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有些滞后

1951年原***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都有明确规定,但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还不强。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法律效力还远远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红头文件推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如一些民营企业拒绝参统,而社保经办部门又缺少办法,原因就是目前国家法律尚无强制性措施。

二是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还很少,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全国1.2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只有1200万人。如张家口市2005年底统计的数字显示,全市参统人数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占85.04%,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只占9.76%,大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

三是中断缴费人员逐年增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力度的加大,部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继续缴费,中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到2005年底张家口市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中断缴费的人员已达41394人,占参统总人数的13.36%。企业在改制、破产、拍卖过程中,由于要与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所有职工都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少部分人员重新与重组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大部分人员下岗或失业。原企业不再为其缴费,部分人员由于生活困难或未再就业无能力缴费,只好中断缴费。所以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力度的加大,中断缴费的人员还会逐年增多。这些人员如不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方面会减少实际缴费人数,另一方面会影响这些人员的退休待遇。

四是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还没有真正建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即“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河北省企业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个人帐户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之前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虽缴费但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就是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由于没有做实,实际上是空帐运行。据世界银行推算,空帐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统计也在3万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空帐规模,不逐步做实的话,长期“空帐运行”是无法支撑下去的。

五是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现执行的退休年龄,仍为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无论那种情况下退休,男职工都比女职工晚退5到10年,即同一年龄参加工作,男职工都比女职工多5到10年工龄(缴费年限),退休时基础性养老金多5%到10%。女职工因缴费年限短,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少,而在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同一年龄退休的,不分男女计发月数相同,女职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少。而大多数情况下,因女职工退休年龄小,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大,个人帐户养老金就会更少。所以,与《***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相比,***《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算办法,对女职工有失公平。

六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差悬殊。如张家口市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94元,不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的一半。而且企业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群体较多,如部分2003年底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企业工资改革以前(实行岗技工资以前)退休人员,一些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多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过去家属工厂的老家属工等。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因,还有职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七是统筹层次低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拖欠养老金的现象随时有可能发生。就河北省来讲,虽然叫省级统筹,其实仍然是以各市、县(区)自收自支为主,省对基金有缺口的市、县进行部分调剂。未能实现全省统收统支。

八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状况会有一定改善,但根据我国的财***承受能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明显提高。所以,加快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措施。但现在大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好,还无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股份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又不愿意拿出自己的利润去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虽然明确“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缺乏强制性和法律性,还很难推进。

社会保障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百姓关心。在众多的化解矛盾与调整利益机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无疑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并能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还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结合张家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践,粗略谈几点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1、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国家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如出台时机暂不成熟,也应尽快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同时,随着形势变化,国家还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要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如企业到工商行***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工商行***管理部门应拒绝注册登记或年检,税务部门不提供发票,企业不能享受国债投资等。从各个环节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拒不参统,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应采取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否则,光靠发几个红头文件,靠社保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做工作,搞宣传,是很难改变目前现状的。

2、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而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经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重要的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把近年来发展迅猛且工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吸引进来,不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以迅速扩大,而且可以相应地减轻国有企业日益沉重的缴费负担。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招用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且用上一年半载就辞退,不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尤以建筑业、餐饮业为甚。所以,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季节工等临时性用工的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研究制定被企业临时聘用的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下岗等人员的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等***策,并将其纳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一个重点。各级***府在招商引资时,应欢迎那些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拒绝那些不遵纪守法,不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更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加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不能参加***府和社会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法人代表不能参加人民代表和***协委员选举。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通过行***的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

3、努力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中断缴费人员充分认识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本人将来领取养老金的好处。同时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有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为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方便。建议将中断缴费人员档案托管费,改为财***补贴,即由档案托管部门为中断缴费人员免费托管档案,以减轻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

4、要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步伐,尽快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尽管今年国家又在8个省区市搞做实个人帐户试点工作,但对全国来讲,范围很小。在全国范围内,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实个人帐户。

一要转移部分存量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过去已转化为***府财***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当中,这个债务是历史上国有体制下造成的,迟早都应该有国家来承担。但我们已不可能向历史追偿,只能通过各种筹资手段筹集资金来补上这个缺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的具体办法有:①结合对我国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②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③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府应当明确规定,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不管以何种方式所得,都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征收社会保障税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这样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以增加基金积累,偿还“隐性债务”。

三要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有关资料介绍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策,特别国债的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四要发行社会保障。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可以募捐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

五要减小个人帐户规模。在目前企业基本养老金缺口较大,财***压力难以承担的情况下,适当减小个人帐户规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所以将个人帐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是实事求是的,可行的。

六要分期分批逐步做实。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以采取已退休的“老人”先不做实个人帐户,将新参加工作的即“新人”的个人帐户做实,“中人”从现在开始分步做实个人帐户。以我市2006年为例,如按8%做实个人帐户,我市一年需资金约2.47亿元,按5%做实个人帐户一年需资金约1.54亿元。可先将5%做实,今后有能力时再将另外3%的个人帐户逐步做实。这样可以缓解财***和基本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

5、调整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退休年龄,体现公平原则

在未改变女职工退休年龄之前,将女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为45周岁退休的为195个月、50周岁退休的为170个月、55周岁退休的为139个月为宜。或者,国家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进行修改,只规定女职工退休的最小和最大退休年龄,如特殊工种退休45周岁到55周岁、正常退休50周岁到60周岁之间,由女职工自愿选择。这样可以更多地体现男女公平原则。

6、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据我们对张家口市企业调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是在国家财***能力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幅度,以逐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

二是今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应向以下人员倾斜:①应向建国前参加***工作但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倾斜②应向参加过抗美援朝的人员倾斜。③应向工伤退休人员,特别是缴费年限短的工伤退休人员倾斜,最好有最低保证数。④对低收入人群继续按2002年、2004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策。对养老金偏低的,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情况设保底数。⑤应向未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人员倾斜,按新办法计算的除外。⑥对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应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养老金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倾斜。⑦企业退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向2002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策或根据原部队级别设保底数。如师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团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营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800元,营级以下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750元。

三是将部分补贴如房补、书报费、20元生活补贴等列入统筹项目,并适当提高标准。

四是加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主要依靠基本养老金生活,应当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的设想(见《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6期),可以将企业养老金的结构逐步调整为五块。第一块是基础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基金实行现收现支,体现***府责任,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国统筹。第二块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确定,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体现个人责任。第三块是地方养老金,在将来基础性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后,由省级***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体现地区差别和地方***府责任。第四块是企业年金,在国家***策指导和税收优惠支持下,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主建立。第五块是商业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如按照以上设想进行改革,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源化,中央***府、地方***府、企业、职工个人、社会共同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责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会有一定的提高。

五是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核。对少报漏报工资基数,隐瞒缴费基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当前,要特别注意稽核那些实际已在企业就业,应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20%,个人8%)缴费,但因为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由职工本人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缴费的现象。要调整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完善省级统筹,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我省在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府脱钩,以减少地方***府对企业养老经办机构工作的干预;

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如条件暂不成熟,可先实行以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全省统收统支;

明确省、市、县(区)***府的责任,统一规定地方财***负担基金缺口10%的机制,但对部级贫困县等老工业基地在***策上应给予适当倾斜。

8、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国家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具备条件的即赢利企业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建立的要进行处罚;积极建立的在税收特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

9、加强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建设,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2

二、***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人还需提供《复转***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策规定的范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3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一条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以后继续缴纳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后的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行***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行***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定期发给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以供查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按照省劳动行***部门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

(一)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的,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储存额继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府制定。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本省原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预算。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行***部门审核,***门复核,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府审查。

第三十五条 财***、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缴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制度。结余额除预留退休人员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专户。存入财***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府财***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县以上人民***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预算。

第四十条 企业、个人有权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结存情况,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基本养老金发放等进行监督。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公布一次职工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劳动行***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以违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原经***批准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与本条例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4

关键词: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再分配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不断健全,我国***府在针对养老保险问题上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其中,反观现阶段我国社会体制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虽然改革措施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施与改善均面临着重重困难。比如我国***府对经济资源的占用率过大、制度本身存在空账隐患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现阶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与改革,同时也无法将其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制约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因此,笔者结合相关知识和以往的工作经验,进而对我国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评价,在对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剖析的同时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以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从而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飞跃向靓丽的春天。

一、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

1、收入和再分配分析

①通常来讲,一个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常常会根据单位的一些养老保险制度而上缴一系列养老保险基金,其中,这些养老保险基金的计算值数与其退休后所能得到的计算值数往往会出现一些偏差,而这个偏差恰恰是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共济能力的基础。

②在企业实施其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如果某位职工所得到的收益为正数的话,那么企业则可以认定这位职工在上缴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参与保险制度时受到了其它保险制度参与者的帮助;同理,假如这位职工所获得的收益为负数的话,那么企业则可以认定这位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值为正数,同时更可以断定这位职工为其它职工提供了相应的福利;如果这位职工所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其获得的收益相同的话,那么便不再存在收入的再分配。总而言之,不同的职工在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时所获得的收益往往都不相同,这便间接地达到了养老保险制度及其资源的再分配与均衡流动的目的,不过在其发展时依然要保证制度的平衡。

2、代入再分配分析

①在对代入再分配进行系统化分析时,首先应该考虑不同阶层的收入情况。其中,由于各个工作阶层的人员所获得的相应报酬都不相同,那么在进行代入分配工作时,如果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式划分的话,那么务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②总的来说,职工在上缴养老保险基金的时候是由企业来完成的,其中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是在职人员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其中,在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实施时,如果缺乏强制性,那么企业则可以利用上缴保险基金转换为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这样一来,这部分由企业职工所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便可以被看成职工的间接收入。

3、个人账户替代率水平分析

①通常来讲,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往往是对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的一种客观性反映,同时也说明了职工对其账户拥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其中,个人账户不仅可以强调对职工的激励手段,同时也可以强调其劳动贡献值,特别是对其分享经济的发展成果有着更加直观的体现作用。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虽然个人账户与计发手段可以将个人缴费价值更高地反映出来,然而由于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诸多不足,这便给在职工作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保障隐患。

②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基本薪水的每年增长率平均为17.49%。其中,以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参考,就其在职人员的账户储存为基础,其平均储存金额的平均年利率为2.74%,这与平均薪水增长率比起来几乎是后者的1/6。因此,像这种情况的出现几乎是无法全面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老年生活的。

二、综合评价、问题讨论

从以上分析论断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备着优越的代内分配功能,同时也拥有着良好的替代功能。其中,由于其个人账户的设立及管理,使得职工个人的财产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从而实现了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上多上缴多获取、少上缴少获取的激励目的。

1、现阶段,我国就社会统筹环节而言,其发展水平已然达到了收入再分配的标准。其中就老年的收入替代率而言,其程度也比较适中。但是,这种适中替代率的出现往往是以沉重的缴费为基础的。

2、当前,针对养老保险制度所上缴的基金费用往往会和企业的实际负担水平形成一种尖锐性的矛盾。其中,企业就其利润率而言,其数值往往都是由保险费的比重来决定的。保险费的比重越高,利润率值数越小,相反则越大。所以,大家可以看出这两者的变化是背向而行的。

3、从全球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以及变革来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传统现收现付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特别是随着现阶段社会老龄化趋势的越加严重,该项措施制度便显得越加苍白而无力了,进而造成了企业养老保险在最初阶段实施时的压力形成。因此,积极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让其改革趋势符合现阶段的社会实情,这在现阶段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中无疑成为了一项重要环节。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1、大力实施全额征缴制度,实现社会化发放目标。其中,为了能够将在职人员的后顾之忧打消,国家个别部门及企业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有效***策与措施,在以实施全额征缴***策为基础的条件下,实现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发放。

2、全面建设统一的养老保险机构,并设立可行有效的养老保险规范章程,同时赋予各个税务机构相应的征收管理权,以便养老保险申报、征收、监督等工作可以顺利且有效地得到实施,从而满足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费用征收的积极性、合理性以及权威性。

3、全面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尽量保证其彼此间的差距不要太大,并且还要保证各个省内部间的基本统一;加强***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利用代际转移,以及国家公共财产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减轻企业在面对一些问题时所需承受的压力与负担。

4、以优秀的金融机构为依托,职工个人及企业全面完善其账户基金的市场化运行。其中,虽然当前我国企业职工个人的账户在面对资金的实际运行时,其表现出的效果很差,然而从理论上来讲,可观的收益程度已然可以作为其替代水平的可靠保障。

5、现阶段,企业职工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上缴时,其个人账户很容易面临因为经济周期不稳定,还有市场波动幅度变大而带来的影响,而这便使得职工个人的账户管理很不容易面临大的风险,以及其替代率出现严重的不确定性。所以,在面对此问题时,积极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再保险能力,依靠这种双重性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起到保障作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反映,同时也是对我国社会福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环节。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飞跃,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面临一系列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而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分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与改革的同时更应该做到居安思危,在积极吸收外来知识的同时更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将制度积极完善,管理好保险制度的各个环节,加大保险人员的工作意识及能力,从而为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带来明媚的曙光。

参考文献:

[1]郭琳.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5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对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概述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作为对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新***策实施前,由于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在区域之间不能顺畅流转,致使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制度支撑和照顾,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必然会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满,也会导致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担忧未来的生活状况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威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能够有力地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是如此。然而,由于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难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影响经济主体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更影响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此外,中国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转移难对他们的限制影响更大。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的实现。2010年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规定了在全部转移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等,既保证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对稳定和正常运转,也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向更加成熟的目标迈进。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国家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养老意识淡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公布之初,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反映出投保者对新***策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工作的流动性和转续程序不便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另一原因在于,大量的年轻劳动者认为“养老”离自己还很遥远,故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这说明一项好的惠民***策的出台,离不开好的宣传、教育,以便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到新***策简便易操作、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层次低下,统筹单位数量大,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成本很高。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管理方式、待遇领取上大不相同,要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和建立顺利转续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且仅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基于传统的相互分立的财***体制,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要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这为普遍困难的养老基金再添难题,人为地设置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壁垒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立法形式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国家需完善相关法规,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转续程序及待遇计算方法等明确列入其中,并要求各地逐步取消限制养老保险转移的各种不合理障碍,杜绝拖延和拒绝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行为。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重视***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策法规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6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7

现将《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巩固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同时,尽快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追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由差额缴拨逐步改为全额缴拨,具体办法,市***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节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劳动、财***、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正常收支和增值。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逐步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到本世纪末基本养老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全文

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省***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发〔1997〕41号),为统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式要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城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员、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破产和出售企业资产变现中清偿欠缴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六)财***补贴;

(七)其他收入。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

1.职工以本人上个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含个体劳动者),在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2.企业以上个月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企业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基数的19%;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1997年9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1月起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的比例提高速度也适当加快。

2.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记入的项目

1.从1997年9月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1%记入个人帐户。

1997年8月31日之前已参保人员,按原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与1997年9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退休后调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3.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4.退休人员1998年1月1日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5.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上述各项待遇,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四)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的记帐利息,由市劳动行***部门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并参考全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按年进行结算,并为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3.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记息。

4.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在退休之前不得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变动工作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本息和1997年底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随同转移,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年中调转的职工,对当年的记帐额,只转本金,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参保人员到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仍由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6.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含因工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7.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个人帐户支付项目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以个人缴费本息在个人帐户中的同比例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8.参保人员去境外定居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9.1996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的,虽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1997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1996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经劳动行***部门批准发给退休证,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参保人员退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大***办发〔1997〕99号文件执行;

(二)离休人员的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为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时,可享受最低标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市***府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市劳动行***部门公布。

八、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行***部门申请办理退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新参加工作(含复员、转业、退伍***人)的职工,以报到并领取工资的当月开始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当月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可在第二个月同时缴纳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新组建的企业,应从企业职工发工资当月开始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可在第二个月同时缴纳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劳动者参加投保的个人缴费年限应同其在企业参加投保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的20%由税前列支,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8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计算机辅助审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社会化发放过程中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于促进基金规范支付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背景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和财务管理,某市劳动部门逐步采用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其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日益成熟。相应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也随着该系统的发展发生着变化,先是看手工账,然后看电子账。但由于种种原因,审计人员始终无法获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后台原始数据,仍然脱离不了就账查账,就财务查财务的圈子。也就是说,财务数据缺乏业务数据的验证支持,因而存在着很大的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就势在必行。

二、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一般步骤

1.审前调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审前调查不仅要了解常规审计方法下的所有内容,还要深入了解与计算机有关的内容,具体如下:(1)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目的是更好的设计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同时初步确定数据采集的范围。(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主要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的软件配置情况,包括操作系统和常用软件。目的是便于数据的采集和转出。(3)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系统和数据库结构。包括数据库系统本身的数据格式及可导出的数据格式、数据表的结构及之间关联关系等。

2.审计数据的采集及处理。(1)常用的数据采集方法是利用被审计单位数据库本身的导入导出功能和ODBC方式,其他数据获取方式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系统的功能和导出数据是否符合审计人员的要求确定。(2)根据审计分析的需求,对所采集到的数据表进行数据格式转换、数据清理。

3.审计数据的审计分析。(1)依据审计目标和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重点。(2)检查法规、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审计疑点。(3)建立计算机审计模型。(4)针对涉及的具体表,利用SQL语句加以查询分析。(5)对查询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审计查证问题。

三、审计案例

(一)审计所需资料

(1)事改企单位表。包含所有事业改企业编制的单位名单。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单位全称。(2)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包含各月各单位各职工缴纳各险种保险费的明细记录。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个人编号;3)缴费月份——保险费的所属期;4)缴费基数。(3)退休档案表。包含所有退休人员的基础信息。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参保单位身份唯一标志,“48888”表示自由职业者;2)个人编号——参保职工身份唯一标志;3)姓名;4)出生年月;5)退休时间。(4)社会发放记录表。包含各月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明细记录。重要内容如下:1)结算期;2)单位码;3)个人编号;4)姓名。(5)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明细表。包含各年度退休人员的生存验证纪录。重要内容如下:1)验证年度;2)单位码;3)个人编号;4)验证时间。(6)需生存验证明细表。包含各年度未按规定进行生存验证的退休人员名单。重要内容如下:1)年度;2)单位码;3)个人编号。(7)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个人编号;3)死亡时间;4)冒领月数;5)冒领金额。

(二)审计步骤

步骤一:审查生存验证执行情况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冒领丧葬抚恤金和养老金行为,相关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度验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其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将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

审查是否存在未经验证、逾期仍然继续发放养老金情况:

1.将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明细表按照验证年度等于2004年进行筛选,生成2004年已验证的退休人员表。

2.将社会发放记录表按照结算期大于等于2004年7月1日进行筛选,生成2004年7月之

[1] [2] [3] 

后发放记录表。

.将需生存验证明细表分别与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查找需生存验证明细表中存在,但表中不存在(未验证),且表中存在(发放了养老金)的个人编号,生成未验证、逾期仍然继续发放养老金表。

步骤二:审查是否存在不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且领取养老金

文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退休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月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年月日之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

.审查不满足条件办理退休的情况。将退休档案表按照条件“性别等于男且退休时间与出生年月相隔的年数小于或者性别等于女且退休时间与出生年月相隔的年数小于,并且个人编号存在于社会发放记录表中”进行筛选,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表。

.因为只有年的缴费记录,因此针对在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审查年初至退休之日是否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将退休档案表与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按照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查找退休档案表中存在,但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中不存在,且退休时间大于年月日的退休人员,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表。

.将退休档案表按照条件“工作日期小于年月日、且缴费年限小于、且单位码不存在于事改企单位表中、并且个人编号存在于社会发放记录表中”进行筛选,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表。

步骤三:审查是否存在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仍在发放养老金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因而,审查是否存在离退休人员已办理死亡手续但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就成为审计重点。

.审查是否存在办理死亡支付后仍在发放养老金问题。将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与社会发放记录表按照“个人编号相等、且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的办理时间小于社会发放记录表的结算期”进行关联,生成死亡支付后继续发放养老金表。

.审查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中的冒领月数及冒领金额是否计算准确。办理死亡手续的时间与死亡时间可能相隔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发放的养老金即为冒领养老金。将社会发放记录表与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按照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按照条件“死亡时间小于社会发放记录表的结算期”进行筛选,生成死亡后冒领记录表。

将死亡后冒领记录表按照个人编号、死亡时间、冒领月数、冒领金额进行分组,计算死亡后发放养老金次数(冒领月数)、发放养老金的合计金额(冒领金额),按照条件“死亡后发放养老金次数不等于冒领月数或者发放养老金的合计金额不等于冒领金额”进行筛选,生成死亡冒领月数、金额不符情况表。

对查询出的情况查明原因,确定问题。

(三)计算机辅助审计模型

步骤一的审计模型如下:

步骤二的审计模型如下:

步骤三的审计模型如下:

(四)相关SQL参考语句

四、社会保险资金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发展趋势和未来

.计算机审计向联网审计方向发展。利用计算机的快速反应,远程操纵,自动预警等功能,通过立法或制定有关规章,在被审单位的电算化系统中建立稽核模块,在其内部建立非现场即时监控系统,通过联网技术与审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连接,建立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之间的远程监督控制,从而实现联网审计。利用计算机进行联网审计,是今后审计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当然,要真正实现联网审计需要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建设。

.建立数据仓库,对数据的再开发利用。目前,数据仓库一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著名的数据仓库专家W.H.Inmon在其著作《Building the Data Warehouse》一书中给予如下描述: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 、相对稳定的 、反映历史变化的数据集合,用于支持管理决策。审计中产生的大量有价值的数据,特别是经审计处理过、验证过是正确的数据,正好是数据仓库的重要组成。通过对数据仓库的分析,可以较准确地预测社会保险金的运作状态,发展趋势,计算出可信的风险指标等等。目前,审计署也着力开发数据仓库在大型审计项目中的运用。数据仓库的建立也将是今后审计的一个发展方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9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从养老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保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管理***策性强、涉及面广、溯及时间长,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X公司是一家从事石化油气勘探开发、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经过多次改革整合重组的大型企业,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经过多年的探索,虽然按照地方社保机构相关***策,严格执行并办理各项业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与推进企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适应。

二、养老保险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X公司承担着近1.4万名在职职工、0.9万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管理,参保地区跨越多个省市,区域宽、点多线长,各统筹区域管理方式和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养老保险管理中一是加强职工收入申报,严格工资收入口径、规范申报程序、汇总核对、本人签字确认,避免少报、多报、漏报,确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养老保险缴费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在与地方社保机构核定数据基础上,编制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统一支付社保机构,理清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与地方社保机构之间缴费,杜绝欠缴、漏缴,减少补缴等情况。三是加强职工参保信息维护,配合SAP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管理,核定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岗位类别等基本信息,确保数据一致性,提高数据使用的有效性。多年来,X公司按照地方社保机构相关***策,严格执行并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但由于各地***策差异和业务办理规定的不同,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

X公司总部设在四川省成都市,基层单位地跨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直辖市、自治区,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主要集中在四川省省本级、云南省省本级、贵州省省本级、长沙市市本级、重庆市市本级等地方社保机构参加,统筹层级不同,由于企业工作性质,职工在油田系统内相互调动频繁,涉及跨省转移社会保险人员较多,地方社保机构转移经办流程、操作口径不一,对接困难,造成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时间过长。特别是职工批量转出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社保机构因转移资金量较大,因资金计划原因延迟支付转移,或者停止办理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转移,严重影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待遇领取,职工意见反映较大。

(二)参保地***策不一样

职工退休待遇计算不一样,造成相互攀比,宣传解释工作难度大。一是已退休人员间的相互攀比。X公司整合重组前已有八千多名离退休职工,其养老金有的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算的,有的是按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算的,计算待遇***策不同,退休早的人员待遇相对较低,新增退休人员待遇相对较高。二是不同参保地退休人员相互间的攀比。现在企业职工虽然均参加的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工资以及待遇计算***策规定等原因,养老金计算结果差别肯定是存在的,如四川省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云南省规定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三是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变动相对频繁,变动后的管理人员对社会保险***策、业务操作流程、参保人员情况等不熟悉,工作中沟通协调又不及时,导致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滞后或出错,影响日常业务申报工作及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时间,在养老保险***策宣传、解释上不到位,造成职工片面地认为同单位工作,同时间退休,就应享受同等待遇,盲目攀比。

(三)人事档案基础管理薄弱

造成职工退休条件审核不能及时办理,待遇领取受到影响。近年来,地方社保机构在审核人事档案确定职工退休时间时发现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与企业申报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档案中出现记载多个出生时间,审核结果与职工发生异议的相对较多。档案中有关参加工作时间及经历、岗位类别、从事特殊工种等材料缺漏,后期完善材料难度大。特别是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档案记载不全,如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不准确、从事特殊工种的起始时间不清楚、变动岗位或工种没有记载等等,给特殊工种认定带来较大困难,职工反映较强烈。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规范性

首先,加强养老保险***策的宣传力度,让职工了解熟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经办流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跨省转移,与参保人员户籍有关,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油田企业系统内调动人员必须持单位调动通知、身份证并在所属单位书面申请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其次,统一企业内部参保地区跨省转移的经办规程,统一操作口径,同时在企业内建立正常跨省转移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基层单位保险管理人员、片区保险管理人员及转接双方地方社保机构业务沟通协调的责任,避免转移接续不到位或职工往返奔波。

(二)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程序

坚持退休审批公示制度,从严把好退休审批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针对企业参保人员情况,基层单位结合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初步核定退休条件,特别是提前工种退休,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初审、单位承诺,实行退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社保经办人员送地方社保部门进行退休审批,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防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加强社会保险管理队伍建设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模块多,工资申报、费用缴纳、人员管理、待遇发放等一系列环节,需要一批高素质的保险管理人员进行有效运行和管理工作业务,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和稳定,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首先,与地方社保机构建立培训需求信息,借助多渠道培训平台加强保险管理人员对现行社会保险***策的学习,提高***策理解和实际运作水平。其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操作性、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师带徒”的形式,熟练掌握业务经办流程,提高社保管理人员业务操作水平和业务经办效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0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的权利,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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