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10篇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1

1、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2017年,已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来源:文章屋网 )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企业所得税改;非参数方法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国外的市场经济并不相同,因此国家的发展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不能够完全借鉴与国外的先进经验,只能够根据我国的具体市场情况进行不断的分析测试和调整。我国自2002年开始,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调整与改革,对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效率有明显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比较特殊的,在进行税法改进和调整的过程中,既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效率测度的分析,能够得出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五次调整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目前世界各国非常普遍使用的税种,对于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的时候,需要有高校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以此提升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本身税制设计并不是十分的完整,需要根据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国税在1995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界定,主要界定为国税的征管范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统缴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所有)。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通过逐一的调整,提高了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效率,并提高了测度的深度。在2006年进行调整的时候,对第四条有关新版企业的概念和认定条件进行了废止,对老条件也进行了废止,改变了新的标准。另外如果同时满足认可为新版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管。我国每次进行调整,都会针对企业的特点和国家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所面R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 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征管的时候,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出现的问题就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而且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应用水平相对落后。再加上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我国的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各种问题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反避税工作面临更多挑战,想要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就需要全面的解决这些问题。

2. 解决办法

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面临很多问题,想要真正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合理的配备征管力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通过对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真正提升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另外还需要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并逐渐完善各项措施,抓好日常管理。最终落实征管权限,完善现行征管体制。

三、方***及效率测度

1. 方***

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进行效率分析的时候,需要从人均征税额和实际征收率等简单的税收征管测度指标进行分析,不过这种方法对于税征管的效率表现情况并不明显,很多指标结果之间存在冲突性。而且很多相应的指标本身需要考虑样本和税基以及税源的差异,在进行不同条件下分析的时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不同的方法中所蕴含的研究标准不同,需要使用多种方法进行细致的效率测度检验和研究。只有使用多种非参数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进行评估,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测度分析才是比较准确的。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使用的是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通过这三种方法,从投入角度和产出角度进行全面的效率衡量和分析。利用评估得出相同产出使用多种比例进行投入的对比,得出投入的最小方法。另外可以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全打么核算和分析,得出税收征管导向效率的评估。

2. 效率测度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测算中,需要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和征管制度的特点,进行数据的综合性分析,并得出数据的可行性。笔者主要是对各国的地税局和国税局的企业的所得税收进行变量控制,并得出各地企业营业盈余和税务机关人员两个指标的投入变量分析。利用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三种方法进行效率测度分析。但是由于数据本身的获得比较困难,在进行税收征管的时候,需要对财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进行高度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分析得知,三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上差异较小,而且我国自2001年开始,每年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不过一直上升到2008年,2009有所降低,自2010年开始又开始逐渐上升。通过对三种效率的测算方法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中还有30%~50%的提升空间。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影响因素

1. 模型设置与变量说明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税制因素、经济社会环境和税务人员因素等。通过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得知,需要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模型设置,并分析得出相应的变量情况。在进行模型设置的时候,需要从税收的根本公式进行分析,并获得相应的准确参数。然后利用参数对我国的国税局所负责的范围和征管税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得出相应的变量,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做详细的论述和研究。

2. 回归结果

在进行结果分析的时候,一般所进行的就是基于CCR,BBC和FDH 效率值为因变量的Tobit模型回归结果,通过这种回归性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三个回归模型之间的联系,并得出现相应的结果。通过对结果分析得知,三个回归模型中的数值都是负值,所以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效率的不断提升。

五、结论

从整体上来说,税收管理效率是提升税收效率的重要方法,高效的税收征管需要以良好的税收制度为基础,以此提高税收的改革成功率。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分析得知,我国的企业税收征管发展主要表现为波浪式的上升情况,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效率水平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的国税企业的所得税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效率的提升。想要切实的提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需要以优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为核心,对我国的所得税征管效率不断的提高。另外还需要实现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管理,由国税局一个税务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减少税收征管机构的行***级次,改变按行***区设置税栈构的方式、根据税收征管属性按经济区设置税收征管机构,把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于一线征管上,发挥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规模经济效应,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病提高对经济税收的调整,减少低名义的税收,减少差别性的措施,实现对税收制度的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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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亚珍,陈洪仕.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析[J].税务研究,2015(11).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3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上海财大“会计硕士”,安徽铜陵华诚会计(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资评估》,《中国税务》、《财会学习》等期刊上三十余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人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还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不同将计税毛利率分为三个档次:不得低于15%,10%、5%,另外,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由于开发产品预计毛利率与实际毛利率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大小究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何种影响?笔者下面通过实例加以分析。

一、预计毛利率与实际毛利率差异的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若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小于实际毛利率,这种差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世纪商城”项目(无其他开发项目),2007年度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始预售商品房,2009年底该项目全部完工,且销售完毕。按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完工后经中介机构审核后实际毛利率为10.5%,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率33%,2008~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率25%,2007年度期初无未弥补亏损。该企业2007~2009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摘录如表1:

该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2007年度该企业账面亏损768万元,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9万元,其中:按当期预收账款及计税毛利率15%计算预计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税1800万元(1200×15%)_由于当期没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36万元、广告费43万元税前暂不能扣除,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43万元;调整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111.00万元(768+1879)。

2007年度该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366.63万元(1111.00×33%)。

该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2008年度该企业账面亏损1320.00万元,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45.00万元,其中:按当期预收账款及计税毛利率15%计算预计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税2400.00万元(1600×15%);由于当期没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62万元、广告费83万元税前暂不能扣除,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万元,83万元;调整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225.00万元(-132042545)。

2008年度该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306.25万元(1225×25%)。

该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2009年度该企业账面亏损460万元(未结转前),当期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42.80万元,其中:按当期预收账款及实际毛利率10.5%计算实际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税420.00万元;2007-2008年度预计计税毛利率大于实际毛利率差异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260万元(28000×4.5%);2007-2008年度共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28万元,税前可以扣除76.8万元(128×60%),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0.8万元(76.830)2007~2008年度共计发生广告费14I万元税前均可以扣除,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26万元(141-15);调整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02.80万元。

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02.80万元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来弥补。

从上述计算结果我们不难看出: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毛利率小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以及税前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调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若当期没有其他开发项目利润来弥补,这种差额的调整只能用以后年度利润来弥补,这就直接导致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扣回,由此产生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若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大干实际毛利率,这种差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案例二假设案例一其他条件不变,若该项目的实际毛利率为20%,该企业2007~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1 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激情况不变。

2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则会存在差异:

2009年度账面亏损460万元,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7.20万元,其中:按当期预收账款及实际毛利率20%计算实际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税800万元)2007~2008年度实际毛利率高于预计计税毛利率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元(2800~5%),2007~2008年度共计发生招待费128万元,税前可以扣除76.8万元,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0.8万元;2007~2008年度共计发生广告费141万元税前均可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万元(141~15),调整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37.20万元。

2009年度应纳企业税所得税384.30万元(1537.20×25%)。

从第二种情况计算结果看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毛利率大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扣除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调增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差额的调整没有导致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扣回的现象。

二、启示

笔者从上述两种计算结果的分析,从中得出两点启示: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4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新”在长期执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两税统一”: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规模和地位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中国在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纳,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外资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内资税法》)。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十年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税收***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为什么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最为各界瞩目的核心内容是“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为什么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部长金人庆解释说,主要的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减收的幅度,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

***对159个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计显示,这些国家的平均税率为28.64%。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草案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金人庆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认为,草案将新的税率定为25%是适当的。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总体上看,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

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新《税法》一旦实施,势必造成国家税收减收。

金人庆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收入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也认为:“25%的税率对财***收入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也能够承受。”

新税率确定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内资企业将因此受益。

解决优惠***策过避问题

***税***司司长史耀斌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将解决目前税收优惠***策过多过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策环境。

他指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策效力的发挥;而且这些优惠***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史耀斌说,造成我国目前税收优惠***策过多过滥的原因之一,是个别地方***府超出自己权限范围,随意制定***策。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因此必须要解决。

他指出,在解决的过程中,对于各级***府究竟有多大的权限制定优惠***策,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清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总的优惠***策方向、范围和原则,对于具体的优惠方式、具体的优惠对象,以及具体的优惠力度,则授权***来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今后在税收优惠方面将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策。史耀斌表示,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他表示,草案明确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策,还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必须交纳的最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着企业上千亿元的利润。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均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过,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其交纳的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缴税的总额将会增加。

一般地说,对于获利优厚的外国企业,1个百分点到10个百分点的税收增

幅是可以接受的。众多内资企业可享受到新税率的实惠。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的一大重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6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内,企业所得税共完成7081亿元,增长28.5%,增收1570亿元。

***部长金人庆表示,如果2008年开始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将减收约930亿元。据测算,内资企业可少交纳约1340亿元,而外资企业要多交约410亿元。

即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家财***将让利约930亿元给企业。这对于我国2006年财***收入已达到3,93万亿元来说,930亿元的减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新税率会给吸引外资带来多大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一旦实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税收***策怎么办?这是新税法立法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内容包括,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对此,许多人担心,在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税标准提高后,会不会给我国吸引外资带来大的影响?

“外资企业现在更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和经济发展前景,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上调,不会影响它们进入中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黄玮说,“小的影响或许存在,但这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特区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过渡性优惠”。

***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只有在经济特区和一部分经济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才能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因此对于那些实际执行33%名义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实行25%的新税率,是真正降低了税负。

给国家的产业***策导向带来的影响

税收是调整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给予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原有《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策也将得以保留;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策,采取替代性优惠***策。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策精神。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对“税前扣除”***策的新规定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差别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

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与外资企业一样,内资企业给职工实际发了多少工资,在税前都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作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有关负责人说。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5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策 所得税 借鉴

一 中小企业的作用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因此,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中小企业亏损面大、生命周期短的状况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企业税负的不合理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运用税收***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策的缺陷

1.增值税方面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销售货物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开应纳税额。这样不仅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时间成本,还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降低了这些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2.所得税方面

现行税法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设定为25%,同时“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形式单一,适用范围狭窄,使得一部分需要国家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单一,年限偏长。现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事实上近年来科技迅猛发展,企业设备不断更新,单一的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但若要采取加速法计提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按规定又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程序繁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将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加重了扩大投资的税负,影响中小企业股东再投资的积极性。

3.中小企业

尽管目前对新办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源优化型企业等已有若干税收优惠***策,但由于税务机关、相关媒体对税收***策宣传落实没有完全到位,不少企业对应该享受的优惠***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更不清楚办理流程,因此实际上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现有的这些税收优惠***策带来的好处。

三 国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策借鉴

税收是各国***府对经济进行调节和实行***策倾斜的一个最有力的经济杠杆,税收***策对中小企业有着重大影响。正因如此,各国***府都极力通过积极有效的税收***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1.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第一,纳税方式的可选性:如果一个企业符合美国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便可以从下面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一是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合伙企业的所得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降低税率:通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

第三,投资抵免,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三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全部用于投资抵免。

第四,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的***策:一是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三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给予免税;二是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税收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同时还实行企业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减。

2.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策:

第一,降低税率: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对总所得在 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 28%的税率征税,超过 800万日元的按 37.5%税率征税;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税率征税。

第二,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策:规定中小企业的试验费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第三,准备金制度:日本建立了多种特定准备金,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时交回再提。

3.法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策:

第一,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方面: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第二,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方面:从1997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第三,鼓励再投资方面: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第四,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4.加拿大的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第一,对于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特别小的企业,并不需要按日缴纳税款。

第二,支持小企业雇员与雇主之间设立期货式的股权合约,企业股票出售时雇员优先购买。如果股票被持有两年,按其收益的75%计税。

5.德国的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第一,在落后地区新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5年。

第二,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第三,增值税方面,凡上年销售额或劳务费低于25万欧元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实收实缴法,以实际当期收到的销售额或劳务费计算上缴。

四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策构想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策法规体系”,“落实和完善税收等优惠***策,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这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策思路。

1.改革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

第一,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等,降低中小企业这些税种的税率是最常见的做法。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都实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一般都比普通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左右。如德国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英国小企业公司税率为20%,比大企业少10个百分点)。与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OCED成员国相比,中国20%的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高于美国、法国、加拿大、韩国、葡萄牙和匈牙利的税率。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应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水平,建议将中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到15%左右。

第二,增加中小企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策。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免税、退税优惠。一是给予国家鼓励的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免税优惠期,比如开业前两年免税,或者实行分期按比例给予免税优惠,第一年免税,对以后三年的企业盈利分别减征75%、50%和25%的所得税;二是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

第三,调整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的***策。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法中没有规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策。中国五年的向后结转亏损弥补期限与OECD成员国相比是短的,并且中国目前不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建议对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策做如下调整:一是允许中小企业的亏损向后结转十年;二是允许中小企业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

第四,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的速度很快,中小企业必须跟上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的步伐,中小企业只有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其他支持措施

第一,加大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值税方面:一是改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而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征收率征税,按法定税率开票。这样可以减小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据测算,我国一般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在4%左右,商业企业在2%左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三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中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实行更优惠的措施。

第二,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收费项目多而杂是我国中小企业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对各项收费该取消的取消,可以改为税的尽快开征相应的税种,其余的合并成一种费,由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负责征收,这样可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便于中小企业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王秀芝.现行中小企业税收***策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策略[J].商业时代,2009(23)

[2]张秉福.国外中小企业税收***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外资,2006(10)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6

关键词税率的统一; 企业经济效益;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避税等方面的变化,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其中以“所得税税率统一”影响最大。下面来具体分析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一、税率的统一有利于内资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新税法规定了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原外资所得税法和内资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适用税率都是33%。相比较而言,税率有了明显下降,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据统计:在100个国家中,有65个国家的税率在27%以上,78个国家在25%以上;在中国周边的19个国家中,13个国家在27%以上,15个国家在25%以上。但如果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将大幅上升,内资企业的税负则是基本持平 ①。

例:A公司是内资的中国居民企业,2007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2008年适用的所得税率降为25%;2007年和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则200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可见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内资企业的税后收益明显增加,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了其盈利水平。

税率的变化对于不同行业的利润实际增幅的影响不一样。石油化工、金融、白酒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原先的税率都为33%甚至更高,2008年一季度开始改为25%后,部分公司净利润增加幅度很大。下面以金融行业的部分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变化来说明新税法对原来的高税率行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1)。其中实际所得税税率是根据银行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除以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而得出的。

而对实际执行税率较低的汽车、家电、电子元器件等行业构成负面冲击,但由于这其中有些公司将继续享有高新企业优惠税率,有些公司的优惠将被取消,因此正负影响不一。下面以汽车行业的部分企业实际税率变化来观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些行业经济效益的影响(***2)。

从***1中可以看出,所列示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税率2007年基本上都是大于2008年的,而且有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税率2007年与2008年相差很大,比如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所得税并轨对银行的税后盈余,也就是本文所说的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很大,主要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

由***2中可知,所列示的企业2007年和2008年的平均实际所得税税率都低于名义所得税税率,而且通过对比,2008年有些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有所下降,比如说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由26.81%下降到16.79%;而另外一些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却有所上升,比如说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税率由15.68%上升为25.16%,所以***2中折线***没有明显的上升或者下降的规律。这可能主要是因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另外也是由于税收优惠***策的变化,致使一些原来能够享受税收受惠***策的企业在新税法下却不能享受了,而另外一部分企业却相反。

但对于部分企业来说,法定税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税负的降低。原税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 (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18%的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实行27%的税率。为更好的发挥小型微利企业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具体界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的禁止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率的变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升降有重要影响,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税负有升有降。一般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税负水平略有上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负降低幅度最大,表1列示了税率变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时,税负有所上升,对小企业的发展不利,但也有其积极作用,那就是企业利润上升到一定程度后,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这样就消除了抑制小企业做强和做大的税收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企业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纳税的冲动,减少了税收的流失。因此,从总体上看税负的调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税率的统一短期内会降低外资企业经济效益

据综合测算,原来我国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15%,名义税率为33%。另外,对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20%的适用税率,和原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统一税率为25%,并且取消了很多原来外资企业独享的税收优惠***策,所以总体来说外资企业的税负会增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会产生负面影响。

例:B公司是外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007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免收地方所得税,处于减半期的第一年;2008年适用的所得税率降为25%,处于减半期的第二年;2007年和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则200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万。若2008年仍适用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则B公司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可见,在原税法没有享受税率优惠的内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将减少,享受税率优惠的外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将增加。

表2列示了2008年与2007年的利用外资对比情况,此表数据未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数据,但是从表中仍可以看出2007年的引进外资数量明显比2008年的减少了,部分原因就是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升高,会引起其税负的增加。

“两法”合并后,部分外资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所提高,但由于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例如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策。因此,投资方向合理的外资企业的税负不会增加。此外,新税法对外资已经享有的税收优惠采取了过渡期的办法,这样一方面简便了征收管理,另一方面又回避了外资企业税负的大起大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利影响。总体上来说,税率的变化会引起外资企业的税负有所上升,短期来看对其经济效益有些影响,外资有可能会减少,但是从长期来看,税率的变化不仅不会抑制外资的进入,而且会创造更加规范、透明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施正文.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M].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7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管理的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实施,安庆市***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也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天柱山机场的建设以及交通的发展,都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遇见,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庆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 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策,规范了税收优惠***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策的老企业给予 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8

一、纳税人认定变化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所得税法下,无***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根据这一点,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企业在考虑设置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时,还应考虑设立地地方***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此可能会对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策调整,对此应一并充分考虑。另外,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汇总纳税时,应予注意。

二、税率的变化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特区、高新技术企业为1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0万元的,为27%;3万元以下的,为18%);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统一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商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末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

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商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税法的优惠***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应税收入认定变化原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则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如财***拨款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等)、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等)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变动,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也将跟着变化调整,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容的变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的变动、收入确定的变动以及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等,准确把握,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以免产生纳税风险。

四、税前扣除规定变化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主要有:

1、取消计税工资规定。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计税工资规定对内资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策,但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大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广告费用扣除变化。

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0]84号);新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在实施细则中应会规定。企业应充分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资产扣除变化。

原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折旧(国税发[2000]84号)。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五、税收优惠***策调整

1、保留的优惠***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应熟悉优惠***策,确定投资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时应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单独归集核算,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策。

2、取消的优惠***策。

新所得税法适当削减区域优惠,取消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等。

3、扩大的优惠***策。

在原有优惠***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或对象。

(1)对商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原所得税法规定要在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2)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原所得税法对此无规定,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对创业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策。该文规定,新设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企业应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如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对投资对象为中小型商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等),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4、替代的优惠***策。

这部分优惠对象不变,但以新的计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计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残疾人等就业从减免企业所得税变为对安置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新所得税法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给予加计扣除,即把优惠***策与人头挂钩。原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达到35%,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50%,增值税即征即退。

(2)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原所得税法对该部分收入给予减免税。

(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兔。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新所得税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兔的规定更加简洁,且无购买对象限制。

六、增加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企业首先应明确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判断及其纳税规定。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前者的应税所得为境内所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后者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七、新增反避税条款新所得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

1、对企业交易事项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

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一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策划的交易事项应具有商业实质。

2、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

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特别对两头在外的来料加工企业,事先达成预约定价,可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产生纳税风险,甚至对一些特殊原材料还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预约定价优惠。

另外,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八、规定过渡性***策新所得税法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了过渡期优惠***策的衔接,包括:

1、低税率优惠的过渡。

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有五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即从新所得税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

新所得税法延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9

一、“营改增”现状和“低纳高抵”现象

(一)“营改增”现状“营改增”税收工程正在我国快速推进,在“结构性减税”的指导思想下,购买服务的企业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改变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确实减轻了税负。但在税收总量保持两位数增长的前提条件下,有减必有增,也导致了一些企业产生“结构性增税”;尤其是一些“营改增”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税改本意是降低这些企业的税负,但事与愿违,“营改增”后,这些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增加。比如交通运输业,税率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致使整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增加;再比如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尽管只提1个百分点,但限于现代服务业的购进较少,没有什么抵扣,很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所增加。

对“营改增”企业增加的税负,2012年1月1日率先进行试点的上海市就在当年2月下发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扶持***策的通知》,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财***扶持。随后北京、广州、安徽等陆续实行“营改增”的地区,也相继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扶持***策的通知,有些省市给出了明确的补贴方案,但有些省市则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税收***策造成的税负增加,光靠财***补贴并不是长远之计,何况“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的地区,补贴就难以到位且手续繁杂,甚至让人“望而生畏”。所以,减轻税负,“营改增”企业还得靠自己’通过税法的学习,来依法减负。

(二)“低纳高抵”现象“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低纳高抵”是我国税收***策体系和企业实务中的客观存在。比如交通运输费,没有“营改增”的企业,收款方交纳3%的营业税,付款方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实行“营改增”的企业,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收款方依然按3%交纳增值税,付款方(一般纳税人)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再如人力资源报酬,发放的工资交纳3%(最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发放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这些都属于“低纳高抵”的现象或行为。只是很多人对这种客观存在,没有明确的认识或意识,更谈不上偏向性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低纳高抵”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专业部门,研究、制定各自部门管辖范围的税种***策;并且,增值税***策的制定者较少考虑营业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策的制定者也较少顾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种“各自为***”偏向,肯定会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

就是在同一个允许抵扣的税种中,只要有税率之差,就会存在“低纳高抵”的空间。典型的就是增值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税率在17%.13%两档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这就为“低纳高抵”提供了更加宽阔的***策空间,也为企业减轻税负提供了更广的实操空间。

二、“低纳高抵”案例分析

依据现行税收***策,我们对“营改增”的主要行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低纳高抵”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一)交通运输企业“低纳高抵”案例分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3%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8个百分点(原先的营业额是含税的,现在的营业额是不含税的),致使该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普遍增加。但交通运输企业在17%和13%两档高税率中,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可善加利用。

1.与17%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交通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按11%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购进工业产品,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其间存在6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0元;若该企业购进配件10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70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60000元。或者说,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0元;但只要购进配件647058.82(110000÷17%)元,就能取得110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17%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64.71%(647058.82÷1000000x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消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2.与13%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执行11%税率的交通运输企业与13%的税率之间存在2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后,***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将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调整到21类货物。其中“***书、报纸、杂志”等项目与交通运输业相关。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元;若该企业订购专业***书杂志1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3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2000元。或者说,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元;但只要购进专业***书杂志84615.38(11000÷13%)元,就能取得11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13%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84.62%(84615.38÷100000x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消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二)现代服务企业“低纳高抵”案例分析“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企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由于抵扣较少,税负也会有所增加。但现代服务业在17%.13%和11%三档高税率中,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善加利用的范围更广。

1.与17%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现代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按6%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购进工业产品,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就存在11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0元;若该企业购进办公设备10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70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110000元。或者说,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0元;但只要购进办公设备352941.18(60000÷17%)元,就能取得60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现代服务企业来说,17%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35.29%(352941.18÷1000000~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消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2.与13%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企业与13%的税率之间存在7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适用增值税13%税率的21类货物中,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有“***书、报纸、杂志”等项目。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若该企业订购专业***书杂志1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3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7000元。或者说,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但只要购进专业***书杂志46153.85(6000÷13%)元,就能取得6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现代服务企业来说,13%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46.15%(46153.85÷100000x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消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3.与11%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企业与11%的税率之间存在5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目前“营改增”适用11%税率的只有交通运输企业。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若该企业向某交通运输企业支付运费100000元,会取得进项税额11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5000元。或者说,现代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元;但只要支付运费54545.45(6000÷11%)元,就能取得6000元的进项税额。

对现代服务企业来说,11%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54.55%(54545.45÷100000x100%),该购进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消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三、“营改增”企业存在的“高纳低抵”问题“营改增”后,现行增值税税率体系就由17%、13%、11%、6%和3%等税率组成,其中,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税率。交通运输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执行的税率都处于中间位置。所以对这两个行业而言,在存在“低纳高抵”空间的同时,也会存在“高纳低抵”的问题。

(一)交通运输企业“高纳低抵”案例分析

执行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从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业和执行3%税率的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存在“高纳低抵”的问题。

1.与6%税率存在的“高纳低抵”的问题

交通运输企业与6%的税率之间存在5个点的“高纳低抵”空间。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接受某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支付费用5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3000(50000x6%)元,只能抵扣27272.73(3000÷11%)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3000(27272.73x11%)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才能抵平27272.73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6%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183.33%(50000÷27272.73x100%),该进项税额才能抵消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2.与3%税率存在的“高纳低抵”的问题

交通运输企业与3%的税率之间存在8个点的“高纳低抵”空间。比如某交通运输企业接受某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服务,支付费用5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1500(50000x3%)元,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13636.36(1500÷11%)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1500(13636.36x11%)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才能抵平13636.36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3%增值税税率的购进支出占其收入的366.67%(50000÷13636.36x100%),该进项税额才能抵消其收入的销项税额。

(二)现代服务企业“高纳低抵”案例分析

执行6%税率的现代服务企业,从执行3%税率的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存在“高纳低抵”的问题。

现代服务业与3%的税率之间存在3个点的“高纳低抵”空间。比如某现代服务企业获取某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设计院的服务,发生设计费用5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1500(50000x3%)元,只能抵扣25000(1500÷6%)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1500(25000x6%)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才能抵平25000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篇10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法规和具有行***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府同外国***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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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双电源供电10篇,内容包括双电源10kv供电标准,双电源供电方案如何走流程。0引言矿井作为一级供电负荷,需由双回路供电,其两回路可能来自同一电源也可能来自两***电源,电压等级多为6kV,电缆线路多,负载主要是三相异步电动机。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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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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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职工大学10篇,内容包括职工大学成果汇报,职工大学历史使命。基于低碳经济的消费模式探析基于心理契约的员工工作投入度提升我国低碳***策实施现状与对策研究——以“限塑令”为例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高职院校思想***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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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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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所得税10篇,内容包括最新发表关于所得税文章,所得税汇总2012年。1.2通过控制销售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新税法相关规定,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可通过推迟应纳税所得来实现,进而推迟或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晋通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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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变电站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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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智能化变电站10篇,内容包括智能变电站成熟案例,智能化变电站技术问答。一、智能变电站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智能电网作为城市智能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能源保障和先行者,也是城市智能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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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直流供电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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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高压直流供电10篇,内容包括hvdc高压直流供电系统,中国高压直流供电线路。1、1低压直流供电系统结构为了能够满足电力系统的要求,即在孤岛和接入电网的状态下正常运行、连续供电性、电压稳定行、可扩展性等,在符合现行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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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制作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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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多媒体制作10篇,内容包括多媒体制作和平面设计的区别,多媒体制作实例与技巧。我们还可以将现有的一些PDF文件作为素材,嵌入到电子杂志中。在当前打开的电子杂志中点击“导入PDF”按钮,然后选择预览模式为F18Sh还是HTML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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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程硕士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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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在职工程硕士10篇,内容包括在职研究生水利工程硕士,在职工程硕士考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对企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显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进而影响了培养质量。一、工程硕士培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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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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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个人所得税税率10篇,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奖金税率,个人劳务所得税税率。(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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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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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所得税10篇,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汇集,企业所得税的十个章节。《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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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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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对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思考,内容包括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通常认为,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在以后月份才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预提期限应根据该费用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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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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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退税率是我国外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1.退税率调整是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竞争力,完善出口产品结构的需要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产品一直是我国出口产品主导。随着我国出口迅速发展,这种粗放式经营给外贸发展带来很多弊病,与世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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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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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内容包括所得税核定征收最新政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核定征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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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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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了细化,本文主要对不同的经济业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关键词]销售货物销售劳务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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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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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中英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比较与分析,内容包括欧美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英文版本。【摘要】本文介绍中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并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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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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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增值税率指标,内容包括增值税率项目大全,房产出租增值税率。简介: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版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个方面与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