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形式,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其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在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为了生活的安康,需引起人们的警惕。
关键词:不作为 犯罪 构成要件
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强烈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复杂化,不作为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为了让不作为犯罪远离我们,让生活更祥和安宁,也为了警示世人,在这里我从以下几方面浅谈一下不作为犯罪。
一、犯罪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基础。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为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作为的特征在于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实施积极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如张三抢劫李四的钱包,客观方面表现为张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各种方法,迫使李四当场交出钱包或将钱包抢走的行为,会构成抢劫罪。作为犯罪是一种普遍的典型的犯罪方式,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等大多数犯罪都必须通过犯罪分子的主动积极的行为来完成。
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指有实施某种行为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实施这种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作为的特征在于行为表面上是静止不动的,行为是通过消极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当为而不为”。 如,儿子遗弃年迈的母亲。在寒冷的冬日,八十多岁的***亲刘某,在儿子的家门口呆了几天几夜,儿子就是不开门,对***亲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亲在瑟瑟的冬风中由于饥寒交迫而撒手人寰。客观方面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有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会构成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等,都是通过犯罪分子消极的行为来完成的,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作为会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行为都会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样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呢?
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当行为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就是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行为人有义务作为
不作为犯罪以作为义务存在为前提。其义务主要来源于三方面: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义务都来自法律的规定。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刑法313条规定,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以行为人从事一定的业务、担任一定的职务为前提,由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带领学生外出的教师有对学生安全负责的义务,仓库保管员有保管库中财务的义务等。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1884年首倡的。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即先行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还应当包括合法行为。例如,成年人李某与云某是好朋友,一天李某带云某的儿子(6岁)左左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如果李某不履行看护的义务,在左左溺水时不实施积极的救助,导致左左溺水身亡,李某就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
不作为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够履行义务的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某幼儿教师邹某,在明媚的春日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人路旁粪池。邹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人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终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邹某无论是在职务(幼儿教师)上还是在先前的行为上,都负有保护幼儿的特定义务。而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她有条件从仅深75厘米的粪池内救出幼儿,但她没有履行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义务,因此邹某的不作为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中学生田某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对该4名幼儿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没有特定义务的情况下,见死不救仅是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于不履行义务,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这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决定性条件。在邹某不救助幼儿的案例中,邹某在有义务、有能力的情况下,由于不积极实施救助保护幼儿的义务(不肯跳进粪池抢救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幼儿的死亡,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因此邹某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有义务,而且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未履行,但并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是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只有当行为人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三个条件,才构成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否则,欠缺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生活中的不作为犯罪
生活的和谐幸福,生活的风平浪静,会由于不经意的话语打破,会由于芝麻大的小事掀起轩然***,从而撕碎幸福,打碎和谐,美好的关系不在,幸福的过往不在……不作为犯罪就潜藏在我们的身边,它有时就像愤怒的野兽,从我们的人性中破笼而出,伤害到我们所爱的人。
2013年4月,有两名女儿(一名1岁,另一名为2岁)的母亲乐某因***而离家,致使两名幼童因无人照管饥饿而死。乐某明知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到6月21日案发时都没有回家。 9月18日,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鲁南某县的一个村庄,75岁的王某因分家与长子王小栓争吵,气愤之余跳进村后的污水河中寻短见。王小栓见状跳进河中劝说,王某不予理睬。王小栓离开去找亲戚,并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当民警和亲戚赶到,王某已溺水而亡。王小栓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被批捕,后获刑有期徒刑6年。
2005年6月的一天,一对恩爱夫妻在携手走过40年的岁月时,因琐事争吵厮打。妻子说日子没法过、要喝农药自杀。丈夫听后未加劝阻,还把装有农药的瓶子扔在妻子面前,独自离开。等丈夫回来,喝农药的妻子昏迷不醒,忙把妻子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当晚身亡。丈夫自首,法院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在这几个身边的不作为案例中,我们看到至亲至爱的人没有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好日常琐事,在母女、父子、夫妻负有特定义务时,在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时却没有积极地履行,而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酿成悲剧。
德国诗人赫尔德利说过,有一件事坚定不移,无论是正午还是夜半,总有一个尺度适用众生,这个尺度不是自然界的自然法则和人类社会的社会规则,而是法律。尊重法律,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底线。任何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生活中,人性与法律在不断地碰撞,罪与非罪往往在一念之间、一步之遥。生活的和谐安康离不开人们的共同构筑。和煦的春风吹散阴霾,送来明媚的阳光。只要人们心中有爱,就能荡涤心灵的污垢,不作为犯罪就会远离,不作为犯罪给人们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也将远离,人们的生活将更加和谐、幸福、快乐。
参考文献
[1]刘杨主编.法律基础知识读本[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马克昌著.刑法(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3]张明楷主编.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313条、397条、416条第一款、294条第四款