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偶读叔本华的《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后略有小悟,故想通过此文记下。本文主要以叔本华的四重根中的一种——认识的充足理由律为出发点,分别从其四种不同的种类或形式来阐述认识的充足理由律的主要观点。
关键词:叔本华;充足理由律;认识的充足理由律
第一部分:引言
一、 几个基本概念的解释
判断,所谓判断是指被清晰地思想和表达出来的概念之间的这种关系。关于这些判断,充足理由律也是适用的,然而在形式上则与我们上一章所阐明的有很大不同;因为在这里,它表现为认识的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就此而宣称,如果一个判断想要表达任何种类的认识,它就必须具有一个充足的理由;借助于这种性质,这个判断才获得了真实的谓词。这样,真理就成为一个不同于某件事物本身的被称之为该事物的理由或根据的判断的联系。[1]108而认识是人脑在实践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能动反映,是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2]283至于表象,叔本华将其分成两类:一类是直观表象,包括整个可见的世界或全部经验,旁及经验所以可能的条件;第二类是抽象表象,只构成表象的一个类,即概念。[3]30
二、 原因与理由的区别
传统的充足理由律将理由等同于原因而局限于因果律;与此相应,传统认识论所谈的知识必然性主要是因果必然性。但是,原因是理由之一种而不是理由之全部;一物随着另一物而来,并不必然就是因果联系;但仍然可以把前者看作后者的理由。[4]如果我问:为什么这个三角形的三个边相等?答曰:因为三个角相等。那么,各个角的相等是否就是各条边相等的原因呢?不是的;因为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并不是变化,因而也就不涉及必须有一个原因的结果。——它仅仅是一个逻辑上的理由吗?不是的;因为角的相等不只是边的相等的证明,它不只是一个判断的根据,它是一个判断的理由,而且是间接的理由。[1]27
三、 充足理由律的根源
我们进行认识活动的意识,把自身体现为内在的和外在的感性(或说接收力)以及知性和理性,又进一步把自己划分为主体的和对象的,此外还包含着无。成为主体的对象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回事情。所有我们的表象都是主体的对象,而所有主体的对象都是我们的表象。我们的全部表象都在一种有规则的联系中互相依赖,这种有规则的联系可以被确定为先验的,并且正因为是这样,任何彼此***的的存在物,任何单个的或孤立的东西,都不能成为我们的对象。充足理由律从自身的“普遍”意义上所表明的,就是这种联系。这样,虽然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推出,这种联系依照对象的不同种类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这些形式通过充足理由律以不同的方式被表达出来然而这一联系保持着对所有这些形式来说是共同的东西,并且这一点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方式为我们的充足理由律所表达。充足理由律立于其上的,并且将在这一章中更为周密地说明的各种关系,也就是我所说的充足理由律的根据。[1]28-29
综上所述,充足理由律的根源在于这个充满着表象和意欲的世界之间的微妙的关联或者联系,而我们充足理由律就是要通过其形式将各种表象和作为主体的人类的种种联系清晰地表达出来,呈现在太阳底下,充足理由律就是以逻辑的形式将各种表象世界的种种联系还原成它最真实的面目,并借此构造出完美的科学大厦。
第二部分:认识的充足理由律
人同动物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人通过理性认识事物,即人借助于反思和概念对自身感官所获得的各种感性材料进行加工而成的在人脑中形成的各种***像,这些***像的成型即是人认识的结果。这种认识的根据在叔本华看来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种类,即:逻辑的真理(或叫逻辑的根据)、经验的真理(或叫经验的根据)、超验的真理(超验的根据)、超逻辑的真理(超逻辑的根据)。接下来我们将一一给予阐述。
一、逻辑的真理
一个判断可以有另一个判断来做自身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判断便有了逻辑的或形式的真理。它是否也具有一个实质的真理,这还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并且取决于作为它的根据的判断是否具有实质的真理,或者它所据以建立的判断系列是否导致一个具有实质的真理的判断。这种一个判断在另一个判断之上的建立,总归是这两个判断之间的一种比较,这种比较或者通过单纯的换位法或换质位法而直接地产生,或者通过加上第三个判断而产生,于是我们建立的关于判断的真理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就变得显而易见了。这种推演就是一个完整的三段论。[1]109例如:所有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也会死。前提一:所有人都会死;前提二: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我们通过前两个判断得出第三个判断,这其中的思维演算就是逻辑形式的变换。
所以,所谓逻辑的真理,实质上就是通过早已假定的确定无疑的判断(一个或者两个判断)通过其中元素位置的变换而得出最终顺理成章的判断结果,毫无疑问,这个逻辑形式演化的整个过程是正确无误的,故有逻辑的真理。
当然,诸如传统逻辑中的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等都属于逻辑的真理。例如:水是无色透明的世界上最柔软的物质。看到这句话我们肯定不会有任何疑问,因为它的最终理由便是同一律。或许它的内容有待商议,但它在形式上是不会有错的可能。
二、经验的真理
一个判断可以建立在表象的第一层次基础之上,也就是建立在通过感官而获得的知觉,因而也就是经验的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判断具有实质的真理,而且,如果它是直接地建立在经验之上,这种真理就是经验的真理。[1]110我们通过我们的视觉环视着我们的周遭,我们借助我们的触觉去感知我们周围的酸甜苦辣咸。也许,我们每个人对同一事物的感觉有很大出入,但我们感觉到的种种确是真实无误的。比如,一道农家小炒肉,有人吃了会觉得很辣,觉得全身发热,甚至有种辣得灼痛的感觉,而有的人吃了却觉得很平常,没有什么特别的反应。这是为何呢?到底谁的感觉最真实呢?难道他们之中一定有人感觉出错了吗?
其实不然,每个人对农家小炒肉中辣的直接感觉都不一样,但是我们的知觉判断却是大相径庭,我们吃了以后都会有辣的刺激感,只是感觉辣的程度不一样而已。对于吃辣椒的人们而言,再怎么吃也不可能把辣椒吃成甜的或者是酸的等等的味道。这说明什么?显而易见,作为共同的人类,我们的感觉器官是大致相同的,我们所感觉到的细微差别的存在也是由于个人所生活的环境,个人感觉器官接触事物的多寡来决定的。然而,不管如何,我们每个人对事物的第一刺激感觉是最真实的,除非我们的判断有误。因而,我们感觉到的东西,即我们的直接经验成了我们判断其它事物的根据或者理由。
三、超验的真理
存在于知性和纯粹感性之中的各种形式的直觉的、经验的认识,作为一切可能经验的条件,可以是一个判断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判断是先验综合判断。然而由于这种判断具有实质的真理,它的真理便是超验的;因为这种判断不仅是以经验为基础,而且也以存在于我们之中的一切可能经验的条件为基础。因为这种判断恰恰是由决定经验本身的东西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它或者由我们先验地知觉到的空间和时间的形式所决定,或者由我们先验地认识到的因果规律所决定。两条直线并不包含一个空间;没有原因任何事物都不会产生;物质即不能产生也不能消失;3×7=21;这些命题就是这种判断的实例。[1]111
这里一切的先天综合判断命题最终是由人的先天性的直觉和经验所决定,至于这些先天性的直觉和经验从哪来,它们又是由什么决定的,这并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婴儿一生下来就会哭,就会吸允,我想这些先天性的行为就是我们作出其它种种判断的理由。因为,不管怎样,我们都无法否认这些事实。
四、 超逻辑的真理
一个判断可以建立在包含在理性之中的一切思维的形式条件上;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判断的真理在我看来,最好被规定为超逻辑的真理。这种超逻辑的真理判断只有四种,它们很早以前就被归纳法所发现,并且被宣称之为一切思维的规律;虽然人们对于这些判断的表述以及它们的数目还不完全一致,但对于它们的基本含义却是大家一致赞同的。这些判断就是:——
1.一个主词同它的谓词的总和相等,或者说,a=a。
2.没有一个谓词能同时附属于一个主词又不属于这个主词,或者说a=-a=0。
3.每个主词必须包含两个彼此对立,互相矛盾的谓词中的一个。
4.真理是一个判断同一个外在于它的、作为它的充足理由的东西的关系。
正是借助于我倾向于称之为理性的自我省察的这种反思,我们才认识到,这几个判断表达了一切思维的条件,并因而使这些条件成为它们的理由。由于我们的理性在致力于与这些规律相抵触的思维时毫无结果,所以,它认识到了这些规律是一切可能的思维的条件;于是我们发现,与这些规律相抵触的思维的不可能,正如要使我们身体的一些部位按照与他们的关节相反的方向活动一样不可能。假如对于主体来说认识自身是可能的,那末这些规律就将直接地被我们所认识,并且我们也就不再把它们放到对象,也就是表象上去试验了。[1]111-112
叔本华在此说表述的超逻辑的真理,其实就是逻辑的真理,所例举的四个传统逻辑的规律也属于逻辑的真理。虽然,这种逻辑形式也是建立在理性的思维形式条件上,但这却不能使之成为超逻辑真理的理由,毕竟,我们前面所道的三种真理都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中的形式条件下而得出来的。我们所有的真理或者理由都是需要判断的,而判断是需要理性做支撑的,故所有的真理必须在理性的思维条件下进行。所以,我认为,应将超逻辑的真理去掉,然后,认识的充足理由律可分为三个种类:即逻辑的真理、经验的真理和超验的真理。
结论
作为人,我们一生下来就同充足理由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并且在随后的漫长旅途中它一直默默地伴随着我们,一直到终老之时。我们或许很多时候不想问太多的为什么,也不想找寻太多的繁杂的依据,但我们却无法阻止自己前进的步伐,既然要前进我们顺其自然的就会情不自禁地问了太多的为什么,也为自己做事寻找了太多的理由。从叔氏的这本小书中,我重新找回了经验的可靠性,我还认可作为经验根据的存在的合理性,这本小册子也重新燃起了我对各种可信事物的追寻的火焰。(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德]叔本华著.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M].陈晓希译,洪汉鼎校,商务印书馆,1996(4)
[2] 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10)
[3] [德]叔本华著.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杨一之校,商务印书馆,1982(11)
[4] 李纲要.叔本华充足理由律及其理论价值[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1月第27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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