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年终奖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本文则主要关注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对年终奖的有效区间与无效区间进行相关的讨论研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 年终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在快速提高。个人收入的形式以及其来源也开始多种多样,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也在逐步的完善。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人们也开始越来越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了。这是从维护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遵循法律相关原则的前提下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相关研究中,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存在着很大的筹划空间,而对于年终奖的筹划最核心的便是力求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间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当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处于某挡的最上限时,与其处于它相邻的上一挡的最下限时相比,虽然总收入是相对较低的,但其处于税率较低的一挡,因此扣除所得税之后的所得反而还高。同理,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得到的商数对应的是应税纳所得额某挡的最上限数据,那么和另一种情况相比,即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正好与相邻上一挡的最下限数据对应。这两种情况下,其实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差是比较小的,最少的情况是相差0.12元,但是由于处于不同的税率挡,因此其应纳税款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举个例子来说明。员工甲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根据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2=500元,按照税法规定,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因此得到6000元年终奖后应缴税6000×5%0 300元,那么员工甲的税后收入为5700元。员工乙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12元,那么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2÷12=500.01元,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是25,所依经计算得到6000.12元奖金后应缴税6000.12×10%-25=575.01元,则其税后的实际收入为5425.11元。将员工甲和员工乙进行对比就会发现,虽然乙的总收入只是比甲多出0.12元,但由于其所处的税率是较高一级的,因此最后实际得到的奖金反而是比较少的,而且差距还比较大,奖金增加0.12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89元。
由此可见,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正是因为如此,才会使得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的情况出现,而年终奖的无效区间也就由此产生了。所谓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就是指在这一区间内发放奖金,随着年终奖的增多,税后收入反而反而会越来越少。正如前面的例子,6000元的年终奖对应的税后收入为5700,而当年终奖超过6000元的,适用的税率就变成了10%。假设用Y表示企业超过6000元发放年终奖税后收入与发放6000元年终奖时税后收入相等的奖金额,则可以得到方程式Y-(Y×10%-25)=5700,解得Y=6306。由此可见,当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6001-6306这一区间的时候,个人的实际收入就会因为提高了一挡税率的关系而少于5700元,所以可以将60016306这一区间成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当应发放的年终奖在这个区间时就应当避开而选择发放6000元,其余部分采取其他方式灵活解决。
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从5%到45%的累进九挡税率来划分的。从前面的推算过程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在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均会出现,也就是说,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言,其总会出现纳税所得额一个区间的税后所得,比其税率低一挡的最高税后所得要少。而且随着奖金的增多,对应的税率也就会越高,出现的最大差额值就越大。
通过分析还可以看出,如果在企业年收入保持不变的水平下,还将全年的总收入按月均衡发放,也就是以工资形式单一地发放,那么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适用税率也会较高。而如果企业可以进行相关的规划,在设计薪酬方案时,先对其全年的总收入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将其分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以工资的形式按月均衡发放,另一部分则以奖金的形式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而且让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进算,将每部分的收入都除以12,以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来确定适用税率。由于工资每月计税时都可以将速算扣除数扣除,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负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而年终奖在计税时虽然能按照平均每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却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也就是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相比前者税负较重。所以,将职工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分配时,应使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并尽量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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