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对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早期阶段,由于诸多原因,尚有许多违法违纪行为,如投机、欺诈、操纵市场、内幕消息等。虽然《证券法》第71条对操纵市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发展神速、新型疑难问题不断涌现的证券市场来说,已经不太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改进与完善。本文从各学术角度入手,探讨如何界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
[关键词] 虚假信息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1.美国法律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在美国的法律条文中,操纵一词曾多次出现。美国联邦《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证券交易法》的第2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均提到操纵一词。有的是用名词形式(Manipulation),有的则是以形容词形式出现(Manipulative)。
前者一般是指证券价格操纵(Manipulation of securities price),后者通常指的是操纵手段(Manipulative device)。然而,在美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操纵一词没有统一的定义。证券监管理论研究的权威学者Louis Loss 认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操纵一词从来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由于法律中关于操纵的定义不明确,对操纵行为监管的法律已变的很模糊。例如,在《1934年证券证券交易法》中,第14(E)规定,操纵就是违法的,而在第10(B)中 ,则规定那些违反美国证监会规定的操纵行为才违法。
2.欧盟在立法上的最新进展。2001年以来,欧盟(在法律意思上也称为欧洲共同体)在关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上取得突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市场操纵定义。欧盟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其中立法方面的最大变化就是将框架性原则和实施原则分开立法。
框架性规定方面主要集中在2003年1月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颁布的“市场失当指令”。该指令第一条采用一般性描述和具体操纵行为相结合的定义形式。
实施细则方面主要涉及的指令体现在与“市场失当指令”配套的两个指令上,这两个指令分别对市场操纵的征兆(signal)和被许可的市场行为(accepted market practices)予以详细的说明。
3.我国法律中有关操纵行为的定义。目前我国关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基于三个层次:(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2)《刑法》;(3)《证券法》。在处理实际案件的过程中,第一个层次形同虚设,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市场操纵行为案件进行处理的依据来源于《证券法》第71条和《刑法》第182条,即是“罚”与“罪”。前者是***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行***处罚的依据,而后者是法律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操纵行为进行刑事判决的依据,“罚”与“罪”的差别在于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要件。尽管在处理具体“市场操纵”案件时可以做到有法律依据,但是一些学者指出,对构成犯罪的操纵行为不能进行行***处罚,应根据刑法进行刑事处理,即《证券法》与《刑法》在适用性上存在排斥。
二、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经济学界一直试***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定义
1.主流经济学界的定义。在学术界,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主要有两个。一个是Thel教授提出的定义:“如果操纵意味着什么,那就是指意在引诱他人交易或迫使价格达到一个人为水平的行为。”另一个就是Bernheim教授的简洁的定义:“操纵是指对证券市场自由供求关系的干预。”
2.经济学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定义。Allen和Gale(1992)根据市场操纵的行为方式将股票市场操纵分为三种:
(1)基于行动的操纵(action―basedmanipulation):以某种行动为特征,这种行动必须能够改变企业的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者被认为的(perceived)价值。在金融书籍和文章中被经常引用的1863年Harlem Railway的市场操纵案件就属于此类。
(2)基于信息的操纵(information―based manipulation):以虚假的信息或者散布虚假的谣言为特征。
(3)基于交易的操纵(trade―basedmanipulation):既不采取改变公司的价值的行动,也不散布能够改变价格的虚假信息,只是进行单纯的证券买卖的操纵行为。一般来说只有资金量庞大的交易者对价格有影响力,所以有时候基于交易的操纵也被称为“基于规模的操纵”(size―basedmanipulation)。
3.我国经济学者对市场操纵的定义:经济学者何基报认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引诱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学者提出的许多关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不同定义,但基本上采用了概括式的定义方法,且从主观角度定义,强调操纵者的行为意***,并不限于交易手段的操纵行为。
三、监管部门的定义
各国的监管部门一般都是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监管。但是,监管部门在具体认定的细则上与法律所规定的又稍微有所不同。美国证监会在对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时遇到的首要问题也是操纵的定义。在其裁决中有两处体现出美国证监会试***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定义,第一个定义是在Edward公司案中,证监会从投资者的角度对操纵进行诠释。“当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看到市场交易行为,他们有权假定那是一个真实行为并有权假定他们所面临的价格是不受干扰的真实供求关系所决定。操纵破坏了上述预期,虚假替代了现实,市场成为了“有舞台控制的表演”。第二个定义则是从维护市场自由开放的角度做出的。在Pagel 公司案件中,美国证监会认为;“本质上,操纵是对市场自由的供求关系的故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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