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母子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是企业集团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母子公司之间不同的利益划分,因此正确界定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十分重要。本文主要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形成三个方面来阐述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
[关键词]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 概念 特征 形成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是指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母子公司权利义务依据母公司持有的股权或控制支配协议来确定。母公司享有收益权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作为子公司,应当有义务执行母公司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应的母公司应当承担因为滥用决策权、决策不当给子公司造成损失,子公司的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具有要求母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
1.母子公司之间具有控制从属性
这是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征。即母公司是控制公司,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对外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但双方之间具有的这种控制从属性决定了子公司在生产经营决策、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上要受制于母公司。
2.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复杂性。(1)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这种内部法律关系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和管理关系,如投资关系、财务、人事、经营管理关系等。(2)母子公司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这种外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少数股东的关系。因为在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子公司债务由母公司承担,以保护子公司债权人、少数股东的利益。
3.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具有多元性
在各国传统公司法中,除极少数国家外(如德国),一般都是对单个公司进行规范,或对单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如公司转投资、借贷、公司的合并与分立问题)进行规范,对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虽有所涉及,却鲜有做出专门规定。因此,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调整往往由多个部门法来进行。如母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由公司法来规定;母子公司形成竞争优势造成的垄断问题往往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对母子公司征税问题,往往由税法加以规定。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已经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各国普遍重视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可以说,完善母子公司关系立法已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一个显著的发展趋势。
4.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具有单一性、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母子公司都具有***的法人资格。作为法人,它们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们有权***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地承担民事责任。它们成为母子公司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利益把它们联结在一起。而母子公司形成的方式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却是有很多种方式。公司可以通过转投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也可以和其他的公司通过签订支配协议的方式形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前者可以说是主要的形成方式,因为后者也往往是在形成控股关系的前提下才签订支配协议。
三、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形成
1.投资
投资是形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方式。投资包括:(1)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人联合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在其中占有控股权;(2)出资购买另一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使其变成自己的子公司。公司转投资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①投资对象的限制,即只能向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不能向其他的主体投资;②投资数额的限制,即累计投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对转投资对象限制的目的是避免转投资的公司成为其他公司企业无限责任的股东,从而加大转投资的风险责任。其实仅限制投资对象是法人即可,就可以避免承担转投资的无限责任。对累计投资数额的限制,由于公司资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公司的净资产不容易加以确定,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公司法一出台,第12条就颇遭批评。2005年《公司法》第15、16条对此作出了重大修改:第15条扩大了转投资的范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对于投资的数额没有作出硬性限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随着公司转投资限制的取消,公司之间的转投资变得更加容易可行,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将会更加普遍。这次修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涉及公司之间因转投资形成的相互持股问题。但从《公司法》第16、21、125、2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禁止公司相互持股,而是通过对有关主体限制承认了公司相互持股制度。《公司法》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公司之间持股,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问题。另外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判断关联交易公平性标准制度没有规定,对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仅仅限于上市公司范围似乎过窄。
2.签定控制支配合同
签定控制支配合同是指两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约定某一公司享有指挥支配另一公司的权力。通过这种方式来形成控制和被控制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形成的母子公司在德国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从合同的种类到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但在其他国家对于因合同形成的关联企业鲜有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它虽采纳了德国法中的事实康采恩法的规定,而没有采纳合同型康采恩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正确地界定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就要把握住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的两大方式。只有明确了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处理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母子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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