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增添了新的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四大原因“迫使”我国修订节能法
原全国人大财***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出,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修改节能法的主要原因包括:
节能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现行法律重点对工业节能作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作出规定。
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原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需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手段作用。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介绍说,从当前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2007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原全国人大财***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介绍说。“过去我们更加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收入增加多少,现在应当认真落实***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也指出,修订节能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每年向***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明确节能***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了19 项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公共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禁止使用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今后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将在节能方面加大***策激励力度
修改后的节能法“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税收、价格、信贷和***府采购***策,如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运用税收等***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等。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各级人民***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被为重点用能单位。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解读新《节约能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