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越来越多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新形式的单位犯罪也随之而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刑法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面对单位犯罪形式的不断增加,我国现行的刑法已经表现出了自身的不足,因此需要对单位犯罪进行重新的修订。本文主要从对单位犯罪的本质的认识到单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以及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的角度论述。进而引出我国现阶段针对单位犯罪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1.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本质
1.1单位犯罪的认定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文中我们只是简单的了解到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到什么是单位犯罪。然而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学术界的争论一直的存在。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指法定代表人或人根据法人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以法人的名义实施了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1。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指以单位自身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3。笔者通过总结以上不同观点结合自己已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为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的或者单位疏于管理、违反法定义务的,由单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定且应为刑法否定的行为。
我国刑法条文中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存在着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机关这个主体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两只观点:肯定说认为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看,机关参与犯罪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应予以处罚。否定说认为,机关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经费由国家财***拨款。如果将其作为犯罪主体, 将会影响其正常职能的发挥, 影响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只处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可以达到处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 机关不宜作为犯罪的主体4。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目的是惩罚或预防犯罪,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的运行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然而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的主体存在利与弊的辩证关系。其利就是通过对少数参与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给予刑事处罚,可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象, 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其弊在于对国家机关给予刑事处罚,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还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1.2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
有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学界一直在探讨中,并且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笔者归纳了一下主要存在下列观点:1.企业组织体责任论,此观点认为从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到最底层从业人员的所有成员的行为, 只要客观上存在业务关联性,就都可以认为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应该有组织承担责任。2.从自然人方面寻求单位责任的观点,认为自然人本身具有主观能动性,其本身是应该选择有利于社会的或者不损害社会来进行活动,但是其却选择了有害于社会或者不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进而被社会给予否定的评价,被国家认定为犯罪5。3.***责任说,认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是***责任, 并且这种责任是单位***的责任, 不是对单位成员行为的替代责任。对于具有***人格和健全机构的单位所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理当由单位自身承担刑事责任, 而不能将责任转移到其成员身上6。
笔者对于以上的各个观点存在不同的认识意在寻求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适用刑法对法人行为进行规制时,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以法人内部成员的行为为媒介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二是不以法人内部成员的行为为媒介而直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而后一种方法的出现, 意味着人们已开始探索法人作为具有***人格的主体固有的刑事责任。法人自身被赋予了一定的守法或回避危险发生的义务,当违反这种义务时,就可以认定法人自身的犯罪,即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在于法人违反了守法义务或回避危险的义务。真正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道义责任论为出发点。一方面,单位刑事责任的设定受到了对自然人的道义谴责的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单位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道义问题, 如商业道德,这些道义要求多数已为法律所制度化7。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国家对单位自身危害社会行为的否定和谴责,具有***性。
2.对单位刑事责任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中,这种单一的处罚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笔者认为,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刑罚体系应当进行适当的改进,刑种全面并且具有一定的刑罚梯度,这样才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可以参照国外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进行法律移植,建设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罚体系。
我国现存的双罚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下面两个方面:一、刑罚种类单一,我国刑法处罚犯罪单位只有罚金刑,没有其他种类的刑罚,这必定会影响和妨碍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实现刑罚目的,对犯罪单位仅仅处以罚金刑是不足以威慑和预防单位犯罪的。而对于营利性的单位,犯罪单位可以将受到罚金处罚的财产损失通过市场的作用再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8。二、罚金刑数额规定不合理,我国刑法规定罚金主要有三种处罚形式:1.倍比罚金制。2.限额罚金制。3.无限额罚金制。但是对于犯罪单位,我国仅仅采用无限罚金制。我国刑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但是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应的规定,在很多的司法实践中只有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单位进行处罚。这样势必会造成司法腐败、徇私枉法等弊端。与我国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相悖9。
为了更好的发挥刑法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我们应该重新的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让社会上出现的单位犯罪的现象的都相应的得到控制。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方法完善我国处罚单位犯罪的不足。
2.1增加处罚方法的种类
司法实践表明,罚金作为我国处罚犯罪单位的唯一法定刑不能很好的起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要弥补这种不足,必须增加处罚方法,形成科学的、多元化的、系统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从而保证刑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和刑罚目的的顺利实现。首先,引入资格刑的制度。此处的资格刑是适用于犯罪单位的,与自然人的资格刑有所区别,主要是剥夺或限制犯罪单位的某些权利,但是,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由于其作用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能使用这种刑罚。现行《法国刑法典》就为法人设置了专门的刑罚制度,规定了“适用法人之刑罚”,其次,增加服务义务。强制规定犯罪单位履行一定的服务义务。这种服务可以补偿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10。最后,强制公布犯罪单位的罪行。指由犯罪单位出资,通过媒体公布犯罪单位的罪行,将单位信誉和其罪行进行挂钩11。这种处罚方式比罚金刑更能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
2.2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
现行刑法对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对罚金判处较低,罚金的力度与单位犯罪的实际危害性不对称,对于国家造成数千万损失的单位犯罪往往只处罚数万元。对执行收缴方面也没有完善的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对单位犯罪的罚金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修改无限额罚金和参照自然人罚金数额处罚的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可直接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数额为基准,实行倍比罚金或比例罚金。过失单位犯罪,可参照故意犯罪的罚金数额计算,或根据其危害程度处罚,另设具体的罚金数额标准。建立具体的罚金收缴措施和执行保障机制。
3.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国在单位犯罪方面的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相对于其他单位犯罪规定完善的国家来说还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在新形势下,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断的呈多样化发展,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我国应该抓紧时间弥补这方面的漏洞。从单位犯罪的主体到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形成理论体系,并且用于指导司法实践。让国民更多的参与到对单位犯罪的监督之中,建成全面、完善的惩罚与预防教育的体系。
注 释:
1.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150页。
2.委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4-585页,第601-608页。
4.王鹏祥:《单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392页。
6.舒洪水,董雄伟《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性》,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7.高诚刚《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8.王良顺《单位犯罪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缪忠明《对单位犯罪处罚金刑的思考和建议》,法制与社会,2010年4月(下)。
10.刘骞《论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刑事立法的不足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中)。
11.沈仲良《浅论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制度之完善》江南论坛.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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