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研究网络民意表达并分析网络民意的内容指向可以发现,网络民意“传播权利”的实质,就是现代社会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实现,互联网使“传播权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真正的普及”。它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层次的含义:
民意权利表达的合法性前提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
对于网络民意来说,合法性获得就是网络民意的存在合理性取得社会普遍认可并获得其合法社会地位的过程。而且,只有“合法性”存在,才能推导出网络民意存在的“正当性”。
从意识形态层面上看,民意权利是社会民主发展和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民意是自然法的产物,近代民主社会的建立和“社会契约”制度、“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赋予它合法地位并获得制度性安排的重视,澳大利亚***治学家约翰・S・德雷泽克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明确指出这一概念所强调的是公共领域的话语参与,并把它解释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发挥“在场”作用的“话语民主”,进一步肯定了民意在当代社会***治生活中的价值。这种“话语民主”的合理价值就使网络这个具有“公共领域”性质的地方成为公民发挥“话语民主”的最好平台,网络民意的客观合理性由此产生。
其次,网络民意的合法性是以“话语民主”即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形式呈现出来的。言论自由权利是“话语民主”的逻辑起点,框架下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其他权利,同时框架下的新闻自由能够使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成为民主制度的一部分。
我国同西方社会虽然存在着***治体制、参***议***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但是宪法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条款也十分明确。这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和义务。也为网络民意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民意表达要通过具体的权利形式实现
言论自由的权利落实到媒介场域时,就具化为媒体民意生产中具体的权利实践形式。根据网络民意表达过程中言论自由实现的要素构成,本研究把它分解为基于媒介要素需要的媒介接近权、基于思想表达需要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三种派生性权利形式。
1.媒介接近权
接近和使用媒介是实现网络民意自由表达的物质性前提。没有媒介接近权,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就失去了现实的物质依据。“媒介接近权”的概念由美国学者J・A・巴隆196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接近媒介――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首次提出并进行了系统论述。巴隆认为“接近权”或者“受众传媒接近权”是指“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认为一般社会成员应该享有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了传媒应该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
网络的出现对媒介接近权的广泛实现具有突破性意义,网络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使广泛的参与和使用媒体成为可能。这种突破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1)突破了信息传播中的渠道限制,信息准入特权在网络传播当中被打破,(2)对媒介资源不同媒介、不同地域,不同内容条块分割限制的突破,对传统媒体具有整合功能并与传统媒体形成联动效应;(3)对传统媒介言论局限的突破,“沉默的大多数”不再沉默等。“媒介接近权”的提出,加深了媒介应该是“社会公器”的认识,同时对受众的“传播权、知情权、接近权”等权利进行了体制化维模。媒介接近权对媒体的要求就是开放媒体。对公众的要求则是提高媒介素养,能够合理而有效地使用媒介。
2.知情权
这是网民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的信息性前提。在20世纪40年代起由新闻界推动的信息公开立法运动中,一位叫做肯特・库柏的新闻工作者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知情权”一词。知情权主要体现为一种***治性权利,因为“知”的目的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参与和监督***府的治理的权利的落实。当代制度经济学也提出,要想更有效地增进公民(委托人)的利益,***府的竞争开放和信息公开非常必要。要言之,在民主的框架下,公民的知情权是增进自身利益的必要补充措施。
网络发展对满足公民知情权有重要意义。***于2007年1月17日通过的、计划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府信息公开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信息公开制度化,我国的公民知情权从此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网络为***府的“***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提供了便利,“电子***务”、各地***府网站的建设、网上信息等使***府行为更加开放透明。网络对不同媒体的整合作用使信息报道更加充分、详细、及时,信息和信源的多元化也使报道的真实性大为加强,虚假信息和信息垄断的可能性降低。对于网民来说,发表意见赖以进行判断的信息依据更为充足和及时,有利于理性、中肯、真实的民意的形成。
3.话语权
话语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表达权利在媒介中的直接呈现,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广义地讲,话语权是指公民在公共空间传播思想观点的自由。福柯把话语权利看作是人的社会交往本体性存在的方式,与人的全部问题都息息相关。话语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排他性的影响力就是话语权,话语权的作用力构成话语的外在系统。
在福柯那里,话语权是一个散布系统,包括对象、表达形式、概念和主题选择四个建构维度。按照这四个维度,网络话语权较之传统媒体具有了一些明显变化:一是对象广泛但身份无法明确界定,全国网民数量已高达1.62亿,网络的影响力巨大;这些网民根据需要可以在网上进行多重身份转换,既可以是话语权的被实施者,也可以是话语权的实施者,话语权的含义被重构:既可以是表达权,也可以是辩护权、反证权等;二是表达形式、表达立场、信息来源渠道都具有多样特征,网络整合了多种媒体的资源使话语表达更为全面和充分,三是话语权概念被网民和各种社会力量反复强化,其内涵和外延都不断得到深化拓展,话语的增权意识、平权意识加强;四是话语主题更加丰富多样,网民的主动选择性更强,与之相关的就是不同主题的话语传播效果呈现出“集中化”或“离散化”两种趋势,根据网民兴趣而形成传播的强效果和弱效果一一新闻报道阶段性的焦点问题往往会被“集中化”议论,获得强效果。要言之,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中话语权的集中和垄断现象,权威在传统媒体中的强势地位被弱化,一般公民的话语权利增强,从结构上瓦解了话语霸权。
这三种权利形式是实现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根本途径,实施和实现这些权利是当代社会民主***治和媒介发展的重要目标追求。
权利维护是网络民意表达的主要内容和核心价值
民意具有多重价值尺度。但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治现象出现的,其首
要价值应该体现在社会的***治生活追求中。***治合法性的建构基于对“群体的善”的追求,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有两个基本向度,公民正当权利的维护与***府公共权力的规范监督。网络民意在同时指向两者的过程中,其根本的落脚点还是对公民正当权利的积极关注和维护。
首先,从网站民意议题的分布构成来看,网络民意权利表达占据的比例。研究者从国内最具代表性的主流新闻网站新华网的“发展论坛”和商业网站新浪网的“时事论坛”随机抽取2007年11月29日首页呈现的帖子,把内容划分为十类,做了一个简单的内容分析。论坛讨论话题分布比例如下表:
虽然新华网和新浪网的性质不同,但是两个论坛却性质接近,都是时***论坛,从比较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两者的相似之处:(1)民生民权类内容在论坛中均占有重要比重,处于类别总数的第二位,分别占了论坛当日全部话题数22%和18%的比例。(2)在所有内容中,新华网占前5位的是焦点时事、民生民权和***治建设、公务监督、信息交流(并列),共有41项,占据总数的75%,新浪网的前5位则是***事外交、民生民权、***治建设、体育娱乐和焦点时事,总计也是41项,占据总数的比例是82%。话题内容具有集中性和相对一致性特征。(3)在这些类别中,除了体育娱乐、婚姻情感、信息交流比较个人化、娱乐化,与权利诉求距离较远之外,其余问题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个体权利诉求,主要是民生民权类内容和焦点时事中的一些话题,如“丈夫拒签造成孕妇死亡”;公共权益监督维护,包括***治建设、公民形象、焦点时事、公务监督、***事外交和经济财经等公共性议题,其中,既有对公权力的监督,也有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但其最终落脚点还是社会公民的利益和权利,是对公民正当权利的间接维护,权利仍然是其最终旨归。这两大类内容建构了两个网站民意议题的主体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权利的诉求和维护是网络民意表达的核心价值取向。
网络发展十几年来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网络提供了公众接近媒介的机会,广泛的公众参与和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了更大可能性,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理论更好地走向自由和开放的实践领域,二是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的扩张带来了民意扩张,民意对社会和权力的影响力变得强大,民意的社会控制性质更加显性,公民正当的权利表达具有了更多的现实理性和正向推动力。近年来,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网络事件,大都落脚于权利的表达和维护:“孙志刚事件”对收容制度的改变是对迁徙自由权利的认可、“SARS危机”对无视公众知情权行为的批判、“佘祥林案”对“公正审判权”的呼吁、“踩猫事件”对动物生命权利的代言、“铜须事件”涉及到的则是个人的隐私权保护、2007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案”对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呼吁等等。
总结以上可以看出,网络民意以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以媒介接近权和知情权、话语权的获得作为其实现的途径和现实呈现形态,以权利的诉求和监督维护作为其重要内容和核心的价值取向,权利问题贯穿了网络民意现象的始终。完整的网络民意表达过程具有三个层面:一是基础性的言论自由层面,可以涵盖所有的民意表达行为;二是媒介呈现层面,范围缩小到一般意义上的媒介民意,重点是言论自由权利如何在媒介实现,三是网络民意现实表达层面,研究范围进一步集中,聚焦于网络民意表达的内容和价值分析。网络民意的实质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媒体上的具体实现,从根本上讲,它还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具体而实在的表现形态。但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网络民意权利表达的意义还在于网络媒体的特殊性:它同时兼顾了三个层面的内涵――不仅以权利为出发点,更以权利为其手段和归宿,尤其是第三个层面的表达。网络以其平民化的气质所带来的对权利理解的深度和广度,在传统媒体和其他形式的民意表达中是很少见的,这是它最宝贵的价值所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民意表达的实质是权利的表达。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
更正
本刊2007年12月(上)“博士笔谈”栏目《台湾联合新闻网的公众参与机制》一文,作者应为张淑华(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由于排版失误和校对不严,误为“吴锋”。在此,本刊编辑部郑重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