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杀服务篇1
6月四害消杀工作计划(一)
亲爱的业主朋友:
您好!
为了维护小区的美好绿化环境,提高小区内的卫生标准,减少害虫对小区生活舒适度的影响,给业主朋友们营造一个卫生、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中心本月将对小区进行“四害”消杀。现将本月消杀时间通知如下:
1
消杀时间
06月07日(星期三)
06月14日(星期三)
06月21日(星期三)
06月28日(星期三)
2
消杀范围
包括小区地面公共区域、绿化带、路面、沟、井、儿童游乐场周边及地下车库等所涉及的公共场所
3
备注
视天气变化及“四害”的危害程度将适当调整消杀工作!
消杀注意事项
1、消杀药物的药效将保持七天;
2、请注意看管好自家小孩,请勿在消杀区域玩耍,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在小区内玩耍后、吃饭前请洗手;
3、请勿在小区内散养宠物,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切勿让宠物进入绿化带,避免宠物中毒事件发生;
4、消杀工作期间,请您关闭好家中门窗;同时,为了增强整个园区的消杀效果,请您做好居家室内消杀并及时清除家中盆栽植物积水等。
感谢您对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因消杀工作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请致电服务中心:0769-228*****!
6月四害消杀工作计划(二)
尊敬的业主/住用户:
为了治理和预防“四害”,创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客服中心将计划开展六月份的“四害”消杀工作。
六月“四害”消杀日期公示如下:
防治虫害6月8、15、22、29日
主治害虫:蟑螂、蚊虫、苍蝇、蜚蠊等
消杀区域:一楼大堂、水沟、泳池、沙井、车库、绿化带、垃圾收集点
消杀方式:背负油、电式喷雾机、烟雾机喷洒
辅助材料:水
防治鼠害6月8、15、22、29日
主治害虫:老鼠
消杀区域:绿化带、鼠洞边、垃圾收集点、公寓三楼平台、车库
消杀方式:人工投放、水剂配诱饵
辅助材料:苹果、油豆腐、谷类
治理和预防“四害”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请您留意“四害”消杀时间,在消杀当日关闭好门窗,收好晾晒在阳台的衣物,安排好自己在小区的活动时间,看护好孩童和宠物,不要触摸、误食,同时做好自家“四害”治理和预防,例如:盖好下水道的封盖,以防老鼠、蟑螂进入;清理花盆底及居室内其他可能积水的地方,以防蚊虫滋生;及时清理厨余垃圾,避免吸引苍蝇飞入等。
如遇消杀当日下雨,消杀工作则往后推迟,不再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6月四害消杀工作计划(三)
尊敬的业主/住户:
林语山庄物业服务中心根据2017年“除四害”工作计划,城辉灭虫消杀服务公司本月将按计划在小区进行“除四害”作业工作。
消杀时间安排:
1、2017年06月08日(星期四)09:30—17:30
2、2017年06月15日(星期四)09:30—17:30
3、2017年06月22日(星期四)09:30—17:30
4、2017年06月29日(星期四)09:30—17:30
重点消杀位置:
园区绿地、人工河、车库、沟渠、沙井、垃圾房、楼层、天面及走火梯。
注意事项:
1.请勿带小朋友触摸喷洒过的植物或到绿地玩耍。
2.消杀作业中,请各位业主提前关好门窗。
3.如遇异常(雨天)天气,将另行调整消杀时间。
如对本通知涉及事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致电客服前台电话:020-3208****;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林语山庄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消杀服务篇2
区人民***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城区冬季灭蚊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冬季灭蚊工作的重要性
成蚊能够传播多种病毒性疾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很大威胁,做好冬季灭蚊工作,能有效降低春蚊孳生数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区、开发区、市***府有关部门、驻城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冬季灭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冬季灭蚊方法和常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消杀力度,同时建立完善冬季灭蚊工作长效机制,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消杀范围及职责分工
越冬蚊主要藏匿在房间、楼梯间、防空洞、温室、下水道、暖气管沟、强弱电缆竖井和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厕所等温度相对较高的空间内,合理划分消杀范围及职责分工,控制好上述区域和空间,将有效提高冬季灭蚊效果。
(一)市区公共区域冬季灭蚊工作由市消杀服务中心负责。
(二)市区环卫基础设施的冬季灭蚊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开发区环卫部门负责消杀;垃圾处理场(厂)冬季灭蚊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驻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冬季灭蚊工作,由业主单位(产权单位)组织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
(四)宾馆、酒店、市场、商场等服务单位的冬季灭蚊工作,由业主单位(经营单位)组织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聚集区的冬季灭蚊工作,分别由区、开发区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
(六)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冬季灭蚊工作,由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消杀,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消杀服务机构消杀;新建小区、业主没有入住的,由开发商负责组织消杀。
三、工作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冬季灭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对区、开发区及所属办事处、社区和驻城单位冬季灭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区、开发区和驻城单位要制定冬季灭蚊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列出专项经费,购置必要的设备和药品,定期进行消杀。
消杀服务篇3
第一条为了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省***府第15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的鼠类。
第三条我市行***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参加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市爱卫会办公室。
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市卫生局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市爱卫会办公室提供。
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市爱卫生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到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保证用药安全、合理。
第十四条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市爱卫生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爱卫生办公室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爱卫生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行***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