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验10篇

第三方检验篇1

关键词:建筑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一直是人们重视的问题之一,工程为了保证质量合格,应制定良好的试验检测工作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随着时代的发展,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笔者结合自身相关经验,简单的分析了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及其发展现状,并对改善第三方试验检测的措施进行探讨,望能对我工程建设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简析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方试验检测主要是指在两个相联系的主体之外的另一个客体检测机构。第三方不仅可与两个主体存在相互联系,也能够单独成立在两个主体之外。通常将第三方试验检测称为公正检测,其不与工程施工存在买卖利益的第三方,属于一个具备公正及权威为一体的非当事人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对工程产品进行有效的质检。常见的检验机构及专职监督体系都属于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应高度重视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及检测制度的确定。在工程施工中,为了有效的控制及评估工程施工质量,所使用质量监测机构或委托的试验检测部门,结合相关工程质量建设法规及合同要求进行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措施制度,就是工程检测制度。在进行试验检测的过程中,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保证处于监理及施工等的利益范畴之外,不能与其中任何一方存在利益的关联,更不能直属与某一方的主管[1]。

二、第三方试验检测的现状及发展历程分析

1.第三方试验检测的现状与不足

就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工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而言,我国的检测市场仍存在较多不足,需要不断的学习。早在19世纪中叶,国外检测市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就趋向成熟,许多工程及商品都进行了合理的试验检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已形成了具备***性、中立性以及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的行业。但我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外资机构及民营机构是组成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部分,因此也存在一系列的相关不足。在检测市场上,大量检测机构共存、缺少专业***的品牌效应、检测的影响力不足、检测机构规模小,市场上虽然存在较多的检测机构,但具体的检测技术不统一,试验检测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阻碍了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发展。

特别是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单一的第三方检测体系,缺少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试验检测效益不足。且多数的质检机构缺乏自身***性,建立于***府相关部门之中,对质检市场形成垄断态势。没有合理竞争机制,使得我国民营质检结构没有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发展受到极大限制,不能发展壮大。第三方检测机制的逐步引进,渐渐对原先单一的体制发生了极大的影响,打破市场垄断,对我国建筑行业检测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很好的作用。为此,我国的民营检测机构更要加强自身实力的积累和发展,增强竞争力,使自身具备与国际检测机构相媲美的实力、资质和经验。

2.工程第三方检测的发展历程

我国第三方的检测机构最初的发展条件是国家***府对此逐渐放宽***策管制,因而才逐步发展。改革开放数十年,各行各业均经历了创新改革的阶段,市场化经济进一步了得到了完善。建筑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一直受到国家***府的高度关注,建筑行业越加规范,在这样的市场大环境下,质量监督行业渐渐兴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检测机构,服务于建筑行业。第三方检测机制最初的引进时间是2000年,发展数十年至今已初见规模,相关质量检测机构服务项目包含产品生产与销售、药物生产等行业,至于外销出口产品的质量检测则只能由国外质检机构负责。时代的发展使得国际范围内对于质量检测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样的市场环境使得***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渐渐发挥了更大的监督作用,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2]。

三、加强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质量控制的措施

1.加强***府的调控,确保竞争环境公平

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检测行业得以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检测行业的蓬勃发展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一直以来,不公平的市场环境使得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得到市场的公平待遇,依附于***府部门的检测机构对检测市场进行垄断,检测市场没有受到***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不公平情况一直存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府作为市场宏观调控的管理者,应当更加重视发挥宏观调控机制,为行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大环境,使机构通过公平的途径进行竞争。另外,***府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打破行业垄断,吸纳更多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使行业形成规范性体制。

2.加强人力资源培养,提升检测员工技能

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才在企业中占据的作用逐渐提高,成为各个生产力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各行各业对于人才的需求早已供不应求。检测行业亦是如此,惟有经验丰富、技术纯熟的检测工人方能承担高难度的检测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检测服务。故而提高检测机构的实力的一大重要途径就是培养高质量的检测人才,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从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相关法规方面进行长期的教育培训,致力于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检测人才。作为检测人员,必须始终谨记质量才是第一位,坚持公正的检测,以高超的专业水平和娴熟的操作技术为需要检测的单位提供最真实的检测服务。

另外,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检测市场的重要参加者之一,对于市场产品质量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对保证相关行业的有序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为此,检测机构更应该将检测人才培养作为机构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为人才的培养提供物质、经济、环境的各方面保障。同时,为保证人才不出现流失情况,还需合理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方式和工作奖励,从各个方面激发检测人员的潜能,发挥员工潜质,最大可能的将每个检测人员的各方面优势展现出来,保证出色完成检测工作。从上而下贯彻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经验理念,机构内部加强竞争上岗,使每个员工都认识到学习和增强自身能力的重要性,如此更能培养出一支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队伍[3]。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机制在较为艰难的环境下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尽管此前国际社会已经普及,第三方检测机制对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府应当为第三方检测机制的成立提供更多条件保障,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应当从人才培养等方面增强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为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提供出色服务,如此,我国工程质量也将得到更大保障。

参考文献:

[1]于薛飞.探析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质量控制[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24:244.

第三方检验篇2

文章编号:1672-9498(2016)04004207

摘要:为研究自贸区内***策的变化与跨国再制造企业的战略决策之间的关系,在考虑自贸区第三方检验***策、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国际认可度、待再制造产品质量等级以及通关效率等对再制造物流网络布局影响的基础上,以网络设施的建设运营成本最小、物流绩效指数和环境负效应指数最高为目标建立数学模型,并通过模糊隶属度函数进行求解.通过对求解结果分析发现:无论是否考虑检验可信度或环境负效应指数,企业都会将再制造中心选在自贸区内,且为主要业务运作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企业都以第2等级待再制造产品作为进入再制造环节的主要产品,第1等级产品几乎不进入再制造环节,而第3等级产品只有在企业自身放松第一次检测的情况下才会有较大进口运输量,但仍不会被大量放行进入自贸区内;增加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国际认可度,限制简***放权制度,第二次检验未通过率明显增加,验证了自贸区简***放权制度对第三方检验可信度的影响.

关键词:

自贸区; 第三方检验; 环境负效应; 产品质量等级; 再制造; 物流网络

中***分类号: F252 文献标志码: A

收稿日期: 20160216

修回日期: 20160329

基金项目: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201532881016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5YJC630145、15YJC630059);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20133121110005);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14DZ2280200, 1451110740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14170501500);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15ZR1420200)

作者简介:

曹瑞丽(1990―),女,河南商丘人,硕士,研究方向为自贸区和绿色物流,(Email);

杨斌(1957―),男,山东招远人,教授,博导,博士,研究方向为绿色航运物流系统等,(Email)

Remanufacturing logistics network design under third party inspection policy of FTZs

CAO Ruili, YANG Bin, ZHU Xiaolin

(Institute of Logistics Science & Engineering,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policy change in Free Trade Zones (FTZs) and strategic decision of multinational re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the impacts of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policy of FTZs,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and the quality level of remanufacturing products as well as the customs efficiency on remanufacturing logistics network design are considered. Then, a mathematical model is established, and the objectives of the model are the minimum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cost of network facilities and the highest Logistics Performance Index (LPI) as well as environment disutility index. A fuzzy membership function is adopted to solve the mod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an enterprise is to build its remanufacturing center in FTZs and the center is viewed as the main business point whether the recognition of inspection and the environment disutility index are considered or not; no matter what circumstances, enterprises choose the 2nd level remanufacturing products as the main products of entering the remanufacturing process, and the 1st level products hardly enter the remanufacturing process. The 3rd level products have a larger import shipment only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enterprise itself relaxes the first detection, but there are still not a lot of products released into FTZs. Increasing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as well as limiting the restric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system, the unsanctioned rate of the second inspection increases significantly, which verifies the impact of the restric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system of FTZs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third party inspection.

Key words:

Free Trade Zone (FTZ); third party inspection; environment disutility; product quality level; remanufacturing; logistics network.

0引言

再制造业是自贸区内的主要行业之一,自贸区内***策的变化与跨国再制造企业的战略决策息息相关.自贸区自成立以来,第三方检验***策开始在自贸区内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首个试点区域.该***策的实施不仅能降低企业产品检测成本和运作成本,而且能缩短检验检***时间,提高通过效率,同时促进***府机构“管检分离”、简***放权等***策的执行.然而,随着自贸区第三方采信***策的不断推广以及计量认证制度(CMA)在自贸区内的实施,国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不断增多,导致这类机构难以得到国际甚至国内认可,第三方检验检测的可信度也越来越受人们关注.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对其进行抽样检查工作的难度相对其他产品较大,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可信度较低,则再制造过程可能造成环境负效应升高,不利于再制造企业长期发展.

再制造物流属于逆向物流范畴[1].国内外学者[25]对逆向物流网络设计已做了许多研究,建立了一系列网络设计模型和算法,但这类研究一般从单周期[6]、多周期静态[78]、运输成本、回收价格等角度进行分析或仅考虑企业成本最小[910]等问题.LEE等[11]指出多周期逆向物流网络设计的优势,在考虑不确定情形下给出了两阶段随机规划网络选址模型.PATI等[12]研究了有设施能力限制的、考虑拆解中心和回收中心的废纸循环再制造网络模型.SRIVASTAVA[13]提出以再制造网络运营成本最小为目标的逆向物流网络设计模型.

相对于再制造物流研究成果而言,目前考虑自贸区的全球再制造物流网络设计的研究成果并不多.本文以国内自贸区相继成立为背景,以再制造企业的物流网络布局为研究基础,对自贸区内第三方检验***策的实施进行探讨,考虑在第三方检验可信度备受质疑情况下的跨国再制造企业物流网络设计问题,为***策推广以及再制造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1模型构建

1.1问题描述

本文从再制造企业的角度研究由废旧品回收和拆解服务点、再制造中心及销售区域构成的跨国再制造企业物流网络的设计问题.原始制造商通过服务点对废旧品回收区产生的废弃品进行回收,并对回收的废旧品进行分类、检测,区别废旧品再利用的价值.有利用价值的废旧品被送往再制造企业进行回炉再造,形成再制造产品.再制造产品被运输至消费区域(即***1中服务点),以满足顾客的需求,其概念模型见***1.

为方便建立数学模型,首先作如下假设:(1)自贸区内再制造中心产品的来源和再制造产品的销售区域都在国外;(2)在备选地考虑拆解中心,暂不考虑在自贸区内进行保税拆解;(3)假设在同一区域每批次回收产品的总质量大致相同;(4)在产品进口时考虑产品与地区之间的差异对产品/零部件征收进口关税;(5)出口环节不考虑出口征税与退税因素.

4结束语

本文以国内自贸区相继成立为背景研究了跨国企业的再制造物流网络设计问题,着重探讨了自贸区第三方检验***策及检验机构的国际认可度对再制造物流网络的影响.在考虑自贸区第三方检验***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的国际认可度、产品检验未通过率、待再制造产品质量等级以及通关效率等方面对再制造物流网络布局影响的基础上,以网络设施的建设运营成本、物流绩效指数和环境负效应指数为目标建立数学模型,并运用模糊隶属度函数进行求解.分析求解结果可知:无论是否考虑检验可信度和环境负效应指数,企业都会将再制造中心选在自贸区内,且把该中心作为主要业务运作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企业都以第2质量等级待再制造产品作为进入再制造环节的主要产品,且第1质量等级产品几乎不进入再制造环节,而第3质量等级产品只有在企业自身放松第一次检测的情况下才会有较大进口运输量,但仍不会被大量放行进入自贸区内;增加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国际认可度,限制简***放权制度,第二次检验未通过率明显增加,验证了自贸区简***放权制度对第三方检验可信度的影响.

因此,企业在考虑物流网络布局时,应着重考虑物流网络运营成本和通关效率.在国内各大自贸区相继成立的背景下,研究跨国企业的全球再制造物流网络设计问题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前人的研究成果也较少,该领域内尚有许多重要的问题急需探讨.本文亦有可以拓展之处:文中尚未探讨第三方检验***策不断推广时,企业会采取何种应对策略;本文未考虑网络的运营周期,在实际运作中还是要进行分期运作的;消费市场及新产品的需求不确定性都需要做进一步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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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I S K, LEE Dong. A restricted dynamic model for refuse collection network design in reverse logistics[J]. Computers & Industrial Engineering, 2013, 66(4): 113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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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伍星华, 王旭, 林云. 制造/再制造集成物流网络的优化设计研究[J].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10, 46(15): 201204.

[7]孙浩. 制造再制造集成物流网络设施选址模型及算法[J]. 工业工程与管理, 2009, 14(3): 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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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LEE D, DONG A. Dynamic network design for reverse logistics operations under uncertainty[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E, 2009, 45(1): 6171.

[12]PATI R K, VRAT P, KUMAR P. A goal programming model for paper recycling system[J]. Omega, 2008(36): 405417.

[13]SRIVASTAVA S K. Network design for reverse logistics[J]. Omega, 2008(36): 535548.

第三方检验篇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除依法履行行***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计量认证

第八条 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九条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六)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提交有关材料。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应当在评审报告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评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直接向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当载明编号、检验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检验服务项目及有效期限。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从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服务项目,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视为计量认证合格。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在本省行***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计量认证评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认证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计量认证评审专家库,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聘任。

计量认证评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产生。计量认证评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和公正,不得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评审期间,不得与所评审的检验机构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第三章检验服务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核定的检验服务项目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

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检验的,其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经签署的检验报告不得更改。经发现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

第二十六条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记录和保存有美检验服务的完整的原始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经委托人同意,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验

第三十一条行***机关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考核、核准,下同)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自受理检验机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行***机关委托监督检验任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四条行***机关委托监督检验,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任务书,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应当由行***机关承担。确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的。行***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抽样任务书,明确抽样数量、抽样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少于二人。

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验的抽样技术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单位应当自行承担样品的运送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机关或者其上一缀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机构复检,但因客观条件必须指定原检验机构复检的除外。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被检验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检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七日内申请复检。

被检验人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检验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机关承担,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验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台,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违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直接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三条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并通过***府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有关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检验机构信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就其新增检验服务项目申请计量认证,或者未就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重新申请计量认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第五十一条计量认证评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或者评审期间与所评

审检验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任。

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监督检验确认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行***处理,由核发证书的行***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计量认证合格,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计量认证合格的;

(二)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不予监督检验确认,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予以监督检验确认的;

(四)对依法应当吊销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确认证书而不予吊销的;

(五)委托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

(六)未依法履行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被检验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方检验篇4

第二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用户服务的方针,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地方、企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

第四条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的指导下负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组织制定建材产品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建材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建归口管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国家标准局做好部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审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组织国家、行业安排的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优质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的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组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省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订。

第六条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是国家和行业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权威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一般设置在建材科研院所内。其机构、人员、业务、财务具有相对***性,但行***关系不变。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标准局指导,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建材产品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国家行业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质量行评检验;优质产品鉴定检验;重要新产品投产的鉴定;质量分级鉴定检验;仲裁检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三)承担进出口建材产品的检验。

(四)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

(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研制有关标准物质与检测仪器设备。

(六)对地方和企业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七)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地方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一般建立在地方建材科研院所内,具有相对***性,原行***关系不变。负责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和上一级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其主要任务可参照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任务的相应条款制订。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重视加强自身的建设。国家和行业检测中心应按《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建材局进行审查验收。其中部级检测中心由国家经委认可。地方标准部门可参照部级审查认可的标准,对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审查认可,凡经审查认可合格者,应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者可换发认可证书。

第九条各建材企业,都必须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设置***、专职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任务,并对企业出厂产品实行监督。企业要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检验及自检、互检、专检相对合的质量检验网,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和各项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网的建设。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应对地方质量监督站检验站和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给予业务指导,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密切联系,共同提高检验水平。

第十一条地方建材和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可按产品质量不同要求,生产规模,工艺特点等,对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建材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过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检测中心(站)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归口管理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包括技术文件、检验记录、工艺和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中保密部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经销单位等执行抽查任务时,被检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现场检测所需的手段),不得借故刁难或拒绝。凡拒绝抽样或封样后不寄样,以不合格品论处。企业应照付检测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各种检测时,除国家和主管部门不收费的外,可以收取合理的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如与企业领导有不同意见或企业不执行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时,有权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行使监督权。严禁对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阻碍质检人员行使职权,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人员和奖惩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公正性、科学性以逐步建立权威性。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应选派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强、懂业务、作风正派的人承担,并应相对稳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奖金福利等方面与所在单位科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对贯彻执行法规得力,工作成绩优异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贯彻执行质量法规不力,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的后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对于工作成绩显著,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各类建材产品的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印发企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方检验篇5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府及地方******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秉公***、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方检验篇6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实施检验检***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国家检验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标志。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检验检***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十七条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第四章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标志。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三方检验篇7

【关键词】第三方检测;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随着我国大量地铁线路的投入建设与运营,极大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方便人们群众的出行,但近年来地铁轨道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人们对其关注度愈来愈高。为保证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工程实体质量的验收工作,加入第三方检测,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地铁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质量隐患,只有保证其存在的客观公平公正,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地铁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1第三方检测在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的重要性

第三方检测机构是介于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商之间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集测绘学、水文地质学、工程结构学、工程地质学等众多学科为一体的系统工程,通常用于对项目实施质量控制,因此又被称为公正检验。因其具有***性与客观性,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可以提高检测的广度和深度,弥补***府监督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检测用于地铁工程的检测范围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车站基坑、区间竖井、线路区间、沿线受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1],可以判定地铁结构工程在施工期间是否安全,验证环境保护方案及基坑开挖方案是否正确,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科学精确的预报,避免事故发生;在基坑开挖期间,以检测数据为参考完成信息化施工,并将检测结果用于优化设计,便于及时调整基坑开挖方案,使围护结构、地下主体结构的设计更加安全、合理;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时,作为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可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依据,为项目业主提供索赔证据,防止承包商作假,隐瞒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真相,消除重要隐蔽工程的质量隐患。

2我国地铁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的现状

我国的第三方检测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成熟的第三方检验市场相比,略显不足,主要表现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不到位、检测报告不严谨、单个检测机构规模较小、业内多检测机构并存,缺乏规模效应及品牌效应等,最终形成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现状。

2.1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自身问题

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尚不完善,项目部未制定或完善检测工作管理制定,如检测原始档案的管理不规范,检测资质授权不规范,甚至检测资质过期等;现场检测人员的履约率较差,个别检测机构存在私自变更检测人员而未依规履行备案手续的问题;未严格执行检测工作程序,检测报告及记录表中的“检测意见”“监理工程师”栏空白等,说明检测人员及监理人员的工作不作为;检测报告不规范,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相关支持性技术资料且未备案。如某地铁隧道中间报告中,拱顶不合格项目描述为“衬砌背后局部不密实”、“缺陷面深度为0.35m”,经查,该处二衬设计厚度为0.40m,表明缺陷处二衬厚度也不足,判定结果中未指出这一严重缺陷[2]。

2.2地铁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第三方检测的问题

主要存在合同管理不规范和履约检查不到位等问题,部分地铁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与第三方签订的检测合同手续不完善,合同中对检测报告出具时机的约定时效性不强等,如某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合同中未对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约定,不符合相关验标规定。同时,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履约检查不到位,对派出的现场检测项目部管理较为粗放,没有根据合同约定、项目特点设置项目部或者现场管理机构,没有对现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没有建立检测工作制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追求其违约责任[3]。

3加强第三方检测在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的应用对策

根据我国地铁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在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的竞争力。

3.1完善第三方检测招投标办法,规范行业管理

地铁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时,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规定各个检测标段的报价上限,并不以低价中标为原则;在中标机构的选择上,组织专家以投标报价得分+标书中方案完善性的得分总和来定,同时,报价分析占总分比例需≤30%,检测方案的完善性占总分比例需≥70%,目前已经有部分建设机构在招标时采用该评标方法。另外,地铁建设相关部门需对第三方检测执行标准及程序等进行系统规范,将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纳入地铁建设标准化体系。

3.2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

依据第三方检测的项目特点及合同大小来设置检测项目部,建立并完善检测工作制度,规范检测行为。根据要求编制操作性强、可具体落实的检测细则,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按照规范编制原始记录表格,并将其报至地铁建设机构审批;人员配置方面,需要配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有专业证书的人员进行检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在母体机构检测时,由专家抽查检测结果,确保判释质量缺陷;检测中间结果和检测报告需规范化,描述时需遵循定性—半定量—定量的原则。

3.3加强对第三方检测的过程监管

地铁建设工程过程中常用的质量控制手段即验收前的第三方检测,同时也是国家诸多技术法规和行***法所严格要求的。加强第三方检测过程的监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相关检测人员及使用检测仪器等履约情况,考核检测人员数据的采集情况,并进行演示。监督并督促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与结果时,做到及时化、规划化,且将重点突出,缺点罗列,内容简洁明了。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检测的中间结果进行审阅,助于及时发现检测问题,并找出解决对策。

3.4营造第三方检测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第三方检测市场长期以来处于不公平地位,如果想要打破这一局面,重点是营造第三方检测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府需要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市场干预作用,对整个市场现状进行宏观调控,将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的行业现状规范化,建立并完善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诚信体系,并对地铁建设第三方检测机构及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出现严重失误后,将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中,规范检测机构行为,破除行业垄断,鼓励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积极参与、公平竞争。

作者:许余学 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参考文献:

[1]郭棋武.论工程质量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J].安徽建筑,2014,04:233-234.

第三方检验篇8

关键词:工程管理;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质量控制

中***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1公路工程引入第三方试验检测的必要性

对于在建工程,通过分析、比较,可确定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合格率,从使用材质上保证工程质量;对于已完工程,通过检测可判断工程宽度、高度、强度等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避免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而埋下隐患。可以说,若一项工程未经过公正、科学的试验检测,没有准确的检测数据就无法对其质量作出真实评价和验收。

只有根据***、公正的试验检测所得的数据,才可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及原材料的性能、各种混合物的配合比、构筑物的强度等进行全面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如何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科学、准确成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引入第三方试验检测,可摆脱原来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形成***、公正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机制。第三方检测机构由于处于监理和施工利益之外,所以可以通过其科学的检测与试验手段为公路工程质量评价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2中国公路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发展和现状

2.1中国公路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发展

中国***第三方试验检测市场是在***府逐渐放松管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国家对标准化的规范力度和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力度逐步加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行业纷纷开始设立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2000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获得通过,其中第一次明确提到了从事产品质量检测、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同年,“实验基地建设”和“技术监督”作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2.2中国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的现状

对比国外成熟的第三方检测市场,中国第三方检测市场仍有很多不足。国际上,进入19世纪后,第三方检测机构逐渐成熟,普遍介入商品检测,形成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的行业,成为一种自觉的商业行为,并且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占据市场主流地位。在中国,***第三方检测市场仍处在起步阶段,外资机构与民营检测机构构成了***第三方检测的主体,中国本土的第三方检测行业尚显稚嫩,主要表现在业内众多检测机构并存、单个检测机构规模偏小、缺乏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及实力的民营检测机构仅占少数,形成水平低、规模小、数量多的现状。

3加快公路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发展的思路

中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第三方检测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尚待多方面发展。根据目前状况,要形成健康有序的检测市场,提升中国本土第三方检测行业的竞争力,应主要从加强调控、提高人员素质、加大资金投入、实现规模经营四方面着手。

3.1加强***府宏观调控,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和配置的前提,其对行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在市场资源的配置上第三方检测一直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当前要想保证第三方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关键就是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因此,***府作为公平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强制执行者,应充分发挥其干预能力,加强宏观调控,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亟需改变目前准入门槛较低等造成的检测行业多、小、散局面,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人员诚信体系和机构资质认定体系,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检测市场,破除行业垄断,全面打开检测市场,使检测机构不单锁定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鼓励外资机构和民营机构参与竞争。

3.2重视人力资源培养,强化检测人员能力

人才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活跃的因素。试验检测工作量大、技术复杂,要想检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关键在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经验积累。全社会应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检测人员专业知识、质量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培养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扎实操作技能、良好品德修养的高素质综合人才。检测机构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更应重视人才的培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工作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开发工作人员的潜力,使其胜任检测工作岗位,准确完成检测任务。同时检测机构应确立经营理念,传输给每个员工并融为一体,这样才能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提升检测机构竞争力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3.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化硬件设施配置

硬件设施优化配置是检测机构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检测机构应加大对硬件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工作场地及环境。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是检测人员实现检测职能的必要工具,要配备足够数量并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同时适时引进先进的试验检测设备,以适应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为使检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配备满足要求的场地也是必须的。应根据不同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对象配备相应工作区。总之,要保证检测对象能在其检测要求规定的条件下使用适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这样才能测出科学、准确的数据。

3.4适当重组联合,实现规模经营

中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第三方检测行业普遍存在小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检测业务领域局限性较大、技术含量不高的通病,无法适应全面开放的检测市场对检测机构综合能力的需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企业间的重组联合、优势互补,以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培养一批具有有一定规模、技术能力强大的工程质量检测集团,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和功能,实现检测机构的规模化经营,增强竞争力,占稳检测市场。通过适当的重组联合带动一些基础较差、底子较薄的检测机构大步前进,推动中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4结语

中国公路工程正处于大规模建设时期,检测市场需求巨大,中国本土的第三方检测行业作为中介机构正面临着重大历史机遇,要清醒地认识到不仅是行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要能预见今后外资检测机构的竞争。中国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该积极应对,树立全面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采用先进技术,牢固占领市场,推动中国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行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梅芳.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现状与发展探讨[J].现代工业和经济信息化,2011(8).

[2]曾学良,王登杰,刘田田.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的实施经验初步探索[J].理论探索,2011(22).

[3]吕泉福,储小刚,李竞,等.浅谈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现状与发展[J].检验检***学刊,2011(3).

第三方检验篇9

[关键词] 资金盈亏;第三产业发展;协整分析

[中***分类号] F822 [文献标识码] B

这里所说的资金盈亏是指一个经济体的储蓄减去投资,它考察了该经济体创造的收入与其支出情况,得到的结果是该经济体的自有资金的盈亏。从另一个角度看,资金盈亏是投资储蓄缺口的相反数。投资储蓄缺口的概念来自Chenery、Bruno(1962),用以研究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约束问题。资金盈亏是考察资金的重要概念。

在可能影响第三产业发展的各因素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资金,非常有必要考察资金盈亏是否对第三产业发展具有影响。目前这个方向的研究在我国极为罕见,本文沿这个方向对福建进行研究。

一、方法与数据

(一)指标与数据

对于福建省每年的总储蓄和总投资,分别除以当年的GDP,得到相应的储蓄率和投资率。然后将储蓄率减去投资率,得到当年的资本盈亏,下文用yk表示。其中总储蓄的较为严格的计算方法,是由可支配收入减去总消费而得到,但可支配收入这个数据较难得到,因此本文采取我国处理该问题时的常用方法,以GDP减去总消费作为总储蓄。对于总投资,采用我国近些年常用的方法,即采用资本形成总额。相应地,以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值作为衡量第三产业发展的指标,下文用tertiary表示。

本文全部数据来自2015年8月出版的《福建统计年鉴(2015)》,时间截取为***南方讲话以后的1992年至2014年。使用的计算软件为2015年的Stata14。

(二)计算方法

由于资金盈亏(yk)与第三产业发展(tertiary)均为时间序列,因此可能存在单位根。从下文的单位根检验中可以看到,这两个时间序列均为一阶单整,I(1)。因此,考虑对这两个时间序列进行协整分析。

本文采用误差修正模型(error-correction model,ECM)进行计算分析,设定方程如下:

Δtertiaryt=α1Δtertiaryt-1+α2Δykt-1+γ(tertiaryt-1+βykt-1+c)+νt(1)

上式中yk与tertiary的含义见上,Δ为一阶差分算子,下标为不同时期,为随机误差项。这里我们最关心的主要是两个系数:γ与β。下面进行相关计算。

二、计算

(一)单位根检验

现在对资金盈亏(yk)与第三产业发展(tertiary)进行单位根检验。首先进行的是最为常见的ADF检验,其次进行Phillips-Perron检验。Phillips-Perron检验与ADF检验相比,采用了对自相关和异方差稳健的Newey-West标准差,可以认为是修正版的ADF检验。结果如下:

表1 对原序列与差分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综合上述2个检验的结果,对于时间序列的原序列来看,即使放松到10%的水平,也无法否定序列平稳的零假设。而对于其一阶差分序列来看,即使严格到1%的水平,也可以否定其平稳的零假设,从而可认为上述两个时间序列yk与tertiary是一阶单整的,I(1)。

(二)秩检验

在时间序列yk与tertiary都是一阶单整的情况下,现在考察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为此进行秩检验,结果如下:

表2 秩检验

上表括号中数字为5%水平关键值。可以看到,在5%水平下时间序列yk和tertiary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而其中就包括前面方程(1)的形式。

(三)系数计算

在完成上述检验后,可以进行误差修正模型的计算,结果如下:

Δtertiaryt=0.46Δtertiaryt-1-0.29Δykt-1-0.45(tertiaryt-1-0.43ykt-1-38) (2)

在上述计算中,我们关心的主要是对应方程(1)中的系数γ与β。现在将这两个系数的相关计算结果列于下表:

表3 协整估计系数

首先,这两个系数都为负数,符合预期。其次,这两个系数的绝对值也基本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最后,这两个系数的p值分别为0.01与0.00,达到了1%的显著水平。因此,上述计算结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这样,可以写出协整方程如下:

tertiary=0.43yk+38 (3)

从这里可以看到,在较长时间里第三产业的发展与资金盈亏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同向变动关系。对这一关系可以理解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有赖于资金的支持,在资金较为宽裕的时期,第三产业发展得相对快一些,而在资金较为紧缺的时期,第三产业发展得相对慢一些。

(四)估计后检验

对于上述估计,还需进行估计后检验,以确认估计的合理性。首先进行正态分布检验。在前面及后面的各种计算中,许多都是以正态分布假定为基础的,那么,这个正态分布假定是否成立呢?现在选择Jarque-Bera正态分布检验,结果如下:

表4 Jarque-Bera正态分布检验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到p值很大。通常P值在10%以上我们就不能否定零假设了,而上表最小的P值也高达29%,因此不能否定零假设。该检验的零假设为服从(联合)正态分布,从而可以认为服从正态分布。

其次进行的是Lagrange自相关检验,考察估计后的残差是否存在自相关,结果如下:

表5 Lagrange自相关检验

与上表结果类似,该计算的p值较大,因此不能否定零假设。该检验的零假设为不存在自相关,从而认为残差不存在自相关。

最后进行稳定性检验。如果系统不稳定,那么我们估计的结果及各种检验就会很不可靠。现采用特征根检验以考察系统稳定性。将一个特征根规范化为1,其余特征根及模的计算结果如下:

表6 稳定性检验

可以看到,在4个特征根中,一个特征根规范化为1,因此恰好在圆周上,其余的各特征根都在单位圆内,并且离圆周较远,从而可以认为上述模型是比较稳定的。

综合上述检验,可以认为前面的协整方程(3)是比较可靠的。

三、结论

长期以来,人们公认影响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在第三产业发展的相关研究中,资金也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作为由储蓄减去投资所形成的资金盈亏指标,一方面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是衡量资金盈余或不足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是投资储蓄缺口的相反数,而投资储蓄缺口长期以来是经济研究中衡量资金约束的重要指标,因此,作为对资金的一种衡量,考察资金盈亏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很有必要,而我国极度缺乏这个方向的研究。

本文对福建资金盈亏与第三产业发展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经检验证实两者均为一阶单整,在此基础上进行协整计算,发现两个时间序列在较长时间里存在同向变动的关系。对这一关系可以理解为以储蓄减去投资所形成的资金盈亏是第三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资金越为充足,第三产业发展得就越快一些,反之,如果资金较为紧缺,就会拖缓第三产业发展的步伐。

[参 考 文 献]

[1]唐艳.FDI在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效应分析与评价[J].财经论丛,2011(1):20-25

[2]苏勇,杨小玲.资本市场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关系探讨[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2):90-97

[3]杨志远,谢谦,刘洪愧.区域货币一体化、资本流动与服务业增长[J].产业经济研究,2015(1):21-32

第三方检验篇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能力考评

第九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

(一)承担农业行***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向行***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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