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篇1
关键词:人文社科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会计法研究方法
中***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231-03
引言
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是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中国法学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谢晖认为中国法学除抄袭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外,至今仍没有自己的研究方法[2]。熊谋林研究认为,中国法学研究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指数呈上升趋势,总体逐步科学化,但是存在引证中专著比例偏高,司法案例比重偏少;中外的司法差异分析不足,中国的司法案例较少,外国理论较多;影响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法系和国家走向多元化等问题[3]。以上对中国法学研究状况的概括基本反映了中国法学发展所处的阶段,即中国法学研究如同整个社会发展一样,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不同时期,学科研究的目的会有差异,服务于不同目的而采取的研究方法也会不同,从现实功用上讲,法学研究的目的一是为了立法或者修法提供建议;二是服务于司法、***和守法;三是服务于法学教育。不同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也会有所侧重。
中国会计法是伴随中国经济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而发展和完善的,从学科体系来看,首先,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其次是属于人文社会中的法学学科;最后,从部门法归属的角度看,会计法属于经济法。因此,会计法学的研究,应当从多个视角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以满足社会对会计法学的多种需要。具体来说,首先,应当以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来研究会计法学;其次,应当以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为重点来研究会计法;最后,应当以经济法研究方法为核心来探讨会计法学。
一、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有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等,会计法作为人文社会科学范围内的一个相对***的学科,从人文社会的整体体系来看,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自然是会计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实证方法包括诸如社会调查、法条研究、案例研究等形式,以区别于从体系、应然、宏大叙事的层面进行研究的方法[4]。一般而言,实证研究方法追求研究的客观性,得出相对普遍性的结论。会计法律制度是人类长期会计活动中不断总结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其中所反映的利益关系和追求的法益目标深深地植根于日常繁复的会计活动之中,因此,会计法的研究离不开实证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分析调查法、观察法和个案研究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运用。
调查法也称社会调查法,作为研究方法,调查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针对性地访谈;二是设计问卷调查。调查法要求调查者在调查之前必须对所要调查的问题进行精心设计,确定好调查对象的范围或数量。这种研究方法带有一定主观性,但是,由于是一种以人为对象的直接交流,调查者能够直接获得被调查者的感受、见解或经验性认识。社会调查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也越来越广。会计法是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行为包括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核审等一系列复杂细致的兼具技术性和规范性的行为。会计强烈的立场性和目的性决定,即使是技术性的会计方法也必须受到会计法的规范。因此,在会计法的实施效果研究,进而对具体会计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研究多采取社会调查法,对会计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观察法对观察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求极高,虽然少了客观性,但其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和发挥了观察者本人的意志,因此,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观察法能够了解真实的一手材料。会计核算、监督和报告等一系列行为具有普遍性、技术理性等特点,一般而言,从技术理性的角度讲,通过观察法进行研究不易达到预期目的,但从普遍性角度讲,观察法能够发挥一定作用,无论是从实地调查,还是与相关人的交流,尤其是在盘点账实是否相符、开展会计监督等问题时,观察法显示了一定作用。
个案研究法,是指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时间连续研究,发现其发展变化规律,在具体应用中也称案例研究法,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最终发现具有普遍性的方法或规律。在会计法研究中,对某一个或某一类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研究,或者对某一个会计主体的一个具体会计行为进行研究,发现问题,提升理论,完善制度。
2.历史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梳理反映研究对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文献资料,寻找并发现研究对象的本质。历史研究方法体现了科学研究的继承性,.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因此,这是一个基本的研究方法。会计行为伴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从结绳记事和刻木记数,到现在的电算会计,从满足内部分配,到对外报告和监督,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会计规范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通过文献研究,提炼和提升会计法律制度中的技术性规范,变更和调整会计法律制度中的价值表达。如通过会计史料文献分析,从会计发展史中,可以看到会计随着生产发展和经济管理方法的不断改进而日益完善,从单式簿记到复式簿记;从管理会计衍生到财务会计、再到社会责任会计,尤其财务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两个阶段和层面,促使了会计制度从一种内部性的技术性规则发展到了一种外部性的价值规范。
3.跨学科研究方法。跨学科研究是通过超越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不同学科的方法交叉使用,不同学科理论相互借鉴,实现对问题的整合性研究。如社会责任会计研究借助于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治学的原理,运用会计方法和其他方法,从社会宏观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反映监督,其目的在于向***府、社会和公众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法哲学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和比较法研究方法是相对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对***的研究方法,会计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员,自然这些研究方法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点研究方法。
1.法哲学研究方法。哲学是主体对客体的思辨及成果。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就是思辨,包括演绎式思辨、归纳式思辨和顿悟式思辨。不断反思和追问是哲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具体方式。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和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行为都包括哪些行为,会计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会计行为包括会计核算、报告和监督行为,会计核算行为又包括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等行为,会计关系是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行为而发生的会计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按照会计行为的类别可进一步进行划分,按照此种演绎式追问,从会计法这样一个法学专业术语一直追问到会计记录等具体行为和某一具体会计关系,这些关系和行为是一般客观现实的与人们常识相对应的并易于人们理解的,认识和研究会计法,就要以人们通过常识能够判断和认识的会计行为和会计关系入手,从已知推导未知,展开研究。与此相反,通过耳熟能详的常识性会计行为和会计关系分析,进一步总结归纳,提炼会计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等。法学是一门以行为和关系为重要研究对象的学科,行为的具体性和关系的抽象织在一起并紧密相连,各种思辨形式交替应用,实现对法学本质认识。
2.价值研究方法。价值是一个反映主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即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客体满足作为主体的一定范围的人的需要的程度,满足需要是法的价值的质的规定性,程度是量的规定性。从观念认识上,法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判两个方面或阶段,从现实应用上,存在价值平衡和选择两方面。法律制度是人们长期有目的性活动中积累形成的行为准则和关系调整方法,其价值因素已经内化于其中,法的价值的识别和评判是法的价值因素在人们头脑中的再现。会计法除了具备法的一般自由、秩序、正义、效率价值外,在财务会计阶段和社会责任会计方面包含了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研究会计法的某一理论或者范畴,分析某一会计法律制度规范,评价某一会计行为、或者会计现象或会计事件等,都可以从中挖掘和再现会计法的内在价值,对其进行价值评价,在具体的立法、司法、守法、***以及关于上述方面的理论研究中对发生冲突的不同价值方面进行平衡和取舍,最终实现会计法理论提升,会计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会计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改善,最终实现会计法治。
3.比较研究方法。比较法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思维方法。法律制度是人们长期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受一国或地区经济、***治、社会、文化,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性很大。但是,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和守法等法的实践活动中看,作为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各国法律之间有着共同点。因此,在一国或地区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按照差异中求同,相同中求差异的思维,开展比较性研究,是一种实现研究目的的重要手段。各国会计法有着基本相同的价值取向,如都追求秩序、自由、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的价值,但是为实现上述价值目标,对相同或相似的活动、行为、关系采取的规范准则或调整手段可能相同或者不同,通过比较相互借鉴。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下,世界大市场基本形成,世界资本市场中,投资国际化下,各国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趋同发展势不可转,美国在世界资本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世界各国包括欧盟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靠拢成为趋势,在趋同发展过程中,比较研究是减少各国会计法理论与实践冲突进而实现各国会计法律制度快速紧密对接的基本方法。
三、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在物质生活领域中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5];因而,集体主义方法又称整体主义研究方法,是指以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将社会等整体作为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单位,通过整体研究来描述事物全貌的目的。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归依,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实施效果考察以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均衡发展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6]。因此,研究社会整体结构和状况以及相应的利益诉求是应然之理。
会计法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预算法、金融法、反垄断法、反商业贿赂法、破产法、反倾销法等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之间联系紧密,可谓关联广泛,呈现经济法基础法之势。会计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思想上的探究,制度上的考据,还是活动上的观察,会计活动都不是经济主体的“私家”事务,而是公共事务;都不是对静态的物质或财产数量的简单记录计量,而是动态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都不是基于经济活动个体利益,而是着眼与经济活动群体的整体利益的维护(包括内部利益平衡和整体经济秩序持续发展),即使是单个活动主体,其会计活动也是基于某一时间端的整体经济活动。因此,会计法或者会计规范与会计活动相伴生,现代社会,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呼唤经济法部门法产生,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一部分,会计法充分地体现着经济法平衡协调、整体利益、追求实质正义的本质,展示了经济法基础法的特点,与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等紧密衔接。尤其是财务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使会计法的研究必须着眼于社会整体,以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展开研究。
管理会计着眼于企业内部效益的提高,称为对内报告会计;财务会计不仅着眼于企业本身利益,更关注于企业相关的企业股东、债权人、交易对象、***府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需要,又称对外报告会计,而社会责任会计超越了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把利益维护目标直接指向企业所存在的社会,这是一种新的超越。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会计史上的第四次***,会计法研究必须直面是会责任会计发展的现实。社会责任会计给会计法的研究带来如下新的社会整体视角。第一,社会责任会计超越了传统会计(包括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只把企业局限于经济系统的视角,而是把会计放在社会整体之下,要考虑***治因素、文化因素、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第二,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企业应该承担多少社会责任,其目标不再只是经济方面,而是社会方面。第三,社会责任会计使会计改变了关注企业微观利益的形象,进而关注社会宏观利益。第四,社会责任会计将会计的作用从微观过渡到宏观领域,使会计理论建设、制度设计和社会运行建立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层面。第五,社会责任会计为***府高效进行微观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企业收益的社会性分配方面提供了直接依据。综上所述,社会责任会计的兴起是会计科学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为会计法研究提出了新课题,也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也一定能够在社会责任会计法律制度,乃至会计法和整个经济法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结论
会计法制度规制下的会计信息是联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桥梁,会计法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是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经济法部门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因此,首先,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会计法研究的基本方法。其次,法研究中的法哲学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专门研究方法则是会计法研究的重点方法。最后,以社会集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研究方法自然是作为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的会计法的核心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5:80.
[2] 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J].中国法学,2009,(2).
[3] 熊谋林.三十年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回顾――基于中外顶级法学期刊引证文献的统计比较(2001―2011)[J].******坛,2014,(3).
[4] 李友根.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法学研究篇2
【关键词】研究方法;社会学方法;多元性;综合性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73-03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剧烈的社会变迁及社会转型情势下,刑法学研究应如何面对这一社会变革的挑战,如果仍然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刑法规范内徘徊,继续与社会生活脱节或试***超越社会生活做单纯刑法规范的研究,显然已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需求。我国刑法学研究需要进行一场方***的改革,在保留传统的研究范式的基础上,要尝试新的研究范式,要冲破专注刑法规范研究的藩篱,在刑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寻找突破点,从而把刑法研究纳人更深更广的知识体系当中。文章试***做这一尝试,拟把刑法研究纳人社会学研究的视野当中,并就刑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进行一些建设性的探讨。
二、刑法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研究既社会学研究方法
刑法还是一种事实的社会状态。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就是以刑法存在的社会事实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而由此形成的应该是刑法社会学。“反映作为社会因素的刑事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形成了起着局部社会学理论作用的刑法社会学。刑法社会学的出发点,应当根据形成它的社会来评判法,而且还可以根据社会建立起来的法来评判社会”。可见,刑法社会学应该是以研究“刑法和社会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刑事法律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过程,或者说作用的社会结构”,以及“刑法规范作用的社会结果,即它们的效益”为知识表现形态的学科。
刑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或简称法社会学)。如同自然法学一样,社会学法学既是一种学术思潮又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但它不像自然法学一样有自己相对***的知识体系。美国学者特雷瓦诺在《法社会学》一书中对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这样定义:“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是一般社会学领域内的一个特别学术分支,它致力于弄清和解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度(秩序或体系)的社会组织形式,所有与法律制度及其外在表现人物(***治官员、律师、法官、立法者等)之间发生的社会互动,以及人们给予法律现实以何等意义等问题的学科。法律社会学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知识领域,它同法理学、犯罪学、法人类学、越轨社会学、***治社会学以及其他相关领域有着若干共同的知识背景。”与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不同,社会学法学从一开始便存在两个既联系又区别的理论形态或历史源流,或称社会学法学的两翼。一翼来自法学,其代表人物从埃里希、耶林、庞德、卢埃林、弗兰克直到塞尔兹尼克、弗里德曼等人,这些人物都是法学家,但受到社会学的强烈影响,故其理论在传统上仍应归属法学理论的范畴。另一翼来自社会学,从孔德一直到斯宾塞、韦伯、迪尔凯姆以及帕森斯、默顿等人,这些人物都是社会学家,以社会学的视角研究法律问题,故其理论在传统上仍应归属社会学理论的范畴。而现今的社会学法学实际上是这两翼的合流。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基本倾向是从社会现实的视角来观察法律现象。有学者将社会学法学理论归纳为十二个方面:
1.强调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因素及它们与其他结构因素和功能之间关系的经验研究。2.必须研究其他的社会结构因素对法律体系的影响。3.强调关于法的社会舆论和知识,研究他们怎样影响法律体系和立法改革;4.社会学法学要和其他学科配合,计算和预测立法改革的可能结果,并立法者提出建议。5.研究对律师的现在和未来的培训和法官与律师的背景,特别是研究律师在西方工业化社会和发展的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有什么不同,他们怎样能同其他人在这一领域中共同工作。6.比较不同社会法律体系合法的组成因素的实际结构,它们是否具有一致性。7.集中研究同法的创制、适用、解释、管理和执行相关的那些人的行为,他们实际做什么,由于这样的行为和法律本身使社会发生了什么情况,比较社会群体和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和规范。8.社会工程:刑法制定或者修改是一项社会工程,因为它的制定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形势***策。9.法社会***策;以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大***方针***策来研究刑法的一种方法或者说路径。1.对法院所发生的情况及原因的研究。
尽管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但刑法社会学的研究相对比较迟缓,国外的研究状况由于目前尚未作系统研究,因而不能做总结性评价,但在我国虽不能说是空白,最多也只能说是刚刚起步。故对其研究方法的分析更多的是应然的预想,而不是实然的总结。受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的影响,把刑法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进行研究的刑法社会学,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的方法,这种实证分析方法相对于规范刑法学的有关刑法规范的实证分析,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刑法已穿越规范的屏蔽,被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纳人到社会现象的视阑中进行研究。刑法已不可能作为封闭的自给自足知识体系存在,它必须和各种社会现象发生关联互动。2.研究行动中的刑法。是指刑法在现实中的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3.重视刑法运作功能及效果的研究。4.研究的方***上主要是功能主义、结构主义、行为主义、现象学、系统论等。研究的技术性方法上主要是统计方法、文献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5.研究结论是描述性的,研究目的是功利性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对刑法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展开,基于不同的理论指导和分析工具,运用不同的研究范式,分别形成的规范刑法学、刑法哲学和刑法社会学,它们共同形成了虽各不相同但又彼此关联(或者说彼此之间互相开放)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西方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由来已久。尽管社会学法学较之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起步较晚,但已与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并称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在西方,首先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问题纳人社会学法学研究范畴的应该是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或统称为刑事实证学派。这两个学派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引起了刑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一场***。在这之前,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刑法规范的范围里,且主要强调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表现为追求理『生思辨,脱离实践中的个案研究,不免使对犯罪的研究流于空泛的哲理论证。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布罗梭运用实证主义的方***,从观察和测量人手,提出了犯罪人的概念,其“《犯罪人论》一书使刑法理论根本为之一变”。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问题与社会紧密相连。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的还有从刑事人类学派分化出来并建立在刑事人类学派基础上的刑事社会学派,其代表人物菲利大力倡导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问题。菲利通过对犯罪的社会学分析,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的实证分析,了有关在刑罚存在的根据问题上的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提出了以防卫社会为目的的社会责任论,对罪犯适用刑罚的根据不再是现实的人的犯罪行为,而是人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心理倾向即人身危险性(但对于这种人身危险性的认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侧重点有所不同,刑事人类学派侧重于从人的生物特征方面进行阐发,刑事社会学派则侧重于从人的社会特征方面进行阐发),从而引发了刑罚模式的改革和刑法研究重心的转移。犯罪预防理论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围绕着犯罪预防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社会学和刑事***策学亦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并逐渐从刑法学科中分离出来,成为***的学科研究门类,直到今天,依然在持续这样一种研究格局。将犯罪与刑罚问题纳人社会学法学研究范畴,虽然促成了犯罪社会学和刑事***策学的成熟与***,但并未形成真正具有***学科意义上的刑法社会学。尽管几乎所有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在其论著中都会涉及刑法问题,主要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社会学视角的分析和论述,但这种研究是片段的,非系统性的,且往往是以一般法社会学为分析视角,而不是以刑法社会学为分析视角。
法学研究篇3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方***
对于方法一词,我们并不陌生。在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学习中,我们要讲求学习方法;在科学研究中,我们更要运用研究方法。那么何谓方法?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类在改造世界和改造自身的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这种方式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的内容。所谓方***是指某一科学领域中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的集合。方***对于学科的研究尤其重要;科学、正确的方法,不但有利于研究,而且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又采取什么样的方***?
一、法学方***释义
所谓法学方***,指的是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以及对这些方法所作的理论阐释。在广义上,法学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学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既包括学者们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在狭义上,法学研究方法仅指后者,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采用的方法。
二、法学方***的基本原则
方***的原则在方***的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些原则是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思路。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我们所坚持的方***原则有以下几点。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时,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做学问、搞研究时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而不能凭主观臆断。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论观点。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必须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状况来研究各种法律现象,否则就不能解释法的相关理论。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法律置于缤纷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其与各种社会现象的相互联系来研究法律,从而把握其本质和发展规律;而不是将其与社会生活孤立和割裂开来。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整个世界是运动和发展的,人类社会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我们的法律也应适时地做出调整来应对这种变化。在法学研究中尤其要用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三、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在法学研究的方***体系中,法学家们所使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在众多具体的研究方法中,有一些方法在法律现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同时在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中也被普遍适用。这些方法被称之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在法学研究中也被广泛应用。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利益分配、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作为法学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法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也为法制实践提供了理论参照。
2、价值分析方法。所谓价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实践活动的目的和动机的体现。在法学理论的文献中,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对社会现象价值属性进行认知和评价的方法,对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理想予以揭示、批判或确证。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本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
3、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实证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的学科,就是因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于这类“法律实然”问题的解决,只有经过严格的专门训练并借助于特定的实证分析方法,才能做出准确的回答。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法学研究篇4
2004 年的法理学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热点和亮点,原来所关注的某些问题也有更进一步的深入讨论。本年度召开的研讨会主要有:在日本北海道大学举办的第4届亚洲法哲学大会,《法学研究》杂志社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俄罗斯法学理论的转变”研讨会,中国***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 “中德日法学研讨会——法律全球化与共同法德发现”,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主办的“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制”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讨会”,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举办的“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学术探讨会”,吉林大学法律理论研究中心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法治、人权与”的学术研讨会等。
本年度出版的比较重要的法理学术著作据粗略统计大致有:孙国华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民主法制导论》、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高鸿钧著《现代法治的出路》、郝铁川著《秩序与渐进: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研究报告》、汪公文著《“道” “术”谱系中的法律精神》(、许章润著《立法 说法活法》、夏勇著《中国民权哲学》、夏勇等主编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3)、朱苏力的文集(《也许正在发生》、《通往城市的道路》等。译著主要有: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法大学出版社)、爱波斯坦著、刘星译《简约法律的力量》(***法大学出版社),波斯纳著、沈明译《法律与社会规范》(***法大学出版社),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法大学出版社),恩吉施著、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等。新近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包括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二版)》、朱景文主编《法理学教学参考资料》、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教出版社)、卓泽渊主编《法理学(第四版)》等。
二、热点问题与学术创新
1. 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央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对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作用。2004年初中央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4月中央专门召开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强调,这是关系***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任务,是中央加强***的理论建设的重大举措。这次会议决定编写包括法学教材在内的反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哲学、***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教材。现在编写法学教材的工程已经启动。但是,也应该注意斗争的长期性,加强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的指导作用,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将会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全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学术自由的关系,这些老问题仍然值得认真考虑。
***的十六大召开之后,大多数法理学者都认为,十六大所树立的理论创新的榜样、所倡导的理论创新精神、所确立的科学发展方针,将对中国法学理论创新产生巨大的***治推动作用。当代中国法学必须自觉地以理论创新为第一要务,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在新世纪的跨越式发展。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最根本的是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三者的协调统一,必然要求执******依法执***。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是中国***对***的执***条件、任务和环境的深刻变化,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的领导方式和执***方式的新发展。坚持依法执***,首先是依宪执***。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坚持和保证***的执***地位,改革和完善***的领导方式、执***方式和领导体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理顺***组织和国家***权组织的关系,实现***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
有学者探讨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的领导问题。作者认为中国***执***之后既要从事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执***活动,又要从事非执***意义上的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工作。***的领导与执***在价值目标上相同,从而有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在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上有许多的区别。辨析和区分***的领导和执***的概念本义,对于改革和完善***的领导方式和执***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1]
2.关于“以人为本”的法理学问题
有学者探讨了马克思的以人为本的法哲学问题。作者认为人们以往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主要注重于经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主体论方面,而忽视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的另一重要内容即法的价值论方面的内容。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中的核心思想,法律的发展要以人的本性、人的自由、人的权利和人的个体为本。马克思的这些法哲学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的理论启示意义。[2]
有学者比较了中国传统***治哲学中的“以人为本”和西方哲学中的“以人为本”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中国法哲学的影响,提出人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首要前提、根本依据和最终归宿。[3]
有学者探讨了认为人文主义法学是指崇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本性、以人为目的的法学思想体系。这种法学思想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表现在: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原则促进了权利、人权、自由的产生和发展;防范人的恶性原则促进了法治概念、民主***府、分权、法律程序、法律监督的产生和发展;宽容人的弱点原则主张法律对人的行为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鼓励人的优点原则则主张法律允许人们参与法律实践活动、鼓励人的奉献行为等。[4]
3. 关于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有学者从法理学知识谱系的角度考察了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和演变,指出当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三个,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法理学也经历了一个与哲学类似的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语言哲学的转变过程,其中的主线就是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5]
有学者认为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的主张存在着学理上的困境。从法学知识学术运作的前提、过程、分析前见、资源支持、学术权力等角度看,法学科学主义的努力视无法成功的。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这个语词的争议性使用,尤其是探讨性使用,更凸显这种科学主义的困境。揭示法学科学主义困境的目的,不在于否定法学知识本身,而是为了呈现其原有的实践品格,将法学知识视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提示法学知识生产者的重要实践责任。[6]
有学者在关注俄罗斯转型时期的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由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理论指导,转变为与其他学说并立。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也有不同的评价,有的认为其是一种乌托邦,或者一种假说,其理论预测与实际不符合,有的认为它已经过时,需要用适合社会现实的妥协与协商的理论取代之。俄罗斯的法学界在苏联时期存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简单化和教条化的问题,现在则存在歪曲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的问题。[7]
有学者从多个角度讨论了法的保守性以及为什么法具有保守性。作者指出法的保守性意味着,法律不轻易破坏自发秩序,甚至认可自发秩序;重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而不是理论的预先设计,否定全能的理性,将法律看作是人类不断积累的生活经验的表达;赞同渐进的法律变革等。作者还评论了当代中国的法的保守性观念。[8] 另有学者讨论了法律和理性的关系。[9]
4.关于权利的一般理论研究
有学者探讨了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围绕对权利的概念、要件、类别和根据等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权利的分析理论、价值理论和社会理论。权利的分析理论主要包括霍菲尔德德学说以及要求论与资格论、利益论与意志论之间的论辩。权利的价值理论主要包括关于权利的重要性、权利限制以及权利衡量等问题的若干学说。[10]
有学者讨论了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问题。作者通过识别和阐述传统民本观念的权利成分及其流变,试***在继承和重述古代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把以民为本的民本论转变为民之所本的民本论,把他本的民本论转变为自本的民本论,把以民为手段的民本论转变为以民为目的的民本论。同时通过清理现代中国的民本思想和民权理论以及评析***治浪漫主义和文化怀疑主义,试***借助权利概念来完成民之本体的建构,从而支持当代中国关于民权的价值理论和***治实践,倡导一种同以人为本的观念相呼应的新的民本学说。[11]
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关系作出明确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权利的属性如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等是造成权利冲突的原因。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着手解决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因而解决权利冲突、重新确定和明晰权利边界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冲突着的利益进行衡量和取舍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12]
有学者提出权利冲突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是把权利本位绝对化导致的后果。任何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分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各种权利相辅相成,互不隶属,试***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是徒劳无意之举,应该从权利本位转向权利边界的研究。 [13]
有学者从行乞权的有无的角度探讨了关于“法无明文禁止之处即可做权利的推定”的命题,认为不论从逻辑上还是实践中都不能从法无明文禁止之处必然的推导出权利。[14]
有学者探讨了人权的本原问题,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即人性,它由人的天性、德性与理性三个要素所构成。这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人权产生的内因。人的社会性对于人权的意义在于。一是人权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二是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文明程度,影响与制约着人权的发展,这是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外因。[15]
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制度表达实为一套逻辑化和实证化的权利运作机制贯彻和推行的一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实证化的人权形态主要包括:作为自由主义人权制度化表达的公民权利和***治权利;作为社群主义人权观制度化表达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作为人权制度新进展的发展权和环境权。[16]
有学者讨论了人权全球化的有关问题。人权全球化作为当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现象之一,它不仅仅意味着人权制度的跨国作用,而且也意味着人权思想、学说、意识的跨国交流。在人权国际化的过程中,应当以人道主义和权利本位为出发点,以文明间的共存和可持续性发展为准则,在其发展过程中,应当以国际合作为主导方式,不能包罗万象的建构人权体系。另外应当重视人权谱系的全面性。在此前提下,构筑共同的人权高标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17]
5. 关于法治的研究
有学者提出,自从法治概念提出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总是把它与一种具有一系列新特点的特殊的法律类型相联系并赋予它许多优秀的品格:它是自治、自主、自足的,而不是依赖于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它是整个社会,不管是统治者还是老百姓追求的崇高目标,而不是统治者手中任意摆布的的工具;它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而不是个别处理的、因人因事而易的;它是中性的,无论是谁,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不是偏私的。但面对现实,这些品格都存在它们的反面,法治中存在着悖论。这种悖论表现为法治的自治性与非自治性,目的性与工具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中性与偏私等一系列矛盾中。这些矛盾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永恒性,不存在所谓从一极向另一极的历史性的、永恒性的转变。[18]
有学者讨论了作为法治社会基本前提的法律统一问题,认为法律统一是法律统一性和法律统一化的内外结合,具有理念性、专业性和动态性。法律的不统一是当今中国法治社会建构的巨型瓶颈。作者指出法律统一的基本路径和具体方式,即要实现法律价值的统一、法律规范的统一、法律实施的统一,法律要统一于仪式、统一于文化,要发展判例制度和准法的可诉机制,尊重学理解释,塑造法律共同体。[19]
有学者讨论了法律信仰在当代中国的所面临的诸多特殊遭遇和困境。中国法制在试***逐步确立法律信仰的过程中面临着几组悖论性的问题,即法律信仰对于人和对于法的内在性、法律信仰的理性世俗化与其神圣性、合理性和非理性、功利性和超功利性守法的无知性和批判反思的自觉性等。这些问题展示了法律信仰的复杂性及其确立过程中的内在矛盾运动。[20]
有学者从国家回归社会慕嵌忍教至嗽诔て诰哂凶ㄖ浦饕宕车闹泄ㄔ诖俳也欢匣毓樯缁嶂械淖饔茫赋龇ㄊ***一毓樯缁岬那帕海ū匦胍材芄怀晌圃脊摇⑻乇鹗钦姓Φ闹匾α俊MüΦ闹圃迹梢允构胰χ鸩较蛏缁峄毓椋⒆钪帐迪止胰苡谏缁岬奈按竽勘辍21]
有学者讨论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作者指出影响当代中国高度集权的关键因素可能有两个:国家统一与建国,以及******权的转型;进一步指出“两个积极性”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策略在协调这一特定时空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制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和***治的发展,当代中国有必要基于中国***制的成功经验和基本格局进一步制度化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者努力追求一种广义的***制研究,发现转型时期中国***制的问题和实践中本身蕴含的逻辑,试***分辨出在前相关研究中被错失甚或被过滤了的变量,从而探求中国***制发展的经验教训和可能的途径
。[22]
有学者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一般条件和特殊形态或历史机遇的考察,论证了“法律职业是法治第三种推动力”这一观点的逻辑可能。作者认为,日本的经验显示,在富有科举考试传统、重视人的因素的中国,法律职业作为法治的第三种推动力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也是效益考量的需要。[23]
有学者讨论了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的动因问题。权力资源对于社会历史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容易滋生弊病。对于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可以抑制权力往往表现出来的侵略性、扩张性,从而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权力和法律都是强力的象征,法律对权力资源实行调控是强强碰撞和强力之间的抑制和平衡。[24]
有学者讨论了我国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问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三个准则来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下位的确定:一是权力的等级性,是指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二是事项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三是权力的同质性,是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作者以此标准为准据认为,在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5]
6.关于法律移植研究
有学者批评了法律移植研究中的历史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希***借助历史事例或历史经验教训,建立法律移植的可能性、条件、过程等普遍理论。作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律移植实践,深入理解法律移植的实质也即廓清“法律移植与广义立法活动是同质的”,非常必要。应当从“法律与***治”的应然关系入手,在有关接受法律移植的“当下”社会共识的建立过程中积极寻找和追求,这才是解决法律移植问题的一个新的路径。[26]
有学者研究了国内私法中运用外国法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曾经出现过,最近一些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本国法律或案例可援引的情况下,运用外国法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它是否意味着外国法在内国生效,是否涉及到国家问题,在法律渊源理论中是否意味着“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无习惯从法理”进一步推导为“无本国法从外国法”?作者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外国法在内国生效,而是把外国法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实际上还是“从法理”,只不过这种法理具有共同性,是国家这认可这些法理在内国生效,但是在司法中运用外国法一定要小心谨慎。[27]
7.关于法律解释问题
有学者立足于中国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讨论了立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肯定立法解释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提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文件)和法官(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时所作的具体司法解释。各级地方法院不应该层层制定地方性的司法解释文件,以避免行***性管理对于审判权的侵蚀。最高司法机关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授权立法性质和统一司法适用的功能,其功能难以被判例所取代。[28]
有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解释元规则的缺位,法律解释学很难具有方***的意义。疑难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来自于法律内部,对不同判决方案预测其社会效果并权衡其利弊得失是隐含于法律解释中的思维过程,正是这个隐含的思维过程决定了疑难案件应当如何判决、法律应当如何解释。[29]
有学者讨论了目的解释的方法及其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是为了克服严格法治的机械性,它确实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但是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意义的固定性则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因而,为了达到既维护严格法治,又使法律呈现灵活的价值选择,就必须有条件的应用目的解释方法。[30]
有学者关注了诠释法律的意义整合问题,诠释法律的整体性意义的原因可以从正义的目的性、法治的统一性、学理教化、社会动员、实践应用等方面来认识。诠释法律的整合是在多样性诠释结果中寻求共识性内容的活动,所运用的方法大致有:强制整合、自然淘汰、权威教化合对话沟通等。[31]
有学者探讨了法律判断的形成的模式。法律判断是应用法律的结果。法律应用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发现,且主要是法律发现。在法律适用中,事实与规范相适应,判断可以直接通过推论得出,这个可称为推论模式;而法律发现中,由于事实与规范不对称,在通过推论得出判断之前,先要对规范和事实进行等置,使事实一般化,将个案向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式向上发展,这就是等置模式。相应地,法律判断形成模式包括推论模式和等置模式。等置模式能让判断者在徘徊、顾盼之中整合事实与规范,沟通着实然和应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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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篇5
一、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
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概念和表达方式。作为体现了法律外在现象和内在精神的法律概念,常以逻辑严密而著称于世。但是,仅仅只注重概念而不探究概念所蕴含的深义,极有可能导致概念误用,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此尤以经济法学研究最为典型。具体而言:(1)由于多词一义,以致不同学说的分歧仅表现为用词争议的热闹,而在含义上则多相同或近似。譬如,在表述、界定国家(***府)与市场的关系时,各家各派的用词令人应接不暇,如“调节”、“调控”、“协调”、“干预”、“规制”、“管制”等,各学说都声称上述关键词之间差别表明了***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程度与具体作用方式的不同,进而影响到整个学说体系的构建。其实,上述概念均是字面不同,各学说所阐释的含义却大同小异,皆反映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某种程度控制的概念。(注: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页。)(2)由于一词多义,以致学者们在未界定同含义的情况下发生多余的争论。关于“经营权”属性之争就是如此。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显然属于物权,民法学者多持此观点。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章所规定的十多项经营权内容,经营权是指企业依法自主地组织和支配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从事产、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注:王全兴等:《企业法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58页。)这显然不能归属于物权,经济法学者多持此观点。如果对这两种观点的含义及其依据进行说明,就根本用不着就经营权是否属于物权而争论不休了。(3)经济立法中有的概念来源于经济学,由于对这种概念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未能了解清楚,就用法学固有原理和思路来阐释,必然会给法的制定和适用带来麻烦。例如“经营权”是传统法学中不曾有而来自经济学的概念,关于经营权的上述第二种观点与经济学原理相符,它突破了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传统民法物权思路,其客体外延比第一种观点要宽,内容亦比第一种观点丰富,同企业经营的实践吻合。而立法者在未弄清经营权的经济学含义的情况下把经营权概念借入立法并按传统民法的物权定义模式来对经营权进行立法解释,但又不得不按经营权的经济学理解来规定经营权内容,以致造成立法中的明显矛盾和法适用上的模糊不清。此例给人的启示是:法律和法学如果要引进经济学的某个概念,就更要同时引进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法律和法学对该概念的释义虽然可以在对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进行加工的基础上形成,但不能背离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如果我们只重视概念引进而轻视含义引进,甚至用与经济学含义不同的传统法律或法学含义来解释从经济学中引进的概念,势必造成有害后果。又如,“产权”在被法学研究者们直接援用时,并未将其法律化,因此,它给物权法乃至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造成了新的混乱。我国现行立法中采用的产权概念来源于产权经济学理论,由科斯、阿尔钦等西方经济学家所创造,是一个既可用来泛指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无形财产权甚至债权等财产权,又可以用来特指某种财产权(如所有权)的概念,使用在不同场合则含义不尽相同。(注:常修泽等:《产权交易-理论与运作》,经济日报出版1995年版,第1-8页。)然而,法学甚至立法对“产权”这种含义不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的完全借用并滥用,难免使人对“产权”的真实含义产生疑问:产权到底是什么,是所有权,用益权,抑或使用权?是否能借助于已有的传统法律概念对其进行对应翻译?至今学理上并无明确统一的认识。但在不同学科背景下使用而法学家们没有阐释清楚的产权概念却可以直接进入立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那么实践中的混乱就可想而知了。
法学其他学科也有重概念轻含义的现象。例如,使用频率很高的“法制”一词,本来已有公认的两种含义:一种含义中有法制以民主为基础,强调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包括立法、***和法律监督,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等要点;另一种含义即法律和制度。(注:《法学词典》,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455页;1984年增订版,第60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115页。)但***和法学界的共识是,现代中国的“法制”应当在前一种含义上使用而不应当在后一种含义上使用。
可是,近几年“法治”一词成为时髦,以致有人认为应当用“法治”取代“法制”。其理由是,“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而“法治”含义是“……”(即重述“法制”的前一种含义),所以更科学。如此看来,“法制”的盛行换成了“法治”的时髦,但含义依旧。如此学问,实在没有多大意思。
二、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
纵观近20年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奇特现象:每当国家出台一个重大的经济决策,经济法学界就会诞生一批“流派”繁多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往往缺乏实证分析,缺乏由论证而来的可信度与说服力。时过境迁,留待这些观点的只是为历史所湮没的命运。可以说,观点与论证之间是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没有观点的论证只是一盘散沙,而没有论证的观点却是空中楼阁,徒有虚表。经济法学欲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首先必须重视、加强论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论证比观点更为重要。强调论证重要,更要强调论证方法的适当和科学。就通常为法学惯用的案件论证方法而言,某个作为论据的案件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大程度的代表性与权威性是存在疑问的。如果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的方法,对作为论据的这种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这种案件出现的概率有多高,就会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仅仅用某一、两个特殊案件来论证似乎失之片面的观点,的确难以令人信服。我国统一《合同
法》制定历经数年,数易其稿,力***把握世界范围内合同法发展的最新趋势,如把合同书面形式扩及到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是究竟如何运用“无纸化”的电子手段缔结合同,却缺乏论证与说明,恐怕也难以为实践所认同。
法学论证还存在一种法条论证的倾向。有些学者言必称国外,援用某国某一、两个法条来引证自己的观点,根本不去考虑制定该法条的历史背景如何以及该法条制定后的实效如何,盲目借鉴。现在还有一种重视法律比较研究的倾向,这当然是有利于法律和法学发展的。但是,只是进行不同国家的法条比较,而不比较法条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也不比较法条适用的效果,即只进行纯法条比较,那就意义甚微。
三、定性与设计,设计更重要
在法学研究中,所谓定性,即对某种现象、事实、制度、概念确定其法律或法学属性,并据此进行归类分析;所谓设计,即基于一定需要、针对一定问题,依据原理和经验,设计出作为法律对策的制度。定性和设计,既是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任务。就理论法学而言,更多、更重要的是定性;而就应用法学而言,而更多、更重要的应当是设计,特别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背景的经济法学,更要以制度设计为主要使命。可是,缘于大陆法系固有的思维方式和法律传统,我国学者总是习惯于、热衷于定性研究。当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某种新现象或新概念时,学者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对其定性,而不是如何对其进行制度设计,这也可能是“姓资姓社”的争论遗风。例如,我国《公司法》中出现“法人财产权”后,立即在民商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引发了对“法人财产权”定性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经营权;还一种观点认为既非所有权也非经营权,而是一种独特的产权,三中观点都有许多长篇大论来表述其理由,但至今未有共识。(注:赵中孚等:《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刘文华等:《1996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7年第1期。雷兴虎等:《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更有甚者,似乎不把法人财产权归属于所有权,企业改革就不可能成功,公司制度就不可能完善。殊不知,国外法学界并没有关于公司产权定性的大讨论,国外公司法中也未规定公司产权是否属于所有权,但国外公司法并未因此而不完善,国外公司也并未因此而影响效益。可见,与其把精力和笔墨集中用于讨论法人财产权的属性,倒不如把智慧和时间倾注于研究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边界和结构以及在股东和公司各机构之间的配置,研究完善和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运行规则。我国企业改革急需的是既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公司制度设计,而不是给法人财产权定性。其实,各个法律概念都是一定法律制度的概括表述,只有将各个法律概念置于一定法律制度之中才可能正确理解其内涵。例如,企业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规定的概念,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概念,如果将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分别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制度、公司制度联系起来理解,就用不着为法人财产权定性而多费口舌。既然法律概念以法律制度为依托,我们在研究新的法律概念时,就不应当急于定性,而应当着重制度设计。
法学界对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有的定性为经济法(称“经济法说”),有的则定性为经济行***法(称“行***法说”),两种观点至今还在争论。持“经济法说”的学者早就根据这种定性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为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或者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有资产法所构成的制度框架。(注: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这种具有新意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说是经济法学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所作的一种理论贡献。而近年来,持“行***法”说的学者在批评将国家干预经济定性为经济法是如何错误的同时,却也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为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有资产法所构成的制度框架。(注:王克稳:《行***法视野中心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9年第4版。)如此这般,至少可作三点评论:(1)“经济法说”的制度设计肯定是正确的,不然“行***法说”不会照般“经济法说”的制度设计。(2)既然“经济法说”的制度设计是正确的,那么作为该制度设计之依据的定性就未必错误。(3)即使“行***法说”的定性是正确的,但依据这种定性未能作出新的制度设计,就使得这种定性的价值大为降低。或者说,“行***法说”由于未就国家干预经济作出不同于“经济法说”的制度设计,其对“经济法说”的批评就显得多余。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定性虽然制约设计,但定性是为了设计。
四、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合中有分,分中有合。”这也可用来描述法律体系的演进历程。在古代,诸法合体,法学内无法律部门划分之说。在近、现代,诸法分立,且***法律部门呈增多趋势,但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象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进行法律部门划分。即使盛行法律部门划分的国家,立法和***的许多实践,并未受法律部门划分之拘束,立法者主要是出于实现特定立法目的之需要制定法律条文,***者主要是出于处理特定案件之需要适用法律条文,而不注重于该法律条文属于哪个法律部门。上述现象至少表明了下述几点:(1)法律体系的结构,只是法学的一种理论分析框架,而不是立法的实然状况。就像经济学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影子价格”、“瓦尔拉均衡”、“完全竞争”等一样,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仅是一种理论模型,而不是理论模型所反映的实在本身。学者们之所以将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往往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对法律进行分类研究,以探求法律整体的内部分工与合作格局以及各类法律的特殊规律,从而形成一定的理论分析框架。因而,基于法学研究的不同需要,就会有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法律部门划分虽然对立法有影响,但立法者在立法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部门划分,更不是一定要遵循某种法律体系结构,而是为了实现所立之法的任务而选择所需要的各种法律规范。所以,法律体系的不同结构(如民商法是否分立、经济法是否***)之间,不存在谁对谁错之区分,能满足研究的特定需要即可。(2)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同是分化和综合的结果。例如,商法的***,一方面是原民法中以市场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与以家庭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分化;另一方面是市场定领域和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的综合。又如,劳动法的***,一方面是劳资关系规范与其他民法规范的分化;另一方面是劳资关系领域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协调法规范与基准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综合。再如,经济法的***,一方面是民法现代化过程中意思自治限制规范与意思自治规范的分化,行***法现代化过程中***府经济行为规范与***府非经济行为规范的分化;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限制规范与***府经济行为规范和非***府社会公共干预规范的综合。从这些实例可见,无论是私法公法化,还是公法私法化,都是分化和综合并存的法律体系重组过程。(3)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不是分化而是综合。在诸法分立过程中,将有同类主题或同类职能的法律规范相对集中,形成内容一定有机结构的法律部门
,?尽管这有利于充分实现法律的特定主题或特定职能,但目的不在于构建***法律部门本身,而在于优化法律体系的结构,重组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综合实现法律整体的各种主题和各种职能。简言之,综合需要以分化为条件,分化是为了更好地综合;分化必要与否和适当与否,关键看分化是否更有利于综合。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强调对综合的重视,比民法学和行***法学显得更有必要。这是因为经济法的综合性尤为浓厚,只有遵循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综合,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综合,市场主体与***府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注: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存在于***府与市场主体之间,为***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策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等。)综合,经济与社会和生态综合,安全目标与发展目标综合,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综合,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综合的思路,才可能对经济法的诸多理论问题有完整和全面的认识。例如,在研究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经济法体系中不同经济法律制度的关系时,不能只着眼于研究它们的区别,更重要的是研究它们的联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相容、互补和配合的方式和过程。
五、总体与结构,结构更重要
传统民法以抽象的平等人格假设为基础,视一切民事主体为“匀质人”,淡化现实生活中主体经济地位和力量的差别,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法律调整模式与调整方法。立足于市场秩序守护者地位,民法视野中的***府(国家)与社会生活泾渭分明,强调的仅是为具有理性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背景,并未突出对民事关系中某些属性的特别调节,亦没有对某类主体给予特别的关注。可以说,以总体为着眼点的研究方法在传统民法学中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和多维化,传统民法亦面临着现代化的问题。单纯以总体为着眼点的研究方法,愈来愈不能适应变动不居的现实需要。而着重于结构的研究方法已在民法学研究中初见端倪,如民法如何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如何保证个案公平等命题就较为典型。
但是晚近发展起来、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学,自诞生之初即以结构为着眼点的研究方法为主。由于经济法是***府对市场进行干预之法,要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效结合,***府必须考虑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企业予以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即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结合不只是总体上结合,而更是结合性结合。所以,结构性分析对于经济法学比对民法学更为重要。例如,“本位”问题。总体而论,法律本位的变迁是与经济形态发展的过程相适应的:由前资本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使人类由义务本位时代进入权利本位时代;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使人类由权利本位时代进入社会责任本位时代。但是具体到法律各部门各领域时,则不可一概而论。如民法无论是在何种社会类型中,基本上都是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是其底蕴所在;作为束权法的行***法是以义务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同样的,经济法要注重总体之下各结构层面所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注重对于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与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是权利本位,对经营者则是义务本位;《产品质量法》对消费者和用户是权利本位,对生产商和销售商则是义务本位;《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则是义务本位;同样是《公司法》的保护对象,对大股东是义务本位,对中小股东则是权利本位;同样为竞争法的有机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名牌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利益,而《反垄断法》则偏重保护中小企业或新入市企业的利益。又如,我国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时,总体上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对于不同法律部门或同一法律部门内不同制度来说,二者关系可能有所不同。民商法较之经济法,前者更倾向于效率;社会法较之民商法和经济法,前者更倾向于公平。在税法中,社会保障税、累进所得税、遗产税、奢侈商品消费税、居民蓄储利息税等显然是公平优先,而其他税种则多是效率优先;在劳动法中,工资分配坚持效率优先,社会保险分配则坚持公平优先;在市场规制法中,竞争法是公平和效率并重,产品质量法是效率优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公平优先。因此,只有既注重总体又更注重总体之中的结构,注重共性同时更注重个性的把握,才能改变以往研究中静态且过于笼统的分析模式和方法,使经济法学研究不断趋于深化,不断迈向新阶段。
六、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
如果说民法以维护个体利益为要旨,经济法则是对它的***。民法因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而以个体为单位,即以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单元-个体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分别存在的个体作为支架而建立其体系。它有利于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和创造性。在民法学者看来,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要充分保证个人利益最大化实现就可以促成社会利益最大化。同民法着眼于保护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即以社会整体为法律的始点与终点,着重于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在经济法学者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构成体,个体利益增加并不意味着整体利益也相应增加,只有站在共同利益之上,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关系,而个人利益至上必然破坏利益的均衡与和谐。因此,以整体利益至上作为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的基点,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特质所在。(注: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法律各部门对于主体的认识与假设就反映了个体利益向整体利益的发展过程。立法史昭示,传统民法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以经济人为其主体假设。按照经济人假设,每一主体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比较或依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之手段进行优化选择。由此,经济人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即民商法鼓励经济人仅为自己利益而奔忙,不需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历史进入现代,经济法作为对民法的超越和弥补而诞生,其是以社会人假设为哲学基础的法律,亦即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法律由承认经济人转变为要求社会人,是以整体利益为基础所作出的现实选择。经济法并不是不关心个体利益,而是试***限制、禁止与整体利益冲突的个体利益,鼓励、支持与整体利益一致的个体利益,以追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
同理,经济法对个体自由与整体和谐的态度也是如此。为了整体和谐,即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就需要限制部分市场主体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自由。
七、平面与立体、立体更重要
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多维化,使得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有可能超越传统法学的平面思维,尝试从多角度立体分析社会现实问题。这方面,经济学研究提供了生动的范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关于市场与计划关系的学说推陈出新,层出不穷。由最初的“板块说”-认为市场与计划各有其作用领域且互
不兼融,发展到“渗透说”-认为计划与市场能够互相包容和配合,随后又出现了“层次说”-认为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而计划调节则是高层次的调节,二者都覆盖全社会。(注:《经济研究》编辑部:《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争鸣》(1949-1984)(上),中国财***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479-482页;厉以宁:《国民经济管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7-60页。)可以说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由平面到立体层层不断演进,认识亦不断趋于深化。相较之下,法学的研究方法却一直停留在平面分析的水平,其最集中的反映即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此问题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争议的焦点,特别是集中在经济法应否调整部分横向经济关系的问题上。以往盛行的“大经济法”观点与后来得势的“大民法”观点之间以及现今经济法学界多种观点之间,尽管观点对立,但思维方法上是一致的,即在同一个平面上给经济法与民法分界,亦即归民法调整者就不能归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这与经济学界丢弃了的关于计划与市场的“板块”之争如出一辙。其实,调整对象之争至今之所以未能定论,咎在平面分析法之弊。如果换用立体分析法,依据经济学界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层次说”,经济法应否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之争就会迎刃而解。因为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作用范围都覆盖全社会,横向经济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作用而呈现出双重属性,民法和经济法都只是分别就横向经济关系的某种属性进行规范,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并不排斥经济法也调整横向经济关系。(注:王全兴、张宏森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第10页;王全兴:《关于制定〈经济法典〉的若干问题的探讨》,1990年中国经济法规体系研讨会交流论文。)正是由于民法遵循市场调节的要求调节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遵循国家干预的要求调整横向经济关系,才使得横向经济关系得到全方位的法律调整。所以,运用立体思维来研究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结合、民法与经济法的结合,就用不着对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争论得你死我活。
同理,立体分析方法对于解决实践问题亦很有帮助。例如,时下我国经济运行最伤脑筋的问题为内需不足,“扩大内需”即成为各学科学者所着力解决的任务。经济法学者用立体分析的眼光来看,制约国内需求的因素是多元和多方位的,内需扩大有赖于各项制度的共同作用,至少应当从以下几种角度来思考:一是从市场主体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确立非国有市场主体的地位,进行淡化所有制的企业立法,就会促进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通过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增强企业适应市场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就会提高供给质量和优化供给结构。二是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交易的环境,重构诚实信用的秩序,就可以解决当前信用不足乃至信用危机的问题;通过打击假冒伪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三是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完善产业***策和财***、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杠杆的运用规则,实现宏观调控的规范化,就有助于解决市场供需矛盾。四是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不仅可以提高消费水平,而且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社会保障预期而调动消费欲望。总之,针对内需不足的问题,应当同时从上述几个方面采取综合性、全方位的法律对策,而不应当只从宏观调控方面来思考。
八、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
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的经济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学原理,以致经济法学界将二者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这就揭示出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的本原地位。特别是当今经济立法的理由大多在于经济学,甚至经济学的概念和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当今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同时,不同学科也正在走向交叉、融合,形成了此中有彼、彼中有此的局面,片面的知识和方法已不可能给予现实满意的解释。因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重视经济因素,符合20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各学科相互渗透的潮流。强调经济因素对经济法学的重要性,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策和方针的解释上,放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现象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性,亦缺乏自身独有的品性。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着意探求经济运行的普遍性和规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如意的现实立法背后,进行简单的反映和注释,更不能把现实中一些本不合理、正有待改革加以解决的现象,当作普遍规律而上升为理论,否则经济法学有沦为纯“***策注释学”的危险。正是由于上述原则,经济法学界许多理论观点、学说和主张处于短命、易变的状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各学派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变化过程。
经济需要由法律来规范,但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一般说来,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是常态性问题而非短暂性、临时性问题,是由常见性原因、深层次原因而非偶然性原因、浅层次原因引起的问题。经济法学只应当研究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并依据以这类经济问题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则不同,无论何种经济问题,也无论其由何种原因引起的,都有必要进行研究并依据研究结论提出***策建议。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2.合理借鉴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借助于精确的数学公式、数学模型等量化分析优势,经济学日益向相关社会科学渗透、扩张,显露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法律经济学即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融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者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朝着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效益”-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所有的法律活动即立法、***、司法和全部法律制度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因此,视界的开拓、方法的创新必然促进整个法学的变革和重构。在传统法学看来,秩序、正义、公平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创设或维护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经济学则认为,法律应该有利于经济效益最大化,所谓“正义”就是效益,效益是法学的基本原则。这样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基础,整个法学概念体系完全可以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也为不同的法律领域提供了一种传统法律所缺乏的一致性。诚然,法律经济学的适用有失之片面和过于强调效益的不足和瑕疵,但作为一种“范式”的***,其对整个法学的影响是至为深远的。作为与经济学更有亲缘性的经济法学,当然能更好地借鉴、使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就我国现阶段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状
况而言,似乎有两点值得注意:(1)不宜过分提高效益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益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益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再者,效益目标对法律影响主要有立法和***两个环节。效益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益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效益目标对***的影响只宜限于***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和***必严、违法必究是***的最高原则,***者追求效益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益目标而***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可见,效益目标对法律的影响应当以影响立法为重点。(2)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效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效益。在有的法律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像的来源(是我国的还是外国的,是自己第一手取得的还是授引他人的),(注:陈正云:《刑罚效益成本资源有效配置论》,《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403页、第441-442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应当承认,在我国现阶段,学者们要想获得法律成本和效益的数据,还相当于“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这就限制了法律经济学的作用和地位。
九、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面临着赶超型发展目标,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发展中国家处理当展、公平和效率与代际发展、公平和效率之间关系的特殊规则。在此背景下的经济法,不仅要保障***府对市场的干预,而且要规范***府经济行为的行使方式与限度,使***府行为及其所控制的市场行为对后代的负面影响得以限缩,做到当代的发展不损害后代的发展,当代的利益不损害后代的利益。这种使命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更加显现和紧迫。市场机制和与之对应的民法,一般只能作用于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有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这就需要由可能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的国家干预和相应的经济法来弥补。所以,考虑、顾及和保护后代利益,对经济法来说更为重要。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发展模式的全新发展模式,使人们摆脱了传统发展思想的束缚,从更高、更全面的角度看待人类的发展史与文明史,构成了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挑战,代表了一次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实践表明,由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采用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一系列显著变化。例如,经济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宏观调控方式和市场规制方式的变化,等等。事实上,可持续发展目标已经内化为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取向,给整个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理论的影响。经济立法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化为目标价值取向,在法律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此价值目标。传统的经济立法、经济***策只注意到现时利益的调节与分配,只调整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没有深入到人类利益的基础和人类代际关系的领域,以致行为短期化倾向严重,因此,可持续发展需要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经济法实施的影响。历史经验证明,人类过去实行的许多非持续性***策,正是导致今天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律、经济***策,就是要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立法之中,改善管理体制度,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与其他鼓励措施,将经济发展导入可持续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新的角度、更大的范围、更长远的未来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的重点和实施手段、***策后果的评价以及***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等。
十、全球化与本土化,本土化更重要
全球化是人类自诞生以来的趋势,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它强调世界大同,与国际接轨,引进国外技术、制度和观念等。本土化则强调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大同、接轨、引进都应当符合国情。发展中国家面对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化,在不回避和主动迎接挑战的同时,更应当重视从本国国情出发来作出因应的对策。知识界在努力认识、把握全球化思潮的同时,又或多或少有些丧失自我的倾向。于法学研究而言,全球化趋势与中国国情和现实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如何借鉴、移植国外立法例并使之与本土法律资源、本国经济发展相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部门法对于全球化或本土化的需求程度是不一致的。一般说来,不同国家的民商法之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与移植,而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之间可借鉴和移植的程度则很小。这是因为,民法与市场机制相对应,与日常交易规则密切相关,而市场机制、日常交易规则在各国都基本相同,所以,不同国家的民商法往往反映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基本准则,易于借鉴和移植,从而同大于异,甚至在民商法某些领域已经出现统一实体法的趋势;经济法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等往往不同,所以,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之间往往难于借鉴和移植,从而异大于同。(注:王全兴:《立基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总而言之,经济法中的诸多理念与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无论建立在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上的***府,抑或不同发育程度和供求状况的市场,还是***府干预市场的不同方法与力度,都表明经济法的内容难以趋向统一。例如,中国经济法自身的逻辑起点和独特发展历程,***府经济行为的运作与规范,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对经济性垄断、行***性垄断规制等命题莫不反映出经济法的国情差异。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的经济法不宜靠移植、借鉴得以创立,而应当从我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更加注重对本国国情的研究。现今灌输的全球化内容其实大量的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经济和***治制度模式-因为只有在同一既定模式下,发达国家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经济、***治优势强行输出自己的价值观,获取更大化的利益。我国要赶超发达国家,只能基于本国国情创造出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归根结底,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化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性和国际化色彩。全球化研究最终是为解决本国问题服务的。现时出现的“全球本土化”一词,是耐人寻味的。经济法在全球化的趋
势中,应立足于对我国***府与市场的研究,探索***府对市场运行有效和适度的干预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十一、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
作为知识的积累和传递,我们理当学习、继承传统的学说和知识。但是,我们也一定要考虑到前人理论的实际语境与制度背景,不能刻舟求剑。现代社会有与传统社会显著区别的特性,其本身发展也可谓是日新月异,经济法应当充分考虑现代的实情。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出现,它必将改变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将带来人类社会的深刻变革,推动经济和社会运行的重新整合,给法律的内容、调整方法以及整个法制的运作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国经济法学应当把握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知识经济的思潮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之中,更加关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与要求,着重研究国家如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对策。例如,竞争方式与社会经济形态密切相关。农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资本,而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知识。竞争方式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变迁即昭示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历史差别,这种差别则必须为法律所认识、包含。又如,劳动关系在早期被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但实践证明,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并且导致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萎缩和阶级斗争的激化,于是,就出现了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国家干预、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的劳动法,并脱离民法而成为***法律部门。时至今日,仍有学者食古不化,意***让劳动关系回归到民法体系之中。(注: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过程中,曾出现把劳动合同纳入《合同法》体系的主张。)此种思维方法即是忽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仍停留在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旧有观念上。再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相结合的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而不是以自由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近代市场经济。所以,我们在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法学思考时,应应当着重从现代经济学中汲收理论营养,而不必崇拜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还如,在设计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框架时,许多学者一直把法律体系的传统框架即“六法全书”框架(注:依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印行的《最新六法全书》,“六法”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法。)奉为样板。如果按此法律框架及其理论依据来思考,经济法当然无立足之地。殊不知,从古代、近代到现代,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法治化的程度,以及法律调整的方式和技术,都在变动,法律体系的框架当然会随之重构,并且呈现由混沌到清晰、由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趋势。“六法全书”框架是近代法的框架,而经济法是现代法,(注:关于近代法、现代法的界定,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在“六法全书”框架中当然无法理解经济法的***地位。然而用“六法全书”框架来概括近代法尽管是适当的,但用“六法全书”框架来硬套现代法则不合时宜,因为现代已出现了许多近代不曾有的经济、社会、***治和法律现象。现代法框架是以近代法框架为基础的法律框架重组,经济法就是这种法律框架重组的产物。所以,只有把经济法置于现代法框架中,才可以理解经济法的生成和地位。
十二、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科学意***与世界学术规范相接轨。在早期“补课”任务大体完成之后,目前似乎只有两种人还保持着较为高昂的创造力:一种是外语功底深厚的人,这些人可以越过翻译界直接追踪世界学术最新动态,有话语方面的进口权;另一种是对现实各种动向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人,他们能够直接从生存经验和社会实践中汲取思想能量,对现实作出创造性学术回应。上述两种人似乎代表了学术研究中借鉴与原创的两个方向。两者相比,原创更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的,中国经济法学要求研究者根据内在的本土资源,以批评的态度,独到的眼光,精密的思维,提出特殊而具体的重大原创性问题,并谋求得到正确的答案。例如,中国经济法的知识内容源于两方面:高度计划体制下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西方经济法学说。但是经济法学者在接受上述两方面知识来源的时候,未能重视结合我国实践进行原创性的开拓工作。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府缺陷之有效克服,是现代经济法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的、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由此推论出经济法的使命在于弥补“双重缺陷”。(注:廖华、姚欣:《双重缺陷与经济法的双重使命》,《法商研究》1999年增刊。)但是,在特定的语境、制度背景下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合现实国情。借用“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分析框架来给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定位,这当然有意义。但不应当只转述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理论,而应当着力分析我国的“双重缺陷”有何特点,弥补“双重缺陷”的对策有何特殊性。这样的研究才有原创性。
又如,许多学者在其经济法著作中都把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都不够成功,给人的感觉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直接套用。虽然应当承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分析框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及其法律事实以及相配套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套成熟的分析框架,但这只适宜于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而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来说,则显得不适应,以致用这种分析框架来描述经济法律关系,往往给人以呆板和形式化的印象,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并且对经济法学分论各章不便适用,即使适用也没有多大意义。这就需要寻求经济法学的新型分析框架。笔者认为,经济法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在总结、抽象、归纳经济法分论各章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形成,即是说,应当原创而不是借鉴。完全可以说,经济法总论的独特分析框架形成之日,也就是经济法学走向成熟之时。
十三、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
法律作为一定时空条件下的行为规则的固定,具有稳定性,因而有必要对法律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仅限于一定时空进行研究;但是,法律相对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总是显得僵化,甚至难免于滞后,这就需要将法律置于动态过程中进行阐释和分析,弥补静态法律条文与动态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
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由于以法典化为其重要特征,故与静态研究更吻合;而英美法系以非法典化、判例法为其重要特征,故与动态研究更适宜,曾有学者将判例比喻为珊瑚生长,由几世纪审判记录的缓慢沉积演化而成,凝聚着人类的无穷智慧。相对于具有更多立法者人为设计色彩的静态成文法,判例法具有坚韧的柔弱性,更能适应现实需要,更具有理性的力量,保证了英美法系独特的创造性与开放性。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交融,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相得益彰。而我国法学界受大陆法影响深于受英美法影响,这在民商法领域更明显。令人高兴的是,这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对判例法重新审视乃至肯定的
呼吁,司法界也出现了运用判例指导司法实践的迹象。这实际上反映了对动态性的追求。
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其开放程度不同,对静态研究和动态研究的需求就会不一样。例如,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部门法,我国新刑法取消旧刑法的类推制度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以后,封闭性更甚。一方面,按罪刑法定主义的本来要求,适宜静态研究,对动态研究多有限制;另一方面,为了克服刑法由于取消类推制度而对罪刑难免遗漏的缺陷,需要运用解释(尤其是扩张性解释)来增强刑法的适应性,这就必定强调动态研究的地位,但由于动态研究受到罪刑法定主义的桎梏而难以施展手脚。
又如,民法相对于经济法来说,亦是如此。就这两个法律部门相比较,无论是基本原理,还是基本制度和法律体系,民法都比经济法成熟,正因为成熟而强化了自身的封闭性,传统私法原则的不可逾越,传统私法体系的不可重组,就加剧了民法现代化的艰难。尽管出现了民法社会化的迹象,但无论如何社会化,其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如果社会化程度强烈,则为传统私法原则所不容忍,只得冲出民法体系而另立门户,劳动法从民法中***出来就是如此。换言之,传统私法原则只能容忍一定程度社会化的民法规范保留在其体系之中。所以,民法学一直承受着动态研究与静态研究相矛盾,动态研究需求与抑制相冲突的痛苦。
法学研究篇6
1、研究性学习的最近发展区的形成与利用
把研究引入化学课堂,就是让学生以研究的姿态自主学习。在进行教学设计时,需把握学生化学认知的最近发展区,研究该知识的上位知识,了解学生上位知识的掌握程度,为学生研究地学习建构必要的知识与能力基础。
把研究引入化学课堂教学,并不排斥接受式学习。把研究引入化学课堂教学,也并不意味着任何教学内容、任何章节、任何课时以及课时的全部时间都是采用研究性学习来组织教学。根据学生认知基础和教学内容安排特点,采用有意义的接受式学习使学生具有必要的知识铺垫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学生继续开展研究地学习后续知识的保证。
以“离子反应方程式”为例,其上位知识是“离子反应的基本认识”,达到正确书写离子反应方程式这一学习目标,其前提是学生形成“离子反应方程式书写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这一最近发展区。因此,教师通过实验情景采取必要的授受式教学是必要的。教学设计如下:
演示实验:向Ba(OH)2溶液中滴加几滴酚酞,溶液显红色,再滴加稀硫酸,观察现象,并作出解释。
实验现象:红色褪去,白色沉淀生成。说明原溶液中OH-和Ba2+离子不断减少。
得出结论:离子反应即离子参加的反应,复分解反应方向即离子减少的方向。
接受学习:以上述反应为例,介绍书写离子反应方程式的一般步骤:一写二改三删四查,具体过程略。
最近发展区的形成:书写的关键是哪些物质应改写。一般来说,溶液中主要以离子形式存在的物质要改写成离子形式。那么哪些物质要改写?如何改写?哪些物质不能改写成离子形式?
实验启示:向Na2CO3、CaCO3固体中加足量稀盐酸,都有气体生成;向盛有Na2CO3、CaCO3固体的试管中加蒸馏水振荡,在两支试管中分别取上述溶液,加入足量稀盐酸。Na2CO3溶液中有气体生成,CaCO3溶液中无气体生成。
得出结论:Na2CO3溶液中有CO32-,而CaCO3固体难溶,CaCO3溶液中无CO32-。
教师点拨:所以Na2CO3溶液要写离子式,而CaCO3不能写成离子形式。
最近发展区的利用:知识拓展进行推论,得出“难溶物的溶液中无离子或仅有极少量的离子,所以在离子反应方程式中都不可写成离子形式”等结论。
巩固训练:练习书写Na2CO3、CaCO3固体与稀盐酸反应的离子反应方程式。
实验激疑:向Na2CO3、NaHCO3、Na2SO4、NaHSO4溶液中加入CaCl2溶液,只有NaHCO3溶液无沉淀生成,其余溶液都有沉淀生成。
得出结论:NaHCO3溶液中以HCO3-离子存在,NaHSO4则以H+和SO42-离子存在。
巩固训练:练习书写上述反应的离子反应方程式。
课后分析:离子反应方程式书写的难点是判断哪些物质要改写成离子形式及如何改写。用几个典型实验清晰地说明了难溶物与可溶物、强弱酸的酸式盐电离情况等易混淆的知识,在实验观察与研究的过程中自行得出物质在溶液中的主要存在形式和离子反应方程式中化学式书写的原因及其意义。改变以往离子方程式书写靠老师讲学生记忆,模仿规范强化训练,造成学生一知半解,虽勉强模仿却不知其意义的被动学习。
2、研究性学习内容的选择
太简单的问题,学生无需探究就能回答,太难的问题,学生会认为问题高深莫测,解决问题简直是望尘莫及,从而彻底丧失探究的信心。要使探究的问题处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使学生已经拥有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理解问题中的部分事实和现象,并有一点思考的余地,使他们心中存在成功的希望。这种希望会一直支撑学生去探究,去思考直至找到问题的答案。
并不是难的知识要去研究,容易的知识就不需要进行研究而习得。研究地学习其素材的选择并不是取决于知识的难易或在化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而是取决于知识是否适合于研究地学习,以及教师对知识学习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教师的教学观念和教学目标的设置。
“钠的物理性质”属于认知性目标,学习要求是识记。如果老师讲学生听,一般不难掌握,但缺少了感观刺激。这样的教学味同嚼蜡,难以唤起学生持久的学习欲望。如果学生观察老师的演示实验,增加了感性认识,掌握也不是问题。但这样的教学是唯知识的,缺少方法教育,态度养成。新课程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对课堂教学提出了三维教学目标。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显然不能满足,课程内涵没有充分挖掘,教材的再次开发也是欠缺的。指导学生研究地学习该知识的教学设计如下:
学生讨论:为了认识一种未知物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研究?
提出研究课题:钠是我们本节课要认识的物质,请你设计研究钠物理性质的实验方案,即我们可能通过哪些途径或进行哪些操作认识钠的颜色、状态、硬度、密度、熔沸点等性质?
学生设计方案:观察钠认识颜色和状态,取钠并与一系列已知硬度的物体如石、木块、铁、玻璃等通过划痕、用刀切、用手弯等操作认识硬度。称取一定质量的钠,再投入装有水的量筒,观察水上升多少,得出体积进行求算密度。用水、煤油进行比较。加热钠,测定钠熔化时的温度,认识熔点。
方案评价:查教材等资料,组织小组讨论,对上述各项方案进行评价,确定可行性。
实验研究:学生在可行方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汇报研究结果。
实验结论:1、观察钠在煤油中的保存;2、取出钠块用刀切,感知比一般金属软;3、刀切面的颜色银白,有光泽,并逐渐变暗;4、钠块投入水中,观察到钠浮在水面,并发生剧烈反应,钠块熔成银白小球。
组织讨论:在上述实验中,可以得出哪些物理性质?在了解钠的物理性质的实验操作过程中,又发生了哪些化学变化?如何测定一块钠的体积?
研究结论:钠呈银白色,有光泽,较软,固态,密度比煤油大比水小,熔点不高。化学性质活泼,能跟空气、水反应。用煤油替代水可测定钠块体积。
引发新的研究:从以上实验得出钠的物理性质的同时,我们观察到钠也发生了化学反应,为了全面认识钠的化学性质,我们要设计哪些实验方案呢?(过程略)
法学研究篇7
一、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新世纪新阶段,以为***的***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综合分析世界发展大趋势和我国所处历史阶段,作出了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中央大力强调科技创新,号召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学作为培养人才与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1]。 创新人才的诞生取决于多方面条件,既需要优秀的内在因素,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创新人才不是单靠教育所能解决的,也不是单靠学校教育就能培养出来的,学校不能把所有学生都培养成创新人才,但是大学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与创新人才的成长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2]。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金融危机之中,我国的经济也受到了较大的冲击。目前全国人民的中心工作就是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三保”工作。高等学校要在“三保”工作中保证学生的就业稳定,同时推进自主创新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工作。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思想中[3],高职高专类学校、民办大学、普通全日制大学之间存在一定的自然分工。高职高专类学校主要开设职业性课程,培养职业型人才,而大学中的课程设置应反对随意性,坚持课程设置的体系性;反对分化性,坚持课程设置的综合性;反对职业化,坚持课程设置的基础性;反对肤浅性,坚持课程内容的学术性。在目前金融危机过程中,为保障学生就业,增加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就必须密切加强学生职业化实践技能培养,统筹兼顾教学环节的学术性与职业实践性。如何把握创新性人才培养与职业化教育,是目前大学教育的难点。 本文将结合土木工程专业基础课的《土力学》教学,从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阐述在《土力学》教学中如何开展既符合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素质教育又能使学生得到技能实践的职业化教育。 二、《土力学》教学现状[4] 1.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矛盾 当前,各高等院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学生培养成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提高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来,因此拓宽专业口径成为教学改革的一大趋势,即要求学生在校期间不断增加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扩大知识面。这样就使专业课程的学时越来越少,对学生的实践性能力培养也随之削弱。 2.教学内容相对滞后 教学内容的更新与学科发展相比滞后现象更加明显。近年来,地基勘察和土木测试的技术发展迅猛,地下工程的新科技、新理论不断涌现。但《土力学》课程内容偏于陈旧,教学内容的更新程度远落后于学科的发展。 3.课程横向跨度大、难度深 《土力学》作为专业基础课,课程涉及到的预备知识和相关领域较多,课程的横向跨度大,它与工程地质、水力学、建筑力学、建筑材料、混凝土结构理论等课程有密切联系,与这些课程的交叉加大了学习这门课程的难度。 4.教与学的矛盾 教材内容相对陈旧,理论过多,实践性环节偏少;课堂教学讲得过多、过细,启发式、讨论式少;课外学习疏于指导,学生学习缺少积极性、主动性,自学能力差。教学效率难以得到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理念 近十几年来,我国大学课程的改革持续进行,如调整专业设置、大平台招生、推行学分制、开设通识教育课、本科教学评估等等,有了一定进展与成效。但总体而言,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传授-接受”教学模式仍占统治地位,仍然处于“应试教育”、“填鸭教学”体制之下。大学的学习环境、学习内容与社会对学生培养的要求存在较大脱节,虽然试***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是由于教学理念模式未变,教学的效果并不太明显,学生很难将所学到知识转化为创新实践能力,这与社会对学生的职业化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造成了大学生毕业在社会中的声誉不高,“什么都知道一点,但是什么都不会干”的印象。 本文认为应在大学专业课的教学中推进研究实践型的教学理念[5]。研究实践型教学的内涵是丰富的,根据“研究与实践”侧重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取向 教学中尽可能多地侧重于引领学生从学术探究过程的思路出发来理解各个教学知识点,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的来龙去脉与局限性。教学中不仅仅关注现有知识讲解,更重要与更关键的是讲解知识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在教学中着力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研究精神;教师的研究经验以一种更加弥散的形式对学生产生影响;教学是过程指向而不是结果指向,这里的过程既包括知识的创造过程也包括学习的过程。例如:在《土力学》教学的“有效应力”知识点讲解中,就应阐明为什么要引入有效应力的概念、有效应力的实际物理意义、间接获取有效应力的方法等等[6]。 2.实践为本 教学尽可能地通过实践活动或对实践环节的讲解来阐明知识产生与运用的背景与用途,使学生能够将教学知识与社会实践活动联系起来,并能开展创新性实践活动。实践为本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教学内容与教学环节的设计应主要围绕实践性教学活动展开,而不是以学科内容为中心;教师需将在研究实践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整合到教学活动中;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区分不再泾渭分明;实践与教学之间的双向交流、相互促进得到了广泛的拓展;学生直接参与到实践活动中。例如:在《土力学》教学的“土压力”知识点讲解中,不仅要讲解主动土压力、静止土压力、被动土压力的求解公式,更重要的应阐明土压力中存在三种土压力的物理实质,以及不同土压力在常见的不同工程实践中运用的领域。#p#分页标题#e# 3.研究与实践相互支持 以教与学的实践活动作为事实根据支持教学;运用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和工程实践案例融入教学活动中;为促进知识的掌握需要在课堂之外参与实践;教师应将自身的研究与工程项目实践融入教学之中。例如:有效应力的工程效应教学环节,引入地震工程的砂土液化灾害机理的讲解;土压力知识引入到基坑工程的工程实例中;土的物理性质指标与土的结构性前沿科学研究相联系。 四、教学方式 1.以“问题解决法”作为基本的教学方法[7] 以知识点问题为框架和载体,以探究、研究学习的方式讨论问题,最后以知识点问题的解决作为教学最终目标,从而实现相应知识点的教学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辅以情境教学和案例教学的方法,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在“问题解决”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问题的提出应设置相应情境,要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深入探究问题的热情。 (2)问题的设置要针对教学目标,具有系统和逻辑性的特点,而且问题应尽量简练。 (3)问题的解决过程,应体现探究学习的思想,就是师生共同探索新知识的学习过程。例如:在《土力学》的“单一压缩层的变形量计算公式的推导”一节教学活动中,传统的讲解以“分层总和法的计算步骤”作为主线,结构不够清晰,不易于学生对“分层总和法”计算原理本质的理解,整个教学过程容易生硬死板,加之“分层总和法”计算过程繁琐复杂,因此,学生根本无法完全理解和掌握此种计算方法,课后的练习只能参照例题,依据计算步骤生搬硬套地进行计算求解。以“问题解决”教学思想贯穿教学过程中,通过①如何分层;②计算深度如何确定;③单一压缩层变形量如何计算三个基本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分层总和法”的计算原理,从土力学最基本的原理出发,一环扣一环地探究出问题的解决思路。整个过程由师生一起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而不是教师独自生硬地介绍计算方法。采用此种方法进行课堂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易于理解计算原理的本质,容易把握计算思路。 2.将科研最新成果纳入教学内容[8,9] 教学应该是面向未来的,所以必须设计积极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时展的要求。首先,应注重教师本身的知识更新。岩土工程的新理论、新方法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从知识海洋中汲取营养,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开展科学研究。只有把反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及时充实到新的教材及课堂中去,才能为学生探索新事物,培养创造能力奠定基础。其次,是教材的更新。更新现有教材内容也是更新教学理念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目前不断有“新教材”出版,但基本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一般都是根据“新规范”将原教材进行修改变为“新教材”。教材中实践环节的内容已过时,但仍列为重点讲解内容,所以教师必须经历备课的艰辛,认真研究教材,参阅国内外资料,收集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和了解发展趋势,开阔视野,并有取舍的用于课堂教学,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3.以实践作为教学的重要手段[10,11] 《土力学》是指导实践的一门课程,学生不仅应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创造性思维,还要具备将基础知识与创造性思维转化为实际效能的实践能力。 首先应注意与实验教学的结合,实验在《土力学》的学习阶段和学生毕业后能否较快的适应工作要求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安排内容适当的实验课,将课堂讲授内容与实验室结合,进行实际工程实验教学,这样从实验的原理、目的、操作、资料整理等方面,结合实际工程实验数据把知识讲深讲透。在实验教学中可注意加强教学研究,选择能反映本学科发展和研究的基本过程与基本方法,让学生自己设计实验过程,从问题的提出、方案的设计到实施,以及结论的得出,完全由学生自己来完成,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注意与毕业论文的设计相结合。学生毕业论文是四年学习的一个总结提高的过程,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工民建方兴未艾,地下建筑、水利工程、路桥工程的大规模开展,为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实习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特别是地基基础问题在实际工程中遇到很多,软弱地基加固、深基础开挖、桩基工程等岩土工程的热点问题已成为学生论文题目的首选。为此,《土力学》课堂教学结合《土力学》理论,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与岩土工程的热点问题有关的习题课或大作业。例如:地基应力与地基沉降计算;挡土墙设计与土压力计算;排水固结系数的确定与孔隙水压力的计算等等,以解决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理论计算问题。 4.专业教学与素质教育相结合 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土木建筑人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肩负重大责任的,建筑物质量的优劣、造价的高低都和建筑人才的素质有密切联系,他们可以为国家作出贡献,但也有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培养学生的事业心。事业心表现在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专心致志,孜孜以求,不怕困难,努力进取,不做则已,一做就追求做好、做出色,对自己从事的事业不断探索,不断开拓,有作为、有创新。作为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必须有事业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事业具有广阔前景。 土木工程通常都耗资巨大,作为土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养成严格要求、耐心细致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五、结语 土力学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强调实验、注重实践、依赖经验,教学改革难度较大。近年来土力学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在岩土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教师必须不断学习,跟上时代要求,既着眼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又兼顾大学生的职业化培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才能使学生具备创新实践能力,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p#分页标题#e#
法学研究篇8
关键词:宪法 案例教学 初探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是法律精神得以弘扬的惟一路径。肇始于近代工业***之时的宪法对于人类的贡献完全可以与工业***本身相提并论。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社会的权力异化难题,形成了控制权力膨胀与泛滥的屏障,使国家权力更具理性与人性。所以,宪法的精神在于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设定权力内容的界限与权力运作的流程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也就是必须构建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这就是所谓“宪法之治”。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宪***制度的推进要体现在社会***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这其中宪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
一、西部地区宪法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是***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Www.133229.CoM如前文所述,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学习提供者理论与规范上的指导,学好宪法学,培养好学生的宪***思维,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者有力的理念支撑,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在宪法学教学方式上的单一导致宪法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教学方法上的单一与教学内容上的抽象。
(一)从教学方式来讲,宪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方式,多数教师比较注重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某种立法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由于灌输式教学法形式单调,加之宪法学的内容又比较抽象、枯燥,虽然某些教师讲授时使出浑身解数,但在学生听来却是索然无味,因而很难被学生接受,一定程度上,使师生双方面的积极性都受到挫伤。即使有的学生虽然对宪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有些学生甚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遇到案例问题分析时大都缺乏能力,所学理论与所遇现实的严重脱节。而且由于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都与其他课程相重合,例如其中关于国体,***体,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部分内容在高三的***治课中已经涉及到了,再如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重复,还有关于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知识在***治经济学的社会主义部分也已经讲过如果再讲,如果不开辟另外的教学角度,还沿用***治学的老路,就会给学生造成“热剩饭”的感觉,认为宪法课与***治课没有多少区别,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性,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二)从教学内容上来讲,宪法学教学的内容比较抽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宪法学,或注释宪法学的误区:造成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一般表现就是按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结构编排课程体例,按宪法典确定的宪***制度串联宪法学。这种教学方式的内容是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为教学的核心,其优点是有针对性,理论讲授完整而系统,但如果仅仅限于这一层面,而不进一步挖掘宪法规范背后的文化及其社会背景甚至是规范的价值内涵,则可能堕入法条主义的片面性。二是***治宪法学,或宪法***治学的误区:造成学科归类的错位。把宪法学归为***治学范畴,用***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治眼光审视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整个体系充满了***治学色彩。这一定位直接导致学科属性的偏离和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使得该课“法味不足”而“***治性有余” [①].三是本土宪法学,或移植宪法学的误区:造成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混同为中国宪法学或西方宪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层次。不注意比较,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学科视野的偏狭。
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早已引起学术界广泛重视。如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莫纪宏博士在他的著作《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中指出的“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和实现”。韩大元教授在《现代宪法学原理》一书亦提及“我国目前宪法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恐怕与我们对宪法实践的认识有关,即没有深入分析和掌握宪法实践的发展规律,对社会实践和知识相互连结的方式理解过于片面”。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如何建构真正属于宪法学的具有学理性、思辨性的学科体系进而实现宪法学这门法学专业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亟待研究。
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的关注。在对个案的解释与分析中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和沉寂的宪法学开始发挥起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为宪法学的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引起了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许多学者尝试在宪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宪法案例是宪法理论与宪法实务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环境下的自由对话,每一个宪法个案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且从事实与经验的角度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在宪法学的课堂上,以案例分析为特征的教学方式,弥补了传统的宪法理论的教学方式的不足,在彼此互补的作用中激活了沉闷的宪法教学,也带动了宪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宪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也开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一、宪法案例教学概念的界定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在学生学习宪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精选案例和实例,通过分析、讨论、旁听审判,实际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样一种教学法是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的基本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情景之中,通过师生与生生的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和反思意识,延伸一步讲,对宪法的解释和研究提供一个平台,以促进宪法学科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最终为宪法学科成长为一门***的法学学科而奠定基础。
宪法案例教学属于宪法学教学方法之一,与传统的宪法理论教学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
第一,从教学目的看,如果说理论讲授侧重传授知识,那么案例教学则着重开发智能。古人云: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如果说理论教学侧重给学生以“鱼”,那么案例教学的目的则是教给学生“捕鱼”的方法。教师在宪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启发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事实中分清什么是宪法问题,其次是引导学生在宪法问题中理清各种宪法关系,最后才是所涉及的宪法性原理。这样一种思维方法,使学生的视野不仅仅拘泥于静态的宪法原理与知识,而是注重区分宪法问题,宪法关系的能力,训练学生在碰到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案件时,能够明确应当适用哪些规范来解决问题
第二,从教学过程特色来看,案例教学具有综合性,答案具有多元性。案例教学是以案论理,从案例中引申出带规律性的道理;或是以理论案,即在前期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利用案例来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掌握。由于,在一个案例中很有可能包含多个部门法的知识,案件的解决方案也具有多元性。所以案例教学的答案在很多情况下呈现出多样性。
第三,从教学进程来看,案例教学具有互动性。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案例教学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就是要通过师生和生生的双向甚至多向互动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大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见解,通过大家共同的辩争来说明问题,与理论讲授课只有教师一个主角独角戏的情形相比,宪法案例教学则是一出群众话剧。一堂好的案例教学课可以使学生高度参与,充分讨论,教师只是“教 练员”或者“裁判员”,对学生的讨论分析进行启发、引导,使学 员获得符合教学目的的解决方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转变为主动的探求。
第四,从案例教学的重点来看, 案例教学法在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教材中重要观点、原理、方法的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辩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案例教学法的着眼点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宪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功能
1、有效的训练学生的宪法思维方式
所以宪法思维是一种“权利” 保障的思维,而权利保障离不开对权力的制约,于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成为宪法思维的主角,一言以蔽之,宪法思维是一种有关权力——权利秩序的思维。这种权力——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应当区别于***治学的思维模式,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宪法学,不同于纠缠于***治意识形态的价值与阶级分析,而是 “围绕宪法规范形成思想”[②] 即,在一种规范宪法学或曰解释宪法学的方法指引之下,围绕着权利—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以案说法,用案例证明法理,将呆板的理论放到活生生的案例情景之中,在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去寻找宪法规范以及发现宪法规范的优劣的过程中,可以将学生发散的思维收拢到规范宪法的轨道上来,锻炼他们的立足于宪法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思路,致力于细致的、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形成围规范形成思想的习惯。
2、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
谁也无法否认宪法在终极意义上为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提供了法律基础[③].就像凯尔森在阐释宪法对一般规范内容的决定中论述的:“宪法可以消极的决定法律必须不要的某种内容。[④]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基础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体系秩序的设定问题,而是人类完成了这样一中历史性课题: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最高的价值赋予宪法规范加以体现,一***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而肩负这一使命的宪法本身才获得了最高法的地位。这才是宪法对其他部门法之决定的思想底蕴。
首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合,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先天阻碍
城乡之间人们起码的程序平等。宪法案例教学直接为学生提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案例,比起传统上的粗放型的价值和理念的研究相比,为学生感受宪法的具体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感受人权权保障在社会现实的功过是非,感受的人权保障功能还需要民法的那些规范或条款具体落实,无疑是对学生以后学习掌握民法提供了一种理念指导。
其次,宪法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功能,表明刑法已将对社会的侧重保护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发展,是我国刑事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刑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性和制约性,而刑法的具体规定又是对宪法原则性规定的体现和保障[⑤].然而在近期发生的“聂树斌冤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 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刑事司法实践中个别与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并不和谐的音符。这些冤案的发生,或是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的宪***架构,或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两个个案虽然是典型的刑事司法案例,但是其中的宪法问题却不可小视。如果能在宪法学讲授的过程中加以引用,不仅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在我国建设法治的具体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又可以将多方面的宪法学知识综合起来,加强知识体系的上下连贯性和逻辑性,关键是能在一种个案的背景下,体验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现实。
再次,宪法与行***法的关系。宪法是基本行***法的渊源,不仅为行***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而且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国家原则等对行***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行***法作为宪法具体化法或者宪法的执行法,对宪法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法,提供行***权存在与活动的依据,使行***权的运作从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纲领性的宪法通过行***法将其具体化,但具体化本身并不是无限制的,客观上存在一定限度,超越其界面而得到的具体化可能会影响宪法对行***法的制约功能,使行***权失去合理的基础。在宪法学案例中,许多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行***权的干扰和侵犯,特别是行***立法权的侵犯,例如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青岛三考生诉教育案”等等,在时与这些个案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所倡导的“人权保障”原则时行***权的扩张产生激烈的冲突,个案为书本上的“静态”知识与现实的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为学生准确把握宪法原理,找寻行***法制中的不足与缺漏提供了帮助。
3、拓宽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思路
从学科历史发展角度讲,宪法学与***治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宪法学本身就是从国家学与***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发展起来的,两个学科的共性在于: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律;研究国家原理;研究国家权力的限制界限及程序,虽然内容上有交叉之处,但在研究方法和探究思路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治学研究的是***治现象,宪法学研究的是宪法现象,宪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应当是从“法”的角度来揭示***治发展的规律,来解释***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垒与博弈。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宪法学将宪法作为“社会科学”的特色发挥得淋漓尽致,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透析宪法的“阶级本质”,***治学、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用一种“粗放型”的抽象的理论或价值考察就取代了宪法学本身的研究方阵,使宪法学呈现出“法将不法”的局面。
这种情形成了宪法学教学舞台上的单一“布景”,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的教师深切的感受到,在传统的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停留在***治学或法理学的研究思路上的宪法成了***治课的“剩饭”,这从一个侧面上印证了一个所谓“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⑥].面对近些年出现的宪法个案,传统的“粗放型”宪法学理论明显表现其滞后性,缺少必要的理论准备与学术解释力;随着个案出现而增加的社会对宪法的需求与宪法学理论的应对能力之间的反差,说明宪法学理论实践功能的落后;个案的出现给宪法学家的传统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对象带来了新课题,迫使学者们认真地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提出有说服力的宪法学理论;例如在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发生之后,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中国的宪法诉讼第一案,其价值可比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有的学者对“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的定位提出质疑,不论学者们对待该案的态度和观点如何,该案毕竟成为备受瞩目的大案,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我国以往的宪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战,围绕着该案,学者们就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法院是否能够解释宪法,以及违宪审查等宪法的前沿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可否认该案所引起的讨论与争鸣,
4、促使学生关注中国宪***发展的现状,推动宪法学的中国化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学涉及许多敏感的***治和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在讲课时有意回避,那么,学生永远对这些问题都无法正确认识,甚至产生错误的想法。只有直面现实,运用宪法理论讲透这些现实问题,才可以使学生去正确认识和面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掌握过硬的本领,为将来走上社会建功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在讲到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时,有同学问道:“工人阶级既然是领导阶级,工人为什么还下岗呢?”面对这样的问题,一味回避不行,用抽象的理论说明也很苍白,只有用恰当的案例和实例才能解释清楚。宪法个案的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表明我国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现实,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⑦].从齐玉苓案到延安黄碟案,每一个案例的发生都蕴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以往的宪法教学过程中,运用宪法学一般原理来分析宪法案例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国外的宪法学原理很难解释中国自身的实践,很难直接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宪法案例的出现为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知识的传承提供了“本土”素材,这样,就会迫使我们去研究案例和思考相应的对策,努力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2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3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4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注释:
[①]韩大元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中国宪***网 http://
[②]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③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④]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⑤]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法学研究篇9
Abstract: The applied talents who are familiar with litigation knowledge is a key factor in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however,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the procedural law graduate talents' training mode has defect, which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judicial practice to litigation utility personnel. This paper made exploration on the defects of China's graduate training m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rder to find reasonable solutions.
关键词: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问题;建议
Key words: Procedural Law;postgraduate training;mode;problems;recommended
中***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279-02
0 引言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指导思想下,为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而形成的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诸要素构成的运行方式,是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种总体性的表现。诉讼法学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适用性,要求掌握比较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的诉讼法学知识,毕业后能够胜任诉刑事诉讼法教学、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实务工作。
1 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随着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到“大修”,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为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血液,诉讼法学研究生活跃在我国司法的各个领域,但也应该深刻的认识到,现行的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1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理论与实践本应是互动的,诉讼法学的实践性,使得其研究生培养过程在关注理论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即使是诉讼法理论研究,其理论来源及关注点也应该是日常的司法实践,然而在我国的诉讼法研究生培养中(尤其是学术性研究生)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往往得不到重视,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
1.2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我国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教育中实体法教学与程序法教学偏重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能掌握完整的程序法知识的基础,导致教学效益的事倍功半。
1.3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脱节。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着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严重脱节的现象,诉讼法教学中的理论教学,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重知识轻方法,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相互脱节,以致出现法学理论上的矛盾现象。
1.4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脱节。在我国的诉讼法研究生培养中,对于诉讼法的理论的教学研究,有关国内法的与有关国际法的存在脱节现象,法学基础理论学界忽视国内部门法和国际法的情况更为明显。国际法的缺位对于我国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十分有害。
2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导向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应该与学科性质相适应,否则会南辕北辙,与培养方案初衷相反。就其性质而言,诉讼法学主要归属于社会科学,但同时其知识体系又涉及自然科学与规范科学等。诉讼法学不仅是科学的知识体系,而且还是一门技术,技术的主要成分则在于实用。诉讼法学的学习,不仅限于理论知识的获取,同时更多的在于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在研究生阶段,诉讼法学教育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诉讼法学研究生应深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在诉讼法研究生阶段,要有明确的专业方向,研究生教学应根据诉讼法学实践性强的特点设计系统科学的教学课程安排。法学研究生理论课程的教学旨在教授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论知识,引导研究生能够检索阅读相关文献,这就需要教师以更科学合理的授课方式引导诉讼法学研究生学习。
2.2 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工作素养。研究生阶段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已经有一定掌握的情况下,应着重培养其***的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生课程依然以法律理论分析、法律规范阐释、以及法律体系的讲解之上,“教师讲,学生学”的传统教学方法仍然大量存在于当代的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中,教育方法也缺乏对研究生法律思维的启发性培养。
2.3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应注重培养其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结合。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旨在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科研人才和实务人才。法学研究生教学,应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在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运用,在注重提高研究生的专业基础素养的同时,加强培养研究生对诉讼法学的兴趣,提高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3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扩展
3.1 课程设置方面: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教师应逐步强化自己的实践能力,在学科建设上,除极少数主干课程外,主要开设选修课,减少繁琐的必修科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课程,强化课程结构的逻辑性与规范性,根据实践的需求及时增加新的课程,引入新的课题与研究点,尤其增加与特定领域相关的课程。
3.2 师资配置方面:法学师资的实践经验缺乏、实践培训途径的闭塞和师资队伍中知识结构单一等问题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特别是市场经济和外向型经济竞争中,应用型研究生人才培养必须解决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必须在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知识的同时,提高其社会实践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使其能够真正成为诉讼法研究生学习生活成才路途中的领路人。其次各大院校可以适当遴选一些法律实务界具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律师检察官法官担任专职培养人的工作,使研究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司法实务,锻炼其司法修养等。
3.3 教学评价方面。在诉讼法学研究生的教育培养中学校不能仅仅用局限于用所谓的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更不能将一门强调思辨的学科变成一部死记硬背的流水账,而是需要激发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思维。各学校可以采取措施,将司法考试与诉讼法研究生教育教学二者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借助司法考试的推动促进法学教育模式的多元化,促进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朝着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发展。
3.4 教学方法方面。适当加强制度建设以尊重导师的主观能动性,不过多的干涉取缔导师的教学计划与社会实践计划,在教学方法上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方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双师多向互动式教学方法等教学形式。相对于“灌输式”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带动学生积极思考和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应用。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走出美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是众多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同时在研究生教学中,也可以引入双师多向互动式教学方法。尝试两位导师甚至多位导师共同授课,由不同的导师对同一问题进行解读,并相互展开讨论,通过导师之间互动带动师生间互动,鼓励学生多多参加实践活动,去各种法律岗位实习学习,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途径使研究生能真正把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需要结合起来。
总之,如何改进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导师、研究生本人以及管理者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和配合,需要加强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学位论文、就业指导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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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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