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读者朱某来信咨询:2010年10月,我选定一处“风水宝地”,经责任山主人同意,遂将我父亲的坟墓迁葬至此处。2011年,刘某发现我父亲的坟墓建在他家祖坟前,认为对自家的祖坟有影响,便将我父亲的坟墓捣毁。2011年9月8日,我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损失。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捣毁坟墓的损失确定为2096元。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损失的70%,其余的30%由我承担。
请问,为什么让我承担部分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朱炳辉答:《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11条均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因此,未经批准在林地建造的坟墓属于非法建筑,对于非法建筑应由人民***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但并不因此影响你要求刘某赔偿必要的材料损失、人工损失。《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你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同时,在国家明令禁止在林地建造坟墓的情况下,你迷信“风水宝地”,将你父亲的坟墓迁葬在与刘某祖坟相邻的林地,从而引发同样迷信风水的刘某挖毁你父亲的坟墓。所以,对于纠纷的发生,作为受害一方的你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你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
出卖房屋后,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江苏省盐城市某村村民万某来信咨询:2009年,有人提议出高价购买我现有的房屋。我心想卖了房子之后再建一栋就是了,便欣然答应。我卖掉房子后,立即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相关部门却拒绝为我办理。
请问,我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农场46号律师所李德勇答:《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也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因此,你出卖房屋后,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责任山上树木因灾害而倒伏,私自砍伐为何构成巳罪?
读者汪娟来信咨询:1个月前,由于下雪,导致我弟弟责任山上的树木大量倒伏。我弟弟见状,雇人共采伐了31.5立方米。不料,近日我弟弟被森林警察以涉嫌盗伐林本罪逮捕。树木是自己责任山上的,况且因灾害而倒伏,砍伐了为何会构成犯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袁梅答:首先,树木虽因下雪已经倒伏,但砍伐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因为林业部《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再次,《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为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为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数额巨大的起点,在林区为20~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为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林区为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为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对应的损失。你弟弟所伐数额达31.5立方米,明显属于“数额巨大”。你弟弟的行为确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雇员受伤,村委会为何要赔偿损失?
辽宁省某市孙家湾村委主任来信咨询:2009年4月初,我村村委会聘请胡玉兴作我村的水稻技术员,月薪1500元。2009年4月29日中午,我们几名村干部请胡玉兴吃饭。饭后,有些醉意的胡玉兴骑着摩托车在前往进行技术指导的路上,因道路狭窄不平,摔入水沟中,当即摔成重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胡玉兴到法院,要求我村村委会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胡玉兴损失2.5万元。
请问,村委会为何要赔偿他损失?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村委会与胡玉兴之间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胡玉兴应村委会之约前来技术指导,属于从事雇佣劳动,其途中摔伤应视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酒后驾驶摩托车属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作为雇员的胡玉兴是明知的,所以,造成自己摔伤的后果,其过错是明显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征地补偿款是否应全额发放给村民?
湖南读者苏铭来信咨询:不久前,我们村有些村民的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征地单位除按每亩耕地9万元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支付了其他补偿费。我们原以为每户能拿到十几万元,但最终拿到手的只有一两万元,大部分补偿费被村委会扣下了。
请问,征地的补偿费应如何发放和使用?
安徽省替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
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被征用土地的各种补偿费并非都是给村民个人的,村民个人有权拿到的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而这几笔补偿费的数额是有限的。至于土地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的那部分,村委会应当依法进行合理支配和使用。你们若怀疑补偿有问题,可依法要求村委会公布收支情况,看村委会是否将村民有权拿到的上述补偿费足额发放了。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读者方华来信咨询:根据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立林业生产责任制――编者注)精神,我于1984年划分到一处自留山,县***府核发了《社员自留山使用证》。2009年全国林业改革时,我又领到了《林权证》。
请问我若因这块林地与他人发生争议,该以哪个证为准,应找哪个机关处理?
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或者***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7条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时期,人民***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时期,《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人民***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你已经取得了《林权证》,在处理林地争议时应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林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讼。
私自放跑他人耕牛,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读者王某来信咨询:我儿子今年28岁,与同村村民李某素有积怨。2009年11月20日中午,儿子将李某拴在村口的大树下的两头耕牛偷偷放跑。2010年1月15日,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我儿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请问,我儿子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谢兼明答: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你儿子私自放跑李某耕牛,侵害了李某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二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你儿子虽未对李某的耕牛实施残害行为,但他私自放跑李某耕牛的行为当属“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范畴。三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你儿子放跑耕牛时28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四是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从本案来看,你儿子私自放跑李某耕牛是“为出一口恶气”,属于泄愤报复范畴,属直接故意,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同时,《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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