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1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文明***,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2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府行***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府行***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过程中,做出的行***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府依法行***,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部门攻坚,***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生育***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效率、***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3

关键词:计划生育工作 新闻宣传 高度重视 基本国策

我们充分认识到,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是广播电视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计生工作中的舆论工具作用对做好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配合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社会效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策通过广播电视这一渠道,进入千家万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人口和计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支持。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领导组织和保障

1、调整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领导机构。形成了站长、站总编辑任组长,分管宣传副站长任副组长,新闻、专题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宣传领导小组,统筹广播电视计生宣传工作。

2、加强计生宣传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为使计生宣传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显著的宣传成效,我在年初就把其纳入年度宣传总体规划,列为今年常规宣传的一个重点

二、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氛围

1、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闻报道力度。我把人口和计生宣传作为社会公益性宣传列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电视台通过新闻节目中的《人口和计生》专栏这一报道平台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报道。重点宣传***和***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策,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充分报道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大活动。通过常年不断、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切实推动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继续做好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报道方面的宣传。在广播电台的《科学与生活》、《学习园地》两个节目中不定期开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版,今年已达4期。平时则在这两个节目中穿插安排部分相关内容,并且时间和长度都逐步增加。把关爱女孩、关注社会性别平等、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内容作为宣传的重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精心制作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形成专片在电视台经常性播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寓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于管理与服务之中

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中,全县把群众是否拥护,是否满意作为计生宣传工作的出发点,把工作重点由单纯的强调对群众生育行为的约束,转向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更加深入细致。

(1)计生宣传咨询服务个性化。县、乡两级服务站在设立咨询门诊、咨询电话的基础上,定期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到城区、乡村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解难释惑。

(2)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实效化。县计生服务站专设了不孕不育症专家门诊,定期邀请省内外专家座诊,提高诊治水平,对不孕不育症患者建立档案,提供优质的检查、诊断、***、咨询和孕期全程服务。

通过对基层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分析与探索,得到以下启示和体会:一是必须坚持经常的宣传教育。只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口理论统一思想,占领计生宣传舆论阵地,唱响新型生育文化主旋律,才能消除对生育***策炒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保障生育***策持续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持之以恒;二是人口计生宣传必须坚持“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贴近群众”的原则,计生宣传才能有生命力和感染力,才能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转变婚育观念;三是要不断创新计生宣传载体,把群众所想、所愿、所需,用不同载体展现给群众;四是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工作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与帮助计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才能增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实效;五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改进,提高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效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1982年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我国大陆总人口1970年为8.3亿,1981年达10.01亿,年均自然增长率高达20‰。为应对人口过快增长给国家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满足城乡群众对节育的现实需求,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是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71年的23.3‰下降到2014年的5.21‰。二是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可能达到今天的水平。三是创造了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期”,为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四是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人口生育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解读:要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长期性。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能源资源需求还将持续增长。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新形势新使命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目前,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大;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人口红利减弱,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逐步调整完善生育***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全面两孩***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是对过去工作的否定,而是对计划生育的坚持和完善。

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策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意愿,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据预测,实施全面两孩***策,到2050年可增加约3000万劳动力,劳动力年龄结构有所改善。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将降低人口抚养比,提高潜在经济增长率,稳定经济增长预期。

实施全面两孩***策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一是从劳动年龄人口变动看,今后三四十年内,我国劳动力总量都将比较充裕。我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2013年达到峰值10.06亿,2015年为10亿,到2050年还有8.27亿。二是从社会抚养负担变动看,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期。2014年,我国人口总抚养比为36.2%,“十三五”时期虽有所升高,但幅度不大,预计到2030年抚养比仍低于50%。三是从育龄妇女变动看,有利于平缓出生人口波动。2011年我国育龄妇女数量达到峰值3.8亿,预计2020年减少到3.3亿。

问:***策外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5

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主要负责人。从我们查处的基层计划生育方面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其中大多数是乡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书记、乡长以及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2、多名犯罪嫌疑人“联手”作案的现象严重。每一起犯罪事实,往往是由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具体实施人以及斡旋人来共同完成。他们共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借以达到所共同追求的非法目的。

3、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开性。一些从事计划生育的人员乃至一些乡镇,为了自己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公开或半公开地向一些想生二胎的计划生育户明码标价,只要交点钱就可以生二胎。甚至有些计划生育干部竟然动员辖区内计划生育村长去主动寻找想交钱生二胎的农户。而就计划生育对象户来讲,交点钱,既可以免去罚款又省了到外地躲避,双方都有利,一拍即合。行为已经悄然地从隐秘走向公开。

4、作案手段的多样化。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为他们积累了作案“经验”。分析他们的手段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先与计划生育对象签订合同收取押金,然后故意放纵生育没收押金法;第二、视超计划生育不闻不问,等待罚款法;第三、搞虚假准生手续,收取手续费法;第四、降低人口抚养费征收标准,培养征收户法;第五、隐瞒少报超生人口法等等。以此达到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的目的。

5、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乡镇。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在文化水平提高的同时,对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不再觉得只有男孩才能发家致富、养老送终,女孩也照样能够做到这些。从调查结果看,经济条件好的一般不会冒着被罚得倾家荡产的危险而去硬性超生,计划生育工作做的相对较好。而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由于交通地理环境和人们生育观念的差异,地方财***紧张,***府将计划生育***策视为一种自己可控的资源,加之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价值观的错位,,,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大权仍集中在乡镇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干部,这些能拍板定音的干部,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有的干部对于计划生育问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对手中的权力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2、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缺乏最起码的法制观念,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是犯罪,在他们看来不过是多生几个孩子的事情。甚至认为“我为你办事,你交点钱,只要没有装自己腰包,有什么不可”。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地方财***状况欠佳,被迫违法创收。多年来,对计划生育部门投入很少,有的地方***门一分钱不投入,甚至还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仅仅靠罚款来运作,以至于出现计划生育干部收罚款抵工资的现象。而诸如检查、妇检、宣传等等均需要经费。这样,势必会造成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为了小集体的经济利益而。

4、落后的生育观念是滋生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犯罪的土壤。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部分仍然存在只有男孩才能发家致富、养老送终落后意识。为了生到男孩,而不惜倾家荡产的人依然还有,这给了部分计划生育干部可乘之机。

5、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上级职能部门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上报的申请生育的材料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一般不复查,甚至存在渎职问题。这为违法者提供了可趁之机,从而滋生犯罪。

6、财务制度不规范,给了违法人员可乘之机。财务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财务账目混乱,收入、支出全凭各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计划生育部门的账上屡见不鲜。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谁收谁用,不用白不用的情况。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

三、遏制预防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的对策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法令和***策的实施,降低了***和***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是当务之急。

1、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引导计划生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对待权力,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遵纪守法。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层计划生育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治素质。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计划生育干部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的路线、方针、***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策水平、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该服务于人民。另外,努力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的条例,使公众自觉地遵纪守法,让一些***谋不轨的计划生育干部失去犯罪的土壤。

2、强化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用人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减少体制本身的漏洞,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使***谋不轨者想为不能为。首先,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对乡(镇)计划生育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界定,并要相互制约。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做到检查经常化、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廉***建设要依靠群众,只要把群众动员起来了,到处就布满了警惕的眼睛,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了,现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绝大部分来自群众举报的事实,充分证明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探索新的新闻监督形式,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6

一、正确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因素。自世纪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但目前人口过多仍然是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截止到年月日我国大陆总人口为亿。从我省情况看近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已达到较低的水平计划生育率逐年提高连续年完成了国家的人口计划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年全省人口出生率为‰自然增长率为‰人口总数为万人。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早婚早育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加就业问题突出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亟待加强四是人口素质亟待提高。因此各级***府要正确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不能盲目产生乐观情绪放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形势下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依靠传统手段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客观形势要求我们要转变工作思路主动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要求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当前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三个新问题一是由于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原有城市基层行***区划的隶属关系被打破。以前从属于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转向社区这就要求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改革原有的运行机制积极构建以社区管理与服务为载体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二是随着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流动人口迅猛增加给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课题。由于流动人口大多数处于生育年龄流动频繁从业复杂居无定所所以造成了常住户口所在地管不了现居住地管理又不到位的问题计划外生育现象比较严重。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经成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由于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象相对复杂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原有的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设施、工作体制、机制已不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过去那种计生部门单一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因此各级***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局出发正确认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发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的精神积极推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坚持改革创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基层工作的战略决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构建新的社区管理体制把社区居民组织起来自我管理建设社区、服务社区是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新途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要全面规划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社区建设要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进行。要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撑体系保障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权利促进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形成传播。第二要按照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构建起新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组织体系。建立关系理顺、功能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三要建立多元化的、同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发展进程相衔接的管理机制。要按照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居民自治、***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在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这是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全面提高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关键。

二正确把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做好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对***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以社区居民最广泛参与为途径把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作为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民主实行自治的原则。要改革城市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在社区内实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是资源共享综合服务的原则。要合理配置社区内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建立起资源共享、信息共用、综合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体系。四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拘一定模式要大胆创新突出地方和社区特点。

在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坚持***府指导与居民自治、改善管理与加强服务、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与居民自治的高度统一。民***部门、计生委和计划生育协会是做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三支重要力量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加强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大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我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据全国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流动人口高峰值为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年“计生线”考核结果显示在全省*年计划外出生人口中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仅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改变管理的被动局面已经成为当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要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年月全国人大***会颁布实施了《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这样规定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由于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主要是在现居住地为现居住地纳税、做出劳动贡献二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难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信息不能提供日常管理与服务而由现居住地负责相对容易管理。年***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年月省人大***会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这两部法规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范围、管理原则、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好这几部法律、法规主动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科学管理严格依法行***、依法服务同时文明***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长春市绿园区和二道区的经验表明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建立“***府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综合服务”的管理机制。各级人民***府对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负有行***领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责任各级计生部门要给***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规划、协调、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城建等部门既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又要在***府的统一领导下打破门户之见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于流动人口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照以及租借房屋、租赁摊位时一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验《婚育证明》对于符合条件的要给予积极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讲明***策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尽早办理另一方面要依照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和生活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体现***和***府对他们的关怀这也是为民执***的要求。此外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也要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责任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要规范化管理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

省计生委要协调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规范建立起全面、科学规范的流动人口工作制度、标准和程序如例会制度、考核制度、评估制度、通报制度等。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要把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作为******线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权重系数加大考核力度促使各级***府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促使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加强个别指导推动全省各地的工作均衡发展。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统一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结合力争使我省这项工作步入全国前列。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府要把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人口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计生及相关部门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大力提倡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先进典型经验剖析、吸取后进典型教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7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十六条 ***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8

一、建立***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或区(县)级人民***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或区(县)以上人民***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提供***药具和紧急***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9

一、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认清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五”期间,我市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部署,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了省下达的人口计划。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未来十几年,我市的人口总量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相继到来,人口的过快增长,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构成巨大压力。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认识不足,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低生育水平面临的反弹风险认识不足,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冲击认识不足,特别是部分镇区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各镇区***、***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人口规模和人口的过快增长,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直接关系到建设“两个适宜”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要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两个适宜”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化综合改革,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改善人口结构,推动我市向人力资本强市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户籍人口控制在150万左右;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78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1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每10万人20例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完善多层次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进人口现代化。

4.基本原则。坚持稳定现行生育***策不动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5.重点任务。全面推进镇区无***策外多孩出生和村(社区)无***策外出生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层级动态管理,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社区);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节育奖制度;普及优生优育知识,继续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防治性病、艾滋病的活动;逐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具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6.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实行综合治理,任务到人,层层落实;把工作责任、动态检查、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动态管理、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工作格局。

完善镇区主要领导、镇区干部联系村(社区),村(社区)两委干部联系户和镇区、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量化考核管理制度,使其工资奖金、实绩考核与联系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挂钩。

7.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策推动为主导,以利益激励为杠杆,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各镇区***、***府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奖励***策,完善以公共财***投入为基础、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继续执行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节育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夫妇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夫妇,每人每月各奖励25元,直至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对符合***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环奖励300元,结扎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20元。实行“节育奖”所需经费,由市财***负担60%,镇区财***负担40%。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要按优先优惠原则给予照顾。***门对夫妻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妻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初中毕业报考本市所办高中时,给予加10分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卫生部门在医院门诊、住院等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技能培训、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等方面,农业部门在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信息提供等方面,各镇区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等方面都要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和***策性倾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经济困难家庭,民***部门和各镇区要制定扶助措施,帮助他们增加收入,解决实际困难。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各镇区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村(社区)要制订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明确***权限,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加大***力度,依法行使行******权。*部门要依法从严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行******的监督,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管理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责任制,完善计划生育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

9.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认真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镇区、村(社区)按照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开展经常性工作。要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流动人口管理办、工商、税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入学等环节,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要强化出租屋管理,把出租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大信息档案、责任合同、查环查孕和节育措施跟踪落实的工作力度。落实出租屋业主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建立租住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等基本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造成***策外生育的取消租赁资格。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科学化。通过各种渠道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设、人口计生部门要研究制订出台住宅小区相关管理办法,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市与镇区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列为***、***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10.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制。要把新型生育文化纳入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婚育新观念。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文艺、***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宣传人口国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性与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人口意识、人均意识和法制意识;宣传、文化、教育、民***、卫生、妇联等部门要组织、支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校、行***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纳入***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高等院校、中小学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和青春期、预防艾滋病等科普知识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婚育学校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三栏”等阵地,针对不同人群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等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运用多种形式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1.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定级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所定级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软、硬件建设,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管理,提升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防治、***节育优质服务、防治性病艾滋病等服务项目,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大力推动孕前和孕早期检查以及遗传病咨询和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筛查工作,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生殖健康服务。

12.建立和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列为重点督查事项,纪检、监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各负其责,督促指导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各镇区要定期召开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通报会;对举报查实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规范b超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管理,每季度要互通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和终止妊娠药物监管等情况。

从事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此项目。对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在手术前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镇级或以上计生工作行***部门签发的“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并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坚决实行缺证否办制度。

13.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完善镇区、村(社区)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省、市、镇区、村(社区)四级联网。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流动人口管理办、卫生、民***、人口计生等部门的各类人口数据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现互联和共享,全面提高人口统计数据质量。

14.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各镇区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预算,提高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顺利开展。要按当地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划拨计生管理及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确保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技术服务。保障宣传经费。加大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费投入,不断更新技术服务设备,拓展技术服务项目,优化技术服务环境,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安全、有效。

15.建立与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合作机制。搭建***府与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之间制度化的沟通交流平台,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合作,构建“***府主导、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合作机制。市计划生育协会要加强网络建设,在大型企事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性与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与服务活动,在村(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6.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镇区要把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府的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学易行的考核评估体系,坚决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策超生的***员一律,对违反计划生育***策超生的干部职工,一律开除公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10

(一)执行***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依法行***,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和***府对生育***策的调节;依法行***,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体现计划生育的行***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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