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有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面对同样一座庐山,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横看与侧看,观察者对庐山产:生了或岭或峰的不同印象。这里谈到的就是视角问题。视角,顾名思义就是观察事物的角度。而叙事视角就是指在叙事过程中,叙事者观察和叙述事件的角度。
一、叙事视角的含义
新闻作为一种叙事文体,也是有叙事视角的。新闻文本的叙事视角就是指在新闻文本的叙事过程中,叙事者选择和叙述新闻事件的特定角度。这里的叙事者通常就是指撰写新闻文本的记者,通过对新闻视角的选择,记者在新闻文本中也就融人了自己对于新闻事件的理解,通过突出某些人的叙事和弱化某些人的叙事来反映他看待世界的特殊眼光和角度。
我们就不久前轰动一时的“余祥林杀妻冤案”为例,来分析一下叙事视角在新闻报道中的作用。
二、“余祥林杀妻冤案”报道中的叙事视角分析
曾被司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余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3月28日突然归来,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新闻。也正因为如此,余祥林杀妻案就成为一桩冤假错案,其牵扯关系之广,疑点之多,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当时的“余祥林杀妻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案件中有很多疑点是有待弄清楚的。对于这些尚待弄清的问题,不伺媒体从不同的叙事视角进。行了报道,我们从中可以洞见它们对于此事所持态度与倾向。
第一,张在玉“失踪”的问题。张在玉是“余样林杀妻冤棠”中的二个非常关键性的人物――余祥林之妻。按照当时的判案,余祥林正是以谋杀其妻张在玉的罪名被逮捕的。而今也正是张在玉的出现和“复活”使得余祥林得以重见天日。因此,有关张在玉当举的失踪问题成为案件和媒体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
对于这一问题,2005年4月4日的《新京报》采用的是余祥林的叙事视角:“我也感到很突然。这个事情对我刺激很大,你得去问张在玉,我也想知道她为什么突然走了。……她做的事情,她自己最清楚。”从叙事学的角度上来说,这属于内(佘祥林)视角,也可以说是一种限制视角叙事。从这个视角看过去,我们所能得出的观点就是:当年余祥林对张在玉的失踪并不知情,并且她的突然失踪还深深地刺激了他。“她做的事情,她自己最清楚。?尽管我们不能由此断定张在玉出走的责任在于她自己,但至少可以否定余祥林的责任。
我们再来看同一天《南方都市报》A16版上的报道:《余祥林“忙”妻张在玉:想见余样林 并向他道歉》
这篇报道采用的是张在玉的三哥张在生的叙事视角:“张在生说,早在1994年妹妹失踪前两个月,他就发现妹妹精神异常,做事不再像正常人了……这次妹妹突然回家之后,他才从妹妹口中得知:佘祥林当时曾经与别的女子有过不正常关系。”由此视角观之,当年是由于余祥林与其他女子的不正常关系而导致张在玉精神失常,从而导致了她灼出走:“可能那件事深深地伤害了我妹妹,刺激了她……”
如此一来,事件的导向就出现了差别。这样就把张在玉出走的责任归在了佘祥林一方。
第二,张在玉家人在此之前是否知道她还活着?这一点是与张在玉的“失踪”问题紧密相连的。如果说在此之前,即张在玉“复活”之前,张在玉的娘家人知道她还活着,那早就应该知道余祥林是冤枉的。如果事实真是如此,那她的娘家人就有了脱不了的干系。我们看一下媒体对于此事的关注。
2005年4月4日《广州日报》采用的是第三人称叙事与记者视角相结合的叙事方式。
首先就是通过“40多岁的村民”视角进行叙述,从这里我们得知:“在张在玉离开家里的11年当中,在后来的几年时间里,曾经绐母亲家里人邮寄过信件。”从这一点进行判断,在张在玉回来之前,张在玉的娘家人应该是知道她没有被杀的,从而可以判定余祥林没有杀人。这也表明了此文中叙事者的一种叙事倾向,即倾向于认定佘祥林是冤枉的。而这样反而把矛头指向了张在玉的娘家人。
同时,这篇报道还采取了知全能的叙事视角,叙事者对事件几乎是洞察一切酌:“也就是说,张在玉娘家人,可能不是在前几天张在玉突然回来后才知道张在玉没有被杀的。”这样就更进一步地明确了叙事者的主观倾向性,即倾向于佘祥林的冤枉。并暗含着一种潜在意思:对于此事,张在玉的娘家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来看2005年4月5日《新京报》的报道:《余祥林前妻忆往事:错判害了两个家庭》。
这则新闻报道采用了张在玉的叙事视角,这也是一种第三人称钓内视角的叙事方式,从这个角度出发新闻报道传达给我们的信息是张在玉的“父母兄弟过去承受了十多年失去亲人的痛苦,现在又要陷入被人误会的境地”。这样就把张在玉的父母和兄弟置于一种失去亲人和被人误会的弱势地位,他们原来并不知道张在玉活着,当然也不知道佘祥林是冤枉的。从而洗脱了与此事的干系,成为值得同情的弱者。
由此可见,叙事视角对于新闻报道的重要性之一斑。由于叙事角度的不同,对于同一事件的叙事文本,读者完全可以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论。
第三,对湖北省高院在佘祥林案中的责任判断。对于“佘祥林杀妻冤案”,司法机关的角色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当年进行严格的审查,仔细辨认女尸,或许佘祥林就有可能免于牢狱之灾。而湖北省高院作为当时此案发生地的最高法院,对于当时此案的误判到底负有什么责任呢?
2005年4月1日新华网报道:《湖北高级法院严格把关 无辜者佘祥林沉冤得雪》其中这样写道:湖北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佘祥林没有被冤杀,其关键在于湖北高院能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副院长首先发表的意见是:“一审法院按被告人的第四种(口供)认定凭什么呀,没有证据。”审委会最后认为,该案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发还一审法院重审。
在这篇有关湖北省高院的报道中,采用的是第三人称叙事视角和内视角相结合的叙事方式,湖北高院新闻发言人、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副院长是叙事声音的发出者。从上述报道中提供的叙事视角观之,首先,当年湖北省高院就认为佘祥林杀妻一案缺乏有力证据,并于当时发还一审法院重审。也就是说他们湖北省高院当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次,佘祥林当时没有被冤杀,关键也在于湖北省高院的尽职尽责。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叙事视角的选择对新闻报道具有多么重要的影响。对于同一事件的报道,或者对于同一问题的阐释,由于选择不同的叙事视角,得出的结论居然可以截然不同。事实上,叙事视角是与叙事者的主观意***紧密相连的。选择怎样的叙事视角取决于叙事者本身对于事件的理解。叙事者通过叙事视角的选择,从而框架他所要呈现给文本读者的特定视野。上述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话语,或者证人的话语,表面上看来是客观的、没有记者主观成分介入的,但事实上,无时无处不渗透着记者的主观意识在里边。也就是说,无论是选择何种叙事视角,回响的其实都是作者自己的叙事声音。这正如《小说修辞学》的作者韦恩・布斯所言:“不论一位非人格化的小说家是隐藏在叙述者后面,还是躲在观察者后面,作者的声音从未真正沉默。”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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