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论文范文精选

法律文化论文篇1

近一个世纪,法律实践活动经众多比较法学者的不断研究,曾分为多种研究范畴,这些研究成果对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及法律文本翻译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以“法统”为标准,对世界范围的人类法律实践活动进行时间和地域差异性的科学分类,可分为东方型法律文化和西方型法律文化两大类型。东方型法律文化重视在社会整体利益背景下个人形象的塑造,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个人为集体缩影的法律文化体系,藉此可见集体与个人的关系赋有一定的***治色彩。东方型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支配民族区域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对国家发展,宗法社会安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西方型法律文化则注重个人权利多于社会整体利益,并以维护个人***治、经济方面上的一系列权利为制定法律的价值。以“法体”为标准,可将世界范围的法律实践活动分为成文法型法律文化、判例法型法律文化、混合法型法律文化三大类型。成文法型法律主要是由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文字形式的法典、法律、法规等来体现,并将法律行为、实施程序及性质进行了详细规定。成文法律不适宜于现实生活,“大陆法系”属于此类。判例法型法律是以民族正义精神或习惯为表现形式,具体体现为法院对一系列案件做出判例,法官借由以往判例中某种抽象的法律原则来协调现实案例中的正义精神及道德的不和谐,“英国法系”属于此类。混合法型法律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以某种方式的结合,在具体案例应用中,既可避免成文法不能随机应变的缺陷,又能避免判例法无序的不足。在判例法逐步抽象的过程中,成文法典汲取其可见成果,并形成新的法条,在国家法律尚未涉及的领域中有现实作用。

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及功能对等翻译

(一)法律文本的特征法律文本是法律内容的载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文本翻译一直是翻译界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法律文本的严肃性需翻译达到法律效应上的对等,因此其翻译的严谨性不容小觑。法律文本因其自身的专业性特点以及法律句式的严谨规范性,实属一种特殊文本。为了使法律概念表达精确,法律词汇多采用英语古旧词汇,且表现形式复杂。因此使得法律文本翻译极为艰涩枯燥,对于译者而言难度较高,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要统揽全局,亦要把握原文的法律功能及源语法律条文细节,并依据功能对等理论进行翻译,实现源语信息的功能对等转换。

(二)法律文本的功能对等翻译在法律文本翻译实践活动中,功能对等理论对其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实现法律功能对等性,即源语与译文在法律上效果及作用的对等,是法律文本翻译的长期目标。如此正好印证了奈达的“功能对等翻译”理论,奈达曾提出,译文接受者与译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应与原文接受者和原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不同国家区域之间本就存在法律文化的差异性,从比较法律文化学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能够比较、分析不同法律文化中的专业术语及概念意识,在于人们从中可以找到相互间的“功能对应物”(functionalequivalents)[2]。这给法律翻译带来了启示,翻译者需在法律领域与其他国家区域有更多的接触和互动,不仅要有扎实的语言功底,而且还有必要涉足比较法律文化学,以求在更广阔的背景上把握法律翻译内容。

三、比较法律文化视角下法律文本的对等翻译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对应及其翻译从比较法律文化学的角度,不同国家区域的法律文化各有差异,法律文本相互间的“功能对等物”是不同法律文化之间交流的媒介。就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对应关系而言,结合法律翻译,可分为“重叠对应”、“间接对应”和“零对应”三种对应关系[3]。在中西法律文化中,所谓的“功能对应物”有呈现交叉的现象,即“重叠对应”。如法律中的“人权”(humanrights)概念,之前词汇的意义为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通过与世界法律文化的长期交流,而后形成人权***的概念[4]。对人权概念的跨文化理解,需将其语境扩展到“人治”和“法治”的外延上。虽然传统中国社会并未实现过真正的法治,但法律存在于传统中国的道德体系之中。“人治”这一概念,所主张的是君主个人的贤明治理,属“为***在人”这一思想范畴。在法律翻译中,跨文化法律翻译作用在于“理念援助”,可在不同文化语境中,将“人权”这一概念做相关的一系列翻译,如freedomoftheperson(人身自由),rightofpersonality(人格尊严权),personalright(人格权),rightofpersonalliberties(人身自由权),personallibertieslaw(人身自由法)等。再者是“间接对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制”文化与西方法制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自汉代独尊儒术后,法制文化更是欠缺,因此中国文化与西方法学中基本概念的“对应物”不易寻见。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在西方,“法”更强调的是权力和规律,中文“法”则侧重于制裁和惩罚。因此,中西传统法律文化虽有差异,实则是侧重点不同。最后是“零对应”,中西法律文化内涵的不同,导致文化意识的缺项。如西方法学各个派别所提出的“民主”、“自由”、“人权”、“社会契约”、“自然理性”等,已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常用语[5]。而中国,法律制度主要源于***治,权力制衡概念空缺,如parityofpowerandresponsibility(权责平衡),systemofseparationofpowersintolegislative,executiveandjudicialdivisions(三权分立),judicialindependence(司法***),separationofpowersandfunctions(全能分立)等,这些用语常引起功能对等翻译的困难。当然,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如“礼”“仁***”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原则等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也属于“零对应”。

(二)法律文化融合趋势下的法律文本对等翻译从历史上看,不同法律文化总体趋于相互靠拢。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深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涉外法等方面借鉴了国外商品经济的相关法律。在道德法律化趋势中,中国逐渐将社会道德行为纳入法律惩罚中,如《宪法》第14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因此法律翻译应持有横向和纵向比较,如关于“beneficialinterest”的翻译,内地译为“可享受的利益”,而香港译为“实益权益”。随着法律概念的引进和法律实践的发展,有些似是而非,浅尝辄止的法律翻译也在逐步改进。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中文法律地位日益提升,这就对法律翻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现源语信息的对等性,而且还要主动创造高质量的中国法律语言,如onecountrytwosystems(一国两制)。在国际法律文化的沟通上,为了规范法律术语、概念表述等,翻译者应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法系的英语术语进行参照、对比,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法律翻译水平。法律文本翻译与比较法律文化学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国家区域的法律文化趋于融合,在这一趋势下法律翻译者更应注重翻译的规范性、准确性和通俗性,以促进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

法律文化论文篇2

在文化形成的过程中除了关注文化内容上的差异,更宏观的一种视野是在各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物质介质上的对比。

(一)“人”在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特色是注重以个体的人为变量基础,此处的人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它既可以代表个体精神追求也可以代表群体文化价值,但由于个体精神并不必然代表群体,或忽略了个体与群体的互动关系,这一比较方法只是意识到了各种文化构成当中的必要共同物质载体或共同介质———人,诚然,所有的文化当然需要人的参与,因为文化本身就是人的思维及行为的产物。人口的流动,群体的类型,一定时空领域内人口的数量的变化,人作为文化构成的二级变量可以直接影响文化内容的变化,如***治法律的整合或重构,进而影响到法律文化的变化。

(二)语言符号同样的比较方法如法律文化的语言解释,意识到了文化载体介质———语言符号的共有属性。笔者认为,无论是人,还是语言,乃至地理,都是文化的外在经验性表现,在此维度的比较具有宏观而直接真实的优势,但这种文化构成变量过于零散和基础低层次,或者说是缓慢的,例如,语言符号的表达或解释是瞬息万变的,并不必然直接影响到法律文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文化变量同样是影响超验性文化构成变量的重要因素。

(三)横向统一时间维度在进行法律文化比较时,有必要指出时间性与时空性的不同,在客观现实的维度上,时间具有全球的共性,与语言,人,地理等客观因素一起,是一种横向的维度,这种变量的考量在近代的法律文化比较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究其原因,“资本主义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时空观”国家之间***治,文化的交流与参与越来越密切,使得不同文化领域的时间维度越来越相似。

(四)自然地理的地域性在美国中国学思潮中的“世界观念”与国内史学的关系中,费正清模式过度关注沿海地区,而没有把中国内部的其他地区如内陆的情况纳入观察视野。“正统史观作为支配工具早已成为无意识的认知反映,历史的***与统一,循环与再现等等已构成了一组组相当自主化的历史解释体系,但是中华帝国在空间上的辽阔性及其所变现出来的差异感,又在时时印证着正统史观的不合理……具有地方性特征的习惯法,社区宗族构成的差异性、儒学与乡土意识的多变结合,都标志着传统以一种非整体性的形态呈现着。”中国农耕文明的稳定性赋予人伦关系的普遍性、稳定性、规律性,使人们很容易在这种生产方式中找到其背后的价值共鸣。文化精神实际上是行为模式的记忆性总结升华,是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范公示,当这一变量具有了环境的承载值时,其便会趋于稳定并通过法律这一外在形式描述下来,作为群体利益最大化的保证盾牌。文化是历史经验的精华总结,是实践的最优化选择,文化的发展是是一定地域或集体标准前提下的人文共识,但此处的地域或集体并不一定等同于法律概念上的国家,因此在进行法律文化比较时所必不可少的就是首先限定法律文化的地域性和时空性范围。在此基础上由不同的文化,地域,法律体系及发展装路况各个因素进行综合对比,因此得出法律文化的差异来源和本质冲突或联系。

二、法律文化的具体文化变量

(一)道德宗教信仰等超验性因素张中秋先生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提出人的文化原理是中西法律文化展开的轴心和模型,所谓人得文化原理实质上是从道德或宗教等最高精神追求本源上探求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原因,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表现就是德主刑辅,在西方文化的体现为精神对物质的支配和上帝对人类的指导。然而笔者认为从“心”的理念入手解释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和优点是意识到中国丰富而精深的宗教和道德理念这一文化变量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刻性影响,这一变量可以说是传统法律文化自身变革演进最重要的理论源泉,例如中国知识分子偏爱从“意象化的修炼”达到“精神的内转”。道德本心的作用被显著强调,进而为法律文化提供精神土壤。显然我们不能直接将西方的理性于非理性哲学概念直接对应于中国文化的层次划分,但在法律文化的多重变量这一考察方法角度出发,使我们可以更清晰的看出不同法律文化中何种文化变量的因素的比重与特色。

(二)自身历史经验梁治平先生在针对美国学者费正清对近代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态比较理论中的批评中认为,如果把一些中国内部的变化全部归结于西方冲击,则忽视了从中国自身立场出发理解历史的可能性。我们的历史观念虽然是累层式地建构在前人的经验结构基础之上的,但它同样也为自身的经验所塑造和限定,成为不断累积历史经验的一部分,“我的历史观是被我自己的生活经验涂上一层色彩的,它是由我一生的公共事务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好的和坏的事务的经验所促成的,我可摆脱不了它。”以中国为例,为何儒家文化的力量是强大的,无数先贤不断地在自身历史基础上进行改造并最终形成自成系统的内部稳定的法律文化,但随着文化的发展演变,这一时空限度的行为模式便会发生改变,文化便会发生变化,但现实的法律便相对于其被制定后的任意时空都具有超前性或滞后性,但此时它对文化起了反作用力。这种历史经验累积则是独有的。

(三)文化的时空性重构1.时空的双重变量属性在进行法律文化比较时,有必要指出时间性,地理性与时空性的不同,在客观现实的维度上,时间、地理具有全球的共性,与语言、人、地理等客观因素一起,是一种横向的维度,而文化的时空性的综合型概念往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重在强调和体现文化的形成发展以及占支配地位的历史过程,而众多的理论误差也就是因为对文化所属时空的限定不明确造成。但同时,并不是时空场域的的组合一定是多变的,由于某些地理因素继承下来的空间共性是非常有规律的,如由于地形,某些城市间的“固定间距约为30公里”。2.福柯“场景隔离术”如何限定文化的时空性,值得一提的是福柯的“场景隔离术”,使得这一文化变量有了具体的操作方法,“从历史演变的结构观察,社会统治的区域往往限制着统治的形式,一旦超越了某种单位的限制,统治的形式功能就会发生变化,这是一种分化的结果。这种区域分化决定着***治、社会结构、法律诸方面的变迁。与此同时,社会的日益分化亦说明任何理性的认知框架已越来越无法在整体上把握其变迁的态势与规律”场景隔离术是对超验性法律文化体系的否定,解构着历史经验人为组成的历史和理性。现代性作为强迫力量与地方传统之间进行了交叉与互动,新的文化观及法律文化观将有可能产生。这种新的思维实际是时间性变量与地理性变量的有机综合,其目的不在于法律文化的超验性知识构建,而在于法律文化的限缩性差异比较。

(四)外来法律文化影响1.法律文化交往的形态法律文化交往的形态包括法律借鉴、法律移植、法律继受。知识和经验、观点和思想,实际上所有文化和文明的构成元素,都可以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从一个大陆到另一个大陆。法律同样也不除外。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是人类的构想,它如同其他构想一样,并不能以国家边界予以禁锢。2.“西方话语权阐述,东方集体无意识”在近代亚洲特别是日本的法律文化研究中,许多学者如千叶正士试***提出了现代化中的民族纯粹性法律文化话语权的三分法律理论,千叶正士的学术境界在于他看到了许多年来的世界法学基本是在西方法学话语和意识的主导下展开的,而大多数东方学者对此可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忽略。他明确地提出“要超越西方法学”,并且指出“对于正确理解非西方社会的情形,普遍流行的将非西方的法律与社会作为‘传统的’以对照于作为‘现代的’的西方法律与社会的这种特征化做法是一种过于简单地的贴标签的方法”。在多民族国家内,可能存在不同法律体系与文化的不同程度的融合情形。法律继受和不同类型法律或法律文化的互动没有发现或提出与其理论相应的法律互动与发展的路径。日本比较法学者真田芳宪也曾指出:“法律继受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又是人类文化交流的一部分。仅依靠传统的比较法学的方法很难得出令所有人都普遍认可的结论来。因此,积极地从多个方位去加以探讨已是多数学者的共识。”因此我们应继受法律的***自主,看到继受主体的自愿和继受的局限———即不能否定原有本土文明的存在及其继受后的继续存在。

三、结语

我们再次看到了法律文化不是一种可以精确测定的社会变量。这一变量时刻属于与其他自身文化内容的相互作用之中,在研究方法上,无论是运用历史学,还是法律文化社会学等其他方法时都要注意,首先应界定如何和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文化的概念,其次才应考虑同时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当代法律全球化趋势不断的加强,法律之间的融合更加多元化。技术与科技不断进步,各种文化与物质变量的作用性也将变化。但无论从何种角度,都要注意宏观与微观、横向与纵向、场域内外的多种方法的灵活性、综合性运用,使法律文化的面貌和研究价值清晰地的展现出来。

法律文化论文篇3

[论文摘要]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不仅需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也要重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内容和形式方面都蕴含着现代法治的资源。

如何设计和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大厦,无疑是一个***府和民众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必须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因为尽管各个国家法律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则有共同之处。正如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我以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则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①的确,学习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但似乎另一点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那就是如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吸收养分。笔者认为,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

一、在法律价值取向上,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具有借鉴价值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辨,到汉代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命题的明确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种整体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运转模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模式是,实现太平盛世,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礼乐***刑”交相使用才是合理可行的选择。《礼记·乐记》称:“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隋书》称:“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日法令,四曰刑罚。”②后来,白居易,朱熹、丘浚等人也有类似的论述。明丘浚说:“礼乐者,***刑之本;刑***者,礼乐之辅。”③“德礼***刑四者,王道之治理之具也。”④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眼中,礼、乐、***、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礼乐启人向善,***刑惩奸止暴,四者各司其职,交相为用,形成一于运动的、系统的整体,从而使自然、社会、人生得以和谐,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集体本位”。中国古代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

不可否认,这种系统的法律价值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伦道德对法的精神的阉割和整体性对个体性的淹没。但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要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单纯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社会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动力来源。其四,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仍须把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摆在重要地位,而不是只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现代法治已形成了一套普适性的价值体系,包括正义、安全、权利、自由、秩序等等。然而,在不同的法治模式中,体现这套价值体系的具体内容却可以有所不同。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具有独特性,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的是群体、亲情、和谐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法律所要实现的首要价值不是别的,而是社会秩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传统的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惯性的影响,以及体现这种价值取向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都要求我们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不能一味地追究排他性的个人本位,而是要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以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在法律内容上,道德渗透于法律的传统具有借鉴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德礼融于法”。自西汉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中国社会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至唐,这种融合达到成熟化,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不仅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而且也是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密切结合的伦理法特色。封建法律的代表唐律“一准乎礼”,德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德礼的法律表现,体现德礼的法律条文随处可见。正如《唐律疏议·名例》所说:“德礼为***教之本,刑罚为***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虽然这种伦理法对法律的***发展和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负面影响,但其在中国历史上所发挥的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则不可否认。从西方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经历了一个与道德逐渐分离的过程。中世纪以前,法学是哲学、***治学和伦理学的附庸,中世纪教会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近代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则将法律与道德神法理论区分开来,力***探索法律所特有的性质,19世纪实证主义学说使道德与法律的区分趋于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道德与法律呈现出重新合流的趋势。二战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丧失哲学基础与道德标准的法律,在奉行专制的国家(如纳粹德国)会成为暴***的工具。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的道德(实体自然法)。他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包含着义务和追求的道德,它既是法律制度必备的条件,也是人们在创制法律时应尽一切力量追求的目标,这两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的确,法律不能过多地包含道德的因素,但我们却可以说,丧失道德性的法律肯定不是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也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离不开存在于此一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我国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得以制定和颁布实施,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其实施的效果难尽人意。因此,在推进中国法治的进程中,德礼人于法的传统做法值得深思。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要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的发展要求

三、在法律形式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的传统具有借鉴价值

综观自汉以来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国家制定法始终处于正统地位。历朝历代的法典辗转承继,从未中断,在各种法律渊源中起着支配作用。与此同时,补制定法不足的判例法也在发展。整个封建时代的司法实践始终体现着这样的原则:“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任以人”;“法所不载,然后用例。”⑤当成文法典适宜于社会实际时,司法官往往推崇制定法而排斥判例的创制与适用;当成文法典尚未出现或难以调整现实社会生活时,则适用判例指导司法活动。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经国家加工确认后上升为法条。可以这样说,法律形式上的这种制定法与判例周而复始、循环运动的状态,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中探索并总结出的独树一帜的法律技巧,体现了中华民族高超的法律实践艺术。诚然,中国古代例的适用也造成以例废律、官员弄法等弊端,但例所具有的灵活性、适时性,使之不仅可以辅律、补律,而且可以纠正律、创造律,从而推动了法律内容的完善,促进了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吸口果说大陆法系通过固定的法典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英美法系通过固定性的判例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那么中国古代则是通过固定的法典与可变的判例共同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这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⑥

近代以来,在向西方学习法律理论和制度的过程中,我国主要以大陆法系作为学习对象,直至现在,从法律概念术语到法律逻辑和法律框架,均呈现大陆法系的风格,判例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我国的立法尚不完善,法律也往往比较抽象,给具体适用带来一定难度,而且制定法由于规定的是一般规则和原则,因而面对鲜活的现实生活,可能因机械适用而影响法律的实际效果。判例所具有的灵活性恰恰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因此,我国应在现行***治、司法制度的范围内,在明确成文法的效力高于判例的前提下,提高判例的地位,加强它的作用,充分发挥其“配角”功能。第一,在制定法上明确规定法院判案时可以适用判例的范围和程序。第二,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可以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例创制权。这是因为,我国幅源的辽阔性、民族的众多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制统一的相对性;同时,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赋予其判例创制权有利于及时、科学地开展审判工作。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可成立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创制的判例,对其中公正、科学的判决赋予其拘束力,并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起指导作用。

注释:

①(美乏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V一Vl。

②隋书(卷73)[M]。

③丘浚.《大学衍义补·总论朝廷之***》[M]。

④丘浚.《大学衍义补·圣神功化之极》[M]。

⑤丘浚.《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M]。

法律文化论文篇4

「英文摘要Thecharacteristicandthecognitivefunctionofmathematicsdecideitsunavoidableinfluenceonlegalculture.Mathematicalinfluenceonlegalculturecanbedividedintothreehistoricalperiods.Itsmethod,ideologyandspiritallhavehadanimportantinfluenceonlegalculture.Mathematicshasprovidedforlawscienceasetofscientificknowledgesystem,openedanewresearcharea,andpromotedtheincreaseoflegalknowledgeandthedevelopmentoflegalculture.

「关键词数学/公理化方法/法律文化

[keywords]MathematicsAxiomaticMethodLegalCulture

作为文化之一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其他文化的影响。数学历来是人类文化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对许多文化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考察法律文化,不难发现,数学对它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历史上的法律还是现实中的法律,都可发现数学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讨数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对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

在研究数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时,我们必须搞清一个前提问题,即数学何以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这是本文探讨的第一个问题。

一、数学何以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

数学和法律分属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注:虽然不少人认为数学是***于自然科学的一门学科,但本文仍认为数学包括在自然科学内。),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相差十万八千里,二者之间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事实上,数学却对法律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那么,数学何以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对数学的特性和认识功能有一个了解。

数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但数学这门科学与别的自然科学却有着显著的不同。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抽象性。英国哲学家怀特海说过:“数学是人类头脑所能达到的最完善的抽象境界。”[1](P34)为了对客观世界中的数学对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就必须把对象的某些性质排除在外,抽取对象的主要性质,予以观察,达到认识对象的目的。数学完全可以摆脱特殊的事例,处在绝对抽象的领域里。数学的抽象化是数学成为一门科学的起点。数学越是向前发展,其抽象化程度便越高;数学的抽象化程度越高,其应用范围便越广泛。“最高的抽象思维是控制我们对具体事物的思想的真正武器。”[1](P32)由于数学是所有学科中最抽象的一门学科,所以,它与别的学科之间的共性便最多,这样,它对别的学科便具有更多的指导作用。

(二)确定性。数学离不开演绎推理。自从欧几里得从自明性的公理出发,通过演绎推理,推导出几何定理以后,确定性便成了数学的一大特点。两千多年来,许许多多的学者为了追求确定性的知识,都把目光投向了数学,投向了欧几里得创立的几何学公理化方法,企***借鉴数学方法,从别的学科领域里也获得确定性的知识。美国的《***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渗透着公理化思想。

(三)精确性。数学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是概念性的东西,必然是精确的。而经验性的东西是不完善的,谈不上精确。所有理论都要求精确的概念,而在实践中,精确性便消失了。[2](P2)另外,数学采用的是符号语言,符号语言具有无比的精确性,不像日常语言那样会产生歧义。

(四)严密性。数学定理往往是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来的,所以,严密性也是数学的一个特点。

(五)应用的广泛性。数学是描述世界***式的强有力工具。数学被誉为自然科学的皇后。马克思说:“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3](P8)数学规律不但自然界遵循,而且人类社会也遵循。数学不但在自然界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而且在人类社会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无论是自然科学里的各个学科还是社会科学里的各个学科,都可寻觅到数学的踪影。

数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数学具有了以下别的科学所不具有的认识功能:

(一)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现在许多学者都认为,把数学放在自然科学内不大妥当。科学本质上是物理学,而数学跟思维的关系更密切一些。所以,数学应是一门***于自然科学的学科。我国科学家钱学森就极力主张数学应该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列,应具有同等地位。的确,数学思维所具有的逻辑严密性、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丰富的直觉、想象及幻想等特征,是自然科学中别的学科所不具备的,是数学独有的。在历史上,虽然没有把数学视为一门***于自然科学的学科(个别人有此观点,但未取得共识),但人们对数学思维的认识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有着深入的研究。数学思维中包含逻辑思维,但数学思维又不限于逻辑思维,它还包含其他要素,如直觉、想象、幻想、潜意识等。研究一下伟大的数学家的著作就可发现,一些人在数学研究中专注于逻辑,而另一些人则受直觉指引,[4](P123)由于对逻辑和直觉的各自强调,便在数学史上形成两个派别:逻辑主义和直觉主义。逻辑主义者认为所有的数学都可由逻辑推导出,而直觉主义者则认为所有的数学都可由直觉获得,逻辑远不如直觉概念可靠。[5](P216-247)其实,对数学家来说,在进行数学研究时,逻辑和直觉只是各有偏重,并不截然分开,它们都是数学思维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数学思维几乎可以表征人类思维的普遍特征。自然科学的数学思维特征自不用说,社会科学也具有数学思维特征。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都是社会科学和数学共同运用的。即使在远离数学思维的艺术领域,对美的追求也构成了数学和艺术的共同追求。著名哲学家、数学家罗素就曾说过:“数学,如果正确地看它,则具有……至高无上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种冷而严肃的美,这种美不是投合我们天性的微弱的方面,这种美没有绘画或音乐的那些华丽的装饰,它可以纯净到崇高的地步,能够达到严格的只有最伟大的艺术才能显示的那种完美的境地。一种真实的喜悦的精神,一种精神上的完备,一种觉得高于人的意识——这些是至善至美的标准,能够在诗里得到,也能够在数学里得到。”[6](P40)总之,数学美是一种结构美,一种“简单”的美。

数学概念虽以极度抽象的形式出现,但它们总会在现实世界的现象中找到应用。数学的应用问题实际上就是建立数学模型的问题。要使实际问题转化为一个数学问题,就要找出所要研究问题与某种数学结构的对应关系。这样,对实际问题的认识、判断与预测,就变成了在数学模型上展开数学的推导和计算。所以,数学是人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工具。许多学科就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而与数学建立了联系。数学模型在自然科学中运用的较早,也较广泛。自19世纪开始,数学模型在社会科学中也运用起来。20世纪,随着数学的飞跃发展,许多新分支学科的出现,数学模型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更加广泛,法律也不例外。

数学还是理论知识系统化、逻辑化的重要手段。数学逻辑的严密性和结论的可靠性是其他学科无法比拟的。数学运用公理化方法,对经验知识进行综合、整理,找出最基本的概念、命题(即公理),作为逻辑的出发点,运用演绎推理论证各种派生的命题。运用这种公理化的推理方法,就会使理论知识系统化、逻辑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许多学科就吸收了这种公理化方法,使本学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法学也曾借鉴过这种方法,尤其是自然法学。

当然,数学思维也是一种辩证思维,具有自己特殊的表现形式。数学中有一系列辩证关系,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又被马克思的理论吸收(当然是合理内核)。黑格尔、马克思都对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而辩证法又是他们理论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数学的辩证思维也间接地影响了法律文化。

由于数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维工具,所以,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数学成了许多行业必备的知识。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就必须进行数学式的思维。可以预见,人类文化越发展,信息化程度越高,数学思维就越重要,对其他学科的影响也越大。

(二)数学是一种重要的科学语言。人类创造了许多语言,有神话语言、占卜语言、宗教语言、哲学语言、文学语言、音乐语言、绘画语言、舞蹈语言等等,在诸多的语言中,堪与数学语言相媲美的世界性语言只有音乐语言和绘画语言。数学语言是最科学的语言(至少是最科学的语言之一)。数学文化的这一特点,能使数学超越各种文化的局限性,达到广泛和直接传播的效果。数学语言中有概念、公式、定理、模型、***像、方程等,数学运用这些语言要素,对科学现象和规律进行精确而简洁的表述,从而使数学语言成为一种对人类文化贡献甚大的语言。

数学语言是一种符号语言。数学用符号表示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数学语言可以摆脱自然用语的多义性。日常语言是习俗的产物,也是社会和***治运动的产物,往往是在不经意中产生的,具有多义性,易产生歧义。而数学语言则是慎重地、有意地而且经常是精心设计的。凭借数学语言的严密性和简洁性,数学家们就可以表达和研究数学思想,这些思想如果用普通语言表达出来,就会显得冗长不堪。所以,数学语言的简洁性有助于思维的效率。[6](P42)另外,数学语言也便于量的比较,便于数量分析。由于数学语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在人类的早期,各大文明古国的思想家都不约而同地采用数学语言进行世界体系的建构。近代德国哲学家兼数学家莱布尼茨更希望世界上有一种像数学一样的通用语言。他说:“有了这种东西,我们对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就能够几乎像在几何学和数学分析中一样进行推论。”“万一发生争论,正好像两个会计员之间无须乎有辩论;两个哲学家也不需要辩论。因为他们只要拿起石笔,在石板前坐下来,彼此说一声(假如愿意,有朋友作证):我们来算算,也就行了。”[7](P119)这种看似浪漫的想法,却构成了数理逻辑的思想基础。

运用数学语言还可以探讨自然法则的更深层面,而这又是其他方法不可能做到的。人类对空间的认识就是如此。早期人类认为,空间充满了魔术般的神秘的力量,以致在他们关于空间的理论中用的是神话式的语言。后来,人们才认识到,所有“关于空间和各种空间关系的知识都可以翻译成一种新的语言,即各种数的语言”。[8](P63)尤其是笛卡尔发现了解析几何后,人类对空间的认识就更深刻了,以往被神话和魔术所占据的空间终于让位于几何学了;而几何学的点、线、面又可以转换成数。“事物不仅仅是与数相联系,可以用数来表示,而且它们就是数。……数是人类知识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伟大的客观化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步骤。这种过程开始于语言,但是在科学中它表现出一种全新的形态。因为数的符号体系是一种与言语的符号体系完全不同的逻辑类型。在语言中我们可以看到最初的分类活动,但是它们还是不协调的。它们不可能做到真正的系统化。因为语言符号本身没有任何确定的系统秩序……当我们进到数的领域,这种事态就完全变了……我们在这里发现的是由于一种内在的逻辑原则而形成的限制……对一切科学的目的来说,这种符号体系比言语的符号体系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因为我们在这里所发现的不再是孤立的语词,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排列起来的项,因此,它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清晰而明确的结构法则。”[9](P199)

由于数学的高度发展,数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社会的数学化程度越来越高,数学语言便自然成为人类社会中交流和贮存信息的重要手段。高等数学的一些概念、语言正在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现代极其重要的科学语言。可以说,如果缺少数学语言,人类文明不知要倒退多少个世纪。数学语言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它不但对自然科学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对社会科学,包括对法律科学都有着重大影响。在当代,法律科学中已充满了数学语言,尤其是在运用系统科学等新兴学科研究法制的工程中,数学语言比比皆是。

(三)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数学思考方式曾对文化的发展起过得要作用。而且,诚如怀特海所颜:“如果文明继续进步,在今后两千年内,在人类思想领域里具有压倒性的新的情况,将是数学地理解问题占统治地位。”[10](P209-210)所谓数学地理解问题,就是指数学的思考方式,包括建立数学模型,提供推理工具,进行数量分析,应用计算机进行数学实验等等。

推理可以说是数学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思想方法。美国学者M.克莱因甚至认为推理是人类所作出的最伟大的发现。这一发现的功劳应记在古希腊人头上。早期数学属于经验数学,是古希腊人把它发展为演绎数学。演绎数学从简明的公理出发,可推出无可辩驳的结论。这就吸引无数的思想家,把数学这种推理方法运用到其他领域,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数学也是研究模型的科学。所谓数学模型,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数学化。不管什么领域,只要能从数学的角度提出问题,数学就能给出与所提问题的精确性相符的结果。如何将数学的知识与方法转化为科学研究的实际力量,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将实际问题提炼成数学模型。通过建立数学模型,不仅可以做到其他方法不易做到的事情,而且可以实现低投入、高收益的目标。[9](P161)

数学是研究量的科学。对客观对象进行量化,在量化基础上进行数量的分析、测量和计算,这是一种常用的数学思想方式。要把握事物的质,就必须对事物的量有所了解。不了解事物的量,就无法把握事物的质。质和量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法律中也涉及到量的关系,对一系列法律行为都要作量的分析。通过对数量的分析,数学把它的触角深入到法律领域。

由于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科学语言、思维方式,所以,数学便具有极广泛的应用性,能对各种科学产生影响。可以说,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没有任何一种学科不受数学影响,法律自不例外。

二、数学对法律文化影响内容考察

数学对法律文化影响较大的时期有三个时期,即古希腊时期、文艺复兴至19世纪初和20世纪。

众所周知,古希腊文化与古代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崇尚理性精神。可以说,理性精神贯穿到古希腊文化的各个领域,数学领域自不例外。理性精神在数学领域的体现主要就是推理的运用。数学尽管在古希腊之前已出现了数千年(若把原始人的计数也算在内,那时间就更长了),但此前的数学属于经验数学,到了古希腊,数学才发展为演绎数学。这一转变无疑在数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古希腊之前,人们认为自然是无序的、神秘的,自然现象是由神主宰的,人们只有用祈祷、祭祀等宗教方式来求得神的赐福。古希腊的智者们则对自然采取了一种全新的态度,摒弃了宗教、迷信等超自然力的思想束缚,认为自然是有序的,是按理性设计的,这种设计,虽然不为人的行为所影响,却能被人的思维所理解。

荷马是古希腊文明的第一个有名的产儿。在荷马诗歌中,描写了大量的神祗。但是,荷马诗歌中的宗教并不很具有宗教气味,连众神之王宙斯也要服从“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运命对于整个希腊的思想起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也许就是科学之所以能得出对于自然律的信仰的渊源之一。[11](P33-34)荷马之后,古希腊文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远离宗教,理性色彩越来越浓。终于,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诞生了哲学、科学,也包括数学(演绎数学)。如果说哲学始于泰勒斯,那么,数学则应始于毕达哥拉斯。证明式的演绎推论式的数学是从毕达哥拉斯开始的。罗素称毕达歌拉斯是“自有生民以来在思想方面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正是从毕达哥拉斯之后,数学才开始对哲学和其他学科产生重大影响。毕达哥拉斯之前的智者们认为自然是按理性设计的,而毕达哥拉斯则进一步具体化,提出自然(或宇宙)是以数学方式设计的,人们借助于数学,就可以充分地认识自然。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认为:“‘数’乃万物之原。在自然诸原理中第一是‘数’理,他们见到许多事物的生成与存在,与其归之于火,或土或水,毋宁归之于数。数值之变可以成‘道义’,可以成‘魂魄’,可以成‘理性’,可以成‘机会’——相似地,万物皆可以数来说明。”[12](P12)“数是一切事物的本质,整个有规定的宇宙的组织,就是数以及数的关系的和谐系统。”[13](P218)毕达哥拉斯不但把有形事物归于数,把音乐、灵魂归于数,而且他把道德也还原为数,认为正义是一种数的规定:一个偶数,它自乘之后永远还是偶数(相等)。这种正义当然是自身同一的东西,——这乃是一个可以适合许多东西的完全抽象的规定。[12](P247)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一位成员名叫阿尔基塔,是位城邦***治家,他说过一段话,从中可看出数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情况:“一旦发现了正的计数标准,就能控制公民的冲突并促进协调。因为如果那里达到这一点,就不会有过分的权益,平等就占居统治地位。正是这个(正确的计数标准)给我们带来了契约,穷人从有财产的人那里得到东西,富人给贫民东西,彼此公平对待,相互信任。作为一种标准和对作坏事的人的威慑,它制止住那些在做坏事一切能计算结果的人,使他们相信当他们企***反抗它时就不免败露;而当他们不能(计算这种结果)时,也可以向他们表明他们是因此而做错了,从而防止他们犯罪。”[14](P171-172)

除了对数的研究之外,毕达哥拉斯还对几何学有精深的研究,发现了著名的毕达哥拉斯定理(中国称勾股定理)。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把空间和几何学联系起来,认为几何学空间的性质具有同质性(均质性)和质点性。空间中的要素,在城邦中是公民,在宇宙天体中是星,作为“质点”,星与星、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同质的,即均等的。这种性质被看作是空间的基本原则,于是,作为空间度量的几何学成为***治学(城邦学)中最精深的核心部分。[14](P171)

柏拉***是古希腊的又一位大思想家,他不仅希望用数学来理解自然界,而且要用数学来取代自然界本身。柏拉***认为,几何学所要求的知识是永恒的,永恒的知识只能从纯粹理想的形式中获得。他相信,对物质世界仅用少量决定性的几何推理,即能得到基本的真理。由于柏拉***认为永恒的知识只能从纯粹理想的形式中获得,所以,他便成了乌托邦的鼻祖。柏拉***关于乌托邦的构想对后世具有巨大的影响,许多法学理论都与此有关。追根溯源,乌托邦的构想直接受数学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就带有乌托邦的影子,它是一种理想法。

继毕达哥拉斯和柏拉***之后,古希腊又出了一位大数学家——欧几里德。欧几里德是著名的《几何原本》的作者。据说在西方,两千多年来,《几何原本》流传的广泛仅次于《圣经》。欧几里德把他之前的几何知识进行归纳、整理,提炼出一些简单自明的公理,由此按照逻辑规则推导出许多几何定理。在欧几里得之前,有人就开始运用逻辑规则进行推理了,但在数学史上,第一个系统地应用公理方法的人当属欧几里得。公理方法对自然法学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在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是受公理化方法影响较大的一个哲学流派。斯多葛派认为某些原则是自明的,是大家都承认的,这些原则可作为演绎的基础,是公理。人的先天的观念如同自明的公理,可以作为定义的出发点。斯多葛派的这种观点通过中世纪的流传,到近代被笛卡尔等人所接受。

数学观念对古希腊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对民主制度的影响上。古希腊人崇尚理性,擅长抽象思维,以哲学思辩著称。这一切都符合数学思维的特征。所以,数学精神就成了古希腊人的灵魂。数学成了古希腊人哲学思辩的主要对象。由于“万物皆数”,所以,数学的普遍性、确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特性。由此可推导出自然运行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结论。把这种“自然之法”引入人类社会,就产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腊人(主要是雅典等城邦)自然就要选择民主制度了。另外,古希腊人很早就产生了一种和谐和均衡的观念,亦即“公道”的观念。求得国家全体成员共同生活的协调是古希腊人国家观念的基本思想。梭伦自称他的立法是要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导致一种协调或均衡,双方在其中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谐、均衡观念是在古希腊哲学萌芽的早期出现的,而毕达哥拉斯学派正是古希腊早期著名的哲学流派,对和谐、均衡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影响。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数是一切事物的本质,整个有规定的宇宙的组织,就是数以及数的关系的和谐系统。数的关系构成绝对和谐的各种不同的和音,所以,自然而然,毕达哥拉斯学派把协调和均衡看作是万物包括音乐、医学、物理学和***治学中的一个根本原则。在英语中至今还保留着一个象征性的说法,把公道说成是一个“平方”数,就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数文化有关。古希腊人在***治生活中秉持和谐、均衡原则对它们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必须平等地参与管理,不因为地位的高低和财富的多寡而受歧视。这样,社会就会走向民主。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形成不能不说与这种和谐、均衡的思想有关。“这种和谐的共同生活应使每个公民以参与其中为最大的乐事,这个现象虽然不稳定地实现过,却始终是希腊***治学说中的主导思想。”[15](P37)不可否认,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还有其他原因,但我们绝不能否认、也不能低估数学观念对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的影响。我们须记住一点:古希腊人的数学观念和***治法律观念在深层次上是相通的。

毕达哥拉斯学派有关和谐、均衡的观念,对后世的宪***有深远的影响。

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从1到10各个数字包含着不同的哲学含义。奇数3包含着1与2以宇宙和谐为形式的协调一致,三元成为一切稳定而完美的结构的模式。孟德斯***创立的三权分立理论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此种观点不无关系。三权分立理论的渊源可追溯于此。另外,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数字5代表着公正。在1至9中,数字5居中,是唯一把从1到9分为均等两半的数,从而成为公正的象征。此学说对美国***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美国国旗之所以用五角星代表各州,***办公大楼之所以建成“五角大楼”,皆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学说有关。[16](P123-127)

在古代,除了古希腊外,在其他文明古国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都受过数学的影响。在早期社会,人们大多给数学披上神秘的外衣,把数字看作神奇的符号,具有某种深不可测的象征意蕴。数学文化这种神秘特性又往往与占卜、占星等结合起来,以影响法律文化。以中国为例,老子就有数生万物的思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淮南子。坠形训》有一段有关数字的记载:“天一、地二、人三,三三而九,九九八十一;一主日,日数十,日主人,人故十月而生;三九二十七,七主星,星主虎,虎故七月而生。”当然,最典型的是《易经》,利用数学及其符号的变化来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规律予以规范和预测。中国古代留传下来的还有“河***”、“洛书”,用以解释宇宙生成和人类社会起源。以上这些理论就涉及到法律的起源问题。而且把数学运用到巫术中,也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因为早期社会的法律无不受巫术的影响。

古希腊是被古罗马灭亡的。古罗马人以务实著称,对抽象的理论不大感兴趣。这对古希腊文化的传播极为不利。基督教文化的兴起对古希腊文化的传播更是雪上加霜。基督徒的全部兴趣都在《圣经》上,他们生活中的关键词是膜拜。基督徒公开嘲弄数学,迫害数学家。教会把数学宣判为“魔鬼的艺术”,禁止人们研习。尽管如此,在古罗马,在中世纪,数学还是引起了一些学者的重视。与古希腊所不同的是,古罗马后期以及中世纪的学者运用数学是为了证明“神圣真理”,作宗教论证。波伊修斯是五六世纪间的罗马***治家和哲学家,曾说过这么一句话:“没有数学知识,要获得关于神圣事物的知识是不可能的。”[17](P21-22)波伊修斯和他之前的奥古斯丁都认为:“数是创造一切事物之造物主心中的基本范型。”[17](P22)库萨的尼古拉(1401-1464)曾当过红衣主教,他说:“由于除了借助于符号以外我们没有别的法子探索有关神圣事物的知识,我们最好还是由于它的不可毁灭之确定性而使用数学记号。”[17](P22)他不但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在他撰写的《论有学识的无知》一书中,就运用数学来论证“三位一体”。当然,库萨的尼古拉已属文艺复兴时期的人物了,他的思想是中世纪思想和近代思想的混合物,受德国神秘主义、新柏拉***主义和毕达哥拉斯数论的影响。[18](P256)

在中世纪,基督徒都认为自然界是按上帝的意志创造的,所有自然界行为都遵循上帝制定的规则。然而,1453年,拜占廷帝国被土耳其人灭亡后,大批学者携带古希腊著作向西欧逃去。那些渴望新知识的文艺复兴领袖们读到这些希腊书后,如获至宝,知道了自然是按照数学设计的,而不是按照上帝的意志设计的。当时,因慑于教会的***威,人们是不敢反对基督教义的,而一些虔诚的基督徒也是不会反对基督教义的。于是,他们就增加了一条新教义,宣称上帝依照数学设计了宇宙。这样希腊人的思想就与基督教的思想融汇在一起了,人们就可在上帝的旗帜下,去发现自然现象中的数学规律了。于是,数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就进入了第二个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大致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到19世纪初结束。17、18世纪是这一时期数学影响法律文化的高峰时段。

16-18世纪的科学家大多都认为自然界是上帝依照数学设计的,著名科学家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牛顿都持此观点。开普勒在发现行星运动三大定律后,高兴地对上帝大唱赞歌,确信上帝是依据数学原理来设计世界的。伽利略则公开声明:“宇宙这本大书是无法理解的,除非我们能够读懂它所用的语言——数学的语言。”[19](P5)不唯科学家,哲学家也大多持此观点,著名哲学家如笛卡尔、帕斯卡、莱布尼茨、霍布斯等皆持此观点。由于大多数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确信上帝是依照数学原理来设计世界的,所以,数学便成了这一时期的显学。数学观念、数学方法不但渗透到自然科学的诸学科中,而且也渗透到社会科学的诸学科中。在这一时期,社会科学中受数学影响最深的学科要数哲学。许多哲学家都钻研数学,成为颇有影响的数学家,如笛卡尔发明了解析几何,莱布尼茨发明了微积分。这些哲学家把数学观念、数学方法引入哲学,对哲学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哲学是社会科学诸学科的理论基础,所以,经过数学改造了的哲学又对其他社会科学产生了极大影响,其中包括法学。诚如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法学常常只是把先在哲学或***治等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观点或趋向,在法的方面反映出来……各国都依靠法学家们在法律上反映新的哲学和***治思想与制订法的新门类……”[20](P80)

笛卡尔是近代哲学的奠基者,认为理性科学就是数学,从此信念出发,着手改造哲学。他希望他的哲学成为一种普遍的数学。他认为:“要使渴求真理的欲望得到满足既不能在形而上学理论中去寻找也不能在经验学科的博学中去寻找,只能在数学中去寻找。”[21](P533-534)斯宾诺莎则宣称:“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22](P97)斯宾诺莎在其最著名的著作《伦理学》中就是用几何学来构建他的哲学体系的,因为在他看来,“数学不研究目的,仅研究形相的本质和特质,可提供我们以另一种真理的典型”。[22](P39)莱布尼茨被罗素称为“千古绝伦的大智者”,毕生想发现一种普遍化的数学,用以来计算代替思考,以计算来解决法律纠纷。作为一名很有影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霍布斯也极为推崇数学,他把数学方法应用于对***治法律现象的研究中。[23](出版说明)他还曾要求用几何学方法来处理伦理学,但未实现。[24](P211)康德是一位哲学大家,他认为:“在特定的理论中,只有其中包含数学的部分才是真正的科学。”[5](P42)可以说,在16-18世纪,西方的一流哲学家只有极少数人不太注重数学,绝大多数人都对数学极为重视,并把数学方法引入哲学。正因为这样,当时的人才说:“凡是想在学识方面超群绝伦的人都一致认为:在研究和传授学问时,数学方法,即从界说、公设和公理推出结论的方法,乃是发现和传授真理最好的和最可靠的方法。”[25](P35)

考察16-18世纪的哲学理论,可以发现,最为哲学家看重的是数学的演绎方法,即从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得出必然性的结论。我们在前面已提到,数学公理化方法是古希腊人欧几里得创立的。早期,公理化方法仅在数学领域里应用,阿基米德首先把它用在理论力学的研究中,牛顿则把它用在古典力学的研究中。由于公理化方法研究数学问题和物理问题都卓有成效,所以,它便开始向众多领域挺进,不但自然科学诸学科,而且社会科学诸学科皆广泛采用。

运用公理化方法首要的是确立公理。公理必须简单、直观、不证自明。自然法学派受此影响,借鉴公理化方法,以确立人类社会不证自明的公理。

为了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有必要对当时人们所理解的自然法中“自然”的含义加一解释。17世纪的人们,并未像现代人那样,把自然科学和抽象学科区分开来,更谈不上认为两者的性质与有效性是对立的。“自然”这一术语在当时并非专指区别于心灵和灵魂的存在的物质存在,当时的人们并未把“物质”和“精神”对立起来。“自然”在当时并不是指事物的存在,而是指真理的起源和基础。无论其内容如何,凡属自身确定、自明的、无需求助于启示的真理,都是属于自然的。人们不仅在物质世界,而且还在精神世界和道德世界中寻求这样的真理。17世纪,乃至18世纪的人们,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合在一起,以构成一个真实的世界和一个自足的宇宙。当时的人们受牛顿发现物质世界的规律的启发,也在努力寻求精神世界的规律或公理。法学家们把那些五花八门的法律追溯到几条确定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公理。[26](P235)自然法学家以牛顿的成就作后盾,“信心百倍地开始系统阐述社会和***治关系固有的正义规则和合理规则。整个体系的精心建构旨在从几个公认的前提出发,以欧几里得般的精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27](P60-61)当然,当时的人们之所以寻求精神世界的公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人们确信一个完善的世界不能容忍浪费,自然的作用应该是花费最少即能达到目的。[5](P58)而普遍原理或者公理就是花费最少即能达到目的的东西。于是,人们寻找自然公理(包括物质世界的公理和精神世界的公理)的工作开始了。法学家也不例外,也在寻找自然法的公理。格老秀斯之后的17世纪的人们普遍接受了自然法同几何学中的公理类似的看法。[28](P594)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詹姆士。威尔逊也曾说:“这自然法是以一种简单的、永恒的、不言自明的原则反映给人类普通良心的。”[29](P58)不同的自然法学家所确立的公理是不相同的。格老秀斯所认为的公理有:不侵犯他人的财产;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得到的利益;遵守合同,履行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29](P39-40)普芬道夫所认为的公理有两个:一是告诉人们要尽力保护生命和肢体,保全自身及其财产;二是要求人们不可扰乱人类社会。[29](P41)霍布斯的公理是寻求和平,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害。洛克的公理是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杰佛逊则用“追求幸福的权利”代替财产权,并把这些内容写进由他所起草的《***宣言》中,断言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注:参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40页。国内一些译者把美国《***宣言》中的一句话——“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译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译法不确切,没有反映出西方文化的蕴含。)。由于自然法学家所确定的公理内容差不多都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有力地提升了人的地位,敲响了神权和***权长久奴役人的丧钟,推动了社会的前进。从此,人权便成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否有效保障人权便成为区分良法还是恶法的一项重要标准。可以说,自然法学家通过确立公理,为人权理论奠定了基础。这是对法学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所谓“不证自明”,说明人权是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公理简单、明晰的特征,不但对自然法的“公理”有影响,而且对制定法典也有影响。曾对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有过重大影响的拿破仑就认为:“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结在一起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30](P329)拿破仑的这一思想无疑对由他主持制定的一系列法典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而这些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又对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17、18世纪,许多法律问题都采用数学的方法进行论证。莱布尼茨曾写过一篇题为《选立波兰王的***治证明典范》论文,利用几何学方法以60个命题和论证证明了诺依堡君主一定要被选为波兰王。[21](P545)维柯“用一种严格的数学方法”,即几何学方法,写成了一部名为《普遍法律的唯一原则》的著作。[31](P656-657)普芬道夫则从社会需要这单一原则出发,利用几何学方法推导出天赋人权。[21](P545)霍布斯认为法哲学是一门完善的可以证明的科学,在很大程度上适宜于应用几何学方法。[21](P545)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一书中涉及大量法学问题(如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全部用几何学方法进行论证。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也曾受到几何学的支持。[32](P236)孔多塞则对概率情有独钟,认为作为合理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社会***治研究必须引用数理方法,使之成为一门新学科,而概率论则是通向这门新学科的桥梁。他的目的是要创立一门社会数学,从而使知识摆脱人们感情的蒙蔽而步入纯理性的王国。他的一篇论文的题目就叫《概率演算教程及其对和审判的应用》。[33](译序)总之,在那个时代,法学问题采用数学方法进行论证是很普遍的。

除了数学的公理化方法外,数学的精确性、严密性等特性对近代法律也具有极大影响。近代学者之所以看重数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数学具有精确性和严密性。笛卡尔深感传统的哲学缺乏精确性,所以,才引入数学方法,对传统哲学加以改造。笛卡尔在叙述学生时代的情况时说:“我在数学的研究中获得了极大的乐趣,因为数学的道理精确而又明白。”[34](P153)“物理学、天文学、医学,以及研究各种复合事物的其他一切科学都是可疑的、靠不住的;而算学、几何学,以及类似这样性质的其他科学,由于他们所对待的都不过是一些非常简单、非常一般的东西,不大考虑这些东西是否存在于自然界中,因而却都含有某种确定无疑的东西。”[35](P17-18)笛卡尔虽然获得过法学硕士学位,但他一生在法学上毫无建树,从未进行过法学研究。然而,笛卡尔却是个对近代法学有着重大影响的人物。由于近代法学家大多接受了笛卡尔的哲学,所以,信奉笛卡尔哲学的法学家便将近代法律带上了一条追求精确性、严密性的道路。近代的法典编纂便与这种以笛卡尔为代表的追求普遍、必然、精确的理性主义有关。“首先,在一种形式的层面上,这些法典全部表现出系统性,有一种内在的秩序,在我们看来,这种特点使这些法典具有一种‘合理的’风貌,从而与先前的法典的任意性形成对照。其次,在条文方面,这些法典表现出一种法条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不受时代的偶然性左右,因此,使这些法典倾向于永恒不变的性质。”[34](P164)《法国民法典》素以条理分明、逻辑严密、概念精确而著称于世,从中不难看出数学方法之影响。另外,近代法典都设有总则,使法典更加严谨,便于进行三段论演绎推理,这也与几何学的影响不无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几何学演绎方法的影响,所以,它的司法程序成为道地的三段论演绎的过程。近代的立法者和司法者从某种角度讲,与其说是进行法律活动,不如说是进行数学运算。近代法律的内在精神是与数学联系在一起的。数学对推动近代法律的进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近代法律最重要的原则都是在接受了数学方法后才确立起来的。怀特海曾说:“由于17世纪时数学家极盛一时,18世纪的思想便也是数学性的,尤其是法国的影响占优势的地方更是如此。”[1](P32)总之,数学曾在思想史上扮演过极其重要的角色。研究法律思想史,绝不能忽视作为思想史要素之一的数学。

19世纪初期,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法典编纂,其中尤以法国制订的民法曲最为著名。这些法典的指导思想是理性主义的,是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从这个角度来说,19世纪,至少是19世纪初期,数学对法律仍有着极大的影响。但是,作为一种思想要素,数学在19世纪的影响显著缩小,重要的哲学流派都很少受数学的影响。在19世纪出现的最重要的哲学流派——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立在能量守恒和转化理论、细胞学说和达尔文生物进化论这三大自然科学的发现上,而不是建立在什么数学理论上。即使在自然科学中,地质学、动物学和生物学的发展都受数学影响甚微。在19世纪,达尔文的进化论对人们思想的影响远比数学要大。进化论对法学的影响远大于数学的影响。但是,数学影响的减少并不等于数学停滞不前。事实上,在整个19世纪,数学所取得的成就几乎等于从毕达哥拉斯以来所有各世纪的总和。那么,数学为什么在19世纪的影响会缩小呢?这与非欧几何的出现有关。欧氏几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是唯理主义的重要理论依据,但19世纪非欧几何的出现,表明欧氏几何的公理并非两千年来一直为人们称誉的严格证明的典范——欧氏几何竟然是建立在有着严重缺陷的逻辑基础上的。这对唯理主义是一个沉重地打击,动摇了唯理主义的理论基础。数学确定性的丧失,导致了唯理主义的衰落,而唯理主义的衰落,又加速了人们对数学的冷落。于是,研究数学便成为数学家的事情了,其他领域,尤其是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便很少问津数学了。但是,诚如怀特海所言,“从卢梭以来,数学思维的暂时沉寂状态似乎已近尾声了。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宗教、科学与***治思想的改造时代。这样的时代如果不愿单纯懵懵懂懂地在两极端之间摇摆的话,就必须在事物的终极深处寻求真理。但除非有充分说明这种终极的抽象思维的哲学,并以数学来说明各思维之间的关系,否则这种深奥的真理是无法洞察的”。[1](P34)就在怀特海逝世后不久,一门对20世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产生过巨大影响的新学科——系统科学诞生了。

系统科学是对20世纪中叶出现的所谓边缘科学、交叉科学、跨学科科学、复杂性科学等新兴学科的统称。系统科学研究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的属性,而传统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等,研究的是实体的属性。系统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实验方法与传统科学也不相同。传统科学研究的是实体,研究人员可以对它进行观察,或者把它放进实验室做实验。而系统科学所研究的关系是抽象的模型,不是具体的实物,因而无法在实验室里实验,只能模拟到电子计算机里去实验。系统科学下面有一大批理论发展较成熟的学科,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突变理论、混沌理论、协同学、超循环论、灰色系统理论、等级控制理论、系统动力学、大系统理论等。这些学科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数学的发展。现代数学中线性规划及其向非线性问题的推广、组合最优化、动态规划、网络流理论、***论、博弈论、排队论、库存论、模拟、微分动力体系、分形几何学、分维数学等等,都是顺应系统科学研究的需要发展起来的。而数学的深入发展,又反过来有力地促进了系统科学的发展。系统科学体系的底部是实际应用的系统技术、系统分析和系统方法,向上第二个层次是解决复杂大系统课题的系统工程,第三个层次是系统理论的分论,如控制论、信息论、大系统理论等,第四个层次是一般系统论,顶端第五个层次是系统哲学。

系统科学的兴起,表明科学的发展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向:由分析为主转向以综合为主;由原子论-还原论转向整体论;由研究线性因果关系转向研究非线性关系和关系总和;由划学科研究转向跨学科研究;由研究具体的客体和过程转向研究过程的结构和组织性的不变性。系统科学兴起的首要意义在于它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科学方***的诞生。这种新型科学方***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对社会科学的影响更大。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和人,它们都是复杂大系统,一直缺乏非常有效的研究方法,大部分还没有充分应用数学工具,难以进行数学描述。但是,随着系统科学的兴起诞生了十几个数学分支,成功地解决了复杂大系统问题,[36](P88-90)这就使社会科学的数学化成为可能。事实上,在20世纪,社会科学的数学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社会科学的数学化要求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能够成功地应用数学理论和数学方法;在认识与思维方式上,更多地采用数学的观点和数学的态度去审视各种社会现象,考察社会问题;社会科学研究应从数学及其相关研究,特别是从数学哲学、数学文化中吸取有益的养料,使社会科学思想数学化。[9](P256)可以说,经过19世纪的沉寂,在20世纪,数学又重新对社会科学产生重大影响。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系统科学在运用新的数学方法对社会科学产生影响时也波及到法学。在中外学术界,曾有不少专著、论文运用新的数学方法进行法学研究。

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运用博弈理论来分析特定法律问题的法学家是非常多,杰克逊将囚徒困境应用到破产法的研究中去,库特、马克斯和蒙金利用明确的博弈理论模型来考察审判前所发生的情况,贝伯丘克利用博弈理论来考察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卡茨利用博弈理论分析合同法律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利用博弈理论阐述合同违约规则,戈顿和利布朗利用博弈理论考察公司法,梅纳尔吸收网络外部性的成就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布里尔梅尔利用博弈理论来分析法律冲突问题,埃里克森利用博弈理论来说明习惯如何能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37](导论)当然,运用博弈论对法律行为进行分析的集大成者是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他们的合著《法律的博弈分析》已成为这方面影响较大的著作。

运用模拟等数学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也是20世纪下半叶中外法学家非常热衷的领域。1970年Buchanan&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论文,标志着对推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开始。对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主要循着两条途径前进:一是模拟归纳推理,一是模拟法律分析。法律专家系统是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课题。国外一些法学家曾开发了律师推理专家系统、法律判决辅助系统、应用于复杂的实体法领域的潜在损害系统等法律专家系统。我国的法律专家系统研制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较著名的研究成果有由朱华荣、肖开权主持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项目,由胡钊、周宗毅、汪宏杰等人研制的《LOA律师办公自动化系统》,由赵廷光等人开发的《实用刑法心家系统》。目前,在一些国家,法律专家系统已在法律活动中正式投入使用。

运用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对法制工程进行研究的学者也是非常多的,在我国有吴世宦、熊继宁、常远等人。另外,混沌理论、模糊理论、随机理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等数学理论也常被用来进行法学研究。

总之,伴随着系统科学兴起所产生的新的数学方法,法学的数学化程度更加提高,从而使法学更加科学化。

纵观数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难发现,影响法律文化的不仅有数学方法,更重要的有数学观念、数学精神。数学的抽象性、确定性、精神性、严密性等特点决定数学永远和时代的精神——哲学联系在一起,而哲学又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所以,数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将是长期的,而且会更加巨大。当然,数学要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它自身就必须得到发展,产生新的数学方法,产生新的数学观念,否则,数学就会衰微,就难以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20世纪新的数学方法的出现,它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才是开头。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正期待着掌握着新的数学方法的人们去研究。法学研究的深入,有赖于数学研究的深入。我们呼唤着一批既懂数学,又懂法律的研究人才的出现。

从以上论述,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其一,数学为法律文化的变革提供着不断更新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文化的进步。其二,数学为法律科学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产生了一批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其三,数学为法律科学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知识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使许多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1]〔英〕怀特海著。科学与近代世界[M].何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英〕怀特海。数学与善[A].邓东皋,等编。数学与文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法〕拉法格。回忆马克思[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4]〔法〕H.庞加莱。数学中的直觉和逻辑[A].邓东皋,等编。数学与文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美〕M.克莱因著。数学:确定性的丧失[M].李宠魁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6]〔美〕克莱因。数学与文化——是与非的观念[A].邓东皋编。数学与文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M].马元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8]〔德〕卡西尔著。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9]黄秦安著。数学哲学与数学文化[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0]孙小礼:数学与人类文化[A].邓东皋,等编。数学与文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3]〔德〕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M].贺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4]转引自洪涛著。逻各斯与空间——古代希腊***治哲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15]〔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治学说史:上册[M].盛葵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6]〔法〕若一弗·马泰伊著。毕达哥拉斯和毕达哥拉斯学派[M].管震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7]〔德〕库萨的尼古拉著。论有学识的无知[M].尹大贻,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8]〔美〕梯利著。西方哲学史[M].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9]〔英〕约翰·科廷汉著。理性主义者[M].江怡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

[20]〔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1]〔德〕文德尔班著。哲学史教程:下卷[M].罗达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22]〔荷兰〕斯宾诺莎著。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3]〔英〕霍布斯著·利维坦[M].杨昌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4]洪汉鼎著·斯宾诺莎哲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5]〔荷兰〕斯宾诺莎著。笛卡尔哲学原理[M].王荫庭,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6]〔德〕E.卡西勒著。启蒙哲学[M].顾伟铭,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8]〔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治学说史:下册[M].刘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9]〔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0]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1]〔意〕维柯著。新科学:下册[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3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C].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6.

[33]〔法〕孔多塞著。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M].何兆武,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34]〔葡〕叶士朋著。欧洲法学史导论[M].吕平义,等译,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8.

[35]〔法〕笛卡尔著。第一哲学沉思集[M].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6]闵家胤著。进化的多元论——系统哲学的新体系[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法律文化论文篇5

[关键词]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

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

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3〕以及,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本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和。〔4〕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对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5〕如此等等。总之,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这种公法色彩浓厚而私法属性淡薄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7〕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助性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市场经济观念、经济全球化浪潮和人们对权利的积极追求与重视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转型。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制度层面

(一)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到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

古代中国,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同时,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从古代的一些立法实践来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类的法律,不论什么原因都可能违反刑律的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对民事事务的刑事化,民事活动受到极大的打击,因而经济的不发达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们都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民众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这种重刑轻民的倾向的基础就是在经济上的重农抑商。

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同时,中国现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对来说民事类的案件的比重却在上升,也验证了这点。

(二)程序工具主义(低程序化)到程序正义的转型

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是指这种程序只重视判决的实体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自己本身没有***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⒈实体与程序不分,中国历来的立法重点是在实体方面,成文法典相当发达,却没有出现一部程序法典;⒉民刑不分,司法上没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区分,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采取刑事手段等;⒊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没有一套固定的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者可以随意启动和终止审判程序,庭审调查由司法者自己选择;⒋传统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残缺不全的,没有一套封闭、有序、较为完整的程序。〔8〕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在立法实践上有三部诉讼法的颁布并实施,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实体性的法律,也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范,例如,《行***处罚法》中对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仲裁法》本身就一个关于程序性规范的立法成果。同时,特别是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对中国影响巨大,程序正义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渐具有***性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做法保证了司法结果公正的实现,是因为,即使被认为公正的实体结果,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会使当事人难以认为是公正的;即使实体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作出判决结论,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这个结论的,因为程序的***性价值日益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中最关键的既不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因为当时所有国家都是这样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的国家权力观念发达,而且这并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视出这种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国家***治性。〔9〕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栻先生说过:“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10〕例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民事类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原因大概有:⒈经济上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能够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必然的减少,理所当然体现在其法律体系上是与外界的联系较少,另外小农经济属性也造就了法律体系的封闭;⒉***治上的高度专制,导致这种环境下的法律与法律体系必然与之相适应;⒊中国地理环境相对较大,这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环境;⒋中国特有的宗法制度与宗法组织的封闭性,特别是家国一体化加剧了它的封闭性;⒌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唯一的思想渊源,思想上的封闭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是必然的。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其重要原因表现为: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小农性的色彩也趋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开放型的经济,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⒉***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可是中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⒋中国的封建专制体制与对人进行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组织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五)司法与行***的不分到司法***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的合一突出表现为司法行***一体化,即司法的行***化。〔11〕还有学者认为:“每一个官员不论中央行***机关还是地方行***机关的***,都拥有司法职权,官僚***治体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负有天生的职责来处理案件”。〔12〕主要体现在:⒈组织机构上传统中国的司法行***难以区分,中央虽有司法的专门机构,但要受行***的限制和制约;⒉司法主体上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司法只是行***人员的职权之一;⒊司法权不是由特定部门来行使,同一级部门都有司法权。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与措施保证司法***,而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一体化到司法***,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现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我国也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特别是法官***的具体规定。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价值层面

(一)从法律集团本位(义务本位)到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社会从本位的角度来说是“集团本位”时代,这种本位在古代中国有着深厚的基础,它极可能会对个人的权利进行干预和干涉,甚至淹没个人权利。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集团本位主义的实质就是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与法律属性的公的性质密切相关。这种义务本位的扩展,最大的后果就是对个人权利的无视甚至毫无顾及地侵犯,进而不利人们对权利的进取,于社会与个人等都是不利的。

中国现代社会开始重视个人权利,并正向权利本位扩展,无论是从主体抽象人格及财产权的绝对保护,还是对个人隐私权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确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本位观念的提出和推广,对人们积极地创造财富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一种人文主义关怀。例如,中国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权利性的立法,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及各种权利的行使,最为注目的是物权法的起草与制定,这本身就是确认权利归属,以及对权利,特别是对私权利的保护,从而鼓励了人们对财富的进取心,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司法上,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是一些民事类的案件,要求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占绝大多数。总之,权利本位呈现出“权利化”倾向,并且日益强烈。德国学者耶林曾说过,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深深地印证了权利本位的合理性。

(二)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并非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是伦理性规范,或者说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伦理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伦理精神。〔13〕这种伦理化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有一定的原因,主要表现为:⒈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是其产生的经济原因;⒉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历史;⒊儒家思想为其提供了牢固的理论基础;⒋封建统治者对父权、族权特殊作用的经验总结。〔14〕同时,这种伦理化的思想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司法人情化,它主要表现为:⒈司法审判案件时按“君臣之义,亲子之亲”的道德原则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⒉司法判决不是首先寻找法律依据,而是考虑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⒊司法者经常受当事人的情感、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目前正处在伦理化向理性化的转型的过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以后,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基本上根据法律的规定。伦理化的道德虽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减少。中国制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对伦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国社会中法治因素与理性化的因子增多,全社会呈现出一种理性化的良好态势。这反映到人们的思维中则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伦理化的道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说道德并没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国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现出理性化的趋势。

(三)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

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与抽象,也就是法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直接决定于法的意志,意志具有专制性,也具有民主性;前者表现为人治,后者表现为法治〔15〕。人治在本质上来说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治上构成了一种专制的模式。〔16〕这主要表现为:⒈人治在***治上的表现的不是民主和宪***,而是专制;⒉人治并不是没有法律,法律只不过是实行专制的工具而已,是通过法律进行专制的统治;⒊人治通过法律来对社会进行控制,但法律并不是社会的权力基础,是国家机器的工具,表现为权大于法;⒋古代中国社会的人治表现出高度化的极权。

中国向法治化的转型也是很明显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趋势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来被载入我国的宪法,这种法治观念与方法被提高到了宪法层面,同时也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基本观念也正在向着这一方面发展,他们运用法治的思维对案件进行审理,所得出的判决结论必然是法治化的结论。我国现在的法治既包括硬件性质的法治,也包括软件性质的法治,前者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被奉为的法制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决定形成为制度的法律内容及表现方法;后者是法治精神,即对法律至上、权利平等观念的认可和应用。中国目前的法治正在重视这两方面的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

(四)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古代中国人“无讼”,“贱讼”,并不是真正地对诉讼本身的鄙视,而是害怕诉讼,厌恶诉讼,其原因为:⒈不体面的诉讼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⒉官司(不管输赢)会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⒊诉讼中易受讼师撮弄敲诈,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17〕概言之,古代中国人是以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而不是对诉讼本身的道德或者价值评价为出发点而去无讼。〔18〕从宏观层面看,“无讼”的原因有:⒈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与农耕文明;⒉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⒊宗法文化与宗族组织制度;⒋思想文化渊源是中国文明的法自然;⒌无讼的社会根源是家国一体的***治体制;⒍***治根源是和谐与稳定。超级秘书网

目前,中国的法律价值取向正在向正义与公平的方向发展。例如,中国现在的立法需要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序,这种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保证立法正义的必然性的措施,只有通过这种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法律。因此,从价值层面来说,立法的过程就是对立法正义的永恒追求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具有正义观念的法官越来越多,其法律思维也具有正义的因素,特别法官对个案的审理与判决的本身,就是一个对正义与公平的追求的过程,是在动态的过程中实现法律的个别正义,通过正义化的程序审理案件所得到的结果也应该具有正义性,法官对每个案件的正义的不断的实现,在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最终也可以达到全社会一般正义的实现。总而言之,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是我们的一般经验,对法律的制定和对法律的运用其实就是不断地实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在共同的协调中实现最大优化的正义与公平。这种公平与正义的观念与精神在现在的中国正在广泛地传播,逐渐渗透到广大民众的日常思维中。

综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现代化的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文化上的精神支持,进而为判例法在中国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在宏观上对中国实行判例法提供了法律文化环境,从而加速了判例法之中国化进程。

[注释]

〔1〕慕槐。法律文化随想〔J〕。法学研究,1989,(2):71.

〔2〕刘学灵。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J〕。河北法学,1987,(3)18.

〔3〕季卫东。中国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A〕。法律社会学〔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225.

〔4〕刘作翔。论法律文化〔J〕。法学研究,1988,(1)16.

〔5〕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探索〔A〕。五四法学论文集〔C〕。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279.

〔6〕于语和、施晓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释义及其与西方的比较〔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1,(2):13.

〔7〕夏利民。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6):16-17.

〔8〕黎桦、叶榅平。司法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2):95.

〔9〕〔11〕〔12〕〔13〕〔14〕〔15〕〔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274;427;286;120-121;130-133;274;278.

〔10〕江平。沉思与怀念——纪念谢怀栻老先生〕。

法律文化论文篇6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立法、监察制度及廉***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市场经济与民主***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17)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2页

法律文化论文篇7

关键词:法律文化,变迁,法治,现代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策,先后在经济、***治、文化以及法律等领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变革实践。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体现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度、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评析法律文化的变迁特征,探寻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对中国法治建设工程乃至***治、经济及文化等诸多领域变革的进一步深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试***体现这方面的价值功用。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一方面在于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西方国家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而在中国,对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引进、介绍并加以研究的,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事情。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综览众多研究法律文化的著作文章,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定义不下几十种,但可以归纳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大类。本文认同中义法律文化观,即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法律文化从结构角度可以分为内隐法律文化和外显法律文化,内隐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它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大层次;外显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两大体系。本文以此为前置条件和逻辑起点,并同时以主导法律文化为主线展开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变迁述评。

一、法律文化的变迁轨迹

中国法律文化是自夏、商、西周以来四千余年法律文明发展的历史沉淀,具有一种超常的稳定性,就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其变迁轨迹通常不太明显,对这一时期再进行阶段细分更具难度。但是,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巨变时代,先后在经济、***治及文化等各个领域实施了变革,整个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作为与***治经济联系更为密切的文化样式,在内外部因素的作用下也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迈进,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变迁轨迹。特别是外显法律文化的进步,基本上适应了***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与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差距日益缩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内隐法律文化也在外显法律文化的作用之下,加上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和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全民普法活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在法律文化本身的内部矛盾互动和***治经济各系统的外部作用之下,中国法律文化整体上正在不断地走向现代化。

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的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历程,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它进行阶段细分。笔者认为,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根本因素在于经济***治制度的变革而引发的法律文化内部的矛盾互动。另外,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以***府主导民众受动的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因此,以***治经济体制变革为背景,以主导法律文化变迁为主线,进而考察整个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科学分析方法。以此为据,改革开发以来的中国法律文化变迁轨迹,可以分为三个各有侧重的发展时期,而后一时期同时又主动包含前一时期的自然延续。

(一)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思想理论准备和启蒙时期。***结束后,1978年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打跛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迎来了思想文化的大***。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以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针的指引下,法律文化发展迎来了第一个活跃期。在七十年代未八十年代初,开展了“人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思想逐步得以确立。在显性法律文化建设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继八十年代初大讨论之后,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又深入涉及法的概念、法制要求、法律与***策的关系等诸多主题。更具理论和技术价值的是,作为法律文化研究的核心概念——法律文化——已于这一时期由我国学者从西方引进并加以持续研究,在法律文化概念、结构、内容、法律文化在整个文化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文化现代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有益的学术研究成果。1986年,全民普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全面实施,自上而下的现代法律文化启蒙教育运动正式拉开帷幕。

(二)以市场经济为主臬的现代法律文化初步构建时期。这一时期肇始于1992年***的十四大召开。十四大明确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会的召开和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为法律文化现代化提供了强大推动力。市场经济是充分体现自由、公平、竞争、***自主和权利平等的现代经济形态。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和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文化氛围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这一强力推动下,围绕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律。法学理论研究再掀高潮,在大量引进和介绍国外的法学思想理论的同时,提出并探讨了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与法制观念,如公私法划分、法治经济、立法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现代法的精神、人权与法制等等。“二五”普法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公民了解到并学会运用更多的国家基本法律,法制教育力度加大。以自由、平等和权利为内核的法律价值观念逐步得到主导法律文化的认同并向大众法律文化渗透。

(三)以建立“法治国”为目标的***治体制改革为主臬的现代法律文化构建时期。1997年,***的十五大召开,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推动力作用下,中国的立法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学研究也有了新的契机和理论兴奋点,掀起了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热潮,对民主***治、法治模式、法治与德治、立法行***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出版了大量有关法治方面的论著。全民普法方面,自1996年开始的“三五”普法通过五年的努力效果显著。全国8亿普法对象有7.5亿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50多个重要法律法规被列入重点宣传普及计划。中共中央连续举办的11次法制讲座,起到了巨大的示范表率作用。五年来,全国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已举办252次,9951人次参加;经过正规法律培训的地市(厅局)级领导达到17.6万人次。各地各部门配合严打、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斗争和换届选举等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律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继“三五”普法之后,从2001年始,又展开了以领导干部、司法行******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为目标的“四五”普法。随着全民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学法用法意识普遍加强,现代法律文化有了更为扎实的民众基础。

总体来说,中国法律文化在改革开放的这一期间虽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处于现代法律文化的启蒙和初级发展阶段。法律思想从禁锢中***出来才始于七十年代末,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研究更是在八十年代中期之后的事情,外显性法律文化与内隐性法律文化发展很不协调,作为现代法律文化动力装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健全,***治民主程度还不够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现代化程度仍然很低。当前中国社会仍然缺乏现代法律文化存在经济***治和文化基础。

二、法律文化的变迁特征

1.从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整合而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占绝对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局面开始发生变化,中国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了三个相互作用的法律文化子系统,它们分别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发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于未来的法律文化。”它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一种有着鲜明个性和成熟形态的文化样式,存在于中国民众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以及风俗习惯、行为方式当中,作用于国家制定法控制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在国家制定法当中,在影响民众的日常生活秩序和国家法制定、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一直是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主导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整合而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它直接指导着中国国家法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影响着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作为人们应付和解决各种自然的、社会的法律问题的经验、知识和评价体系,已不能完全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状况和变化,经济***治体制变革的现实迫切需要一种与之想适应的新型主导法律文化。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治为根基的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现代法律文化的参照体系再一次全面而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渗透到法律观念、***治法律体制、法律体系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学术、法律教育等各个领域,与中国法律文化不断地冲突与整合,这种状况从七十年代末始至今一直在持续着,西方法律文化的许多要素已逐步内化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异质性决定了这三种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首先,三种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传统法律文化以农业经济和封建专制***治为基石,凸现重德轻法、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等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以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为基石,凸现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权利等基本特征。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治为基石,重视法的价值即平等、正义、权利和程序等。莫庸讳言,这是三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法律文化,分别代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物质生产方式,反映着不同的***治经济基础和文化价值观念。它们互为异质,在中国当今社会都有一定的存在土壤,但社会变革及法律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促使它们不得不彼此调适整合。其次,中国二十多年法律文化变迁的历史轨迹也充分说明了整合的艰难程度。比如,八十年代初期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引进及所进行的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研究,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法学理论研究热潮的衰退,九十年代中期关于“法制”与“法治”争论,及近年来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述,以及在引进知识产权立法技术后的某些副作用等等,都是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冲突与整合的显现。总之,冲突难以避免,整合是历史必然,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内在矛盾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冲击是中国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互动结果必然促使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

2.从义务本位观主导到权利本位观主导。

中国有着四千余年的人(德、礼)治传统,崇尚等级、特权和服从。它与现代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义务为本位,后者以权利为本位。新中国成立以后,受前苏联影响,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治国模式,“集权***治是权力结构内部为等级的***治关系,其权力运行以支配—服从方式进行。”这样一来,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观念非但没有被削弱,反而行以强化。由此可见,重义务轻权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把法律作为控制和规范被统治者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其具体价值原则共同表征为: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治控制;法道德化或宗教化;特权合法化;法的实现等级化;“法”“刑”相类似等等。

社会变革必然导致法律文化的变迁。市场经济和民主***治建设的深入,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使义务本位观念的经济***治根基发生动摇,权利本位观逐渐找到了适应自身发展的土壤,并成为法学家特别是青年法学家最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权利本位说”在当代中国的兴盛,源自于1988年6月6日—10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首届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之后,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0年年会、1994年年会和1990年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讨论会上,权利本位观日益成为大家的共识。他们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义务并不是***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生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权利更根本,义务是其派生,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二元的,而是一元相生的。”

当前,虽然以权利本位取代义务本位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从根本上消除义务本位观念尚待长期的努力。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当前公民的平等、权利观念淡薄而权力崇拜观念浓厚,甚至出现权力左右经济发展的“权力经济”现象。总之,只要义务本位观念未有彻底根除,权利本位观念没有根本树立,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3.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

诸法合体一并于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说文》解释:“法,刑也。”历代法典统称刑律,违法统称犯罪,司法部门统称刑部。由于刑法条文多是义务性、禁止性、强行性的规范,实质上是国家公权的体现。所以,公权思想,公法优位主义就成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三在谈到欧洲与中国在法文化上的对极性时说:“纵观世界历史,可以说,欧洲的法文化本身是极具独特性的。而与此相对,持有完全不同且最有对极性的法文化的历史社会似乎就是中国了。这一点大概已为大多数人所肯定。在欧洲,主要是以私法作为法的基底和根干;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以来受“左”的教条主义观点的影响,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并认为划分公法和私法,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制和法学的特有现象。他们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从所有制角度看,“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之分”,认为私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已不复存在,因此相应的私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私法的划分也就自然消失了。从掌握***权的阶级看,“国家权力回到人民的手中,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也就消灭了私法存在的根据”。从法律的历史类型看,公、私法的划分是资本主义法律的特有现象。因此,在资产阶级法制的废墟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就不应当再沿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统一而言,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抗性”,保证了两者的“紧密结合”,因此公、私法的划分也就失去了意义。这种理论观点直接左右着中国国家法的立法实践,改革开放以前对刑事立法的重视及改革开放以后对刑事立法、经济立法与组织立法的重视,民商事立法的严重滞后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步认识到,对于公私法的划分问题,需要用新的理论重新研究,重新认识。从科学的观点说,任何一种理论观点,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由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经济成分是多元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成并存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而否认公、私法划分的根据之一,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消灭和纯粹公有制的建立,既然清一色的纯粹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其初级阶段上不可能存在,那么否认公、私法的划分的所谓经济基础,也只能是一种奢谈或主观想象。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划分公法与私法,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应将这种划分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一些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他们着重从总结西方公私法划分的历史经验、对“传统否定论”的剖析与批驳及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等三个方面来论证公私法区分的必要性和对于建立法治国家的意义。当前,尽管也有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及其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诘问,但承认私法的存在并对私法建设日益重视是不争的事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因为四十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而且也因为中国四千年来有文明记载的历史中始终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我们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

4.从单一强化***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依靠***策来治理国家的***策社会,法律服从于***策、依赖于***策是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法制建设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废除***的六法全书与确定***区的司法原则的批示》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以前,应该以***的***策及其人民******的其他纲领、***令作为依据。***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也曾说过:“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指法律,作者注),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五十年代后期还认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到了***期间,***策文化的专制独尊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法治文化横遭摧残,消声匿迹。

七十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策孕育的社会巨变再一次实证了中国***策文化的强大力量。然而,改革开放***策在推进中国经济、***治体制变革的同时,客观上却推进了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进而在法理学上引发了***策与法律关系的深入讨论。在讨论中,主要围绕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展开。一是两者的关系问题,大致有三种观点:法律高于***策;***策高于法律;***策与法律不能分出高低主从。二是***策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应该怎样处理,也有三种意见:应该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应该执行***策,按***策办事;应该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再决定按***策还是按法律办事。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执行***策与执行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执行***策必须有利于实施法律,有利于树立法制观念;***策对法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策必须受法律的制约,而不能违反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治的条件下,“必须从过去主要依靠***策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规律。必须明确发展市场经济民主***治建设,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制约和导向。“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应是法治国家的主要之点。”

***策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区别、***策文化与法律文化谁居主导的不同,实质上就是***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区别,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是法律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的区别。根本意义上讲,是集权专制和民主共和的区别。这是一个治国理念和治国实践的根本性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在法律具体运作中,***治结构的不合理,***治权力的无限扩大压抑着法律的正常发挥,权力与法律的争斗交错,法律与***策、法律与***的作用混淆都可能使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或***策的补充物。

二十多年法治文化的发展和成熟,并没有改变中国现在仍然是一个***策社会的现实,当今中国社会至多是一个纵比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法制社会和***策社会的混合体,而不是法治社会。法律作为***治的附庸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对超越于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追求和崇拜心理并没有消除。一些与法治国不相符合的法律文化思想并没有清除,许多关系特别是***与***府、***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因此,要使法治文化走向繁荣,实现***策文化与法治文化的良性互动,尚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

5.内隐法律文化严重滞后于外显法律文化发展。

法律文化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文化结构复合体,它既包括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的内隐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又包括由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组成的外显法律文化。双层结构多个元素的矛盾互动,形成法律文化不断变迁的立体演进形态。改革开放以来,内隐法律文化与外显法律文化都得到程度不同的发展,但前者明显落后并严重制约后者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中国整个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

外显法律文化的载体就是法律上层建筑本身,法律制度是主要标志。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发生了巨大变迁,基本适应现代中国***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立法角度看,***和***切身感受了***期间无法无天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法律”。于是,一场蔚为壮观的立法运动就此在共和国全面铺开,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与日俱增。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改变了“无法无天”的状况。据统计:自1979年起至1999年8月底,除新宪法外,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审议通过了253件法律、10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此外,***颁布了800多件行***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会制定或批准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各部委和地方***府还了3万多件规章。共和国重建法制以来,全国人大及其***会审议通过的3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五届期间为60件,六届期间为63件,七届期间已上升至87件,八届期间更是猛增到117件。1995年2月28日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会第12次会议,更是创下了共和国立法史上的空前记录,一天就出台了7部法律。据测算: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最高立法机关平均每13天就“生产”出一部法律,***平均每6天就制定出一部行***法规。比立法数量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法制体系的发展水平,经过漫漫二十多年的立法追求和奋斗,一座以宪法为基石、以民事的、刑事的、经济的、国家机构的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骨架、以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构件的现代法制大厦基本形成。伴随着法制体系框架的成功构建,一个一度无法可依的国度,终于获得了基本有法可依的新生;从立法技术上讲,也进一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出台了《立法法》,立法“二审制”变为“三审制”,形式上确保了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公平性;新的情况“不仅要求制定新的法律,而且也要求创设适宜的机构实施新法律。”现在,法律组织机构也已更加专门化、专业化和精细化,不仅司法部门内部已分工日趋成熟,行***部门亦主要成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而不仅仅是***策和上级指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外显法律文化将更加理性化、国际化和现代化。

与外显法律文化相比,内隐法律文化属于思想上层建筑范畴,远离经济基础,却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盘根错节,因而具有相对的***性、稳定性和滞后性。尽管社会发展,上层建筑也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但要使内隐法律文化发生变迁,需要经历一个非常缓慢的时间和过程,特别是法律心理层次,它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采取排斥态度。法律思想体系是内隐法律文化的高级形态,是理论化、理性化、体系化了的法律心理和法律价值观。较之法律心理而言,它与经济基础和***治法律上层建筑有着更多的联系,是一种“亚稳定形态”。但是,法律思想体系的主体一般是一个社会中的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各阶层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士和公民,而不可能是全体成员,不能代表整个内隐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其次,就法律思想体系本身而言,受传统法律思想影响甚大,在许多问题上难有根本性的突破。

不可否认,社会的巨变必然触动内隐法律文化稳态局面,广大民众的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广大法律学者的法学研究热情更是进一步高涨,从观念、思想和理论上努力适应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但是,由于内隐法律文化的“超稳态”特征,在许多方面又严重阻碍了外显法律文化发展,成为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反向动力。第一,在治国理念上,“重礼轻法”、“德主刑辅”思想一直贯彻始终,从根本上说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第二,仇视法、轻视法、不信任法以及“将诉讼同教化相联系”的厌法心理,在广大民众当中仍有深厚的思想基础,这与“法至上”、“法信仰”的法治原则难以相容;第三,法律意识不强和法律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守法环境。当前存在的诸多法律频繁修改、法律的不统一、严重的有法不依、***不严和***混乱状况就是很好的说明。“一个较为现代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缺少与之相协调的观念性法律文化的配合”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因此,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仅有外显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不够的,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只有内隐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几年的法律文化变迁,除了呈现以上几个鲜明特征以外,还表现为从只承认法律的工具性、民族性和阶级性特征到逐渐认同法律的价值性、共同性和社会性特征的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治和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法律文化在变迁过程中将会有新的特征不断涌现,从而更加全面深刻地印证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

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是一个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渐进过程,而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大厦的前提和根基。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文化进步的重要意义。正如某位学者评价西方近代法治时说:“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但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文化传统还因其与现代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治目标,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治民主化。

着眼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集权***治向民主***治的转变,从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治结构的变革中去寻找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动力,是一种科学认识方法。商品经济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治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民主***治的发展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现代化总是与西方经济形态和***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必须首先从中国经济***治变革中寻找根本动力。

首先,“商品经济这一社会人类学的历史运动,同时伴随着文明社会法权关系与法律文化的深刻改变。”在分析法律文化的进步时,经济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一个历史动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样式,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致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样式,这既是历史现实,又是规律。可见,要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根本动力之一就是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即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其次,相对于经济因素来讲,***治因素对法律进步的影响更为具体和直接。第一,执***者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形成的“法治国”传统与中国几千年对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国”的苦苦追求而导致的“重礼轻法”就是鲜明的例证;第二,执***治者的***治主张为了能够得到广泛的服从,往往都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化、固定化和条文化。从这一角度讲,法律就成了***治的一种反映装置,***治的每一个进步都会在法律中得以显现,亦即表现为法律的进步。所以,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治的民主化和***治体制的现代化。

(二)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促进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变。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刑罚酷烈、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而与现代法律文化根本对立,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不可能再生现代法律文化。但是,也决不能由此而全盘否定传统法律文化。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文化曾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彩,它向世界传递过智慧之火,它是一笔财富,同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体系一样,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进取积极的一面。我们决不能在一片废墟上构筑我们的现代法律文化。我们可以在剔除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之后,对某些方面给予创造性的转换,使之附属于新的内核之上。当然,任何一种形式存在的传统法律文化,都必须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治面前接受洗礼,“合者存,不合都亡,再也不能让旧的缠住新的,死的拖住活的。”

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别,实质上是自然经济、产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差别,是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差别,是封闭社会、半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的差别,是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差别,是伦理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差别。一句话,中西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中西文化的差别,是“古”与“今”的差别。西方国家为人类创造了发达的法律文化,这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在整体上处于落后状态的我们,必须大胆地移植其先进的成果。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过:“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很多改进可以在别人已有的经验中汲取源泉。”因此,只有不断地鉴别和吸收,才能不断地改进,我们不必过分惧怕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就是从西方引进,迄今已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治信仰。鲁迅先生说的好:“虽是西洋文明罢,我们能吸收时,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已的了。好像吃牛肉,决不会吃了牛肉自己也即变成牛肉的。要是如此胆小,那真是衰弱的知识阶级了……”不要“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国东西,便觉得仿佛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缩,逃避,抖作一团,又必想一篇道理来掩饰。”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法律文化与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封建***治权力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已经难以为人们在新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提供有效的知识和经验,必须加以变迁,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影响中国法律文化变迁的外部文化因素主要就是西方法律文化。尽管中国法律文化有其自身的某些优越性,但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治的天然细胞,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对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民众法律素质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公平立法,严格***,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立法活动,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在经济、***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究其根源,就在于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的、***的、国家的和民众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只要法律没有被信仰,“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的决议,……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在中国现阶段,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能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合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律制度可以完备,但如果法律只代表某个******或者某个***府部门的利益,搞“法律走私”,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体现公平、正义等终极价值,法信仰就无从建立。第二,***严格公正。这里的***,既包括行******,又包括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现了“平之如水”,接下来的关键就是***者。“***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那比一次犯罪祸害犹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越权***,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律职责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还表现相当突出。“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

(四)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许多人把法律与犯罪相等同,只要自己不杀人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根本不关心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关心它是如何规定的。在这样的公民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使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才能强调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进而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法治社会这一目标。

法制教育特别是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文化、进行法律启蒙、培养法治人才、树立和更新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和环节。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恢复了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并逐步在中小学阶段开设了一定的法律常识课,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以及在很多地方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使学校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为了能使学校法制教育真正承担起弘扬现代法律文化、造就现代法律人才的使命,改革已是刻不容缓。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动自1986年以来已实施了三个五年计划,“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开。通过十多年的全民普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得到了广泛宣传,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为中国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打下了认知基础和民众基础。但在普法过程中,有一个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和措施方法上认真加以解决。

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艰难、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经历一个与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决裂的“继承”过程,又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既要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治为根基,又要以法制教育和全民普法为依托。但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程是与社会进步相创生的一种客观规律与历史必然。也只有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之时,才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真正生成之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5]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

[8]王人博等.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9]程燎原等.法治与***治权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10]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11]孙国华.法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12]费孝通.乡土中国[M].天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

[13]刘星.法律是什么[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

[14]刘升平.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J].中外法学,1996,(1).

[15]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J].中外法学,1991,(2)

[16]周少元.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变革与法律移植[J].中外法学,1999,(2)

[17]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5).

[18]徐显明等.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J].法学,1998,(10).

[19]刘佳.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J].中外法学,1999,(1).

法律文化论文篇8

金属农具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城乡分离,地缘***治代替血缘***治。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出现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就没有形成,因为第四种因素,中国古代地缘关系从没有代替血缘关系而成为主流,仅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选择了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异的的道路。西方法价值从起源上便重视的是个人***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其间又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更加强化了法律和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观念。“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取的不妥协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而古代中国,从国家的起源上看,血缘关系一直没有瓦解,乃至到周时期,周公制礼,家天下体制的确立、巩固和加强,血缘宗法观念也随之成为***的统治思想,家族成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而非***的个人。个人在社会中从属于家庭,个人权利从属于父权,尊亲长不仅对于财产、婚约等权利有干涉权,甚至对于卑幼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也确认和保护在此种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可以说中国宗法家族主义观念的形成对于中国法文化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西方个人主义同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主义的冲突是极为明显的,典型体现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旧派的论战,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张个人的***和自由,而中国传统却主张家族的伦理,强调亲亲、尊尊。这两种法价值的冲突才导致《大清新刑律》这样的“四不像”,一方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体例和原则进行编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伦理性极强的《暂行章程》。

2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权也是西方宪法在确定公民权利时所确定的基础性权利,这是实现其他宪法性权利的基础,所以平等在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而中国古代的家族主义观念同西方的平等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主宰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便尊崇和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在家庭内部,主张“亲亲”,个人从属于父权,尊长在家庭中对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尊长同卑幼的这种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更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在家庭外,个人从属于君权,强调个人对于君主的绝对服从。违反这种不平等的等级秩序,轻则以“越礼”的罪名进行处罚,重则被国家以“十恶“之名处罚,这种等级礼制秩序已经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入了每个中国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这种观念仍主宰着人的潜意识。

3家庭的伦理观念和正义观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具有多重定义,正义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民族性的,对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认为此是正义,而另一民族认为此是非正义。所以对于此处所谈的正义是按照西方对于正义所定下的含义来进行的,因为毕竟是法律移植,我们无法按照中国纯粹传统的正义观来进行分析,否则法律移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按照西方的正义观,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也常常通过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处理完全看不到正义,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讲正义,只是当家庭伦理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中国古代法律更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而不是实质正义。《刑案汇览》中曾经记录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王荣万盗砍家族林地树木,并且抢夺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万赔钱了事。后来王荣万的堂弟王贵万将破旧的公众厅堂休整出租,王荣万要求王贵万支付给他租钱,王贵万不同意,王荣万便将王贵万的钱抢走,王贵万将此事告到族内,族人要求王荣万还钱。王荣万钱已用完,便要求王俊万提供担保筹还。王俊万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数次滋事,说要将他告官,王荣万听到这些便心生畏惧,企求宽恕,王俊万依然不同意,并且以言语恐吓他,王荣万情急之下自杀,法司以王荣万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照律拟绞,这起案件尊长自尽,实际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关,也只能于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按照现在的刑事理论,王俊万不符合现代刑法的任何一项犯罪构成,当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按当时的观念,实质的正义让位于家族的伦理,因而对于王俊万处以极为不公平的刑罚。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价值冲突自然不可避免,且表现得十分尖锐。可见,中国古代面临正义与伦理的价值冲突时,更加倾向于伦理。

4自由观念和家族观念

前已论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乃是个人主义,即法律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为最高目标。而中国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家族主义,个人从属于家庭,个人脱离家庭不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是被视为一种惩罚。人的自由可以体现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侵犯,而中国古代对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采取的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非***。首先从人身上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过父母认可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男女私奔被称作“***奔”,这种私定终身不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此外,在离婚方面,法律规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对于儿媳的不尊或不孝行为也有命令儿子休妻的权力。在人身自由方面,子女的行为受到父母教令的严格管束,子孙违反教令,父母甚至是可以作为不孝罪要求国家对之进行惩处。其次从财产上看,法律明确规定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家庭所有的财产权均掌握在尊长手中,也自然享有财产的绝对处分权。

5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起源于清末的法制变革运动,这一时期中国传统法律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随列强的船坚利炮进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忧心中国的前途命运,开始大声呼号西方的“平等”“自由”观念。当然,旧的思想不会简单的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同新兴的法律思想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派,同以***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应当更多的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的采用西方法理。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礼法之争”。礼法之争的争论范围很广泛,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方面的问题。典型的争论有“干名犯义”“亲属相犯”“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争论的结果是礼教派主张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府公布该刑律时附加了充满礼教传统的《暂行章程》。应该说这次争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锋,虽然在当时的现实中只通过《大清刑律草案》表现出来,但是却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通过此次争论,人们开始意识到中西法律传统的极大差异,也深化了对于这种差异的认识,对于今后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具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后世的许多学者也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来探讨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结语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体现在方方面面,仅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太过于浅显,对于差异的理解和认识需要有学者不断地对其进行研究,笔者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化理解一定会推动中国法治文化的进步。既然存在这么多的差异,很多人可能会怀疑,实现法律的移植是否可行。这个答案就蕴藏在现实中,世界上不止一个国家通过移植先进国家的法治文化而踏上了富强之路,中国也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着,所以说,法律移植是可以实现的,这也根源于人类生活的共性和人类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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