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__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办发〔20__〕159号)和《__省人民***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__〕1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府投资并提供***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外地来华亭工作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省、市***策指导下,遵循***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省***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按照省***府的要求,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住建局负责本行***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发改、监察、财***、国土、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县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策。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该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第八条 ***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财***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非***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府投资、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事业性收费和***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中等偏下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县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 租住公有住房。
外地来我县工作及进城务工人员,需缴纳社会保险 2 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
***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人住房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东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外地来华亭工作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可向单位或租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房产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外地来华亭工作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六)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应提交由县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劳模、英模证书和立功受奖证书,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确定配租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租赁与管理
第十七条 ***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物价局会同财***、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住房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府规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物业服务费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乡镇、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XXX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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