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呼声十分高涨。在利益的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会出现误用、滥用的情况,给人们的心理、生活、财产和生命等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危险。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但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以“个人信息保护”冠名。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信息法

在当今社会,信息已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与物质、能量并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三大基石。目前,以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为目的的信息活动正迅速扩大,成为了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财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生活和工作方式。然而,信息资源在给人们带来无尽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利益纠纷,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信息社会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导致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惟利是***的市场经济中,许多商家更是希望通过获取个人资料来取得商机,人们的个人资料一不小心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成为待价而沽的商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

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马路边上随处叫卖的“老板名录”、“企业家手机大全”、“明星生活”等,莫不是利益驱动下的牺牲品。尤其是网络平民化以后,个人信息就更加不安全了。网上公开叫卖个人信息的网站多如牛毛,什么企业名录、新楼盘业主信息、私车车主信息、股民资料等,只要在网上随便一搜,就会有成千上万条信息。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90.7%的人认为最常被泄露的信息是联系方式,64.5%的人认为网上注册是泄露的主要途径,77.9%的人认为泄露的主要原因是无相关的法律约束。正如美国一位参议员所说,“在这个信息社会,人们正对自己的身份失去控制,私人生活正在成为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商品”。

也难怪某著名导演对某娱乐记者怒不可谒,“我觉得你们非常可耻,因为你们干扰了我的生活,你有什么权利把我们家的地址登在报纸上,你还说有发行量。你哪能这样,你要征求我的同意。”虽然这一场争执引得社会各界众说纷纭。但不可否认,名人个人信息背泄露是一个屡见不鲜的事实。事件的主角说:“我认为个人的隐私,个人的信息,个人的资料其实都应该在得到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被公布,或者说去了解。因为这个确实是每个人应该享受的一个权利,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个人的这个权利不能被保护,不能被尊重,那么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是没有安全感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并不是只有在中国出现,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的国民也面临同样的困扰。例如,2001年3月,在日本国民生活中进行的关于国民生活动向的调查显示认为“随着生活的网络化,个人信息容易受到侵害”的消费比率达到71.0%。这就说明了个人信息侵害在该国的严重程度。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让人们的生活秩序受到了干扰,而且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遭受了严重威胁。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中,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位犯罪分子是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将其杀害。随着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案例不断增多,人们对IT社会的负面影响和恐惧也与日俱增,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极大关注。因此,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建社会和***府都应该思考的一个严肃问题。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

既然个人信息如此重要,就需要法律对其加以调整。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专门调整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05年完成了专家建议稿,并启动了立法程序。由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应该指日可待。目前,学者们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进行了一些理论讨论。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齐爱民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概念说明,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两类主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主体;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围绕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横向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信息处理关系,也包括纵向的信息主体与行***机关之间发生的信息处理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个人信息在保有、使用及维护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应是规范个人信息所有者、个人信息持有者和个人信息使用者之间保有、利用和维护个人信息中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了该行为准则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概况

由于个人信息的极端重要性,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

(一)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对个人数据资料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1970年原西德黑森州率先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1977年联邦德国制定了《联邦资料保护法》。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对个人隐私给予统一而充分的保护,二是是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合法化。1983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对《人口普查法案》的判决是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展的里程碑。德国联邦***府在1982年颁布了《人口普查法》,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对公民进行全面的资料收集,拟收集的资料对象包括人口、职业、住所和工作等。德国有很多人提起了宪法诉讼,要求宣告《人口普查法》违宪。1983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最后作出判决,认定该法有违宪情况,并做出了“违宪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修改后实行”的判决。在改判决书中德国联邦使用率信息自决权的概念,将个人信息权利明确规定为一项宪法权利。受1983年《人口普查法案》判决的影响,1990年德国队个人信息保护法做了进一步修订。修改后的第一条就规定:“本法之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免于因个人资料的传输造成人格权的侵害”,指出了修法的宗旨。总体来看,这次修正并不限于部分条文的修订,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观念和理论的更新,其特色是将国家安全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范围。

(二)美国

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队隐私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活动是最早的,其相关法律制度及论述也是最丰富的。隐私权也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力基础。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美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的联邦立法,其相关规范只是散见于众多联邦法案中。例如,1966年美国制定的《信息自由法》确立了***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并规定了九项免除公开的文件。其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有两项:一是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的人事、医疗以及类似档案;二是不正当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1970年制定的《公平信息报告法》着重于信用卡客户资料的保护,保护客户免于消费者报告机构不准确的、武断的信息披露。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了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联邦隐私权法》。该法律适用于美国公民以及依法获得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该法案对***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对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使用、公开和保密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联邦***府活动的方式防止联邦行***机关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1974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权法》,专门规范学校披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的行为。除特殊例外,任何教育机构如果未经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或18岁以上的学生本人的同意而披露学生的教育记录,将不能获得联邦资金的资助。1986年美国国会修订通过了《电子通信隐私法》。该法律是全面规范电子通信领域隐私问题的最重要的联邦法律。该法律规定,故意截取、进入、泄露或者使用他人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设备的行为为犯罪行为。1988年的《录像带隐私保护法》限制了录像带服务供应商泄露客户租借或购买录像带信息的行为。1988年通过的《电脑资料比对与隐私权保护法》,利用个人识别方法匹配关于同一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信息给与保护,并力***平衡个人信息隐私权和确保***府提供良好服务两者之间的关系。1988年通过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要求网络业者必须要告之其隐私权***策,并且于收集13岁以下儿童资料前,应获得其家长的同意。

四.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虽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以“个人信息保护”冠名。虽然我国的单行法律和法规中已经有不少的内容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但是从总体状况来看,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无体系,保护范围狭窄,大多数仅涉及个人信息的一小部分,而且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个人隐私信息,但在隐私保护方面,也仅仅只是提供了有限的、间接的隐私保护,与国外相比,远未达到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而且主要表现为当个人隐私信息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机制。而在个人信息的获得、收集、持有、使用、营销等环节,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相关制度尤其是民事补偿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责任主体的担责范围仅限于行***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目前通过信息网络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非法用于商业用途的案件逐步增多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善的民事补偿机制,非常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凌乱、甚至冲突,而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救济机制更是一片空白。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往往“有苦无处诉”,若是遇到公权力的侵害就更“投诉无门”。虽然目前我国有不少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多少有些涉及,但从整体上看,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凌乱,呈“一盘散沙”的状态。各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和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对于不正当使用个人信息该如何追究等根本性问题,都需要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法来解决。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宏观解读.中共长春市委***校学报,2007.

[2]王建.信息法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23-83.

[3]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28.

[4]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宏观解读[J].中共长春市委***校学报,2007,(4):65.

[5]林金芳.谁在出卖老板的个人信息[OL].http:///roll20050425/090732891.shtml.

[6]李欣欣.论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以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中心\[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4.

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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