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是为处理公共事务而进行的,其作用是重要的,其性质的严肃性,在其写作制发过程中要讲究规范性
公文写作是近一二十年中社会上颇为重视的一门学科。但是公文是一种什么样的文章,这一问题在不少人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误解。他们认为公文就是应用文,应用文就是公文,其实公文与应用文不是同一概念,学习和研究公文写作必须明确这一点。
文章是分成不同种类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治文件总集《尚书》中就有了誓、诰、典、谟等不同文种,而三国时期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所指出的“盖奏议宣雅,书记宜理,铭诔尚实,诗赋重丽”则是中国历史上对不同文种特点的首次研究。南北朝时期梁代人刘勰在其名著《文心雕龙・总术》篇中提出了“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的分类标准,为当时和后世很长时间人们所认可;与刘勰同时代的萧统(昭明太子)的《文选》(昭明文选)就基本是以此标准编纂的,严格区分“文”、“笔”之别,选入了许多骈文。1933年,中国现代著名语文学家叶圣陶在他和夏尊合著的《文心》中,提出了文艺文与普通文的分类方法,几十年来为人们所接受。现在,人们仍是把文学创作的成果称为作品,而把其他写作的成果称为文章;又把文章分为四大类,即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和应用文。
在应用文中,虽然文章都有应用的目的和价值,但因其价值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直接处理公私事务的,如个人的日记、教师的教案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应用文;另一类是可以直接处理公私事务的,如通知、信件等,我们称之为文书。文书又因其内容以及形式不同,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处理公共事务的,我们称之为公务文书,简称就是公文;另一类是处理私人事务的,我们称之为私人文书。由于大千世界是纷繁的,人际关系是复杂的,所以有些公私文书也是难以截然分开的。一般说,三类私人文书可以视为公文:一是领导人个人署名的信件,如著名的《廖承志同志致***先生的一封信》,信中行文与***称兄道弟,但其主旨是向***阐明我***倡导第三次国共合作“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民族大义。二是一般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制作的信件,如学校老师给学生或家长的信件、出版社编辑给书稿作者的信件,通常是前者代表校方或社方对后者的要求或许诺。三是私人之间的条据,因其在诉讼中可以起到证据作用,所以亦可视为公文。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应用文与公文之间并非同一层次的概念,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文写作是为处理公共事务而进行的,其作用是重要的,其性质的严肃性,必然在其写作制发过程中讲究规范性;而规范公文写作的两个最重要的文件则是***的《国家行***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前者第二条规定:“行***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机关在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后者也对***务公文的要素制定了类似的规定。此外,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也都对各自系统的公文写作有明确规定,其公文要素与上述文件大同小异。综合以上五个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公文应具有如下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资格限定,即公文的行文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二是客体内容特定,即公文是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其行文客体必须是本行文主体职责所系、职权所限的公共事务,而责权之外的公共事务或私人事务是不能制作本行文主体的公文的;三是行文效力法定,即公文的行文效力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上级机关的公文可以代表上级机关命令、决定、通知等指挥和部署工作,下级机关的公文可以代表下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示问题,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可以相互之间传递信息、交流情况、商洽工作;四是体式符合规定,各级各类机关制作公文是一件极其重要、极其严肃的事情,为了规范制作、高效运行就必须有规范的文体格式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整个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总之,公文不同于私人文书,不同于一般应用文,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文章,对公文在文章体系中的定位要有一个明确认识,对公文的四个要素要在公文写作中时刻加以注意。
(作者为中国***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