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

中***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6-0050-08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2014年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社保“七不管”“九没有”①,引发网友的热议,有偏激的网友更是发表评论说“社保是国家的骗局”。探究原因,网上流传的“七不管”“九]有”帖子其最大的问题是,混淆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强调保基本,而不是无限保障。同时,“月薪1万元,养老金交满30年27年才能回本”的网友观点也吓退了许多准备参保的人。为了让公众清楚地看到社会保险是不是国家的骗局,参加社会保险到底划不划算,有必要对民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收益情况做出测算。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来测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当前,国内学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情况也曾做出过研究。如何立新(2007)基于微观数据,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金方案下城镇职工终身养老金的纯受益状况,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的改革进行了定量分析[1];彭浩然 等(2007)通过微观个体假设,测算不同收入参保者在退休时点的缴费现值与未来养老金的收益现值差异,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保险调整方案对不同收入者的收益变动[2];王晓*** 等(2009)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回报率两个指标进行测算,比较不同性别、缴费年限、寿命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导致的参保后养老金收益差异[3];许志涛(2014)基于终生收入法构建基础养老金模型,测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不过其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4]。纵观国内已有文献,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益的研究上,主要是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收益率指标,但其重点都在研究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另外,已有研究大都未测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情况,并且大都没有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因素。基于此,本文考虑养老金调整因素,对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鉴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全一致,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状况做出测算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建议。

二、指标选取与说明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个人8%,企业20%),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由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同,这直接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的净收益也不同。因此,本文选取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三个指标,来分别测算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两类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养老金净转入额”是指测算时点参保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现值与养老保险缴费现值的差额[5]。养老金净转入额可以反映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养老金净收益情况。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正,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带来净收益,参保是有利可***的;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负,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会带来净收益,甚至会造成亏损,参保是不划算的。

“投入产出比”作为衡量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对收益指标,是影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因素[6]。投入是指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向制度缴费供款的总额,产出是指参保人在生存余命内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投入产出比=产出/投入。投入产出比大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保是值得的;投入产出比小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损失,参保是不划算的。作为一个理性的参保人,倾向于选择投入少而产出多的项目进行投资,因此,投入产出比越大,就越能够吸引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投资回收期”是指参保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收益用于逐步偿还最初的缴费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它反映了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多长时间能够收回成本[7]。一般而言,参保人总是希望投资回收期越短越好,因为投资回收期越短,则意味着参保人越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成本并获得额外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也就越大。

三、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在构建模型之前,基于国发〔2005〕38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假设:

第一,假定参保人员为2006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其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假定个人缴费工资与社平工资的增长率相同。

第二,假定缴费在期初且缴费不中断(不考虑转保、退保②等特殊情形),缴费年限大于等于15年。

第三,假定测算期间国家在每年年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不进行待遇调整,从退休的第二年进行待遇调整。

第四,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活至平均余命死亡,不考虑提前死亡的情形③。

(二)测算模型

1. 净转入额测算模型。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月标准×(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与对应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投资回收期的计算方法同T2。

四、参数假设、测算结果及分析

(一)参数假O

1. 参保年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新人”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即a-b≥15。假定职工2006年开始参保时的年龄a为25岁,考虑到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策,退休年龄b分别取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对应的退休年份分别为2031年、2036年、2041年、2044年、2046年)。于是,缴费年限b-a的取值为25年、30年、35年、38年、40年。

2. 个人缴费基数、社平工资和社平工资增长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可知,2005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年标准为18 364元,计算得到社平工资月标准Z0=1530.33元。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以及各地的实际推行情况,假设其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60%、40%,即d=1,0.6,0.4。根据国家***策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而言,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这里假定d=3,1,0.6,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有关数据,可以计算出2005―2013年我国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14.0%,同时考虑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战略和趋势,本文假定2005―2046年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5%,即g=5%。

3. 缴费率、个人账户收益率、贴现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率为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率为20%,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因此,个人账户缴费率c1=8%,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率c2=20%(企业)、12%(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趋于成熟和未来基金投资运营,假定个人账户收益率r1=4%,假定贴现率与个人账户收益率取值相同,即r2=4%。另外,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退休时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A分别为195个月、170个月、139个月、117个月、101个月。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在2005―2015年,随着国家对养老金调整***策的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年均10%的比例大幅上调[8],该调整比例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注定是不可持续的,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于此,本文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2031年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均调整系数为5%,即f=5%。

5. 城镇居民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利用生命表编制技术,可以生成城镇男女混合国民生命表。本文假定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相同,于是可以得到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分别为32.13岁、27.59岁、23.18岁、20.65岁和19.01岁。

(二)测算结果及分析

1. 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0)、(12)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净转入额,见表1。

观察表1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都为正数,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如果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净转入额就越多。这体现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例如,当缴费年限为35年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d=3)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基数只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d=0.6)的企业职工的3.0倍;当d=1时,缴费年限为40年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年限只有25年的2.2倍。

如果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基本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但个别年份其激励性被冲淡。例如,当d=3时,缴费35年、60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却低于缴费30年、55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的连年上调。因为退休年龄越低的职工,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早,并且能越早享受到每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平均余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导致其净转入额高于晚退休的参保职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被“提前退休+养老金调整”的双重作用冲淡。

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5)、(17)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见表2。

观察表2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后的养老金产出均大于其养老保险缴费投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越小。这暴露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年限短、退休早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少,且能够较早享受到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其投入产出比较大;另外,缴费基数小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小(分母较小),受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影响,其产出(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投入而言较大,进而导致相对比例投入产出比较大,这也反映出不同缴费工资基数的企业职工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另外,将“个人缴费为投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两种情况作比较,发现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其原因在于,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后者的投入增加了企I缴费部分(分母变大),进而导致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很多。

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8)、(19)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见表3。

由表3可知,若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最短20个月、最长46个月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若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最短62个月、最长133个月(11.1年)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在收回参保投入后,此后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是净收益。由于各年龄段退休职工的平均预期余命均高于投资回收期,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赚钱受益的投资,是非常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退休越晚、缴费年限越长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短;缴费基数越大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长。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企业职工,其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因为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成正比),同时由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而计发月数小,使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要高很多,进而其具有较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能较快地收回参保投入。第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缴费基数与基础养老金虽然呈正相关的关系,但随着缴费基数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幅度却越来越小,另外,缴费基数虽然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成正比,但不会影响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因此,缴费基数对基本养老金的影响不像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那么大,这使得缴费基数较大的企业职工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收回其参保投入。

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要比“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长。其原因在于,将企业缴费视为投入后使得总投入增加,个人在收回自己的缴费后,还要多花费较长的时间来收回相应的企业缴费部分,投资回收期也就相应地拉长。

4.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分别代入(12)、(17)、(19)式中,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见表4。

观察表4可以发现: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均大于0,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投资回收期均小于相应年龄的平均预期余命,这说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受益的事情,是非常划算的。

第二,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缴费基数呈负相关的关系,也反映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三,与企业职工“以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小,投资回收期要长;与企业职工“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大,投资回收期要短。究其原因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20%)介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率(8%)与企业和个人总和缴费率(28%)之间,进而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总投入介于二者之间,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自然就介于二者之间。

五、研究结论与***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测算模型,在对相关参数合理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发现:第一,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从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非常划算的选择。第二,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第三,受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连年上调的影响,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

(二)***策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当前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误解的原因在于,其对制度本身不了解。复杂晦涩的各种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不方便人们理解,更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确认识。参保人在参保时只是知道自己缴费多少,而对自己将来能够获得的养老金的多少以及剩余养老金的去处更是知之甚少。对此,建议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收益的宣传,同时实行***务公开,定期将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收支、基金投资等信息公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开通社会保险***策咨询热线,以便于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查询和了解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策;利用网络、新闻、报纸等媒介进行养老保险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使公众对其逐渐形成正确认知而不是以讹传讹。例如,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内张贴关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养老金净转入额的关系对比***,以使参保人清楚自己的最后收益大体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被人误导。

2. 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的现象,亟需改革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对此,建议:第一,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累进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具体可参照吉林省的做法,即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④。第二,实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的职工,其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越高,以体现个人账户的激励性。第三,增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前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60%、100%三档,建议在以上三档的基础上,再增加若干档缴费基数,如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0%、150%、200%、250%、300%等,以便于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3.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11连涨”,这种行***命令式的调整方式弱化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亟需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此,建议:第一,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相对水平不降低,同时又能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基本养老金调整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两个指标。第二,当实际工资增长率或物价上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养老金就应该自动调整;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几年都不应调整[9]。第三,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在出现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年内启动应急调整机制。第四,设t-1年的物价上涨率为-1>0),t-1年的实际工资增长率为gt-1(gt-1>0),退休职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比例为x(0

5.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年龄并实行弹性退休制。前文的研究发现,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退休早、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反而高于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缴费多的职工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养老金连年上调、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但退休年龄过低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建议:第一,严格审批、审核提前退休,坚决杜绝不合理的提前退休现象。因为提前退休属于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它不仅会增加未来养老金支出负担,还会加重在职者的缴费负担,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延迟退休年g***策的宏观背景相违背。第二,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首先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逐步将女工人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与女干部相同的55岁,女工人与女干部在55―60岁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男职工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62岁,其在62―65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

注释:

①“七不管”:异地就医不管;住院最高赔付15天;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第三者责任不管;丙类药不管;住院费1 500元以内不管;60岁前身故只给4 000元丧葬费。“九没有”:没有生命保额(身故无保额理赔);没有投资功能(无预定利率和分红);没有贷款功能(急需要钱不能抵押贷款);没有灵活领取功能(按法定,不能提前);没有豁免保费功能(遭遇意外仍需缴费);没有确定领取功能(无法确定退休时的领取额度);没有灵活缴费功能(按法定);没有提前给付功能(重大疾病不能提前领取);没有住院补贴功能(无法获得额外补贴)。

②当前,我国允许退保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出国定居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另一种是在缴费期间死亡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两种退保的情形至少可以实现保本。

③对于未活到平均余命而提前死亡的情形,由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并且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到了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种情形在保本之外还可以获利。

④具体参见《吉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办明电〔2015〕11号)。

参考文献:

[1]何立新.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07(3):70-80,91.

[2]彭浩然,申曙光.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7(2):33-37.

[3]王晓***,康博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统计研究,2009(11):75-81.

[4]许志涛.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J].财经论丛,2014(4):34-40.

[5]王翠琴,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8):140-146.

[6]薛惠元,仙蜜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制度选择――基于职保与城乡居保制度比较的视角[J].保险研究,2015(2):94-104.

[7]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意愿的可持续性分析[J].西北人口,2014(2):85-91,97.

[8]仙蜜花,薛惠元.缴费激励机制下的养老金连年上调:矛盾及其化解[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2):92-10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2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劳动保障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省***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的企业代为收缴。

第十七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工商行***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受劳动保障行***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

(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三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定期发给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查询。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帐户的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二)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第二十六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金,不改变个人帐户,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或调入本条例实施范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本条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从补缴时开始计息,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人民***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禁止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款除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经费列入财***预算。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的运营增值部分并入基金。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及财***、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十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部门申诉,劳动保障行***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查实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纠正。

第四十四条  妨碍劳动保障行***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福建省人民***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厦门市实行省授权的地区统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厦门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

本条例所称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厦门市。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劳动行***部门”和第十八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收代缴”。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从第十九条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的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将第八条和原第四十、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中的“劳动行***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部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3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对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概述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作为对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新***策实施前,由于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在区域之间不能顺畅流转,致使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制度支撑和照顾,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必然会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满,也会导致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担忧未来的生活状况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威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能够有力地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是如此。然而,由于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难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影响经济主体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更影响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此外,中国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转移难对他们的限制影响更大。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的实现。2010年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规定了在全部转移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等,既保证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对稳定和正常运转,也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向更加成熟的目标迈进。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国家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养老意识淡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公布之初,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反映出投保者对新***策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工作的流动性和转续程序不便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另一原因在于,大量的年轻劳动者认为“养老”离自己还很遥远,故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这说明一项好的惠民***策的出台,离不开好的宣传、教育,以便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到新***策简便易操作、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层次低下,统筹单位数量大,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成本很高。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管理方式、待遇领取上大不相同,要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和建立顺利转续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且仅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基于传统的相互分立的财***体制,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要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这为普遍困难的养老基金再添难题,人为地设置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壁垒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策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立法形式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国家需完善相关法规,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转续程序及待遇计算方法等明确列入其中,并要求各地逐步取消限制养老保险转移的各种不合理障碍,杜绝拖延和拒绝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行为。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重视***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策法规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4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起步运行于1992年,是最早进行改革试点、开展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20年间经过不断深入改革,制度逐步完善,基金管理日渐规范,业务操作手段不断更新,服务水平大大提高,功能日益完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质的飞跃,实行了统一的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来源由国家和集体全部包揽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分担的转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提供了强大保证和动力,在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未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在今后的发展中如何保证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一、人口结构及参保人员现状

2015年我国总人口为13.6亿,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8岁提高到2015年的78.5岁,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10%。如果按照惯例,把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的人口结构称作老龄化人口,则我国早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了。由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策,生育率开始大幅度下降,少年儿童比重迅速降低,老龄化速度开始快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专家预测,大约在10-20年后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将停止增长,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并赶超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人口老龄化加快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影响深远,意味着支付压力会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大。以武汉市区2014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为例分析。从性别来看,男性参保多于女性,主要反映在50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是形成这种不对称的主要原因;女性在46岁左右明显高于男性,原因是女性退休年龄低,该年龄组女性在参保后短期内享受待遇,参保热情导致高点出现。再从年龄结构看,年龄在16-50岁部分基本分布均匀,但35岁左右人群处于谷底,大致出现两次高峰,一次是46岁前后,一次是27岁前后,前次与临近退休年龄,养老意愿迫切和***策对高龄困难人群的社保补贴有关,后次则是青年新就业进入制度。

从参保人员年龄分布看,参保的中位数为37岁,其中男性为38岁,女性为33岁。46岁年龄段人员较集中,男性3.8%,女性4.5%。按10岁分组,20-29岁人群比重最高,男性占24.7%,女性占29.8%。同时也可看出,未来15年退休压力较大,按到龄退休分析,2012-2016年将退休5.8万人,其中男性1.9万人,女性3.9万人,2016年是高峰,年退休1.6万人,比2011年到龄退休多近万人(2011年到龄退休6400人),2017-2021年将退休7.1万人,其中男性2.5万人,女性4.6万人,这一阶段也是女性退休高峰。2022-2026年退休7.6万人,比上一个5年增加0.5万人,15年间女性退休11.3万人,占57.9%。2027年以后在职退休将有所回落。在基金支付方面,从2001年支付5.1亿到2011年25.4亿,在未来15年中随着退休人员高峰的到来及退休金水平的不断提高,基金支付的压力是不言而语的。为保证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减小养老保险支付压力,除了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基数、提高征缴收缴率、加大稽查稽核力度等措施外,及时规范和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加快做实个人帐户进度和加大财***补助力度、提高育龄妇女生育率尤为关键。

二、几点建议

(1)首先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并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逐渐提高调整到和男性同等水平。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提高。从当时的50多岁上升到目前的超过73岁,平均受教育年限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年龄也逐年上升。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就业群体,教育培训的年限延长,人力资本投资周期延长,就业开始的年龄晚。若维持现在的退休年龄不变,无疑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女性也和男性享有了同样的受教育权利和工作权利,女性首次参加工作的年龄也与男性相当,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也是人口发展规律的体现。而我国规定的女性退休年龄低于男性,而且沿用至今。女性不仅早于男性退休,且女性和男性的养老金水平也不平等,使女性的工作权利没有得到同等的对待和尊重。在国际上,很多成熟和完善的养老金体系都是采用男女同龄退休,退休年龄也大都较晚。发达国家中如美国、法国、德国、瑞士、加拿大、日本、韩国等,退休年龄都在60-65岁之间;发展中国家中如俄罗斯、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除印度退休是58岁以外,其余也都在60-65岁之间。

(2)加快做实个人帐户进度和加大财***补助力度。1992年,为适应经济体制转型,我国各地逐步建立起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前没有个人账户及资金积累过程,待这部分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只能“挪用”后来人缴纳的养老金,从而形成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由于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空账”越来越大,全国至今已达到1.3万亿元,30年之后城市养老金“空账”规模可能达到6万亿元。仅武汉市区个人帐户规模也已达到62亿。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主要原因还是由制度改革措施不配套引起的,在养老制度由社会统筹向统账结合模式转换过程中产生的转轨成本,主要包括有: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只有部分个人账户积累。如果改革时不为上述两类人员一次性补充账户积累,则转轨成本转由统筹基金逐年分摊,主要表现为:“老人”的一部分养老金和支付给退休“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而这部分成本责无旁贷是应该由***府财***支付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5

仙蜜花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不容乐观,突出表现为基金存在缺口且缺口不断增大,区域间养老基金收支存在较大差异,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详细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延迟退休年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益率、加强对基金的监管等建议。

关键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延迟退休年龄

中***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6.008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现状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和单位的缴费以及国家的财***补贴,此外还包括基金的投资收益及社会捐赠。养老保险基金是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其收支状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状况。1997年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确立后,***府补贴、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

从纵向上看,近些年来,在***府补贴及参保人和单位共同缴费下,养老保险保险基金收入不断增加且增长较快,2013年基金收入是1997年的18.5倍,基金当期结余也基本呈上升趋势,累计结余额不断增加,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这种统计方法考虑到了每年***府对社保基金的补贴。基金收入的持续增长为保证退休人员的基金生活奠定了的基础。

从横向上看,以2013年为例,全国31个省市中除了黑龙江当期收不抵支外,其余省市当期收支均处于盈余状态。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基金最多的是广东省,分别达到792.5亿元和4673.1亿元。累计结余最少的地区是西藏,仅有32亿元。北京、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当期基金结余较多,而河北、吉林、宁夏、青海、海南和广西等省份当期基金结余较少,这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流动因素密切相关。此外,据人社部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2014年河北、黑龙江、宁夏三省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需要财***予以补贴。

纵向和横向的分析结果显示,从全国来看,虽然企业职工养老金累积结余的绝对额在增加,但近年其支出增长比例均明显高于收入增长比例,收支平衡压力显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流动因素的影响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地区差距较大,将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问题

2.1养老金缺口存在且不断增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相应延长。加上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提前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导致的不同群体在待遇水平上的差距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不佳等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且缺口不断增大。此外,我国地区也出现了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现象。根据社科院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2010年有大约1/2的统筹单位(31个省市和***建设兵团)养老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基金缺口规模为679亿元;到2011年,32个统筹单位中有14个省份基金出现缺口,缺口额为766.5元,高于2010年。同时,基金缺口情况存在地区差异,作为重工业基地的东北三省以及老龄化程度高的上海市缺口较为严重,而劳动力输入较多的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及北京市基金结余较多。这主要源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历史欠账的不同以及劳动力流动的去向差异。

2.2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断增加

(1)离退休人员大幅度增加。2013年我国离退休职工达到7484.8万人,是1997年的3倍左右。1997-2013年,我国离退休人员以平均9.6%的增长率增长。庞大的离退休群体需要养老基金供养,加之其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基金支出大幅增长也在情理之中。

(2)人均养老金水平随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涨船高。从2005年至今,国家连续11次上调养老金,历次上调幅度为10%左右,其中2005年高达16.9%。2002年我国职工退休金仅有599元/月,到2015年上涨到2290元/月。不断增长的养老金水平对保证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进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波动有重要作用,但是上调养老金无疑增加养老基金的支出,对基金的支付能力产生威胁。

2.3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困难

(1)缴费人数增长率慢于离退休人员,增长空间有限。从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我平衡的角度看,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和用人单位的缴费。近些年来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处于缴费工作期的参保人数不断上升,2013年底达到2.26亿,但是其平均增长率为6.8%,低于离退休人员9.6%的增长率。且随着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和16-59岁劳动力人口的减少,未来参保缴费人数增长的空间十分有限。

(2)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存在逃费现象。为职工缴费养老保险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生产成本,影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单位缺乏为员工缴费的动力。为规避缴费成本,用人单位往往会采用诸如少报或瞒报职工人数、减少缴费基数甚至拒绝或拖欠缴费。由于部分劳动者的短视行为及收入的不确定性,劳动者的参保缴费动力不足,尤其是流动性强且收入低的群体。低收入群体往往不参保或者参保后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给基金收入造成一定威胁。如十一五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缴率始终呈逐年下降趋势,历年分别是90%、89.9%、89.5%、87.7%和86.5%,其中2009年和2010年遵缴率下降幅度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金融危机期间困难企业数量增加所致。

(3)基金筹资渠道单一。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投资收益、上级补助、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府财***补贴和社会捐赠等,但主要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国家财***补贴。值得注意的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慈善和社会捐赠在基金中所占的份额较小,制约了基金规模的扩大。单一的基金来源渠道不仅影响基金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相对加重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4)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实现保值增值是由养老保险基金的功能和作用决定的。作为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国家把基金的安全性放到第一位,因此结余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都是存入银行,按银行利率计算其收益。考虑到通货膨胀及其他损失,基金的收益率低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实际上基金处于贬值状态。据统计,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每年因贬值损失上千亿元。

(5)费率过高使得上调费率变得不切实际。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增加基金收入的方法之一是提高缴费率。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费率已处于高位,单位和职工共同担负着28%的缴费率,这个数据明显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养老保险费率偏高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要求基金不仅要确保当期支付,还要积累一部分基金供未来使用,因此制定的费率高于现收现付制模式;二是我国在制度转轨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转制成本,“新人”的缴费要弥补部分为“老人”和“中人”视同缴费年限内的资金缺口,推高了缴费率;三是我国日益老化的人口结构,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未来的养老金偿付能力,要求提高缴费率。现已较高的缴费率使得以提高费率增加基金收入变得不切实际。

2.4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显性和隐性因素存在

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包括人口老龄化、监管不善、投资风险等显性因素以及隐性债务等因素因素。

(1)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60-65岁人口达到2.23亿,65岁以上人口达到1.38亿,我国老龄人口的数量将超过发达国家老年人口总和。老龄化意味着制度要为“银发”一族支付更多的养老金。庞大的老龄人口给养老基金的偿付能力造成威胁。

(2)基金监管存在漏洞。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管机构内部问题,对基金监管的效力没有完全发挥。实践中仍然存在基金被侵占挪用的现象。虽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养老金,但是监管体制的漏洞还是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此外,由于存在监管漏洞,冒领养老金的事件屡禁不止。2013年,共有3.5万人冒领1.27亿保险金。

(3)养老保险基金面临风险。养老保险基金风险是指***府在对养老保险制度作出正式制度安排时,由制度环境变量、制度设计缺陷与制度实施缺少效率等因素所产生的对养老保险基金本身施加的风险影响,表现为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差距。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损害性及传递性等特征。养老保险基金受到经济、社会、***治和法律环境等制度环境以及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风险的影响,基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面临基金缺口及财务危机也不可避免。

(4)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庞大。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制到部分积累制过程中的历史欠账。随着“老人”和部分“中人”退休,隐性债务会逐渐显性化。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向名义账户制转型》,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下的隐性债务为86.2万亿元。其中,社会统筹账户的隐性债务为83.6万亿元,个人账户的隐性债务为2.6万亿元。巨大的隐性债务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潜在威胁。

3改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现状的对策建议

3.1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年龄分别从增加缴费和减少领取年限两个维度对保险基金产生影响,大多数国家纷纷将延迟退休年龄作为缓解养老保险支付压力的重要手段。我国退休年龄制定于20世纪50年代,已经不适应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的社会及经济发展状况,建议适当延迟退休年龄。为防止延迟退休年龄对职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及潜在冲击,我国可以采取渐进式延退方式,坚持“女先男后”、“女快男慢”的渐进式方式,用30年时间完成男女均65岁退休的目标。

3.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缴费基数和征缴率

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扩面工作,但到2013年,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仅达63.2%。还有2亿左右符合参保条件还没有参保的劳动者,主要群体是农民工及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实现2020年社会保障全民覆盖是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的目标,相关部分应继续做好扩面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体纳入到制度中来。

同时,就制度可持续发展角度而言,应提高缴费基数。近些年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占社平工资的比重不断下降,到2011年已经跌破60%的下限。这将极大地影响养老基金的收入。因此应提高缴费基数,至少提高到与社平工资相同。

此外,遵缴率也影响着基金收入。20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缴率下降到86.5%,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高的背景下,遵缴率的下降使基金收入雪上加霜。因此,我国在提高缴费基数的同时应加大保险费征收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因为足额的缴费不仅利于增加基金收入,更重要的是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老年保障。

3.3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养老金调整指数影响着养老金水平进而对基金收支产生影响。我国养老金调整机制基本是行***命令式的,对调整时机、调整幅度及调整基数均缺乏科学合理的测定。这种“滚雪球”式的调整不仅加重基金及财***负担,而且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养老金倒挂导致的年龄亏损和性别亏损使得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同时这种调整不利于制度激励作用的发挥,缴费年限、缴费总额有可能与养老金数额不成正比,多工作多缴费不一定获得更高水平的养老金。因此,建议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对调整时机、幅度、基数等基本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将调整对象扩大到在职职工,以鼓励人们多缴费,采取措施解决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倒挂”现象。

3.4多元化投资,提高基金收益率

为保证安全性,目前我国统筹结余基金及个人账户主要的投资渠道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较低,无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甚至还面临贬值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养命钱,***府因尽快出台投资方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市场化、多元化投资,并加强监督。目前的可行措施之一是将部分结余基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2012年广东省将近千亿养老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两年多的时间内实现近百亿的收益,且其管理的自身资产在过去10多年内的平均收益率达到8%以上。

3.5适度提高最低缴费年限

现阶段我国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即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而发达国家如法国规定的领取全额养老金需要缴费满40年,若低于40年但只要满65岁亦可。英国在2010年生效的法案中规定男女领取全额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国民保险费缴纳年限统一为30年,而之前男女分别为44年、39年。我国应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按15年、20年、25年及30年分段提高,当退休年龄达到65岁时可以将其提升至35年。对于流动性较强的灵活就业人员若缴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但有缴费意愿的,应允许其延长缴费年限,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向后推迟。但应禁止退休时缴费达不到最低年限而一次性预交转领养老金的行为。

3.6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基金的监管是基金基本功能的要求,人社部门、审计部门及***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基金的监管力度,社会公众及大众媒体也是基金监管的重要力量。各界应充分发挥监管职责,严防随意挪用养老金、冒领养老金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仙蜜花,薛惠元.缴费激励机制下的养老金连年上调:矛盾及其化解[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2)

2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3李珍,孙永勇.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6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从事或者参与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鼓励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私营企业按当地***府规定的费率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职工1998年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自选一档确定,并按选定的工资档次的20-16%缴费。个体经济组织雇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雇工的缴费工资总和不低于12%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盟市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1998年代征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协助征收。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征收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盟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于年初将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旗县社会保险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机构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按月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代征的其它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结算,全额交社会保险机构。

    (五)地方税务部门每月25日前应与社会保险机构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行***管理部门要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同配合,实行养老保险年检与工商年检挂钩制度。凡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年检合格手续的,工商行***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或验(换)照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或发生分户、合并或停业、歇业、破产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按11%建立。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人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由自治区人民***府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合自治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公布,所得利息收益并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给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有权查询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列公式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去境外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对不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者,社会保险机构要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除此之外,劳动行***部门将视情节对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7

现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需要,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也势在必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府湘***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府湘***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 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府湘***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府令第59号)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省人民***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8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区域内除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外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企业及其职工;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四)***办企业及其无***籍职工;

(五)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及旗、县、郊区劳动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旗、县、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同级财***予以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税务、审计、银行、工商行***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七条 企业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八条 私营企业业主,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九条 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人民***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报自治区人民***府批准。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及提取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代为扣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其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收缴,一并按月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职工调出、调入统筹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没有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工调出原单位时,应当补缴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 没有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所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无论经济成份和经营形式发生何种变化,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清算时,首先清偿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足离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寿命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时,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同级人民***府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后应足额补缴,同时应缴纳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先缴纳后支付的程序运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以资产抵偿。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对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拒缴、拖欠、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必须按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利息,并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实施行***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妨碍劳动行***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挪用、截留或者未按规定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单位和职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

(四)违反本办法,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收缴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9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从去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策。去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策。从去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去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0

大连农村户口养老金细则

大连出台养老保险新***- 农村户籍可城镇养老

大连市近日出台养老保险新***策,将具有大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该市今年3月实行户籍改革,取消农村户籍,统一为居民户口,也就是说原农村户籍人员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凡之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大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经本人申请,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以从1998年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领取。

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村户籍人员,如在劳动年龄内,首先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然后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两种制度不重复领取待遇的原则,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

大连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大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先到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建立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相关档案资料,再到劳动保障机构(或档案存放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相关阅读

大连原农村户籍人员可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具有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另据了解,今年3月1日,我市实行户籍改革,取消农村户籍,统一为居民户口,也就是说原农村户籍人员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凡之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经本人申请,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以从1998年1月1日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村户籍人员,如在劳动年龄内,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流程为:首先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然后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两种制度不重复领取待遇的原则,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之前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村户籍人员,如在劳动年龄内,则直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篇

学习

统计表10篇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统计表10篇,内容包括统计表的填写范文,统计汇总表。在科学分组的基础上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得出许多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数量特征的统计数据,把这些数据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在表格内就形成了统计表。在统计表中,除了包括由统计

学习

城镇养老10篇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城镇养老10篇,内容包括农村养老合集,人民日报养老篇。到会专家提醒,目前企业要跳出养老看养老产业,竞争性不强但潜力巨大,这为从事养老服务产业的企业留足了成长空间。老年消费市场3.3万亿元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

学习

水利建设与管理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水利建设与管理10篇,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要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典型经验发言。盖下坝水电站砂岩中隧洞开挖的围岩稳定性分析及应用张明高;炎热气候下混凝土温控措施何穗燕;自密实混凝土在水库泄洪洞原洞衬砌中的应用

学习

年轻干部培训心得体会

阅读(15)

本文为您介绍年轻干部培训心得体会,内容包括干部培训心得体会,一般干部培训心得体会。县委***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周密的教学计划,学习内容理论性、系统性强,又有实际指导意义。安排丰富,既有***治理论、纪律法规、统计学专业知识,又有当前国家

学习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阅读(13)

本文为您介绍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内容包括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课程全集,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认知总结。电子信息工程;新开课;意义;作用在吉首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于1997年开始招生至今,近20年的建设与执行,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发展日趋成熟。随着电子信

学习

高三父母寄语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高三父母寄语,内容包括高三学生父母寄语,父母对高三孩子的期望鼓励寄语。4、有平常心,就会有最佳的发挥;怀自信心,便能跨越每一个障碍。5、希望你一生平安,幸福,像燕雀般起步,像大雁般云游,早日像鹰一样翱翔。6、用拼搏的汗水灌注

学习

数控实训报告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数控实训报告,内容包括数控实训报告成绩怎么写,数控实训报告模板。3.能正确处理加工和操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4、实训应在老师的知道下由学生***完成,在实训中提倡***思考、深入钻研、苦学巧干的学习态度,要严肃认真地完成实

学习

新型城镇化的内涵10篇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新型城镇化的内涵10篇,内容包括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新型城镇化基础知识。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为了从体制上抑制“土地城镇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还必须进行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制度和财税制度改革,特别是其中的征地制度改

学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篇,内容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版全文阅读。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

学习

城镇化工作会议10篇

阅读(19)

本文为您介绍城镇化工作会议10篇,内容包括城镇化工作会议,新型城镇化专题会议2021。推进城镇化,是推进二次创业、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迫切需要,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牧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的

学习

模范职工小家申报材料

阅读(16)

本文为您介绍模范职工小家申报材料,内容包括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表范文,铁路职工模范小家范文。项目工会认真落实企务公开制度,按公司企务公开实施办法及时对项目应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各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宜,项目工会广泛征求意见,民主

学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10篇,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结论及指标分析,京东物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keywords:budgetfortheproject;performanceevaluation;evaluation一、我国预算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我国的预算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

学习

医疗质量工作计划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医疗质量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医生医疗工作计划集锦9篇,医疗质量实施方案的格式及范文。2、病案质量管理(1)环节质量每周一、周二到临床科室抽查4-6分环节病历,严格按照《**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对病历中三级查房、五讨论、会诊(科

学习

满月酒致辞

阅读(22)

本文为您介绍满月酒致辞,内容包括孩子满月酒致辞大全,孙子满月酒爷爷致辞。在此更要感谢我们的领导同事,亲朋好友,正是因为有了各位的支持、关心、帮助,才让我们的工作更加的顺利,生活更加甜蜜,大家的关心和厚爱,我们都将铭记在心!在此衷心祝愿

学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篇

阅读(18)

本文为您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篇,内容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见。二是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学习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0篇

阅读(17)

本文为您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0篇,内容包括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三)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

学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0篇

阅读(31)

本文为您介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0篇,内容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例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0后。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学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的基本思考

阅读(176)

本文通过对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现状进行分析和阐述,从实现全国统筹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公平的角度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展开基本思考,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意见。关键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