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济学10篇

产权经济学篇1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 产权理论

近年来虽然产权理论的身影在一些关于西方经济学的论文中时常能够看到,但是特意对产权理论做详细研究的关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论文并不多见。许多论文从一个微浅的层面去探讨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或者只是从产权理论中的其中一个方面来进行探讨和叙述。本文想要在基于国韧庋术大家在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上研究理论成果,通过对西方经济学中产权理论的脉络分析,来详述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的基本框架

一、产权的定义及类型

(一)产权的定义的界定

产权在西方经济学中定义究竟是什么,纵观整个经济学界也只是有些模糊的概念。只能从一些现代产权经济学家代表人物对产权概念的不同论述中来进一步了解其真正的定义。在西方经济学定义中,我们不能把产权和所有权简单的归集在一起,也就是说产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这一结论为研究现代产权理论提供了一条正确的道路,是我们研究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前提条件。在英语的语法中,产权和所有权的语法和定义都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复数的形式,后者是一个集合名词。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曾在他的著作《企业,市场与法律》中对产权和所有权区分做过精妙的阐述和举例,他指出产权是有所选择的所有权,这种选择权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明显的使用范围。有关学者也将产权定义为一种在社会强制力保证下的权利。

(二)产权的定义

通过以上对产权定义的探讨,可以把产权的定义概括为以下5点。

(1)产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社会风俗习惯以及道德观念来实施的一种权利。这些统称为社会强制力。它是产权能够顺利实施的保障和前提。

(2)产权是一项权利,它为人们区分受到好处和受到损失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线和定义,因而它的外部关联性很强。这就出现了针对损失者和受益者如何补偿和索取的问题。

(3)产权的载体为某种物品。可以直观地反映资源所有者的某项经济利益权利。

(4)产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这点上面的一些观点已经进行了论证。所有权所指的是某项资源所有者有随意自由处置自己资源的权利,而产权本质上可以看做是一种行为权。即它对人们的具体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5)产权是两种平等权利之间的责任,权利以及利益的关系。从而也反映了市场交换的实质就是两中平等权利之间的交换。

(三)产权的类型

西方学者将产权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1)私有产权,是指财产的权力属于个人,并且私人有权自由选择其财产的用途而不受其他人的影响。但要明白私有产权并不是私有财产,因为产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所有权。

(2)共有产权,是指财产的法律角度上看的话权利属于公共,公共体内每一个成员都享有这些权利,但仅限于公共体内部成员。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不同,并不具有排他性,即公共体内每个成员都公平地享有这些权利。并不能排斥他人。

(3)国有产权,是指产权所有者是国家。行使权利者是国家。

二、产权的结构和功能

(一)产权的结构

产权结构是指构成产权的元素,以及元素之间的一些关联性,不同产权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分布情况。产权结构的划分一共有以下三种:

(1)产权的权能结构,若是把产权当做是一个完整的个体就可以把这个个体视作一种权利,其中个体是由不同的权项构成,这些权项既可以分布同一个个体中,也可以分别分布在不同的个体中。

(2)产权的微观结构,是指不同产权个体内部权能排列组合状况。

(3)产权的宏观结构,是指全社会和个体产权之间的一些联系。

(二)产权的基本功能

(1)外部性的内部化,经济学家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作品对这一功能做过理论解释,指出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帮助一些外部边缘地区逐步走向内部化。产权之所以具有这种功能,是因为明确和界定产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是指产权只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因为只有在正常的社会中,人们之间需要进行交换活动,在交换过程中人们才会具备产权意识,才会互相承认和尊重产权。从这里我们可以把产权看做是一种社会工具。它对个人有着很好的约束作用,约束个人的自利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规范。

(3)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主要受到产权的排他性的使用权、让渡权和收益权三个重要因素的影响。排他性意味着只有该项资源的所有者才能使用这项资源,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在没有所有者的同意下都不能使用这项资源。在产权的排他性下,所有者可以通过可让渡权来决定自己财产的用途,通过赋予他人使用一部分的权利,他可以从中获取剩余价值,这就体现了产权的收益权,但是同时就需要为自己行为负责任。在这一前提下所有者就想要争取将自己的资源发挥出最优的效果,投放资源时就会更加的谨慎。同时在使用产权让渡权时也会选择让渡给一些能人之士,这样就起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了。

(4)产权的收益分配功能,是指产权的每项权能代表着一项利益,你可以从中获取收入,或者还可以将权利转换为实物,供人们使用来获取收入。所以产权的界定也必定是利益的划分。虽然在产权的初期对资源的配置功能并不明显,但是对收益分配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明显。

产权经济学篇2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1] [2] [3]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万印度卢比(约合.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产权经济学篇3

关键词:财产权  知识产权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1] [2] [3]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万印度卢比(约合.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产权经济学篇4

要害词新制度经济学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1简述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被认为在许多方面对新古典经济学有重要的发展,掀起了一场经济学的***,甚至它的开创者科斯称其为“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

从交易费用这一基本概念出发,新制度经济学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发展了几个重要的分支理论———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以科斯、阿尔钦、威廉姆森、诺思、德姆塞茨和张五常为主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意识到主流经济学在分析问题时,暗含假设的严重缺陷和错误,指出无摩擦交易、完备的信息和明确界定产权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现实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以此为契机和出发点,存在交易成本、产权非清楚界定和信息不完备情况下的经济现象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域,从而把制度分析与主流经济学结合起来,强调制度在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并孕育出了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制度分析和制度变迁框架。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和奠基者,他首先意识到了在经济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是其代表作,后人在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出了科斯定理。德姆塞茨和阿尔钦则循着科斯的思路创立和发展了产权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产权的安排和效率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它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诺思和戴维斯在产权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影响下,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并总结出了近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原因以及制度变迁的规律,即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2产权研究

研究产权制度更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一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安排如何构成这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制度,即基本的经济制度。国家与个人、市场与企业,其产权安排如何,是以私有产权为主还是以公共产权为主,产权关系是清楚还是模糊,产权界定成本,产权受到法律保障程度,***府与产权的关系如何,产权制度更替的方式又怎么样。总之,落脚点是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潜能之发挥。那么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值得注重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科斯认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支出。但是,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权利配置和由此而来的更高产出将永远无法实现。”这就是闻名的科斯定理。从这一思想出发,人们开始探讨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一般而言,可以将产权分为三种类型: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从这三种类型的产权安排出发,研究者们区分了它们之间的效率差异。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假如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在国有产权下,由于产权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人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人时也具有从***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很大的,当然“人风险”问题就自然产生了。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利用资源的激励。假如能够把产权界定清楚,那么提高效率是必然的,这样可以克服很多外部性。就我国国企来讲,由于产权问题引起的非效率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国企产权进行改革,提高国企效率。我国非凡的国情,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而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有的放矢。

3我国国企产权改革

“产权”是当代西方经济理论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产权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和分析方法,对我国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对我国国企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许多关于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建议和***策主张。张维迎认为: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摆脱困难的先决条件。同时他还认为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私有产权能够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从而形成优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张五常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还有其他支持国企进行产权改革的学者都认为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清楚引起的。要使国企有活力,必须彻底进行产权改革。他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要害是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使传统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清楚、权责明确、***企分开、治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往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效果总是不明显,其原因就是国有产权关系不顺、***企不分,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进行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其基本目标是:产权清楚、产权结构合理以及产权自由流动,使之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而且,20多年改革实践也证实,绕开产权谈改革是行不通的,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产权制度的变革,其他一切改革都是无效的。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都是围绕着产权进行着,只是程度不同,熟悉不同和***策不同。

但是产权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空泛的、一味的放权,放权并不能使我国国企短期内就能起死回生。我们在进行产权改革的同时必须明确产权改革的真正含义。我国的产权改革还必须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切不可照搬照抄。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等内容,假如产权改革仅注重产权的重新界定而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那么必然事倍功半,无法达到设想的改革目标。当前进行的国企产权改革就严重存在这种问题,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国有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事实上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同时,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治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笔者认为这些也是当前改革的重点所在。产权改革是必要的,但是产权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产权改革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不应该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方向。***府应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规则为宗旨,消除包括行***垄断在内的各种垄断,营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样,才不会使产权改革产生扭曲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为国有企业,也为民营企业营造健康的外部治理环境。现阶段我国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必须是全方位、多元化的。

***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改革的重要思路: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心***府和地方***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出的***府机构精简草案,对经济职能部门做了重大调整,具体体现了这一改革思路。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必然会从制度上极大地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与制度变革,表现在四个层面上:一是产权结构多元化。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传统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渗透,使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成为企业普遍的财产组织形式。二是产权主体***化。无论国有、集体和私有财产,都应有清楚的产权边界和***行使权利的产权主体,并共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产权运作资本化。各种金融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的产权,都可作为经营性的资本要素来运行。四是交易市场化。企业改组、联合、并购等都将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市场成为真正影响和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李重芬,徐元康.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中国经济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1(7)

产权经济学篇5

    20世纪 60年代以来,经济学最为引人瞩目的发展之一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出现和发展,而产权问题的产生也可追溯到这个时期。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最早提出了产权存在的必要,其后继者,如德姆塞茨、诺思等又对产权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本文即将重点讨论产权问题的提出及其相关发展。

    一、产权问题的提出

    制度经济学以研究制度本身的产生、演变及制度与经济活动的关系为主,研究或倾向于制度与分配的关系, 或倾向于制度与经济增长、资源配置的关系。制度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同流派,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不同,在于它从现实问题谈起,扩展了以往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它们都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使得经济理论对现实有了更强的解释力。

    新制度经济学把对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产权理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之一 ,科斯是其创始人和领袖,在他的《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等文章中体现了他对产权的理解。

    在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前,经济学家一直认为:经济体制是自行运行的,生产要素受到价格支配而得到良好配置。科斯由此提出质疑:如果价格支配是完美的,那如何解释企业的存在呢?又何须企业家发挥协调者的作用?鉴于现实和理论的差异,科斯尝试给出解释。科斯认为:“建立企业有利可***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通过建立企业,不仅可以“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就将被节省下来”,而且“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并且“有管制力量的***府或其他机构常常对市场交易和在企业内部组织同样的交易区别对待”。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因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发现价格的成本,而企业家恰恰可以做到以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由此形成组织,这就是企业的产生。接下来,科斯又讨论了企业规模的问题,认为企业规模大小的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论述都离不开“交易成本”,这也是这篇文章的核心,科斯虽然没有对这个概念做更详细的阐述,不过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又提到了这个问题,并延伸到了产权的提出。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指出:解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如果采用限制甚至惩罚施害这些传统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两种情境下的处理方案,继而用“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等四个实际生活的例子证明了自己的论述,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然后,科斯指出这些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他提出在实际生活中,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府,即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成本和***府的行***成本。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需要费用,问题的实质在于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这就是产权概念的最早形成。“在正交易费用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科斯认为这是解决产权问题的关键。

    后人总结了相关理论并命名为“科斯定理”:假定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无论其属于谁,都可通过市场交易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在此基础上又延伸出定理二: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阐述了交易费用存在的事实,提出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后人对科斯定理的讨论很多,也提出了一些不足,不过他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是十分明确的。

    二、产权问题的发展

    德姆塞茨是继科斯之后对产权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之一 。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和《产权理论: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等文章中,都有这方面的讨论。

    作者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分为了三部分:第一部分,简短讨论了社会制度中产权的概念和作用;第二部分,为探讨产权的产生提供一些线索;第三部分,说明与产权合并成特定组和所有权结构的决定相关的原则。

    文章首先提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在性内在化”。也就是说使外在费用、外在收益以及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外在性最大程度的让相互联系的人们承担,既包括有害的外部性也包括有益的外部性。产权的发展,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源于发展新技术避开拓新市场产生的变化,源于旧的产权不能很好地与之协调起来的变化。

    文章以土地私有权的发展与商业性毛皮交易的发展为例,解释了当过度狩猎时产权调整所起的作用。接着作者又提出了公共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三种分类,着重以土地所有权为例,说明公共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部分作者主要提出了“产权组合为特定组的过程是由什么原则支配的?与这些特定组的产权相联系的所有权结构又是由什么原则决定的?”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产权理论: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是德姆塞茨对产权理论进行的拓展。他先提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在探寻跟价格具有同样作用的因素的研究中,对所有权安排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他们不仅忽视了与产权结构相关的问题,而且也忽视了契约安排相关的问题。并认为目前的产权理论过多强调了外部性,外部性虽然能解释一些经济现象,但除去外部性的考虑,私有产权的安排也是必要的。

    针对世界上大多数地方,相对于集体所有制而言,私人所有制的重要程度正在增加的情况,作者做出了三方面的解释:资源分配相关人员的数量和紧密程度、参与资源配置问题的人员的生产率和资源配置问题的组织复杂性。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国富论》中提出的观点引出了作者对密集性理论的论述。亚当斯密讲述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运转的商业世界的逻辑,《道德情操论》有考虑同情心、熟识程度等生物或地缘或社会学意义。不难看出,早期的人类互动大多数发生在属于同一个家族或者住在同一个小的封建村序里的人们之间。在更古老一些的时代,比如当封建势力占优的时候,经济互助的很大比重局限在相对狭小而关系紧密的人群之间。作者认为,现今生产是越来越明确地为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家族、本村村民或者封建庄园,这种变化一直在发生。如果只靠亚当斯密在着作中提到的“同情心”等并不能完成市场资源分配的重任,它们无法更有效地解决资源利用问题,因为资源分配相关人员的数量和紧密程度都比以往大大降低了。与这种变化对应的,是技术革新和专业化的发展——降低了密集性提高了生产效率。高生产效率慢慢地引起社会利益分配问题,鼓励努力工作、促进共享劳动成果等。这样,又引出了作者对组织复杂性的讨论:价格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外,它还必须得到保障契约执行力的社会法律制度的支持。由此,作者提出:财产私有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其制度安排可以比集体控制制度更有效地应对有效利用问题本质的变革。

    这篇文章不同于其它学者从外部性谈产权存在的必要性,而是分析了市场交易的变化,认为随着工业化的进展、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等现实条件的改变,需要提出一个更宽泛的产权理论,并解释了世界上私人所有制的重要程度正在增加的原因。

产权经济学篇6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知识产品首先必须界定其产权归属, 即知识产品归私人拥有还是归公共所有更有效率。现代产权理论发展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理论: 私人物品指在使用或消费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 比如一双鞋不能同时穿在两人的脚上, 我们在市场上时时所见和经常交易的产品基本属于私人物品, 它构成了现代市场机制运行的主要客体。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便是公共物品, 所谓公共物品就是在使用或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 大卫·弗里德曼定义的公共物品为: “一旦生产出来, 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得到它”。①知识产品可以算是公共物品, 因为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一首好的曲子、一项专利、一件新的软件, 可以供无数人共享。正因为公共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很难阻止他人“搭便车”, ② 造成公共物品的收费困难, 私人部门也不愿提供公共物品, 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或补偿的代价太高。因此, 知识产权的界定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可以通过***府组织来解决, 即知识产品由***府提供或***府保护,然后***府向一切人员征税而补偿费用。而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分析, 建立私人产权通过内部化途径更为有效。

首先, 知识与土地、资金一样, 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其创造成本和风险都很高, 而公布后传播费用又甚少, 尤其在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 知识的“学习”代价远远低于创造成本。如果把知识产品当作公共物品, 人人都可免费享用,就会产生资源的“拥挤”问题, 由此造成知识的供给不足。正如, 如果水塘里的鱼是自然生成的, 谁也不拥有该水塘的产权, 那么人们就会竭泽而渔。而把知识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生产者就可以排斥那些不愿付出的人获得知识产品的使用,这样就制止了无功受禄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冒牌、盗版、侵权), 从而建立起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

其次, 商品的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 排他性是可以转让的必要条件, 也是产权市场的必要条件。一旦产权不排他, 交换或转让产权也就多余。通过界定知识产品的私有,所有者获得剩余索取权(即收益权利), 谁要使用或享用知识产品就必须与知识产品的权利人签订契约并按约付费, 从而可以实现帕累托效率的最优资源配置。从社会角度看, 所谓帕累托效率配置是指: (1) pmr (个人边际利益): p(市场价格); (2) p=pmc (个人边际成本); (3) pmr = smr

(社会边际利益); (4) pmc=smc (社会边际成本) 等4个必要条件。当smp =smc 时产量处于最优状况。

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后, 其外部性①内在化。因此sm p = pmr、smc = pmc,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pmr = p, 而生产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pmr = pmc, 故p = pmc, 从而完全符合

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

再次, 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虽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但与其它公共物品不同的是它还具有可保密性, 极端的情况是绝对保密, 不对外公布, 这样就获得了知识产品的私有, 如中国的祖传秘方和美国可口可乐的配方。因此, 生产者完全可以控制知识的外溢效应, 可以实现知识产品排他性和私有化, 当然这样做会影响到知识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推广。[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 中国的知识自主创新水平。在开放条件下, 一国的自主创新所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它可能来源于两个途径, 国内自主创新和国外创新的流入。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讲, 后者可能是自主创新的主要来源。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已经趋于完善, 且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 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尤其是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更是这样。从中国的光盘软件市场便可略见一斑。盗版软件、vcd 光碟已经充斥市场。因此, 就中国而言, 其自主创新的水平可能是较大的。

2. 中国的知识存量水平。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其知识存量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是相对较低的。从研发投入占gdp 比重来看, 我国的研发投入占gdp 的总量多年来一直徘徊在016% 左右, 1999 年才首次超过018% , 而发达国家这一比值保持在2% 左右。从研发投入总量来看,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以1995 年为例, 美国研发投入1791 亿美元, 德国550 亿美元, 日本1330 亿美元, 而中国只有34817亿人民币。[2] 从专利的申请文件来看, 中国的申请总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较少的。1995 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总量为41773件, 而同期美国为253440 件, 为中国的6 倍左右; 日本为388957 件, 为中国的9倍多。[3] 总之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是一个知识存量水平较低的国家。

3. 中国的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如前所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1979 以后才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的时间比较短。中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差。当然, 随着法制的加强与完善,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将逐渐加强,不过这也许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另外, 知识产权法对于我国许多***工作者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的缺少将会造成***过程的技术困难。因此, 知识产权***的力度可能是不够的。这样又会导致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求助于司法保护时遇到各种困难, 从而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甚至是巨大的成本损失。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司法缺乏信心也会使得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兴趣。再有, 中国的人均gdp 还很低, 而且收入分配又极不平衡。低收入地区由于很难接触到高新技术,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非常差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 收入水平仍然是限制消费者购买正版商品的一个巨大障碍。因此, 我国的创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可能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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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保护成本

4. 中国对知识产权实施有力保护所需的成本。如***所示,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ps协议) 实施之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水平为p3 。但是由于协议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而这一标准又是与发达国家法律实践相一致的。因此这一高水平可能确定在p0 上。由于保护水平限定在p0 , 对于我国而言社会福利水平会大大下降。我们有可能丧失适合我国发展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tr ips 协议的实施将给我国造成巨大的行***和财***负担。由于保护水平提高, 财***和行***、司法等负担有可能造成国家的财***赤字。这样, 国家的税收水平可能增加, 补贴可能减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会由此而受到影响,收入的下降会使得居民更加依赖于盗版。

综上所述,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之间巨大差距的背后存在着深刻的经济根源。首先,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较晚, 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购买廉价的盗版产品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中国百姓来讲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中国, 盗版产品的利润是巨大的, 因此众多的企业加入到生产盗版产品的行列中。这就造成了中国盗版产品市场规模巨大。其次,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存量的水平还很低, 这表现为中国的研发投入、专利创新的水平还很有限。因此,模仿和盗版国外先进技术可以提高中国整体的福利水平。最后, 实施tr ips 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中国来说需要付出较高的实施成本。***府要想通过***来堵塞知识产权盗版产品的来源渠道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现阶段我们可能还不具备这个能力。总之, 中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还很低, 实施较高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对国内经济必然存在较大冲击。因此我们应根据中国国情,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并逐渐到达tr ips 协议所规定的要求。[4]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直接发生于社会精神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之中。在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的情况下, 该类侵权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会影响创造者生产、开发信息的积极性, 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对此, 经济学的观点是调节有关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关系, 促使理性的经济人放弃选择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其具体思路是:

1、促进产权交易的合作博弈实现。产权交易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效率目标, 即最大化与均衡。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个体的目标, 即使效用达到最大, 使利润达到最大; 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5] 均衡的具体表现是: 每个人都想通过交易获得能提供最大满足欲望能力的物品组合, 他们彼此之间就欲望的满足形成一定的价格, 互相制约, 逐步达到需求等于供给, 从而出现价格不再变动而持久不变的情形。实现均衡的效益目标, 关键在于采取产权交易的合作博弈。实证分析证明, 如果谈判费用太高, 双方不能缔结合同关系, 就易发生侵权行为。正如前面所言, 无形财产从产权界定到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 从而造成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的难度。在知识产权市场不完善、机会主义盛行的情况下, 产权纠纷诉诸法律往往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张五常先生在谈到交易费用时说到, 一个发明专利的买者,在算出该专利的收益现值后,预算的收益减去2/3 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费用。[6] 因此,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来解决补偿问题。为此, 国家应为相关产权交易的运作提供有效的 “游戏规则”, 健全产权交易市场, 以减少交易成本。这是防范和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基础。

2、科学设定侵权行为成本的结构及额度。侵权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制止市场主体对侵权行为的个人选择, 关键在于把握侵权行为的发生机制, 抑制侵权行为 “收益”大于成本的预期。侵权行为成本的设定应考虑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削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能力, 消除其从事违法行为的物质力量, 从而提高侵权行为的必然成本, 降低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 二是科学估算侵权行为中必然成本、法定成本与非法利益之间的关系, 即注意保持侵权行为的成本总和大于该行为所取得的“利益”, 这是法定成本的最低限度; 三是对某些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 设定较高的法定成本, 即以法律的形式加重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惩罚, 不让其有利可***。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设定侵权行为的成本,并非意味着要普遍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走“重罚主义”的道路。[7] 实践证明, 严刑峻罚并不能有效控制违法行为, 反而会引发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斯蒂格勒认为, 重刑罚的边际威慑是非常小的, 甚至会适得其反。如果对犯有轻微伤害罪和谋杀罪的罪犯都处于死刑, 那么刑罚对谋杀罪就没有边际威慑。如果对偷了5 美元的小偷给予砍手之罚, 他宁愿去偷5000 美元。[8] 对于侵犯财产权行为的法定成本设定, 其道理同样如此。

3. 强化侵权赔偿中举证责任的效率。侵权法的核心问题是侵权责任的界定。法学家认为, 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 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和“谨慎义务”。经济学家认为, 遵循上述原则, 就要求行为人以最合理的成本来预防损害, 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什么是合理的预防成本,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汉德(learnedhand) 在“合众国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原则”。[9] 该原则归纳为责任方程公式: b 。b 为预防事故的成本, pl 为预期的事故成本, 其中p为事故发生的概率,l 为事故所造成损失。当预防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的事故成本时( 即b 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预防事故的成本大于预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时(即b >pl) , 潜在肇事者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汉德原则是适用过失侵权案件的基本规则。其后, 斯纳发展了这一理论, 认为在行为人需负严格责任时, 同样应考虑b 的经济后果。所不同的是, 当b >pl 时, 人们情愿赔偿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失费, 而不愿花费预防成本, 否则行为人损失更大。[10 ] 在侵权行为中, 选择何种责任标准才有效率呢? 对此, 考特和尤伦指出, “如果预防是双方面的, 即当事人双方都采取预防行为以减少事故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那么, 过失责任规则形式是合格的责任标准; 如果预防是单方面的, 即只有施害方可望采取行动以减少事故的概率及其严重性, 那么, 严格责任规则是合适的责任标准。”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中, 知识财产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对于损害应由双方当事人采取预防, 对于过失则根据“汉德原则”进行客观的量化, 这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无疑是有效率的。但是,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某些侵权损害由行为人单方面预防可能更为有效, 这是由于: (1) 行为人无偿利用他人知识产品, 其侵权产品的必然成本较低, 因此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 (2) 行为人采取预防措施所费的成本比生产者少, 后者在知识产品公开后, 收寻他人利用的信息、对他人使用的过错状况进行举证, 往往要付相当的成本。为此, 从效益原则出发, 在侵犯知识产品领域, 有必要对以往的责任原则进行修正, 即补充适用过失推定责任或严格责任。具体而言, 当某类严重的侵权损害发生后, 应责令行为人首先举证, 行为人通过抗辩事由说明b >pl 时, 即证明无过失, 可免除责任; 如果无抗辩事由或事由不能成立, 则推定行为人有过失。补充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可以调整双方当事人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比例, 提高侵权行为的被追究率, 从而使得侵权法的实施处于有效率的状态之中。

四、发展中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认识误区和***策建议

信息技术时代, 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提到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一方面, 随着因特网和数字化信息通讯产业的发展,一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有扩大趋势, 而随着全球化进程,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因此即使发展中国家试***回避知识产权问题, 也不可能做到; 另一方行面, 随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放, 外国资本与技术大量涌入并要求专利保护, 这与发展本国技术存在着冲突, 因此即使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如何具体实施仍需进一波步研究。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开发与技术扩散等方面尚存在许多认识误区, 只有矫正这些认识, 才能做出正确的***策选择。

误区之一, 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仍处于较低级层次,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高。在不同产业尽管技术水平有差异,但可以通过专利等制度安排推动技术创新。从过去50 年间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 它们不仅在高新技术领域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在农业、医疗、原材料加工、制造业中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 使得许多传统产业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保持了领先地位及赢利性。发展中国家在农业和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 正是由于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使得技术创新长期以来存在投入不足、技术人员分散、信息不通和重复研究等问题, 由此也影响了这些产业生产力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为此, 要制定有关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 ***府要担当融通资金的任务。许多技术研究历时漫长, 投资巨大, 难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 ***府应对这类活动投资, 提高其预期收益率, 降低其风险。其次, ***府应加大对高校理科、工科甚至文科实验基地的支持, 这不仅意味着对私人部门提供外部性或补贴, 而且反过来还会刺激私人企业参与或赞助一些基础性研究活动, 同时促进研究成果的生产性转化。此外, ***府应提供更有效的途径促进技术研究人员在大学、研究所和企业所属的研究部门之间的流动, 鼓励一部分人员从纯学术领域向产业界流动。这不仅促进了体现在研究人员身上的隐性( tacit) 知识和技术的转让, 而且营造了竞争性的研究环境。

误区之二, 在总体技术水平落后的格局下,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主要关注近期发展目标。在现行专利制度下, 技术跟随者其实有很大的市场获利空间。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不同产业中需求弹性和技术状况, 确立可行的市场定位和技术创新序列。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剧烈的国际竞争压力下, 把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度与该活动可能带来的“财富效应”联系起来, 要求企业和研究机构中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能够收效显著、快捷, 并不断地进行进度检查。对此经济学界已经产生一种很深的担忧, 即***府对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急功近利思想正在产生不良影响, 使得许多原本可以进行得更深入的科学研究活动因为短视的目标而过早结束。一些***府支持的研究活动过分强调“贴近市场”, 以致破坏了整个科学研究的内在周期。此外, 不同技术间的相互联系比高度分散化的资产组合中各种金融工具间的联系要紧密得多, 因此过分注重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短期效应会扭曲风险融资导向, 对各个互补的研究领域的进展产生负面影响, 也会造成预期可望实现的重要创新被延迟。为此, 发展中国家***府应全盘考虑提高人均gdp 增长率、保护环境、促进人文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等多项目标, 发挥知识产权体系的“信号桩”功能,形成一个立足长期的技术创新***策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种意想不到的技术冲击及时做出反应, 在国际技术竞争中保持应变能力。

误区之三, 鉴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的落后状态, 知识产权保护宜松不宜紧。主张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的 “理由”很多。一是认为立法、***和监督的成本太高; 二是认为企业自行保守商业机密和技术诀窍已经足以排除其他企业的“搭便车”行为; 三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便利技术进口。其实这是严重误解。专利、版权等的批准尽管在短期内有损消费者利益, 但是却赋予新知识的生产者以更可靠的利益刺激, 使之更快地推进研究与开发活动, 并把已取得的成果更快地公诸于众, 因而在长期对社会是有利的。随着技术进步的不断加快, 一方面, 发达国家的问题是对知识产权过分保护, 以致造成“专利竞赛”或人为推迟成果的公布等不利于社会福利的现象; 另一方面, 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是如何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 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缺陷日益突出,这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引进外国技术, 而且也不利于本国的技术创新活动, 具体表现为大量技术人才流失和一些核心技术被外国企业抢先获得专利。为此, 发展中国家亟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中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版权法》等, 总体上, 这些法律注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却没有注意到知识产权正具有越来越强的公开性、可复制性和精神财产性, 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产业的技术特性对知识产权提出的不同要求, 以及不同制度安排在执行中的社会成本。因此, 不仅要加强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版权、商业机密、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立法, 而且要从***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制度环境支持。在确保科学研究和知识积累的适当开放度与赋予新技术的创造者以利益动机之间达成平衡, 在遵守国际准则与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达成平衡。[11]

注释:

[1] 谭忠东, 饶继红. 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 ].知识产权, 2000, (04).

[2] 王少青. 关于国家研发投入若干问题的思考[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 (02).

[3] 蔡秋生等译. 1998 /1999 年世界发展报告———知识与发展[ z]. 北京, 中国财经出版社, 1999.

[4] 袁 克.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j ]. 南开经济研究, 2003, (02).

[5] [9] [美] 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m ]. 上海: 三联书店, 1994.

[6] 张五常. 卖桔者言[m ].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7] 吕忠梅, 刘大洪. 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 [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8] 乔治·j ·斯蒂格勒. 法律实施的最佳条件[j ].法学译丛, 1992, (02).

产权经济学篇7

关键词:孟子 私有产权 国有产权 共有产权

一、制民恒产--私人产权制度

孟子制民恒产思想是先秦经济思想中最早提出明确私人产权制度。孟子认为制民恒产中的“恒产”指永久的财产,也就是私人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孟公・滕文公上》)

在孟子看来,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至关重要。“无恒产者而有恒心,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就是说没有固定的产业而有恒心的,只有读书明理的人才能做到。若是一般民众,没有固定产业的因而没有了恒心。一旦没有恒心,就会放荡胡来,无所不为。等到陷入罪网,然后对他们施加刑罪,这就等于是设下网罗陷害民众。这里体现孟子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明确私有财产制度可以避免民众“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更深层次来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巩固统治者阶级***权提供保障。恒产的标准,《孟子・梁惠王上》中说“五亩之宅,树之从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要确立为维持八口之家生活所需要的住宅、耕地以及其他的农副业生产资料。同时,《孟子・梁惠王上》还提出私人产权制度要满足最低标准“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善之,故民之从之也轻。”

二、井田制--国有产权制度下土地产权与劳动力产权

(一)土地产权制度

为了保证农民切切实实拥有“恒产”,孟子提出了“井田制”的思想。孟子认为,君主实行仁***必须先从分清田界着手。其在《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底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经界不正,则井地的大小就不可以达到均衡一律,作为俸禄所分的谷物就不公平。经界确定了,分配田地和制定俸禄就能确定下来。同时孟子也向滕文公提出了井田制希冀:“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百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孟子・滕文公上》 。井田制中对土地进行了划分“公田”与“私田”。一里见方作为一块井田,一块井田有九百亩,中央的一百亩是公田,八家各以一百亩为私田,共同料理好公田。只有等到公田的事情做完,才可以做私田上的事情,是为了使耕田的农民和官吏有所区别。八户农民共同在一井之中耕种,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照顾;共同抵御盗贼,保护家园。井田方案只适用于“野”,即远离城市的农村,至于“国中”即城内和近郊则不划井田,而由原来的土地所有者自行向国家缴纳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综合来看,孟子的井田制思想是对土地进行改革,将土地分配成公田和私田,但是不论是公田还是私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反对对土地进行自由买卖,本质上孟子井田制的土地制度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农民只拥有经营权。土地作为国有产权,这种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国家选择农民的经济行为,农民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国家享有公田的全部收益和私田的“什一税”,而私田下国家享有“九一而助”。

孟子的土地产权制度中“同养公田”体现了其推崇实行劳役地租的思想。而实行劳役地租可保证农民不会因为天气或其他外界原因导致的收成减少而加重对国家的负担,这有利于农民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持。

(二)劳动力产权制度

另一方面井田制方案中”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将农民与土地紧紧的绑在一起,不允许农民进行流动,农民的自由活动范围仅限于所属乡井,而且乡井实质是一个小的行***单位体,在日常生活中八家之间相互合作,互帮有爱,在战时危机就形成地方的***队共御外敌,也就是说乡井不仅是生活和生产组织,而且是一个地方武装组织。孟子确立了劳动力产权制度,劳动力的产权是包括劳动力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而劳动力是具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劳动者的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力通过转让才能成为商品,在不转让、不出卖之前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潜储在劳动者身上。孟子所处的时代是战国中期,各诸侯国战争不断,为稳定***权制度,孟子构想的井田制下蓝***中农民在乡田内是自由的,当农民在公田劳作时,农民本身没有对劳动力的产权,这种产权是属于国家的,也就无法享有劳动力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但是当公田的事情做完,农民可以在私田上耕作,这时农民除向国家上缴十分之一的实物税,剩余索取归农民所有。这种在公田没有劳动力产权,但在私田享有部分劳动力产权的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国民财富。

三、公共资源管理思想--共有产权

在共有产权制度下,每个共同体成员都有权均分共同体的利益。由于公共资源缺乏排他性,也不可以自由让渡,就会出现资源滥用,和为了争夺资源而造成的社会成本,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来承担,引用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公地的悲剧。而孟子思想中也体现了孟子为避免这种公地的悲剧发生,提出了建立共有产权制度。《孟子・梁惠王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池,鱼鳖不可胜食也; 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这种制度是建立在“时”的基础上,只要不违背农时,那粮食就吃不完,不要用密孔的渔网捕鱼,那鱼鳖水产就吃不完,砍伐树木也要有时间限制,那材木便用不尽。这种对时节的强调实际上体现了孟子尊重农业生产自然规律和生物成长时段性特点的理智与明智。所以,孟子的这段话也充分体现了他把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结合起来,使万物生生不已,体现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思想。这种“时”的制度维持既需要国家***策的支持,也需要百姓的遵守才能实现。国家层面,孟子仁***思想主张君主即使在土地不大的国家,实行王道,那么就会无敌于那些“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的国家。百姓如何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孟子主张对民加以教育,重要的不是采用刑罚惩戒,而是实施道德教化,进行仁、义、礼的教育来使民众“明人伦”。孟子言:“善***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尽心章・句上》即孟子认为教育比好的***令更重要,对民众进行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教育,是使之归心的最有效方法。

四、产权分配制度

孟子对财产分配思想体现了“不患寡而患不均”,孟子反对过度的贫富差距,对“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孟子・梁惠王上》)这一社会现象进行批判,认为国家应基于等级划分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并未解决贫富差距提出多中方案。

(一)劳力劳心思想下的按劳分配制度

对于劳力者,孟子鼓励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去获取一份稳定的收入,由于意识到拥有“恒产”对于百姓而言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所以孟子也力求从制度上保证他们实现这一目标。井田制从体制上保证了在劳力者阶层分配的大致平均,因为井田制度可使每家皆拥有百亩土地,固定的耕地面积在理论上使各家拥有大致相等的财富成为可能。对于劳心者,孟子鼓励他们通过辅助国君治理国家等脑力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与俸禄。具体的收入方案体现在《孟子・万章下》:“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二)税收制度

税收***策是平衡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一个有利工具,孟子选择了放弃商业税与关税、减轻农业税等方式以缩小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财富差距。具体来说孟子从税收标准和税收种类两方面分配社会财富。

税收标准孟子主张什一税:“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定额实物地租,“助”劳务地租,“彻”为“分成实物地租”。定额实物地租与分成实物地租都是实物地租。孟子更倾向于“助”,“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在“彻”与“贡”方面倾向于“彻”。原因是《孟子・滕文公上》中指出“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

《孟子・公孙丑》上“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可以看出孟子提倡发展工商业,在税收种类倾向于只对农业征收税,而征收除农业之外的商业税和关税,这体现了孟子的薄税思想。同时孟子提出“布缕之征,粟米之征”会危害百姓基本的生存问题,而“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三者会导致“父子离”,丧失礼义廉耻,更是对国家***权的威胁。

(三)国家救助

《孟子・ 梁惠王下》“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孟子认为是***府救济机制的缺失造成这种社会现象。《孟子・梁惠王下》“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意思是春秋两季天子视察各个地区的耕种与赋税征收工作时会给予那些不足与不给的地区以适当的补助与救济。这实际上就是天子利用国家***治手段所开展的救济活动,这种活动也在客观上使社会财产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向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

五、总结

孟子思想下的产权制度也存在不合理性。土地制度方面,农民与土地紧紧得绑在一起,土地成为恒产,但是农民却没有所有权,只拥有经营权。这一制度在一段时间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但从动态的视角看,最终一定会向私有土地制度,即农民既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拥有土地的经营权的方向转变。财产分配方面中有关税收制度也存在不合理性。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孟子主张轻赋税,为鼓励发展工商业,仅对农业征收税,但是他没有看到工商业与农业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三联书店,1994

[2]贾娜.产权理论研究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0;7

[3]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

[4]何少庭.孟子分田制禄思想及其意义[J].2008;12

[5]赵麦茹.孟子经济思想的生态阐述[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0;1

[6]周新芳.近年来井田制研究的趋势与特点[J].江西社会科学,2002;4

[7]黄涛.井田制研究-对先秦土地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释[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5

[8]蔡国栋.从新制度经济学诠释井田制的兴衰 [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2,2

[9]王杰.孟子仁***思想中的经济利益原则与道德教化原则 [J].中共中央***校学报,2005;2

[10]周建波,刘语潇.孟子仁***思想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委托的视角[J].经济学动态,2012;1

产权经济学篇8

    一、知识产品的产权归属

    科斯教授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开创了对产权理论的研究,为产权经济学奠定了基础。科斯定理主要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强调了权利的界定与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其具体内容为:第一,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对效益是没有用的,不管产权如何配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都会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和配置会影响当事人的效益评价;第三,因为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的产权界定和分配产生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立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法律的设立也要遵循产权制度的安排,因为法律制度的运行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法律就是通过产权的界定、变更和安排,来解决利益冲突,改善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即知识产权归私人拥有还是归公共所有更有效率。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根据现代产权理论,所谓的私人产品是指在在同一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只能被某一个特定的主体使用,该类产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即“在私人产品的消费上具有对抗性”。所谓的公共产品是指“一旦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得到它”,该类产品在使用上不具有私人排他性。对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产权归属,产权经济学的一般结论是:将私人产品的产权界定为私有,而公共资源或资产的产权界定为公有。这是因为,产权私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对纯粹的公共产品来说,难以阻止他人通过“搭便车”的行为使用公共产品,容易破坏产权市场的运行。在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上,私权保护是必要的。首先,知识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必须通过人类的智力创作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包含了创作者的劳动。其次,知识产品具有可保密性,如果创造者绝对保密,不对外公布,这样生产者完全可以控制知识的“外部效应”,实现知识产品排他性和私有化。最后,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对创造者和社会都是有效率的,对于创造者来说,法律赋予其知识产权专有权,更容易保障他们对智力成果的控制和对投入成本的回收,维护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社会整体来说,产权界定成本小于授予创造者专有权所产生的收益,社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收益,促进了知识传播并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品。

    二、知识产权有限保护的经济分析

    帕累托最优标准是指效益的提高必须是能够为交易各方都带来利益,以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其他方利益实质上是没有效益的。按照帕累托标准,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使要求最大化满足的各方利益需求得到均衡保护,才是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通过法律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属性,达到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创作积极性的目的;同时又要规制产权交易,促进信息的广泛传播与使用。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能够为所有者带来利益,激发其创造热情,丰富人类的精神文化产品;但如果让私权绝对化,权利人在让渡私有权利时会索取高价或附带不合理条件,增加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成本,阻碍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危及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从法理上而言,对于权利要坚持保护和限制相统一的原则,权利限制是权利保护不可缺少的制约。所以,我们应当基于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的内在经济原理,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均衡。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和保护范围

产权经济学篇9

法律经济学试***回答关于法律规则的两类基本问题。一类是实证性的:关于法律规则对行为的影响与后果。例如,对引起汽车事故的哪一方施加法律责任会导致更少的事故?另一类问题是规范性的:关于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最重要的是,法律经济学试***把实证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 科学 设计的法律规则实现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追求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i]

以此看 农村 土地产权的变迁,我们发现,农村土地产权是与中国改革的进程相一致的。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多学者试***将其归因于其非常规的经济***策,即混合所有制、模糊产权及***府大力干预的综合,即所谓的“北京共识”。土地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改革开放三十年土地***策上则表现为“有意的制度模糊”:中国的农村改革之所以会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中央***府经过审慎的考虑之后,决定将本该成纲成条、没有任何歧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隐藏在模棱两可的迷雾之中[ii]。***的改革思路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以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正是***改革思路的具体化制度设计。改革开放三十年,每年经济增长率持续接近10%,现在人均gdp是30年前的12倍。另一方面,中国总体基尼系数于2008年达到0.47,中国的城镇居民实际人均收入是农村的五倍,城乡差距之大为世界之最。可以说,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确实先富起来了。

如果说,“北京共识”中的这些制度确实能够实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我们也要警惕将过去三十年的成功经验模式化,因为目标不同,手段一般也不相同。按照***的设计,下一个时代的目标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我们确实不要被所有制模式所羁绊,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但应该是明晰的多种所有制,而不是混合所有制。需要的是刚性的法治,而不是模糊产权制度或弹性***策。混合或者模糊给予强者浑水摸鱼的机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府应该与经济保持一定距离,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而不是威权的市场经济。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上需要走明晰和弱者保护的路子,这是有效实现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

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及其后果

三十年来农村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有意的制度模糊,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但不稳定;二是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和农村集体之间产权模糊。

法律人一般讲所有权,所有权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一种完整的、抽象的绝对权利。从所有权角度看,中国土地采取二元所有制: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经济学看来,权利最终的表现是一种利益,不管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只是一种抽象的所有制,我们必须将权利落实到具体主体的收益上才有意义。所以,经济学家经常讲产权。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iii]产权一种权利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分割给不同的主体,这是 现代 社会产权的常态。这样一来,法律上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和未授予给其他主体的剩余权。将一物完全确定为一个主体所有常常是无效率的[iv],因为不同主体的优势有利于对具体权利的最有效行使。最典型的是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在农村土地产权中,农民是土地最好的占有者和使用者。而土地的处分权归为国家对于加快城镇化和公益设施的建设成本是最小的,而城镇化是中国的 发展 方向。因为如果处分权归于农民将会大大增加在城镇化和公益设施建设中的讨价还价成本,“重庆最牛钉子户”就是一个例证。所以,现代社会的权利一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产权被多个主体分享,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被多个主体分享,甚至于还可以细分。[v]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制度安排,大大***了农村的生产力。[vi]但是,现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不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稳定的,很多地区经常根据农民人口的变化重新分配土地,村乡两级集体组织以各种理由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府征用或征收农民的土地,而仅仅给予很少的补偿或者没有补偿。如果说根据人口变化重新分配土地符合“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后两项则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受到极大损害。

农村土地模糊产权的第二个表现是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和农村集体之间土地产权的模糊。国家与集体之间的模糊产权产生于两者情况:农村和城市的交界处,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交界地带;国有森林、草原和荒地同农村集体所有森林、草原和荒地的交界部分。《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城市与郊区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森林、草原等 自然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样集体要主张对某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必须由自己举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登记工作一直是欠缺的,使得这种举证常常是不可能的。

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还表现在集体内涵模糊。集体到底是什么,并没有明确。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可以有三个:“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主体不明确。这使农村土地产权的调整、流转和征用中留下缺陷。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但这些规定都非常笼统。正如于建嵘所指出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vii]

所以,从产权的角度看,农村土地的真实状态是三个主体共有制度:国家、集体和农民(简称“三有”制度),而且是不明晰的“三有”。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各种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是“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同。所以,从法律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似乎是无异议的。但是,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的产权还有另外两个主体:国家和农民。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需要给予补偿即可,充分表明农村土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财产权。而且,《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处分。”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这部分权利实际上属于国家,因为国家可以通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然后出让土地。当地***府在征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强势地位实际上与农村土地的部分产权属于国家是密切相关的,当地***府就代表国家。

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享有也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农民除了对于所承包的土地没有处分权,其他权利都有了,显然,农民是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主体。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上是“三有”。在进行农业生产中,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使比较充分,但在土地的流转和土地的征收中,作为国家代表的当地***府的权力最为强势,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集体所有”中的集体的权利实际上是最弱的。集体的权利只是在农村非耕地上表现突出。

模糊产权的后果到底怎样?当然这依赖于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任何脱离目标的判断都是没有意义的。皮特认为,“制度的不确定性是体制运行的剂——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正是因为法律条款在土地权属问题上所具备的不确定性,农地产权制度才能得以顺利运行。中央***府希望通过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在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化解各级集体(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行***村及乡镇)之间的矛盾。[viii]特别是,作为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手段的登记工作从1984年开始至20世纪90年代末结束,但是却没有进行到真正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自然村,更没有进行到农民或者农户这个层面。据皮特的考证,中国***府之所以选取了这样的做法,其原因是吸取了中东欧许多转轨国家失败的教训,通过土地承包而不是恢复原先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这一独创性的制度成功避免了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和前民主德国曾经出现的问题,这些国家采取了前社会主义时期的财产归属,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ix]

但是,模糊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设计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强者取胜。卡拉布雷西和梅莱姆认为,任何法律体制所必须面对的首要议题是我们称之为“法授权利”的问题。每当两个或者更多个人的、两群或者更多群人的冲突利益被提交到国家面前,它都必须决定要对哪一方给予支持。如果国家对此不闻不问,实际上是把权利授予给了强者——谁更强壮、权力更大或者更精明谁就会赢。因此,法律所做的根本的事情,就是要决定冲突双方中的哪一方将有权获胜。[x]这一理论不仅仅适用于未授的权利,也适用于模糊产权的“公共领域”,当不清不楚的公共领域产生时,不是弱者,而是强者去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财富。[xi]模糊产权所产生的公共领域中的财富比较少时,人们不太关注,因为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财富也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至少有机会成本。但当公共领域的财富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突然递增时,对于公共领域中财富的攫取就变得疯狂了。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许多过去归集体所有的土地都被纳入新建城区的范围之内,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地方***府经常挪用甚至成片出售集体土地。地方***府利用模糊的农村土地产权不经正式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增值的财富被地方***府、官员和房地产开发商及其相关人员所攫取。如果说***府“有意的制度模糊”减少了改革之初时的社会冲突,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上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成效,那么这一基本产权制度违背了权利明晰的基本原则,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澄清、维护和登记,造成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之间和***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最终将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必须内在化这些外部成本,通过明晰产权和有效的保护来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致富。

三、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

2008年10月12日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土地产权制度无疑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决定》最终确立“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的农村***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实际上仍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是,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通过明晰农村集体产权,使得“该谁的就是谁的”,而且,通过清晰界定产权,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农地产权流转更加便捷,以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

下一步的改革应该采取渐进的改革模式,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取消这种“三有”状态,恢复某一种所有状态:完全集体所有、完全农民私有或者完全国家所有。很多新古典经济学者把科斯定理理解为明晰产权,又把明晰产权狭义理解为私有化。实际上,科斯只是说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我们应该考查不同制度的“总的效果”。科斯范式可以 总结 为:该私有的私有,该公有的公有,该共有的共有(或者说,该分有的分有)。事实上,明晰产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并不表明哪种具体的制度。[xii]产权结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服务于特定时期的需要,标准是哪项产权制度能够实现目标就采取哪种制度,没有哪种制度天经地义是正当的。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回应。[xiii]

改革的方向应该服务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应该有助于城镇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集体所有制的目标是将其变成明晰的“三有”。清晰界定农村土地产权是将来中国农村发展的头等大事,不仅关乎效率,而且关乎公平。清晰界定产权将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使得产权的交易更加便捷,从而提高产权的效率。另一方面,清晰界定产权将会使得属于农民和农民集体的权利得到保障,而没有清晰界定的产权一般被强者所攫取,在土地产权中的最强者无疑是当地***府,这显然对于本来属于农民的利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有违土地权利分配的公平。很多现行的法律都是粗线条的,权利授予不明确提供了寻租的可能性,其中的利益实际上被权势部门、个人和聪明人所攫取,这也是导致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重要原因。在即将进行的土地产权改革中,我们至少要做到:

首先,明确集体的内涵。根据各地的情况,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到自然村。然后制定非常具体的程序决策农用土地的承包和非农用土地的使用、收益等等。土地产权如何经营管理、土地产权收益如何分配,由集体内全体农民按照程序自主决定。

其次,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将农用土地的土地承包权明晰,将非农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明确,这样有利于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规模效应和效率。我们应该研究农民在农地流转上的实践,将一些有效的符合目标的经验制度化。

第三,建立农村土地 金融 制度。李昌平提出建立双层(两级)土地金融制度。即:国家要建立土地银行——帮助农民集体实现土地所有权产权;农民集体要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帮助农户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和住宅产权。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银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民集体(合作组织)的土地信用社本金;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产权在农民集体(合作组织)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以充分实现农户土地或住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xiv]

四、农村土地产权的保护原则

即将进行的农村土地立法不仅仅应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问题,而且要解决好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维护自身权利的具体制度。法律不提供具体保护的产权仍然是“强权即正确”,而且保护的方式直接与这项权利的实质利益相关,财产权规则、侵权法规则和不可转让规则对于产权的保护力度是不一样的。[xv]

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以后,不再对权利的转让及转让价格进行干预。在这一规则下,法律对权利持有人的意愿给予充分尊重,如果一项权利是受财产规则保护的,那么另一人若想从权利的持有人那里获得这项权利,就只有通过自愿的交易,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才能实现权利的转让。如果购买方不能提出让权利人接受的价格,权利人有权拒绝交易。因此,财产规则是一种事前防范的产权保护规范,它要求以自由让渡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让,这一要求旨在依照权利人自己的意志保障其利益。

在责任规则下,法律对初始权利进行界定,但不要求以自由让渡作为权利转让的方式,一旦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法律要求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由于损害赔偿金是按照该权利的所谓客观市场价格决定的,因此并没有考虑权利人的主观价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这样,损害赔偿金一般就要小于按财产规则转让权利时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在责任规则下,权利受到损害以后,权利人只能得到依据法律作确认的损害赔偿金。[xvi]

在土地使用权交易中,财产规则保护的是农民从地租的增值中的更多利益,而责任规则仅仅保护农民不受损。

从农村土地产权所服务的目标来看,两种规则都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的高低适用不同的规则。“在通过市场交易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财产权是有吸引力的;当通过诉讼来分配权利的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责任规则是有吸引力的。”[xvii]这是从效率角度得出的结论。

一项法授权利不可让渡的意思是,不准许其在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之间进行转让。国家的干预,不仅要确定谁最初享有法授权利、确定如果法授权利被侵占或者消灭必须支付的补偿,而且要在某些或者所有情况中禁止其销售。

大多数物品的大多数法授权利都是混合的。也就是说,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法授权利。 农村 土地的法授权利应该按照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地。非农用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和使用,而农用土地真正的权利在农户。农用土地的流转受到国家规制较多,主要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 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 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亮点是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是,这一交易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下的权衡。对于农用土地的流转,农户之间的流转采取财产规则。限制农用土地的非农流转。对于非农土地可以一律采取财产规则。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征收问题。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采取的是责任规则。从交易双方对于合作剩余的分配来看,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结果是不同的。责任规则依赖于第三方,第三方的公正性非常重要。在国家征地和城镇化过程中,可能的侵权方是国家或者地方***府,决定补偿标准的也是国家或者当地***府,这样合作剩余的分配就会发生严重偏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征地行为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而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和征地。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该按照财产规则来保护,这对于保护农民的权益至关重要。

立法之前不仅仅要论证立法目标,而且要考虑通过具体法律制度实现目标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使得立法目标与法律实施后的均衡一致,这是实效主义法学所追求的结果,恐怕也是所有法律人所追求的。

产权经济学篇10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 国有 企业 产权 改革

1 简述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被认为在许多方面对新古典经济学有重要的发展,掀起了一场经济学的***,甚至它的开创者科斯称其为“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

从交易费用这一基本概念出发,新制度经济学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发展了几个重要的分支 理论 ———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以科斯、阿尔钦、威廉姆森、诺思、德姆塞茨和张五常为主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意识到主流经济学在 分析 问题 时,暗含假设的严重缺陷和错误,指出无摩擦交易、完备的信息和明确界定产权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现实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以此为契机和出发点,存在交易成本、产权非清晰界定和信息不完备情况下的经济现象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域,从而把制度分析与主流经济学结合起来,强调制度在经济学中的重要作用,并孕育出了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制度分析和制度变迁框架。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和奠基者,他首先意识到了在经济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和《 社会 成本问题》是其代表作,后人在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出了科斯定理。德姆塞茨和阿尔钦则循着科斯的思路创立和发展了产权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产权的安排和效率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它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诺思和戴维斯在产权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 影响 下,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并 总结 出了近 现代 经济增长的制度原因以及制度变迁的 规律 ,即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2 产权研究

研究产权制度更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一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安排如何构成这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制度,即基本的经济制度。国家与个人、市场与企业,其产权安排如何,是以私有产权为主还是以公共产权为主,产权关系是清晰还是模糊,产权界定成本,产权受到 法律 保障程度,***府与产权的关系如何,产权制度更替的方式又怎么样。总之,落脚点是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潜能之发挥。那么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科斯认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支出。但是,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权利配置和由此而来的更高产出将永远无法实现。”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从这一思想出发,人们开始探讨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一般而言,可以将产权分为三种类型: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 ***治 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从这三种类型的产权安排出发,研究者们区分了它们之间的效率差异。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在国有产权下,由于产权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人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人时也具有从***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很大的,当然“人风险”问题就 自然 产生了。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利用资源的激励。如果能够把产权界定清楚,那么提高效率是必然的,这样可以克服很多外部性。就我国国企来讲,由于产权问题引起的非效率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国企产权进行改革,提高国企效率。我国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而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有的放矢。

3 我国国企产权改革

“产权”是当代西方 经济 理论 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产权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 内容 。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和 分析 方法 ,对我国的实际 问题 进行 研究 ,尤其是对我国国企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许多关于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建议和***策主张。张维迎认为:产权改革是国有 企业 改革和国有企业摆脱困难的先决条件。同时他还认为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私有产权能够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从而形成优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张五常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还有其他支持国企进行产权改革的学者都认为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清晰引起的。要使国企有活力,必须彻底进行产权改革。他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使传统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企分开、管理 科学 ,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往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效果总是不明显,其原因就是国有产权关系不顺、***企不分,因此,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必须进行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其基本目标是: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合理以及产权自由流动,使之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而且,20多年改革实践也证明,绕开产权谈改革是行不通的,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产权制度的变革,其他一切改革都是无效的。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都是围绕着产权进行着,只是程度不同,认识不同和***策不同。

但是产权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空泛的、一味的放权,放权并不能使我国国企短期内就能起死回生。我们在进行产权改革的同时必须明确产权改革的真正含义。我国的产权改革还必须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切不可照搬照抄。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等内容,如果产权改革仅注重产权的重新界定而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那么必然事倍功半,无法达到设想的改革目标。当前进行的国企产权改革就严重存在这种问题,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国有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实,事实上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同时,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笔者认为这些也是当前改革的重点所在。产权改革是必要的,但是产权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产权改革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不应该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方向。***府应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规则为宗旨,消除包括行***垄断在内的各种垄断,营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样,才不会使产权改革产生扭曲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为国有企业,也为民营企业营造健康的外部治理环境。现阶段我国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必须是全方位、多元化的。

***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改革的重要思路:国家要制定 法律 法规,建立中央***府和地方***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出的***府机构精简草案,对经济职能部门做了重大调整,具体体现了这一改革思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必然会从制度上极大地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与制度变革,表现在四个层面上:一是产权结构多元化。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传统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渗透,使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成为企业普遍的财产组织形式。二是产权主体***化。无论国有、集体和私有财产,都应有清晰的产权边界和***行使权利的产权主体,并共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产权运作资本化。各种 金融 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的产权,都可作为经营性的资本要素来运行。四是交易市场化。企业改组、联合、并购等都将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市场成为真正 影响 和推动企业 发展 的动力。

参考 文献

1 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4

2 哈罗德 · 德姆塞茨. 所有权、 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 李重芬,徐元康.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 中国 经济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 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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