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篇1
答:企业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银行对于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对应收汇的申报单号码一一对应。
问 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答: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问3:贸易项下收汇何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有关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问4 :银行如何办理企业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汇的联网核查?
答: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汇应区分以下几类情况办理核查:
(1)银行向企业提供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银行按规定登录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2)银行向企业提供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放款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联网核查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3)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在放款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若企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由于出口可收汇额不足,无法使用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全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差额部分可由企业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或购汇支付。
有关境内银行提供货物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汇,仍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问5:对于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银行如何区分其贸易收汇是保税项下还是非保税项下?
答:银行在收到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一笔外汇收入时,应首先根据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判断该笔收汇性质,无法判断的,应要求企业说明(说明是否是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对属于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的,应严格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管理。
问6: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银行如何办理入账和核查?
答: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由于上述原因形成的非货物贸易收汇,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同一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问7:远期结汇是否纳入核查范围?何时核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凡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用于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
问8: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答: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在银行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前进行联网核查。
问9:企业出口退汇应如何办理?退汇时是否需要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是否是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并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退汇时是否需要联网核查,视具体情况处理:
(1)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的退汇,不需联网核查。
(2)企业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外汇局在审核真实性后,对于相应货物已出口的,在《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上注明“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对于错汇的,在《证明》上注明“不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证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未经外汇局签注的《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
问10 :境内收货境外收汇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核查?
答:招标项下,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
问11:开展集中收付汇业务的企业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答:根据“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开展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的各子公司须开立待核查账户,其出口收汇必须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经联网核查后方可划转至该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前做法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策相抵触的,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策规定为准。
问12 :企业的现钞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联网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业的现钞收入需要接受联网核查,但不必进待核查账户。企业办理出口对应的现钞收入结汇或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填写《出口收汇说明》,银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问13: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业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问14:《办法》规定,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时,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邮寄货物清单”具体指什么?
答: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却有出口收汇的情况,主要包括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等。企业在办理待核查账户中此类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时,应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留存联)正本和相应的单证来证明其真实交易背景。对属于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应提供邮寄货物清单,具体是指快递公司为企业出具的业务收据,无法提供收据的,以企业出具的清单代替。
问15:企业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问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正式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停止执行。
问17:软件出口项下收汇是否需要核查?
答:采取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货物贸易申报,其收结汇纳入联网核查范围;采取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按服务贸易申报,其收结汇不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问18 :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答: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问19: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
答:待核查账户支出要严格按照外汇局关于其支出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或还贷。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问20: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利息如何结汇或划转?
答: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结汇或划转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核查。
问21:银行如何管理进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同币种的资金?
答:待核查账户应分币种设置子账户管理。银行可否应企业要求将收到的外汇统一兑换成某一外汇币种(非人民币)存放在账户中,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或限制。
问22:由于企业错误申报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资金错误入账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尽可能避免出现此类失误。
由于企业错误申报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
(2)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问23: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答: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使用前应先经企业法人IC卡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授权。企业的操作员IC卡已经有出口收汇权限的不需重新授权。
问24:银行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核查? 答: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企业出口货款从境外收回时需要接受核查;银行向企业提供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形式贸易融资,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出口收汇(包括余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不需接受核查。
参考数字
世 界 宜 居 城 市 前10 名
第1名温哥华 第6名卡尔加里
第2名维也纳 第7名赫尔辛基
第3名墨尔本 第8名日内瓦
第4名多伦多 第9名悉 尼
第5名珀 斯 第9名苏黎世
前10名中,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占6席,其余4席为奥地利、芬兰和瑞士。
亚洲城市大阪居首,排13位,东京19位。新加坡城54位,首尔58位,新德里、开罗并列114位,孟买120位。
北京76位,香港39位。
本次评选按5大指标评分。1.社会稳定;2.医疗;3.文化与环境;4.教育;5.基础设施。5大指标细分为30多个具体标准。如果一个城市在80分以上,即认为没有居住问题。64个城市超过80分,占参考评比140个城市的46%。13个城市低于50分。最低为哈拉雷37.5分。
联网核查篇2
第二条出口收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
第三条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四条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第五条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第六条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第七条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外,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出口业务应当由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管理,加强出***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收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
第三条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四条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第五条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第六条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第七条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外,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出口业务应当由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银行和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取得相应授权。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十条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对违反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海关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7月14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银行和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取得相应授权。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十条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对违反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海关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联网核查篇3
[关键词] 检验检***; 证书核查; 信息交互; 国际联网核查
[中***分类号] 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0- 0086- 02
1 相关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结果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机构依法对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环保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及***病、***情进行检验检***或监督管理后,签发的结果证明文书。其重要作用:
(1) 检验检***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实施管理的具体措施;
(2) 检验检***证书是出入境检验检***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手段;
(3) 检验检***证书是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4) 检验检***证书是议付货款的凭证;
(5) 检验检***证书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计算运费的有效证件;
(6) 检验检***证书是对外贸易双方交接结算的有效证件;
(7) 检验检***证书是证明履约与责任情况的有效证件;
(8) 检验检***证书是办理索赔的有效证件;
(9) 检验检***证书是确定关税税别,课征关税的有效证件;
(10) 检验检***证书是进行贸易统计、指定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有效凭证和手段;
(11) 检验检***证书是仲裁、诉讼据证的有效证件。
2 检验检***证书核查现状
除传统的物理证书核查方式外,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1月正式启用“中国检验检***电子证书系统”。目前,已有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0名官员使用这套系统核查证书数据信息。我国还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和荷兰等多个国家建立了***检验检***电子证书核查机制,实现电子证书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实时交换。此外,我国已与新加坡、智利、伊朗、埃及、比利时、法国等开展了交流,与泰国、韩国等国家达成电子证书合作意向。
近年来,中国专项打击伪造检验检***证书行为,发现并捣毁55个制售假证窝点,查获涉嫌使用假证企业3008余家,缴获各类假冒检验检***证书8000多份、伪造印章200多枚。检验检***证书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在进口国顺利通关的重要证明.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冒检验检***证书非法进出口货物,以严重影响检验检***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3 根据检验检***证书核查现状引发的思考
面对复杂多变的涉外经济环境,检验检***证书承载着多方面的社会义务与责任:入境角度分析,检验检***证书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健康、卫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出境的角度分析,检验检***证书保证有关世界各国的健康、卫生、安全与环境事业的需要。当代国际社会在检验检***方面已形成许多规约与惯例。这些规约与惯例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与遵守。
3.1 存在问题分析
笔者分析检验检***证书核查现状后认为,原始物理证书核查方式存在,信息获取滞后、准确性无从考证、责任追溯难等问题,即证书信息交互存在问题。所谓证书信息交互是发出证书信息与接收证书信息的过程。证书信息交流过程通常由下列部分组成:信息源、信息、信息传递的通道或网络、接收者、反馈。
以“中国检验检***电子证书系统”为例:该系统建立集中统一的检验检***电子证书管理和数据交互平台,实际就是信息互动的传递通道或者网络。通过平台以保证证书信息源与证书信息的***性。
根据现有网络数据传输速度,在同一通道数据交换可以顺利解决证书信息滞后问题。而证书信息在通道中的唯一性,可以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证书信息在通道中的反馈可以成为检验信息源信息质量的手段。由统一平台内的数据交互达到良性循环,由反馈促使信息源证书信息更加准确,保证证书的权威性、严肃性。由于证书信息交互在统一平台内,可有效杜绝假证等情况的发生。
目前该系统实现中国与国外***检验检***证书信息的自动双向交换、联网浏览核查、核查结果反馈和查询统计,建立对假证的追溯化管理。
4 国际联网核查是大势所趋
仍然以“中国检验检***电子证书系统”为例:自2010年启用该系统以来,从加盟国的数量,质量以及影响力等可以看出检验检***证书信息交互问题也是各个国家共同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建设和运行国际联网核查系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更有利于国际经贸;规范国际经贸秩序。国际联网核查还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 统一检验检***标准。比如在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都执行有关国际贸易法则,包括国际兽***局(OIE)制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制定的《国际植保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亚太区域植保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公约等。众多制度必然存在检验检***标准的不统一。统一平台下的国际联网核查可统一执行标准,使得国际贸易更加公平。
(2) 提高国际贸易效率。检验检***证书不仅承担着出入境检验检***的监督管理工作。它所签发的检验检***证书既是检验检***的结果证明文书,又是出入境检验、检***和监督管理的措施。检验检***证书的作用几乎涉及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通关、结汇、贸易结算、履约责任、索赔等。统一平台大大节省证书信息流转的时间,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3) 保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治、经济利益,针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环保等项目指标,制定了一些检验检***限定性的标准与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当事人须交验符合规定的检验检***证书方准货物等进出境。世界各国为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人畜健康,对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商品,都制定了一些检***法律法规和检***措施,以防因带有***病、有害菌及不卫生而危害健康的商品入境。统一平台可以使得检验检***证书信息可追溯,责任可追溯。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
5 结 论
联网核查篇4
【关键词】管理;结算账户;联网核查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于2005年6月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并于2007年4月完成了系统二期建设。目前,系统覆盖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处理。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中的问题
(1)存款人密码修改权限集中在人民银行,因此延长了办理业务的时间。(2)账户数量统计功能有待完善。由于商业银行管辖行统计所属机构账户数量时,系统只能统计到前一日账户数量。(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查询金融机构三级操作员时难以确认金融机构名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查询金融机构三级别操作员代码时,只显示机构代码,不显示机构名称,给查询工作带来一定困难。(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缺少制约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而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年检只是对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再次审核。
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问题
(1)覆盖面不全。目前辖区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进行联网核查,有可能出现少部分不合法账户、匿名账户转移的可能。(2)效果不明显。一是有遗漏现象,少数人的身份证信息没有录入到信息库;二是信息不匹配的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无照片或照征不是最新的,不少新版身份证查询在系统中显示的是旧版身份证照片,部分返回的客户身份证照片信息已经是十几年前的照片;性别有误;生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符等等。(3)系统不稳定,响应时间较长甚至无法登录。(4)宣传力度不够,多数客户不了解联网核查系统存在的意义,特别是由于查询身份信息,加长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等待时间,会引起客户的不满,出现抵触情绪,但多数客户在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后,表示了接受和理解。
三、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议
(1)将存款人密码修改权限从人民银行下放给各金融机构,由其直接办理所属本系统营业网点的存款人密码修改业务,从而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有利于我们保证工作效率的承诺和服务质量的提高。(2)在开立有字号和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时,选择“存款人类别”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自动取消对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录入的要求或在“注册资金”录入项中增加注册资金可输为零的功能。(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查询金融机构三级别操作员代码时,直接显示银行机构名称,或点击银行机构代码弹出银行机构名称。(4)建立与工商行***管理部门的信息接口,将调销、停业、变更和未通过工商行***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导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四、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议
(1)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客户了解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取得客户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2)加大网络建设力度,保证网络畅通无阻,以满足庞大而频繁的核查需求,尽可能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减轻银行网点柜面压力,以高效的服务促进核查工作的开展。(3)建议***门加快对数据库的更新,减少二代身份证核查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另外,应加大和***门的沟通与联系,当核查不一致情况出现需要到***门进一步核查时,***门能够银行的配合。(4)进一步优化和丰富核查系统功能,减少公民信息输入、满足查询、统计需要。同时,能否将户口簿、护照等公民有效身份证证件纳入核查范围,方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工作,降低经营风险。
加强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与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我们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一员应该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并充分利用这两大工具为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服务,保障全社会的资金安全,从金融角度构造一个和谐社会。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5号)
联网核查篇5
该《办法》共20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变化,由海关主动提取数据改为要求企业主动向海关报送,在源头上明确了企业的申报责任。同时,为更加符合保税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正面监管的要求,将联网核查报送数据的范围调整到企业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也是比较务实的、客观的。而所谓联网监管的作业方式是“海关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实现对保税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方法”的表述,则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对联网企业实际监管的定位。
联网监管成为常态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作为保税加工监管的有效手段,同时又以其手续简便和效率提高的“双赢”优势,受到企业和海关的普遍欢迎。将联网监管扩大到中国关境内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在企业类别上也放宽到具备联网条件的B类、C类企业。使以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企业便利通关为主要目的的“效率型”联网监管,转变为面向广大中小型企业、以提高海关监管质量为主要目的的“效益型”联网监管,并使之逐步成为一种海关常态监管。
为适应常态监管的需要,《办法》明确将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联网监管资格的责任落实到主管海关。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主管海关就可以核准企业实施联网监管。
实行分层次管理
根据企业诚信守法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分层次管理,分别对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电子账册+联网核查”企业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电子手册+联网核查”企业实施不同便利程度的监管手段,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自律意识,完善自身管理,实现梯度升级。一般来说,海关对能够及时、完整地报送联网核查数据的企业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模式。
规范备案,事先规划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度”
为解决通关申报与保税后续管理的不同需要,海关在备案环节事先与企业共同界定对保税料件与成品确定“归并”与“拆分”的对应关系,设定“游戏规则”并得到企业认可,企业也可以根据海关的具体监管要求,调整内部操作,在“透明***”的环境中开展加工贸易。
统一规范接入方式
《办法》明确了企业联网的接入方式:“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海关总署推广的联网标准模式,在网络安全、身份认证、数据报送、数据存证等方面均具有统一的规范。
明确实际监管方式
《办法》明确规定:“海关可以采取数据核对和下厂核查等方式对联网企业进行核查。下厂核查包括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
专项核查主要是指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联网企业就某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实施的核查行为,如对企业报送的单耗、损耗的数据进行下厂核对等;盘点核查是指海关在联网企业盘点时,对一定期间的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数据核查的一种监管方式。海关抽盘企业保税货物的实有库存,包括料件、成品、半成品、***和在途库存等。
进一步明确联网报送数据项目
《办法》规定,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备案、进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税转内销、出口、单耗等相关动态数据。这是根据加工贸易的特点和海关的监管需要,对涉及加工贸易监管的进出转存等每个重要环节的数据都列入海关联网核查的基本项目,这也是开展盘点核查时海关对企业报送加工贸易完整数据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过程”管理链上各主要节点的关注程度。
外发加工实行集约化的备案管理
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实行集约化的备案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了企业为办理同一个业务逐笔进行备案审批的手续性操作。企业定期报备外发保税货物收发存数据,便于海关动态了解和掌握保税货物的流向、核对外发保税货物的情况,从而可以充分享受如实申报带来的便利。
严格了内销补税的时限
《办法》规定了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时限:“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可以按照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应当在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缓税利息”。对有内销行为的企业而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内销货物的集中补税时限予以高度重视,否则极易造成技术性违规。
明确核销结合盘点核查的要求
《办法》规定“联网企业实施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海关可以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核销引入盘点核查,主要体现在海关结合企业自身的盘点结果进行实物抽查和数据核对,将下厂核销融于盘点核查之中。既遵循了企业自身盘点的规律,又满足了海关对保税货物实际监管的要求。
海关开展盘点核查可以采取企业自盘、海关抽盘或监盘的方式,又可以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开展盘点核查,海关借鉴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审计事务部门的工作结果,协助海关开展实际监管。
规定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对管理相对人不规范管理、不规范申报等行为的处理条款,体现了联网监管的严肃性。
海关可以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情形有: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联网核查篇6
一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腐败、金融诈骗往往与假名、匿名账户相联系。例如,前段时间大量出现的银行卡手机短信作案,都是不法分子诱骗持卡人将资金转移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这些账户绝大部分都是银行假名、匿名账户。又如,敲诈勒索、票据欺诈、地下钱庄、贪污受贿,用的几乎也都是银行假名、匿名账户。因此,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有效防范打击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条件。
二是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健康发展。贷款资金可以如期偿还的基本前提就是银行面对的必须是真实的企业和个人。如果企业和个人可以假名、匿名开户,那么就没有真实的经济主体对偿还贷款负责,银行的贷款也就失去了偿还保证。
三是有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少金融诈骗都是精心设计、针对社会公众的,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将有利于遏制金融欺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同时,对于银行机构提供的按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一些特殊金融服务(如存款人存单挂失、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实现账户实名制可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方便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保护老百姓的资金安全和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建设和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是切实贯彻落实银行帐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银行机构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一项法定义务。。联网后,个人身份证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可以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核实,这将为银行机构核实有关账户证明文件提供便利,客观上将对骗取开立假名账户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同样,银行在办理业务期间,要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严格核查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应制定明确、合规的操作规程,指导柜面人员正确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如果决定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对该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据统计,自联网核查系统建成运行以来,全国银行机构共联网核查了3200多万笔,经联网核查确认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系虚假证件的案例有2500多起,其中230多起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另外,当核查结果不一致时,相关个人自动放弃办理业务的近10万人次,联网核查的社会效果初步显现。目前,全国每天联网核查业务量120多万笔,联网核查系统整体上运行平稳,核查响应速度较快,各项业务办理正常,联网核查工作正平稳、有序地推进。
如何采取多种措施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主要依据20__年9月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辅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法》的部分规定。大部分规范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效力较低,导致实际执行中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要不断完善联网核查业务规章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联网核查系统的重要作用。其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实现所有银行机构网点都能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并力争实现每个银行机构网点都至少配备一台可用于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pc机。最后是要依托联网核查系统,积极稳妥地开展存量银行账户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三、增强实名验证的可行性 实名验证既是银行账户管理的重点,也是实际执行的难点。通过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双重运用,才能有效增强实名验证的可行性,达到实名验证的目的。一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客户分类信息平台。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客户身份识别考评方法,对识别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实现***府部门间系统联网,创建信息共享平台,真正实现“了解你的客户”,完善账户管理的操作手段,切实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实名验证的法律宣传和实际执行。提高实名验证的立法层次,制定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及证明材料合规性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加强银行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经济的诚信度。
联网核查篇7
[关键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16
[中***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1
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中存在的问题
1.1 网点人员对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首先,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实施后无疑加大了一线柜面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因而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从主观上存在抵触情绪。其次,金融机构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只与收入紧密挂钩,在一些员工中难免出现“反洗钱工作做得好无正面激励,做不好又要承担责任,影响个人收入及晋升”的消极想法。
1.2 客户身份信息核实不完整
开户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不全。大多数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第一次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仅进行一般性了解,对于客户提交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基层金融网点仅能做到对形式要件的审核,也大多只局限在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等客户身份最基本信息,而对职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等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就在实际核查中忽略了,存在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现象就很常见。
对于存量客户的持续识别不够。对发现存量客户存在职业不明、有效证件过期等身份识别方面的问题,金融机构往往无法采取有效手段要求客户及时更新。
1.3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尚需完善
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一制度贯穿了银行业务的各个领域、各个产品以及办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和渠道。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金融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虽然遇到以上情况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有关业务处理具体比照2007年8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下发《关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清算结算中心[2007]001)执行,随着反洗钱风险控制力度的不断加大,客户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优化刻不容缓。
2 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的思路
2.1 完善现有基础管理系统,将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纳入会计稽核差错范围
完善现有会计稽核管理系统。目前,银行会计稽核中心下发网点差错回复中虽然也会涉及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内容,但制度要求的覆盖面不全,只是在实名制执行上有要求,而对一次***易、重新识别、留存有效证件、新开户时缺失基本信息、证件过期等制度规定要求就非常少或者没有。正是这个原因养成了网点柜员没有"差错意识"。应尽快完善会计稽核系统的建设,使系统能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与实际业务进行对接,以弥补前台执行的偏差,减少人为差错现象。
完善现有业务核心系统。业务核心系统是各金融机构实现经营管理的基础,将“客户身份核查”制度纳入业务核心系统,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对制度要求的不作为现象,实现机控来彻底解决人为因素带来的合规隐患。
2.2 加强反洗钱制度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能力
随着反洗钱法规的的修订和不断完善,对客户的身份识别、风险识别往往依赖反洗钱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积累,这就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培训不仅局限于照本宣科的制度学习上,更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反洗钱业务培训,丰富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水平。
2.3 提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这不仅是“实名制”制度的要求,更是规避洗钱风险的第一道关口。2008年以来,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履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情况纳入到专项检查当中,从结果分析,执行效果喜忧参半。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联网核查系统要么没有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形成共享,要么联网核查系统的准确性是导致银行柜员核查率不高的直接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瓶颈一是***门必须跟进联网核查系统维护和优化,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必须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所有开户实现系统的双向关联。
2.4 从技术层面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标准化
即对客户提供的信息种类及相关证明文件、凭证作出标准化的规定,使客户无论在哪一家办理业务,提供的证明文明都是统一一致的,也可防止金融机构为争取业务而在客户身份识别时宽严不一而形成恶性竞争。对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在技术条件及法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唯一的金融机构账号。目前,金融机构仅与公安系统联网,只能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对机构客户,还应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单位的客户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改变仅凭金融机构一线人员通过客户填单、证件核对、临柜询问、资格审查等手工方式来获取客户身份简单信息的现状,也可及时查询证件变更、信息更新情况,掌握机构客户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联网核查篇8
(一)开立账户的地域限制不严格,给洗钱提供了便利
我国现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异地结算账户是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向企业注册地网上查询回复,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个人身份证件即可,根据自身结算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这给洗钱者利用自身或关联账户频繁进行资金转移,模糊交易去向提供了便利,也给***机关跟踪资金流向、冻结资金账户、打击洗钱犯罪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实名制不能全面落实,影响了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目前,银行机构主要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但对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如警官证、户口簿、护照、台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则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另外,由于没有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无法通过联网核查单位存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真实性,仅仅采用与原件比对的形式审核,很少采用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实质性审核措施,对实名制要求的落实缺乏保障,给洗钱者通过开立假名账户洗钱以可乘之机。
(三)取消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需提供付款依据的规定,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此项措施的出台虽方便了客户办理个人结算业务,但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如“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的转入转出等。另外,单位可以将本属于单位的资金通过巧立名目,轻松地转入个人结算账户,通过个人账户套取现金,为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款、贪污腐败、洗钱等违法(纪)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付款人只需注明事由,就可向个人账户随意转款,基本上没有转款的限制,反洗钱的难度大为提高。
二、完善账户管理促进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为准绳,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制度
一是参照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的20万元金额起点,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20万元需提供付款依据。二是明确客户身份识别账户资料保存应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二)以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和银行机构内部资金核算系统为依托,对一般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进行总量技术控制
一是升级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对因其它结算需要而开立的一般账户进行地域和数量上的技术控制。二是改进银行机构内部资金核算系统,实施以个人客户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为主的客户号检索技术,控制同一客户在同一银行的账户开立总量。同时,应积极推广个人定期借贷记业务和小额通存通兑业务,实现个人账户一号通用,方便个人客户办理个人银行业务。三是严格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和撤销的管理,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拓展业务,不得以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业务竞争,减少单位频繁变更结算账户开户行给反洗钱资金监测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以完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和建设单位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为支撑,进一步改进有效身份证件管理和识别的技术手段
一是扩大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所核查的个人身份证件种类,将***门管理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护照、台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客户身份信息,全部纳入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机构提供方便、快捷、权威的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查手段。二是加快建设人民银行与工商行***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的单位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实现银行机构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的联网核查。
(四)以方便反洗钱工作为前提,适当放开人民银行省以下分支机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的查询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