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精神病人的送治程序上作出更具司法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电影《追捕》一度风靡中国大陆。检察官杜丘被冤屈追捕,历经千难万险,最后捣毁了以精神病院为窝点的黑暗势力。电影里精神病院对病人的***和迫害,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今年在上海发生了杨佳袭警案。案发次日,杨佳的母亲王静梅便“神秘失踪”,直到杨佳案已成定局才出现。经披露,她是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的警察送进安康医院,作为精神病人强制***。
一般而言,警察无权自行将公民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警察送治精神病人的权力。不过,根据警察权的属性,经过病人家属请求,警察协助送治的义务是可以成立的。
但王静梅是在7月3日晚,被大屯派出所的警察直接送至顺义的安康医院接受强制***。以目前法律而论,应当经过一些基本的法律程序。
首先应该有王静梅的近亲属要求警方协助,但事实上,是大屯派出所自行送治王静梅,没有通知王静梅的任何近亲属。
其次,即使按照《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警察主动送治精神病人,需要符合其中第31条的规定,即“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另外,按照《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实施办法》,对于警察送治精神病人强制***的规定就更为严格,该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只有经过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且触犯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病人才可以被警察主动送治。
显然,迄今为止,外界未能获得任何关于王静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资讯。如果她没有这样的行为,为什么警方要主动送治王静梅呢?这是否合法?会不会成为变相拘留、滥用公权力限制人身自由?
再次,还是按照上述条例第32条――
“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由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对其进行诊断。经诊断认为不需要住院***的,由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接回,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经二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诊断,认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将其交给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但是,在王案中,安康医院迄今未出具任何诊断结果。后来王静梅委托律师要复印病历,得到的答复是没病历。警察也没有按照规定,将送治王静梅一事通知其亲属。以至于在杨佳案侦查审讯直到审判期间,外界都不知道王静梅身在何处。
综上,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信息可以证明警方送王静梅进行精神病强制***符合法律程序,更不用说是否有证据证明王静梅确实患有精神疾病。
在杨佳案的侦查、审判以及最后的死刑核准中,作为最了解杨佳的王静梅,原本是该案最重要的主要证人之一,但是直到杨佳被执行死刑,除了11月24日,王静梅在上海***安排下到提篮桥监狱见过儿子20分钟(当时她没被告知杨佳被判死刑已经核准),王静梅从没有进过法院的大门。
在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下,人身自由属于特别保护的基本人权。这种宪法与法律上的保护,最重要的体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权力限制人身自由做出了十分严苛的程序规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正当程序原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14条规定:“非依法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成为后来许多国家以正当程序保护人身自由的经典立法例。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说:“自由的历史大部分就是程序性保障的历史。”这话十分到位地说出了正当程序对于人权保护的特殊价值。
王静梅事件中,警方的做法在实际效果上是限制了王静梅的人身自由。这种做法在现实中更具隐蔽性,因为要对***本身提出质疑,存在极大技术难度。
由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精神病人的送治程序上做出更具司法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当然,如果司法本身不起作用,规定千条万条,也只是废纸一堆。■
作者为中国***法大学副教授
背景
杨佳之母因精神病被强制***
事发149天后,“上海袭警杀人案”主角杨佳于11月26日上午被执行死刑。这一轰动社会的事件渐近尘埃落定。
就在杨佳被执行死刑前两天,曾被诸多媒体高调报道“失踪”的杨佳妈妈王静梅重新出现。她于杨佳案发后第三天,即被警方以精神病为由送到精神病院强制***,历时144天。
据杨佳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刘晓原在其博客上公布,7月1日下午,即杨佳袭警案发当日,上海警方一行数人来到位于北京慧忠里小区杨佳母亲王静梅的家中。警方对王静梅的家进行了搜查。
7月2日下午,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一民警将王静梅带至该所。7月3日深夜,王被大屯派出所用警车拉至北京市公安局强制***管理处,即北京市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疾病强制***。
安康医院担负着北京市强制戒毒、强制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工作,并指导分县局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区监护管理工作。
该医院位于京郊顺义。据安康医院称,王静梅病历记载的入院时间为7月4日。
刘晓原告诉《财经》记者,在王静梅被安置在安康医院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里,她的家人对她的去向一无所知。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为寻找妹妹,于7月中旬到大屯派出所报失。但大屯派出所的人称,7月4日王静梅自行离开该所,不知去向。在数次奔波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王静荣决定警方行***不作为。9月9日,王静荣和律师来到朝阳法院立案庭,但法官以没有警方不作为的证据拒绝立案。
11月5日,王静荣突然接到小区居委会的电话,称王静梅在安康医院。此时杨佳袭警案已于10月20日终审结束,杨佳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等待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
11月9日,在居委会王主任陪同下,王静荣到安康医院看望了数月未见的妹妹王静梅。尽管有关方面嘱咐王静荣不要外传,但王静荣还是忍不住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律师刘晓原等人。
11月10日,王静荣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负责杨佳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刑五庭寄送了一份关于杨佳案情的紧急情况反映。情况反映称,因杨佳母亲现在安康医院被强制***,鉴于精神病常常具有家族遗传史,申请对杨佳进行二次精神病鉴定。
两周后,11月24日下午,王静梅忽然回到家中。已经和王静梅离异的杨佳父亲杨福生,同刘晓原律师前往慧忠里小区跟王静梅见面。据王静梅述说,11月23日下午,她正在安康医院的病房里洗头,突然有个警察来对她说:“你不是想见你儿子吗?我们带你去见。”
警察带着王静梅从安康医院直奔首都机场,搭乘下午3点的飞机飞上海。同行者共有七八人。
11月24日上午,王静梅被带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见到了数月未曾谋面的儿子。会见时间约20分钟,杨佳精神看上去还好,但不让谈案情。之后,王静梅被带到上海市高级法院,见了杨佳案的二审法官徐伟。
11月24日下午2点,同行的警察带着王静梅飞回北京,将其直接送回家中。
据王静梅向刘晓原讲述,在安康医院,她一个人住一间,刚开始有些医生还以为她是某个官员的家属。王静梅称,医生们分两班倒,都劝她吃药,但她不吃。
刘晓原说,王静梅在安康医院住院期间,并未向安康医院支付任何费用。
杨福生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王静梅脾气有些急躁,常常因为一些小事认死理。但据他所知,王静梅没有因为精神方面的疾患就医。杨福生和王静梅曾共同生活14年,后离异。
刘晓原告诉《财经》记者,11月11日,他和王静荣等曾去过安康医院。王静梅的主治医生潘主任表示,王静梅可能有偏执型应激性精神病。她生病时间很长,只是家人不了解。
刘晓原认为,应激性精神病往往是受外界刺激发作的精神病,根本不需要***四个月。刘晓原等人曾要求复印病历,但潘主任以病人正在***中为由婉拒。
刘指出,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病人家属有权复印病历。在获知复印病历是作为杨佳案的证据使用后,潘主任又表示,需要居委会的证明。王静荣赶到居委会,居委会主任表示自己无法做主,需要请示。后居委会主任回话,领导不同意开。
刘晓原告诉记者,王静梅出院时,没有办理出院手续,也没有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
11月25日晚7点,上海高院两名法官到北京向王静梅送达了杨佳死刑核准书,核准时间为11月21日。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将在七日内执行。
这让王静梅非常意外。她质问法官,既然11月21日已下达核准书,24日那天为什么不告诉她?11月26日上午,即杨佳被执行的当天,王静梅向最高法院邮寄了杨佳案的申诉材料。■
本刊记者王和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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