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篇1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经济本质;经济分析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经济本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经济的增长是以巨大的资源环境为代价的。我国“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至今仍未根本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从而亟需我国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和资源能源的可供给能力。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近些年来,***和***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的立法,2005年3月,***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并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同年7月,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将《循环经济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强化法律的力度和约束力。[1]12月,***委员长在十届人大***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列入了人大***会的立法规划。经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2008年8月29日,《循环经济促进法》终于在十一届人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所谓的循环经济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而建立的,最大限度地利用废弃物,最小限度地利用天然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态负荷的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其终极目的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对立法目的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本法强调效率,这与传统法律更加注重的公平与正义有所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法忽视了公平与正义,相反,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的终极目的则是公平与正义,两者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第二,本法强调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相对应的则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两者同样既对立又统一,经济与社会发展可能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环境和消耗资源,而且这种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否则人类文明则无法前进,但是本法强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则意在表明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也应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即要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本立法目的也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学原理,例如,发展或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与收益,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博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法律的需求与生态保护法律的供给等等。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它的经济本质就在于通过规定生态违法的法律责任将破坏生态环境的高昂成本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是指为获取某种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收益则是指出售某种产品而获得的收入。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这里的成本与收益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是“由于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2]每位厂商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取到最大的收益。波斯纳指出:与市场一样,法律也是在用等同于机会成本的代价来引导人们促成效率最大化。[3]因此,成本与收益问题越来越成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所关注的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同样存在立法成本与立法收益的考量。立法者希望所立这部法律的成本及其执行的成本是最小的,而收益却是最大的,即寻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来谋取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致力于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循环经济促进法》从立法到施行是包含许多成本的,具体包括立法成本、***机关***成本、有关部门的宣传成本、各方面人员的学习成本等等,构成了从制定到实施这部法律的所有社会成本,这个成本是巨大的。然而与实施这部法律带来的收益相比,这些成本的付出是值得的。因为本法实施获得的社会收益则是更大的,其主要指环境收益和资源能源节约收益。循环经济促进法从立法到施行的社会成本衡量虽然有些困难,但却是可以衡量的,而环境收益鱼资源能源节约收益如何衡量则更为的困难,这就导致了一个严重后果,即估计不到环境损害和资源枯竭的隐形成本,从而“人们难以在法律制度中选择、发现成本最低、收益最大、最符合效率原则的立法***机制”,[4]最终导致了过去几十年我国轻视环境保护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形相当严重,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等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同时各种不可更新资源也有面临枯竭的危险。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例子,就是我国的“前车之鉴”。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是立法者建立在综合权衡成本与收益关系基础上的,即制定本法的收益要大于成本,否则立法者是不会盲目制定一部法律的。各个企业可以看不到这一点,但是国家立法者、***府、社会利益代表者必须有这种长远眼光和战略思维。我国目前生态环境改善、资源节约给人们带来的成果虽然难以具体考量,但是人们无不感到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作出的成本投入是值得的,这种收益已经体现到了人们的幸福指数人们对***府的满意度等各项指标中去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一个鲜明的优点,就是通过激励与惩罚并举的措施防止各种主体的“搭便车”和将本应内部化的成本转嫁给其他人。具体表现为:(1)本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激励措施,第六章用九个条文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不但有利于鼓励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进行生产,而且有利于降低查处违法的成本,从而使原本的观望其他企业行动的企业自觉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那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2)《循环经济促进法》力***使不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要求企业带来的社会效益损失内部化,即在事前将不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昭示于众,从而促使其主动预防的对环境和资源可能带来的损害。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那些没有实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企业给环境和资源带来的损害,无法衡量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就无法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因此,使不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要求而给资源和环境带来损害的企业的行为内部化是不完全的。可以说,立法者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本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的,以寻求使发展循环经济的收益大于所支付的成本。其中,这部法律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的正外部性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种收益甚至很可能是需要通过未来几十年的实践来验证的,顺应了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选择的行为或是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从而各自取得相应的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博弈论的基本要素包括参与人、战略、信息、支付函数、行动、均衡等。围绕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就是各个主体之间围绕着收益最大化进行博弈的过程,博弈的最佳归宿就是纳什均衡状态,也即各个参与人的利益得到了兼顾。立法者制定本法,要考虑很多因素,一是制定与实施本法的各种成本,二是本法实施后各个生产企业可能作出的抉择,三是本法实施后对资源、环境和人民生活的满足程度,四是未来的生存环境对人类生活的回馈情况等等。作为生产企业则要考虑,一是自己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进行生产对自己利润的影响,二是自己如果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者会给予自己何种程度的处罚而自己能否承受,三是如果不发展循环经济是否真的影响子孙后代的未来。***者则会考虑,一是自己的***在何种程度上会促使生产企业守法,二是自己不严格***所要承担的渎职责任,三是对生产企业的***情况是否真的关切到子孙后代的未来。可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到实施存在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这些主体都是其中的参与人,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信息,估量支付函数,依据一定的战略,采取不同的行动,力求实现博弈的最佳状态──纳什均衡。[5]然而,实际上这些博弈往往没有归入最佳的均衡状态,而是一种相对的均衡,也就是说这种状态并不十分稳定。假如立法者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存在一定的瑕疵,生产企业利用这个瑕疵做出了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行为,***者则固守依法***原则置之不理,那么这种博弈的结果就是一种相对的均衡状态。当然,笔者在此所称的均衡并不包括这种相对均衡。发展循环经济,寻求的是一种各方主体的共赢局面,博弈的过程没有其他的因素的干扰,否则也就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共赢。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度是贯穿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各个过程的,奖励与惩罚措施并举,有利于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合力,有利于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的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各取所需,有利于克服“劣币驱除良币”的不良后果。因为从循环经济的发展来看,法律激励功能的发挥甚至比惩戒功能更为重要。[6]
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经济学中的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在一既定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供给则是指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在法律经济学视野中,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它的需求与供给同样能够影响它所调控的领域。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前,我国已经有《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但是对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年我国正在寻求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就需要健全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其中的法律之一,这是社会对法律的一种需求。当然,有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配合本法的制定到实施,***及有关部门还需要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的法规和标准,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涉及节水、节电、节地、节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需求是很大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供给仍然存在不足。然而,这并非说法律的供给越多越好,而且还应考虑制定法律的成本与成效。如果法律供给过多,法律的成本就会越高,而法律的边际收益就越来越小。可以说,对循环经济法的需求属于制度需求范畴,客观方面是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主观方面则是社会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益”。[7]《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明确规定:“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配套法律既要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对它们的需求程度和数量以及供给的成本,还要考虑因地制宜和讲求实效。这才是社会公众对法律需求的态度,也是国家供给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循环经济法促进法》的出台,并不能解决一切的生态保护和资源能源节约等问题,但是它却不仅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支持,而且有力支持了《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态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等方面法律供给不足的局面,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循环经济法草案起草的台前幕后[J].中国人大,2007.
[2]何立慧.经济法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40.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77.
[4]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10.
[5]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说的这种理想的纳什均衡状态下,以生产企业遵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为前提,否则,任由生产企业污染或浪费资源而达到了纳什均衡,后果正好相反.
[6]宋慧斌,宋春明.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对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支持[J].中共山西省委***校学报,2006,(4):104.
[7]张国华.循环经济法的经济学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6):110.
作者简介: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2
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制定产业***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投资、***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府下达的本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减量化
第十八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财***、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的规定取得行***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以根据本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府采购***策。使用财***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3
我国虽然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在宪法上,并没有明确提出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思想宪法地位的缺失,使得循环经济在我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循环经济已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将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写入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循环经济在我国地位。农业循环经济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部门,也会随着循环经济在宪法中地位的确定,从而得到重视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也会得到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立法方面呈现空白状态,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某些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以及执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农业生产者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样导致法律颁布后无法有效实施,失去应有的意义。
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1.法律是保障农业循环经济实施的重要手段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属于经济基础领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经济生活,并且服务于经济生活,同时,经济生活的变化也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法律是保障其顺利实施的基础。通过法律确认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明确***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和利益分配,将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引入市场。运用法律机制对农业循环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改正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其良性运行。因为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通过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明确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关系,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然而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利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循环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推动循环经济的法治化进程,而且能够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推动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全面深入发展,缓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压力。农业循环经济本身就是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不仅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也是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3.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需求的发展战略。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农业循环经济提倡的是循环发展,通过科技在农业方面的运用,使废弃物得到重复利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可持续发展关乎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完善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农业方面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发展。这也是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4.突破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途径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进口国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我国农业由于在农产品生产方面生态意识淡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不完善,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得我国的农产品在出口时经常遭遇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推广的是清洁生产,发展的是生态农业,在有效改善资源环境状况的同时可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系数和安全指数。为此,我国就必须针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在法律上保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另外从法律上完善我国农产品生产的环境质量保证,把农业清洁生产等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和国际标准接轨,进而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建议
1.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将发展循环经济写入宪法,以体现我国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视。这样为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和制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农业循环经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方面,因为循环经济写入宪法,为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完善,必然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涉及农业、经济、环保、科技、财***等方面。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农业循环经济良好的发展,保障农业循环经济持续、高效、稳定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应是一部系统的农业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的综合性法律。通过其来协调农业发展、经济增长、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具体措施等以及***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可以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实现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农业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制定和完善与农业循环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4
(一)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涉及循环利用资源的***策和法规,主要体现在环保法律和法规之中,涉及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较少。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从总体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不可能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尚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隶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策。但涉及服务业中旅游、餐饮住宿、通信服务、物流、零售批发等部门的专项规定为数不多。纵观现有的法律***策,主要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另一方面这些***策***出多门欠缺协调性,并且欠缺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导致这些***策在服务业各领域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山西、甘肃、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和广东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内容涉及各个经济部门,专门对服务业的规定少之又少,不能对地方服务行业循环经济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法治体系尚未成型,相关的法条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暂时不能适应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策体系尚未成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它不仅是一个***府的自觉行为,也是一个市场的自发行为。一方面需要立法先行,从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需要***府通过***策导向和经济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服务业,需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标志、财***信贷鼓励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制定税收、金融、价格和财***等优惠和鼓励***策,来推动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在服务行业的广泛适用。但是,从目前的经济***策的导向来看,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策效果并不理想。自2008年中央就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此中央***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央财***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第7条指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补助三种方式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为此山东、辽宁、海南三个省,九江、厦门、长春市特别出台了适用于当地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他各地也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但是在各地的申报通知当中,依旧是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为导向,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策法制不足的成因
(一)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落后
服务业又称第三产业,是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部门全面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形成的国民经济产业部门。自建国以来,***府全力推进第一、第二产业部门的发展,依赖农业和工业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直到施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才开始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在第一、二产业中己开展,尤其是制造业,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线性经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产出模式,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也还未引起国家及其他社会层面的足够重视。相关的实践开展的较少,仅在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传统的服务业部门推进实施了绿色节能制度,能源循环利用程度较低,总体来看还处在启蒙和探索阶段,与先进国家具有一定差距。人们的物质享受,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的,在追求更好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为了迎合和刺激消费者的愈加膨胀的消费需求,服务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忽视了长远的人类生态利益,客观上导致了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资源危机的加剧。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当前环境和资源问题的金钥匙。服务业是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就要从根本上引导消费者从“过度消费”的理念转向崇尚自然、注重资源节约的“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理念,在消费的同时注意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消费的观念。同时,倡导服务业市场主体树立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的理念,鼓励引导服务主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并且在各地建立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的产业链。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在不同规模和不同水平上实施以上内容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但这种循环经济实践毕竟是分散的、低水平的、小规模的,几乎还没有哪个行业能做到内部流程的循环。成熟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尚未形成,从而制约着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二)公众循环经济意识薄弱、参与度不高
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理念,在国际上兴起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年,在国内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虽然在国际上,有不少先进和成功的做法,但是在我国目前还处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范畴,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具体通过哪些手段和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问题,仍然了解很少。构建循环型服务业需要行业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具体制度高度认同,在此基础上配合***府的***策规划将各项具体的制度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中去。因此,***府应通过多种渠道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方面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发服务业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进行大规模和大范围的宣传,在公民中进行普及宣传倡导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
三、健全完善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策法制的对策
目前,促进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策主要集中于餐饮、旅游等传统行业中,实施情况也不尽人意。在批发零售、金融、物流、通信等现代服物业的相关立法中,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及具体制度还未能体现。现有的法规从效力等级来看,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府规章、标准和***府规范性文件,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反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领先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由综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三部分组成。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要建立由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行***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时具体来说如下。
(一)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综合立法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具体的制度可以被应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规定一些较宏观的、覆盖面较广的内容,诸如循环经济的概念及相关术语、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责任等,因此该法不可能针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为了推动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一部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来协调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针对服务业节约资源,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的专门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在整个服务周期贯彻循环发展理念,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建立绿色消费模式,实现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业是由零售、餐饮娱乐、房地产、旅游、物流、金融、通信、信息咨询等若干个分产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在经济生活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跨度较大,需要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施有差异的循环经济具体制度。但从宗旨上来说,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确保服务业生产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等立法目标应该贯彻在所有的制度当中。积极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禁止各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落实***府、企业、公民在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服务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
服务业涉及多个行业,提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具体物质的循环利用工艺及技术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品,制定不同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的单项法规。例如,制定适用于零售行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及循环利用的《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制定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法》;制定适用于通信业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资源化利用的《废旧电池、手机回收利用条例》等。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通过制定《绿色消费法》来引导公众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方面,***府的绿色采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方面***府作为国家最大的采购方,能够购买较大份额的绿色节能产品,从而形成经济规模并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府在进行绿色采购的同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从而使得各个消费群体提高环保意识。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已有的《***府采购法》基础上制定《***府绿色采购条例》,从而进一步深化***府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进服务业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规模。
(三)加强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地方为执行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区域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在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地方***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规,如服务业清洁生产、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餐厨废弃物回收、绿色消费、绿色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条例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有的服务业环境管理、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地方条例,共同构成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法规体系。但是,一定要注意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与国家立法及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关系相协调。只有促进多种规则的宏观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作用,为真正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构建并完善与服务业循环经济相关的***策体系
1、科技***策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服务业科技***策包含两个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策。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依托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服务业长久以来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施情况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要求。所以,国家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同时制定信贷倾斜、税收减免、投资优惠等措施,引导服务业主体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创新活动中。(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与推广***策。先进的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出来后,***府应当推动这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在服务业中广泛应用,分批分次组织企业培训,促使他们掌握新技术,进而在实践中大范围推广。
2、***府奖励***策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5
【关键词】循环经济 公众参与 制度完善 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运用生态学规律和经济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封闭循环过程,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广泛参与。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实行“***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如何更好地发挥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循环经济中的公众参与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一般指***府服务指向的各类社会主体。循环经济中的公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众包括公民、专家、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狭义的公众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和民间社会组织。循环经济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作为主体,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了解、决定、监督和实施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事项。公众参与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途径。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途径主要有:通过人大制度和***协制度进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制度进行参与;通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进行参与;通过举报制度、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参与;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以及公众信箱、问卷调查、热线电话等传统途径进行参与;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手机短信、网上投票等现代通讯途径进行参与。
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内容。循环经济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1、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一是决策权,公众有权以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方式依法参与有关循环经济的公共决策活动,包括获知有关循环经济信息,参加循环经济立法、重大决策的听证,表达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看法、意见、建议,获得有关***府部门和企业回复的权利;二是消费权,公众有权进行绿色消费,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环境友好型产品,拒绝采用不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消费方式和不符合环境友好型的产品;三是监督权,公众有权监督企业和***府相关部门对国家有关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纠正违法行为和危害环境的社会行为。2、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公众有义务遵守循环经济法的各项要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公众有义务执行***府制定关于循环经济的各项***策;三是公众有义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四是公众有义务使自身行为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等。如公众有义务循环和综合利用产品、再生产品,节约使用资源,承担分类回收责任或为此支付相关费用等。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
美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美国在环境立法领域非常重视公众的参与。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美国联邦***府的所有机构在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建议,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向公众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为了保障公众的救济权,美国的环境法中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境保护局提讼及完备的方便公众诉讼的条款。美国***府非常注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物质循环利用联合会成立了“美国回收利用日”组织,开设专门网点,利用网络宣传有关再生物质的知识,并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此外,美国各类环保组织经常举办活动,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区再生物质利用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使再生物质利用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日本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2000年6月2日生效的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的公众责任包括: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寿命,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使用循环物品;协助配合有关组织或企业分类收集可循环资源,并向指定的企业递交可作为循环资源的产品和包装废弃物;主动地为建立循环性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配合国家和地方***府建立、实施有关适当出资废弃产品的***策和措施。此外,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等单项法中也都对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构建了完善的日本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存在的不足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总则中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实行“***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公民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权利包括控告权、知情权和建议权。即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参与循环经济的义务有:增强节约资源意识,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和合理消费意识,公民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产生和排放,回收列入国家强制性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包括: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众直接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渠道不畅。一是在现行有关循环经济法中,对于社会公众如何参与循环经济法的决策、管理和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二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重要法律中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如举报权等仅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方法、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而流于形式;三是对于***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的程度、公开的时间和渠道不明确,致使公众难以及时了解循环经济信息;四是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救济途径。2、对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一是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没有明确其消费的产品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二是在消费环节上,现行法律仅对列入国家强制性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规定消费者进行回收,而对公众在垃圾分类、处置、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等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3、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世界各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会和民间等各类社会组织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数量还很少,在规模、实力和影响力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很大的差距,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完善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为了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府相关部门除了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及时公开循环经济信息,让公众知晓有关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与受侵害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排放和环境治理情况,同时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建立循环经济立法、重大决策公众听证制度。循环经济立法和重大决策无不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直接参与立法、决策不仅是法制民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者、决策者直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制定以人为本良法,以及提升立法质量、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
明确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的程序。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作保障才能有效贯彻执行。目前,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虽然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但是在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立法、决策、监督、管理和治理等方面的具体条件、方式和程序上还存在法律缺位或不足。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尽快制定和明晰有关程序规定,应成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制度的重点任务。
注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推进循环经济应当通过立法与***策扶持,如放宽民间环保组织设立审批条件,减、免税及适当的财***扶持,尽快培育、发展和壮大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各类民间社团组织。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6
一、循环经济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理论
(一)循环经济理念的历史发展
循环经济的产生源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工业***以来,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开发能力达到空前水平,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世纪30―60年代,在工业相对发达的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公害事件,引起世人震惊。几十年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世界面临着十大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水资源危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循环经济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目前循环经济的权威定义,大多数都将“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作为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反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和低排放。所有的物质、能量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循环经济的本质和内涵
循环经济包括多个不同方面的内涵和意义。其含义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资源再生循环。很多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都是从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入手的。废物资源的资源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学者认为循环经济即是静脉经济或垃圾经济的观点有所偏颇,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废物再生循环并不是循环经济概念的全部范畴。
2.保护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提出,是源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缓解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冲突,使人类能够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主动地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危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意义所在。
3.科学范式的转变。所谓“范式”是指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及其演进方式,即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循环经济隐含着传统科学范式的根本转变。科学范式的***是思想根源和理论依据的根本变革,是伴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来的重要转变,没有科学范式的***作为基础,一切转变就无从谈起。
(三)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发展循环经济,是从追求经济数量增长的单维考虑转变为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的经济、环境、社会的多维考虑,从自由的、无约束的市场经济,转变为一种将生态规律作为经济增长的制约要素,将生态环境和谐美好作为人类生存前提条件和福利增长重要基础的新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经济范式,而发展理念、发展战略的调整,必然带来经济形态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
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型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范式和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四)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
1.系统分析的原则。系统分析的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是经济系统发展的模式一定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规律,适应生态系统的需要,与生态和谐共生;其次是经济系统内部更加注重统筹各部分的关系。因此,科学的系统观是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原则之一。
2.生态环境友好原则。生态环境友好的原则的含义:坚持从生产活动源头控制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全过程节约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与环境友好;积极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建设和充分利用,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针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跟上生态环境保护全球一体化的步伐。
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最优利用,是解决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因此,循环经济的实践是围绕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行的。资源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是“3R”原则。
二、黑龙江省知名企业循环经济法律关系
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单位和个人。其中,主要的主体是***府部门、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循环经济关系的这些主体,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黑龙江省知名企业更应顺应形式,把握时机,迎头赶上,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行为契机,注重发挥黑龙江省***知名企业和公众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合力。在市场经济、解除管制的大环境中,一方面应当通过经济激励诱导社会自我管制,另一方面还应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限,以保证公益的实现。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的设计必须放在解决环境外部性的一揽子对策中考量,结合黑龙江省知名企业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不断探索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七大制度创新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予以明确规定,确立了许多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贯彻实施好 《循环经济促进法 》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具有深远的影响。
循环经济立法的十大制度创新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起了重要作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几方面:
1.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是***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二条对循环经济规划的制定和基本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2.总量调控制度。总量调控,即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总量控制,是指将某一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排入该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和可利用的资源数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
3.评价和考核制度。所谓评价与考核,就是人们参照一定标准对客体的价值或优劣进行评判比较的一种认知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决策的准备过程 。它是人们认识事物的重要手段之一, 评价和考核制度,即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 ,是指依法对评价与考核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是评判循环经济发展质量的主要依据。
4.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当代,企业不仅仅要在生产中对环境负责,而且要对所生产的产品在其使用期间以及报废之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这就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立法中所指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有一定区别,循环经济立法不仅强调生产者的回收义务,还强调经营者、 消费者 、回收者的配合履行义务建立和完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会加大企业对最终处置废物的强制性责任。
5.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简称为重点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资源消耗高 ,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采取更为严格的一整套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
6.鼓励、 限制或者禁止名录制度。循环经济的鼓励、限制或者禁止的名录,是指有关人民***府或者其行***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策性文件。目的在于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建设,必要时对其限期淘汰。
7.市场准入制度。这里所称市场准入,有两方面的含义 ,也可以说,该项制度的调节是双向的,既有限制性市场准入,也有市场优先准入, 限制性市场准入主要是指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和标准,限制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业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市场准入、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针对一次性消费品的限制准入制度。
抓紧制定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法规,标准和制度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应加快制定配套的法规***策,理顺保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施的体制机制,理顺体制的关键在于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黑龙江省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1.循环经济是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新的生产方式。循环经济是人类创造财富、 创造文明更加科学、更富理性的手段,是人类在文明进程中显示出的更加关注自身命运和自然界的命运,更加关注未来的醒悟和自觉。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人与自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一系列矛盾的最有效途经。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有着重要的***治意义、社会意义、历史意义。
2.循环经济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对企业来讲,必须改变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现为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的经济增长方式,做到生产和消耗 “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 即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3.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缓解资源危机,提高资源效益。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工业企业的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对资源的依赖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都占了大头。尤其是采矿、 冶金、 制造、石化、煤焦、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在这些方面更为突出。
4.预防和制裁循环经济违法行为。循环经济法为了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规定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法律禁止事项,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循环经济法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追究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责任种类主要有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行***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要规定行***处分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循环经济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使违法者承担起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直接起到了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五、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及***策措施
1.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行***责任。行***责任是因违反行***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行***责任是行***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具体行***行为是行***主体在行使行***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行为。受到具体行***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行为违法,侵犯到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诉讼。行***主体在履行循环经济法赋予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时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不仅会受到上级行***主体的追究,而且权利受损的管理相对人也有权提起行***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因此,当行***主体从事循环经济具体监督管理时作出的具体行***行为违法时,它面临的不仅是一般的行***责任,还更有国家赔偿责任。
2.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问题上普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要求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方面,与大陆法国家相近。在循环经济法律中出现刑事责任的文字,应当与刑法中的条款相对应。总地来说,在设定和适用行***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基于循环经济法的特质,原则上应优先考虑行***责任和行***制裁,以避免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或刑罚的原始机能。
3.明确违反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从而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回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循环经济法律责任涉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多,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赔偿损失。
4.企业经营者必须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意义的认识。企业经营者必须认识到循环经,是一种新型的、 先进的经济形态,是对 “大量生产、 大量消费、 大量废弃” 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5.发展关联产业,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 “大而全”“小而全” 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的经济***策,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老企业要扶持或入股关联度高的新企业,使这些新企业成为自身上下游产品产业链中的组成部分,产生规模效益和关联效益。新企业在建设规划中就应该把关联产业充分考虑进去。并成为规划中的重要环节,使企业发展规划本身就是关联度很高的产业链规划。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7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发展阶段经济中存在的主要制约目素,针对国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要保持持续发展,就要求我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使生态和环境也能得到进一步改善。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此,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以致还有许多制约因素,限制着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本文旨在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和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制尚不健全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强制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利用的法规。日本2000年颁布《促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立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行动规则,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有基本法、综合性法律,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3个层面。在立法体制上采取基本法统领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我国2008年公布了《国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相应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未建立,因而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二)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需进一步深化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传统增长模式转变为“资源一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模式的根本变革,是可持发展理念在经济增长中的具体应用。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传统思维模式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没有真正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运作机制还待加强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才具生命力,但是循环经济不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也就是以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为目标,这是市场机制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就当前而言,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共享机制还没有普遍形成。因而,***府对循环经济调控力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内在动力应进一步加强。
(四)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论众的参与
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够和信息不对称,民众不容易获得循环经济信息,加之传统的生活方式,造成一般社会成员对发展循环经济认识不足,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目前缺乏大量的群众性环保组织,造成中间环节缺失,单靠***府推动很难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与公众参与水平
大力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培养人们节约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物质的意识;对企业界要宣传和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公共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环境友好型产品,提高***府和社会团体的绿色消费意识与表率作用;搞好循环经济专业人才培训,重视专业人才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加快构建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法规体系
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府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情况制订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或***府决定;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制订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激励措施。
(三)加强***府引导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对重点企业从事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倡导科技创新;设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积极创建生态市、生态示范区、绿色村镇和绿色社区;改进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8
关键词: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可持续发展
中***分类号:F12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2—0031—05
一、引言
循环经济是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将社会生产过程整合为一个物质资源的闭路循环系统,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其本质是切合科学发展理念的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是对传统的“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单向生产模式的根本变革。甘肃省作为生态环境脆弱、资源依赖型产业占主导地位的欠发达地区老工业基地,走循环经济之路,既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资源型省份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2004年以来,甘肃省作为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省份,先后出台了《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和***策措施来推动城市、园区、企业等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特别是2009年12月***正式批复《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以后,甘肃成为全国第一个上升到国家层面的省域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成为指导甘肃本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主体思路,而且在全国层面也具有了更加重要的“先行先试”意义和作用。因此,经过近7年的发展,甘肃的循环经济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水平,在发展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制约因素,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推进甘肃循环经济的发展?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对甘肃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进行客观评价,进而找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
二、文献回顾
1990年代末期,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被引进国内并受到广泛关注,在借鉴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发展原则、发展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国内学者针对循环经济发展评级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如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一)在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方面
王奇、王会利用物质流分析方法,通过建立封闭和开放的经济系统的物质流总量模型,对日本的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评价。刘明、殷剑、杨光利用DEA方法从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两个方面对我国各省区的循环经济发展效率进行了评价。邢蓉、刘云从经济发展、资源发展、环境发展、社会发展四方面建立了北京市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对2000——2008年北京市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评价。安乐、李宇斌利用AHP分析法从经济系统、资源系统和环境系统三方面建立辽宁省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并对辽宁省14个市的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评价。毛文娟利用因子分析方法从水资源利用率、节能降耗、固废综合利用等方面对天津市的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
(二)在如何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9
(一)美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
1、设立法规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1976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是美国最早的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专门法规,但是自俄勒冈、新泽西和罗得岛等州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的循环经济行业涉及传统的造纸、炼铁、塑料、橡胶以及新兴的家用电器、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家居用品等产业,全国有5.6万个企业参与。
2、实施优惠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美国***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策措施以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回收利用。如1995年,克林顿***府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专门支持那些对工业界有实用价值的化学工艺新方法,以减少资源消耗和增加回收利用。美国***府为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提供减免税优惠,同时,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也将获得减免税优惠等,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3、实施有效的能源***策
在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制定了一系列以循环为目标的能源***策。此后虽不断调整,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围绕三点:(1)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2)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3)鼓励节能。多年来,美国***府主要通过财***手段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美国不仅拨款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项目,还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减免税优惠。2003年,美国将减免税优惠额度再次提高,受惠的可再生能源范围扩大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更多领域。
(二)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
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概念更深入和宽泛,强调要建立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负荷最小的社会。这相当于我国目前倡导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1、循环型社会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日本充分发挥了国家、地方***府、企业、非***府组织和国民等相关主体应有的作用,坚持合理公平的费用和利益分担原则,有效地运用了相应的***策,制订了一系列相关的专项法,并根据先后颁布和修订的8部综合性和专项再生法,日本于2003年3月制订了促进创建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
2、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的经济***策
在推进循环型社会发展方面,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策。其中一个主要***策是生态工业园区补偿金制度,主要由环境省、经产省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例如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的食品废弃物处理研究项目,得到了农林省、文部省等部门的资金支持,同时2003年,环境省和经产省各提供了15亿日元。另外,环境省还在废弃物处置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业性示范、***策调查等方面为研究单位、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3、日本***府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的作用
***府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中,日本***府自身也作为消费者与事业者为实现循环型社会率先采取绿色采购行动。而相关部门如环境省和经产省等,积极与地方***府、企业、非***府组织和国民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切实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同时,通过基金支持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各主体的活动,采取整理、提供信息等行***服务手段,为各主体的行动提供帮助。
二、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一)加强立法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有关物质循环利用和节约资源与能源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节约能源法》(2007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四部法律中。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体现和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走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之路的要求,应该遵循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全国性的综合立法工作,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构筑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后盾。
(二)发挥市场机制对再生资源有效配置和调节的功能
发展循环经济,***府的推动固然重要,但建立市场机制,通过各种手段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以提高居民参与物资循环的积极性,或者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通过合理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关注废旧商品的循环利用同样不可忽视。我们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财***信贷鼓励制度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
(三)构建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体系
***府要引导企业及各科研机构进行发展循环经济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构建循环经济科技支撑体系,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尽快建立起以高校等科研院所为主的科技开发体系,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以此推动最新科研成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应用。通过实施循环经济科技工业园示范工程、县域循环经济科技示范工程等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
(四) 建立一套绿色保障制度体系
***府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出发,建立起包括资源、产权、市场、技术、生产、消费、贸易、包装、回收、财***、金融及税收等在内的一套绿色保障制度。循环经济虽然是一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先进经济形态,但是没有制度保障,就算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的相关***策也无法保证循环经济的有序有效运行。它是一项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科学和严格地管理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条件。因此, 从循环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建立一套绿色保障的制度体系并对各种工作程序进行规定,建立起有效监督机制,才能真正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结束语
循环经济促进法篇10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实质
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的经济形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的。传统经济是以“资源产品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单向流动为基本特征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两高一低”,即高消耗、低利用、高污染,是不能持续发展的模式。循环经济是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两低两高”,即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率和高循环率,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首先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三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促进绿色消费等方面。
二、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第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资源战略,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我国的资源状况,一方面人均资源量相对不足,另一方面资源开采和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水平低、浪费严重。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在节约资源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如到20__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若达到60%,可节水580亿立方米,相当于20__年工业取水量的50%左右;“十五”期间,我国节约和替代石油目标是20__万吨,相当于石油消费量的近1/10;目前我国钢铁、有色、造纸工业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九五”期间我国木材年节约代用量20__万立方米,相当于年消费量的20%。
第二,发展循环经济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首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实施清洁生产,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是保护环境的治本措施。另外,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也大大地减少了固体污染物的排放。据测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发展循环经济是应对入世挑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客观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转变增长方式,走内涵发展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增强。目前,我国单位产值能耗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40%;我国工业产品能源、原材料的消耗占企业生产成本的75左右,若降低一个百分点就能取得100多亿元的效益。
近几年,资源环境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出来。“绿色壁垒”成为我国扩大出口面临最多也是最难突破的问题,有的已对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造成重要的影响。对此,我们不仅要有清醒的认识,更要及时和巧妙应对。发展循环经济在突破“绿色壁垒”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如采用符合国际贸易中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扫清我国产品出口的技术障碍;研究建立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包装物强制回收利用制度,及建立相应的国际互认制度等。
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已有一定基础
一是中央提出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这些重大方针***策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清洁生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开展。二是国家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策,有力地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并取得了较大进展。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实质是节约、降耗、减污、增效,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是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今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将使我国步入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新阶段。四是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包括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同时通过综合利用,使废弃物最大限度资源化。五是有关部门在一些省市进行循环经济试点。六是研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目前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未转到体现以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上来,与循环经济的理念相差甚远。二是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三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四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策不完善;五是技术落后,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六是全民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不强。需要***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在理论思维、实现途径、操作方式等问题上的借鉴与创新,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措施
第一,加快制定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思路、目标、步骤和***策措施等,指导全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的方针,紧紧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策导向,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循环经济宏观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依法促进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二是加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等。
第三,强化***策导向,坚持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一是用足用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策,充分发挥优惠***策的鼓励、引导和扶持作用。二是以与时俱进精神,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策。三是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策体系,包括财***、税收、金融、投资、技术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技术***策。
第四,依靠技术进步,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一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二要组织重大示范项目。要以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选择具有标志性目标和有广泛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示范工程。三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不要仅仅搞示范,还要使示范的技术开花结果,发挥效益。技术推广这个环节很重要,特别要做好推广技术的筛选、信息传播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发展循环经济,涉及面广,必须抓住重点不放松。一是以节水、节能为重点,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以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环保产业为重点,促进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转变;三是以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重点,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再上新台阶,为新型工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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