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2013年4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并于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9月1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种子双交会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邹奎,对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了具体讲解,主要包括5个方面。
申请审定门槛大幅度提高
申请门槛大幅度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新品种要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要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
对于申报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个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审定品种、保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名称要保持一致性,不得含有杂交、回交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对于申报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个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审定品种、保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名称要保持一致性,不得含有杂交、回交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以及要避免容易对品种特征特性或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情形,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申请部级和省级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同一生态类型区,稻、小麦、玉米每年分别不少于20个点和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分别不少于10个点和5个点。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申请审定品种应具备1年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2016年开始,应当具备2年试验结果。
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有机结合
《办法》通过增加DUS测试和统一品种标准样品,实现了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有机结合。通过DUS测试的品种,可以直接申请品种权,品种保护效率进一步提高,可以较好地解决同质化品种多、不稳定品种多等问题。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与第二年区域试验同步,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统一品种标准样品则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春播作物每年1月31日前,秋播作物8月31日前提交标准样品。
品种审定标准更加科学有效
品种审定标准体现了改革标准制定方式、突出品种安全性、协调了产量与品质指标。
对品种的抗病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不仅品种整体抗性水平要求提高,而且对主产区主要病害实行一票否决制。如黄淮海夏玉米人工接种鉴定中,对于高感小斑病和茎腐病的品种一票否决。
更加注重优质专用品种选拔,规定了各作物优质专用品种审定指标。
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成功开通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部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部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
新增初审通过品种公示制度
初审通过的品种,将初审意见、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对于拟退出的品种,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级农业行***主管部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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