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简要介绍了当前国内的水污染现状,通过了解国外水污染的状况借鉴其治理经验,研究水污染控制防范的策略。
如今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大自然所赋予我们的,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永无止境的索取最终导致了如今的现状,生态的严重破坏,人类的生存遭受威胁,终于唤醒了人们被利益冲昏的头脑,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要知道何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其中包括,采取行***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的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证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包含至少三个层面的意思:
一、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最主要的是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包括对青山、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采(矿)滥伐(树)、不能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主要依靠各级***府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调控,才能够解决。
二、对人类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
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使之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这个层面属于微观的,既要靠公民的自觉行动,又要依靠***府的***策法规作保证,依靠各行各业齐抓共管,才能解决。 三、对地球生物的保护,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这其中涉及了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保障。物多样性的保护方法分多种:一是就地保护,大多是建自然保护区,比如卧龙大熊猫自然保护区等;二是迁地保护,大多转移到动物园或植物园,比如,水杉种子带到南京的中山陵植物园种植等;三是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策;四是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其中最重要的是就地保护,可以免去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人和自然都有好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A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的空间和地域上非常广泛,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理的专门环境与资源法规,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而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具有综合性.B技术性.从宏观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高出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由于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也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法律部门.C社会性 .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它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主要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D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得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作为法律关系一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但是,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又使其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而具有自己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具有一切法律关系共有的特征,即其直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但它不单纯是一 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而是人们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结合,环境是个介物.而且,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目的.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受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制约.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更主要是还要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受自然规律的制约.(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具体表现在,,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而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可以依据行***法、民法、刑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确立.由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有平等的关系,也有不平等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我国规定,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 在范围上主要有如下异同: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必须把环境所的主要因素作为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做出列举规定.如我国规定了环境的定义后,又具体了”包括大气、水等.第二,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 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生发影响以外,还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第三,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 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蔡守秋教授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
[2]黄锡生教授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3]金瑞林教授主编的《环境法学》
[4]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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