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率10篇

印花税税率篇1

1、实收资本的印花税的税率是按照万分之五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来源:文章屋网 )

印花税税率篇2

李捷瑜(1978-),女,广东广州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教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为金融学、应用计量经济学。

摘要:运用残差为一阶自回归的随机效应模型,考察中国证券市场三次印花税调整对股票波动率和换手率的影响,结果发现以印花税作为***策工具,监管方并不能有效实现其目标。税率上调导致换手率降低,波动率中期增加、长期减少;税率下调则可能引起换手率、波动率增加,也可能引起两者减少。结合意见分歧投机泡沫理论,尝试给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印花税;换手率;波动;投机

中***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2-0068-05

收稿日期:2007-10-31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交易税费的调整效应一直是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热点。从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有关实证研究来看,某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

一是印花税对换手率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交易税费的变动将对换手率起反方向的作用,这一传统的观点得到一些市场经验证据的支持。例如Jackson和0’Donnell(1985)对英国印花税下降事件的研究、Umlauf(1993)对瑞典税收变动效应的分析都表明换手率与交易税费负相关。

对于新兴的中国股票市场,Zhang(2001)用简单的数据统计发现,1997年印花税上调导致了交易量大量减少。王雁茜(2004)考察了历年印花税调整事件,发现1997年和2001年的印花税调整效应与传统的观点一致,即交易税费的上调(下调)引致了换手率的减少(增加);然而,1998年印花税的下调却引起了换手率显著下降。对此,尚没有相关文献进行实证的再检验或给出合理的解释。

二是印花税对波动率的影响。理论界一般基于信息不对称(从而就会产生知情交易者和噪声交易者)的微观理论来研究交易税费与收益波动的关系。以Tobin(1984)、Stiglitz(1989)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交易税费的增加能够减少“噪声交易者”的短期投机交易,因此交易税费是反对过度投机、抑制市场过度波动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另外一些学者如Kupiec(1991)、Cmnpbell和Froot(1994)则持相反观点,认为交易税费的提高可能会对“知情交易者”产生更大的影响,结果股票波动不减少反而增大。Umlauf(1993)发现瑞典市场的交易成本南于税费的增加而达到最高时,日波动率也最高。Jones和Seguin(1997)的研究表明美国1975年废除佣金管制后收益的波动率显著减少。对于中国股票市场,范南、王礼平(2003)、史永东和蒋贤锋(2003)从事件前后窗口的方差检验中发现:沪深两市的波动率与印花税正相关,即印花税的上调(下调)会增加(减少)收益波动。

二、意见分歧、交易税费、换手率与波动率的相互关系

印花税税率篇3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民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计征。证券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属行为税类。印花税率的高低,可以直接地改变股票的交易成本,因此监管层通过调整印花税率可以起到调控股市的作用。

历史回顾:1990年首先在深圳股市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反映了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历史的开始。1991年10月,深市将印花税率从6‰调整到3‰,牛市行情启动,后上证指数从180点升至1992年5月的1429点,升幅达694%。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直接导致上证综指出现200点左右的跌幅。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股指不升反降,两个月内震荡走低400点。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多。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税率再度调低至2‰,股市产生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11月16日是这轮行情的启动点。2005年1月23日,***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调整为1‰,股市轻微拉升后随即呈震荡下行趋势。2001年4月至2005年末,股市基本表现为熊市。2007年5月30日,***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经过近两个月的震荡调整后重新步入升势,直到当年10月中旬。

回顾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的历史,无论是印花税的下调还是上调,从历史数据看,股市表现一般为熊牛互现,对熊、牛市场的基本态势没有根本影响,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印花税税率的变动,对于上证指数的涨跌,其刺激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中国股市连续数月下挫、交易较为低迷的背景下,一项令市场瞩目的调控***策23日傍晚出台:经***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千分之三下调为千分之一。这次税率的下调将对股市有何影响呢,笔者就此作一分析。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的原因

(一)降低交易成本,活跃股市

实际上,印花税在我国证券交易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比佣金的水平要高得多。粗略计算,印花税占交易成本的50%以上。下调印花税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对于重新聚集人气,重振投资者信心有所帮助。

(二)印花税税负过高造成负回报

印花税税率的降低或者是取消,理由绝不是为了单纯救市,而是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假若以每天成交量2500亿计,印花税收3‰,一年的印花税3600亿元,券商佣金2400亿元,合计6000亿元,而2006年1400多家上市公司的利润仅3892亿元,属于流通股股东的利润仅1200亿元,何况大多数不分配。就是说,投资者付出6000亿元的交易成本去追逐上市公司仅1200亿的利润,这是严重的负回报投资。

(三)从国际对比看,不符合国际现行规定

目前世界上只有澳大利亚和中国是对买卖双方征收,其他国家只对买方或卖方征收,甚至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再者,税率过高,买卖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征收,是全世界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最高的国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税率水平在1‰左右。

下表可以展示我国***过去的十五年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印花税占财***收入的比重不大,我国调整印花税税率完全不是出于财***收入的原因,而是对股市走向的一种***策导向。由于1990年我国实行高税率的财******策,所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一出台其税率就非常高,完全偏离了国际惯例,这是历史原因。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的影响

(一)有利于缓解投资者的悲观心理

沪深股市在经过前期大幅下跌后,市场悲观气氛浓厚。随着印花税下调***策的推出,此举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活跃市场交易,市场将强势反弹,实现价值回归,有利于缓解投资者的悲观心理。技术形态上,上证指数在4月22日单日击穿3000点后获得支撑,市场做空动能释放较为充分,有强烈的反弹要求。目前个股估值水平对场外资金存在较强的吸引力,交易成本的降低将进一步吸引场外资金入市,为后市的技术性修复提供了较坚实的基础。印花税的下调的确是利好消息,但深度分析,目前下调印花税产生的效果将是短期的,印花税税率下调体现了通过财***税收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调整印花税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对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缓解投资者的悲观心理还是非常有作用的。

(二)有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

对中国的资本市场来说,后股权分置时代,必须完成三项改革,一是建立与全流通时代相匹配的大宗交易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税收环境;三是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市场再融资的标准和规则。当这三项改革完成后,将有助于市场透明度的建设。中国金融体系现代化改革基本的平台是资本市场,没有一个稳定的资本市场,中国金融体系的现代化和市场化改革是不可能完成的。调整印花税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有利于中国金融体系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改革。

(三)有助于推动股市稳定健康发展

自去年10月以来,上证综指从6124点一路跌至3000点左右,其跌幅之快、之深为十余年来罕见。仅今年一季度,上证综指跌幅就达34%,许多大盘股跌破发行价。股市每日交易量也从高峰时的3000多亿元降至1000亿元左右。在股市低迷时出台一定措施,促使其良性发展,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惯例。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体现出***府对市场流动性的管理,这是一个明显的***策信号。从日前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对“大小非”解禁的指导意见到23日宣布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低股票印花税率,表明***府一直关注证券市场的发展,对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意愿强烈、态度积极。这是符合市场发展内在要求的一个举措,能有效推动股市稳定健康发展,体现出了***府对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视。

四、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下调的意义

印花税税率篇4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源广泛,征税普遍;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税,征收简便。虽然印花税的税负较轻,但对于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仍显得尤为重要。

一、恰当签订合同

依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各类经济合同订立后,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按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订立合同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恰当的签订合同,选择低税率的项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1:郑州市某服装厂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工作服,总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为70万元,配料为10万元,加工费为20万元。

因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5‰,加工合同的税率为0.3‰,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其适用的税率就不同。其纳税筹划方法为:

(1)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未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0×0.5‰=0.5(万元)

(2)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别记载材料费和加工费的,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80×0.3‰+20×0.5‰=0.34(万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0.5‰=0.1(万元)

第1种签订的合同没有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因此按加工合同计税,税率为0.5‰,税负最重;第2种签订的合同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适用不同的税率,材料费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合同计税,比第1种的税负轻;第3种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计税,仅对加工费计税,税负最轻。可见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二、降低计税依据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2: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5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A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了印花税。由于该工程建筑***纸做了重大修改,2013年5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于2013年5月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但不对的。因为,印花税具有行为税性质,即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不论该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发生变动。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因此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三、巧下订单

例3:郑州市开发区一从事家具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甲,2012年12月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收到来自美国母公司乙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发货。

2.企业还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法国的丁企业的订货单,订5000件家具C,月底发货,预收订金。

由于这2笔业务A企业收到的都是订货单和要货单,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分析有关印花税法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应视为普通企业之间的业务,均应按规定贴花。

2.在对供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因此对上述第1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和要货单都符合印花税法的规定,都应缴纳印花税;对上述第2笔业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印花税税率篇5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印花税税率篇6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印花税税率篇7

(一)出租人的供应商缴纳的流转税出租人的供应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的供应商以从其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市)、5%(县、镇)、1%(县镇以下级城市)(以下分类同)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承租人的客户缴纳的流转税第一,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货,按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二,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第三,承租人的客户从融资租赁承租人处购入货物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出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有资质的出租人有资质的出租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经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是有资质的单位。有资质的单位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差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其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按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以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税完税凭证,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和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无资质的出租人且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此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出租人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硼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全额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的供应商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以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承租人缴纳的流转税

(一)出租人为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二)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以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三)出租人为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货,出租人是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承租人以其从出租人的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确认进项税额,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价外费用和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缴纳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和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3%的税率缴纳教育费附加,按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和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余值担保合同免征印花税,按承租人与承租人的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此外,还应注意,若承租人融资租人货物后从事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则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若承租人融资租入货物后从事的是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则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例]乙公司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甲、丙和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乙、丙和丁公司均位于市级城市。2009年11月28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丙公司融资租赁乙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根据丙公司所要求的生产线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租赁物租给丙公司;(3)丙公司负责生产线质量的检验验收;(4)租赁期开始日是2010年1月1日;(5)租赁期是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60个月;(6)租金支付方式是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5%;(8)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9)2014年12月31日。生产线所有权转给丙公司,优惠购买价为0元。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1)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一套全新生产线;(2)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该生产线,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3)甲公司2010年1月1日将标的物运抵乙公司指定地点;(4)2010年1月1日乙公司通过银行向甲公司支付价款、增值税款和运输费2600000元。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1)丁公司购买丙公司产品;(2)合同有效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每月1日至5日,丙公司将产品运抵丁公司;(4)每次商品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丙公司代垫运费5000元;(5)每次价款、增值税和代垫运费丁公司于每月月末前支付。

(1)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出租人乙公司缴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印花税:(2210000+14300-14300×7%)×0.3%0=667(元)

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融资租赁资产(667+1500)

2167

贷:银行存款

2167

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缴纳营业税计算如表1所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

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2)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缴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1月28日:

承租人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缴纳的印花税=600000×5×0.5‰=15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承租人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12×5×0.3‰+(5000-5000×7%)×12×5×0.3%。=18084(元)

借:管理费用

18084

贷:银行存款

18084

2010年1月1日:承租人丙公司从出租人乙公司的供应商甲公司处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价款2210000元,增值税375700元,运输费143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5700+14300×7%)

376701

贷: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乙公司)376701

假设2010至2014年每月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02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银行存款

102000

2010至2014年销售产品的各月末销项税额为170000元,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010至2014年丙公司累计缴纳增值税=170000×12×5-376701-102000×12×5=3703299(元)

2010至2014年60个月增值税的抵扣和上缴税款如表2:

2010年6月末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299

贷:银行存款

31299

从2010年7月末开始以后每月月末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2010年1至5月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月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299×7%=2191(元)

教育费附加=31299×3%=939(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91

――应交教育费附加

939

从2010年7月份开始后54个月每月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元(68000x7%),教育费附加2040元(68000×3%),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

印花税税率篇8

一、印花税的实质

就印花税性质而论,虽然在形式上是流转税和行为税,但在本质上又是一种隐性财富税。印花税因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分散、征收成本低廉等特点而得到***府青睐。如英国2001年所得税的征收成本是1.56%,为各税种之最,而印花税的成本仅有o.09%,为诸税种最低。尽管有征管成本低的优势,但印花税在经济上的负面作用使得各国在近年来的税收实践中大幅度减小了其征收范围。即使在印花税曾经普遍征收的英国,除了股票和证券转让、无记名票据发行以及某些涉及产权转让交易的税目外,绝大多数印花税税目现今都已被取消。

传统印花税基本的含义是通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完税凭证(税花)而征收的税收,但现代各国的印花税已不再需要实物型税票,所以很多国家都用“交易税”来取代“印花税”这一旧称,或者用“交易印花税”这一承前启后称谓冠之。本文以下所涉及的印花税概念主要是指***府对金融市场的各种虚拟金融资产(包括外汇、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在交易流转环节的买卖征收的证券交易税。

二、证券市场印花税的理论分歧与案例实证

各国引入印花税的基本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收入。2004年7月印度引入证券交易税,当时股市的日交易量是1000亿卢比,征收0.15%的交易税后可增加375亿卢比的税收收入,这对印度这个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后国家财***收入不断下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久旱后的甘霖。英国印花税改革艰难也是因为财***承受力的问题。2004年英国的预留印花税(stamp duty reserve tax,在交割前预征的、只对盈利交易的印花税)就达到40亿英镑。2007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提高以后,该项收入竟然同比增长1017.4%,对当年税收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5.9%,成为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超常增长31.4%、财***收入超高增长32.4%的重要贡献因素。

但在财***收入来源不断丰富的今天,各国保留或出台证券交易印花税理由大都以市场调控理论为依据。为印花税调控提供理论支持的代表人物是美国198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托宾(james tobin)。上世纪70年代凯恩斯亲手构建的战后世界经济框架“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世界经济陷入滞胀,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遭到了全面挑战和怀疑。作为凯恩斯主义的维护者,托宾于1974年提出可以用交易税来抑制国际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他形象地称之为“在过度高效的国际金融市场的车轮下塞入沙子”。从此以后,金融市场的交易税在经济学界又被称为“托宾税”(tobin tax)。托宾税的支持者们认为,对证券交易征印花税可以降低投机资金的流量,因为理论上每一次交易都要被征税.摩擦性税收成本足可让频繁炒卖的人望而却步: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遏制专业股民、“噪音交易者”、套利者以及大户操盘手们纯粹的短期投机行为,又不至于影响长期投资人。

但学术界对证券交易税的调控作用一直存在争议。首先.反对者认为印花税扭曲了正常的投资选择.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一国对部分类型的有价证券交易课征证券交易税,会导致投资者增加对免税类证券及基金的投资。2008年一季度我国债市在通胀加息压力下逆势上扬可算一例。但是最重要的隐患是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资本市场上,投资人会减少在国内的交易而增加在国外离岸金融的交易,损害本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竞争力。比如在1984年1月瑞典对股票和衍生品开征交易税,股票交易税率0.5%,双向征收.来回1%,期权交易税率1%,期权双向来回2%。1986年瑞典又将证券交易税税率提高为2%。此后市场对***府的行为作出了强烈反应,瑞典11家最活跃上市公司的60%交易量,以及全部上市公司的30%交易量迅速转移到其他国家。到1988年,瑞典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爱立信也只有27%的证券交易是在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1991年实施8年的瑞典证券交易税被迫宣布废止。另一例研究表明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引致的交易成本等原因德国股票的交易费用低于英国。德国投资人购买本国股票的成本是1.06%.英国人投资德国股票的成本是1.13%,而英国人购买本国股票的成本却是1.44%。近年来英国社会很多有识之士呼吁***府改革印花税制,经过测算发现,如果取消印花税,交易成本可以降为0.94%,英国股价总体还可以上升9%~13%,企业每年的总投资可以增加3%,约为30亿英镑。

其次,开征证券交易税会冲击市场.导致股价下跌、成交量减少,因而***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初衷难以实现。事实上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税率由0.8%上升为2%当日,瑞典股票综合指数下降2.2%。英国的证券交易税税率由1%上升为2%当日,股市指数下降3.3%。亚洲也不例外,韩国和我国台湾股市在交易税变动公告的当日股指平均下降0.6%和1.6%.后者复征印花税后股市甚至连跌19天。我国股市的“530”震荡更是创出了印花税调整后的5个交易日内股指下行21%的周跌幅记录。因此,无论冲击是否是长期的.印花税调整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是客观事实。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托宾及其金融交易税的支持者们关于交易税减少市场波动理想化的假设得不到实证支持。“托宾假设”提出以后的30多年来的实证研究发现,证券交易税并不能减少市场的波动,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其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欧美市场的实证数据分析表明,证券交易印花税无助于减少市场的价格波动,但印花税的征收确实会影响市场的交易次数.从而降低市场的活跃程度。市场活跃程度降低是否有利于降低风险7研究显示的答案是否定的。据oecd的研究表明,欧洲一半以上的金融交易都是一般交易人之间(不是对机构交易也不是对个人)的对冲交易,由于大多对冲交易的目的都是为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增收交易税会导致交易次数减少,这样反而增加了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显示不支持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大多数的研究结果表明,交易税并没有减小市场波动的作用。有学者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四地区1975~1994的20年期间14次印花税调整作了实证研究,给出的答案亦是否定。

2003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研究大会第三届年会报告明确指出:“考虑市场的微观结构、资产定价、理性预期和国际金融等各种综合因素,我们认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向金融市场的轮子下面‘扔沙子’,而是在向市场的发动机里面‘倒沙子’。我们的结论是交易税对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市场波动、市场活力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了市场信息效率的降低。”。imf报告发现,证券交易税没有减低因为“噪音”交易而带来的波动,反而增大了价格发现机制的摩擦力,这一结论无疑是对证券交易税核心作用的明确否定。

总的来看,大部分国外学者对证券交易税功能的基本认识是:对股价和成交量有显著影响,但是对股市的波动程度影响不大。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没有稳定金融市场的调控功能。事实上.这也成为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大主要证券市场逐步取消证券交易税的理论依据。

三、世界金融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趋势

分国别考察,欧美主要金融市场早已降低或取消了股票交易税。美国于1914~1966年之间开征过税率不高的股票交易税,其曾对一级市场的股票发行征收0.1%的联邦税,对二级市场交易征收0.04%的转让税。此后美国大幅降低股票交易税,现在股票在一级市场发行时联邦***府征收0.028%的交易税,对二级市场只保留了0.0033%的交易费,用于支付证交所的交易费用。

欧盟早在成立之初的1969年7月就通过了有关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间接税问题的69/355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协调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认为“成员国各自征收的资本市场的间接税,即证券印花税.造成双重征税,引起歧视,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不对称干预,所以应该通过税收协调予以废除。”当然指令中也允许成员国考虑财***承受能力,以对财***产生“最小冲击”为实施原则,稳步推进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工作。此后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废除印花税的行列。今天,除了英国、比利时.欧盟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这等同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而英国尽管对印花税有传统的依赖,调降税率提供减免也是该国印花税税制的改革趋势。英国1974年以前的印花税税率为1%,后来曾经提高为2%,1984年预算案又减为1%,1985年进一步下调为0.5%

,买方单向征收。英国为中小投资人设定了5000英镑免税交易额,目前英国的股票印花税率在oecd国家中最高,为此其上市公司平均增加了7%~8.5%成本负担,使上市公司企业损失了竞争力。有研究发现如果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1月伦敦金融市场的股指可以抬高7.2%。英国皇家税务及海关总署宣布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

新西兰于1992年宣布取消证券交易税。澳大利亚联邦***府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但各州***府可设有自己的证券印花税。根据2005年《改革共同体洲际金融关系的州***府协议》,地方州***府除保留土地过户印花税以外,其余印花税将在201 0年以前用商品服务税(gst)收入取代。同年4月20日澳大利亚各州或地区的财***厅宣布了全面取消印花税的时间表。到2008年3月,除了南澳和新南威尔士州定于2009年和2010年完全取消场外交易印花税以外,澳大利亚基本废除了全部证券交易印花税。

亚洲各国的做法各异。日本于1998年修订了《央行法》和《外汇法》,促进证券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制度从“银行为中心转向资本市场为中心”,即由“间接金融”转向“直接金融”。1999年4月,日本废除了证券交易税,2001年又全面修改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从2003~2008年对国内投资者减半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地方税。同时废除了“源泉征收制度”,统一执行“自主申报制”。1992年马来西亚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税,不征资本利得税。我国香港特区***府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已呈逐年下降之势。香港股票交易印花税1993~1998财***年度为0.15%,1998年4月~2000年4月调低至0.125%,2001年9月以后再度调降为0.1%。2008年2月,香港交易所***夏佳理动议取消印花税。

我国台湾证券交易税制变动频繁,对市场产生过很大的负面冲击,成为世界印花税历史上的典型案例。台湾印花税于上世纪50年代开征.于1976年停征。1988年***掌***以后,新任女财长郭婉容于当年中秋节宣布对证券、期货交易恢复征收0.3%的交易税,随后造成股市连续19日暴跌,跌幅达35%。台湾当局后作出让步,将税率由3‰减至1.5‰,但为时已晚,后到年底跌至5119点,下跌40%,台湾资本市场遭受重创,有观点认为这也是丢失***权的重要原因。此后台湾当局迫于经济社会压力采取多项救市措施,包括10月初宣布将免税交易额从股票出售总金额300万元调增致1000万元等。1990年台湾再度停征证券交易税。经过多次变动,现在台湾交易税税率为3‰,存股证、公司债券和收益凭证为1‰,只对卖方单边征收。

全球资本市场近年来提高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很少,只有印度和我国大陆。印度于2004年开征证券交易税,对场内证券交易,包括指数期权和期货交易征收交易税,但对央行、商业储蓄银行依托电子网络进行的协商交易免税。印度在引入印花税的同时调整了资本利得税结构,免除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一年以上)的资本利得税,同时继续保留短期资本利得税,以遏制短期投机行为.但将税率从33%降为10%,还规定长期证券资本损失不可用来冲销其他应税长期资本收益。。2006年2月6日印度***府宣布小幅上调证券交易税税率.经过近4个月市场准备期后新证券交易税于当年6月1日生效,税率从0.1%提高到0.125%,双向征税。对已签订合同还未实际交割的股权转让税率从0.02%提高到0.025%,买方承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税率为0.017%,其他金融交易实行零税率。。特立独行的是我国的印花税,在2007年5月30日我国以200%的升幅提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以双向税负0.6%而超越英国一举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印花税头号高税负国家。

总的看来,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金融大国都已降低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随着理论界的争议逐步明朗,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界以及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府对印花税的态度也变得非常一致,取消和减免其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税制改革的主流趋势。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正确认识资本市场性质,把握宏观调控力度

科学推进资本市场税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对资本市场作用和性质的正确认识。国际印花税实践的第一条经验就是要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对市场机制运行的重要作用,避免重蹈泛意识形态化的***主义错误。梳理我国2007年资本市场走过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认识偏差是导致***策调控工具选择不够准确或调控力度不够恰当的根源。当前资本市场税制改革***策容易陷入三种误区:一是思想偏激,怀疑市场规律的作用,自觉不自觉地以国家理性代言人的身份怀疑资本市场机制作用,出台一些短期似乎合理、但长期有害市场基础的非理性调控***策;二是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研究不够.调控时机不够恰当,认为股指一旦高涨就是市场发育过度,直接从***策上诱发资本市场波动:三是不能合理把握税收调控的力度,未进行科学的测算和总量监控,使国家从市场抽取的税收总额超过上市创造和分配利润总和,从而使资本市场发生机制性萎缩,损害其造血功能,影响中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历史性战略的顺利实现。

(二)顺应世界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大趋势,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

国际证券交易印花税制改革的社会背景来自于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式微。30多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交易印花税改革的总体趋势已经得到确认,那就是取消、调降证券交易印花税.恢复市场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基础调节功能.保持税收中性,减免金融市场流转税,减少税收***策对市场的耗散作用,提高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现在世界金融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制改革的大势已经明朗,我们要认清形势,顺应资本市场税制改革的大势而为。

(三)科学认识资本市场规律,准确把握市场阶段特征和环境

科学地管理和调控资本市场在于对资本市场状况的正确把握。当年我国台湾地区人为地设定市场上限,误认为股指靠近9000点就是市场过热,要“先发制人”地捅破“泡沫”,以彰显***、郭婉蓉“新***府”有所作为,结果造成台湾资本市场无可挽回的动荡。

反思2007年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依据静态市盈率(p/e值)这种历史与现实数据混合的单一指标,在出现p/e超过成熟资本市场2~3倍的现象时就简单作出了市场“过热”的判断。如果能考虑国际通行的、更能反映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的、集历史现实与未来三位一体的简化动态市盈率指标(p/e/g值),能考虑到中国经济增长率11.4%(成熟市场只有2.7%)是成熟市场的4.2倍的事实,也许不会仓促作出中国资本市场“不可持续”的推论。

印花税税率篇9

(一)证券税收的一般框架

一套完整的复合证券税制,是由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税、交易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一系列税种及证券***策组成的,其中证券税种主要可分叁大类(见附***)。

在这些证券税种中,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是较具代表性的两个税种,居比较引人注目的地位。根据对这两个税种的不同做法,世界各国的证券税种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日本等亚洲国家为代表的,既征收证券交易税,又征收证券所得税;二是以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以征收证券所得税为主,对于证券交易税,则以"有损资本流动"为由,停征或少征该税。

(二)我国证券税收框架的不完善性

我国的证券税收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制,其税种目前主要有证券印花税、证券营业税和证券所得税。证券印花税既对股票交易行为课征(税率为0.5%),也对股票发行行为课税(税率为0.05%),相当于证券发行税和证券交易税。证券营业税是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税种。对于证券投资所得(即红利、股息等),我国规定企业和个人一律纳入所得税征收;对于证券交易所得(即证券买卖差价收入),我国规定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暂缓征收。

由分析可知,我国证券税制是以流转课税为主的证券税制。我国证券的流转课税较为完善,各税种都具备。近年证券税率的调节,也主要集中在印花税率上。证券所得课税和证券财产课税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一是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尚无征收规定,二是财产税未正式开征。目前征收的只是企业证券所得税和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税。因此,我国证券所得税和财产课税相对于流转课税而言,处于次要的地位。

证券税收的功能

一般认为,证券税收具有以下功能:

(一)增加财***收入。

证券税收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国家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质是对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为例,1991年至1997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到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到237亿元。这一年里,沪深股票共成交3万亿元以上,其中有四个月以0.6%(双向)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余下月份以1%(双向)计征。从市场发展趋势看,我国股票成交金额将快速递增,相应地,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将呈增长趋势,其对国家财***的贡献也日益突出。

(二)调节资金流向。

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种类证券征收不同的税率来引导资金流向,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如对股票交易征收0.5%的交易印花税,而对债券和基金的转让则暂不征收的规定显然是基于当前股票交易较热的状况;在所得税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国家对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降低了免税债券的利率,使得***府能以较低成本来融资。

(三)控制交易成本,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

证券交易税的改变,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当其提高时,将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从而起到抑制投机,鼓励投资的作用。在所得税方面,大多数国家对不同持有期限的证券出售所得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对长期性资本利得(6个月以上)免税,但投机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瑞典对长期性的资本利得(持有2年以上)60%免税,而短期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芬兰、挪威、前联邦德国分别只对取得证券后5年、2年和6个月内将其出售所得的利得征税。

上述国家的规定使投资人在买入证券后,倾向于一直持有到所规定期限以上才考虑卖出。但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一个例外,美国从1986年起,规定资本利得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持有的,皆视为一般所得金额课税,因为美国***策制定人认为"锁定现象"(即投资人倾向于持有证券的现象)有碍资本流动,会降低市场效率,从而妨碍资本的优化配置。这使我们看到,延长持有证券周期一般具有鼓励投资的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持有证券周期过长,也是不利于市场效率的。

(四)维护社会公平。

证券税收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上。累进税率的证券所得税主要调节不同纳税人的收益所得水平,能缓解利益分配悬殊,维持社会公平。财产税对某些所得财产(无收益所得的财产)征税有弥补所得税不足的功效,是实现"叁代无富翁"的保证。

由分析可知,前面所述的不同证券税种,其功能也不尽相同,虽然各税种都有增加财***收入的可能,但其他功能并不同时具备。证券交易税能控制交易频率,调节资金流向,但在维护公平方面却无能为力。证券所得税兼顾两者,但以调节投资者的利益差别为主,其它方面则较弱。即使证券所得税这一税种,如果减免等因素相异,功能也不尽相同。如对长期利得免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却不利于资本流动,而取消这一措施,又会助长短线投机。

正因为不同税种功能的差异,一套证券税制的功能发挥如何,则必然取决于其税种的设立,如果税种设置不完善,则税制的功能发挥必然也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税收功能发挥的不均衡性

我国目前的证券税收,在增加财***收入、宏观调控上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细细分析,我国证券税收的功能发挥,集中体现在增加财***收入和控制交易成本上,而对于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则显得有所不足。

我国证券税收这种功能发挥的不均衡,主要源于税制结构的不完善性。从附表一所示可见,既然我国证券税收以流转课税为主,则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相对较弱。由于流转税中的交易印花税也未形成体系,其调节资金流向的功能也相应受到限制。

(一)增加财***收入功能。

证券税收增加财***收入经济附***:税种构成***证券发行税属于流转课税的证券交易税证券营业税证券税种属于所得课税的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财产课税的证券遗产税证券赠与税的功能有目共睹,其中又以证券印花税最为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交易量的快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呈迅猛递增之势,它是我国近年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一个品种。

随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猛增加,其在中央和地方财***收入的地位也日益增强。1997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中央和地方财***间的分享比例由"五五"改为"八二",199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划归中央的部分为202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收入比重的4.74%。同年,源于股市以及上市股份制企业缴纳的税收已占上海市财***收入的20.8%,上海股市实现税收120.25亿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11.37亿元,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亿元。来自证券机构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6.58亿元。

(二)控制交易成本。

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控制交易成本的功能非常明显。证券交易印花税调高,则提高每一次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能有效控制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欲望,促使投资者延长证券持有周期。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以交易税(印花税)为主的税制,符合国情,因为证券交易税控制证券交易成本的力度,远远大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众所周知,证券交易成本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其中手续费在不少情况下或明或暗是可以机动的,而印花税则具有固定性,不会轻易变动。这样在司空见惯的股市"对敲"行为中,印花税就成为这一行为的主要成本,成为主管部门控制"对敲"行为的有力工具,它对"做庄者"的约束力,要远远大于对一般投资者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印花税率调到较低甚至取消,将刺激大量"对敲"行为的出现,这显然不适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况。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设立以来,税率经过多次调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的做法,制定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凭证(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时书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从当年7月1日起均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缴纳0.6%的印花税。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规定对股票购买方也征收0.6%印花税。1991年6月1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深圳市的印花税减半征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1997年5月,由于当时证券市场行情过度火爆,风险持续累积,已出现过度投机的迹象,***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调整为0.5%,在该措施及其他一系列举措共同作用下,证券市场迅速降温,出现了调整行情。从中可以看出,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管理层调控股市的主要措施之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三)调节资金流向。

我国证券税收调节资金流向功能主要表现在:在证券印花税上,对股票买卖双方各征收0.5%的印花税,但对债券、国库券等转让暂不征收印花税;在所得税上,为鼓励支援国家建设,对个人获取的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起到了引导资金投向国库券、金融债券的作用。但与前面两个功能相比,我国证券税收调节资金流向功能显得相对薄弱。其原因主要是:1、证券印花税尚不完善,对于不少证券品种的交易没有纳入税收***策中,使证券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如我国对可流通A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对法人股交易却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对基金交易不征收证券印花税;对期货交易税也没有统一规定等。

2、由于证券印花税设置的不完善,导致各种证券之间的利率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对资金流向的正确引导。如我国规定对企业债券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国债、金融债券免税,结果风险较大的企业债券,课税后收益率反而低于低风险的国债,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国对各种不同种类证券的课税必须形成统一的、结构合理的体系,才能真正达到调节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四)维护社会公平。

应该说,我国证券税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这与证券所得税在整个证券税制中所占的地位有限、制度本身不完善有关。首先,对于证券买卖差价收入的资本利得税,企业要纳入所得征收33%的所得税,个人却暂缓征收。这表明证券税收在调节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差别方面作用是有限度的。其次,对于红利、股息等证券投资所得税,个人一律按20%的边际税率征收。我们知道,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是调节个人利益悬殊的有力措施,而20%的比例税率,事实上使低收入者的税率要高于高收入者的税率,没有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再次,尚未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可以看做是所得税的补充,它不但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使社会个体在竞争中体现"起点公平",即防止一部分人利用父辈的高额财产,一开始就占据比他人有利的地位。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的功能定位与完善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和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增加财***收入不应当是证券税收的主要功能,而宏观调控功能才是重点,尤其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这是由于:

(一)证券市场增加财***收入的作用是有代价的和有限度的。

证券税收增加财***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财***收入的增加是伴之以效率的损失的,因为它意味着资金交易成本的增加,导致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来看,证券税收到了一定阶段也将缺乏继续大幅增长的可能。以印花税为例,去年237亿的印花税,有两个明显的原因:

一是我国的印花税税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目前对证券买卖双方各征收0.5%的印花税。而西方国家则大都出于鼓励资本流动考虑,业已停征证券交易税。现仍然征收的几个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为0.6%,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但要注意的是香港是对交易所得免税的,综合考虑,其总体税负水平仍与其他国家相差不大。虽然我国处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税率可以相应略高,但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证券交易税税率的趋势将是不断下调。

二是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10%-20%的年换手率,使得我国规模并不大的证券市场,行情高峰时的成交量却可与西方大证券市场相提并论。

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价总值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2%,而成交量却相当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和香港相比,我国市场的流通市值相当于香港的一半,成交量却是香港1991年时的好几倍。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我国股市的年换手率亦将呈不断下调趋势,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对证券税收增加的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年换手率的降低和印花税的下调所抵消,从而降低证券税收对财***收入的贡献。

(二)证券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是卓有成效的

证券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税收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证券税收***策的改变,将使证券市场产生强烈的反响。以台湾证券交易税的调整为例,台湾的证券交易税在1990年上调为0.6%,随之伴以股指从一万二千多点到二千五百点的下跌,而1993年台湾通过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案,将证券交易税由0.6%降至0.3%的前后,股市连续四天上扬,价量齐增,反应十分迅捷。

2、管理者能对不同的现实情况,采用不同的证券税收***策。比如,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投资利润较高,投机性也较强,这时税率可适当提高,而不致于产生大的负面作用;在证券流动性较强时,征收证券交易税就不致于妨碍资本流动以至影响资源合理配置。

(三)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尤其需要发挥证券税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我国证券市场仍是一个不成熟的弱效市场。由于信息分布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利润分配明显向一小部分条件比较优越、信息渠道较多的投资者集中。同时,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仍然盛行。由于公司披露信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高额成本(包括招来对手的竞争而使计划受挫等),使上市公司在某项计划初期不可能总是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从而给内幕人士以投机获利的余地。近年来,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由于这一工作本身的执行难度,信息分布不对称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我们可以看到,经常有某个股票忽然连日大涨,等到公司公告,广大投资者得到消息时,股价早已到位,炒作者早已借机出货了。这种少数投资者获取超额利润,而大多数投资者微利或亏损的状况,正迫切需要证券税收以累进税率调节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以我国的经验来看,针对证券市场状况进行的几次印花税率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税种不断完善,税率和税收***策不断合理,我国证券税收的调控作用必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与完善

证券税收功能的缺陷,本源在于证券税收种类的不完善和税收***策的不合理。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方向,应是在继续保持其增加财***收入和控制交易频率的功能基础上,着重挖掘其目前有所欠缺的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两大功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证券税收进行建设:

(一)对不同种类的证券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合理的税收体系。

一般而言,针对股票的证券交易税比针对债券的证券交易税高。台湾的证券交易税中,股票适用0.6%的税率,债券适用0.1%的税率。日本的差别税率规定更详细,分为两档三类。

我国要完善证券税收体系,应适时将国债、金融债券、基金、法人股、期货交易纳入税收***策之中。对于国债,可继续采用免税或征收较低税率这既与现行***策衔接,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金融债券应视同企业债券一并征税,基金也应纳入税收***策之中,对基金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为了与现行***策衔接,可采用较低税率。对于法人股征税,这一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关键在于现有的大多数法人股因没有公开买卖市

场,难以确定其股票价格,而且为了逃税,其转让价格往往偏低。对此可借鉴台湾的做法,台湾税法规定,对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股票,其成交价格由稽征机关根据该公司资产净值估定。如果股票成交价格显着低于每股净资产值,那么稽征机关有权以"显着不相当"为由对其课征税率较高的赠与税。

(二)在适当时候逐步实现证券税收的重心转移。

前面已经说过,我国证券税收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直接税(所得课税与财产课税)居次要地位,从而使证券税收的重要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未得到充分体现。统计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是不同的。如:美国财***收入的85%来自于直接税(指所得税和财产税);而阿根廷***府总收入仅40%来自于直接税,其余大都来自于间接税(流转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是证券直接税的重点,是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其最大的特点即是不具规律性和不可预期性。此外,由于未实现的资本增值并不纳税,对潜在的纳税义务人来说,他可根据其意愿决定所得及税负实现的时点,这也是证券所得独有的性质之一。

至于交易所得是否课税,有"源泉税"和"净资产增加税"两个学说。前者认为交易所得因其所得来源并无规律性,故不应列为所得课税。后者则认为一定时期内资产净值的任何增加,皆应纳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据此,世界各国对个人交易所得课税做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有的对一定持有期内和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以比例税率征税,有的将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直接视为所得,征收一定比例税,或两种并行,由纳税人任选;二是免征交易所得税,或将其并入所得税的,如新加坡、台湾等,这一部分国家占少数。

从我国来看,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家税制的发展潮流,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一个必然趋势。因为:

1.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规则的收入范围很广。任何收入的增加,均能满足经济欲望,均能增加购买力,显然应包括于课税的范围内。开征此税符合赋税的公平原则。

2.证券交易所得是因资产增值而发生的所得,其中有不劳而获的成分,理应加以调节。但交易所得中有通货膨胀的因素,还有风险性收入和其他投资报酬,又不能一律视为不劳而获,这是对证券交易征税应该考虑的。

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机构大户依仗雄厚的实力,获取暴利的现象未得到有效调节。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助于社会公平,减少分配不公的程度,也有助于抑制过度投机。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开征条件还不很成熟,主要是操作技术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个户头的同种股票,可能以各种价格买进或卖出,利得计算复杂。其次股市对该税的承受能力如何,也是一个未知数。借鉴国外经验,证券交易所得税应在降低证券交易环节税收的基础上开征。

如果开征这一税种,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证券交易所得不等同于其他所得,是"纸上利润",而且取之于投资,用之于投资,不纳入其正常的预算之内;而且在高度累进的税率之下,投资者长期积累盈利出售时税负必相应较重,不利于长期投资;证券交易所得中包括资本利得和部分正常所得,并非全部是不劳而得,所以在总体税负上,应该谨慎处理,采取低税***策。

2.应该采取免税额度和盈亏抵补的***策。为了调节收入,维护社会公平,可规定一定的免税额度;其次资本损失应能抵免资本利得,可以设置一定限额,但其余额应能前抵或后抵。

3.部分证券交易所得仅为名义所得,是通货膨胀的一种反应,并不能增加投资者的购买力,因而证券交易所得应以通货膨胀率加以调整。

印花税税率篇10

【关键词】 股市税制; 无谓损失; 效率; 公平

我国股市乘上了过山车,经历了从6 100多点的历史巅峰高速度回落的过程,股市频频下挫,***府又一次利用降低证券印花税来救市,利用税收调控市场,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证券印花税对股市的调控作用到底有多大,股市税制应如何设计,不妨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作一研究。

一、股市税收理论分析

(一)税收的经济职能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其实质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治权利,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职能是由其本质所决定的,财***职能是其最基本的职能。然而,国家取得财***收入的同时,也改变了社会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调节了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直接减少了纳税人据以开展市场活动的资源和要素量,引起纳税人的市场活动和行为的改变,有意无意地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此说,税收在完成其基本职能的同时,伴随着产生了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即税收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经济学研究表明,对某一物品征税可使这种物品的市场规模收缩,这就是税收杠杆的作用。国家可通过调节某一物品的税率等税制要素,实现对该物品市场规模的调整,进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以此来贯彻产业***策,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目的。

目前,我国股市税制中只有单一的证券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起来的,属行为税,是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征收的一种税。在股市税制建设中,证券印花税具有增加财***收入、实现国家对股市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二)税收的无谓损失

国家税收是有成本的,税收成本除征收成本外,主要是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所谓无谓损失,是指“税收引起的总剩余即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税收收入之和的减少”。也就是买者和卖者由税收受到的损失大于***府收入的增加。其实质是税收扭曲了激励,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无效率而引起的。只要有税收,就会产生无谓损失,没有无谓损失的税收几乎不存在。无谓损失的大小与供需弹性以及税收规模(主指税率)有关。市场供需弹性越大,税收对该市场的扭曲度越大,无谓损失也就越大。

(三)税收的拉伐曲线

在税收规模和税收收入的关系研究中,著名的供给学派经济学家阿瑟・拉伐提出,无谓损失与税收规模成正相变化,税收规模越大,无谓损失越大,且无谓损失的增加要快于税收规模的增加,所以税收收入不是简单的随税收规模的增加而增加,而是随着税收规模增大到一定水平后,税收收入将出现拐点,随着税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税收收入反而将会减少,见***1(拉伐曲线)所示。

(四)股市税收的理论分析

股市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受经济、***策等诸多因素影响,敏感度极高,其供需弹性比其它市场要大得多,是一个高弹性市场。按照税收理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股市无谓损失要大于一般市场,税收收入拐点出现要早于其他市场。因此,股市是一个低效率市场,这是由股票市场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要讲求税收的经济效率,就必须降低税收规模,实施低税率。

二、我国证券印花税对股市的影响分析

1990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卖方单边征收印花税,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6‰比例征收。同年11月23日,深交所将印花税改为双边按6‰比例征收。1991年10月,深市将双边征收税率下调到3‰。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按3‰的税率实行双向征收证券印花税。从此,我国股市税制初步建立,并成为管理层调控股市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历次印花税调整对股市的影响

自初征印花税以来,我国证券印花税大体经历了8次调整,税率最高达到6‰,最低为1‰。最近的一次调整是在2008年4月。8次调整中,A股市场共调整7次,其中下调5次,上调2次。第一次调整是在1991年10月,为刺激当时极度低迷的股票市场,印花税率从6‰下调到3‰,引发股市启动,出现了一轮升势行情,半年后上证指数从180点飙升至1 429点,升幅高达694%。第二次调整是在1997年,针对A股市场的过度投机倾向,将两市税率由3‰提高到5‰,股指随即应声而落,转入了持续两年的调整。随后连续三次调整是在股指不断走低的情况下,税率从5‰一路下调到1‰,但均没能激活市场走高。随着国民经济连续多年的高增长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我国股市在经历了5年熊市之后,终于爆发了,一年多时间,股指从1 000点左右一路飙升到4 000多点,为抑制过快的股价上涨,2007年“5・30”管理层突然上调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到3‰,尽管短期内使股票市场产生了大幅震荡,但并未改变总体快速上涨格局,四个多月股指涨幅接近50%,终于在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达到历史最高点6 124点。同样,伴随着暴涨必然有暴跌,半年间股指跌破了3 000点关口,跌幅超过了50%。因此,2008年4月24日,管理层对印花税进行了第7次调整,股市短期出现报复性上涨,尽管本次调账对未来一段时间总体走势的影响还无法断定,但通过前几次调整结果我们知道,利用税收调整股市并不总是有效,如果除去2008年4月的这次调整,在过去的6次调整中,最初2次调整引起了股市走势的方向性变化,后4次调整均未对股市总体走势产生重大影响,印花税调节效应降低,甚至失效。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笔者分析如下。

(二)证券印花税对股市影响的分析

根据税收理论可知,税收可以改变市场供需关系,特别是对于股市这种供需弹性大的市场,税收杠杆作用也大。但是,通过笔者对历次证券印花税调整结果分析看,事实并非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是与我国股市不成熟等多种内在因素有关。我国股市是一个新兴市场,国企改制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企业所有权制度――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是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形成股权分置格局,使得多数上市公司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两类股权,不同股权的持股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带来很多弊端,如股东“利益分置”,大股东恶性圈钱,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市盈率过高,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动态估值,不能形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资产增值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受到制约,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股权分置成为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股改探索,有股减持、全流通和解决股权分置,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建设的基本保证。然而,股改解禁2/3非流通股,将对市场供需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在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市场预期下,印花税连续三次下调,即使累计降幅达80%,均没能改变这个预期效应,股市持续走低。同样,“5・30”印花税上调,没能改变人们对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中国股票价值的重估预期,股市照样创历史新高。因此,股市走向不完全受单一因素影响,而是受内外环境、市场规律、制度完善、市场成熟度以及股民价值取向等多种综合因素影响的。证券印花税的调整会对股市有影响,但绝没有想象得那么大,只要市场本身存在问题,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市场投机氛围重,税收调节效果就不会明显,甚至失效。***府调节印花税只能起到传递***策信号的作用,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

三、我国股市税制的定位

(一)股票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股票市场是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资本市场给国企股份制改造提供了必要条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随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中国经济的中坚力量基本进入了资本市场,国有资产证券化程度不断提高,实现国有资产大幅增值。2.股票市场作为一个直接融资市场,已经成为上市企业后续发展的“蓄水池”。2007年度,A股市场融资达4 400余万亿,已成为全球融资最高的资本市场。3.资本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迫使上市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资产增值激励机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提高资本效率,利用资本市场在竞争中做大做强。4.资本市场是广大普通投资者实现“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稳定、健康的股市将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做大资本市场蛋糕,应该是股市税制定位的基本原则,稳定繁荣资本市场,以实现相关各方多赢的局面。

(二)中外股市税制比较

纵观国际股市税制,各国***府对资本市场有不同的***策取向。我国和澳大利亚实行双向征收,多数国家实行单项征收;英国单项税率较高,为5‰,美、加等国实行零税率。日本、法国等少数国家对股市征收两种税。日本除征收单项差别比例税率证券交易税外,还征收一道差别固定税额印花税,交易税实行场内外交易差别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合理证券构成,固定印花税额按交易额区间不同而有所差别,高交易额实行高档次税额。法国股票交易税也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交易额小于15.3万欧元缴纳3‰,交易额超过15.3万欧元则缴纳1.5‰,另外还征收资本利得税。与国际比较,经过本次调整后,目前我国股市税负率居于中下,反映了我国***府繁荣资本市场的意***。

(三)股市税制定位

我们知道,经济受两种规律的支配,一是供求规律;二是***府***策。***府干预经济的原因有两类,一是把经济蛋糕做大;二是改变蛋糕的分割。税收典型地反映了***府的***策取向,因此,在我国股市税制建设中,应结合股市自身特点,遵守效率与公平基本原则,以立足于培育市场,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引导人们理性投资,重视红利,打击过度投机。完善资本市场,通过其他手段调节市场供需,保持税率的相对稳定性,严肃税收的法律地位。

总之,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税收的调节作用有限,股市税制设计,应避免税收单纯成为传递***策信号的工具而频繁调整。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时期,培育市场、健康市场应是股市税制的基本定位。只有充分研究和掌握我国股市发展规律,才能发挥好税收的杠杆作用,实现在获取财***收入的同时调整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 蒙丽珍,安仲文.国家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 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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