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催收工作总结

银行催收工作总结第1篇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开办较早,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相对比较完善。美国和英国的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具有比较典型的代表性。1.美国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情况。美国商业银行在银行内部设置催收部门,对短时间逾期个人贷款进行催收。内部催收失效,未能直接收回债务,将账户转至第三方催收机构,以部分份额作为委托费用。第三方催收机构配备更为先进的设备、更为专业的人才,比银行更擅长此项业务,用专业化带来更多经济效益,银行也可以避免侵略性的催收策略带来的声誉风险。2.英国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情况。英国商业银行一般将个人逾期贷款集中到银行催收中心处理,根据具体情况,也有部分银行由分支行进行催收。英国个人债务催收行业竞争激烈,若银行不及时与客户联系,债务重组公司就会抢先为客户债务重组,与银行谈判。银行在第一时间接触客户,了解其现状和产生支付困难的原因,找出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可以防止债务重组公司抢占先机,在客户并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牺牲客户的信用记录换取债务减免,加大银行损失。国外商业银行已形成了一系列科学、规范的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体制,对催收***策、催收程序、风险控制、不良贷款处置等环节均有规范要求,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模式

(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截至2013年12月末,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贷款余额达到859.22亿元;从2005年以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不良贷款连续九年保持“双降”,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个贷管理总体步入了质量效益良性循环。

(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情况2008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成立个人逾期贷款催收中心,创新实施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采用标准化工作流程,实行弹性工作、周例会业绩排行榜、周监测月统计、定期换手管理、信息录入、绩效考核等基本制度。实施集中催收以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减少14370笔,余额下降10.68亿元,笔数及余额下降幅度分别为77.19%和39.79%。个人逾期贷款余额占比为1.96%,较集中催收开展之初下降4.2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68.59%。有效遏制了贷款劣变,基本消灭不良贷款的大起大落、前清后溢,在提高个人逾期贷款催收效率、节约人力成本的同时,有效降低个贷风险,个贷资产质量大幅度提升。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个人逾期贷款全流程集中管理模式,短信、电话、邮寄信函、上门催收、委托中介、法律诉讼、贷款重组等各个环节全部由分行统一集中管理。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如下:目前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已经将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结果应用在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中,根据不同评分结果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个贷资产质量,发挥个人逾期贷款催收效能,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还可进一步挖掘内部评分结果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研究分析历年来发生较多的个人逾期贷款风险案例,利用信息挖掘分析来检验和发现风险;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系统化管理,发挥电子化催收的作用。

三、各种催收管理模式优劣比较及适用性

随着个贷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个人客户的不断增加,个贷逾期客户数量也会有所增加,通过对各类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催收管理模式各有特点。总体来说,分行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银行;对于管理半径相对较大、催收人员较少的省分行管理模式银行,可以采用集中管理与分支行管理并用互补的管理模式。随着系统管理功能的不断完善、提升,信息化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岗位、覆盖业务全流程,最终全面集中的管理模式是银行个人逾期贷款管理的必然趋势。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的思考建议

近年,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银行资产质量劣变压力增大,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可能有所上升。在对各类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优劣情况调研比较和适用性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既要发挥现行分行集中催收为主、多种催收方式结合并用的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方式,还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运用改革创新的思路、探索更为适合自身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催收管理方式,才能进一步深化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创新观念是根本观念是行动的先导。面对当前全球经济金融风云的急剧变幻,金融监管和利率市场改革的加快推进,以及银行业差异化发展时代的到来,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寻找新方法、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努力以新的理念、机制和技术提升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综合考虑个贷业务发展和资产质量需要,制定科学的客户经理、集中催收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定期通报最低催收工作量、末位淘汰等考核措施,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三)推进大数据时代的改革,强化个人逾期贷款管理依托商业银行强大科技优势和海量客户数据支持,加强对个人贷款资金流向、借款人及其配偶金融资产大额变动、个人经营贷款商户上下游及关联方交易的风险监测,提早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借款人家庭及其经营实体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精准定位目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研究历年来发生较多的个人逾期贷款风险案例。归纳分析客户违约习惯、规律等历史信息和关联信息,识别异常情况,进行风险揭示和预警,减少贷款风险。

(四)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客户信息维护力度在贷款信息录入时,保证信息尽可能准确、详细、完整;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推行手机短信批量催收,减轻人工催收工作量。加强个人客户信息综合治理,建立信息收集、核实、更新、维护分支行联动机制,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定期开展新增、存量客户电话回访、贷后检查,根据客户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五)创新催收管理工具,进一步提高个贷资产质量不断推陈出新,采用资产转让、还本免息等新的催收管理工具,提高贷款现金回收率,进一步提高个贷资产质量。2012年***批准商业银行批量转让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个人贷款中的经营性贷款主要用于小企业、商户的日常经营,具备法人贷款属性,对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在综合评估债务人偿债意愿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情况后,可尝试采用资产转让方式处理,按照预计回收情况组成资产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售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节省催收资源。对于确因收入下降、家庭困难导致的个人逾期贷款借款人,探索采取还本免息方式进行处理,在借款人全额偿还所欠贷款本金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幅度的免息,提高借款人还款意愿,提高贷款本金回收率。

(六)深度运用零售内部评级计量结果提高催收效率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挖掘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结果在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依据催收行为评分结果、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对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采取不同催收方式、催收策略、催收力度、催收频率,使催收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层次性,避免单纯依靠催收人员经验判断而可能产生的工作失误。

(七)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个人逾期贷款银行资产证券化有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增加银行流动性的优点,同时满足市场旺盛的投资需求。在个人贷款中房屋抵押担保类贷款符合证券化资产要求。可以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将表内模式和表外模式相结合,对个人逾期贷款进行分类,对预计回收率较高的贷款通过表内模式进行证券化,对预计回收情况不确定的贷款可以通过表外模式进行证券化。

银行催收工作总结第2篇

催收工作计划范文【一】

一、个人贷款逾期的原因

(一)受到目前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国家货币***策趋于收紧形势,致使部分贷款客户的现金流动紧张,从而不能及时归还个人贷款。

(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些按揭客户意识到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在权益厘清前拒绝还款。比如,一些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因报建等原因迟迟不能将房屋或产权证提供给客户,导致两者之间产生纠纷,造成客户还款逾期。

(三)因现代城市大多的消费者是外地人口,在春节期间受到大量人口返乡过年等因素使一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骤减,导致资金的紧张,而产生还款逾期的情况。

二、逾期贷款催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个人贷款具有金额小、批量大等特点,对于个人贷款的催收比较集中。我们现在采用电话催收的手段进行个人贷款催收,电话催收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来提高催收效果。

(一)银行的催收人员在电话催收贷款时要有礼貌、有耐心。礼貌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美德,而耐心是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必须具备的一种素养。有些客户的贷款逾期有其特殊原因,例如由于国家信贷***策或利率***策变动,而客户又未能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造成贷款短期拖欠并非恶意拖欠的情形,银行催收人员在电话催款时,要认真耐心地回答贷款客户的每一个问题,包括银行和国家***策变动的释疑等等。

(二)银行催收人员要动态关注客户的信息,并对其联系方式及时进行维护和修订。电话催收,最主要和最有效的路径就是能够时刻联系到贷款客户。催收人员要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联系信息,在联系到客户时尽可能让客户多提供几个联系号码。在电话结束后,要及时在个人贷款系统或客服系统中更改客户的联系方式,以提高电话催收的效率和效果。

(三)银行催收人员要持续加强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问题处理能力。比如:客户委托扣款存折丢失,还可采用其他什么方式归还贷款;客户要求增开一个代扣款账户又该怎么处理;客户想提前还贷应怎么处理等等,这些都需要银行催收人员通过不断学习,及时掌握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知识,并能够很好地运用到实际操作中,才能达到为客户提供更好贷后服务的目的。

(四)注重对电话催收中客户提出的问题记录,并及时告知相应的解决方法。电话催收时,客户可能会对疑惑的问题进行提问,比如:客户想更改账户该怎么做;近期银行个人信贷***策制度是否变动等。对于客户的问题,银行催收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认真回答,并对客户疑惑的地方进行耐心的讲解。

(五)注意电话回访的重要性。银行催收人员通过之前电话催收时,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做出电话回访,了解客户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若再有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咨询。若客户已及时归还贷款,银行催收人员要表示诚挚谢意,并温馨提示下次归还贷款时间。客户对电话催收方式的理解和合作,及时还款,在很大程度上将大大提升催收成效。

三、银行个人贷款电话催收工作中的技巧

电话催收是银行催收个人逾期贷款的一种方式,由银行催收人员从个人贷款系统中抽取拟催收对象的联系信息,逐一进行拨打直至客户还款或银行转用其他方式催收为止。电话催收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和效果明显等等优势。下面将具体讲述电话催收工作中的技巧问题。

(一)事先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在进行电话催收贷款前,要把客户的相关资料搞清楚,同时准备一支笔和一个笔记本。在电话催收时客户一般都会问及有关他个人贷款方面的问题,例如他的贷款金额还剩多少,这就需要催收人员及时从个人贷款系统中调取数据。若是提前做好准备,便可以快速回答客户问题。快捷、准确的工作效率将会给客户一个好的印象,有利于客户贷款的催收。此外用笔和笔记本记录在催收中客户提出的问题,并对客户提出的问题作出有礼有节的解答,记录的内容便于催收人员后续回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及时催收,使客户逐渐养成按时还款的习惯。个人贷款的催收工作务必及时,越及时成效越明显。根据实践证明,在个人贷款逾期日的第二天开始,逐个进行电话催收,不但可以及时了解到贷款客户的信用和资金现状,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还可以使客户逐渐养成按时还款的习惯。

(三)选择恰当的催收时机。在恰当的时间进行电话催收贷款,可以增强催收的效果,反之会给电话催收带来反面的影响。一般选在贷款客户上班前十五分钟的时候,这时一般是人心情最佳的时候,能使电话催收收到最佳成效。

催收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切实做好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本息催收工作,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确保学生违约率控制在5%以内,力争实现“0”违约;

2、初步建立助学贷款催收工作网络,研究探索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方法步骤。

首先组建完善催收工作网络,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文稿,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学生自觉履行还款意识。学校协助资助中心上门催缴补充,确保贷款学生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成立催收工作领导小组。

1、催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陈XX(校长)

副组长:王XX(工会***)

成 员:段XX 孙XX

2、催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领导指挥、统筹协调整个催收工作,对催收工作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需提请区***府

或乡镇***府、民***。行***村协助催缴,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落实。

副组长负责贷款学生到期信息的整理、分类和催收资料的汇总,并组织本中心人员进行催收等工作。

银行催收工作总结第3篇

正确认识“核销”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对核销的认识并不全面、准确,主要体现在两种片面的认识上。一是,部分银行认为在债权核销后,银行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完全终结,银行不能继续进行追索。二是,部分银行只对“穷尽”各种手段后仍无法收回的资产进行核销,由于核销后的回收价值不大,因此在主观上认为无需花费太多人力、物力去进行管理和追索。

第一种认识混淆了核销与追索权的不同含义。核销是会计上的概念,是银行内部账务处理的一种方式,也叫“出表”或“撇账”;而追索权是法律上的概念,只有当银行与所有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它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完全终结时,银行才不再保留追索权,否则银行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第二种认识则仍停留在对旧核销***策的使用上。随着核销***策的不断修订,特别是经过在2008年和2010年的两次完善后,商业银行核销***策中增加或放宽了强制执行类、追索类、案件损失类、终结或终止(中止)类等核销条件。上述这些债权在核销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可能还有未处置完毕的财产,核销后的追索价值很大,因而这些债权成为催收处置的重中之重。以某商业银行为例,针对该行2008年核销的强制执行类资产,对其追索一年的累计现金回收率为6%,追索两年的累计现金回收率可达10%――是其历史平均回收率的10~20倍。

综上,加强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和催收处置工作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需要尽快执行好。通过全面优化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和催收,第一,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冰棍效应”带来的价值贬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二,可以间接增加当期利润,为银行利润增长提供新的来源;第三,可使商业银行在尽职催收的同时,有效维护社会信用环境。

已核销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已核销资产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规模大,户数多。据初步统计,我国商业银行已核销资产金额有几千亿元,总户数超过100万,涉及的核销条件共有18大类、35小类,涵盖对公信贷、个贷、银行卡及非信贷等各类产品。二是项目情况复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核销资产大部分均已涉诉,有的诉讼因涉及地方保护而执行困难,有的则因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和历史久远,对其的催收处置难度很大。三是银行的管理和催收处置工作薄弱。主要体现在尚无系统化的规章制度、全职管理人员不足、部分项目的台账和档案不全、催收处置手段单一、资产回收偶然性大和业务系统支持不足等。

鉴于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需要解决“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解决“谁来干”,就是要建立岗位职责制,设置专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配备业务骨干;解决“干什么”,就是要在对已核销资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明确工作对象、目标及重点;解决“怎么干”,就是建立和健全管理与经营机制,探索管理及催收处置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不断实现催收处置工作的流程化、信息化和精细化。

加强管理和催收处置的建议

为使商业银行的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处置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同时降低操作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应着重在以下方面加大研究和执行力度。

完善已核销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当前,商业银行关于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制度,散见于不同的制度规定,较为笼统、不完整,甚至某些制度间互相矛盾。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切实完善已核销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涵盖资产接收、资产分类、日常管理、时效维护、催收处置、计划考核、会计核算和销案归档等在内的全流程操作规范。商业银行总行应明确负责对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处置的牵头部门,各分支机构设置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处置专岗,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业务骨干。

实行资产分类及差别化管理。为明确工作重点,商业银行可按回收价值对资产进行分类。第一,将借款人、担保人或其它义务人持有的、未处置完毕的资产(包括尚未分配完毕的法院执行款,未处置完毕的抵质押物、查封物或其他财产)列为A类资产;第二,将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义务人仍保留有追索权,但目前尚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的资产列为B类资产;第三,把债权债务关系或投融资关系已完全终结、商业银行已完全丧失追索权的资产在履行完内部销案审批手续后列为C类资产。

在分类完成后,针对不同的资产,银行管理工作的重点各不相同。对A类资产的管理,重点在于及时处置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义务人未处置完毕的财产,及时回收现金;对B类资产的管理,重点是动员行内外一切资源,采取各种手段,努力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并在发现线索后立即回收;对C类资产的管理,重点是业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开辟多元现金回收途径。对保留追索权的已核销资产,银行要灵活运用清收、诉讼、以资抵贷、减免息、变更借款人或担保方式、调整借款期限等现有的催收处置***策和手段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充分利用行外资源,采取风险的方式,委托合法外部机构,运用合法方式回收已核销债权。此外,银行还可尝试采用内部招标的方式,动员行内其他部门员工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追索,并给予奖励。

完善已核销资产激励***策。为充分调动分行催收、处置已核销资产的积极性,商业银行应将“已核销资产现金回收”纳入全行综合经营计划,下达计划指标,并按现金回收的一定比例对经办行配置激励费用。经办行可区分项目回收难度,实行差别化奖励***策,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已核销资产管理的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系统,使之具备资产信息查询及筛选、客户存款自动查询及扣划、催收处置业务***审批、时效维护等重要事项自动提醒、业绩考核实时展示等功能,及早实现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催收处置工作的流程化、信息化和精细化。

银行催收工作总结第4篇

[1]从贴金文物铜回收金

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采用氧化焙烧法从废贴金文物铜回收金。废贴金文物铜放入特制焙烧炉内,于8000℃恒温氧化焙烧30分钟,取出放入水中,贴金层附在氧化铜鳞片上与铜基体脱离。然后用稀硫酸溶解,溶解渣分离提纯黄金。此法的特点是焙烧时无污染废气。用此法处理废文物铜300公斤,回收黄金1.5公斤。金回收率>98%,基体铜回收率>95%,副产品硫酸铜可作杀虫剂。

[2]从废电子元件中回收金

北京稀贵金属化冶厂使用I2-Nal-H2O体系。对废元器件上的金镀层溶蚀,用铁置换或亚硫酸钠还原回收金。用硫酸酸化,氯酸钾氧化再生碘。

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研究出电解退金的新工艺。采用硫脲和亚硫酸钠作电解液,石墨作阴极板,镀金废料作为阳极进行电解退金。通过电解,镀层上的金被阳极氧化为Au+后即与硫脲形成络阳离子Au[CS(NH2)]2+,随即被亚硫酸钠还原为金,沉于糟底,将含金沉淀物分离提纯获得纯金粉。基体材料可回收镍钴。此工艺金的回收率为97%

~98%。产品金纯度>99.95%。

[3]从废催化剂中回收金和钯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采用盐酸加氧化剂多次浸出,使金和钯进入溶液,锌粉置换,盐酸加氧化剂溶解,草酸还原得纯金粉;还原母液用常规法提纯钯。金、钯纯度均可达99.9%。回收率分别为97%和96%。已申请中国专利。

二、银的回收技术

[1]电解退银新工艺

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自行设计电解退银设备,以石墨板为阴极,不锈钢滚筒为阳极,滚筒上有许多细孔。柠檬酸钠和亚硫酸钠为电解液,镀银件从滚筒首端进入,从滚筒尾端送出。镀件表层上的银进入电解液,镀件基体完好无损可返回重新电镀使用。银回收率97%-98%,银粉纯度99.9%。

[2]废银-锌电池的回收利用

废银锌电池含银52.55%、含锌42.7%。锌为负极,氧化银为正极涂在铜网骨架上。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采用稀硫酸分别浸锌和铜,银粉直接熔锭。稀硫酸浸铜时加入氧化剂,含锌液经浓缩结晶生产硫酸锌,含铜液浓缩结晶生产硫酸铜。锌回收率>98%,银回收率98%,银锭纯度>99%。

[3]从废胶片中回收银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使用稀硫酸液洗脱彩片上含银***剂层,氯盐加热沉淀卤化银,氯化焙烧或有机溶剂洗涤除有机物,碱性介质用糖类固体悬浮还原得纯银。银纯度99.9%,直收率98%。此法已申请专利。

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采用硫代硫酸钠溶液溶解废胶片上的卤化银,溶解过程中加入抑制剂阻止胶片上明胶的溶解,溶解液经电解回收银,片基回收利用。银浸出率>99%,回收率98%,银纯度99.9%。此法已应用于工业生产。

[4]从废定影液中回收银

感光材料经过曝光、显影、定影之后,黑白片上约有70%-80%的银进入定影液中,彩色片的银几乎全部进入定影液。从废定影液中回收银在国内外均得到高度重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采用的回收方法为离子沉淀法、电解法、金属置换法、药物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电解法的优点是提银后的定影液可返回作定影使用。大陆较大的电影制片厂均使用此法回收银。

三、铂族金属的回收技术

[1]硝酸工厂中回收铂的方法

硝酸生产所用铂、钯、铑三元合金催化剂网,生产中耗损的贵金属大部沉积在氧化炉灰中。昆明贵金属研究所和太原化肥厂合作研究,工艺流程如下:炉灰铁捕集还原熔炼氧化熔炼酸浸渣煅烧湿法提纯铂钯铑三元合金粉。Pt、Pb、Rh直收率83%,总收率98%,产品纯度99.9%。旧铂网回收工艺简单,废网经溶解、提纯、还原后再配料拉丝织网,其回收率>99%。

[2]玻纤工业铂的回收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提出,将Pt、Rh、Au合金废料用王水深解,赶硝转钠盐,过氧化氢还原分离金,离子交换除杂质,水合肼还原得纯Pt、Rh。铂铑产品纯度99%,回收率99%。

物质再生利用研究所提出用“白云石-纯碱混合烧结法”从废耐火砖,玻璃渣中回收铂铑的工艺。废耐火砖经球磨、熔融、水碎、酸溶、过滤,滤渣用王水溶解,赶硝,离子交换;水合肼还原,获铂铑产品。铂铑总收率>99%,产品纯度99.95%。该所结合多年生产实践提出选冶联合法回收废耐火砖中铂铑,降低了成本,缩短了工艺,收到较好的效果。

[3]从废催化剂中回收铂、钯

其一,溶解贵金属法,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与上海石化总厂采用高温焙烧、盐酸加氧化浸出,锌粉置换,盐酸加氧化剂溶解,固体氯化铵沉铂,煅烧得纯铂,产品铂纯度99.9%,回收率97.8%。已申请中国专利。

其二,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与核工业部五所合作采用“全熔法”浸出,离子交换吸附铂(或钯),铂的回收率>98%。钯的收率>97%。产品纯度均>99.95%。已申请中国专利,并在数家工厂使用。

其三,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与扬子石化公司合作研究从废钯碳催化剂中回收钯。废催化剂经烧碳,氯化浸出,氨络合,酸化提纯,最后水合肼还原获纯度>99.95%海绵钯,络合渣等废液中少量钯经树脂吸附回收。钯回收率>98%。已申请中国专利。

[4]废铂、铼催化剂回收

其一,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与长岭炼油厂合作,采取“全溶法”浸出,离子交换吸附铂铼,沉淀剂分离铂铼的方法。铂回收率>98%,铼收率>93%,铂铼产品纯度均>99.95%,尾液硫酸铝可作为生产催化剂载体原料。

其二,清华大学与北京稀贵金属提炼厂合作。用萃取法回收废催化剂中的铂铼。废催化剂用40%硫酸溶解,溶解液中用40%二异辛基亚砜萃取铼,反萃液生产铼酸钾,硫酸不溶渣灼烧除碳,酸溶浸铂,浸铂液经40%二异辛基亚砜萃取铂,反萃液还原沉铂。铂的萃取率>99%,反萃率>99%,铂直收率>97%,产品铂纯度99.9%;铼的萃取率>99%,反认率>99%。

[5]铂铑合金分离提纯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提出:铂铑合金用铝合金碎化,稀盐酸浸出铝,得到细铂铑粉,盐酸加氧化剂溶解,溶液用三烷基氧化膦萃取分离铂铑,离子交换提纯铑。铑纯度99.99%,铑回收率92%~94%。已申请中国专利。其二,成都208厂从日本引进一套铂铑分离设备,铂收率98.5%,铑收率95%,铂铑产品纯度均>99.95%。

[6]从锇铱合金废料提纯锇

原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华东分公司采用通氧燃烧分离锇铱,碱液吸收氧化锇,硫化钠沉淀,除硫得粗锇,再氧化,盐酸液吸收,氯化铵沉淀,氢还原,制取纯锇粉,锇回收率>98%。此方法适用于含锇3%~8%的废料。

[7]笔尖磨削废料中钌的回收

华东分公司提出用浮选法回收含钌0.4%~1%的笔尖磨削废料。油酸钠为浮选剂,2#油为起泡剂,酸性介质。所得精矿含钌>5%,尾矿含钌<0.2%,钌回收率>90%。

[8]从废催化剂渣中回收钯和铜

银行催收工作总结第5篇

一、严控信用卡申领环节防范恶意透支犯罪

近年来各发卡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一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为了追求业务数量,增加经济效益,对申领信用卡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等审查不严,把关流于形式,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以杨某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被告人杨某为归还因而欠下的高利贷,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提供了虚假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申领了该银行商旅白金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十二万元。杨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该卡交于高利贷放贷者透支消费、取现,于2012年5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1800元,后再未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发卡行本金人民币99243元。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

被告人杨某出于归还赌债的目的,明知自己无资金归还能力,仍使用欺骗手段从银行骗领信用卡,杨某获取信用卡后并未自己使用,而是直接交由他的债主使用,由债主以透支消费、取现的方式抵偿杨某所欠的债务。通常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都是由持卡人自己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将申领的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虽然不是自己本人亲自使用,但其主观上从申领信用卡时起就没有按期归还卡债的意愿,客观上对申领后的信用卡的使用情况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放任他人任意透支消费和取现,以此冲抵自己的赌债,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并无差别,都是为了非法占有银行的资金。因此,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杨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是准确的。本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应当珍惜自己的社会信用,必须合法使用以本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对信用卡的透支情况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终将为此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透支额度信用卡还款安全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相关金融规章制度也要求银行在核准发放信用卡时应对申请人的还款信用进行多方考察,但是实际执行中情况并非如此,实践中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并不鲜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间,分别向上海市三家银行申领了4张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共拖欠三家银行本金人民币56万余元,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申领的信用卡透支额度较高,在申请该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时,王某某向银行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公司的工作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在本市的房产证复印件。[2]从该案来看,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不动产证明并不一定能确保信用卡的还款安全,建议银行进一步采取其他多方面的措施,监督持卡人依法用卡,尽量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

一是落实好信用卡第二还款人。第二还款人是在第一还款人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及时归还信用卡债务时的补充还款人,对申请高透支额度信用卡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二还款来源,银行必须对第二还款来源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取得第二还款方的书面还款承诺。书面审核外,银行还应派员实地考察,了解掌握第二还款方是否有能力及是否有意愿帮助持卡人还款。本案案发后,司法机关曾联系过王某某的亲属及王某某提供的某商会人员,这些人员或表示没有能力或不愿帮助王某某向银行还款。

二是明确资产信用证明的作用和意义。申请人在申请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时,银行方面往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例如房产证、汽车行驶证等。这些资产证明所起到的作用是表明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按时归还大额透支款的能力。但资产证明并非资产担保,当持卡人无法按时归还信用卡债务时,这些证明资产并不能被用于归还信用卡债务。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审判决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后,认为自己有房产、机动车等资产证明作为担保,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显然是故意混淆资产证明与资产担保的概念。被告人王某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向银行提交的名下房产、机动车等资产证明文件,仅起到证明其经济实力的作用和意义,由于王某某并未与银行方面签订正式的抵押或者担保合同,因此不能因为存在这些资产证明就否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三是严格执行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银行方面尤其要重视对高透支额度信用卡持卡人资信状况的掌握,根据其资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减少透支偿还风险。

四是完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实际上各家银行均设有专门的银行卡业务部门管理相应的风险,但风险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不断作出修正调整。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受限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针对实践中不法持卡人多持有多家银行信用卡或在某家银行持有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发卡银行对本行多卡持有人还款能力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对持卡人在其他银行持有信用卡的,如出现拖延还款情况,应及时通过公安司法机关、银监局等机构查询了解其透支情况,以进一步采取有效止损措施。

三、提高公民法制意识预防涉卡偶发型犯罪

如果使用ATM机时发现他人遗忘于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因一时贪念而取出卡内金额,将可能面临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2013年4月的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某区工商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便冒用该卡取款人民币5000元。事后,王某某回到家中,担心其取款行为被发现,便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3]

王某某案提醒人们,当发现ATM机中他人遗忘的银行卡时,应及时告知有关银行或者通知公安机关,而不能将银行卡视为路边他人遗忘的财物,将卡内资金取现据为己有,否则触犯了刑法以至追悔莫及。即使是捡拾他人遗忘的财物也应及时交还失主,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拒不返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包括四种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的犯罪故意。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例如,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虽然这种借用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只要使用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王某某使用持卡人胡某某的银行卡取现,并且将该钱款带回至家中,其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均说明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性质。假设王某某在使用ATM时系一时疏忽而取出了胡某某银行卡中的资金,随即发现该卡并非本人的银行卡,如果其及时告知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并返还该资金的,王某某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遗憾的是,王某某发现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后,并没有选择通知银行或者报警,而是冒用他人取现,并将所取资金带至家中,之后虽有自首及退赃情节,但司法机关也只能依法对其定罪从轻处罚。

四、依法规范认定信用卡欠款催收行为

发卡银行对透支信用卡进行催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有必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以规范认定,以确保发卡银行依法准确实施催收行为,公安、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规范认定催收行为,从而达到准确定案、合理定责的刑事追诉目的。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认定其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向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后上述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张某催款,但其仍不归还欠款。至案发,张某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其向上述银行退还了拖欠的全部本金。张某以其有两节事实不够成恶意透支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4] 二审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张某使用其中两家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尚不符合恶意透支的条件,应将相应的透支数额剔除出犯罪数额。依据在于:一是相关银行实施催收的证据尚不够充分。银行仅简单记录电话催收的时间和次数,但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难以满足刑事诉讼证明必须具备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证明要求。二是催收期限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一家银行的第一次催收函时间为2012年9月11日,第二次为2013年1月15日。期间,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11月5日归还欠款2196元。一家银行于2012年9月11日将催收函分别寄至张某的户籍地、上海居住地及工作单位,但只能算是一次催收,第二次催收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但上诉人分别于2013年4月1日和4月8日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将所欠该两家银行的钱款还清,因此两家银行的第二次催收时间距上诉人张某还款的时间尚未超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对二审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确认,将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信用卡诈骗的数额予以扣减,并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实践中,发卡银行催收方式各异,对催收次数、期限、效力等要素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且与刑事认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了刑事司法的质量。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信用卡欠款催收规定,对信用卡催收权限、流程、方式、时间、地点、次数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依法规范各银行部门的催收工作。

一是选择有效的催收方式。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其具体实施方式基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依约定实施的催收方式,实践中常见的有信函催收、电话催收、当面催收等。另一种是依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单方面实施主张债权行为的催收方式,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公证催收、公告催收、民事诉讼催收等。这些催收行为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配合行使。需要强调的是,发卡银行应当首先按照约定方式实施催收,当持卡人逃避催收,或按约定无法催收时,才能使用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催收。实践中发卡银行较常采用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的方式,其中以电话催收和信函催收居多。有的发卡银行还会采用更加方便快捷的短信方式进行催收。短信催收系单方面发出催还信息,持卡人是否有效收获存在一定不明确性,原则上建议不将短信催收评价为刑事认定中的催收,但发卡银行可使用短信方式作为催收的辅助方式,从而增加提醒、追缴欠款的频率和力度。二是准确计算催收次数。发卡银行为了确保催收信息及时到达持卡人处,往往同时采取多种催收方式,或者一次向持卡人的多处处所发出催收,要注意避免将“一次多个催收”或者“一次多个地点催收”重复计算。对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或者相隔很短的时间内使用电话、短信、信函等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的,应当视为一次催收。对一次向持卡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等多处处所发出催收通知的,也应视为一次催收。三是合理认定催收的期限。“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构成恶意透支必须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实践中要注意合理认定3个月,避免将尚未超过3个月的未归还欠款行为也作为恶意透支来处理。如果持卡人只有一笔透支不还款行为,则发卡银行在还款期限之后的首次催收即为第一次有效催收;如果发卡银行对多次透支的持卡人的每一笔的透支款都有催收行为,则持卡人最后一笔透支的还款到期之后,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全部透支款的首次催收即为第一次有效催收;如果发卡银行没有对全部透支款进行一次总催收,而是对每一笔透支款进行催收,可对每一笔透支款分别进行认定,对同一笔透支款经过两次催收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计入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对已经归还的款项则不予计入。四是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催收的有效性。如果持卡人否认收到催收信息,又缺乏证明催收的相关证据时,可能难以达到认定刑事意义上的催收行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要求。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时,应当强化收集证据证明催收行为的意识,避免因单一证据证明催收而导致刑事证明不能的后果。例如,对电话催收,除了要有催收记录外,还应有履行催收职责的银行员工的书面催收记录,对催收过程进行电话录音。六是从实质与程序两方面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解释》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恶意透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除了有符合《解释》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之外,还需要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行使两次催收行为,且要求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才能认定持卡人系信用卡诈骗犯罪。例如,持卡人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发卡银行仍应向持卡人留存的住址等寄发催收通知,且应当催收两次,不能只要持卡人无发联系就直接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认定透支信用卡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具备催收次数和催收期限的形式要件证据,也要收集相关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实质要件证据,形式要件证据与实质要件证据相辅相成,缺乏其中一方面证据都可能导致刑事证明不能。

五、依法适用禁止令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犯再犯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有信用卡诈骗犯罪前科记录的犯罪分子占有相当比例,司法机关在适用刑罚时应当注意惩罚与预防并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必要的带有预防性质的刑罚执行方式。被告人丁某先后向平安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后上述银行多次向其催款,但丁某仍不归还欠款,至案发,共拖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近两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有自首情节,并已向涉案银行归还拖欠的大部分本息,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丁某在一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5]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适用于特定犯罪对象,即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化矫正的过程中,为确保刑罚执行安全和执行效果,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在管制、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必要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场所,接触特定人员。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个人信用,骗取银行资金,须对其予以必要的刑罚处罚,同时对某些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依法禁止其申领、使用信用卡,既是对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一种惩罚,也是预防其再犯类似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缓期考验期限内,如系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如果犯罪分子积极悔改,在宣告禁止令期限内遵守法律,在禁止令期限过后,可恢复申领信用卡。

注释:

[1]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590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825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刑初字第1143号刑事判决书。

银行催收工作总结第6篇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个人信用制度资信审查

信用卡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对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各大银行都在紧锣密鼓加快发行信用卡,然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恶意透支”及与之相关的信用卡犯罪也如影随形,恶意透支已成为令银行头疼的顽疾,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透支是银行业务中的术语,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用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恶意透支则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恶意透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超期透支;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还必须是经发卡银行催收而仍不归还欠款;最后,恶意透支主体是持卡人。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1、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骗领信用卡透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在不同银行领取并持有多个信用卡,之后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肆意透支,进行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3)相互勾结透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或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循环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4)诈骗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

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形成恶意透支,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多发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1995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1997年刑法确立了“恶意透支”的法定概念,这为打击恶意透支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将“经催收而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已经明显滞后于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实需要,其弊端日益明显,客观上导致对于一些事实上无法催收而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透支案件打击的不力,尤其是对于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的案件,虽然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但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对其既不能拘留、逮捕,也不能扣押、冻结其财产,待到催收不还后再立案查处,犯罪分子则可能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司法机关只能坐失良机,为时已晚。

(2)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顾名思义,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各现在,发卡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仅程序烦琐,而且不确切性强,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功能非常低下,从而令信用卡在最关键的第一道风险防范关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毕吉耀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发生与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银行恶意透支后还可以在别的银行办卡透支。

(3)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发卡制度欠规范。随着信用卡大战的拉开,各行加大了发卡力度。在市场推广和任务压力下,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申领过程,很简单,按工行卡部的要求,仅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留下申领人的单位电话、家庭电话、***码等个人资料。工商银行卡部的审核程序也是非常简单:仅仅通过一个打给申领人的询问电话就核发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工资、工龄、职务等资料全凭申领人自己填写,想怎么写都可以。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职单位,利用一两部电话就可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4)发卡的担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内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担保手续也往往流于形式。

(5)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不力。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因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的配合。

(6)信用卡的网络发展滞后于业务发展。目前,信用卡的网络发展很难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范

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首先要搞好恶意透支的预防,把信用卡诈骗罪消灭在恶意透支的萌芽时期(阶段)。针对恶意透支的成因,笔者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措施。

1、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

(1)修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删除“经催收而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认定要件,从而改变目前那种行为人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却不能采取相应措施的现状,避免因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刑法》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犯罪分子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

(2)加快信用体系立法。在总结已着手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尽快制定并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

(3)加大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对于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行为,应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加强预防恶意透支内部环境建设。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违纪制裁力度,铲除内外勾结的土壤。

2、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建立了一些封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但在信息共享方面尚未起步。因此,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应从整合行***资源人手,把银行、证券、保险、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海关、法院等各相关部门中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共享数据库,从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信用动态跟踪机制等,实现***府部门之间、银行之间在个人信用数据方面共享,使商业银行对于目标客户的信用评估能根据所掌握的客户信用数据准确地反映出目标客户的信用等级,把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3、严格资信审查,提高发卡质量

(1)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2)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对信用卡申请户进行严格的筛选,执行数据品质的管理、合理授予信用额度、预防呆账发生,避免审查流于形式,构筑好维护银行利益的第一道防线。

(3)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4)科学确定申领卡的客户的基本条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对申领卡的客户,应规定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要慎重发卡,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对已发卡的客户应经常与其工作单位等保持联系,及时更新相关资料,掌握情况,预先防范。

4、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1)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发卡行应在账户开立时将申请人数据进行输入传送至负面信息检查系统,即通过数据库中的历史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曾经申请过信用卡、是否曾经有过逾期不付等负面行为。然后通过自动搜索与征信机构的数据库相联,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对申请人是否有过欺诈行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核实,以决定是否批准或要求申请人对担保的信用卡反出价,再对批准的信用卡分配信用额度。

(2)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解决透支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要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5、完善担保制度

(1)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信用卡担保的形式中选择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尽量选用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形式。(2)对保证担保形式应加强审查和管理。第一,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在对担保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灵活制定担保条件。对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誉较好的担保人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各方面情况与申领人类似的担保人要严格审查;对收入一般的申领人、担保人,可使用双重担保制度,即申领人在领卡时除了有人担保外,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采取对担保人进行反担保的方法,即被担保人再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保留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从而保证担保人的利益。另外,发卡机构还应加强对担保人个人及单位资格的审查,避免“一人多保”的“无效担保”现象的发生。

6、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1)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发卡机构在持卡人透支后,采取当天寄发“透支通知书”,当月寄发“对账单”的形式,告之透支日期和金额。

(2)采取多种方式催还欠款。可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透支时间超过30天或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发卡机构要及时反复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敦促其立即归还透支款,同时还可与担保人取得联系,通过担保人催促其还款。对大额透支或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电话等形式催收而仍未归还透支款的要派专人上门拜访,请其归还透支款。

银行催收工作总结第7篇

1、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骗领信用卡透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在不同银行领取并持有多个信用卡,之后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肆意透支,进行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3)相互勾结透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或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循环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4)诈骗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

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形成恶意透支,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多发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1995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1997年刑法确立了“恶意透支”的法定概念,这为打击恶意透支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将“经催收而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已经明显滞后于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实需要,其弊端日益明显,客观上导致对于一些事实上无法催收而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透支案件打击的不力,尤其是对于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的案件,虽然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但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对其既不能拘留、逮捕,也不能扣押、冻结其财产,待到催收不还后再立案查处,犯罪分子则可能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司法机关只能坐失良机,为时已晚。

(2)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顾名思义,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各现在,发卡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仅程序烦琐,而且不确切性强,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功能非常低下,从而令信用卡在最关键的第一道风险防范关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毕吉耀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发生与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银行恶意透支后还可以在别的银行办卡透支。

(3)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发卡制度欠规范。随着信用卡大战的拉开,各行加大了发卡力度。在市场推广和任务压力下,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申领过程,很简单,按工行卡部的要求,仅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留下申领人的单位电话、家庭电话、***码等个人资料。工商银行卡部的审核程序也是非常简单:仅仅通过一个打给申领人的询问电话就核发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工资、工龄、职务等资料全凭申领人自己填写,想怎么写都可以。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职单位,利用一两部电话就可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4)发卡的担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内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担保手续也往往流于形式。

(5)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不力。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因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的配合。

(6)信用卡的网络发展滞后于业务发展。目前,信用卡的网络发展很难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

信用卡透支是银行业务中的术语,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用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恶意透支则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恶意透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超期透支;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还必须是经发卡银行催收而仍不归还欠款;最后,恶意透支主体是持卡人。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范

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首先要搞好恶意透支的预防,把信用卡诈骗罪消灭在恶意透支的萌芽时期(阶段)。针对恶意透支的成因,笔者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措施。

1、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

(1)修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删除“经催收而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认定要件,从而改变目前那种行为人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却不能采取相应措施的现状,避免因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刑法》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犯罪分子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

(2)加快信用体系立法。在总结已着手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尽快制定并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

(3)加大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对于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行为,应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加强预防恶意透支内部环境建设。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违纪制裁力度,铲除内外勾结的土壤。

2、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建立了一些封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但在信息共享方面尚未起步。因此,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应从整合行***资源人手,把银行、证券、保险、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海关、法院等各相关部门中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共享数据库,从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信用动态跟踪机制等,实现***府部门之间、银行之间在个人信用数据方面共享,使商业银行对于目标客户的信用评估能根据所掌握的客户信用数据准确地反映出目标客户的信用等级,把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3、严格资信审查,提高发卡质量

(1)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2)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对信用卡申请户进行严格的筛选,执行数据品质的管理、合理授予信用额度、预防呆账发生,避免审查流于形式,构筑好维护银行利益的第一道防线。

(3)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4)科学确定申领卡的客户的基本条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对申领卡的客户,应规定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要慎重发卡,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对已发卡的客户应经常与其工作单位等保持联系,及时更新相关资料,掌握情况,预先防范。

4、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1)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发卡行应在账户开立时将申请人数据进行输入传送至负面信息检查系统,即通过数据库中的历史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曾经申请过信用卡、是否曾经有过逾期不付等负面行为。然后通过自动搜索与征信机构的数据库相联,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对申请人是否有过欺诈行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核实,以决定是否批准或要求申请人对担保的信用卡反出价,再对批准的信用卡分配信用额度。

(2)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解决透支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要对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5、完善担保制度

(1)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信用卡担保的形式中选择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尽量选用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形式。(2)对保证担保形式应加强审查和管理。第一,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在对担保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灵活制定担保条件。对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誉较好的担保人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各方面情况与申领人类似的担保人要严格审查;对收入一般的申领人、担保人,可使用双重担保制度,即申领人在领卡时除了有人担保外,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采取对担保人进行反担保的方法,即被担保人再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保留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从而保证担保人的利益。另外,发卡机构还应加强对担保人个人及单位资格的审查,避免“一人多保”的“无效担保”现象的发生。

6、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1)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发卡机构在持卡人透支后,采取当天寄发“透支通知书”,当月寄发“对账单”的形式,告之透支日期和金额。

(2)采取多种方式催还欠款。可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透支时间超过30天或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发卡机构要及时反复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敦促其立即归还透支款,同时还可与担保人取得联系,通过担保人催促其还款。对大额透支或透支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电话等形式催收而仍未归还透支款的要派专人上门拜访,请其归还透支款。

(3)及时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对于透支后仍不断使用信用卡、或透支超过一定限额、或透支时间较长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停止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4)对恶意透支同时采取多种手段。对于多次催收,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仍无意还款的,列入恶意透支名单,发卡机构应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催收,同时在银行同业间公布恶意透支者名单,同业联动制裁恶意透支。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颁布。

[2]连芳、尚志新:《关于银行卡的调查:谁在恶意透支?》[R],财智网,2004-1-22。

[3]陈伟:《信用卡风险管理:问题与策略》[J],中国金融电脑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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