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长沙中院判处死刑,同年12月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但其亲属刑前并不知情。
事实上,死刑犯刑前是否拥有与亲属的“最后告别权”,以及死刑执行后亲属拥有哪些后续权利,公众之前对此可能并没有清晰的认知。曾成杰案的死刑执行,或是第一次把死刑执行过程的诸多法律问题引入到了公共视线。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可见,临刑会见权不仅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近亲属的权利,而法院则有义务保障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并且,为了保障这种权利,其不言而喻的前提,当然是法院必须依法通知罪犯及其近亲属享有这种权利。如今,长沙市中级法院根本没有为安排会见预留时间,并且没有依法告知罪犯近亲属享有会见权。《人民日报》发出公开质问:“未见家人,没有通知,如此行刑是否有违法理人道?”
确实,从权利保障来看,死刑只是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并未剥夺罪犯的其他权利。虽然罪犯的绝大多数权利都会随着其死亡而自然消灭,但是,在其死亡之前,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就是仍然享有、应予保障的,更何况不能剥夺罪犯亲属的权利。临刑会见权这种“临终告别权”,是一种体现伦理道德、体现人的本性、体现人类尊严和社会文明的基本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赋予罪犯临刑会见权。例如,美国密苏里州规定,罪犯在执行死刑前的48小时至72小时内,得从监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房间,在此期间,罪犯可以不限次数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还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实际上,中国古代向来有尊重临终告别权的司法传统,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一般都会允许罪犯会见亲属,并会免费提供一顿丰盛的“上路酒饭”。古代尚且如此,现代刑罚执行更应当体现人道与文明。
从尊重人的尊严来看,有必要保障临终告别权。因为罪犯及其亲属作为社会中的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无论罪行多么严重,都不能割裂罪犯与其亲友之间的情感联系,情感交流是罪犯及其亲属的最基本欲求。特别是在死刑执行之前,罪犯与其亲友见面交流的愿望会更加迫切。无论对罪犯还是对其亲友来讲,在罪犯临死之前见上最后一面,都是一种莫大的情感慰藉,也能满足罪犯对家庭事务做出安排的心理需求。正如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所言,“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保障罪犯及其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正是人性与道德的体现。只有建立在人性和道德基础上的刑罚执行方式,才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同,才能发挥刑罚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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