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保险10篇

职工社会保险篇1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分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缴纳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有些单位基金缴纳的不及时,数额没有完整的缴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户名下就给***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五、结束语

职工社会保险篇2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失业、工伤、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社会保险是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城镇的下列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

(一)中央、省、市、县(区)所属企业、街道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四)非财***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

(五)劳务输出的人员及其组织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范围的职工及其用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职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府劳动行***管理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它业务工作;

(三)办理同级人民***府及其劳动行***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财***、税务、审计、工商行***管理等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向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调剂金,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至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府按照上级人民***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企业单位税前提取,在管理费中列支。非财***拨款的事业单位,税前提取,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用工单位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从公益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委托银行以工资拨付的同一顺序向用工单位收缴,用工单位不得拒付。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用工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可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被租赁、承包、兼并时,承租、承包、兼并方必须缴纳该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因破产、撤消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义务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其所有财产中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并一次性拨付该用工单位离退休人员10年的离退休费用。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府的规定执行。

(四)用工单位与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或分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后,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六)离退休职工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缴费1年以上的职工失业后,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缴费不满1年的,只返还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年以下的不发;缴费年限1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救济金,但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再次失业的职工应当扣减已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和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重新按规定计算。

(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民***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20%;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30%;缴费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基数的14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为基数的150%。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本人当月领取的救济金10%的标准发给。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指定医院***的,可凭医院的帐单补助70%,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补助费用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救济金。

(四)女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4个月救济金的生育补助费。

(五)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经本人申请和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按月增发本人救济金20%-50%的生活补助费。

(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救济金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有直系亲属需供养的,一次性按每供养1人发本人生前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供养3人以上的发本人生前15个月救济金的抚恤费。

(七)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20%发放救济金。救济金每人每月按当地民***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90%发放,但发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职工工伤需护理的,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三级标准,可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致残,按县级以上人民***府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五)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工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50%。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补发丧葬补助费和补足定期抚恤费、一次性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伤残,需要安装和配置必备辅助器具的,应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按普及型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费和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职工患病医疗时,医疗费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职工自付的医疗费按年度计算,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超过本人年缴费工资5%以上至5000元的,个人负担15%;超过5000至1万元的,个人负担10%;超过1万元的,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以下。

(二)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患病医疗时,先在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四)职工可从用工单位确定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至两个医院就医。因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非定点医院就医。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财***、审计、监察、卫生、税务、工商行***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工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专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上保险金应随同转移。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支付职工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还可用于失业职工和用工单位富余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为职工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代为保管,职工调动时随同转移,失业期间交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审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项基数和应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帐目、报表等。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和职工缴费工资的记载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查询本人社会保险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全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及财务管理办法,省人民***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府没有规定的,报经市人民***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审计、统计制度管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其亲属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失去享受条件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单位和他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行***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筹集、管理和拨付社会保险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免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

(四)擅自提高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管理部门或者行***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用工单位和职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向劳动行***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行***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和职工的申诉应及时查处,并于30日内作出决定。用工单位和职工对劳动行***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或争议,可先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缴费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对不能或者不易计算工资总额的,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一条  职工缴费年限,必须是用工单位和职工同时缴费年限。职工实行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职工社会保险篇3

    第二条  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年老、暂时失去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生育、养老、医疗、工伤和待业等各类劳动保险。

    第三条  凡在广州地区的下列单位及其个人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一)所有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各类临时工;

    (二)招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用工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部门是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计划、财***、工商、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部门做好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

    第五条  劳动行***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策规定,办理各类社会劳动保险业务,负责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储存和营运等管理工作及劳动行***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

    区、县(市)劳动行***部门应建立社区劳动保险管理网络,做好退休职工、待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劳动保险内容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持有县以上(含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的《计划生育许可证》,并具有婴儿出生证或夭折证明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社会劳动保险;

    (二)符合国家养老条件,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职工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职工,可享受养老社会劳动保险;

    (三)经劳动行***部门确认因工死亡或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可享受工伤社会劳动保险;

    (四)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按有关规定辞退的职工及其他情况的待业社会职工,可享受待业社会劳动保险;

    (五)医疗社会劳动保险享受待遇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享受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领取保险金的手续,按管理权限,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给保险金。其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劳动保险金从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集。

    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市劳动行***部门测算制定,报市***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征集:

    (一)中央、省、部队、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在广州市区内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在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

    (二)区、县(市)属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由所在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从行***费或事业费开支;个人缴纳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行***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项储存,不得挪作它用。银行对存入的基金应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对基金严格管理,可按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开发、营运,其增值所得,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全部并入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行***、业务等费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如期缴纳各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对逾期缴纳的,每逾一日,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机关及其劳动监察检查机构对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上述部门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保险争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载,对仲载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按系统实行行业统筹的项目,暂不适用本规定。

职工社会保险篇4

理论学习是工作人员的立身之本,成事之基。近年来,我一直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努力增强***性观念,提高思想***治素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几年来,我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班,较为系统地学习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并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激发自己的***治责任感和奋发进取的精神,不断朝着新的目标奋进。在工作和事业面前,我历来顾全大局,从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牢记同志“八荣八耻”的伟大教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以一个优秀***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于2009年7月1日按期转为中国正式***员。在思想上、***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更新自己,使自己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为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尽职尽责。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自己在目前的工作岗位上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具备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多年的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日常的各项工作过程中,没出现过错。第一,在稽核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工作中,我能做到仔细查看被稽核单位的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并根据资料中反映的实有人数、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等数据,严格按有关口径界定应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全年实地稽核人数全面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确保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第二,在会同养老待遇审核中心进行的企业遗属补助调查工作中,我能对每一位被调查人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如实做好记载,对不符合享受待遇的对象坚决不予认可,从源头上杜绝了冒领情况的发生。第三,在反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工作中针对险种和举报内容逐个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克服“人情关”,堵塞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漏洞,今年根据《劳动法》等的规定共查处不应参保人员4人,追回医疗保险基金1万余元;查处冒领养老保险4人,追回养老保险基金4万余元;查处两家医保定点医院,勒令其整改到位。

三、敬业爱岗,勤奋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勤勉敬业是对一名工作人员的起码要求。我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总是想方设法、竭尽所能予以解决,始终能够任劳任怨,尽职尽责。我能够认真遵守局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服务基层、服务发展、让群众满意,保证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的现象,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我始终认为,一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必须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促进企业的发展、社会的和谐。无论在何地工作,我都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任劳任怨,刻苦钻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均取得优异成绩。我多年被年终考评为优秀等次、先进个人和局嘉奖。

四、不断改进作风,无私奉献,注重廉洁自律

职工社会保险篇5

关键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参与激励

中***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1

引言

社会保险关乎着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大部分城镇职工在工作中最为关心的内容,然而目前还存在着部分企业无法保障职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不积极的现象,因此采用参与和激励的方式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策制度的保障下,国家通过企业或个人等多种途径募集资金,在城镇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而造成劳动收入大幅减少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则是为了明确规范和保障城镇职工能够享有基本生活的权利而制定出的规章制度[1]。

(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首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职工在因各种因素导致劳动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其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职工的工作生活有了坚实而保障,没有了任何后顾之忧,自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更加爱岗敬业、将全部的热情和智慧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企业实现综合效益大幅上升的目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上去了自然而然就会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目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职工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企业不能按时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存在逃避缴纳保险金的现象。首先有一小部分企业在雇用城镇职工时没有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这也使得很多城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保障,城镇职工参保率比较低。其次,有部分企业为了压缩成本,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还有部分企业因为自身效益问题和实际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种种原因导致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还并不完善[2]。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面对企业逃避和不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时候,没有专门的社保监督机构或者社会服务部门进行追讨和监督,在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也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仅仅只出台了一部保障法,对于怎样具体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使得我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

(一)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

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在此过程中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奖励和鼓励措施,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做到自觉按时缴纳费用。首先有关部门可以经常深入企业进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与此同时也要提高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帮助其树立相关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能够合法地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障,尤其是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权益,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关注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3]。

(二)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

通过适当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来鼓励企业自觉主动为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有很多企业选择逃避或者拖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缴费基数连年增长扩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切刚刚开始步入正轨的小公司来说,还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国家和***府首先可以从宏观上做出调控举措,适当的垫底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额数,并且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和有关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另外,为了鼓励企业能够自觉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金,可以推行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比如对于按时缴纳费用的企业可以适当给出一些优惠,比如说可以少缴一部分金额,或者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等等,通过这样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企业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将强监督管理力度

在面对部分企业拖欠和逃避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额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追逃力度,切实保证进而能够顺利缴纳。与此同时,国家和***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小组,对全面深入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的企业需要追究其一定的民事责任[4]。

(四)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策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得到落实的重要条件之一,国家应该及时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策,并且将对企业的鼓励和激励措施也明确记录进去,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参与度。

四、结论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制度关系到每一位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完善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让职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因此,采用参与激励的方式鼓励企业自觉主动缴纳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金,能够确保每一位城镇职工都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险,从而推动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封进.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J].经济研究,2013,07:104-117.

[2]汪泽英,曾湘泉.中国社会保险收益激励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06:74-78.

职工社会保险篇6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GIS)和劳保医疗(LIS)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负担沉重。(2)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在原有的医疗体制下,由于职工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很低,他们倾向于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也愿意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3)部分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同时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劳保医疗作为企业福利的一种,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职工的基本医疗很难得到保障,而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却能够过度的使用医疗服务。这一情形损害了医疗服务利用的公平性。(4)医疗保险覆盖面窄,风险公担功能差。从各自财务资金的来源和对受益人群及受益内容的规定来看,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均无保险机制,而是基于工作单位的自我保障制度。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医疗保障的覆盖面逐渐萎缩。

***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与原有的体制相比,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以下优势:(1)新制度实行了社会化管理的办法,从而使企业从繁重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这对于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新制度的目标是覆盖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保险基金以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因此,新制度具有更广泛的保险覆盖面,其风险公担能力也将随之增强。(3)新制度采用了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能够有效的抑制需求方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强化了投保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二、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向建立社会保险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我国这次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是在多年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但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次创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统账结合的筹资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是通过国家财***、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多方筹资,共同组成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因此,筹资是医保的关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总体上,社会统筹基金约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3%。个人帐户约为47%,其中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退休职工不需要交纳医疗保险费,无论是建立个人账户的费用,还是需要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都是由单位缴费解决,也就是由每个在职职工分担。考虑到退休人员收入低、没有足够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

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三段直通式”和“板快式”。所谓“三段直通式”来自“两江试点”――镇江和九江,这一方式的含义是: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支出,无论门诊或住院,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付段,自付额达到一定水平后(一般为上年工资总额的5%)进入社会统筹。在“三段直通式”下,个人账户可以通过自付段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进入社会统筹后自付比例较小,导致个人账户超支越多得到统筹调剂也越多。这样一来就会加大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出现个人账户“空账”问题。鉴于此,***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逐渐向“板快式”过度。

“板快式”源于“海南试点”,即门诊、住院分开,个人账户用于门诊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除规定的若干种慢性病、特殊病,统筹基金在一定额度内给予支付外,其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由于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功能完全分开,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参保者的费用控制意识,抑制了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负担。但同时也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健康状况较差者的个人负担费用增加,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二是个人账户“沉淀”过多。由于“沉淀”的这部分基金不能提取现金,也不能在不同人群间进行调剂,使个人账户中的基金丧失了风险公担功能,实质上成为对于个人医疗支出的“强制储蓄”。

3、起付线制、共同付费制和最高限额制

我国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账户通过制度化的设计确保了结余,而为了实现统筹基金略有结余,在统筹基金支付的过程中引入了起付额、个人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个人支付比例由属地决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己承担,或通过其他形式的保险加以解决,如企业补充医疗保或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1998年《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务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大体上都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审核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截止2004年末全国参保的城镇职工达到1.24亿,而1999年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只有2050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打破了原有国家和用人单位自我保障的旧格局,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但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医疗服务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有待完善;基本医疗制度在初始设计上,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社会医疗保险通常被认为是促进医疗服务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并且具有降低医疗服务领域不确定性的功能。而我国过低的保险覆盖率使得社会保险丧失了它本应具有的功能,并且部分的导致了医疗服务的不平等,低保险覆盖率也不利于疾病风险的分散。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大约44.8%的城镇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险。形成低保险覆盖率的部分原因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始设计:职工的家属被排除在保险覆盖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取决于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参保意愿。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年龄结构差异很大,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社会保险的意愿低于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府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将社会医疗保险推广到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除此之外,城镇大量的外来劳务工和个体营业者没有被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这也是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府应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原则,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群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

2、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是职工根据工资的比例缴纳,国家和单位再根据其工资比例对应补偿。从数值的绝对额度上看,工资越高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越高,国家和单位对其补贴也就越多;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获得了更多的公共卫生资源。从社会再分配的角度看,社会福利的再分配随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因此,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造成了医疗服务利用上的横向不平等,即具备共同疾病风险的人群没有获取同额度的保险基金。在福利经济学中,社会医疗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福利形式的社会再分配,即福利由富人向穷人转移、健康者向非健康者转移。因此我国应该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中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并结合疾病风险的测算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用。

3、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缺乏约束

在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下,***府严格控制了医务价格,而相对放松了对于药品价格的管制,允许医院在药品进价上浮15%的基础上保证医院的利润。这种情况导致了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扭曲,造成了以药养医的情形。20世纪90年代药品收入一直占医院收入的50%以上,近些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如2004年为42%),但是医疗费用并没有随之下降。在当前的医疗保险体系中,主要是通过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来约束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并没有涉及对供给方的约束。医药之间的利益勾结、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传统的付费机制共同造成了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难以约束。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改革。首先要加大力度促使“医药分家”、医生收入与***费用脱钩,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其次尽快制定合理的预付费制,促使医疗服务供给方自觉的控制成本。第三放开医务价格,使医生体面并且有尊严地得到其应得的报酬。

4、医疗费用职工自付比例偏高,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滞后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起付线、自付额度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来控制参保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个人自付比例偏高、最高支付限额偏低,使得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特别是低收入者和大病患者。2003年对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中显示,城镇参保职工的自付比例高达43%,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要求自付比例应在25%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年均工资水平的4倍,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很容易突破这一限额。因此国家鼓励城镇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来支付最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然而,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广大城镇职工的需要。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有3种模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决定》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2)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组建补充医疗保险,由当地社保基金办管理。(3)商业保险。以上模式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显然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并且参保人员限定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共济性差,不够稳定;商业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费用较高;第二种模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社会共济性,但需要高效的行***能力。因此,补充医疗保险还应该由***府主导,通过税收优惠***策鼓励企业参与,由财***、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组建,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交与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同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制,创造商业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起多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职工社会保险篇7

关键词:中小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

中***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一、中小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问题分析

1.职工参保率过低

部分中小企业未能做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险费拖欠、漏报、遗报、瞒报等情况,导致职工参保率过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雇主的参保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只为少数管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而不愿意为普通职工办理,甚至不配合社保稽核,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2.缴费负担过重

在我国社会保险缴费体系中,一直存在着缴费负担比重过大的问题,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五种社会保险的最高比例之和占职工工资42%,中小企业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需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缩小利润空间,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参保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参保意识薄弱

中小企业职工的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多、工资水平偏低,受参保需要缴纳过高费用的影响,大部分职工宁愿将这部分费用用于保障基本生活,没有形成良好的参保意识。同时,部分职工为了保住现有工作,任由企业管理者压榨,即使没有给职工办理保险,职工也不会提出异议,导致弃保现象普遍存在。

4.劳动用工欠缺规范性

部分中小企业用工管理模式粗放,不重视与劳动者建立起长期雇佣关系,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续签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模棱两可,造成劳资纠纷不断,难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难以真实反映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

二、中小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应对策略

1.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体系

为扩大社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参保体系。首先,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健全服务标准,提升办事效率。积极推广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为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提供便捷的平台。其次,加强劳动检查,依法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足额缴纳保费,杜绝存在瞒报、漏报情况。再次,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力量,促使中小企业管理者增强对社会保险参保的认识,并让劳动者将企业是否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作为重要考察依据,营造参保就业的社会氛围,扩大参保的社会影响力。最后,建设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督促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最大程度减少弃保现象。

2.减轻中小企业缴费负担

国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减少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压力,逐步放低企业职工参保的门槛,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消除企业对成本增加的顾忌。如在中小企业成立初期采取底缴费比例***策,而后在企业进入稳步发展时期,逐年提升缴费比例,确保社会保险***策具备一定灵活性。我国应当建立起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的机制,并设计适度的缴费水平,加大***府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减少企业缴费压力。同时,创新社会保险管理理念,设计多层次的参保标准,使经济收入偏低的职工可选择最低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给予其最基本的保障,而经济收入较高的人群可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从而满足不同职工的参保需求。

3.加强社会保险宣传与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与职工的参保意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通过宣传教育让企业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并让企业知晓不参加社会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约束、督促中小企业足额、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联合起来,加大对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管,及时通过媒体曝光未能做到依法缴纳保费的企业,并对这些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中小企业职工而言,通过宣传教育让职工认识到参保的好处,消除参保的顾忌,并让职工了解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加强劳资关系规范化管理

为了有效改善劳动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劳动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合法化、规范化用工,与劳动者建立起对等的劳资关系,提高职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中小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规范合同条件内容,不允许签订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并要求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促使劳动用工法制化。同时,中小企业还要规范招工程序,切实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并维护试用期人员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重视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督,掌握企业用工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及时纠正不合法的经营行为。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状况堪忧,为了扭转这一现状必须构建起公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增强企业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国家要结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并做好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力度,从而逐步实现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的全面覆盖,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尧.民营中小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以烟台市为例[D].中国矿业大学,2015.

[2]李寿荣,王小娟.关于民营中小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现实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101-102.

职工社会保险篇8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府(盟行***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主管部门会同***门确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府分管***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和盟行***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六  )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职工社会保险篇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铁道部,电力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门审核,报同级***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补贴是指同级财***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门审核并报人民***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审核并报***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门审核后,报同级***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由***审核汇总报***。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处罚法》、《***关于违反财***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门审核,报同级***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补贴是指同级财***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门审核及同级人民***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 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预算开始时,根据基金支付计划和安置失业职工计划提出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预算,经同级***门审核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并单独建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生产自救周转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投放项目、用款额度及用款期限,经同级***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自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等应增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用生产自救周转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核销生产自救周转金。如遇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的企业破产,庆按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清偿不足时经同级***门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基金结余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前期结余、当期结余以及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经***门批准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第三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前期结余和当期结余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以及利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等。

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交换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的,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以租赁、经营、转让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门核批后,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二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门审核后,报同级***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由***审核汇总报***。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失业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失业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失业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

(四)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失业救济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五十条、对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 行***处罚法》、《***关于违反财***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和国家的有关方针、***策和财***、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经同级***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门审核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同级***门核定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是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门批准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门批准的,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拨的管理费。

(五)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六条、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是指经同级***门核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门批准的专项经费用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说明书。

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经费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按期填写用款申请书,***门审核后将经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支出帐户。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经费结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经费结余除专项经费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专项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经费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低值易耗品、预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主部门和***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同级***门审核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主动接受财***、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行业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职工社会保险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承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负责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往按照省***府闽***〔1989〕24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保继续办理至1995年12月底,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原由人保承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以下办法:

一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移交社保,社保机构同步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继续留在人保机构,并相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于原办法是县(市)级统筹,且各地办法不一,情况复杂,***策性强,移交工作应在各级***府的统一安排下,本着“维护信誉、保障权益、简便手续、平稳衔接”的原则,由各地人保与同级社保共同协商后移交。交接工作务必于明年1月底结束。

三、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办法。移交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办法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支付办法原则上按现行国有、三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逐步与现行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和基金财务制度接轨。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领导、统一***策”,基金核算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社保与用人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的结算办法。

四、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衔接实行逐步并轨,平稳过渡。对按闽***〔1989〕24号文件规定在人保投保的职工,1989年至1995年的保龄应予以承认。凡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企业和职工要求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补交养老保险费,可按实际补交年限计算保龄。对个别确实无力补足10年、参加人保满6年、现已退休的人员,也可继续按月发给养老金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各地(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第二部分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3%计发)。

已完成“四并三”移交工作的地(市),其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待今后调整待遇时统一衔接。

五、各级***府应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人保历年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收入、支出、运营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维护人保的信誉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人保承办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预交1个月周转金),以省为单位统一结算,各县(市)结余和亏损汇总互抵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人保系统自行消化,经审计后,如有结余,应移交社保。

六、各级***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要加强社保机构的组织建设,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强化基金管理,充实社保干部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社会保险工作抓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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