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10篇

知识产权日篇1

当我第一次走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办公楼大厅时,立即被悬挂在一面墙壁上的名言吸引住了:“人类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有价值的生活的保证。”我举目环望还发现大厅不同的墙壁上悬挂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富有特色的风景画,其中也有我国赠送的山水画和字幅。除了墙壁上的作品外,大厅内还设有一些展示桌。我仔细地观看着那些陈列在展示桌内的物品,深深被各成员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所作出的贡献而震惊,从内心感受到知识产权无比巨大的力量。

各国代表来到瑞士日内瓦主要是参加不同的会议。但我们中国代表团除会议之外,还要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部门,拜会知识产权专家向他们请教问题。一天,在拜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负责人时,我好奇地询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的原因。版权专家热情地向我讲述了这一组织的发展史和现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成立的。这一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按照规定,两个公约各自成立了国际局来行使对公约的管理。1893年,两个小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规模很小的组织最初设址在瑞士伯尔尼市,这就是今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898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仅管理4部国际公约。一个多世纪之后,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管理着21部公约(其中两部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作用和力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内部机构也随之不断地调整和改革。1960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迁址到瑞士日内瓦市以便更靠近联合国的其他国际组织。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搬进现在的总部大楼。由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构成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机构在现任总干事加米尔・依德利斯博士的领导下担负着日益繁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184个国家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第一次听到版权专家的介绍后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发展情况。由于工作原因,后来我又多次前往瑞士日内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会议,对这一国际组织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2000年,在我国和阿尔及利亚代表的倡议下,各成员国一致同意决定创建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代表们一致认为,确定世界知识产权日有利于加深人们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造与创新的认识;提高人们对专利、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意识;尊重创造者和创新者对全世界发展作出的贡献。各国代表之所以选定4月26日,这是因为1970年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子。

知识产权日篇2

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操作和保持***的统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日本***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协会(知的财产协会)是一个完全由企业组成的民间组织,它不同于发明协会、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协会总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发明(特许)委员会、实用新型(实用新案)委员会、外观设计委员会(意匠委员会)、商标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情报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制度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奖励与推进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收集和提供,对会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

日前,日本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仅就有关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

三、现行主要***策与做法

日本***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创造性开发研究,积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同时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等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日本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件数占世界的40%,成为世界工业产权大国。

(一)加快审查

为加快审查,JPO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进自动化建设;适当增加审查员;采取巡回审查制(巡回审查:从1996年起,为方便与审查员会面机会少的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等申请人,审查员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审查);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为审查服务,把部分检索工作委托局外机构承担等。

(二)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为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JPO编写了有关中小学教材;举办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种说明会、研讨会,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

(三)促进技术转移

JPO在全国指定了100多名专利流通顾问,以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促进大学及研究机构向民间转移技术。需要技术或欲出让技术均可通过专利流通顾问进行。

(四)申请、审批制度

日本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周内,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局复审部提出异议;从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专利局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日本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

(五)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

为尽快确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日本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这是由***府多部门参加的会议。该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由小泉首相任最高领导,成员有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等部门的9位大臣(

部长)和大学校长、大公司会长、相关协会会长、著名律师等11位民间人士组成。小泉首相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指出: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是提高日本工业国际竞争力、搞活经济的重点之一;知识产权应该作为“国家战略”,举国研究、推进。

2002年7月3日,日本***府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目的在于加强对专利及著作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1)最迟在2003年的国会例行会议上提出知识产权基本法。(2)基本法的内容:把扩大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应用的良性循环作为国家目标;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3)知识产权立国的重点***策:加强取得“世界专利”的对策;实质性完善“专利裁判所”的机能;加强制止盗版的对策;加强保护企业机密;改变大学像“象牙塔”一样脱离实际的现状;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

日本***府内阁会议于2003年2月25日决定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是过去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延续,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有专长的成员包括三菱电机等大公司的总裁、著名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

四、知识产权的发展动向

面对21世纪知识创造时代、经济全球化和电子网络社会化时代的到来,日本各界均认为日本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仍落后于美国,尽管日本专利申请件数大大超过美国,但技术贸易收入却大大低于美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近年来,日本特许厅长官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了五次恳谈会,对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知识产权恳谈会报告书。

(一)加强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化,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将随之扩大。随着日本科技的进步,基础技术、革新技术所占比率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将转向创造性、高技术和基本技术的保护,由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

(二)提高大学及科研所知识产权意识

日本大学、科研所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专利获取数量大大低于美国。为此,首先要加强技术转让的管理,如设立技术转移事务所,设置专利等情报信息数据库,对研究人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其次是把知识产权作为研究成果评价的重要条件,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第三从激励科研人员获取专利的角度看,应增加研究人员占有专利的份额。

(三)创办专利市场实现专利电子化

为了有效利用专利,加速知识创造周期,专家建议创办专利市场。专利市场的作用是,促进休眠专利的有效利用,促进知识产权的“金融商品化”(担保、投资等),创造新的产业。

1984年日本率先推行无纸计划,采用计算机进行工业所有权专利文献检索,1990年开始接收电子申请专利。1998年开始采用个人计算机申请专利,到2005年日本将开发出第三代“电子专利”。“电子专利”的特点是,利用多媒体技术,采用动画或声音表现现有的用文字和***片表现发明、意匠、商标的表现形式。申请人与专利厅通过互连网,处理专利申请事务,专利厅同时可通过INTERNET网向用户提供专利情报、专利流通信息等,大大提高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效率。

(四)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随着亚洲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申请件数骤增。但专家认为尽管亚洲各国采取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策,在短期内亚洲一些国家模仿日本企业商标、意匠(外观设计)等事件仍将继续存在,而且伴随经济的国际化,这些模仿品出现向世界各国流通的倾向。对此,专家们要求,为发展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技术转让,需要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供适当的援助。主要是“扩大人材培养、情报信息、专利申查等方面的合作;通过APEC合作,推动与中国、韩国和东盟各国的双边合作。同时对亚洲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适用情况和侵权状况进行调查,保护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亚洲国家加强对模仿品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五)建立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研究开发的国际化,在同一个时期,有可能取得同样内容的专利。为了降低获得这些专利的成本,早日履行其权利,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建立专利的国际体系。

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应通过WIPO和WTO就各国专利制度及其运用进行协调。用英语日本专利检索情况及审查结果,促使美、欧等对日本审查结果的尊重和相互认证。眼下,主要任务是利用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专利,并在WIPO、APEC等埸合,推动采用简易迅速的多边专利获取手续。

专家认为,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日本应首先实现一流的专利审查,争取在日本研究开发的成果能领先于世界,并使之成为国际标准专利,并得到切实的保护。为此要缩短专利审查时间,由现在的二年减少为一年。修改专利申请及审查方面的制度,建立信誉高的专利审批制度。

(六)***府采取的措施

日本***府特许厅根据恳谈会提出的意见,制定了“2005年专利行***展望”。其主要内容:一是提供世界一流的专利权申办服务,缩短从技术开发到权利获取的时间,实现信誉高、顾客满意的申请、审查、批准的实时操作和创造世界一流的检索环境。二是专利权的有效利用,创设专利市场,发展技术中介产业,向风险企业提供利用专利发展事业的机会,充实纠纷处理机能。三是开展专利国际合作,建立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和申请程序,提高国际专利的占有率,促进亚洲各国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四是建立专利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专利申请、审查、批准全过程的电子化。

五、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他们的观念是“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发展支柱”,共同的特

点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阶段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这阶段企业的生产技术主要是引进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技术。虽然不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但引进技术大多数具有专利权。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开发阶段。这阶段各企业均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贸易战阶段。由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日美之间经济贸易矛盾冲突尖锐,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业支付了侵权赔偿。这一阶段对加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起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第四,从80年代到现在这一阶段,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在这阶段的前期,申请量增长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后果显露,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有所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下降,国外申请仍继续上升,专利申请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一阶段应视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成熟阶段。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该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各企业人员数不一,但都是专职人员。除企业总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分支机构还有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已有16家。日立制作所本部和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达300余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信息情报;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对其他公司专利申请监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专利许可证贸易。

(三)发明奖励制度

日本各企业都建立了对发明人、申请人、分支机构的发明奖励制度。奖励金额不等,大多数在专利申请的各阶段都实施奖励。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几千日元到1、2万日元不等。专利权授予后,奖励略比申请时高。实施后的奖励较高,主要根据实施效益。专利实施后,对发明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部门给予知识产权奖。这个奖不封顶,现在发生最高额的只有几百万日元。日本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提高奖励。

(四)专利实施

从整体上,60%以上的企业的有效专利利用率(实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国实施率略高于在外国申请后在外国的实施率,各行业不等。所以,***府着力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

(五)专利侵权纠纷

发生纠纷后的处理途径,基本上都是先向对方提出要求,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诉讼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的占9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1%,通过法院判决的占9%。专利纠纷以支付赔偿金,相互交叉许可,专利权被无效,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几种方式解决。

(六)专利情报信息

日本企业十分重视专利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专利信息管理机构,设在企业总部,其主要任务是把全部专利信息分类编辑,传给各部门;把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的可能性准确收集整理,提出对策分析意见,供研究开发,决策部门参考。

(七)知识产权培训

职工培训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协会进行专门的培训;另一类是对其他员工的普及培训。每个职工进入企业,必须经过半天左右的知识产权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有知识产权意识。然后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不定期培训。有的企业规定在晋升职务时还必须经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培训学习。

(八)企业专利战略

(1)专利申请步骤。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2)专利申请原则。第一,专利性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3)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六、启示与借鉴

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管理、***策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使知识产权法律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是改善国家形象,减轻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压力(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的一项积极措施。日本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是非常重视判例在***中的作用。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立法总是滞后的现代国际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经济社会中,日本重视以判例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作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二)***府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

日本***府不仅代表国家依法审查授予知识产权,而且负责研究知识产权***策,向国会提出知识产权立法及法律修改议案。此外,还在预防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日本***府还通过民间知识产权协会,帮助权利人管理知识产权和解决侵权纠纷,如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对策,甚至代表权利人以协会为诉讼主体对侵权行为提讼。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朝着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方向发展,并且注重调整,注重以新技术促进其本国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不断地扩大其调整范围,比如,网络社会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虽无定论,但已直接影响到法律概念的变化。

知识产权日篇3

一、打造世界最高水平的专利审查制度

专利审查是确立专利保护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为解决专利申请等待时间过长问题(2004年时仍为26个月),日本制定了缩短专利审查期限的中、长期目标,中期目标是到2008年将审查等待时间缩短为20个月,长期目标是到2013年将审查等待时间缩短到11个月,使日本成为世界最快的专利审查国。为此,日本主要实施了以下综合对策:

(一)改革专利申请结构,减少无效申请,提高专利登记率

通过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意识,鼓励企业对专利进行严格挑选,将申请重点放在高质量的专利上;促请企业建立专利申请前的内部审查制度,避免出现“不合格也没关系”的尝试心态;鼓励企业利用申请放弃制度,在申请提交后如感到必要性降低,可要求撤销专利审查;充分发挥专利律师在专利申请时的作用,要求律师以“不合格就不能申请”为原则,指导申请人慎重申请;提高专利收费标准,提高专利门坎。

(二)充实专利厅人员配置

在确保审查官同时,根据技术领域的重要程度、申请等待时间等具体状况,对审查官进行重点配置;并充分发挥专业辅助职员的辅助作用,使其在技术说明、以往技术文献调查、专利信息检索等数据整理方面更多承担责任。

(三)提高审查效率

鼓励审查人员积极利用欧美专利厅的技术调查和审查结果;促使民间企业参与“专利登录调查机构”的经营,扩大以往技术调查的外包业务,并在委托外包时,积极向承包者传授提高审查效率的方法;要求律师在递交申请资料时,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清楚、明确地表述相关说明。

(四)完善快速专利审查所需的基础设施 强化审查官研修体制,不断提高审查官的审查能力和效率;培养从事以往技术调查人才,提高专利登录调查机构的调查质量;强化专利电子***书馆(IPDL)的检索功能;强化提供专利信息的服务功能。

(五)建立富有弹性的专利审查制度

以早期审查制度优先审查大学、技术转让机构(TLO)和中小企业提出的申请、外国申请、以及接近产业化的专利申请;强化尖端技术领域和国际申请的审查体制;利用宽带技术受理网上申请,提供更便捷的专利申请服务。

二、构建领导世界潮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以知识经济时代的目光审视专利内涵,不断扩展专利权范围

将高新技术领域列为保护重点。努力保护日本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半导体技术、微电子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等。积极关注医药技术方法,确保其获得专利保护。关注新兴服务领域的专利保护,并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数据资料库的保护,以防止第三者不正当地复制和滥用。

(二)不断解决内容产业发展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

1、网上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音乐、影视剧、广播节目、动画片、游戏软件等数码信息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但这些内容产业很容易被盗版而且盗版成本很低。为加强网上著作权保护,日本希望能事先研究,提前采取保护措施。目前正通过立法,扩充已播节目的二次转播权和表演家权利。

2、完善设计创意保护制度。由于创意设计能大幅度提升产品的附加价值,日本正摸索建立一种有效保护创意设计的制度。目前的措施主要是将实用新型设计的保护期延长到10年,同时,允许实用新型设计在登录的基础上申请更为严格的发明专利保护。

3、完善商标制度,加强对地区品牌的保护。2005年6月,日本通过修订商标法,使地域名或商品名可以作为当地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目前,日本正努力打造富有文化内涵的地方品牌和日本品牌,并试***通过合理保护地区品牌,增强地方产业的竞争力,从而搞活地区经济。

(三)强化经营秘密保护制度,彻底防止技术流失

1、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管理,防止技术流失。2003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出台“防止技术泄露指针”,要求企业必须把重要产品和技术用“黑匣子”保护起来,并要求尖端技术转让只能限于全资子公司范围,不得转让给合资公司。

2、积极推广日本模具工业协会制定的加盖在模具***纸上的“圆型封印”和“模具交易基本合同样本”,指导企业积极实施对模具***纸的保护与管理,促使模具制造业者对知识产权进行自主性管理。

3、将医药品实验数据的保护期设定从6年延长到10年,以加强对医药品实验数据的保护。 4、杜绝因信息公示制度(MSDS制度)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

三、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

(一)建立***府一体化管理机制,强化***府的知识产权侵权对策功能 通过改革,建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体化***策机制。2004年7月日本成立了由8个部委参加的“仿制、盗版对策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以及时沟通信息,调整***策,使对策措施更为有效。2004年8月,经济产业省开设了“***府仿制、盗版对策综合窗口”,专门接受举报,并发表年度报告。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网络数据库,实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

(二)建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官民合作机制

一方面加强与民间团体合作,共同派遣代表团到侵权国与当地***府进行交涉,并就侵权现状展开共同调查。另一方面设立援助企业的***府机构。2004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局下设了“知识产权侵害对策室”,并在各驻外使领馆设立了“日本企业支援窗口”。目前,189处日本驻外使领馆全部设立了专职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官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努力了解掌握当地仿制日本产品的现状,接受企业申诉并向当地***府提出要求与意见等。

(三)与侵权国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府间协商

通过日常的信息交换、签订相互合作协议以及与行***当局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强化与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国相关部门(包括专利授权机构、海关、行***取缔当局、司法当局等)的具体合作。

(四)鼓励民间强化反击机制

日本***府每年都协助企业在各地举行仿制、盗版对策研讨会,并支持各主要业界团体设立仿制、盗版对策委员会积极开展活动,同时,日本***府还鼓励企业强化公司内部机制,包括强化驻国外的当地办事处,以便对侵权国采取适当反仿制、反盗版对策。

四、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

日本一直被称为“造假天堂”,商标侵权产品到处泛滥,互联网仿制品销售火爆、无授权许可文件***随处可见,而且亚洲和许多仿制、盗版产品正源源不断地涌入日本。为此,日本***府正努力加大***力度予以应对。

(一)强化国内应对。严格取缔和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活动

1、运用“特定商品交易法”,对互联网上的仿制、盗版产品销售活动予以取缔,并对违反销售业者给予严厉处罚。

2、构建权利人、拍卖业者、搜查机构三方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并取缔通过拍卖渠道进行的仿制、盗版产品销售活动。

3、加强警方***,重点关注为国际恐怖集团提供资金的这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给警视厅配备拥有真伪鉴别专业知识的预备鉴定搜查员,利用各种搜查手法,加大取缔违法销售活动的力度,提高取缔效果。

4、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将原来最高3年刑期或罚款300万日元以下的处罚,提高到最高5年刑期或罚款500万日元或两者并用,对严重侵犯育种者权利的人以刑事犯罪论处。

知识产权日篇4

关键词: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

中***分类号:DF523文献类型: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6-0120-05

日本属于“技术赶超型国家”,日本的经济发展和它有效的知识产权公共***策紧密联系在一起(Wei,2006)。我们从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随着其本国经济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既不盲从于发达国家,也不盲从于发展中国家,一直在根据本国的利益需要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公共***策。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依托于其独特的文化背景、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有其独特的特点,对中国制定知识产权公共***策体系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的发展历史

19世纪末,日本既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又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885年,日本仿效德国法律建立了专利制度,就像欧洲的专利制度,专利被授予第一个提出申请的人。从此,日本开始了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日本知识产权制度早期的特点是促进知识扩散,而不是鼓励创新。日本在全国范围内移植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大范围的复制、模仿、仿造的过程。在早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专利权人经常会被要求强制许可。直到1938年,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实施使用这个专利,该专利将被撤销(Hamada,1996) 。这表明早期日本的专利保护制度相对比较弱,但在客观上有利于技术的扩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技术上的发展不是基于本国的技术创新,而是依靠对西方技术的模仿。当时,日本***府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假冒和盗版非常普遍。正是基于鼓励对西方技术的模仿,使得日本通过向世界提供廉价的、高质量的、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济达到了高水平的繁荣。1953年,战后不到十年的时间,日本的经济就已经超过了战前的水平(Hamada,1996)。大量地引进国外技术使得日本经济技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

20世纪60年代,日本《专利法》规定,申请人一旦提出专利申请后,不管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要在《专利公报》上全部公开技术达18个月(Vaughan,1996)。日本《专利法》允许竞争者在这一期限内提出异议,活跃的异议程序再加上审查员人手严重不足,专利申请大量积压,使得同意授予专利的时间特别长。当时,美国专利局一般在18个月内决定是否同意授予专利,而日本专利局由于人手严重匮乏,平均要花费6~7年时间才能决定是否授予专利,这大大缩短了专利的有效期(Ryan,1998)。当地的竞争者可以自由地观摩竞争者的技术,然后迅速地改良自己的技术,等到专利被授权了,这项专利技术已经落后于现有技术。在专利的权利范围方面,日本《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只能提出非常狭窄、单一的权利要求。而美国《专利法》允许相对宽泛的权利要求,还可以提出若干个分权利要求(Ordover,1991) 。日本法院也将专利的权利范围界定得很窄,日本专利局基于很细小的变化就授予专利,这两者共同作用下产生了很多垃圾专利,使得外国投资者证明自己的专利被侵权很难,而且外国投资者常常发现自己被控告侵犯了一个或更多的垃圾专利,于是不得不交叉许可(Garroussi,1997) 。再看专利的保护期,虽然日本1899年就加入了《巴黎公约》,但直到1994年,日本专利的期限都少于20年。1994年,《专利法》被修改,才将专利期限提高到20年,日本这才在实体上和国际标准协调(Hamada,1996)。以上日本《专利法》的规定表明,1994年以前,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并不倾向于鼓励专利保护,主要采取鼓励技术扩散的知识产权公共***策。1994年,美国向日本施加外交和***治压力,要求日本改革专利***策。1994年,日本同意修改《专利法》,将异议程序放到专利授权后;只允许提出一次异议,不得申请一系列的异议无限期地拖延;增加审查员的人数,加快审查速度,从以前的6~7年变成36个月内;同意接受英文版本的专利申请,只需随后两个月内递交日文翻译即可。但是美国对日本《专利法》的修改并不满意,批评日本仅仅在表面上做出让步。从以上可以看出:在《专利法》改革以前,日本专利制度和美国存在明显不同。日本通过公开申请、狭窄单一的专利权利要求和拖而不决的专利授权实行弱的专利保护,创新者只好急于尽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这种专利***策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技术扩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专利***策还采取了其他一些引导措施来推动本国的技术进步。在发展制造业的过程中,日本通过重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鼓励改良性质的技术创新和推动知识扩散。重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导致日本产生了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大部分都来自于对在先发明专利申请文献的阅读。这些实用新型专利虽然不大,但效果却是积极的,成为日本技术革新的一个重要来源,对于提高日本生产力产生了重大和积极的影响。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在全球获得领先地位,日本的专利制度明显地转向对发明专利进行更强的保护。这再一次说明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随着本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地调整变化,其公共***策选择的目的是适应本国的经济技术发展需要。

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深受日本集体主义文化的影响。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的目标在于使效率、生产力和公共产品最大化,而不是突出个人和给个人支付报酬(Garroussi,1997)。日本在个人财产的观念问题上与欧美等西方国家完全不同(Garroussi,1997)。举几个例子:(1)一个作品完全是雇员在工作中完成的,但是雇主却被看做是作品的作者。这是日本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强调个人归属于组织的独特文化所造成的。这在欧洲简直不可想象,欧洲的雇主通常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但是作者仍然是完成作品的人,而不是为创新支付报酬的企业(Wei,2006)。 (2)日本《版权法》并不认为公共利益是版权保护的例外,它把公共利益列入到权利分配之中(Rosen,1994)。(3)作为一个后工业国家和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日本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这一独特的文化背景形成的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有助于推动技术扩散和知识传播,并且这一独特的文化背景最终造就了日本***府和本国企业之间家长式统治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的目的是共同实现日本的工业化,合作关系的前景是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日本***府在不同产业之间和私人企业之间协调人力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分配,防止重复性的浪费,日本***府和私营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

21世纪的日本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希望通过知识产权公共***策推动科学和技术的创新。日本制定了举国战略性知识产权公共***策,并将“知识产权强国”(Arai,2006)作为日本的国策。2002年7月3日,日本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12月4日,日本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知识财产立国的理念,推进实施创造、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的***策措施,以振兴科学技术,强化国际竞争力,确保日本依靠知识经济创造财富而非体力生存。这部法典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管理事务,由小泉首相出任知识产权战略总部部长,强化了尊重发明创造这一国策。日本授予发明人崇高的社会荣誉和地位,日本天皇和首相亲自出席日本发明奖励活动,并亲手向获奖发明人颁发最高以首相命名的奖项。日本***府采取这种社会价值分配与导向措施,其意在于激励全民创新,引导日本迈向创新发展之路。除了鼓励创新,日本意识到知识产权是激发知识创造循环的推动力,强调还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重大发明的产生。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开始向美国里根总统和布什总统的“亲专利***策”靠拢,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使日本的知识产权法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几个方面着手。为了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2004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大学改革计划,规定大学可以自行制定本校的专利***策,鼓励教授和研究者将专利转让给大学,保证大学给教授发明者合理的补偿作为激励,敦促大学更有效地管理知识产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日本开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和仿冒活动(Takenaka,2004)。日本还加快专利审查的速度,推行审查不拖延***策,大幅度增加临时审查员的数量,允许私人公司为专利审查提供在先技术的检索。日本还改革司法体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如: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赋予医疗方法可专利性;推动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的保护;等等。为了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日本***府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和信托制度推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流动,通过制定***策帮助本国私人企业将重大技术标准化。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日本非常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比如知识产权律师、技术人才和专利人(Takenaka,2004)。日本根据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改革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大学广泛推广知识产权教育。和以前的知识产权公共***策相比,21世纪的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向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转变,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向美国和欧共体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看齐。

虽然这一时期日本总体上站在美国和欧共体一边,支持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但是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也有不同于美国和欧共体的地方,特别在知识产权***方面,日本坚决反对美国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策的变化反映了日本在贸易***策和知识产权***策上的不一致(Matsu***a,1992)。这种不一致的***策起源于日本在国际贸易上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日本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和美国、欧共体有着极大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日本又是一个依赖出口的国家,和中国台湾、韩国和其他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在保护制造业上有着极大的共同利益,就像其他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一样,日本一直面临着反倾销和特别301条款的制裁(Bello,1989),因此,在《反倾销法》上,日本站在韩国和中国台湾一边,带头强烈要求限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执行《反倾销法》。在知识产权方面,日本的***策就更复杂了。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日本拥有大量的先进技术,和其他技术先进的国家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上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在某些领域,如计算机软件方面,日本落后于美国,在这些领域更高标准的保护会损害日本的利益。因此,在这些领域,日本的利益和公共***策更接近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日本成为被列入美国知识产权盗版“观察名单”上惟一的发达国家。这种***策上的不一致使得日本***府在TRIPS谈判中不能起到领导作用,在某些问题上,日本紧跟美国,在另外一些问题上,日本又和发展中国家站在同一个战线上(Matsu***a 1992)。

二、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具有其独特的特点,颇具代表性。日本和中国在经济上都依赖出口贸易,在文化上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这些共同的特点决定了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们要汲取日本知识产权公共***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构建符合中国利益需要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体系。

第一,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一直处在变化调整之中,变化调整的目的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寻找一种最符合本国利益需要的知识产权公共***策,推动本国***治、经济、技术、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日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公共***策。1994年以前,日本采取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公共***策,这种宽松的注重技术扩散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为日本不付成本或低成本地复制、仿造先进技术,快速掌握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提供了可能。2002年以后,当日本的经济技术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日本转而采取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严厉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以保护本国企业在全球的利益,但是日本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又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日本的例子说明:用一个知识产权标准要求所有国家是不正确的,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会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即使都是发达国家,对于如何最好地解决TRIPS协议的摩擦仍然有不同的观点。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需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寻找一种最符合本国利益需要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中国也同样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寻找最符合中国利益需要的知识产权公共***策。然而,TRIPS协议在全球范围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剥夺了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公共***策上的自主选择权。在TRIPS的背景下,中国不可能像早期日本那样采取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不付成本地复制、仿造先进技术,经济和技术发展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只有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将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成充沛的智力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资源驱动型向知识驱动型转变,以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第二,日本的专利***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大量引进先进技术,但并不依赖于引进技术,更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即改良性质的技术创新,鼓励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日本的实用新型制度和广泛的技术许可对其战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Maskus,200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花了很多钱引进技术,但没有意识到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新的重要性,对实用新型专利不够重视,认为重要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雕虫小技,技术含金量不够高。事实上,实用新型保护制度可以为低水平的创新提供有效的保护,对于那些刚刚走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实用新型保护制度具有特别的优势,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国内工业的革新活动提供一条不复杂的保护途径,从而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笔者建议对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作出调整和改革: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应低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明显区别和提供实用优点的任何新的技术革新都可以通过实用新型给予保护。修改《专利法》第22条,对实用新型取消“创造性”的要求,代之以“革新性”,将“革新性”解释为对现有技术作出显著的贡献(张荣彦,2006)。

第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专利***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将专利的权利范围限定得很小,这一专利***策可以缩小专利权人的个人权利,倾向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技术的扩散。日本当时采取的这一专利***策符合其低水平的经济技术发展需要,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方面做得很成功。知识产权公共***策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只有达到了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才是一个成功的知识产权公共***策。在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有时候要倾向于保护个人权利,有时候要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中国制定知识产权公共***策同样要考虑利益平衡问题,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仅仅鼓励自主创新是不够的,还必须促进技术扩散,应当尽可能限制可专利性和专利的权利范围。任何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和过大的专利权利范围对发展中国家不是一件好事情。审查员要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防止非正常专利的申请,专利审查员和法官要把好权利范围关,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法的解释,专利审查员和法官的酌处权,以及专利审查员和法官的素质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四,日本的知识产权发展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知识产权发展的主导力量来自国家和***府,***府在知识产权事业中起到了很好的主导作用。日本***府在制定知识产权公共***策时将集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注重为保护本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制度基础。日本***府和本国企业之间建立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协调人力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分配,防止重复性的浪费,共同促进日本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这一点值得中国学习。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起步比日本更晚,也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府在知识产权事业中将起到主导作用。为此,中国***府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策体系,加强和产学研之间的沟通和紧密合作,共同促进中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张荣彦. 2006. 对完善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思考[J]. 中国专利与商标( 4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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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Policy and Its Enlightenments

WANG Zhenyu SHAN Xiaogua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知识产权日篇5

1、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2、个人与国家签订的一种特殊合同,个人付出的是公开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国家的对价是给予此人或公司一定期限的市场保护,是一种物权中的财产权;

3、因为知识产权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如果不保护会被滥用,所以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为了保护创新,为了防止不劳而获,要保护知识产权;

4、其实学生能做的就是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有这个意识即可,将来在工作中会得到好处的,国家也就得到了好处,少年强国家强嘛;:)

5、著作权:不能够抄袭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会侵犯人家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日篇6

在本次开放日活动的启动仪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发表了讲话。他说,从2006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旨在“让社会了解我们,让我们更好地服务社会”的开放日活动,已经举办了3次,主题未变而内容,形式常新,今年更是如此。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府部门职能调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赋予的新职责的第一年,大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升全社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是我们的神圣使命。

田力普局长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的,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日臻完善。在此进程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机构之一。但目前我们国家很多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淡薄,全社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发挥。

启动仪式上,田力普局长同现场的一名参观者代表一起启动了为期8年、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并共同开通了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30。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杨铁***开通了新改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英文网站。

随后,社会公众代表和媒体记者们参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陈列室等部门,并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举办的专题讲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多个专利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受了参观人员的现场咨询。

知识产权日篇7

2009年4月26日是第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4月26日是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为大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理念,每年一届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我国已连续举办了5届。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文化・战略・发展”。旨在通过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2009年4月20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24个部门联合在北京国家奥林匹克公园举行了隆重的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本次宣传周活动组委会主任田力普亲临现场致辞。他在致辞中说中国在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行庆祝和宣传活动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盛事,也是我们借以增强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良好契机。我国在2004年首次将知识产权日扩展为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时,还只有8个部门参与,经过短短6年的发展,到今年已有24个部门联合举办这项活动,涉及范围之广,几乎已涵盖知识产权涉足的所有领域,这充分说明在***和***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努力工作和全社会的积极响应下,这一活动的规模逐年扩大,影响与日俱增,也充分展现出了知识产权在中国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光明的前景。接下来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必将进一步有力地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取得更大成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先生不久前来华,在与***的见面中,曾高度赞扬和肯定了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为世界知识产权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今天,他也以视频的形式向本届活动致以祝贺,并又一次对中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虽然中国曾经因为缺乏尊重个人创新意识的理念而于16世纪后在世界创新大国中被遗忘,然而,诚如弗朗西斯・高锐先生在致贺时所说,当代中国在极短的时间内,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使全世界备受鼓舞。中国的发展比其他国家快得多。中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世界创新的版***,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国家。目前,在发明创新方面,中国可以成为全世界的典范。

上午10点10分左右,在现场观众齐声有力的倒计时声中,组委会24家成员单位的领导一起推动了寓意社会各界共建知识产权事业的横杆,由此正式拉开了本届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帷幕。

知识产权日篇8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6】XX号)文件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结合庆祝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决定把今年的426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拓展为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为确保首个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正常开展并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要以贯彻落实***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紧密结合国家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握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和国家及自治区、地区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措施,全面展示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大进展和工作成就,重点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力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16年4月1日至30日

三、活动主题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地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各县市各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策措施、目标任务和取得的显著成效。

(二)宣传地委、行署加强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部署,着重宣传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果,树立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良好形象。

(三)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四)宣传地区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方面出台的***策和举措,挖掘报道企业在运用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从关注知识产权数量向注重知识产权质量、价值和效益的转变。

五、总体要求

地区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由地区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地区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共同实施,以强化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重点,分层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一是各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的活动;二是各系统各单位自主开展的活动;三是各县(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六、具体安排

(一)召开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协调会

2016年4月2日召开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协调会,讨论和完善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分工,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做好各项活动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二)4月2日至30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1、阿克苏日报、地、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负责公益广告,开辟宣传专栏,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宣传部牵头)

2、借助地、县***府网、新闻网、阿克苏零距离微信公众平台,策划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部、电子***务办牵头)

3、各成员单位在办公楼前悬挂或滚动播放知识产权宣传横幅。(见附件2)

4、4月7日-4月30日利用行署门前的电子屏幕、繁华地段电子屏幕分别滚动播放《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常识及相关宣传标语和视频。(行署电子***务办、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分别负责落实,内容由知识产权局提供。)

5、利用出租车LED顶灯屏播放知识产权宣传标语。(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6、各成员单位、各县(市)要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开辟专栏、播放专题节目、邀请领导和专利权人访谈、短信、在主要街道设置相关知识产权宣传标牌或广告牌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声势、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力求形式上不断创新,成效上取得新突破,充分营造宣传月氛围。

(三)召开426知识产权日座谈会

时间:4月24日

地点:地区宾馆三号楼五号会议室

主要内容:1、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通报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2、公布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侵权案例;

3、为知识产权知识有奖竞赛活动获奖者颁奖;

4、企业代表、专利权人代表做典型交流发言。

(四)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活动

在知识产权宣传月期间,地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及县(市)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活动:

1、在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开展专利商品***检查,打击假冒专利侵权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局牵头,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实施)

2、开展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专项保护行动,打击侵权假冒商标行为;(工商局牵头,知识产权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共同实施)

3、组织对地区文化市场进行巡查,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牵头,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共同实施)

4、结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集中对农资、农机、药品等销售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商务局牵头,分别由农业局、农机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五)开展知识产权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场六进主题活动

活动时间:4月7日-4月30日

活动内容:

进机关、进单位:组织地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及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普法考试。(司法局牵头,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进校园:各县(市)结合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和青少年科技创新相关活动,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常识宣讲、组织发明创造竞赛活动等方式,培养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激发广大青少年的发明创造热情。(教育局牵头)。

进企业:深入企业开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和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工商局牵头)。

进社区:各县(市)要以宣传知识产权方针、***策和相关法规、专利申请、实施转化等方面的资助优惠***策为主要内容,在社区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向社区居民普及知识产权基本常识。(由各县(市)组织)。

进商场: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商业企业专利试点工作,深入商场进行现场培训,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此活动由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

各县(市)可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乡村、进园区等活动,拓展宣传范围,形成全方位大宣传格局。

(六)举办426知识产权宣传日广场宣传活动

时间:4月26日(星期日) 上午11:0014:00

地点:世纪广场

参加单位:地区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试点学校、试点企业等

活动形式: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公安局、司法局、质监局、检验检***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农机局、林业局等单位围绕宣传重点,分别制作和展出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等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板报,分别印制、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并进行相关实物展示和讲解活动。(展板和宣传材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参加宣传的单位自带桌椅,按照指定地点统一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展示产品,发放宣传资料,并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现场宣传展示活动)。

在4月7-30日期间,各单位可结合第十二个宪法法律宣传月室外宣传活动,同时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七、活动要求

(一)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策划、组织和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知识产权日篇9

【关键词】金融危机 知识产权 垄断 不正当竞争

始自美国的次贷危机、滥觞于欧洲国家的债务危机愈演愈烈,引发欧美国家消费者消费行为模式转变,促使社会各界对***府管制和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再反思,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也出现新趋势。

新趋势

知识产权问题日趋***治化。金融危机下,各国更加重视技术立国,致使权利人知识产权争端日趋***治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成为世界各国***治和法律角力的焦点。美国解决与他国知识产权争端主要依据其国内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301条款”)中的“特别301条款”,多次涉及到的“特别301条款”相关争端,招致国际社会对其国内法国际适用以及域外管辖权问题的诟病。①美国还适用TRIPs协议等WTO框架体系下的规则成功实现了“301条款”等国内规则的国际化,用来解决与中国及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近年来美国滥用这些争端解决机制,使之成为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②***派利益冲突、国家权益之争和当前金融危机形势结合,强化知识产权问题***治化趋势。

知识产权问题日趋私人化。国际知识产权问题日趋私人化,权利人私力救济无论是在手段、方式还是力度上都趋于强化。知识产权问题日趋私人化表现为:首先,采用私力救济防止侵权发生的行为增多。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是知识产权问题私人化的重要表现。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问题层出不穷,往往利用技术标准达到权利保护目的。其次,云计算环境下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日益增多。技术措施条款涉嫌妨碍公众合理、合法获取信息。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不仅控制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同时也在限制公众对作品的合法使用。③再次,订立知识产权合同价格歧视现象日趋增多。发达国家跨国企业针对不同国家市场在成本差异不大的前提下对知识产权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司空见惯。在知识产权合同中的价格歧视使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在交易成本上形成差距,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可能产生市场进入障碍。④还有,在知识产权领域回授条款日益增多,权利人知识产权有滥用之嫌,使得被许可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最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过度报复行为增多,由普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受害者演变为其他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者,甚至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⑤私力救济滥用往往和公力救济结合情形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成为企业市场经营常见策略。⑥

知识产权问题日趋保守化。新技术***的全球化、低成本化使得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般比较优势凸显,发达国家***府逐渐意识到科技、知识产权是其企业最大竞争比较优势,开始推行新的技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发达国家采取强权***策以保护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第一,采取“多重标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内,既着力鼓励本国自主创新,增加本国自主知识产权,以便赢得国际竞争中优势地位;又密切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不盲目提倡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忽视他国公共利益,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一性,故意忽视各国之间的差异性。第二,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巨大压力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强化了知识产权保守化的趋势。

知识产权问题日趋复杂化。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金融危机相结合,导致知识产权日趋复杂化。主要表现在著作权领域: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金融危机引发财务状况变糟使得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均存在尽可能节约成本与开支的迫切需求,违法成本与非法收益巨大反差诱发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冲动。新型的云计算技术使得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强化趋势,带来新的问题。在专利权领域:金融危机之下,为维护自己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跨国企业高筑专利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在商标权领域:各国***部门强化对商标权的行***保护,海关措施较往常尤为严厉。⑦在商业秘密领域:全球化竞争日益加剧,经济间谍窃取商业秘密案件频繁发生。

新机遇

中国经济受金融危机冲击相对较小,外汇储备较为充沛,这是和国外进行知识产权贸易的优势所在。我国应借鉴日韩成功经验,利用比较充裕的外汇购买先进技术类型知识产权、提升国内企业整体技术水平。

金融危机引发国外大量技术人才降薪甚至失业,中国对人才的吸引力在增加。单纯从国外购买技术类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的障碍比较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引进传统行业和现代产业的技术人才,为我国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逐步扩散,欧美很多IT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对软硬件开发的投资,加大对业务的外包力度。在此种情况之下,中外之间技术的交流、知识产权的合作内在需求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大大增加。

发达国家经济的不景气使得企业破产几率增加,这为国内企业通过国际企业并购重组来获得优质知识产权资产提供良机,若我国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对国外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我国***府和被并购企业所在国***府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跨国的企业并购与重组并非不可实现。联想对IBM个人电脑部门的并购等成功案例可资借鉴。

应对之策

金融危机既使知识产权问题面临极大挑战,又给知识产权问题带来可贵机遇。科学制定国家和企业层面的应对之策迫在眉睫。

国家层面:第一,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争取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使得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权力的配置应更加多元化、公平化。第二,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知识产权产业***策法以从宏观上调控知识产权问题;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限制;明确对不同性质知识产权引进的不同态度。第三,加强知识产权行******的程序性要求,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行******程序。第四,知识产权司法注重权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滥用界限,对既往片面强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做法进行必要纠正。第五,***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鼓励企业应诉,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候主动介入,和他国***府交涉协调。第六,严格实行***企分开,减少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干预。

企业层面:第一,严格遵循国际商业活动准则进行商业活动。有些企业把自己在国内获得商业成功的手段复制用于国际市场的开拓受阻,丧失在国外的商业机会。第二,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真正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第三,坚持合理、适当引进知识产权,促进企业长足发展。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质量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引进态度:相对低质国际技术类知识产权,应限制引进,以企业自主研发为宜;本国自主研发技术类知识产权质量与市场中可供选择技术类知识产权质量差距较大、而自主研发消耗成本过大、时间过长时,应权衡不同的技术特征,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引进策略。积极引进、消化、吸收相对高质量的国际先进技术类知识产权,走开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发展路线;当引进技术类知识产权与本国自主研发技术类知识产权质量差距存在争议时,应当综合评价来决定取舍;对于国家和社会亟需又具有高度***治、经济敏感性的技术类知识产权要自主开发研究;国际知名商标类知识产权的引进,要持审慎态度;对于国外版权类知识产权的引进,要在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基础之上坚持市场原则。第四,国内企业抱团取暖,考虑成立与强化相关知识产权性质联盟,以协调纷争,有效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

【作者单位:上海开放大学法律系】

【注释】

①刘斐莹:“从美国特别301条款到TRIPS—WTO框架下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7期。

②WTO Secretariat. World Trade Report 2012:Trade and public policies: A closer look at non-tariff measures in the 21st century ,.

③罗先觉,尹峰林:“云计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知识产权》,2012年第4期。

④王佳宁,莫远明:“数字管理态势及其延伸”,《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⑤高富平:“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⑥李晓秋:“未决之命题: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路’与‘困’—兼评新专利法第23条、第62条”,《学术论坛》,2010年第2期。

知识产权日篇10

关键词:农产品;知识产权;种苗法修正案;产业损害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与日俱增。农业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启动实施,并于同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实施1978年文本。按照UPOV1978年文本的规定,“UPOV成员国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逐步对尽可能多的植物属和种实施保护;每个成员国自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应至少对五个属或种实施保护,同时在随后的三年内保护的种或属应达到十个,随后六年内保护的种或属应达到十八个,随后的八年内保护的种或属应达到二十四个”。截至2006年底,我国农业部共了六批保护名录,受保护的种或属已达62个,其扩展速度远远超过了UPOV的规定。然而,由于现今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并不完善,各国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程度及法律规定不同,致使经济资源无法获得高效配置。一方面,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已稳固确立,与此同时,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我国由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的实质;另一方面,在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发达国家已纷纷确立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以日本为例,自2002年以来,日本围绕知识产权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

纲》,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立法体系。

二、不公平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诠释

不公平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就是发达国家依托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的技术水平,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国家***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名义下,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不正当措施和策略。

(一)非适度保护及效率损失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创造者的一种财产权,它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属性,最大的经济效率是公开让所有需要它的人使用。但是,如果这样,理性的经济人便会选择“搭便车”,而不愿意从事知识产品的开发,这将导致知识产品的供给严重短缺于社会有效率的需求。所以,必须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财产权”,以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与供给。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效率,就看它是否给创造者恰到好处的垄断权,使社会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收益。本文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其他权利既定和受到保护作为前提条件,来研究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低导致的社会效益差异,如***1所示。在(a)***中,D

为消费者需求曲线(边际期望收益线),MC为边际供给成本线,P、Q分别为知识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在缺失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供求关系将在A点达到均衡,此时,社会效率最大,净收益等于EAF;在给予知识产权一般保护的情况下,知识产品的供给者将在P1点定价,于B1点达到均衡,此时,社会效率损失B1AQ1;在给予知识产权高度保护的情况下,供给者将在P2点定价,于B2点达到均衡,此时,社会效率损失B2AQ2。因此,在即期静态情形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净收益损失越多。在(b)***中,D为消费者需求曲线(假设不变);MC为边际供给成本,包括边际开发成本和仿制等带来的边际机会成本;C为供给者投入的总成本;P、Q分别为知识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对应于(a)***缺失保护、一般保***2 保护程度与社会效率的关系

资料来源:乔生、陶绪翔(2006)。护和高度保护三种情况,(b)***的供求均衡将分别在点P0、G1和G2处达到。在P0点,由于缺失知识产权保护,边际仿制成本为P0,供给者的收益期望为零(不生产)或负(生产),其占优博弈均衡是不生产,净收益损失P0G2;在G1点,由于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边际供给成本为P1,净收益损失G1G2I。因而,最优选择是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适度保护,即在B2AQ2和G1G2I之间做出效益损失最小的选择。

在***2中,横轴表示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纵轴表示社会效率。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从O点到R点,社会效率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从R点到点,社会效率的增长逐渐缓慢;当到达点时,社会效率为最大值Q。此时,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很好地权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性和创新性之间的关系。当然,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将会采取多种措施影响法律的制定。如果保护程度超过点,社会效率不是上升,而是下降。

(二)霸权稳定论及产业损害

“霸权稳定论”是国际***治经济学现实主义学派的代表观点,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indlberger)提出来的。到了80年代,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等人将其应用于国际安全领域,以批判的方式完善并阐述了新的“霸权稳定论”思想。所谓“霸权”(egemony)是指国家以某种方式按照其意志来建构国际社会的***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体系的权力,其特点是具有超强的经济和***事实力,能够以特定的方式运用其超强实力贯彻其意志或实现其利益;所谓“霸权国家”(Dominant Country)是指***事、***治、经济及自然资源等诸方面实力远超过其他国家,能够推行并在一定时期实现其意志的大国。所谓“霸权体系”(egemony System)是指霸权国家领导和统治的体系。罗伯特・吉尔平的“霸权稳定论”可以用来分析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方君康、李华威,200)。该理论着重阐述了发达国家与中等国家的情况。在他看来,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霸权国家的经济具有防卫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对外贸易或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对创新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其他国家的使用成本,从而达到延缓并延长产品生命周期、转变发展中国家投资方向的目的。霸权国家即发达国家,采用知识产权加贸易制裁的***策策略,若他国不对其知识资产进行保护,就不对它们开放本国市场,使得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中等国家既有本国企业的客观需求,又由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而屈从于霸权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最终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结构,如***3所示。

当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及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来自包括美国、欧盟各国、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我国自由贸易构筑了一道高门槛。知识产权大国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打压发展中国家企业及其产品,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循环怪圈: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能影响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全球化过程,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使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张志新,2006)。毫无疑问,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背景下,缺乏知识产权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于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在全球化中受制于人。因此,尽管贸易制裁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保障发明创新者利益的手段,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知识、技术及相关权利控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拥有知识优势的发达国家有可能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性,结合国际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壁垒具有的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特点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掠夺。

三、案例评析

21世纪初,中日贸易出现了不断增长的势头,其互补格局也正在形成。然而,中日农产品贸易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局面。从2001年起,双边农产品贸易进入了停滞阶段,特别是2002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下滑幅度相对较大,日本封杀和围堵的手段从保障措施逐步升级为卫生和植物检***及知识产权等非关税壁垒。2003年2月和4月,日本分别修改了《种苗法》和《关税定率法》,主要针对我国出口的主力农产品的趋势日趋明显。我国生产的农产品出口到日本,却要付给日本人一大笔专利费。笔者将以此为例,阐述日本《种苗法修正案》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种苗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日本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十分重视,1947年首次制定了《农产品种苗法》,其后于1978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并改称《种苗法》,1998年再次修订。最近一次的《种苗法》修订是在2003年完成的,分为4章62条,以平成一五年六月一八日法律第九十号公布,并于2004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与旧版《种苗法》相比,2003版《种苗法》(《种苗法修正案》)扩大了处罚对象和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1)扩大了处罚对象和范围。旧版《种苗法》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随意进行登记种苗的生产、贩卖、进出口等行为,规定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对于利用种苗所得收获物进行生产、贩卖、进出口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种苗法修正案》针对利用植物新品种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明显增加的趋势,明确将利用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列为处罚对象。这样就把对新品种的保护从种苗阶段扩大到了收获物阶段。当然,未经许可擅自将种苗带往海外进行栽培而获得的收获物,进口这些收获物的相关业者也在处罚范围之内。(2)加大了处罚力度。由于近来法人企业大规模侵权事件不断增加,为使罚款具有充分的威慑力,把对企业法人的处罚金额上限由现行的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第六十条规定,对于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法人代表或其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除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之外,对该法人可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当然,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种苗法修正案》均提高了罚款金额。依据《种苗法修正案》,日本农业技术人员如果开发了具有原有品种不具备的特点的新品种,就可以申请注册专利权,如果我国涉农企业利用了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日本新品种专利。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虽然我国和日本都是UPOV成员国,都与该组织签署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但是,我国加入的是1978年文本,如果培育出一个新品种,作为育种材料可以被他国不受限制地利用;而日本加入的则是1991年文本,该文本对改良形成的新品种与原品种的关系有具体的规定,保护技术改良品种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二)《种苗法修正案》的可能影响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进口农产品分类,此次种苗法修改有可能对我国农林水产品对日出口造成影响的类别主要应该是农产品。因为我国对日出口的林产品和水产品基本为资源型产品,涉及利用日本种源、知识产权的品种较少。而农产品均为生产型产品,涉及此次种苗法影响的种类最多。日本是我国重要的蔬菜、花卉、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出口市场。1998年以来,国内一些出口企业为了适应日本市场对农产品品质的苛刻要求,在出口的蔬菜、花卉、水果、食用菌中,有许多种苗是从日本直接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的。日本进口商常常会以种植日本农作物品种作为进口条件,委托我国涉农企业栽培大葱、菠菜、生姜、大蒜等农产品,而这些农产品很有可能都已进行过改良。特别是日本不少企业采取“进口开发”的模式,即向我国提供种子、资金、技术等,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生产菠菜、萝卜、白菜、西芹、生姜、青葱、大蒜、荷兰豆、西兰花以及食用菌等蔬菜,然后销往日本。可见,生产所用的种子无论是从国外引进的还是由日本进口商提供的,都可能会有意无意地触犯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规定,发生专利侵权问题,国内涉农企业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了“侵犯”日本新品种专利的靶子。

事实上,2004年,即《种苗法修正案》实施一年后,其贸易限制效应并未显现出来。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没有下降,相反,与2003年相比,呈稳步增长态势,如表1所示。

尽管《种苗法修正案》在短期内并没有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量造成直接的致命性冲击,但是,从中长期看,有可能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以及农民的收入和就业。之所以这么说,主要原因如下(张青松、杜志雄,2004):(1)在我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中,尽管有些种子来自日本,但其中许多品种已经超过了20年保护期限,而且很大部分品种还是与国内培育的种子杂交的,从这一角度看,新种苗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的影响是有限的。(2)新种苗法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新种苗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某些技术,因此,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一例因违反新种苗法而被禁止进口的案例。(3)我国对日出口的农产品具有生产成本低廉的巨大优势,进而形成了明显的价格优势。在实际销售中,如果加上出货过程中的劳动力成本和资材费用,最终的成本总额差距可能更大。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日本相关进口业者,即使根据新种苗法的规定需要支付专利费给种苗培育者,也可能有相当的利润空间,不会大幅减少源自我国的农产品进口。

日本出台《种苗法修正案》,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又一新动向。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出现,更为复杂,影响也更大。《种苗法修正案》的实施,表明日本***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已经全面展开。尽管实践表明《种苗法修正案》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并未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农业主管部门、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民仍需关注其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从根本上规避新法案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四、结束语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但是,传统的专利制度对动植物本身并不保护,它实际上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作物优良品种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作物育种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中最活跃的因素。由于农业植物新品种具备极强的可垄断性,它在国际农业竞争中已逐步取代农产品竞争,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新焦点。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日本新种苗法的实施,积极地对农户和相关业者进行宣传,加强他们的专利意识,防止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专利权。同时,农业部门也应尽快调查整理出我国出口农林水产品中涉嫌使用了日本种苗的农产品目录,指导农户和相关业者遵守知识产权协定,采取事前防范措施。根据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可以将WO规则划分为三类:一是符合我国利益要求,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规则;二是对我国利益特别是现阶段利益不利、多体现为超越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三是中性原则,其利弊决定于我们的把握和利用能力。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影响属于第三类。笔者认为,我国规避《种苗法修正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自主育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20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自主创新被看作是科技发展、提升竞争力以及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环节,而如何培育自主创新环境、实行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促进自主创新是一个重要议题。

与1978年文本相比,UPOV1991年文本的主要改进在于(付丽洁、潘蓉、胡伟,2006):(1)保护对象由过去各国的自行确定扩充为所有植物种类;(2)保护期由过去的最少1年延长为最少20年;(3)保护条件由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改为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4)品种权的范围由过去的为商业营利目的而繁殖、销售被保护的同一植物品种扩大到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收获物及其加工产品、受保护品种的进出口及受保护品种的依赖性派生品种。这两个文本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如表2所示,从不同主体看,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然而,从发展趋势看,UPOV1991年文本已逐渐成为国际潮流。在1998年,即其实施的第一年,UPOV9个成员国仅有国实施该文本,但到200年,已发展到34个国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拥有植物品种数量的逐渐增多,我国适用1991年文本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我国参加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文本,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可能促使我国在种质资源保护、选育新品种方面加速规范化进程,并为我国种业提供难得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顾和***. 200. 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经济效应分析[]. 世界农业(3).

方君康,李华威. 200. 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性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国际经贸探索(2).

付丽洁,潘蓉,胡伟. 2006. 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农学通报(7).

乔生,陶绪翔. 2006.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原则的协调研究[]. ***治与法律(4).

张青松,杜志雄. 2004. 日本种苗法修正案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国际农产品贸易(2).

张志新. 2006.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 亚太经济(4).

Analysis of Injury to Agriculture of Unfa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owards Farm Produce in China

MA Shuzhong1 CAD Yingjie2

(1.College of Economics, hejiang University, angzhou 310027;

2.aizhou uangyan Science and echnical Bureau, uangyan, 318020)

Abstract: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possess powerful monopoly nature, so developed countries can control the economies of scale and tempo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by mean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related rights. he author analyzes the imprope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ts efficiency losses, and conclude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an safeguard hegemony countries. In 2003 apan amended “Seeding Act” mainly aiming at Chinese exported farm produce. he author discusses the possible influences exerted by apanese “Seeding Amendment Act” on Chinese exported farm produce, and concludes that the most fundamental and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 in China is to breed independently and hold independ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he urgent affair is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in which China particip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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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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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软件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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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文化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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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销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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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茶叶销售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茶叶销售月计划怎么写,茶叶销售的工作总结和计划。我在全国各地为企业讲授品牌战略时常说,做品牌就是做投资,企业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投资,都需要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获得收益。做茶叶品牌要花钱,不管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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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目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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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视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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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影像视觉10篇,内容包括视觉影像记忆,影像视觉杂志。主办单位:全国感光材料信息站出版周期:月刊出版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际刊号:1673-8101国内刊号:13-1374/TQ邮发代号:18-51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创刊时间: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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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设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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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三维设计10篇,内容包括三维设计基础综合案例,三维设计教程案例。[正文]1.传统设计流程多年来,在中国电力设计行业,已经形成了传统的设计流程,而且设计人员已经非常习惯和熟悉这样的设计流程。传统设计流程是以一个设计者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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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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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小产权房屋10篇,内容包括小产权房屋详细介绍,小产权房套路解大全。三、本合同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所称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四、本合同中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需与公司另外签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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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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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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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知识产权法10篇,内容包括法考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自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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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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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知识产权局10篇,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全国案例,知识产权美篇。创新创造改变生活知识产权竞争未来二、活动时间2017年4月20日-26日三、宣传重点1、宣传《***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xx省知识产权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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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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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知识产权侵权10篇,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感悟,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自辩。当今世界,知识经济迅速发展,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护其权利,经常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等方式向侵权行为人发出停止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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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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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知识产权10篇,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最新软文,知识产权的文章。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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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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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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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包括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现状。简单地说,知识产权服务将创新主体得之不易的创新成果固化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尽可能地为创新主体争取最大化的权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利用创新主体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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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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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公司知识产权管理10篇,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心得。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着作权法》保护为主,《着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