流转给别人来行使。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经依法登记后,承包方即可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一并进行流转。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为农业生产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集体使用的土地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清晰的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三种权利,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不仅可以解决理论上的不必要的争论,而且有利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面临的实践问题。
二、结论。
土地承包篇3
我国的物权立法思路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一种物权,这在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第128条有所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定承包合同,这种物权是通过承包合同而加以确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首先应当确定一种合同关系,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才有可能形成物权。但是作为债权关系标志的合同是如何确定物权的?物权化的标志是什么?依据物权法理论,物权法中的物权应当体现三大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一物一权三大原则,所以立法中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物权性质,必须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体现这三大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一物一权原则不难体现,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一人所拥有早已在实践中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在对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的讨论中,真正需要思考的是物权法定原则与公示公信原则,而这方面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合同的关系中体现得最为清晰。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必须登记?
按照物权法学理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即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登记始终伴随着不动产物权的存在,若没有登记,则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而只能发生债的效力。从性质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于一般的不动产物权都需要通过登记才能设立,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也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设立呢?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必须登记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 梁慧星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33条中指出: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农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设定。[ 1 ] 其按照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农地使用权设立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农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设定。
(二) 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没有登记的必要。其理由在于: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成员权有密切联系,公示可以通过对某人的成员资格的了解而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其是否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物权,这就极大地减少了承包经营权公示的重要性。而且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目前基本上都是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且数量相当大,实行登记在操作上非常困难。[ 2 ] 但对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如果当事人愿意取得物权的,应当通过登记。不过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由房绍坤编写的具体章节中又认为:既然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一种用益物权,就应当实行登记制度。[ 3 ]
(三) 而最新的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第129 条的规定又是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其这样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从此条的规定上看,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上,其采取的是意思主义,只需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设立,而县级以上人民***府发放证书并登记造册的行为,只是起到一种确认的作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起作用。
综上所述,梁慧星教授的区分观点一般为学界所接受,但似乎缺少了点对中国农村社会现实生活的关注;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较好地把握了农村现实,但是在其草案中的观点又有所转变,似乎是由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复杂的现实使其观点有所转变;同时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的观点笔者认为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其采取意思主义的设立方法与我国现行法采取的“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结合”的物权变动规则不相符合,如果确认此种制度,则有可能造成现行法律体系的混乱,但是其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似乎关注到了农村的实际,仍有可取之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必须登记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究竟如何构建一种合理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在遵循物权传统理论的同时,又要关注我国的国情。遵循物权的传统理论就是要遵循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而我国的国情是农村劳动力人口众多、土地分散,大多数农民对土地的依恋感很强。所以,我国在物权立法中不应当只注重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且还应当注意到我国的国情,毕竟我国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国有、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建构的,其不同于外国的农地制度。笔者比较赞同王利明教授前面的观点,建议将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第129条修改为: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等农村土地,当事人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修改此两处的理由为:1 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基于其成员权的身份及相应的证书有一定的公示性,不需要登记,且较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2 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过登记,而不能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因为既然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物权,就必须遵循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及公示公信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为应当登记。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有关权利内容的规定
既然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受物权法的调整,要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依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物权类型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已为立法所采纳,已无疑义,只是内容法定中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分歧。人大物权法草案第1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没有规定抵押、继承、入股等形式,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行使,学界上主要分歧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转让及继承。第131条已经对转让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抵押及继承并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此草案对之采否定态度。下面对此两项权利进行分析,看看究竟应不应该将其纳入物权法体系中。
(一)关于抵押权问题。物权法草案没有直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而梁慧星物权法草案及王利明物权法草案都有抵押权的规定。梁彗星稿第246条规定:“农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国有或集体所有荒山、荒地等以拍卖方式设立的农地使用权除外。为实现抵押权而拍卖农地使用权时,应买人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王利明稿第28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因实现抵押权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关于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没有对抵押权进行规定,其立法目的可能在于:“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出现无地少地的情况及对农民的***策考虑。” [ 4 ] 梁彗星稿也基于此意。但是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不允许设立抵押的同时却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权利进行转让,此种规定实在令人费解,因为转让可以更直接地使农民失去土地,如果是基于:“防止两极分化”的***策考虑,那么转让权也不应该规定,所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第131条规定仍有斟酌的余地。
其实,抵押作为现代社会融通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优化农业生产要素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现在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情况是如果让其固守传统方式进行工作,其宁愿抛荒,因为小农经济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低下的农产品价格使农产品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在许多地方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可以促使农民加大对农业的投资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所以在草案中应当增加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只是为了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将抵押权的实现严格限定于农用范围之内。
(二)关于继承权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有重大意义的财产权,为了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法律应当允许作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而我国的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并没有规定继承权,可能是由于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影响,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农民死亡后而继承人没有耕作能力时易使土地撂荒,而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此种考虑,应当说并非没有道理。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则再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则就没有道理。我国许多学者主张,在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地承包权的继承。[ 5 ]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其由承包合同所设定,在承包合同中对于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应当象按照格式合同的要求一样,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在承包合同中,应当按照物权内容法定的原则,通过物权法确认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和产品处置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将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出租、转包、继承、互换或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的土地上依法由国家征用和集体使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等。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债权性质
就承包经营合同而言,虽然它能产生物权,但合同并不是设立物权的唯一依据。一方面,承包经营合同能够导致物权的设立,首先是因为物权法确认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从而实现了物权法定,并为合同产生物权提供了立法依据,这在物权的产生方式上,承包经营合同为一种物权契约;另一方面,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债权合同而存在的,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要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规定。[ 6 ] 在这一点上,承包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由于物权法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这就决定了这种承包经营关系也要受到物权法的调整,这仍然不能改变承包经营合同作为债权关系的性质。虽然在实践中,承包经营合同多体现为行***合同色彩,[ 7 ] 但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后应体现物权与债权的要求。
在土地承包合同具体的物权与债权的规定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在法定化后,即在物权法上规定之后,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即使合同没有约定的,这些权利也自然地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得与这些权利的规定性质相冲突。但在不违反物权法规定的内容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通过合同具体约定承包经营的各项内容以补偿法律规定的不足。这样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与承包经营合同的债权性质得以协调。
关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物权救济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唯一的救济方式。在承包经营权法定化以后,如果承包经营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承包经营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承包经营权从而获得了物权法的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排斥合同法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法。如前所述,单纯依靠合同的保护不能使承包经营权人有效地排斥来自第三人的侵害,但毕竟承包经营纠纷大多都是合同纠纷,对此种纠纷,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并不能对承包经营权人提供完全的补救。在实践中,经常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发生承包经营纠纷,例如,发包人随意地撕毁合同,承包人可以以其违约而提讼,这种诉讼应为违约诉讼,而不像过去有的地方对之提起行***诉讼,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应当平等。而基于违约提讼,承包人需要证明发包人违反了承包合同的规定,发包人在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请求合同上的补救也是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方式。可以说,合同的补救是物权的请求权所不可替代的。[ 8 ]
因此,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内容是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部分,但是在实践中不可忽视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债权性质的存在,从物权和债权两方面对承包人进行保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承包人的利益。
四 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其设立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设定的,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承包合同通过合同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内容加以确定,从而使得物权内容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同时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其在物权法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完善,我国的物权法立法也应该紧跟时展的潮流,制定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时展要求的物权法。
注释:
[ 1 ]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 2 ]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页。
[ 3 ]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页。
[ 4 ] 同上,第376页。
[ 5 ] 参见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页。
[ 6 ] 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土地承包篇4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和农民心愿,其现实和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它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坚实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地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并把它放在最首要的地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这充分表明:(1)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表明从法律角度认识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可见,作为基本经营制度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长期存在。(2)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从法律上界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而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内在基础”,可见,家庭承包经营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重要和主导地位。(3)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统分结合”的法律地位,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条文明确赋予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使“统分结合”体现了法律保障,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统分结合”的各自作用,为稳定和完善这一制度创造了法律环境。(4)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不再是一般性的工作要求和***策性的规定,而是具有严格明确的法律约束,成为必须依法实施的工作。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坚实基础。
二、它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有力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一法律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具体体现在:(1)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已由***策保障上升到法律保障;(2)它必半消除农民怕***策变的心理顾虑和障碍,有利于保持和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有利于农民对生产的预想,为加大农业投入创造了法律环境;(4)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了可行的条件;(5)只有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能真正实现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它是该法的立法核心。该法具体体现在:(1)依法赋予农户有足够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主管门批准可以延长。(2)依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物权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债权保护力度,达到使农民真正享有有法律保障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法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切实保护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依法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使“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策规定得到法律肯定,从而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第1款)。它具体落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行***措施。
四、它是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保护农民承包权、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作出法律规定,从而真正体现了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立法之本质。该法具体体现在:(1)依法赋予家庭承包的农民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依法尊重家庭承包的农民平等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真正实现“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充分体现公平优先原则。(3)依法要求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第1款第22页)。(4)依法赋予承包方“享有承包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5)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7)“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8)侵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法律保护,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
五、它是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该法具体体现在:⑴依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⑵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⑷“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⑸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⑺“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⑻“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⑼“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8条)。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六、它是农业行***机关依法行***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赋予农业行***机关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是农业行***机关依法行***的法律依据。该法具体体现在:⑴“***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农业、林业等行***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农业、林业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府负责实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另一方面切实负责地承担承包合同管理工作。⑵***林业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超过70年以上的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⑶实行家庭承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⑸乡(镇)人民***府和县级人民***府农业等行***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因特殊情形引起承包地调整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⑹乡(镇)人民***府等组织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1款)。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农业行***机关要正确树立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想,树立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的思想,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由贯彻落实***策转到贯彻落实***策与实施法律相结合并以实施法律为重的法制轨道上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做到依法行***。
七、它是推动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面临着加入WTO后的国际市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面临着国内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农村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苦。《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和实施,将对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变化:⑴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必将有利于保持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加大土地投入,增加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不断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竞争力。⑵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⑶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⑷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⑸必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八、它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实际上,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中国九亿农民在农村,农村稳定事关中国全局稳定。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切实保障,同时法律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九、它是农村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体现了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其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的具体实践。
十、它是实现建设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主要农产品产量迅速增长,为推动我国的全面改革,解决人民的温饱,进入小康发展阶段,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时期,中央提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实际上,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其关键是繁荣农村经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农村小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在农村的基本***策,深化农村改革,调动和保持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和城镇化水平,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过上小康生活;继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健全村***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农民的***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使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改善教育、卫生条件,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实现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利于***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渠道,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可见它是实现建设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土地承包篇5
市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年二轮土地延包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2002年6月制定出台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方法》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了规范。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方法》出台,全市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更是有法可依,更加规范和完善。目前,全市共有11388户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流转土地面积42360.6亩,分别占总户数和承包土地总面积的4.38%和2.72%流转的土地,全部依法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并经过乡镇(街道)经管站鉴证。
主要有六种流转形式:
一是转让。即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转移。有些农户因务工经商或无力继续承包土地,与其他户协商一致,经村委会同意,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与村委会确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出让方与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全市共有2151个农户,转让土地面积4515亩,分别占流转土地总户数和总面积的18.9%和10.66%。
二是互换。即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转移。为了耕种方便或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有些农户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剩余期限与其他户进行互换,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应地块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互相转移。全市共有771个农户,互换土地面积1890亩,分别占流转土地总户数和总面积的6.77%和4.46%。
三是退包。即农户与村集体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转移。由于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户不愿继续承包土地,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退回村委会。全市共有3001个农户,退包土地面积6150.2亩,分别占流转土地总户数和总面积的26.35%和14.52%。
四是转包。即农户间一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的农户因临时不愿耕种土地,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给第三方经营,转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在不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全市共有2462个农户,转包土地面积7089.8亩,分别占流转土地总户数和总面积的21.62%和16.73%。
五是出租。即农户与承租方之间一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主要指农业合作组织、农业科研单位等在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出租期限不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全市共有1993个农户,出租土地面积8827.4亩,分别占流转土地总户数和总面积的17.5%和20.83%。
六是入股。即农户与经营者之间一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这种流转形式,是承包土地收益权的另一种分配方式,收益不固定。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折股作价,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这种流转方式全市面上不多。
另有其他形式的流转999个农户,流转面积13828.2亩,分别占流转土地总户数和总面积的8.77%和32.64%。
二、依法指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为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对承包土地进行流转,市注重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主动流转与被动流转的关系。为使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序流转,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遵循的原则、流转的形式和履行的程序。同时,教育乡、村两级干部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学习与研究,熟悉和掌握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策和做法,指导和帮助农民进行土地流转,防止粗涉、出偏差、走弯路。
二是自发流转与依法规范的关系。在土地流转工作中,既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又注意搞好规范,发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搞好对土地流转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基层完善土地流转手续,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动向。村村建立了土地流转登记簿,各乡镇(街道)经管站建立了土地流转登记台帐,月底将土地流转情况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同时,制订和完善了干部岗位责任制,把土地流转纳入考核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责任心。市里半年组织一次土地流转工作***检查,保证了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是土地流转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土地流转是一项法律性、***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国家免除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后,该项工作更是关系农村发展和大局稳定。工作中,我们注重加强领导,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决不动摇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改变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农业用途和土地权属关系,不搞行***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土地流转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土地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为此,把土地流转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以流转促发展,靠发展带动流转。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促进土地流转;利用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挥农业龙头企业作用,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带动农民参与产业化生产。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农民对搞好承包土地流转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部分农户私下流转承包土地,不按程序办理流转手续,不签订流转合同;三是发包方对应该审批、备案管理的流转土地疏于管理,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土地承包纠纷。
四、下步工作打算
土地承包篇6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在***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法律、法规、***策及学术者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表述有诸多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称之为土地承争经营权,定义为: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主要依据是该定义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并综合《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得出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法律如《农业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及其它一些行***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作了类似于上述含义的规定。在诸多学者的学术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概括,因为具体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大多仍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已被广大农民认可了的称谓。
(二)称之为农地使用权。一些学者主张用“农地使用权”一语取代现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并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全部性质。他们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债权效力比物权弱,债权原则上不能对抗物权。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经常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主要是因为农户所取得的使用权属于债权。此外,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致使临近合同到期农户对土地不愿投入,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以及重新签订合同时引起农村秩序动荡等现象。如果采用物权关系和物权制度,基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据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一个债权物权化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形式上的结果,就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经营权”这一带有债权特点的概念,“为了避免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在物权法上还是不用这一概念为好”。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法律术语上应与各国通行做法一致,故应用农地使用权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称之为永佃权。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应实行永佃权制度。有的则认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就是一种新的永佃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指土地经营者(永佃权人)以支付佃租,长期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耕种的权利。他们认为永佃权从权利性质内容到权利期限(30年甚至更长)都是与现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接轨的必要实行永佃权制度。实行永佃权,不仅可以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且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得以流动,形成规模经营,并为土地投资提供内在动力,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土地均包而引起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小,承包地流转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受阻等问题。且永佃权的长期性可以避免农户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他们有的还认为可以而且应该用“永佃权”代替“农地使用权”“永”表明该权利为一种长期的权利,“佃”字表明永佃权反映租佃关系,简洁明了,内涵确定。而“农地使用权”系生造的概念,以“使用权”概括,易生歧义,因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不仅限于使用权,因而,如果我国将来物权立法采取一种与永佃权制度基本一致的制度,在名称上应采取永佃权,总之,目前,在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内涵及外延上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各种主张均有一定的合理和可取之处。但我们还认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
(一)物权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但理由不尽相同。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合同占有承包标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谁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权。4、《民法通则》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5、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物权和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请求集体将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承包人依据合同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则是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学者们还从革除实践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病出发,认为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需要经营者作长期投入,而长期投入的决定性因素是土地使用关系的长期稳定及土地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而这只能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才能统一起来,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非常强调稳定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不变,及对土地的频繁调”透过3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避免掠夺式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一方面可以控制农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主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导致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规模狭小的弊端,同时也杜绝乡村级干部在土地调整中的侵权行为。只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才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有利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利于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债权说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其主要理由如下: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的物权。“联产”意味着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指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也的效力。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5、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析。
1、物权说失依体系解释方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并又从实践的需要方面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必要性。债权说则是从现行规范经过实证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的结论。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的十多年中,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由债权向物权转化的物质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更多地具有债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人极为不利,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
2、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膦“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从《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农业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显然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此外,非经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包承包土地,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对人效力而不具有对物效力,因而性质当为债权而非物权。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规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规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低价位的具体规范中,表现出许多债权特征,从而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不同见解。
三:关于土地承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流转达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转换或变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学者们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必要进行流转,但流转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一句家话。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原来的准行***性分配土地的制度。这种准行***性分配导致的缺点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事实上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上步发展。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将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所必需的。2、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工地长期投入的利僧必须要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必须种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员在农忙时必须回到土地上,仍摆脱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为视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在农村“农民永远是农民”这种禁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权,又能通过这种制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进上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能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汉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它是当务争。
(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芳设计
虽然学者们论述了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右流转的制度,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三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府批准”。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须受让人具有社区成员的身份,非社区成员的个人或组织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例外受到严格限制。农业部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坚持上地集体所有和不设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收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面承包期间。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业法》第13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来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达、转达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上这些规定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还有一些根据这些规定而制定的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内,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方式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很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多数学者认为如此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流转范围封闭,社区成员的身份因素对汉转有很大影响,采取债权的汉转方式,使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顺畅。另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汉转范围,是因为农村生产水平不高,而且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这样限制。
此外学者们还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操作无章可循,自发流转现象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有很多“口头协调”,纠纷隐患多,影响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汉转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2)没有专门负责农地管理的职能机构,(3)农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取登记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登记。这样做:(1)可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2)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具体深入的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济化述。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总之,学者们对这一部研究无论的深度,还是从广泛上讲,都需做进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行***管理
(一)农村承包经营公司的管理
农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规范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从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这类关系着集体利益与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大量合同,对于当前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农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头号题。一、农村承包合同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即发包、签订、履行三个阶段)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1:发包阶段(1)“标的”违法(2)“拉黑牛”现象严重。(3)重叠发包等,2:签订阶段(1)自己。(2)权利义务关系失衡。(3)违法条款明显。3:履行中存在的问题。(1)对承包合同缺乏签订后的管理。(2)用行***命令与行***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3)发包方主要领导的更换造成合同中止或无法履行,(4)短期行为严重。(5)“转包”现象严重而大都违法。为解决现行土地承争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学者们有以下设想:1、利用现有的行***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调整业务部门,专设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2、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合进行管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公证机关提前介入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作了论述。为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发挥职能作用。严肃***应赋予公证机关以下权力(1)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必须权。(2)公证机关经审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实,不可行的合同有决定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意味农民将获得更大程度的自,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国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农村土地各种现有性质固定化,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一个重要的制芳条件是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的管理。在设立、转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府土地主管机关可对此行使强恢复原状或行***处罚的权力。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问题
土地承包篇7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果品生产,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增加集体和个人经济收入,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土地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 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
二、甲方将土地 亩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交纳数量和时间:
承包费每亩 元,于每年 12 月 30日前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管理标准和检查制度,并及时督促乙方按标准搞好土地管理工作。
2、对故意损坏果树,不按果树部门技术要求操作管理,及改变用途(如种地、建厂等),甲方有权依法收归集体重新发包。
3、甲方协同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要求管理或变相毁坏土地的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时施肥、浇水、打药、修剪等土地管理工作。 5、甲方要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组织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为乙方搞好果树生产提供信息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按甲方的标准要求进行土地管理,努力提高果品产量和质量。 2、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内可将土地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户必须承担原乙方承担的一切义务。
3、乙方必须服从国家、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等项目用地,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六、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改变乙方的土地承包权,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2、承包期内,乙方如不按标准管理或故意损坏果树,每损坏一棵赔偿100元,并由乙方及时予以补植,如长期撂荒或改变用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承包,其预交承包费不予退让。
3、合同期满后,乙方每减少一棵结果果树,赔偿甲方100元,如达不到技术部门规定的果树管理标准(如:保叶率80%以上,枝、干病害率5%以内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变更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和***策,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合同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管站存档一份。
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章):
年 月 日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和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村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从事种植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每年 月 日交清土地承包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破坏土地。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荒废和破坏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承包期到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包的土地,清理干净地上一切种植物。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三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种养业和其它业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镇 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土地上有一口鱼塘和部分砖瓦结构的建筑物,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和甲方改变用地性质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协助乙方要求征用土地方(第三方)赔偿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6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土地承包篇8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因出嫁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外嫁,户口虽然没有迁移,但原村集体往往以村规民约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土。这种情况,在资源丰富,城乡结合处的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2、出嫁后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地方,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策,对于在二次承包后嫁入的妇女及其子女,不予以分配土地。3、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或者无法实际行使。一是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形式,规定离婚、丧偶妇女必须将户口迁回娘家,并贯之以“一夫一妻”的原则,即一个男人,只能给其一个妻子的土地分配的指标。二是即使在没有收回离婚妇女承包地的农村,其原来的夫家也会以种种理由,阻止离婚妇女耕种承包土地。4、对未婚女性不分或少分土地。在一些农村,有以“老婆田”的名义,给未婚男人多分配土地,对对未婚女性则不分或少分土地。5、“农嫁非”的妇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对于嫁给非农户口的妇女,无无论妇女本人是否改变其户口性质,均不分配土,也不分配宅基地,不享受集体土的上的任何收益的分配。6、男到女方落户的上门女婿及其妇女本人,均不予分配土地。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为阻止本集体组织人口的膨胀,以村规民约的名义,对于入赘丈夫及妇女本人均不分配土地。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危害很大。
在中国的这个有着浓厚男权为中心的社会,以上种种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后果,就是使得妇女丧失安生立命的土地,失去了重要的生产资料,生活陷入困境。有的妇女及其家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不四处奔走,越级上访。有些则导致发生剧烈的冲突和对抗,发生暴力事件。致使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遭到破坏。另一些权力意识不强,能力柔弱的妇女,则只能另寻出路,甚至沦落到靠出卖肉体为生的境况,成为其生活贫困的根源。如放任这种情况的漫延,首先,就会使得本已深入人心的男女平等的观念再一次被颠覆,男尊女卑的传统将在我国广大农村被慢慢强化。其次是,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传统被破坏,使有法不依成为一种习惯。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分析
以上种种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象的出现,既有土地这种稀缺资源限越来越少而人口却越来越多的客观因素的制约,又有男尊女卑传统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折射出了,在我国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主要原因如下:
(一)从法律***策角度讲。
我国为了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在二次承包时,强调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策,不允许随时调整土地,因而也就不能满足婚嫁妇女进出后即有土地的要求。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家庭、户,而不是个人。《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从法律上讲,承包方均是家庭或农户,不是个人。虽然计算每户承包地多少时考虑其人口结构、劳动力数量等因素确定,但承包方始终是以户为单位的,因而承包地的变更是在户的名义下进行的。2、不留机动田成为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一项原则。《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既然没有机动田,也就无地可调,那增人自然就不能实施调整。3、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从实施土地承包制以来,中央为调整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加大土地的投入,让农民放心经营,求承包制度三十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由此可见,随意调整,收回土地违法;结合不留机动田原则,即时分田就不可能。
(二)从基层组织上讲,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律意识淡薄。
明知法律有规定,但却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为借口,拒绝对妇女权益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歧视妇女,认为妇女低人一等。特别是婚出方认为收回出嫁女土地承包权天经地义。
(三)从妇女本身讲,其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成本过高,使得其不能依法维权,不得不“能忍则忍”、“得过且过”。
(四)主管部门行***管理职能缺位。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府,法律赋予了这些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指导、管理权力,以及对于纠纷的调解职责。但由于在基层,事务烦杂,往往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的心理,谁也不会主动揽事,依法监督的力度自然不大。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对策
1、从立法源头上,加大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法律,如《土地承包经营法》虽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规定,但其仍然只是一种中性的规定。由于受到中国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村妇女,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治地位上,相对于男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中貌似中性的规定,必定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因此,在立法中,应当给处于弱势的一方的妇女更多的保护,对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经营权的行为,可以进行双倍处罚。其次,要增进法律的可操作性,以便于妇女维权时,便于相关职能部门更好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如将对《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五条加以完善: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后面加上“或者有承包经营能力的个人”,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扩大为农户和个人,从而使农村中的广大妇女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妇女就能摆脱家庭的桎梏,不论其结婚、离婚等都不会使已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或丢失。若受到侵犯可以***地享受诉权,以***的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与发包方对簿公堂,从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将个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还有利于妇女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妇女因婚姻变动而离开承包地,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在新的婚姻家庭所在地,以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获得他人转让的土地。还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入股,以获得资金从事其他经营,从而将妇女从土地上***出来,以获得更大的发展。
2、增进司法的保护力度,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在广大的基层***府设立专门农村妇女法律服务或保障机构。农村妇女普遍文化素质低且不懂法,而土地诉讼专业性要求又很强,要很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机构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引导她们依法维权。其次,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妇女法庭,在审判中,注重对妇女权益的维护,以平衡现实中男女不平等的现实。
3、基层***府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及时制止其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妇女权益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责令改正。因此,基层人民***府一是可以在村规民约制定之前,委派法律专业人士加强指导,防止村规民约违法;二是在村规民约制定之后加强审查,及时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
4、加大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懂法、守法环境。
土地承包篇9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面积共__________亩(平方米)。
五、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2 甲方:(土地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地共 12 块,详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243元,在20xx年1月1日前将2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结清,结不清自动取消此合同。每2年续签一次,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定价。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的生产自主权,但不得改变农业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租他人,不得将甲方土地同他人换耕。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六、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集体土地***策有变化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5、乙方如果违反了上面第五款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3 订立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 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 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⒋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 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 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 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 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承包篇10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土地承包“一书一证”全部签发到户,确保证书相符,合同与地块清册相符,底册与实际地块面积相符,核准基础数据,夯实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基础,完善农业承包合同及证书档案,规范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程序,推动农业承包合同电子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30年不变的土地***策,做好“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二是坚持不再重新丈量土地的原则。这次补换发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土地,各村在工作中必须以*年土地承包为依据,以免引起混乱。三是必须坚持依法行***的原则。在补换发“一书一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策,要从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要严格按照县核准的标准7元每户收取工本费,并开具农民负担专用收款收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机多收费,否则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3、***策规定:针对二轮承包以后,存在的不同情况,统一口径核定面积,核发证书。明确以下14条***策规定:
(1)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耕地始终未调整的,以第一次分田时的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2)*年开展了土地二轮承包但土地至今未调整的,严格按照二轮承包时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3)根据村规民约,土地几年一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核定的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4)对修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按占用后计税面积核定承包土地面积填发证书。
(5)二轮承包***策未落实的,必须严格按照***策规定签定合同,填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6)二轮承包已落实地块,但未签定合同的,必须补签合同后,再填发证书。
(7)二轮承包合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虚假合同的,必须予以纠正,据实换发证书。
(8)二轮承包证书已签发,后因修路、集镇建设,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对已在村民组范围内调整土地,且群众无疑议的,按调整后填发。
(9)因农田水利等占用土地,村民组根据群众意愿妥善解决后再填发证书。
(10)对于农民建房用地问题,扣除合法的建房用地后,如实填写承包地块和宅基地情况,然后填发证书。
(11)“四荒四边”土地要如实填写在证书内。
(12)对于二轮承包结束后分家分户等分开耕种土地的,要核清耕地面积,按分户实有耕地面积填写证书。
(13)证书毁损丢失的,要据实重新核定填发。
(14)对于20*年税改整改时减少的耕地,必须以20*年底前的计税清册为准。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镇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土地承包中开始出现一些矛盾,特别是***中央、***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支农惠农***策出台,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高涨,农民对土地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承包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在调解和处理矛盾及纠纷时,由于很多农户不能提供经营权证书,不仅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难度,也影响了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也迫切希望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凭证。因此,做好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的农村***策的内在要求,是依法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务必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在农村各项***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年,我镇全面进行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签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年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书一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部分村调整了土地而没有及时签订合同、补换发证书;二是合同、权证与实际地块、地亩不相符;三是承包耕地被征占,证书没及时变更;四是已签发的证书丢失毁损严重;五是因分家分种,造成新户无证书、老户证书不实;六是原有证书规定的权力义务等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七是20*年实行税改整改时,上报田亩与计税田亩不符,全镇少报了5000亩左右,目前农业税已取消,国家惠农补贴***策不断加大,造成群众补贴减少,是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广大农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迫切希望拥有可靠的法律凭证。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正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和最主要的财产形式。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将农民的基本生存资料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从根本上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群众吃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加快农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增多,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征占地单位之间因土地引发的纠纷案(事)件呈上升态势。极少数农民群众因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许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把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书一证”依法发到农民,有利于促进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近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明确时间,分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2009年12月28日—
—2010年2月15日。
(二)步骤: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2月28日—12月31日)
(1)成立组织。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农经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农经站。
(2)制订工作方案。按县领导组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用以指导补换发工作。
(3)动员部署、培训人员。召开补换发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安排,并对镇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村要召开支部扩大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层层动员,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此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2010年元月1日----元月31日)
(1)进村入户、摸底登记(元月1日—元月15日)。这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关键,各村要在镇领导组统一指导下,在充分熟悉和掌握***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摸底,逐户如实填写摸底表。
具体做法:①查看农户是否有一书一证,并统一收管核实;②查看有无二轮承包底册,有底册的查看底册地块亩数与证书和实际是否相符;③对于漏登的土地地块要补登记;④对于二轮承包后,因国家、集体等征占用的土地,已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真实底册登记;未调整的,只要群众没有意见,按照征占用后的进行登记;⑤逐户准确填写摸底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⑥按照县核准的工本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2)核实造册:(元月16日---元月20日)对于摸底登记表,包村镇干、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确保无误后,登记到户清册,一式三份,镇、村各一份,报县经管站一份。
(3)集中填写,统一编号:(元月21日----元月27日)镇组织专门人员按核实无误的清册逐项认真填写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合同书和权证编号按县统一规定编制;最后经镇农经站审核,村委会与农户补签合同,达到证书规范、真实、无误。经营权证填写达到“四个标准”。即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保证权证的严肃性。
(4)验证签字,发放到户:(元月28日----元月31日)对于填写完毕的一书一证,以村为单位,统一到镇加盖农经站及村委会公章,由包村镇干和村干发放到户,并同时填写发放花名册。
3、资料整理、验收阶段(2月1日---2月15日)
镇农经站及时将摸底登记表、到户清册、发放花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同时镇“一书一证”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补换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补差补缺。镇农经站及时做好土地承包资料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
四、严格要求,营造氛围
1、加强领导、严格责任。“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涉及面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村两委干部一起上,实行镇干包村,村干包组、包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县核定的7元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或超标准收费。村领证时要将工本费足额上缴镇农经站。各村、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协调和配合,圆满完成此次“一书一证”的补换发工作。
2、强化宣传,保持稳定。在补换发工作期间,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重点发放明白纸和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把二轮承包中存在的7个问题,补换发工作“三项原则”和14条“***策规定”等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把这次“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宣传到家家户户,耐心细致地做好***策解释工作,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保障补换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注意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消除可能引发矛盾的不安定因素,确保平稳顺利完成“一书一证”补换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