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非调整事项,而前期事项都属于调整事项,不存在非调整事项。前期事项也不同于前期差错。前期差错是由于前期错记、漏记、重记、作弊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错报或省略,需要在本期更正。前期事项不是前期会计处理出现差错,而是由于当时一些事项未决,按预计情况入账,到了本期未决事项的最终结果确定下来,和预计情况不完全相同,需要做出调整。因此,二者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对前期差错采用追朔重述法,按正确的重新表述前期报表相关数字;对前期事项则适合采用追朔调整法,把前期的预计数额调整为决断数额。前期事项调整也不同于会计***策变更。会计***策变更是本期采用了和前期不同的会计***策,需要调整过去按旧***策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数额。而前期事项调整不是对前期情况的变更。二者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追朔调整法,但会计***策变更由于旧***策执行多年,要计算会计***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而前期事项是一次性的,不需要计算累计影响数,只需要调整一次的影响数。前期事项调整也不同于会计估计变更。二者都需要估计,但会计估计是系统性的,会计处理方法适合采用未来适用法,而前期对未决事项的估计是一次性的,最终结果确定后,如果和原来的估计数不一致,必须对原来的估计数进行调整,适合采用追朔调整法。
一、前期事项调整的内容与会计处理
(一)前期事项调整的内容 主要包括在财务报表最后一次批准报出日后发生的如下事项: 前期未决诉讼的判决;前期售出商品的退回; 前期按暂估价购进和销售的存货, 正式价格确定;前期预提的一些资产减值损失,实际损失金额确定; 其他前期事项调整。
(二)前期事项调整的会计处理 前期未决事项在本期决断后,本期应当分析计算调整影响的账户和影响数额,编制有关调整分录,调整比较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数额,最后还应当在本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具体按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应调整年初应交所得税、上年所得税费用。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9年7月签订一笔销售合同,由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发货,给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09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万元损失,至2009年年末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估计会败诉,确认400万元的预计负债。董事会批准对外公布2009年年报的日期为2010年4月26日,4月30日公布。5月10日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公司500万元,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于5月20日完成。
会计处理如下:分析确认事项性质。法院判决发生在上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后,因此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而属于前期(2009年)事项。由于这时20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调整2009年的所得税还来得及,所以应调整2009年年末的应交所得税,亦即调整2010年年初应交所得税。
会计分录:(1)2010年5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偿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1000000
(5000000-4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100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0
(400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借:预计负债 4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3)因净利润减少,调减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调整本年度(2010年度)财务报表:(1)调减2010年资产负债表以下项目年初数: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5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125万元,调减预计负债400万元,调减盈余公积7.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万元。资产负债表略。如果法院判决在4月20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的是2009年资产负债表这些项目的年末数,这是二者的区别。(2)调整2010年利润表以下项目的上年数:调增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万元,调减净利润75万元。利润表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的是报告年度数(2009年本年数),这是二者的区别所在。(3)调减2010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下项目的年初数:调减净利润7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减67.5万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的是报告年度数(2009年本年数),这是二者的区别处。
二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生,应调整本年(2010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例2]上例中,如果法院判决宣布在5月2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后,比如在6月10日,无法调整2009年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只能调整2010年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1)将上例会计分录(1)中的第二笔分录删去,其他分录保留。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为100万元,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3)因净利润减少,调减10%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00
2010年6月10日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0000
201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只需改变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其余不变。
二、前期事项调整的披露与相关建议
(一)前期事项调整的披露 应当在本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与前期事项调整有关的信息:前期事项的起因、最终结果和调整的理由;受影响科目的名称和调整金额。
(二)相关建议 一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中增加有关“前期事项及其调整”的规定;二是相关教材应在这一章中增加“前期事项及其调整”的内容。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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