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篇1
1、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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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篇2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率结构; 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了风风雨雨的30年历程,由昔日不起眼的小税历经多次税法修订和***策调整,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第四大税。个税收入从1981年的0.05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3 994亿元,占整个税收比重的6.26%,成为我国财***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个税收入的不断增加,关于个税税负高低的讨论,一直没有停过,它的改革,它的走向,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受到极高的关注。本文力***从研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个税改革思路的思考,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改革提出建议。
一、个税改革的紧迫和改革的思路
税收的基本功能,一为筹集收入;二为调节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杠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分类制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制,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 000元,税率从5%到最高45%。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税负不公、费用扣除标准太低、税制漏洞明显以及征管乏力等问题,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非议,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公众迫切希望降低税收负担,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以适应社会需要,急需对其进行改革。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完全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面对目前的个税观念、个税体制、征收手段等客观困难,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改革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漠视公众现实诉求,坐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改革,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暂时无法进行,希望“渐进改革”的步伐也不要过于缓慢。虽然2005年和2007年两次对个税的起征点作了调整,但由于基本没有触及到税制、税率等核心问题,只是社会妥协的一种临时结果,并不能满足社会迫切的需要和个税长远改革的要求。在这两次税收调整后,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的主力***,对于调整结果他们当然不能满意,个税改革争议也依然持续。
二、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问题的探讨
2009年6月,***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0%,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一提到降低个税税负,大部分人的关注点仍集中在起征点上调上。按照个人所得税“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在确定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标准扣除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但改革重点不能只是一味提高起征点,而应通过改革税制结构,降低税率等综合方式来降低税负,稳定纳税群体。
一味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仅无助于低收入群体,反而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利益。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从业人口为7.8亿,其中只有6 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其余92.3%的从业人口收入在2 000元以下,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目前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受益最多的不是中低收入者,反而是高收入者:假设将起征点提高至3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5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将减少400元/月;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 200元/月;将扣除标准再提高至10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3 200元/月。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收入将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纳税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报税过程有助于帮助
[1] [2] [3]
人们建立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也使人们受到最实际的税法教育。公民纳完税,自然就会关心税收的用途,用得好还是坏,预算收支是否透明等,公民的社会主人和纳税权利意识就会增强,如果不纳税,对社会责任的意识自然就差了。从这个角度分析,过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从业人口大范围地排除在纳税人队伍之外并非是什么好事。个税改革应考虑用较低的税率来涵盖中低收入群体,结合制定一些免税事项来帮助困难群体,从而实现税负公平。
三、关于个税税率改革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适用的边际税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免税),而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税。在一定范围之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但超过一定限度,高的累进税率极易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如一些老板,只给自己发工资 元,其他的收入和消费,全部计入“企业成本”;再比如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通常签约后只签税后收入,是否纳税,如何缴税,全部由支付方搞定;还有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把经营活动转入地下逃税,造成可征税部分越来越少,这些行为都极大地损伤了社会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高税率也会抑制人们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损害效率,最终也不利于公平。中国目前的最高累进税率为%,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属于高税率。笔者建议适当下调最高缴税比例,从%下调至%,同时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等,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让富人接受并愿意合法纳税,这样收上来的税反而会比过去多,同时也维护了税收的严肃性。
四、对个税下一步改革方案的建议
个税改革涉及整个公共财***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诚信征信系统的建立等很多内容,任重道远,难以一蹴而就。下一步的个税改革笔者建议可暂不调整个税起征点,而是选择“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思路来进行改革。据了解,国际上个税一般只有—级税率,级距较大,而我国国内一直实行的是级税率,且级距较小。不高于元部分对应的是%的税率,— 元对应的是%, — 元对应%,
— 元对应%,这种较小的级距使得一些月收入在 元以上的普通工薪阶层,轻易就能触及%的较高税率。中央文件非常明确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内以%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这个%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扩大级距。即把个税第一级调为 元以内,税率仍为%,这意味着过去除 元起征点以外,至 元间一大部分本应按%缴税的,都变成按%缴税,这样改革可以使大部分工薪阶层都适用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以达到短期内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和稳定纳税群体的目的,具体方案见表、表所示。
例:假设某人减去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为 元,按照现在个人所得税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
=(元)。如果按照改革后“第一级距调到 元、对应%的税率”计算,那么此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元),相比现行个税制度,节省了元。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元,按照现行税率计算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 (元)。按照改革后的税率计算,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元,与现行的个税征收标准相比,降低了元。可见按照笔者设计的方案,同样可以降低税负,解决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上述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不足。另外按照笔者的设计,个税征收最高税率由原来的%降低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下一步要提高征管水平,加大偷漏税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的严肃和权威,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高收入群体依法纳税,建立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个税体系,切实实现个税筹集收入,调节分配的基本功能。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税率结构;累进消失
中***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4-0073-04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国际趋势――税率降低、级距减少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经济长期发展缓慢,西方国家进行了以大幅度降低所得税税率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例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2006年降到35%,英国降到40%。经济合作开发组织(OECD)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平均税率,从2000年的39.99%降低到2006年的35.85%①。此外,在税率大幅度下降的同时,税率级距也明显减少。比如,20世纪80年代末,OECD有16个国家的税率级距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其中,英国从10级减少到2级②。俄罗斯还实行了单一税率。由此可见,以“降低税率、减少级距”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具体考察――以美英为样本
美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课征模式,因此他们的累进税率是综合个人应税所得而设计的。但是,对于两国大多数民众来说,工薪所得占据了所有应税所得的大部分,因此,本文将英美的累进税率与中国的工薪所得累进税率进行比较是具有一定可比性的。而且在美国方面,笔者选取的是单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表。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演变及其现行格局
1986年税制改革之前,美国个人所得税具有明显的多税级、高税率、宽减免的特点。自1986年税制改革,至今二十余年时间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几经变化,呈现如下特点:
1. 1986―1990年,极富创意的“累进消失”税率结构。1986年实行的税制改革使美国税率结构极其简洁,这点可以从表1中反映出来。
这个税率表的特点一目了然:第一,简洁的税率结构。“正式”的税率只有15%和28%两级;第二,“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在两个28%税率之间,又插入了一个33%的“调整性税率”。该级税率的设计意***是要将高收入者在15%这一税率级次上所得到的利益通过5%的附加税率(33%-28%)逐渐抽掉。当调整完成以后,税率又回到了28%,这意味着对于高收入纳税人而言,他们实际上面临的是28%的比例税率④。
采取这样的税率结构,既可以确保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税率带来的利益,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以使高收入者在退清其所不适宜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之后,只需面对28%的比例税率,从而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在这里,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得到了很好的兼顾与融合⑤。
2. 1991―2000年,“10年常态”的税率结构。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开始向1986年税改前回归。不但“累进消失”的税率结构退出历史舞台,税率级次和边际税率都有进一步的提高:税率级次增至5级,最高边际税率提高到39.6%(详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可以说是增税过程。由提高税率、增加级次而筹集的巨额税收收入为克林顿时的美国***府摆脱预算赤字立下“汗马功劳”。
3. 新世纪的减税浪潮。布什入主白宫后,开始推动美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调整。2001年起,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开始小幅下调,截至2003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8.5%降至35%后,逐步趋于稳定。其过程详见表3、表4所示。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演变及其现行格局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较美国而言更为简洁:
1. 1988―1992年,空前简洁的两级税率结构。在这期间,基本税率为25%,最高边际税率为40%。如此简洁的税率结构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
2. 1992年至今,稳定的三级税率结构。1992年以来,英国恢复了低税率、标准税率、高税率的三级税率结构。在这期间,无论是低税率还是标准税率都呈下降趋势:低税率由20%调至10%,标准税率由25%调至22%。
进入21世纪,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已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2%、高税率40%”的三级超额累进格局上。并保持了10余年。
(三)美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比较
纵览美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演变,比较二者税率结构,其中差异尤为明显:
第一,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级次上的差异。与美国目前实行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相比,英国的3级超额累进格局则显得尤为简洁,征管效率相对比较高。
第二,个人所得税税率累进路线上的差异。目前,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已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2%、高税率40%”这样的累进格局之上。我们说,这是一种加速累进路线,其对增加所得的限制比较大。与英国加速累进路线相比,美国的带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累进性更强,累进效果更好,更能体现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设计――以美英经验为鉴
(一)参考美英经验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未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美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各有千秋,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1. 参考英国三级累进税率结构。英国的三级累进税率结构,对中国目前的税率框架构建最具参考价值。一档低税率照顾低收入者,标准税率对应中等收入人群,最高边际税率调节高收入者。
2. 借鉴美国“累进消失”税率结构。“累进消失”税率结构使得整个税率结构实现了从累进税率向比例税率的自然过渡,是公平与效率的良好融合,适宜为中国借鉴。
3. 参考美国带有波动的递减累进路线。带有波动的递减累进路线,波动幅度不是很剧烈,对增加的所得的限制较为温和,可以很好地调节各个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4. 借鉴通货膨胀指数化措施。纵览美国近20年的税率表,我们可以发现各个级次的所得额,每年都会发生调整。这是美国***府应对通货膨胀而采取的指数化措施。目前,中国CPI指数连月攀升,似有通货膨胀压力,我们应考虑采取通货膨胀指数化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二)结合国情,设计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考虑上述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笔者设计出统一多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各种收入综合考虑),如表5、表6所示:
设计以上税率表是基于以下考虑:
1. 免征额和初始税率的确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是逐渐增加的,但用于教育、医疗、养老和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增长更快。中国目前免征额都没有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因此未能反映居民生活的真实成本。所以,免征额还有继续提高的必要。
免征额和初始税率应该相互配合。笔者认为免征额提高的同时要提高初始税率,笔者将其定为15%,此举是要真正照顾低收入者。
2. 最高边际税率的确定。根据拉弗曲线和“最优课税”理论,笔者认为:应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将其确定为33%,同时将最高边际税率放在中高等收入接近高等收入部分即120 001元~360 000元这一段税基。这样既避免了由于边际税率过高而产生的替代效应,又降低了纳税人偷逃税款而带来的收益,再通过加强征管理费,应该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偷逃税款的行为。
3. 累进级数的选择。累进级数为多少合适?笔者认为三级比较好。第一档针对的是中低收入者;第二档针对的是中等和中上等收入者;第三档对应的是高收入人群。这样的设计能较好地体现出税率对不同收入阶层的调节功能。
另外,引入“累进消失”税率结构,在两个33%之间插入一个38%的“调整税率”,这可以使高收入者,特别是超高收入者在15%这一税率级次上所得到的优惠通过附加税率逐渐抽调,这足以确保低收入者享受低税率所带来的利益;当调整完毕后,高收入者只要面对33%的比例税率,这一税率较之现行45%的税率已降低许多,就世界范围而言,33%的比例税率也是非常具有优势的。
4. 选择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模式。借鉴美国经验,中国要选择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模式。那么具体进行税率设计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国内因素如国民收入总体水平,收入分布状况(即贫富差距的矛盾程度),财***收入的需要以及和企业所得税的配合等等。
这里笔者设计的是“相对较低的最高边际税率配以相对较宽的级距”的税率模式,其特点是:累进起点与止点之间的各级税率是减速(以等差递减)累进,相对较低的最高边际税率,各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有所扩大。
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是中国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偏低,且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较大;其次,对各个收入阶层税负既要体现差别,又要使各阶层纳税人易于接受;再次,应考虑到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状况: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重点扶持企业的税率为15%。
对于第一点考虑,笔者主要参考的是郑杭生教授主持并于2000年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城市社会结构变迁”的调查数据⑧,并结合国家统计局对目前中国中等收入人口的定义⑨,认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为高收入人群,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12万元之间为中高收入阶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为中低收入人群。
关于第二点,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累进税率的调节作用,使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的负税税率不同,但调节的速度不可过于剧烈,要使税负比较“温和”地增长。这样既有利于纵向公平纳税,又不至于使高收入者产生过多抵触情绪。而“各级税率减速(以等差递减)累进”与“各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扩大”相配合恰好可达到此目的。
关于第三点考虑,其依据则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20%,重点扶持企业的税率为15%,所以设计出“15%、25%、33%”与其相差无几的税率结构,以达到避免纳税人利用税率间差异,通过费用与收入间重新分配来规避税负的目的。
5. 管理成本。上述税率表可以说是简税制的体现。如此设计,最主要的优势是使税收征管部门从烦琐的征收管理中***出来。免征额的存在使最低收入者直接被排除在纳税人之外;中低收入者只对应一个税率档次;中等及中等偏高收入者是税务部门正常的管理对象;高收入者和超高收入者通常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在税务部门专门立档,被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这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促进了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注释:
①王守昆:《从世界税制功能变化看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务研究》,2007年第12期,第56页。
②王守昆:《从世界税制功能变化看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务研究》,2007年第12期,第57页。
③张进昌:《现代西方财***学论纲》,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2月版。
④{5}参见张进昌:《美英俄三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比较与启示》,《税务研究》,2003年第10期,第76页。
⑥根据张进昌,《美英俄三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比较与启示》,《税务研究》,2003年第10期,第76页整理。
⑦2001年和2002年数据见张进昌“美英俄三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比较与启示”,《税务研究》,2003年第10期,第77页;2003年数据见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67页;2006年数据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各国税制部分。
⑧郑杭生教授主持并于2000年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城市社会结构变迁”的调查数据,在全部4 694个有效样本中,年收入6 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层占45.6%,年收入在6 000元~12 000元的次低收入层占37.9%,年收入在12 000元~24 000元的中下收入层占12.3%,年收入在24 000元~60 000元的中收入层占3.6%,年收入在60 000元~120 000元的中上收入层占0.3%,年收入在120 000元以上的高收入层仅占0.2%。
⑨国家统计局对目前我国中等收入人口的定义为家庭年收入6万元~20万元之间,这部分人口在全部人口中的比重以每年增加3%~4%的速度上升,到2020年预计可达50%以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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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进昌.现代西方财***学论纲[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
[3]郑杭生,李路路,等.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刘霞,饶海琴,王志东.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边际税率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6):327.
[5]张馨,杨志勇,郝联峰,袁东.当代财***与财***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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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年(3).
[4] 陈建东、蒲明,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研究,税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5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制模式,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功能的税收调控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的基本税种是最核心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成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点,它有助于实现公平目标,兼顾效率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在新中国成立后从一开始就以立法的形式存在了。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当时个人所得税只是属于涉外税制的一个税种,仅对在我国的外国公民征收。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之后,我国取消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国内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第一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产生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根据全国人大***会的上述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同年9月30日,***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 1980年个人所得税制度基础上经过5次修订演变过来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是否满一年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税率结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府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兴旺,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违背了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会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新的税制实行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取得了很较好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核心期刊目录。
1、我国个人所得税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承担着筹集财***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几十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财***收入,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人群的收入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逐步扩大。现阶段社会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造成了穷人愈来愈穷,富人愈来愈富,据2010年新闻新浪新闻报道,社会中的80%的财产都集中在20%的人手中,无论是东西部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的扩大,还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都开始引发了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
2、我国个人所得税收范围不全面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的征税对象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而没有列示其中的就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规定了一些没有列示在税法纳税范围里的项目,除此之外的项目都要纳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和概括法的结合,列举法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再运用概括法规定了******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①]。采用正列举方式征税范围受到了限制,用概括法虽然列示了其他被认定的项目,但没有准确地这些项目进行界定,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容易由此引发争议和冲突,导致逃税、避税等行为的发生。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不合理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属于居民劳动的合法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采用同样的税率进行核算。但实际上却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劳务报酬性质所得采用 20%的比例税率,造成对居民的劳动合法营业的所得征税偏高税率结构,对非劳动所得征税偏低,这违背了我国按劳分配原则。并且实行这样的税率设计不能达到调节过高收人、缓解个人收人差距的目的,不能充分合理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4、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环境欠佳
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薄弱。纳税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光荣而严肃,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够,再加上我国社会保证体系并不完善,居民没有从纳税中得到应该得到的福利待遇,且许多居民缺乏法律知识,纳税意识薄弱,认为应该独自享有劳动成果。同时也有许多纳税人由于生活、负担较大,甚至把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
我国法治还不健全,人们对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经济类的违法行为比较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的情况还存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必然受社会大环境影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对一些行***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在工资外发放补贴、津贴、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等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情况听之任之。对纳税人不申报、申报不实,以及对扣缴义务人未完全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没有完全依税法要求,严格***,存在不处罚、处罚少、处罚轻,有时以罚代刑的情况,也引致纳税人的遵从度降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建议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20世纪中后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泛而深刻的改革,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是以公平与效率目标,在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制的框架里,朝着“拓宽税基、降税率、减少档次、简化税制”的基本方向发展就改革的基本方法言,各国都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策略,并将个人所得税改革同其他税制革相结合,以保持***府财***收入的相对稳定,减缓社会经济的波动。
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一开始就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之外,西方多数国经历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发展过程。目前,所有西欧家实行综合税制,拉美国家在经历了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近十几年来纷纷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转换。[②]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广泛税率结构,扣除全面,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情况与家庭负担,并且以累进税率计征,能好的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核心期刊目录。
2、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三产业的兴旺,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业和更多的赚钱门路,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并没有涵盖这些新型的职业,导致这些从业人员,往往多是高收入者不能合理纳税,没有合法的依据纳税,也让更多的人利用税法应税项目不完善的这一弱点钻空子,想方设法的使自己的收入列在征收范围之外。
因此,我国应更广泛的使用反举例法,使得概括性更强。这样能将几乎所有的能增加纳税人所得的各方面的收入款项都列示其中,对一些情况特殊的纳税人的收入所得采取列举法可以起到减免税收的作用,以体现税收上的优惠***策。
3、调整税率,合理税负
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可以进行以下调整:一是改现行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缩短级次为五级,降低较高级次的边际税率,顺应世界性改革税制的发展趋势;二是将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性所得归为一类,总体上坚持从轻课税,以体现对劳务所得的某种鼓励;三是对证券投资不论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其他有价证券(特别是企业证券)所得应同等征税。具体可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一起设计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40%,并按年设计,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同时,对其他应税项目仍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月计征,而税率可适当下调到15%左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低为30%-35%,税率档次可以减少为3~5档为宜。这样有利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相同步,使税收扭曲最小化,以便使市场自由运行。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早日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4、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增强纳税意识
要求各用人单位、企业等部门都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为每一个取得合法收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帐户,纳税人的各种收入都要进入银行帐户。这样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建立的联网系统税率结构,能及时、准确、毫无保留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规范对纳税人的征管,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在次特别提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问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纳税常识和纳税监管,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营个体,却由于各种原因几乎没有交付个人所得税,在此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强纳税意识,***府部门也应该将税款用途透明化,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纳税人感觉到纳税的社会回报,从而自觉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社会公平,是***中央的目标也是人民不断追求的美好憧憬。个人所得税作为公平价值的调节器对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对于我国的税法和社会环境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建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财***研究2010年3月
[2]余圆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及其完善2005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 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 小。
2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 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7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和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和% 两档税率,%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 小。?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 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管理 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收 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 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 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 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 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 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 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 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 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 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 %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 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 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 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2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 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 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 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 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 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 ;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 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 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 再分配效果。
2.3 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 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 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 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 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 定不纳税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9
(一)在征税模式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我国现行个税的征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分类税制下,所得来源途径不同的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情况也不同。所得来源途径丰富的纳税人可以依照不同税目多次进行费用扣除,结果是其可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所得来源比较单一的纳税人却会因扣除金额少而要多缴纳税款。因此,收入来源途径丰富与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即使在收入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各自所纳税额也不尽相同。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除此之外,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定额扣除及定率扣除这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在这两种费用扣除方法下,只是考虑纳税人的基本收入情况,并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生存条件的现实情况,只是针对同种来源的收入采用同种费用扣除标准,并未对现实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对待。这也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
(二)在税率设计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我国现行个税工资薪金部分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结构虽然刚由9级调整为7级,仍不尽完美,公平性方面的缺陷仍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级距的变化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产生的影响不同,中低收入者会因为其适用较低级距的税率而承担较高的税收负担,高收入者却因为能适用较高级距的税率而减轻纳税负担。其次,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累进程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公平性缺陷问题,主要表现在累进程度的累退性。“7级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程度的累退性表现在前3级的累进性较强,但是随着纳税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其累进性却越来越弱,税率的增长具有显而易见的累退性。”这种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程度的累退性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高收入水平者的调节力度远远不及对中低收入水平者的调节力度。
(三)在免征额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一种减税性质的优惠措施。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的经济状况及相关国情的变化而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处于调整变动之中的免征额必定会对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产生影响。2011年9月1日实施生效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这一规定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继800元、1600元、2000元后实现的第四级跳。从表面上看,每一次免征额调整后,所有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适用同一免征额,似乎是一视同仁,相当公平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不同居民的生存条件、社会保障、工作种类、收入来源渠道都是不相同的,当然收入水平也会有很大不同。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部分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累进税制下,由于不同的居民的收入水平不同,各自适用税率也不一样,两者共同作用之下,每一次个税免征额的提高,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必定享受不一样的减税优惠,公平性方面的缺失显而易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性方面缺陷的改进措施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自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分类税制下,由于对纳税人的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问题。为此,我国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将现行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当属确定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的范围。这两种所得范围的确定必须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以及税收征管方便的要求。为此,我们可以建议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这五类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因为这部分所得属于经常性所得便于税收征管。除此之外,还在于这部分所得在个人所得税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只要将这部分所得管理好了,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几类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原因在于这些所得属于非经常性所得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
(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不尽完善,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为此,在当前***府“增赤减税”的号召下,可以采取适当的降低个税税率及减少税率级次的措施。因为根据拉弗曲线,过高的税率并不一定对财***收入及国民经济产生积极影响,进而也并不一定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除此之外,虽然我国个税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由原来的9级改为了7级,但相较西方国家的3至5级,级次仍然较多,而且35%和45%这两档税率基本上没有使用的纳税。因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及参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降低个税税率及减少税率级次,重新设计税率水平和级次。具体的税率设计如下,对于“分类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项目采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5%,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第二级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万到四万之间,税率为10%;第三级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4万到10万之间,税率为15%;第四级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到40万之间,税率为25%;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适用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万的。对“综合所得”项目采用这样的税率设计,既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又减少了税率级次,改进了个税在税率设计方面的公平性缺陷,能够促进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三)实行个税免征额的指数化
个人所得税税率篇10
[关键词]消费;税收***策;负所得税;财产税
一、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
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收入的其它来源。***府的财***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收入,因为***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 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 760~9 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 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 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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